俱舍论疏-唐-法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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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雷鹚抵寥缒疚匏季酢Rひ病?br />   论。故有别法至说名为寿。结体用也。
  论。若尔此寿何法能持。问也。
  论。即暖及识还能持寿。答也。
  论。若尔至应常无谢。难也。既言三法更互相持。必无先灭。应常不谢。
  论。既尔此寿至相续转故。有部被难转计。
  论。若尔至而须寿耶。经部难也。经部宗六处住时势分名寿。大乘本识上假立。有部别有实物。故经部言。何缘不许唯业能持暖.识而须寿耶。
  论。理不应然至恒异熟故。有部出过。若一切识唯是异熟可说唯业能持。有情或起善.染之心。及异地无漏诸识互起。如何得说唯业持识。
  论。既尔至何须此寿。经部转计。
  论。如是识在至彼无暖故。有部出过。彼既无暖。谁持于识。
  论。应言彼识业为能持。经部又转计也。
  论。岂得随情至唯业持识。有部责经部数转计也 论。又前已说。有部述前破也。
  论。前说者何。经部问也。
  论。谓前说言至皆是异熟。有部述前说也。
  论。是故定应至说名为寿。有部结自宗也。
  论。今亦不言至非别实物。经部叙自宗也。
  论。若尔至说名为寿。有部问寿体也。
  论。谓三界业至说名为寿。经部答。
  论。如谷种等至住时势分。举喻显也 正理论云。于此但应征经主意。若处无业所引异熟内五色处。于彼或时无业所引第六意处。谓于长时起染污识。或善有漏.及无漏识相续位中。无业所引异熟势分。说何为寿。若于是处有业异熟。从生刹那至命终位恒无间转。可说是处有业所引住时势分。相续决定说为命根。此既无业所引异熟住时势分恒无间转。云何可说此有命根。其理既然。为说何法名业所引住时势分。既无所引住时势分。相续决定复属于谁。既无如是相续决定。由何义说随应住时尔所时住说为寿体。是故经主于此义中专构多言都无所表。又所引喻于证无能。如种所引相续无断乃至熟时恒随转故。放箭所引相续无断。乃至住时恒随转故。此二可有乃至熟时.住时势分。非业异熟于一切时相续无断可言业谢犹有所引住时势分相续决定。随应住时。尔所时住。故所引喻于证无能 准上论文。正理破经部义。论主既下不存经部之义。不劳更释。故下文云。别有实物是说为善 有人虽作俱舍师释。未为当理。
  论。有谓有行至恒行不息。论主因其义便兼破胜论。此叙计也。彼计德句义有二十四种。行是第二十一。故言是德差别。彼计诸法从此至彼。速疾回转等皆由行力。箭等乃至未堕落时。其行。犹如鸟衔其果。持其箭也。
  论。彼体一故至无堕落时。论主破也。其箭之上行德持箭。初发.将堕其体是一。后无别障往趣余方先急.后缓至时分位不同应不得有。又应毕竟无堕落时。初发.将堕其行一故。
  论。若谓由风至无差别故。破转计也。若风能障初即应堕。若初不能障后亦应然。即应毕竟无堕落时。障风一故。
  论。有别实物至是说为善。论主结归有部宗也。
  论。为寿尽故死为更有余因。自此已下述傍论也。先问后答。此即问也。
  论。施设论说至舍寿行故。引论四句答也 第一句者感寿异熟业力尽故者。此通二义。一任业自力尽故不能招果。二由边际定等损其业力不能招果。舍寿行复有二义。一亦得同其外缘损寿。二亦得同其寿尽故死。与外缘损义不全同。外缘损寿非令业力不招异熟。但缘强于业寿随缘损。舍寿行义转其业力令招富果。与寿业尽亦不全同。寿业力尽非是他缘。舍寿行力是别缘令尽。各有片同。正理将同业尽。此论谓同横缘。两师各据一途。互无全是亦不全非。正理先弹自招其失。此第一句寿尽故死。第二句即福尽故死。第三句是俱尽故死。第四句是俱不尽死。但由抂横缘死 又亦应言舍寿行故者。以其片同第四句故引入此中。故正理云。不应复言舍寿行故。义已摄在初句中故者 以其片同初句义故。广如前释。
  论。寿尽位中至俱尽故死。释伏难也。能感二种业俱尽时此死。由感寿业尽死。岂由福尽令命死耶 解云福尽于死虽无功力。以死之时二俱时尽。由斯但言俱尽故死。此俱尽言不欲说由福尽力也。
  论。发智论说至一起便住。又引发智释傍论也。
  论。彼言何义至一起便住。论主释发智论。或是发智自释。正理论云若所依身可损害故寿随损害。是名第一随相续转。若所依身不可损害如起而住。是名第二一起便住 婆沙论云。有说色身名为相续。若身平和寿则无夭。若身损坏寿则中夭。
  论。迦湿弥罗至有非时死。引婆沙释。随相续转是有障非时死也。不随相续转。一起便住是无障非是非时死也。
  论。故契经说至轮王胎时。已下引四得自体证前义也。前三句证随相续转。第四句证一起便住。戏忘念天由喜增忘念便死。意愤恚天由怒增故死。婆沙一百九十九问此二天云。如是诸天住在何处。有说住妙高层级。有说彼是三十三天 今详。此天虽二说不同。皆可得与修罗相害。准此即合二害俱有。因何但言唯可自害 又应说诸佛自般涅槃。此亦同其自害句摄。婆沙论一百五十一于此句中云。复有一类或龙.妙翅.或鬼.及人或复所余可为自害非他害者 唯可他害及俱害者。如文可解 俱非害者中有上二界全。胜业感故 那落迦。上品恶业感故 北俱卢洲。寿分定故 见道.慈定.灭定.及无想定。定力胜故 王仙。谓轮王或舍国习仙。或初受位时先习仙道名为王仙。此亦由胜业力俱非害也 佛使。谓所使人。此由佛力。如时缚迦此云活命。旧云耆婆。或云耆域讹也。佛遣入火抱取殊底穑迦。此云有明。旧云树提伽讹也。此涅槃经说。外道记女。佛记为男。母死火焚。佛令活命抱取有明。俱火不烧。活命佛使。有明佛记。俱不死也 达弭。此云有法。罗。此云取。于有法神边乞取从所乞神为名故名有法取 嗢怛罗。此云上胜。亦是长者子 殑耆。是河神名。罗名摄受。父母怜子与子立名殑耆摄受。女声呼名耆。男声呼为伽。旧云恒河讹也 长者子耶舍。耶舍此云名称。投佛出家。夜度深流安然无损 鸠摩罗时婆。鸠摩罗此云童子。时婆此云活命。名活命童子也 最后身菩萨。谓是王宫所生身也。此等皆是俱非害也 问若尔何故与上不随相续转不同 答广略异耳。如婆沙四句与此不同。如上所引论师意尔。
  论。若尔至受生有情。外人难也。若谓上所说是俱非害。何故契经唯说非想处受生有情。
  论。传说至俱非可害。论主答也。无自地圣道.及他近分道所害故名俱非害。余地为他近分地道.及自地圣道害故。不名非自他害。
  论。岂不有顶至应名他害外。人重难。既为下地圣道所害如何得名非自他害。不信前释故言传说。此难无救。
  论。如是应说至举后显初。论主更引正解也。理实色.无色界一切有情俱非二害。经说非想非非想。举后显初引例也。
  论。云何有处至第一乐生天。第一乐生天有三。梵众是初举其梵众兼显上二。
  论。云何有处至第二乐生天。第二乐生天有三天。极光净天是最上天。举极光净以显下二。
  论。彼经如声至不可例彼。外人难也。前文云谓在非想非非想。不言如非非想也。后文言如梵众天。如声是显譬喻义也。如梵众天余天亦尔。可言举初显后。彼无如声。何得言举后显初。
  论。若显喻义至亦有如声。论主破前难也。若谓要有譬喻方得有如声者。如人一分天是第一识住。此之如声欲喻何法。故知无喻亦有如声。如梵众言亦非譬喻。但是举其梵众兼显上天。
  论。已辨命根诸相者何。已下有一颂半第六明四有为相。于中有三。初半颂明相体。次半颂明小相。后半颂明四相待因缘。
