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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曰至如后当辨。指下释也。
论。如是已说至彼法是何自下第五有一颂释小烦恼地法。有两重释如前可知。谓以小分染污心俱故名为小。
论曰至烦恼地法。释小义也。一唯修所断。二唯意识地起。三唯无明相应。四各别现行 大善地法不与一切染心相应。烦恼之名以简此法 寻.伺虽通染心阙四义故。不名为小烦恼地法 大烦恼地。大不善地。虽复唯与无明相应。阙三义故不得名小 慢.疑二种虽唯意地起。唯无明相应。各别头起。非唯修断。阙一义故不得名小 恶作一种虽唯修断。唯意地起。以非唯与无明相应。虽别头起。不名为小 睡眠一种虽唯意地。阙三义故不名为小 贪.嗔二种虽复唯与无明相应。各别头起。阙二义故不名为小 前之四地皆名为大。此之一地不得大名者。通大地法以遍一切心故名大。大善地法以遍一切善心名大。大烦恼地以遍一切染心名大。大不善地以遍一切不善心故名为大 又上四地法皆并头起故名为大。
论。此法如后至当广分别。指后释也。
论。如是已说至寻伺等法。已下第六明不定也。言不定者谓不定入余五地故。故言不定 恶作.睡眠.寻.伺等法者。此举四法等余贪.嗔.慢.疑。婆沙四十五云睡眠.恶作.怖.寻伺.心。又七十五云评曰应作是说。此心所中应别说怖。所以者何。有别心所与心相应是怖自性。此即说在复有所余如是类法与心相应心所法内。非诸烦恼。复说怖唯欲界。上界言怖于厌说怖。又云。问若尔厌.怖有何差别。答尊者世友作如是说。怖唯欲界。厌通三界。复作是说。怖在烦恼品。厌在善品。复作是说。怖染污.无覆无记。厌唯是善(准上。怖不通善。厌唯善性)。正理论云。类言为摄不忍.不乐.愤发等义 准此论文不忍等法既是小烦恼类。亦是少分染心相应。各别头起。唯修所断。在意识地。唯无明相应。又此忿等大乘中说谓嗔分等。故是假法。此宗皆是实有性。故正理论云。如前所说一切心所应知其性皆是实有。所以者何。非一品类所缘义中种种行相俱时起故。一体同时。如所缘义。差别行相无容有故。然由余法所制伏故。见其相续变异而起。现见清油.垢.水.风等势力制持。灯相续中便有明.昧.声.动等故。已上论文 然诸心所差别功能难可了知。且如睡眠.恶作。非唯不善。而取一分入十缠中。寻亦虽通无漏而为道障。胜解.定.慧虽通三性而立五分法身。一种五根。三是通摄二是善地。如是等类法性难知。心所相翻义亦如是。古来相传废立。依此论有四十六种。谓大地法十至不定有八。于四十六中。如大地法十。寻.伺.睡眠.恶作。以通三性。或通二性。故此十四不别翻名。余三十二中总有二类。一净品有十。谓信等。二染品有二十二。谓大烦恼地法六。大不善地法二。小烦恼地十。及贪.嗔.慢.疑。若于染中通五断。遍六识者。即正翻入净。若不通五断。不遍六识者。但可傍翻 总有十法。谓大烦恼地法六。不善地法二。及与贪.嗔。大烦恼地法六中翻痴为无痴。无痴即是大地慧故。故于善中不立无痴。翻放逸为不放逸。翻懈怠为精进。翻不信为信。翻惛沈为轻安。翻掉举为行舍。不善地法二中翻无惭为惭。翻无愧为愧。不定中翻贪为无贪。翻嗔为无嗔。于小惑中害虽不通五断。非遍六识。而亦翻者以过重故。恼乱菩萨。障趣菩提。菩萨将证无上菩提仍起欲.恚.害觉。所以别翻 余九。及与慢.疑。二义不具。但可傍翻非正翻也。谓余九及疑。非通五断。非遍六识。慢虽通五断。而不遍六识。故不翻也 此十一种但可傍翻者。就中有二。一约等流门翻。二约行相相似门翻。言等流者谓是本惑等流果故。忿.恨.嫉是嗔等流果翻入无嗔。恼是见等流翻见取为正见。正见即是大地中慧。所以善中不可别立。覆或是贪等流翻入无贪。或是痴等流翻入无痴。无痴是慧故于善中不别立也。悭.诳.憍.欲贪等流翻入无贪。谄是诸见等流。翻入正见。正见还是慧数故善不立 约等流门但翻得九。慢.疑本惑非等流。故。二种不可翻也。害虽是嗔等流过重别翻。已如前释 言约行相相似翻者。如忿.恨.嫉.恼。与嗔行相相似翻入无嗔。覆若贪等流与贪行相相似翻入无贪。若是痴等流与痴行相相似翻入无痴。即是慧摄。悭.诳二种。与贪行相相似翻入无贪。谄谓谄曲。翻曲即为正直。正直是舍。品类足第三云。身正直。心正直 憍之与慢。憍自傲逸。慢陵蔑他不恭敬师。若不憍.慢心便恭敬。敬即是惭翻入无惭。疑谓犹豫不决行相。若能正决即是智慧翻入慧中。害虽似嗔过重别翻。已如前释。
论。此中应说至决定俱生。上来五颂辨大地法等。自下有四颂。大文第二辨心.心所决定俱生。于中有二。初三颂辨欲界俱生。后一颂明上界俱生。此三颂释欲界俱生。
论曰至无覆无记。此即总分欲界心可为五类也。下释五品即为五数。
论。然欲界心至至二十三。此第一释善心起数。如文可解。
论。恶作者何。自下便释恶作。此问起也。
论。恶所作体名为恶作。略释名体。
论。应知此中至心追悔性。广释体也。谓不称情所作事业名为恶作。非是不如理事名为恶作如不善悔缘善所作。能追悔心缘其恶作从境为名。即是有恶作故名为恶作。是多财释。准下三喻有三义释。一从所缘得名。二从所依得名。三从因受称也。
论。如缘空解脱门至说为不净。从所缘境立此名也。
论。又见世间至说为恶作。从其所依立此名也。
论。又于果体至名宿作业。此是从因受其称也。
论。若缘未作事云何名恶作。问也。谓若有所作此可说为从境等故名为恶作。若有追悔不作之事。何得相从名恶作耶。
论。于未作事至是我恶作。答也。谓即不作亦名恶作。如有人言我于今日不施此物是我恶作。此即是作此之不作亦名恶作。婆沙三十七云。此中恶作总有四句。一有恶作是善于不善处起。二有恶作是不善于善处起。三有恶作是善于善处起。四有恶作是不善于不善处起。
论。何等恶作说名为善。问也。
论。谓于善恶至二处而起。答也。谓于善不作于恶作中。心追悔性名之为善。于恶不作。于善作中心追悔者不善。恶作皆悉依于善.及不善二处而起 或皆依作.不作二处而起。
论。若于不善至谓寻与伺。此第二释不共心品。
论。何等名为不共心品。此问不共心品法也。
论。谓此心品至贪烦恼等。答也。谓不共心者。不与贪等烦恼相应名为不共。婆沙三十八有二说云。第一师说。唯见所断不与贪等.忿等相应。自力而起名为不共。以修所断忿等相应非自力起不名不共。第二师云通见.修断。不与贪等本惑相应皆名不共。忿等相应非自力起皆是不共 准此论文。第二师释。不与随眠相应起故。名为不共。此中俱起。依前师说。唯是见道 问此中所说不共无明于何位起 答若诸异生由胜解力。发起正见。或起邪见。心劳倦时数数间起迷四谛理不共无明。谓缘四谛不欲.不忍.不了行相。准正理论释颂唯字。即不共通二十一也。正理释颂中见俱唯二十云。颂唯言者是简别义。谓唯见俱定有二十。表不共品中容有恶作等。谓若恶作是不善者。唯无明俱非余烦恼。贪慢二种欣行转故。恶作然戚行相转故。嗔外门转行相粗故。恶作行细内门转故。疑非恶作俱。疑不决定。恶作决定。故不俱起。有身见等欣行转故。极猛利故。恶作不尔。然此恶作依善.恶行事处转故。诸见不尔。故不相应。邪见一分虽戚行转。而二因故非恶作俱。言二因者。谓极猛利。理处转故。是故恶作是不善者唯无明俱 详其恶作具六义。一愁戚行。违情方起故。二内门转。审察是非故。三行相细。谛思方起故。四决定故。解知方悔故。五不猛利。追恋心昧故。六但缘事。缘善.恶行故。邪见虽有四义无二义故非恶作俱。正理但云或恶作俱有二十一。即是不共无明通修所断。故知亦取后师义也。
论。于不善见至说为见故。释不善见同不共品有二十也。如文可解 论言不善见至或戒禁取。释三不善见也。
论。于四不善至贪等随一。此第二释贪等俱起。
论。于前所说至加忿等随一。第三释忿等也。
论。不善恶作至第二十一。此第四释不善恶作相应品也。
论。略说不善至有二十一。总结上也。
论。别于无记至谓寻与伺。第四释有覆无记相应品也。性是染污能有隐覆名为有覆。体非巧便无果记故名为无记。
论。欲界无记至应知如前释。此出有覆无记体也。
论于余无记至并不定寻伺。此第五释无覆无记。体非染污不障圣道。无果记故。名无覆无记。
论。外方诸师至心所俱起叙异师说。异师意云。忧如喜根非唯有记。由此恶作亦通三性。此相应品便有十三心所俱起。正理论云。然此恶作通善.不善不通无记。随忧行故。离欲贪者不成就故。非无记法有如是事。然有追恋。我顷何为不消而食。我顷何为不画此壁。如是等类。彼心乃至未触忧根。但是省察未起恶作。若触忧根便起恶作。尔时恶作理同忧根。故说恶作有如是相。谓令心戚恶作心品。若离忧根谁令心戚(名省察误) 论。应知睡眠至如例应知。此述睡眠遍前一切心品中故皆悉无遮。睡眠无梦。性唯无记。据有梦说故通三性。即不定中总有四例。一贪.嗔.慢.疑唯自力起。二恶作善及不共俱起通二。不善自力。善即共起。三睡眠有时亦容与一切心品俱起。四寻.伺定与欲界一切心品俱起。
论已说欲界至当说上界。自此已下一颂第三明上界也。
论曰至如欲界说。文中有三。一明初定。二明中间。三明二禅已上。此文第一明初定也。不定除嗔.恶作.睡眠。小惑除七。不善地二。余皆同欲。以于上界无不善法。眠.恶作故。
论。中间静虑至余皆具有。此第二明中间禅也。此地除寻与初禅异。自余心所皆同初定。
论。第二静虑至如前具有。此第三明二定已上。文中有二。一正释。二引证。此文初也。二定已上如前所除兼伺.谄.诳。自余皆与中间定同。
论。经说谄诳至令还问佛。第二引证。如文可解。梵王不知四大。若无漏定依六禅地皆容可尽。皆悉能断第四静虑修烦恼故。若有漏定唯空处近分。唯此近分能尽色故。
论。如是已说至差别云何。自此已下有两颂。大文第三简相滥也。
论曰至所敌对法。此释第一对中无惭相也 于诸功德。谓尸罗等 及有德者。谓亲教等。此二是无惭境故言于也。于此二境不尊敬故名为无敬。不崇重故名无崇也 或如次第各属其一。于德不敬。于人不重。于诸功德无所忌难。于有德者无所随属。此无惭相 即是恭敬所敌对者。明能治也。
论。为诸善士至能生怖故。此释第二无愧相也 为诸善士所诃厌法说名为罪者。出罪体也。即不善法无愧境也 于此罪中不见怖畏者。明无愧行相也 此中怖言显非爱果能生怖故者。释怖名也。此之怖言因受果名。以不善果能生怖故。故名为怖。即是无愧不见恶果名不见怖。恶果有二。一是现果讥毁谪罚等。二异熟果三恶道等。
论。不见怖言至名不见怖外问。无愧行相名不见怖。为见怖果而不生怖名不见怖。为不见怖果名不见怖。
论。若尔何失。反问。
论。二俱有过至应显无明外出过也。若见而不怖应显智慧。正理论意慧是邪见。慧为体故名为智慧。邪见虽见三恶道等。而拨因果相属之理故无怖也 若不见彼怖应显无明者。无明无智。不了因果名不见也。
论。此意不显见与不见。论主答也。不见怖言不显见与不见。