  论曰至是无为法。总释四相名也 正理论云。如是四种是有为相。显彼性故得彼相名 述曰此四种相显诸有为性是无常。从其所显名有为相。无此相者表是无为。婆沙三十八云。何故作此论。有执诸有为相皆是无为。如分别论者。或复有执三相是有为。灭相是无为。如法密部。或复有执相与所相一切相似。如相似相续沙门。彼作是说色法生.老.住.无常。体还是色。乃至识亦尔。显有为唯是有为唯不相应行蕴所摄。或复有执色等五蕴出胎时名生。相续时名住。衰变时名异。命终时名灭。如经部师。为遮彼计显彼唯是众同分相非有为相。有为相者诸有为法一一刹那皆具四相 婆沙三十九云。谓或有执三有为相非一刹那。如譬喻者。彼作是说若一刹那有三相者。则应一法一时亦生。亦老。亦灭。然无此理。互相违故。应说诸法初起名生。后尽名灭。中熟名老。为遮彼执显一刹那具有三相。问若如是者则应一法一时亦生。亦老。亦灭。答作用时异故不相违。谓法生时生有作用。灭时老时方有作用。体虽同时用有先后。一法生.灭作用究竟名一刹那。故无有失。或生.灭位非一刹那。然一刹那具有三体。故说三相同一刹那。由此因缘故作斯论 准上两释。相用皆是异时。前释三相同一刹那。后释生.灭异刹那也。然异.灭相用。同.异时文不决定。问四相为是共相。为是自相。一说自相。一说共相。评曰应作是说。此是共相。然共相有二种。一者自体共相。谓一一有为法自体各有生等四义。二者和合共相谓一一有为法各与生等四相和合。此四但是和合共相。复作是释。刹那住相微细难知难可施设。故说不住。谓刹那量是佛所知。非诸声闻.独觉等境。如乘神通屈申臂顷从此处没至色究竟。于其中间非不相续可有从此往至彼义。亦非一法移转至彼。又无从此越至彼义。是故决定刹那刹那生灭相续从此至彼。于其中间诸刹那量最极微细唯佛能知。由此故言诸行有住。一说无住。评曰既不能通应信有住。由有住相力。诸行生已能取自果。能取所缘。由异.灭力一刹那后无复作用。若无住相诸行应无因果相续。心.心所法应无所缘。故必有住。
  论。此中于法至能坏名灭。释别名也。正理论云。此中生者谓有别法是行生位无障胜因。由能引摄令其生故。能引摄者。谓彼生时此法能为彼胜缘性。虽诸行起皆得名生。然此生名。但依诸行生位无障胜因而立。住谓别法是已生未坏。诸行引自果无障胜因。异谓前法是行相续后异前因。灭谓别法是俱生行灭坏胜因。
  论。性是体义。此释颂中第十字也。
  论。岂不经说至之有为相。问也。经说有三。因何说四。答中有二。一不说住相。二住.异合说。
  论。于此经中至所谓住相。此初答也。应合说四。不说住故但说有三。
  论。然经说住异至异名住异。通伏难也。难云若经不说住相何故彼经云住异相。通云经说住异即是此中异别名也。引例可知。
  论。若法令行至有为相中。释经不说住相所以。于中有二。一为住相不令有情怖故不说。二以住相滥无为故不说。此即初也。如文可知。
  论。又无为法至故经不说。第二答也。如文可知。
  论。有谓此经至名住异相。此下大文第二答经不说也。即是叙异说也。
  论。何用如是总合说为。问合说所以也。
  论。住是有情至与吉祥俱。答合说所以也。如文可知。
  论。是故定有四有为相。结也。
  论。此生等相。已下半颂第二明随相也。此四小相立名不同。或名随相随本相故。或名小相对大相故。或名生生等生本生等故。
  论曰至四种本相。此释颂中此字。即是此四本相也。正理释云。此中有言兼显定义。意显此有唯四非余。此谓前说四种本相 述曰。释此同此论。释有此论无。
  论。生生等者至灭灭。此释本相所有随相。正理论云。即是生之生生。乃至灭之灭灭。
  论。诸行有为至由四随相。此释诸行有为。有其二义。一法体生灭由四本相。二得有为名由四本相。本相有为亦准此释 正理论云。世尊何处说随相耶。岂不此经亦说随相。谓生等相亦是有为故。生生等相亦起等性故。契经既说有三有为之有为相。有为之起亦可了知。尽及住异亦可了知。如何此中不摄随相。又于诸相皆有亦言。故此经中亦说随相。言有为之起亦可了知者。起即本相生。亦表生生义。尽及住异亦可知言。类起亦言应如理释。若不尔者何用亦言。故契经中于无为法说尚无有起等可知。此说意言诸无为法尚无生等本相可知。况生生等随相可得。若不尔者应但说无起等可知。不应言尚。又薄伽梵于契经中说诸有为相复有相。故契经说色有起尽此复应知亦有起尽。乃至广说。又契经说老死生等。由此故知相复有相。
  论。岂不本相至展转无穷。此释有无穷.过。先问。后答。此即问也。
  论。无斯过失至功能别故。答也。
  论。何谓功能至或谓士用。释功能也。作用是业用名。士用就喻以显。正理论云。为亲缘用名曰功能。
  论。四种本相至一法有用。此释功能别也。
  论。其义云何。问也。
  论。谓法生时至唯生本生。此广答也。
  论。谓如雌鸡至其力亦尔。此显喻也。正理论云。生性既无异。功能何有别。如受领纳性虽无异。而有差别损.益功能。又本相.随相境有多少。如五识.意识境有少多。
  论。本相中住至随应亦尔。此后三相准前释也。
  论。是故生等至无无穷失。此总结也。
  论。经部师说至如所分别。经部师宗四相无体。与大乘同。故作此商略也。
  论。所以者何。有部征也。
  论。无定量故至证体实有。经部出所以也。既无三量何得言有。正理论云。又此诸相岂如瓶等有定现.比.或至教量证体假有。既遮实有。故彼定应许生等相体是假有。第三计有理必无故。
  论。若尔何故至亦可了知。有部救也。既经言有三有为之有为相。即是属主之名。前是本法。后是其相。故知法外别有四相。
  论。天爱至义是所依。经部答也。
  论。何谓此经所说实义。有部问也。
  论。谓愚夫类至之有为相。自下经部释也 于中有五。一明经说意。二明经不说刹那四相。三释经重说有为相言。四叙经部所立。五引教证。此文初也。
  论。非显诸行至亦可了知。第二明经所说非刹那也。凡言相者表其体性令人了知。经言亦可了知。明非不可知也。一刹那中生等四相既不可知。定是非经所说。
  论。然经重说至表善非善。第三明经重说有为意也。经言有为之有为相。前言示三相体。后言表前三相是有为也。非是如有白鹭鸟处知其水有。亦非欲表有为善.恶。如童女有发细且长两臂过膝等是其善相。发粗臂烦等是恶相。
  论。诸行相续至名为住异。此即第四述经部宗。此说一期三相是假非实。非一刹那是实非假。
  论。世尊依此至衰异坏灭。已下第五引教证也 于中有五。一引佛为难陀说经。二引三颂。三引本论。四会本论。五即别立刹那四相是假非实。此即初也。佛弟难陀性重欲染。欲染之本为贪其受。佛令难陀观受生.住.异.灭。难陀得道。佛于众中说难陀言。是善男子善知受生。善知受住。及善知受衰.异坏.灭 准此经文。一类乐受初起名生。终尽名灭。非一刹那观受之法通自.他身。亦不得言现在之心不得观现在受。
  论。故说颂言至相续说住。第二引三颂证经部义也。前二颂证一期四相非一刹那。后一颂破有住想也。
  论。由斯对法至名刹那法性。此即第三引本论证。
  论。虽发智论至非一刹那。此第四会本论文也 言。一心者。非一刹那名一心也。依众同分一相续心说一心也。
  论。又一一刹那至四相亦成。第五别立刹那四相是假非实。于中有二。一标宗。二问答。此即初也。
  论。云何得成。问也。
  论。谓一一念至非无差别。答也。谓一一念本无今有生。准此生在现世同大乘也。即是法有名生有唯现故 有已还无名灭。准此亦同大乘。法无名灭。至灭相时法已过去 后后刹那嗣前前起名之为住。此与大乘不同。成唯识云。住表此法暂有用 嗣前前起者。以相续不断义名为住也 即彼前后有差别故名为住异。于前后念相似生时。前后相望非无差别。此亦与大乘不同。成唯识云。异表此法非凝然故。
  论。彼差别相云何应知。有部问也。如金刚等前后异相云何得知。