论。何所显耶。外人问也。既不离二。更何所显。
论。此显有法至说名无愧。论主答也。此显无愧别有体性。非是无明。亦非邪见。与二为因名为无愧。即是无愧与邪见无明为因。令虽见不怖。或不见彼怖。
论。有余师说至说名无愧。述异说也。此师意说造罪之时。观自无耻是无惭相。观他无耻是无愧相。无耻是同。就自.他别。
论。若尔此二至云何俱起。外人难。观自即缘自。观他即缘他。此二境别。云何俱起。
论。不说此二至说名无愧。余师答也。就胜而说。非是别缘。
论。惭愧差别至说名为愧。翻第一释。可知。
论。翻第二释至说名为愧。翻第二释。可知。正理论云。趣向如理。自.法二种增上所生。违爱等流心自在性说名为惭 述曰惭以不作恶为义。圣道.涅槃皆名如理。善心趣彼举所依也 自增上者。即恐自落三涂 法增上者。即恐废传法。二增上力所生举其因也 爱等流即无惭。违无惭即明对治 由此不为恶法所牵名自在 性指其体也 正理又云。爱乐修习功德为先。违痴等流厌恶劣法。说名为愧。有说怖畏谪罚.恶趣.自.他谤因说名为愧 述曰愧以灭诸恶为义 爱乐功德为先举所依也 痴等流即无愧。违无愧者即明对治 劣法谓诸有过失法。于中生恶即作用也 有说已下。叙有别释 现遭屈辱为谪罚 当来三恶为恶趣 己遭尘点为自谤 令他受谤为他谤。此四法因。谓诸烦恼于如是因生怖畏亦举作用。
论。已说无惭至谓除前三相。释第二对爱.敬相别。与忻相应信名之为爱。即是爱乐可忻尚法。贪染前境亦名为爱。即是染著爱也。由此爱妻子等是染著爱。爱师长等是信爱也。缘灭.道谛忻相应故亦信.亦爱。缘苦.集谛厌相应故是信非爱。染爱贪故是爱非信。
论。有说信者至谓有敬等。述异说也。此师意说。信是忍许有德。由此为先方生爱乐。故信非爱。信因爱果故。敬谓敬重。以惭为体。
论。有惭非敬至谓缘灭道惭。此第二师成两句也。于忻上境名敬名惭。于厌劣境是惭非敬。故成两句。
论。有说敬者至故敬非惭。此第三师释惭.敬。此师意说。敬是有所崇重。由此为先方生惭.耻。即敬为惭因也。
论。望所缘境至谓除前三相。四句分别。如文可知。
论 如是爱敬至无色界无。此明界通局也。无色界中无色身故不能缘他起敬爱也。亦不缘下佛世尊等故无有敬。
论。岂不信惭至无色亦有。问也。论爱敬有二至无色界无。答文。可解。
论。如是已说至差别云何。已下一颂第二明寻.伺慢.憍别也。
论曰至细性名伺。此释寻.伺二别相也。
论。云何此二一心相应。经部问也。粗.细相违如何许二一心俱起。
论。有作是释至俱有作用有部答。如文可解。
论。若尔寻伺至体非凝释。此是粗.细之因。体非粗.细。第一难也。
论又粗细性至应有寻伺。第二难也。此即应至上地亦有。如何唯至初定有耶。
论。又粗细性至以别寻伺。第三难也。粗.细无体。何得有实寻.伺体耶。
论。复有释言至于理何违。叙异释也。
论。若有别体至俱时起故。难也。粗.细一法上下不同。如何俱起。此经部宗不许有别体性。
论。若言体类至别相云何。纵释征也。
论此二体类至显其别相答也。
论。非由上下至有上下故。此重难也。
论。由是应知至一心相应。总结难也。
论。若尔云何至具足五支有部难经部也。
论。具五支言至故无有过。经部答也。正理论云若尔粗.细性相违故。不应寻.伺一心俱生。虽一心中二体可得用增时别故不相违。如水与酢等分和合。体虽平等而用有增。粗心品中寻用增故。伺用被损有而难觉。细心品中伺用增故。寻用被损有而难觉若谓酢用一切时增故非喻者。此言非理。我不定说以酢喻寻伺喻于水。但有用增者。即说如酢故若心品中寻.伺二法。随用增者即说如酢。微便喻水。由是寻.伺虽 心中体俱可得。用时别故。而无一心即粗即细。如贪痴性虽并现行而得说心为有贪行。随何心品有法用增。由此为门总标心品。
论。如是已说至故名为慢。自此下释慢.憍差别。此即慢相。正理论云。慢谓对他心自举性。称量自.他德类胜.劣若实不实。心自举恃陵蔑于他故名为慢。
论。憍谓染著至无所顾性释憍相也。正理论云。憍谓染著自法为先。令心傲逸无所顾性。于自勇健.财.位.戒.慧.族等法中。先起染著心生傲逸。于诸善本无所顾盻故名为憍。于诸善本无所顾者。谓由心傲于诸善业不欣修习。是谓憍.慢差别之相。
论。有余师说至差别之相。自此已下叙异说也。如文可解 准上论文。慢谓方他。憍唯自傲。是谓慢.憍二相差别。
论。如是已说至名义差别。自此已下有一颂。大文第四明心.心所众名义也。
论曰至故名识。就长行中有二。初唯释心王众名。后通释心.心所众名。此释心王。以三义别立三种名 梵云质多此言心。是集起义。谓由心力引诸心所.及诸一切所作事业。如树界之心集起皮肤及枝叶等 梵云末那此言意。是思量义。以心能思量故名为意也 梵云毗(毗必反) 若南此言识。是了别之义。谓心于境能了别故谓之为识。
论。复有释言至而体是一。述异说也。界是性义.因义。净.不净品缘境差别作种种因差别不同故名为心。如一树心与大小枝叶种种不同而为界性。余文易了。
论。如心意识至而体是一。类释心所。于中有二。一结前引后。二释心.心所众名。此即初也。
论。谓心.心所至等和合故者。第二释众名也。即心.心所五义。然心王三义别故立三种名依训词释。心.心所五义亦训词释。以托依根故名有所依等 又所依等三亦可说名就多财释。相应一种唯训词释。等和合故。名相应故。有所依.有所缘。如文可解。有行相者。即于所缘品类差别起行相故。准此论文即是能缘心法。于所缘境品类不同。行解心上起品类相。如镜照物如其物类于镜面上。有种种像差别之相。与其心法不即不离。非如像色与镜不同 问诸心.心所名有行相者。何故十六行相中但言唯慧 答准正理有三解。一解意云诸心.心所名有行相者。不同十六行相亦以慧为体。但是心.心所。等于所缘品类相中。有能取义名有行相 又解诸心.心所亦是有慧行相。名有行相。若尔慧不自有。如何得说慧有行相 答此中行相亦以慧为体。而言诸心.心所者。与行相等。行相于所缘起必俱时。相从总名行相。犹如诸漏同时诸法。体非是漏。以同对治总得漏名。此亦如是 又解或依无间亦说有声。如有所依。故无有过。谓如心.心所皆名有所依。意识相应诸心.所法。与所依识亦俱时生。识之所依唯无间灭。有行相理应知亦然 泰法师云。依婆沙影像相非蕴.处.界摄。亦非所缘缘然心.心所皆同取慧所现行相名同行相 瑜师又云不同行相违诸处文 详泰法师云非蕴.界.处摄。恐非尽理。若非三科摄即是无法。不得言其同.异。若是有法不合不摄。既云是慧之相。理合摄入行蕴。若通诸心.心所。即合摄属四蕴。如何说全不摄耶。故相应法名同行相。言行相者。行解之相名为行相。或名相应。等和合故。
论。依何义故名等和合。问等和合义。
论。有五义故至皆平等故。释和合义。可知 论事平等者至各各亦尔逐难释也 有人云。一所依平等。谓必同所依根。意识.及相应法有一种依。谓无间灭意根。五识.及相应法各有二依。一同时依止根。二无间灭意根。随应皆是所依平等。此文欲摄二种所依。故不别言同一所依。诸论中说心.心所法同一依者且据别依。故说六识.及相应法名同一依 又解所依平等此显六识.及相应法 各同一依。故解相应因中云。此中同言显所依一。虽复五识亦依意根。此文且据同时依说。二所缘平等。谓必同所缘。于所缘中或时缘一。或复缘多。随应皆是所缘平等。诸论中说心.心所法同一缘者。且据别缘一法说也。若不尔者。如无我观除自相应.俱有通缘一切。此岂同一所缘 又解所缘平等此显六识.及相应法各同一缘。故诸论中说心.心所法同一所缘。虽复亦有缘多境者。此文且据缘一境说。三行相平等。心.心所法其体明净。随缘何境各起行相或缘一法各一行相。或缘多法各多行相。若一.若多。行相皆别。随应皆是行相平等。以多现时各有多相故不言同一行相。诸论中说心.心所法同一行相者。且据缘一境相似义同。理实皆别 又解行相平等。此显心.心所法同缘一境名同一行相。故诸论说心.心所法同一行相。虽复行相各别不同。据相似同故言同一行相。虽复亦有缘多境时多行相现。各互相望而不相似。此中且约缘一境说 详其此释同一所依。同一所缘。同一行相。不得论意。论言同一所依者。非谓所依唯一根故名同一所依。是心.心所法虽多不同。共一所依名同一所依。若一.若二。皆名同一。如何得说所依虽二且据一说。同一所缘者。谓心.心所虽复不同。若想缘青。受等亦缘青等。由此故说同一所缘。即心.心所法共缘无量百千多法。虽复不同。所缘共故。皆名同一所缘。如何将无我观难一所缘。即自解云且据一说。同一行相者心王起一青行相时。诸心所等亦同起此相。如心王缘多境时起多行相。心所亦尔。名同一行相。如何得言且据一说。
论。已说心.心所至何者是耶。自下大文第二有十四颂。明非色非心不相应行。初一颂列不相应总别名。后十三颂一一牒释。此文初也。
论曰至不相应行 如是诸法者。总举不相应法。心不相应者。简心.心所 非色等性行蕴所摄者。简色.及无为法 是故名心不相应行。略结名也 广应言非色非心不相应行。今但言不相应行亦得简诸法尽 言不相应简一切心.心所 言行。行是行蕴。简色.无为。由此诸论多存略名 有人自释颂云。等谓等取句身.文身。类谓流类即是得等。今案此论。心不相应但有十四。若依正理加和合性。故正理云。等者等取句身.文身.及和合性 详光师以二说不同广为问答。此论虽不别说和合亦不述无。正理释此论颂言等和合。故知不是两论相违。若谓不说即是无者。此论颂中不说怖等应无其怖。怖等既不定无。和合宁知非有 今详此论只是略而不论。非是所明之外更无心所。心所既尔和合应同。不依论文信自胸襟问答往还徒烦纸墨 自云品类足论不说非得。说有十三同俱舍论 又云。彼论云复有所余如是类法与心不相应。法蕴足论第十同品类足 彼论既言所余如是类法。焉知唯有非得。此论不说更无。正理不弹俱舍。六足言有所余。正理说有和合。余文皆通两解。正理更无异端。教既分明。理须依释。故知十四之外更有不相应行。婆沙说言类者。显是余师所计度法。正理云类者。显余所计度法即前种类。谓有计度离得等有蕴得等性。与婆沙少同也。
论于中且辨得非得相。自下有十三颂。别释不相应也。前五颂明得.非得。就中。前一颂明得.非得自性。后四颂明得.非得差别。此文初也。