  论。谓金刚等至而见相似。经部答也。如金刚等极坚之物。前后相同而有掷.未掷异。及强力掷去速堕迟。弱力掷去迟堕速。时不同也。虽有不同金刚本相前后相似。大种虽复前后相似。转变差别其义亦成。亦余诸行例亦如是。相虽相似转变义成。
  论。若尔至应不遍有为。有部难也。最后声.光。及涅槃时最后六处。既无后可异。应无住.异。有部师难住.异相也。既无住.异。即汝所立住.异二相不遍有为。
  论。此不说住为有为相。经部答也。我第三言住异相者。不欲说住为有为相。但欲说异为有为相。
  论。其义云何。有部征也。
  论。谓住之异至无不遍失。经部答也。谓住之异故。若有住必有异也。谓最后声.光等嗣前起故名住。此即名住最后声.光异其前念名为住异。即住名异故名住异也。非是待后刹那前方名异。亦非待后刹那前方名住。理必应然。只可后异前故名之为异。不可前异于后名之为异。若异于前异由于自。若异于后异乃由他。
  论。然此经中至生等别物。经部述经意也。即有为法本无今有名生。有已还无名灭。相续名住。即此前念后念不同名异。已显有为之无常相。何用离其所相别有生等。
  论。云何所相法即立为能相。有部难也。若说色等本无今有等是有为相。即是所相立为能相。云何所相法即立为能相。
  论。如何大士相至理亦应然。经部引例答也。既大士等相不异大士等。故知有为之相不异有为。
  论。虽了有为至有生等实物。经部述经生等四相。虽不离有为然不即彼。虽了有为色等自性。而不能了先无今有生。今有后大灭。相续之住相。差别之住异。仍未知彼体是有为。故非色等即有为相。然非离彼色等生有生等实物。
  论。若离有为至复何非理。有部却问。我立生等别有体性异其所相。有何非理。
  论。一法一时至许俱有故。经部示非理也。一一法上同时具有生等四相。即法生时应即灭等。同有体故。
  论。此难不然至而不相违。有部通也。虽体俱有用有前后。谓生作用令未生法生至现在。现在已生。岂须生相。由此生时非即是住.衰异.坏灭。
  论。且应思择至有用无用。经部难也。未来法体未得为有。即生等相体亦非有。如何得说生相有用三相无用。
  论。设许至现在相。经部纵有未来难也。生相有用时不得是未来。生相已用时不得名现在。有部之宗约其作用辨三世故。正理论云。谓有为法若能为因引摄自果名为作用。若能为缘摄助异类是谓功能如前已辨。一切现在皆能为因引摄自果。非诸现在皆能为缘摄明异类。谓闇中眼或有功能被损害者。便于眼识不能为缘摄助令起。然其作用非闇所损。定能为因引当眼故。由斯作用.功能有别。然于同类相续果生有定不定。摄引势力名为作用亦名功能。若于异类相续果生。但能为缘摄助令起。此非作用但是功能 述曰。准婆沙问四大生等五因。为是因为是缘。一说是因。一说是缘 准此论意因是因缘。缘是增上。其因缘定有取果。取果作用定在现在。其增上缘摄助异类。于中有取果者。有非取果者。其取果者即是诸有为法住现在世。于增上果皆有取果用。其未来法.及生相法功能虽是摄助。而非是取.与准正理论上下文。一切取果皆是现在。此中说取自类果者据显说也。一切法体住现在时。定能取果故无能障也。若因与果及增上缘摄助诸法即容有被障。如因暗障眼识不依根也。又余一切有为住现在时。皆能取其自果名为作用。无力能遮不取果故。一切有为法住现在时。摄助异类即不决定。有法力能遮彼功能不得起故。如眼识等。此释自类果者。即因缘所取皆是自类。
  论。又住等三至为名坏灭。经部宗难三相同时用也。
  论。诸说住等至刹那灭义。经部难也。若用前后。诸法生已经住.时异.时灭时。三时既别。应三刹那时之极少名刹那故。即违教说刹那灭义。
  论。若言至非异非灭。经部难。住先用过也。住异.灭相同时而生。因何住相先余二用。
  论。若住力强至所衰坏耶又难。住力若强因何被其异灭。并其本法俱遭衰坏。
  论。若言住相至令无再用。又遮难也。若言住相同其生相不再用者理亦不同。法生不可更生生相无其再生。法住可令更住。如何住相不令再住。
  论。又谁障住用至何不于先用。又遮此住用暂有还无也。若异.灭为障即力合强住应先住用。若力弱住故于后用。即不合能障于住也。
  论。又住用息至更无所为。又遮难也。若住不由有障暂用自息。即应法自然坏灭。何用异.灭二相。
  论。又应一法至理不应有。又纵许有灭而破其异也。
  论。所以者何。有部征也。所以一法不许有异。
  论。异谓前后至立异终不成。经部出所以也。若前一法说异不成。无所异故。若后异前即非一法。是故一法立异不成。正理论云。诸对法者。于法自体差别用中立有异名非唯自体。谓有为法于自体中。能引自果作用名住。即此作用衰损名异。此住.及衰无容自有。应有别法令住.令衰。此二之因即住.异相。于斯正理何不忍欤 又云。非正生位立有异名。作用尔时未衰损故。即由此理立住.异名。此能衰损引果用故。由法作用被衰损时方引自果。由因被损后果生位渐劣前因。故果渐劣由因有异。此果刹那复由俱起异相为缘令衰损故。复能为后果渐劣缘。如是一切有为相续。刹那刹那令后后异。故前前念有异义成。此义既成应为比量。谓见最后有差别故。前诸刹那定有差别。若尔相续渐增长时应无异相。不见异故。无斯过失。住相尔时由外缘助。势力增强摧伏异故。
  论。虽余部说。已下破正量部。彼执色法有二缘灭。一内灭想。二外灭缘。心法唯内灭相。不待外缘。刹那即灭 先破色。后破心法。
  论。虽余部说至有灭相为。初破色法待二缘灭。既现见薪由火缘灭。如何更说别有内灭。服写药痢岂是由天。
  论。又心.心所至不应正理。次破心。刹那灭不待外缘。一法之上同时既有住.灭二相。应于一时亦住.亦灭。相违同时不应正理。
  论。故依相续至善顺契经。经部师破他宗已结自宗顺经合理。
  论。若生在未来至何不俱生。已下半颂第三明生相待因缘合方能生法。
  论曰至非皆顿起。就长行中有二。一释颂文述有部义。二问答分别。此即初也。
  论。若尔至因缘力起。自此已下问答分别。此即经部师问。
  论。岂诸有法至而不可知。有部答也。答中有三。一以细故虽有实体汝不知也。二反难。若无生体。因何得有生觉。三反难。若法外无生。如何得有第六转声 此即初也。岂得以汝但见因缘不见生相。即谓唯有因缘无生相也。岂诸有法皆汝所知。此之生相虽现有体而不可知。以法性幽微甚难知故。
  论。生相若无应无生觉。反难也。心法托境必不自起。生相若无应无生觉。
  论。又第六转至色之色言。反难第六转也。若生异色。可得说言色之生等。第六转声既名属主。非即一法。若于一法有属主言。应有说言色之色等。
  论。如责无生至随其所应。类释三相别有体也。
  论。若尔至有等别性。自下经部反难通也 于中有二。一破生觉。二破属主。此即初也。就初中有二。一就内法无破。二同外道有破。为成空.无我觉法外应有空.无我性。此就内法无破。谓无我观时观一切法皆无有我。应于法外别立空.无我性。若于法外无其空.无我性。如何得有空.无我觉。既有空.无我觉。法外无空.无我性故。唯有生觉。法外无生性 言。为成一二至有等别性。同外道有破也。既有生觉。即离法外别有生相。即应一.二觉。大.小觉。各别。合.离。彼.此。有性等觉。应如外道法外执有数.量.各别.合.离.彼.此.有等别性。外道计如前述。
  论。又为成立至言何得成第二反难。破第六转。如文可知。
  论。是故生等至无别实物。结成经部宗也。
  论。为了诸行至随应当知。经部通经。离法之外无别生等。经说第六转声。色之生言。先法说后喻显。如文可知。
  论。若行离生相至何故不生有部难经部也。有为.无为俱无生相。有为既生。无为何为不生。
  论。诸行名生至何得言生。已下经部通也 于中有三。一无为不得名生。二将有部非一切法皆有生相例。三将有部一切有为同有生相。因缘或有能无能例。此即初也。本无今有可得名生。无为体常如何名生。