论曰至与此相违此明得.非得相。然此得名有总。有别。总名得者。得.及成就皆名为得。非得亦尔。舍.及不成皆名非得 别名得者。曾来未得及得已失。将成就法得至生相。初获名得。二者得已不失。得至现在名为成就。即是先不属己。初获属己名之为得。此谓生时决定属己故名之为得。未在身故不名成就。成就谓得现在于身 舍.及不成亦准于得。若望同类。即唯初刹那生相名得。最后刹那灭相名舍。尔时非得至生相故。于其中间虽后后念至其生相。然此类法恒名成就。非今获故。此类之得现在身故。若别望刹那三相前后者。生相定获此时名得。至住.异相时总名成就。至灭相位方名为舍。落谢过去名不成就。于诸论中依总类说。不约刹那。故婆沙.正理四通行等。皆约初刹那生相名得非于后念。若就诸法具得.成就。及舍.不成。四种差别即有不同。如非想见惑。唯有成就.及舍.不成。无有得也。以无始来恒成就故。后虽容断必无退故。若利根无学诸无漏法。有得.成就.及不成就。在凡位时名不成就。金刚心时名之为得。尽智已去名为成就。无其舍也。至无学位更无退故。涅槃舍时无非得故。若有得.舍定有成就.不成就。所以最初得至生时不名成就。以彼身中成就非得故。最初非得生时不名不成。以彼身中成彼法故。于生位中正得.舍故名为得.舍。正理论云。得.获.成就。义虽是一而依门异说差别名。得有二种。谓先未得。及先已得。先未得得说名为获。先已得得说名成就。应知非得与此相违。谓先未得.及得已失。未得非得说名不获。已失非得名不成就。故说异生性名不获圣法 今详正理。文虽少异其义亦同。先未得说名为获者有二种。一曾来未得如无漏道等。二得已失如生上地生下地等。先未得得说名为获者。即是于二位初得至生相时。先已得得说名成就者有二。一无始已来恒成就者。二初得已后第二念去皆名先已得得 应知非得与此相违者。非得有二种。一无始已来曾未得者名为不获通其前后名为不获。二谓已得后舍。于初念生相名为不获。第二念去名不成就。
论。于何法中有得非得。自此已下明得所依。于中有二。先问后答。此即问也。
论。于自相续至决定如是。此即答也。总明得等所依有二。一有为法谓自相续。二无为法谓即二灭。此即初也。若成他身即趣杂乱。若成非情即共成有为过。及无情不定过。坏法性故。
论。无为法中至有得非得。此释无为得所依也。
论。一切有情至谓一切有情。此以一切有情无始已来必有无边阙缘不生法故。故引对法中云。谁成无漏法。谓一切有情者即是非择灭也。
论。除初刹那至皆成择灭。释定成择灭 除初刹那者。谓苦法忍 具缚圣者。简先离染 及余一切具缚异生者。简具缚异生未成择灭。未断惑故 诸余有情者。举成择灭人也。已断惑故。
论。决定无有至相翻而立故。此释虚空无得.非得。非是碍法不生故。非是道力引故。
论。诸有得者至故不别释准释非得可知。
论。何缘知有别物名得。自下经部破萨婆多得实有也。此文即是经部师问也。
论。契经说故至乃至广说。有部引经答也 十无学法。谓八道支.及正解脱.正智 五支五顺上分结 成就十无学法。明有得也 已断五支。明舍得也。
论。若尔非情至乃至广说经部难也。于轮宝等无情之物。于马宝等他相续中。应亦有得。经说成就七宝故。故知成就是假非实。
论。此中自在至随乐转故。有部答也。
论。此既自在至知有别物。经部征。
论。许有别物有何非理。有部反问。
论。如是非理至是为非理。经部责无如色.声等为其眼.耳现量可知。如贪.嗔等他心智知。如眼.耳等比量可知。以有见.闻用故。故知别有体性。其得既无现量可知。复无用故比量可知。故无体也。既无二量可知是为非理。
论。若谓此得至理不成立。经部纵计为生因破。若得是法生因名为有用。无为无生。应无有得。又所得法未得。及已舍。及界地转易。及离染。彼皆无有法前之得。如何后法得生 又纵计云。若以俱得为生因者。大生.小生复何所作。得能生故。又无情法无俱生得。应定不生。又具缚者下.中.上惑烦恼现起差别应无。得用无别故。若谓由余境界同类因等有差别者。即应由彼余因诸法得生。得复何用。故彼言得作法生因。理不成立。
论。谁言此得作法生因。有部反拒。谁言此得作法生因。汝辄为斯难也。
论。若尔此得有何作用。经部征也。
论。谓于诸法至建立差别。有部反难答也。
论。岂不烦恼至应有差别。经部释也。
论。若执无得至离未离故。有部反难。
论。此由所依至未断义成。此经部总释也 所依。谓身。所依身中种子。断.未断别分其凡.圣。不由其得。
论。谓诸圣者至但假非实。下别释也。谓诸圣者见修道力。令所依身种子能生之力。转变无力异本现起。乃至如是二种但假非实。如文可解。
论。善法有二至亦假非实。经部叙自宗也。此明成就.不成就也。此当大乘若生得善种子成就亦名不成就。若加行善自在现行名自在成就。并假非实。生得善种被邪见损。善不得生名不成就。不毕竟断种子成就。此当大乘种子成就。故成就亦名不成就 要由功力修得者。即加行善 彼法已起生彼功能自在无损说名成就。此当大乘自在成就。余文可解。
论。故所依中至无有别物。总结可知。
论。此中何法名为种子。有部问。
论。谓名与色至转变差别。经部答也。此即经部有二师执。一色持种。二心持种。此中合说色.心持种。
论。何名转变。有部问也。
论。谓相续中前后异性。经部答也。此是将生果时前色.心上力用起也。
论。何名相续。有部征也。
论。谓因果性三世诸行。经部答也。
论。何名差别。有部征也。
论。谓有无间生果功能。经部答也。
论。然有处说至必不能修。此经部通经也 经部上文云。若有种子即有邻近生果功能 又云。一切异生。二道未起皆成就惑。经说若成就贪即不能修四念住故。此即圣法无由得起。故通经云。彼说耽著贪烦恼者。不能厌舍故名成就。由随耽著贪爱。时分于四念住必不能修。此说增盛贪位名为成就。非谓但是有种子者不能修也。
论。如是成就至亦假非实。经部结宗义也。如文可解 正理论破经部种子云。且执何法名为种子 有部征也 谓名与色于生自果。所有展转邻近功能。此由相续转变差别。(经部答也)名色者何(征也)谓即五蕴(答也)如何执此为种子性 问也 能为善等诸法生因 答也 为总。为别。为自种类(问也。为总一身五蕴为异熟等别。为自类为种)。若言是总。种体应假。假为实因不应正理(若合诸色。心总为种子 即是假法。假法如无。非种子也)。若言是别。如何可执无记色种为善.不善诸法生因(若身中别取色法为种子者。色是无记。如何与善不善为因)。若自种类善法无间不善法生。或复相违以何为种 已上三义征破。已下经部异师释种子也 天爱非汝解种子性。前心俱生思差别故。后心功能差别而起。即后心上功能差别说为种子。由此相续转变差别当来果生。此中意说。不善心中。有善所引展转邻近功能差别。以为种子。从此无间善法得生。或善心中。不善所引展转邻近功能差别。以为种子。从此无间不善法生 已上经部异师立种子也。自下正理破也 今汝所执功能差别种子。与彼善.不善心。为有别体。为无别体。此无别体。岂不许善为不善种。及许不善为善种耶。谁有心者。执暖与火无有别体。而复执言唯暖能烧。火不能烧。云何能感那落迦等诸异熟果不善心中。安置能感可爱异熟。善思差别所引功能差别种子。复云何感末奴沙(人也)等诸异熟果。净善心中。安置能感非爱异熟。恶思差别所引功能差别种子 乃至广说。具如彼也。
论。毗婆沙师至实而非假。结有部示宗义也。
论。如是二途至我所宗故。评薄两宗说也。
论。已辨自性差别云何。自下明得.非得差别。
论。且应辨得者。辨差别中先明得。后明非得。故言且也 自此已下有两颂半明得差别。此一颂半五门分别。
论曰至各有三得。此明三世门也 言三得者。有其二义。一三世得不据在法前后。虽是法前仍名未来。虽是法后仍名过去。二法前.法后.法俱三得不据世别。虽是过去仍名法后。虽是未来仍名法前 今此中言三世各三者。是据三世分得为三。不据法前后也 过去法有三世得者。如过去世有一善心。横望今日。已前所有得起。若在法前.法俱.法后皆名过去。即如今日现起刹那名现在得。此现在刹那后所有得名未来得。其过去世法于未来无前得。得无决定随起说前.后故 若现世法得。即法前名过去。法俱名现在。法后名未来 若未来世法得法前通三得。法后.法俱唯未来 婆沙一百五十八明法前.法俱.法后得不同。此文明三世得 然就法辨得即有四种。谓法前.法俱.法后。非法前.法俱.法后 若能得辨法即有六种。一唯有法俱得。如异熟生等。由力劣故。二唯有法前得。谓如见道三类智边修世俗智。毕竟不生故。三唯有法俱得.及法后得。如别解脱戒等。无逆得故。四唯有俱得.及法前得。如道类忍等。即此刹那时舍故。五具有法前.法俱.法后三得。如所余善.不善等。有逆得追成行三世故。六有非法前.法后.法俱得谓得二灭。所得法无三世故 必无有法唯有法后得以可得法至现在时必有得故 如道类忍唯有法前.法俱者。以不定故。若现起者若未来者皆容有二得。不应言各有一得及定有二得。若尔同四行相随从义过 若定法俱过如后述。
论。又善等法至无记三得。此三性分别也。三性法得与所得法虽定同性。然得起时所由即异。诸有为法由所得法。择灭由道。非择灭由命根.众同分。婆沙一百五十八云。问何故得与所得法。性类或同。或异耶。答得有三种。一有为。二择灭。三非择灭得。有为法得随所得法性类差别。以有为法能有作用引自得故。择灭得随能证道性类差别。以诸择灭自无作用。但由道力求证彼时引彼得故。非择灭得随自所依性类差别。以非择灭自无作用非道所求。彼得但依命根.众同分而现前故 由此三性之法各自性得得。虽得择灭不由所得。得非择灭依众同分等。道与择灭同性。同分与非择灭同性。由此二种虽不由所得。而与所得必定同性。由此三性必同性得。
论。又有系法至得有四种。此系不系门也。其所得法有其四种。谓三界系为三。及不系法为四。其能得得亦有四种。亦如上说 又所得法有其二种。一者有为。谓三界法.及道圣谛。二者无为。谓二种灭。能得之得唯是有为 所得之法又有二种。一有漏。谓三界系法。二无漏。谓道圣谛二灭 能得得亦有二种。一有漏。谓三界系。二无漏。谓道圣谛。三界系法是有为故。能得之得。从其所得唯三界系。不系之法通无为故。非择灭得从依身系。其择灭得从能断道。道通有漏.及无漏故。若有漏道色无色系。若无漏道从道不系。非择灭得以随身故通三界系。所以有系法得唯有三种。无系法得通四种也。
论。又有学法至得即无学。此明三学门也。学.无学法是有为故。能得之得。从所得法是学.无学得。非学非无学通无为故三种得得。有为有漏.及非择灭。非学非无学得得。择灭三种得得。若有学道引得是有学。若无学道引得是无学。若有漏道引得是非学非无学。
论。又见修所断法至皆非所断。此明三断门也。见断.修断法是有为故。得从所得法通二断也。非所断法即通三种。谓有为无漏.择灭.非择灭。有为无漏得从所得法唯非所断。择灭得从道故通漏.及无漏。有漏修道断。无漏得不断。非择灭得从众同分.命根故唯修道断。余文可解。故不牒释。
论。前虽总释至其中差别相。自下有一颂。就法辨得差别。
论曰至得亦现在。此明无覆无记势力劣故唯引法俱得。即在三世各自世得。
论。一切无覆至不尔云何。重问差别。
论。除眼耳通至及俱起得。答也。二通.变化二缘故通前.后得。一以势力胜故。二以加行所引起故。有三世得。