  论。又如法尔至皆可生。此第二也。如汝有部唯有为有其生相。无为之法无其生相。我经部宗亦尔。有为可生。无为不可生也。
  论。又如有为至一无生用。第三释也。如汝有部一切有为皆有生相。而许因缘望有为法于一有用。于一无用。即如眼根于生眼识有用。于生耳识无用。我经部有为.无为同无生相。而彼因缘望有为有用。无为无用。余文可解。
  论。如是已辨至其义云何已下第七有半颂明名.句.文身。
  论曰至句身文身。释颂等也。
  论。应知此中至壹伊等字。会异名也 名谓作想者。由于色等念色等名。令于色等起色等想。名是想因名为作想。此是因取果名说名为想。论既不言想谓作名。不可释言从因受称。因取果名者。即是名之异目。亦不可别为一释或是名之异目 亦可名如作想诠法相状。义与想同故名为想 梵云那(去声)摩此云名。是归义。赴义。随义。趣义。谓随音声归赴于法趣其自相。囡有异求表呼专一即归之义。由斯呼召能引自体 梵云僧若(日何反)此云想。是能取像专执之义。或是共立契约之义 梵云钵陀此云迹。如一象身有四足迹。亦如一颂总四句成。今就义翻名之为句 梵云缚迦(去何反)此云章。是诠辨终竟义。如说诸行无常等章。直言诸行是名非句。直言诸行义未究竟。更云无常方成究竟。故名诠义究竟名之为章。如立蕴章诠蕴究竟 若尔何故外典章.句义别 答诠义究竟名之为章。诠义之中有广有狭。极狭名.句。广名为章。即于章中分其二义。一句义。二章义。即句同章。故名为章 或能辨了业用德时相应差别者。如说善能招爱果。刀能割物等。此是业用。寂灭为乐此是德也。三无数劫此是时也。相应谓诠诸法相随顺也。差别谓诠诸法义不同也。或差别是其总义。即是对其自性名差别也。如说诸行是其自性。无常是其差别。对法论云。名诠自性。句诠差别。其义同也 梵云便杜那此云文。是能彰显义。西方俗呼酱酢.盐.扇等物为便社那。以酱.酢.盐等能显于味扇能显风故名便社那。旧译为味误也。以文显故与名.句为依。故对法云彼二所依是文。如绫.锦文由起于丝显异余处。即依此显安布以为龙.凤。又合龙.凤以作锦窠。根本皆依文.丝显成。丝如其声。文如其字。龙.凤如名。句如其窠。壹.伊等字显在声上。即将此显能目自性别更生名目差别义别更生句。此名.句皆依于文。
  论。岂不此字至亦书分名。此问答分别也 岂不此字即是纸上屈曲色名为字。问也 答云非为显书分色字制造诸不相应字。但为显不相应字制造色书字。依此色字记持不相应字。及将色字传流异方及于后代。是故不相应诸字非同书字。
  论。云何名等身至迦佉伽等。释名等身 云何名等身者。问也。梵云迦耶此云身 谓想等总说已下答也。梵云三木讫底此云总说。总说释身义也。即是二三等名总说为身 梵云三摩婆曳此云合集。总说即是合集。二三等名名合集义。于合集义中说嗢遮界故。由合集义中置嗢遮字界。后字缘助成总说义。即以总说释于身也。二名为身。三名已上名为多身也 此中名身。乃至。文身者谓迦佉伽等。皆至三数释者。一不名身。二单名身。三名已上皆多名身。至于多身不减三也。四.五已上皆是多故。不须至四.五也 前释文中。即以十二音中[褒-保+可].阿.壹.伊释。今释身中即以字体迦.佉.伽释者。欲显此二皆得是文。故倚互明。
  论。岂不此三至心不相应行。已下问答分别。此即经部问也。
  论。此三非以至即令了义。有部答也。
  论。云何令了经部问也 论。谓语发名至乃能令了。有部答也。正理论云。此中经主作如是言。岂不此三语为性故用声为体色自性摄。如何乃说为心不相应行。此责非理。所以者何。由教及理知别有故。教谓经云语力.文力。若文即语别说何为。又说应持正法文句。又言依义不依于文。又说伽他因谓阐陀文字。阐陀谓造颂分量语为体。又契经言知法知义。法谓名等。义谓所诠。又契经言文义巧妙。又言应以善说文句读诵正法。恶说文句读诵正法义即难解。又说如来获得希有名.句.文身。又说彼彼胜.解文句甚为希有。由此等教证知别有能诠诸义名.句.文身。犹加语声。实而非假。理谓现见有时得声而不得字。有时得字而不得声。故知体别。有时得声不得字者。谓虽闻声而不了义。现见有人粗闻他语而复审问汝何所言。此闻语声不了义者。都由未达所发文故。如何乃执文不异声。有时得字不得声者。谓不闻声而得了义。现见有人不闻他语。睹唇等动知其所说。此不闻声得了义者。都由了达所发文故。由斯理证文必异声。又见世间隐声诵咒。故知咒字异于咒声。又见世间有二论者。言音相似一负一胜。此胜.负因必异声有。又法与词二无碍解境界别故知字离声。是故声者但是言音相无差别。其中屈曲必依迦.遮.吒.多.波等。要由语声发起诸字。诸字前后和合生名。此名既生即能显义。由此展转而作是言。语能发名。名能显义。故名.声异其理极成。应知此中声是能说。文是所说。义谓非二。如是则为无乱建立。
  论。非但音声至方摄语故。此是经部叙自宗义。
  论。何等音声令义可了。有部问经部也。如我所释有名之声方能了义。汝言即声了义。何等音声令义可了。
  论。谓能说者至智者立瞿声。经部释也。于一瞿声诠其九事。由共定量故能了义。
  论诸有执名至能诠定量。准声共立定量。名亦如之。
  论。若此句义至别有实名。自此已下经部师难有别名也。但由假音声显用已辨。因何计有离声实名。
  论。又未了此名至为由语生。经部定有部宗两关进退难也。
  论。若由语生至何待别名。难语生名也。
  论。若由语显至何待别名。难声显名。
  论。又诸念声至可由语发。难无生理。一念之声未能诠表。多念之声乃能呼召。故知多念之声乃有名也。前后念声刹那已灭不可聚集。又不可说一字之名分分渐生。进退征难无其生理。如何可说由语发耶。
  论。云何待至能生无表。有部反难经部成自义也。由多念表色念念渐生入于过去。最后表刹那无表方生。声生于名义亦准此。
  论。若尔至应能了义。经部难也。既唯最后声能生名者。但闻最后声应能了义。何须要待前念之声。
  论。若作是执至不可集故。难异执也。若语生文文复生名亦同前难。前后念文不可集故。
  论。语显名过应例如生。前难语生名。复准难语显名也。生谓名由声生。显谓名先有体但由语显。已上破有部离语有名。自下破离语有文。
  论。又异语文至莫辨其相。诸明慧者现量知无也。
  论。又文由语至皆不应理。若生若显二关破斥。准语于名生显之过也 正理论云。此难违害自所禀宗。彼说去来皆无自体。声前后念不可顿生。如何成文成名成句。若前前念传传相资最后刹那成文.名.句。但闻最后应了义成。又无相资去.来无故。既恒一念如何相资。既无相资前后相似后如初念应不能诠。闻后如初应不了义。故彼所执前后相资声即能诠理不成立。我宗三世皆有非无。故后待前能生名等。虽最后念名等方生。而但闻彼不能了义。由不具闻。如先共立名等契约能发声故。然闻一声亦有了者由串习故。依此比余。故经主言破彼非此。
  论。又若有执至而不应许。破异计也。若名与所诠义俱时而生。由如生相与义俱生者。即有三过。一名在现在义在过.未。二子名与子俱生。父母不合随意立名。三无为无生应无有名。
  论。然世尊说至安布差别。通有部难。难云。若谓离声无别名者。因何经说颂依于名。答云。即声安布假说为名。
  论。执有实物至及心次第。总非有部别立实名。如树等行离树无行。心之次第离心无体。名亦如是。离声无体。
  论。或唯应执至便为无用。经部纵文破有名也。
  论。毗婆沙师至所能了故。此迷有部宗也。正理论云。毗婆沙说名.句.文三各有三种。名三种者谓名.名身.多名身。句.文亦尔。名有多位谓一字生。或二字生。或多字生。一字生者说一字时但可有名。说二字时即谓名身。或作是说。说三字时即谓多名身。或作是说说四字时方谓多名身。二字生者说二字时但可有名。说四字时即谓名身。或作是说。说六字时即谓多名身。或作是说。说八字时方谓多名身。多字生中三字生者。说三字时但可有名。说六字时即谓名身。或作是说。说九字时即谓多名身。或作是说。说十二字时方谓多名身。此为门故余多字生名身.多身如理应说。句亦多位。谓处中句初句后句短句长句。若八字生名处中句。不长不短故。谓处中三十二字生于四句。如是四句成室路迦。经.论文章多依此数。若六字已上生名初句。二十六字以下生名后句。若减六字生名短句。过二十六字生名长句。且依处中句辨三种。说八字时但可有句。说十六字时即谓句身。或作是说。说二十四字时即谓多句身。或作是说。说三十二字时方谓多句身。文即字故唯有一位。说一字时但可有文。说二字时即谓文身。或作是说说三字时即谓多文身。或作是说。说四字时方谓多文身。由此理故应作是说。说一字时。有名。无名身。无多名身。无句无句身无多句身。有文。无文身。无多文身。说二字时有名有名身。无多名身。无句等三。有文有文身。无多文身。说四字时。有名等三。无句等三。有文等三。说八字时。有名等三有句无句身无多句身。有文等三。说十六字时。有名等三有句有句身。无多句身。有文等三。说三十二字时。名.句.文三各具三种。由此为门余如理说 准上论文多念声生一文。前念声无文 一文生一名.及一字句者。即一念声三法同起。谓文.名.句。若二字名已去于前念文未有名.句。至其后字成名.句位方有名.句。多文生一名多名成一句者。非一一念声皆有文一一文皆有名。一一名皆有句。然有一字生名。容有一字一名.一句。或无一字句。句必须二字。其二字已上生名者皆于第二字等方有二字名生 若二字乃至多字生名者于前字即得生解。此由闻者串习于前解义。非谓于前位中有二字名等于先已生。如言诸行二字名。于中有二。一二一字名。二一二字名。余例准此。所以如是如说二字名时。一人闻诸。一人闻行。各生一解故。若闻一兼二即是串习。若作此释。善顺名之极少谓一字也。又如说诸行无常等句。诸行是自性。无常是差别。名诠自性。句诠差别。无常二字或有名起或无名起。义则未定。如说无常可厌。无常即是自性。可厌即是差别。此无常二字理合有名。若为差别即无名起。如实说者若为自性。若为差别。皆悉有名。如人说诸行无常句。有人唯闻无字。或唯闻常字。或闻无.常二字。或具闻四字。若唯闻无字者谓唯说无。若闻常字者谓唯说常。若合闻者谓诠无常。然此无常未属何法。故知此上所闻皆不了句。若有闻说诸行无常。此方了句。知此无常诸行差别故。以此准知。诸行无常四字之边。一一皆有一字名也。于中若至二字亦有二字名也。至第三字有一字名及三字句。如有但闻诸行无三字。此即谓诠诸行无也。诸行为自性。无为差别。至第四字有一字名。及二字名。及三字名。及三.四字句也。于中加.减如理应思 又释所以四字名等有一字名。发语远加行心多缘此故。如说诸行两字。必须先缘诠诸诠行一一别名。方可合成二字名故 正理.婆沙说名.句.文各有三种。一名。二名身。三多名身。句.文亦尔。名有多位有一字生有二字生有多字生。婆沙名有六位。有一字.二字.四字.八字.十六字.三十二字。准此论据位相倍及极一颂。作如是说。然实以论非无三字.五字.七字.九字等生名之者。上引论云一字生名.二字生名.多字生名。多字生名者。或三字已上生名皆多字名。以西方语法。说二名身有合集义故。说三已上皆名多故。或说四字已上名多字生也。倍二字故。一字生名者。说一字时但名名。说二字时有名身也。多名身有二释。或作是说。说三字时即谓多名身。或作是说。说四字时即谓多名身 有人云。问多名身中。一云说三字时名多名身。一云说四字时名多名身。其义云何。解云三字生名名多名身者。第一.第二字为一身。第一.第三字复为一身。第二.第三字复为一身。依声明法言三已去方说为多。若四字生名名多名身者。邻次相合即为三身名多名身。又解但约名多故名多名身。不约多身。又解身上加身名多名身 准上三释自相牟楯。但遍说而已不能是非。何者准论所明。但说名.句.文三各有三位。谓一.二.多。一以名一故不成身。二以名二故成身也。第三亦合以名多故名多名身。因何说一二之位即是名之一二。第三多位因何其数即说是身。若于此中以身多故名多名身。即是第三说其身数。于中亦合说身及身身。依第二解四字生多邻次相对应名身身 又自引声明说三已上方得名多。因何复说身上加身名为多身。若尔三字生者次第相合亦有二身。是身上加身。应亦得名多名身也。虽一解但约名多故名多名身。既不得所由。即是如虫食木 此中所说。一.二.多三皆约名说。不据身论。婆沙更有明文。应捡录之 又牒文云。三字生名名多名身者。谬。三字生名者唯有一三字名故。此中两说不同。一据成多即名多身。谓三已上。二据位相倍。谓四名已上倍于前也。兼依二释义皆无违。故论双举。然唯有字.名.句体而无颂体者。其字.名.句。五趣.诸方愚.智不同。但能语者皆声发文。依文有名。依名有句。皆能说自性.差别。故。皆令解自性.差别。故其颂唯是文者能作。只是安布其文乃至名.句。更无别物 问如说一名.一字。对诸方名各生异解。为有多名。为有一名为有一字。为有多字 答字唯是一诸方通用更无差别。名即不同。若为此方语唯有此方名无诸方名。所以知然。若不尔者。即应唯说一字生名应有多名。论既不说多名。故知唯有一名。又当发语远方便心唯缘一方名故 问若尔何故生其多解 答此如丝竹之声亦生名解似而非实。
  论。此名身等至此皆应辨。已下半颂第二义门分别。
  论曰至然不可说。第一界地门也。于中有二。一云唯欲.色界。一云通无色界。然不可说。二说之中前说为正。就前说中有其二说。一云唯随语系。谓唯二地。谓欲界.初定。二云随身系。谓通五地。谓欲.四禅。旧婆沙有四说两重评文。初二说一云随语。一云随身。评取随语。后两说一云欲.色界。二云通无色。评取前说。深法师云。一论不可有二评故。随语系者是后评。但说不许无色有名。非是欲许随身系也。法师此释深有理趣 准正理论等解名.句.文.身。皆依声有文。依文有名。又此论云有情名声谓语表业。故知余声无有名也。所依语业既唯二地。如何能依之名通于五地。若谓正理等论双举二故则容两是。亦不应理。此论亦举无色界名而不是非。岂亦兼取。故知名随语系义决定也 问若尔何故但法无碍解通其五地。而无论文说唯二地 答准论所说。名系地中即叙二说。法无碍解系地之中即唯说通五地。故知法无碍解据能缘说。若随语.随身。皆容五地心能缘故。由此无文叙二说也。法无碍解是了法慧。如何即令与所解名定同地也。词无碍解是其能作诸方语慧。由此唯于发语地有不通余地 有人自作问答云。问发语通果心不缘三界。如何名等能诠三界。解云虽发语通果心不缘三界。然通果加行远能发心能缘三界故。所发名能诠三界 详此问答未达一切发语心也。一切近因等起发业之心。皆缘色声为境。因何偏问通果心也。加行之中有缘其名。未必定缘所诠义也。如多人不识摩尼宝等。岂不得有此宝与名。
  论。又名身等至非所显义。第二情.非情分别也。婆沙五十云。问谁成就名等。为能说者。为所说耶。设尔何失。若能说者则阿罗汉应成染污法等。以阿罗汉等亦说染污法故。若所说者则外事.无为亦应成就名等。以彼亦是所说法故 答唯能说者成就名等 问若尔后难善通。前难云何通 答阿罗汉等虽成就染污等名。而不成就染污等法。以染污等名皆是无覆无记法故。十五又云。问名等为善.不善.无记耶。答无记。非造业者故思起故。如四大种。已上论文 然发业时近因等起唯缘于声。远因等起亦通缘名。不从远因判性。余处说业.心二缘名者。据远而说。
  论。又名身等唯是等流。第三五类分别。非色法故非是长养。随欲生故非是异熟。是有为故非实。从同类因生故非是刹那是等流性。
  论。又唯无覆无记性摄。第四三性分别门。
  论。如上所说。已下一颂大门第二。总释余义。