论。若工巧处至得亦许尔。此明威仪.工巧极善数习。亦许有前.后俱得。此说心不说色。有覆无记色当无前.后得。况无覆无记色。婆沙一百二十六云。工巧处者。谓色.声香.味.触五处为体。起工巧处者。谓能起彼意法二处为体 准婆沙一百五十七解欲界威仪.工巧四蕴。即云善习者三世得。解色界威仪即无简别 复云。一切有覆无记无覆无记。及威仪路异熟四蕴彼得。世不杂。随在彼世即唯有彼世得 准此故知。色界二无记心无前.后得 识身足论云。成就欲界善心.不善心。皆云定成就欲界无覆无记心 准此文定有无覆无记心有三世得。
论。唯有无覆至法前后得。此明有覆无记色也。如文可解。此即初禅.中间静虑染心所起身.语表。故自余诸地更无此业。欲界唯身.边二见有覆无记不能发业。上地无发业心。
论。如无记法至及后起得。此明欲界善.不善色无法前得。唯法俱。法后。势力不能引前得故。此色若在未来未来得。若至现在未来.现在得。若至过去三世得。初无漏心.及加行善最初起者。若在未来未来得。若至现在未来现在得。若至过去有三世得。余法不同思之可解。
论。非得如得至不尔云何。自下有一颂半明非得差别。
论曰至无记性摄。第一三性门也。故婆沙一百五十八云。问非得随何性类差别。答彼定不随所不得法。以相违故。又不随道。非道所求但依命根.众同分转故。随所依性类差别。问若诸非得.非择灭得。俱随所依性类别者。所依或异熟。或唯等流。此二随何性类差别。答随等流性以义遍故。异熟非遍故不随立。问非得若随所不得法性类差别有何过耶。答断善根者应成就善。已离欲染者应成就不善。诸无学者应成就染。异生应成三乘无漏法。退果应成果。舍向应成向。二灭非得应是无为。由此等过非得不可随所不得。
论。世差别者至三世非得。第二三世门也。过去.未来各有三世与前得同。现在唯二无法俱非得。有情之法住现在时必成就故。若现在法法前为过去。法后为未来。若过去法前唯过去。法后通三世。若未来法后唯未来。法前通三世。故婆沙一百五十八解非得云。一切非得总有三种。一在彼法前。二在彼法后。三非彼法前.法后.及俱。所不得法亦有三种。一唯有法前非得。谓未来情数等毕竟不生法。及入无余涅槃最后刹那心等。二有法通有法前.法后非得。谓余随所应有情数法。三有法无彼前后俱非得而有非得。谓择灭.非择灭。必无非得可与法俱。以法现在前时。是所得法必有得故。非所得法无非得故。亦无唯有彼法后非得非无始来恒成就彼未舍必起彼类尽故。然诸非得性羸劣故唯成现在。一一刹那得已即舍。于未得彼法及已舍位。恒有此非得应知 今详有部毕竟无涅槃法。以时远故名为毕竟。若不尔即合有一类法唯有得无非得。谓无涅槃法非想地惑。有一类法唯有非得而无有得。谓无涅槃法三乘圣人道。即违有得必有非得相翻而立若谓无涅槃法三乘圣道亦无非得。即应此人非是异生。无异生性故。又世亲菩萨佛性论释有部无涅槃法。就位建立。非法尔定言一阐提犯重禁等无涅槃法。故声闻地中说法尔者寄客说本。如唯识论释摄论云闻熏习为无漏因寄客说本 又婆沙论简唯法前非得云。谓未来情数毕竟不生法。及入无余涅槃最后刹那心等 言未来者。简过.现也。言情数者。简非情也。言毕竟不生者。简暂不生法也。如眼识等阙缘不生。皆亦得名毕竟不生。得非择灭故。此论云。毕竟碍当生别得非择灭。即此不生眼亦是未来情数毕竟不生。如何此文即表定是唯见道边俗智。若言此唯世俗智者。即是婆沙阙字。若通取余不生诸法。虽无所阙即与非想过去见惑义同 今解婆沙应改竟字为其定字。定者即是始.末不生。此即无过。以余五识等法不是始.末不生法。见道俗智始.末不生名唯法前若得非择已去即俱名毕竟也。此字应是抄写者错耳。又准俱有因。有对造色非俱有因。而名必定俱起。得即或前.或后不说定俱。若总说者。何不言法俱得虽定俱生而非因也。前.后.俱得若言决定。如何论言或前.或后。亦不可言总同类说。于此类中有定俱者应须简故。故知言有法前.后.俱皆是不定。据容有说。非得准此 又婆沙释无唯法后非得云。非无始来恒成就彼未舍。必起彼类尽故。准此文意。所不得法约法种类说有非得。有顶见惑种类众多。已入过去。虽复但有法后非得。在未来者即有法前非得。然此文是被难之后重改婆沙。然此不顺得中六句。应云。以不定故容有二种非得。以非想地过去见道烦恼。于过去世中烦恼未起之前皆容入圣。若未起烦恼即断见惑。即此烦恼即有法前非得。由此说过去烦恼不得名为唯法后非得。若作此释。即顺得中六句。即同自余通二非得。由不得此意。被将过去见惑唯法后难应成四句通难不得。遂改婆沙以为四句。见今长安多本流行。犹作四句。于后数年重改论文云唯有三句。遂加文遮难云非无始等。一十六字通此妨难。由未得婆沙意故由未尽理。
论。界差别者至是无漏者。第三界系门也。非得随身系故。故三界法各各皆有三界非得。身在下界欲界非得。非得三界。色.无色界义亦准此。欲界系法有三界非得。色.无色界义亦准此。非得随身不随法故。所以非得不通无漏。无漏非得亦通三界。三界异生皆不成故。
论。所以者何。自此已下明异生性。婆沙四十五云。犊子部执。异生性是欲界见苦断十随眠 瑜伽五十二云。复次云何异生性。谓三界见所断法种子唯未永害量名异生性 今详。唯未永害言即是世第一法已前。非是无间道已后。即是害见所断惑故。既言唯未永害量。即是不取一分害量名异生性。唯言所遮故。今时人释云二障种子上建立异生性。声闻之人断烦恼障名非异生。有所知障故名为异生。若尔二障通其见.修。唯佛能尽二障种子。即合唯佛一人名为圣人。自余皆是亦凡亦圣。以障种有断不断故。譬喻者说其异生性无有实体。
论。由许圣道至是无漏应理引文证也。异生既非圣人。非无漏性。应道理也。