  论曰。至无覆无记。释颂第一句也。如文可解。
  论。并无色言至类通二义。释颂第二句也。上句说一分同。下句说一分异。名身等。界唯欲.色。类唯等流。同分。界即通三。类通于二。是谓异也。正理论云。云何异熟。谓地狱等.及卵生等。趣.生同分。云何等流。谓界.地.处.种性.族类.沙门.梵志.学.无学等所有同分。有余师说诸同分中有先业所引生者。是异熟同分。现在加行起是等流同分。
  论。得及诸相至非异熟等。释下两句。如文可解。
  论。已说如是至随应准知。已下指当。如文了知。
  俱舍论疏卷第五
  保延三年十月十日朝点了依维摩会□
  角寿   一交了
  俱舍论疏卷第六
    沙门法宝撰
  分别根品第二之四
  论。如是已说至说为因缘。此下当品大文第三明因.及缘。将欲释义先结引也。
  论。且因六种。文中有二。一六因。二四缘。缘次后说先释因故。故言且因六种。
  论。何等为六。此先辨因 就中有三。一明六因。二明五果。三明法具因异 明六因中。一总列因名。二依名别释。三定取.与此下一颂总列因名。
  论曰至六异熟因。牒颂释也 显宗论云。能作因体通一切法。是故前说。俱有因体遍诸有为故居第二。余同类等于有为中。如其所应各摄少分。随言便稳次第而说 今详。六因皆广者先说。同类因体。虽除未来狭俱有因。然摄一切心.心所法.色.不相应 相应因体虽通三世。唯心.心所故狭同类。然通染污一切心.及心所广遍行因 遍行因体。若于欲界。二部一分狭异熟因 异熟因体通五部故。于上八地。异熟因体唯通修断一分。遍行因体二部一分。故异熟因。遍行后说 然六因.四缘并通亲.疏。因名是亲。缘名是疏 显宗论云。法生所赖故说为因。即亲顺益所生果义。
  论。对法诸师至如是六种。此以四缘有经文说。六因无经文故。故言对法诸师许。因唯有六种。此明无增.减也 正理论云。如是六因非佛所说。如何本论自立此名。定无大师所不说义。阿毗达磨辄有所说。经中现无。由稳没故。自相可得决定应有。又诸经中所化力故。世尊方便作异门说。对法诸师由见少相知其定有分明结集。故有说言。此六因义说在增一增六经中。时经久远其文稳没。尊者迦多衍尼子等。于诸法相无间思求。冥感天仙现来授与。如天授与筏第遮经其理必然。如四缘义虽具列在此部经中。而余部中有不诵者。乃至广说 准此论文。六因四缘是小乘义。四缘有文。六因无文以无正经文故。故言对法诸师许因唯有如是六种 大乘对法论亦有六因。能作因有二十因 中边分别论.及成唯识各取其十。未知大乘十因六因。及四缘义出何经文。
  论。且初能作因相云何。此下第二依名别释。因体不同分为六段。将释初因故先问也。颂答可知。
  论曰至无障住故。长行释也 就中有二。一释但无障住.及有力起名能作因。二余师释诸法展转皆有力用 就初文中复分为二。一释颂文。二问答分别 就释颂文中。一明因体。二释因名。此文明因体也 然出因体有二种。一总出体。即以一切法为体。二对果出体。除自余能作。谓除自体以余一切为能作因。由彼生时无障住故 问法若毕竟不生。除其自体余一切法与作因不 答与作因。若其因法。未至已生但是性因。若至已生是取果因。若果至生名与果因。其不生法。无与果因 正理论云。此能作因略有二种。一有生力。二唯无障。诸法生时唯除自体。以一切法为能作因。由彼生时皆不为障。于中少分有能生力。且如有一眼识生时。以所依眼为依止因。以所缘色为建立因。以眼识等如种子法为不断因。以相应法为摄受因。以俱有法为助伴因。以耳根等为依住因。此等总说为能作因。于中一分名有力因。以有能生胜功能故。所余诸分名无力因。以但不为障碍住故。何故自体非自能作因。以能作因于自体无故。谓无障义是能作因。自于自体恒为障碍。又一切法不待自体。应有恒成损减等故 述曰。若待即此自体。自体恒有。应恒成。若待第二自体。第二自体恒无。应恒成损减等 有余师说。若有自体因自体者。即应无明还缘无明等。一刹那顷此即此因。是则乖违缘起法性。有余师说。自于自体不见有用。故非因缘。犹如指端.刀刃.眼等。
  论。虽余因性至总即别名。明得名也 显宗论释能作因名有四。一云因即能作名能作因。此因有力能作果故。虽余因性亦能作因。然能作因更无别称。如色处等总即别名。二云或复此因能作二义。以无障故可名为因。可名非因不能生故。三云又能作者是余亲因。此能助彼名能作因。四云或此令他能有所作。他即是果。能作之因名能作因 此四释中初二持业释。后二属主释。
  论。岂不未知至为能作因。次下第二问答分别。此即问也。
  论。应知此生。至是能作因。答也。虽智障漏生。光障睹星。漏生之时智无障住。睹星之时光无障住。若为能障即不得生。
  论。若于此生至可立为因。难也。若先能障。由今不障可得是因。本无障力今不为障。何得是因。
  论。譬如国人至何得为因。王喻可知。
  论。且如涅槃至无能障用。指事难也。此等诸法有。如非有。先不能障今不为障。何得是因。
  论。虽无障用至亦得如前说。指事答也。若有力者。由今不障得为其因。其无力者。亦由今不障故得为其因。有力.无力障虽有别。生时无障其义即同。由此二种为因即等。正理释云。由一切法展转相望。皆有障力故得为因。谓于是处有此一法。是处无容更有第二。设复此法于余处有。彼亦无容更有余法如是诸法。岂不相望皆能为障而不为障。故皆可立为能作因。无色亦有时依等定故。彼相望亦有障力。又诸法内一法生时。如与欲法余皆无障。谓二缘故法不得生。一顺因无。二违缘有。诸法生位必待胜力各别内缘。及待所余无障而住。
  论。此即通说至于芽等。结前无障因起后有力因如文可解。
  论。有作是难至皆成杀业。叙外难也。因既常有。果应顿起。既同为杀因应齐得杀罪。
  论。此难不然至有亲作力。答也。无障疏因果不得生。非是亲作不成业道。法生.不生虽赖疏因。业感.不感由亲作力。
  论。有余师说至有能生力。大文第二叙异说也 此师意说。一切诸法与一切法为能作因。展转皆悉有其力用。如文可解。虽由能作因取增上果。而因即广。其果即狭 正理论云。过去诸法与余二世为能作因。彼二世法还与过去为增上果(此有因有果也)。未来诸法与余二世由无障故为能作因。彼二世法非俱.后故。不与未来为增上果。果必由因取故唯有二。因唯据无障故许通三 解云。取果唯现。过去已取。未来未取。已取果已属已。未取果未属已。果据所取故唯有二。谓若俱.若在后。因唯无障不据能取。故许通三。谓若俱。若在前。若在后也 现在诸法与余二世为能作因。彼二世法中。唯未来法为现在果(已上三世相对)。有为.无为非因非果 有为望无为非因。无为无生故亦非果。无为不能取故 无为.无为非因.非果 无为望无为非因。无为无生故非果。非所取故 无为。有为。是因非果 不障生故是因。体不生故非所取故非果 由此义故说如是言。能作因多非增上果。以一切法皆能作因。唯诸有为是增上果。
  论。如是已说能作因相已下第二三句明俱有因 俱有因者。与俱有法为因名俱有因。或以俱有法为因名俱有因。若总出体。即摄一切有为法尽。若相对出体如下广释。
  论曰至为俱有因。此释初句辨因相也。此与婆沙第十六评家。及正理论义不同也。婆沙云。同一果义是俱有因义 正理论云。有为法一果是俱有因义 不云互为果是俱有因义。
  论。其相云何。前虽总说互为果义其互为果相状云何。
  论。如四大种至由互为果。指事辨相状也 故婆沙评家云。谓四大种若有偏增。若无偏增。地为三因。三为地因。所以者何。地不观地生所造色。以一切法不观自性.及同类体为他因故。余大例尔 如是诸相与所相法。心与心随转。亦更互为因。此举三类互为因法。辨互为果相也 然于此中不说心随转法。及能相法自互为因者正理论云。此中所说因相太少 然自释云 本论说故此无过失。然本论中曾不见说心随转色与心为因。应辨此中造论者意 正理叙两师释皆弹有过 自释云。我于此中见如是意。若法与心决定俱起。遍一切心依心而转。即说彼法与所依心展转相望为俱有因。诸心所法非定俱起。或少或多现可得故 心所法自相对多少不定。故论不说 身业.语业非遍诸心。不定心俱全无有故 不定心无色定全无身.语二业 生等诸相皆依心转。非互相依。生等皆以法为上首互相资故。由斯不说彼互为因。又于此中。为欲显示但说异类为俱有因。同类互为因不说而成 故显宗论云。一切心所.静虑.无漏二种律仪.彼法.及心之生等相。如是皆谓心随转法。何缘心随相非心随转法。心随相于心非俱有因故。何缘心随相非心俱有因。不由彼力心得生故。彼于一法有功能故。又与心王非一果故。聚中多分非彼果故。若尔云何心能与彼为俱有因。由随心王生等诸位彼得转故。岂不应如大种生等。心亦用彼为俱有因。诸如造色非生等果。生等非不与诸大种为俱有因。此亦应尔(准上论意。大种生等。与大种非一果。而得为俱有因。心与随相虽非一果何不许为俱有因耶) 如是所例其理不齐。展转果一果。多非彼果故。非诸造色。是诸大种展转果中。一果所摄。何容造色非诸大种生等果。故例此为失。又如前说。前说者何。不由彼力心得生故。然诸大种与生等相。展转力。生故无此失 又云。又此俱起和合聚中。有是能转而非随转。谓即心王。有唯随转。谓色.及心不相应行。有是能转亦是随转。谓心所法。随心转故。能转色.及心不相应行故有二俱非。谓除前相 准上论文。此中所明心随转法。与余处说随行随转义不同也。如对法中说惠为体五蕴随行。此即心王入随转摄。此中说心唯为其转非是随转。即说心王非随转也。然此中说据王.臣理心但为转。对法中说据对法理惠为其转。说虽不同义无违也。
  论。遍摄有为法如其所应。明俱有因体也。一切有为皆有四相。能相所相更互为因。理合遍摄一切有为。此中互为果言。谓同时因果。于中小相望其本法。非互为果。本法与彼作俱有因。此即非互为果而为因也。准此。即是但互为果皆俱有因。有俱有因非互为果立互为果因不遍宗法。此乃因狭于宗。正理弹云。又不应说唯互为果为俱有因。法与随相非互为果。然为因故。此为因相彼应更辨。由此义故应辨相言。有为法一果可为俱有因 此与婆沙义同。婆沙十六评家云。同一果义是俱有因 今详。此因若是同时。还有其过。自体既非自体之果如何俱有得一果耶。又大生.小生不同一果。如何得说一果因耶。此即一果之因不遍宗法。因狭于宗。与前无异。若谓异时。此即小相与其本法。同一等流.同一异熟。因何不与本法为因。此即一果之因通其异品。于异品转其过更重。正理立因不异于前因。何弹斥俱舍自更立耶。又入阿毗达磨云。诸有为法更互为果。或同一果名俱有因 准此二因亦无胜劣。今详。两论所立之因皆无有过。如说变碍名之为色。而立此因不遍无表。如说忽食.急行名之为马。而有非马急食.急行。亦有是马缓食.缓行。然此立名不违世现互为果及一果因。例亦如是。顺正理师以违婆沙故从一果。入阿毗达磨将不违理遍举二因。此论略故但举其一 有人问答云。问若依婆沙十六。及一百五十并云。一果者离系果。正理复云。一果者谓士用.离系。岂不相违。解云婆沙唯说离系果者。于此果中且据决定无滥者说。其士用果名宽不定。或是俱生。或无间等。婆沙亦应说士用果。而不说者恐滥俱生展转士用果。以自体望自体非一果故。正理所以说士用者。为摄一果中士用果尽。是故别说。各据一义并不相违 今详。正理说士用果者。以离系果不摄不生士用果尽。非是欲摄余有为法无间.隔越士用果也。等无间缘无间士用。及四大造色同时无间.隔越士用。此等皆非此中一果。非是一果俱有因义。谓彼心.心所法。及四大.生等。虽俱有因非一果故。亦非前聚色引等。春农秋实之士用果。此等虽同一果。非俱有因故。准五事论解心所法名相应中。有一解云。复次同一时分。同一所依。同一行相。同一所缘。同一果。同一等流。同一异熟。是相应义 准此论文。取等无间缘士用果者皆是相应因。是相应者。皆同取等无间缘士用果。不同俱有因。然有无等无间缘士用果得相应。如罗汉后心 今详。此论所明一果。同其婆沙。不同正理。以依婆沙而造颂故。若有异端应指陈所以。有人云亦同正理者谬也。
  论。法与随相至非随相于法。此是互为果。因不遍此法故别举也。
  论。此中应辨何等名为。下三句辨心随转法。前言心与心随转法亦互为因。未知何者是心随转法也。
  论曰至心随转法。此出心随转法体也 言心相应法者。谓一切心所法 二种律仪。是心随转色也。言彼法者。彼三例法 言及心之生等相者。是上三例法.及心上本相 如是皆谓心随转法。总结上也。正理论云。何因不说彼之随相。不说所因后自当辨。
  论。如何此法名心随转。下一句问立随转名。
  论曰至名心随转。略以三义答。后开十义答。略以时等.果等.性三义说名心随转。
  论。且由时者至及堕一世。开时为四也。谓一生一住。一灭。及堕一世 问何故四相之中。唯说于三不说异相 答此说时同生显同在未来将入现在。灭显用在现在入于过去。住显此法于现取果。即显未来.现在.过去三世时同。异之一相无显时能。故此不说。正理论云。岂不但言一生.住.灭即知亦是堕一世中。虽亦即知堕于一世。而犹未了此法与心过去.未来.亦不相离。或为显示诸不生法 述曰。虽言一生.住.灭即同一世。然未知彼生相之前。未来灭相之后。过去此法与心亦不相离。或诸不生不与心同一生.住.灭。恐疑彼法非俱有因。故言堕一世也 正理论云。若尔但应言堕一世。不尔应不令知定堕一世 述曰。若直言堕一世。即不令知定堕一世。以同未来后时若生即不同世。虽先同世后非同世。若不言同生.灭等。即不令知定堕一世。更言一生.灭等。知定一世必无先后。论。由果等者至及一等流。此开果为三也。正理论云。岂不等流.异熟亦是一果摄。如何一果外说异熟.等流耶。实尔。此中言一果者。但摄士用及离系果。岂不此言通故亦摄等流.异熟。虽言亦摄。非此所明。然士用果总有四种。俱生.无间.隔越.不生。此显与因非俱有果。为遮唯执与因俱生和合聚中有士用果。此和合聚互为果故。自非自体士用果故。即显非彼俱起和合。士用果中有一果义。是故别举等流.异熟 准此论文。遮同时果。非彼欲取无间.隔越士用果也。
  论。应知此中至其义不同。明时.果义异也 时是显俱。果是显共。
  论。由善等者至无记性故。此明性等分为三也。通前为十。
  论。由此十因名心随转。此总结也。
  论。此中心王至为心俱有因。指法明因多小。文中有二。一述正义。二叙异说。此文初也 心王极多。谓初定心有十大地。及善地欣.厌随一。及寻与伺。定共七支。总三十一法。并大.小相总二百七十九法。心已与一百五十八法为因 极少谓二定已上无覆无记心唯有十一法。并大.小相有九十九法。心王与五十八法为俱有因 有人云。心王望九十八法中。极少犹与五十八法为俱有因者谬也。若尔九十八法中极多与几为因。显宗第九云。本相与法其力等故 同其本法为俱有因。随于一有功能故。唯与所相为俱有因。正理论云。何缘心随相非心俱有因。不由彼力心得生故。非心与彼互为果故。聚中多分非彼果故。即由如是所说多因。随相不名心随转法 上文指释即此文是 若尔云何心能与彼为俱有因。由随心王生等诸位彼得转故。
  论。有说至并心本相。第二叙异说也。此师授义与前不同。唯取邻近以为因也。
  论。此说非善。此总非也。
  论。所以者何。问非所以。
  论。违品类足至即所除法。出违文也。若不广述略意难知。前后引证句义别故。依品类足论第十三千问品中。将有身见对四谛为问云。几有身见为因非有身见因等者。二非有身见为因。非与有身见为因。二应分别(前二灭。道后二苦。集)谓苦圣谛或有身见为因非有身见因。或有身见为因亦有身见因。或非有身见为因非有身见因。此中唯有三句别也。无四句者。以身见是遍行因故。能生一切染污法染污法中无能生身见不从身见生。不染污法中复无能生身见者。此中据因缘作论故。有身见为因非有身见因者。牒第一句偏句。此法多故除狭取宽。有四节文。除俱句也。谓除过去.现在见苦所断随眠。及彼相应.俱有等。等言谓得。此从身见有同类.遍行因生。作同类因生身见也。身见相应.俱有法加相应.俱有因也。又除过去现在见集所断遍行随眠。及相应.俱有苦谛。是第二节也。此以从身见遍行因生。及作遍行因生此身见故除也。得非遍行因故不言等也。又除未来有身见相应苦谛。此第三节除也。此举身见除相应法不除身见。此以相应法作相应.俱有因生身见故除也。又除未来有身见.及彼相应法。生.老.住.无常。诸余染污苦谛。第四节除法也。此举身见.及相应法。取生.老.住.无常。以俱有因生身见故除也。诸余染污苦谛。即是从身见生。不与身见为因苦谛也。有身见为因亦有身见因者。谓前所除法。非有身见为因非有身见因者。谓不染污苦谛。集圣谛亦尔(已上论文)。所以苦.集句数同者。苦.集谛同以一切有漏为体。因义名集。果义名苦。如识与意体无宽狭。然迷两谛烦恼有别。谓若具十。集唯有七。有师异释皆非宗意 如彼论言或有苦谛以有身见为因非与有身见为因者。以牒品类足初句也 言。除未来有身见及彼相应法生.老.住.无常诸余染污苦谛者。越前三节牒第四节文也。既身见及彼相应法上四相。以是俱句故除。故知。心相应法上四相亦能生心。以未来世身见相应法上四相。唯有俱有因生身见。更无余因故 言。或有苦谛至即所除法者。牒品类足第二句也。证身见相应法上四相为俱句也。以此证知十四非也。
  论。有余师不诵及彼相应法。述余师诵异也。若除及彼相应法五字。即是唯除有身见上四相。相应法上四相非能生有身见故不除也。由此唯十四法与心为因。
  论。迦湿弥国至知说有余。婆沙正余师诵文也 或应准义知说有余者。本相与法力既是等。法既为因。故知生等亦为因也。正理论中复有一师。一切同聚皆互相望为俱有因 非是正义。
  论。诸由俱有至彼必俱有。成俱有因必俱有也。
  论。或有俱有至因故成因。此虽有必俱起因而非俱有因也。有八对法。
  论。谓诸随相各于本法。第一对也。
  论。此诸随相各互相对。第二对也。
  论。随心转法随相于心。第三对也。
  论。此诸随相展转相对。第四对也。
  论。一切俱生至展转相对。第五对也。
  论。少分俱生展转相对。第六对也。谓散无表。
  论。一切俱生至展转相对。第七对也。
  论。一切俱生至展转相对。第八对也。
  论。如是等诸法至因故成因。上因是立名因。下因是俱有因。
  论。非一果异熟及一等流故。此是通前七对。十随转中有一生.住.灭。及堕一世.善性等同。无共三义故不成因。第五.第六.第七三对不同。一果.异熟.等流义亦可知。前四对法言无一果.异熟.及等流义极难解。详其此意即合是共力同取是一果义。果虽是同力不同取非是一果。故正理云。聚中多分非彼果故 此释随相不名心随转法。即是此中非一果也。如两人共证择灭无为。果虽是同非是一果。要相应共为能证因方名一果 若作此释非一果等。即遍八对若不尔者。因何前四对。士用.异熟.等流果。同阙其何因非俱有因。又论总前八对。以非一果.异熟.及一等流。故知通前四也 有人云。横望而言。非能同取一果 未知竖望能同取不。
  论。得与所得至或俱生故。重明得也。又加非定俱行或前或后或俱生故。又准论云俱生得虽与法俱有不由俱有因故成因。云或前或后或俱生故。故知即俱生得可或前或后。准此亦合前得可后。后得可前。前后之得亦可法俱。
  论。如是一切理且可然。经部纵有部立十随转故成俱有因 理且可然。不全许故。后拟破故。故言且也。
  论。而诸世间至有因果义。经部先纵今即夺也。世间种与芽等为因世共极成。因果相生事中。未见如有部计立俱有因同时因果。故今应问萨婆多部。云何俱起诸法聚中有因果义。法若未生。因未取果。因若取果。果法已生。俱时生法何成因果。
  论。岂不现见至亦为因果。有部答也。岂不现见。灯焰与明为因.芽与影为因。虽是同时有因果义。因何得说不见如是同时因果。
  论。此应详辨至用互为因。经部对也 于中有二。一破现灯.明因不定。二破影用芽为因。焰之与明。俱由前念与生因合。有于后念焰.明俱起。非是同时之焰。与明为。理如前说。二破芽为影因者。余东边物障于光明而西边有影现既障光处.别生影处殊。如何说芽与影为因。
  论。理不应然至理成因果。有部释也。我今所说俱有因果。随因有无果有无故芽.影亦尔。如善因明者说因果相。若此有彼定随有若此无彼定随无者。此定为因彼定为果。俱有法中随一有即一切有。随一无即一切无。以此之理故成因果。
  论。俱起因果至互为因果。经部纵夺也。纵其同时因果。而夺互为因果也。
  论。即由前说此亦无违。有部答也。即由前说一有一切有等。非直唯证同时因果。此亦证有互为因果。
  论。若尔如前至应互为因。经部难也。汝云一有一切有证互为因果者。如前所举不由俱有因故成因中。云造色互不相离。造色.大种。随相.与本法。皆不相离应互为因。
  论。若谓三杖至连持令住。纵有部救破也。汝若说俱有因犹如三杖相依互皆有力为俱有因。有对造色等俱起相望无力故不成因者 此应思惟。如是三杖。为由俱起相依力住。为由前生因缘合力令彼三杖俱起住耶。又现见。彼三杖之中。亦有离三杖外。别物绳.钩等连。地持令住。西方事火外道等。将三杖行。住即上安火灌绳上安钩。用绳系三杖交立于地 经部计。三杖住由前念绳.钩.地。令后念三杖住也。
  论。此亦有余至因义得成。论主许有部俱有因义也。绳.钩等如同类因等。三杖相依如俱有因也。
  论。如是已说俱有因相。下第三明同类因也。
  论曰至为同类因。此总释也。谓相似法与相似法为同类因 准此论文。若是与相似法为因名同类因。即同类之因名同类因。若以相似法为因名同类因。即同类是因名同类因。义通两释不及前解。
  论。谓善五蕴至应知亦尔。此别释也。此中染言通其不善.有覆无记。以此二法互为因故 言无记者。谓唯无覆无记法也有覆无记非唯与无记为因故。亦非唯用无记为因故。善.染之因更无异论。无记五蕴异说不同。
  论。有余师说至四非色因。此是第二师说 前师说。同善五蕴等 第二师云。五是色果。四非色因 此师意。以色性劣故与胜为因。四蕴胜色故非色因。
  论。有余师说至色非四因。第三释也 此师意。以四蕴力胜能与五蕴为因。色蕴势力劣故不为四因。
  论。有余师说至皆不为因。第四释也 此师意。以四蕴.色蕴虽同无记。力劣异类不互为因 四说不同既无评文何为正说 答曰应言前说为善。同善.染故。善.染性中。既色.四蕴展转为因。因何无记业色。不与四蕴展转为因。违二性例 破第二师云。善心发善色。善色亦善四因。无记发无记。因何四蕴非色因 破第三师云。同类因法劣为胜因。因何色劣非四蕴因 破第四师云。善五蕴等色.心有异。展转为因。无记色.心因何相望总不成因 有人误解婆沙。妄断后说为正云。诸论皆有四说。并无评家 今解且以后师为正 故婆沙一百三十一云。大种与意处为几缘。答所缘.增上。意处与大种为几缘。答因.增上。因者一因。谓异熟因。增上者。如前说 解云。无记四大。既望意处。展转相望。不言有同类因。以此准知。无记色蕴。望无记四蕴。展转相望。非同类因 今详。此释未善其宗。言无记五蕴展转为因者。岂说一切色蕴皆展转为因耶 此说展转为因者。谓无记业色与四为因。非异熟生.及所长养。婆沙?/di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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