论。不获何圣法名异生性。问也。
论。谓不获一切至应名异生。答也。谓总不获一切圣法也。此不获言表离于获故。若随获少多。即应言有简别。既无简别。但言不获。故知此言表离于获。此若不表离于获者。此即诸佛亦不成就二乘圣法应名异生。
论。若尔彼论应说纯言。问也。彼本论中。应言纯不获圣法名异生性。随获一.二即非纯也。
论。不要须说至食水食风。答也。立一句言不获圣法。即是纯义。随获少多是杂。非纯不名不获如说蝉食于风。蚊食于水。即显蝉唯食风。蚊唯食水。不要须言纯食风.水 有人云。如鱼食水。如龟食风。以释纯义。不得意也。鱼不纯食水。龟不纯食风故。
论。有说不获至彼非得故。叙异说也。谓不得三乘苦法智忍.及俱生法名异生性。文外伏难。难云若尔至道类智舍前向故。舍苦忍等尔时亦名不得苦忍应名异生。由遮此难故。言前已永害彼非得故。谓前不获一切苦忍名异生性。此之非得已被永害。入于过去至道类智时更起非得。非是未曾得苦法忍故非异生。
论。若尔此性至唐捐其功。难也。既若同前何须重说唐捐其功。
论。如经师所说为善。论主意信经部故云所说为善。
论。经部所说其义云何。问经部宗。
论。谓曾未生至名异生性。答经部义。
论。如是非得何时当舍。自此已下第四明舍时。此即问也。
论。此法非得至类此应思答舍时也。舍有二种。一有虽不易地得此法时舍此非得。二有虽非新得此法由易地故。舍此地非得。得彼地非得。
论。若非得得断至舍于非得。释舍非得相也。即非得上得断名舍非得。
论。得与非得至得与非得。问也。
论。应言此二至得及非得。答也。
论若尔至有无穷过。难也。
论。无无穷过至无无穷过。此广答也。虽双问得与非得。然二不同。得有大得小得同时相得。非得不尔。以于现在无非得故。故知非得不如其得有小非得。就其别义亦有大小非得不同。谓翻大得名大非得。即非得大得所得之法本法及大小相故。翻于小得名小非得。此唯非得大得及四相。故婆沙一百五十八云。如是说者。法与生等同一得得。相与所相极亲近故。由此善通色蕴.行蕴一得得等 已上论文 得与非得相翻而立。不可不同。虽无大小非得更互非得。以得非无穷故非得亦非无穷。故答无穷唯释于得。即显非得无无穷也。翻得立故。
论。如是若善至有无边得。释增数也。如第一刹那善心起时 唯说善心不说相应。即此刹那本法为一。大得为二。小得为三。第二刹那有六法起。不说第二刹那所起善心。但说前刹那法后得有六法起。谓前本法大得小得。即此三法法后之得大小各三故有六得。第三刹那即此六法。谓三大得。及三小得。及初刹那法大小得。此之九法法后得起有九大得。有九小得。合成十八。如是后后渐增有无边得。
论。旦一有情至况第二等。此显诸得极多无对碍故得相容受。如文可解。
俱舍论疏卷第四
保延三年十月二日朝南新屋点了
角 树
以黄园古本一交了教俊 一交了
俱舍论疏卷第五
沙门法宝撰
分别根品第二之三
论。如是已辨至同分者何。已下第二一句明同分也。同是其界。分是其因。同之分故名为同分。故正理云。此中身形.业用.乐欲展转相似。故名为同。分是因义。有别实物。是此同因故名同分。论既此释。徒烦异解 亦名众同分。同法非一名为众同。与彼为因名之为分。
论曰至名众同分。就长行中有二。一述有部宗。二引经部难 就述有部宗中。先总。复别。此名总也 有别实物。举其体也 名为同分。述其名也 本论说此名众同分。会异名也。
论。此复二种至各等有故。于中二。一有情同分。二法同分 就有情同分中复分为二。一无差别。二有差别。此文释无差别 谓一切有情平等皆有。唯简无情。名无差别。
论。有差别者至各等有故。此释差别。故正理论云。一趣等生诸有情类。所有身形.诸根.业用。及饮食等互相似因。并其展转相乐欲因名众同分。如鲜净色业.心.大种皆是其因。故身形等非唯因业。现见。身形是更相似业所引果。诸根业用.及饮食等有差别故。若谓满业有差别故此差别者。理不应然。或有身形唯由相似引业所起。以众同分有差别故业用等别。若身形等唯业果者。随其乐欲。业用等事若舍.若行应不得有。此中身形.业用.乐欲展转相似。故名为同。分是因义。有别实物。是此同因故名同分。如是同分。世尊唯依诸有情说。非草.木等。故契经言。此天同分。此人同分。乃至广说。就界.趣.生.处.身等别有无量种有情同分。复有法同分。谓随蕴.处.界 准上论文差别之因非唯业力兼同分也。品类差别种种不同。一一之类皆有同分。与无差别觉为境界。蕴.处.界同其义亦尔。即有情类蕴.界.处同。相状相似亦有同分。
论。复有法同分谓随蕴处界。此释法同分也。此法同分与蕴.界.处无差别觉以为其因。亦与彼法为无差别因也。
论。若无实物至如理应知。举同分果证有同因。
论。颇有死生至谓除前相。此明得.舍。如文可解。
论。若别有实物至别有人性故。自此已下经部难也 于中有六。一别立异生性难。二无量难。三无用难。四无情同分难。五同分无同分难。六同外道难。此初难也 既有异生同分何用别立异生性耶 正理释云。岂不异生性即异生同分。此不应然。所作异故由彼身形.业用.乐欲互相似因名为同分。若与圣道成就相违。是异生因名异生性。入离生时于众同分亦舍亦得。于异生性舍而不得。
论。又非世间至无别用故。第二难也。
论。世虽不了至亦何所用。第三难也。正理释云。同分非色。如何得知有用能生无别事类。由见彼果知有彼故。如见现在业所得果。知有前生曾所作业又观行者现证知故。
论。又何因不许至互相似故。第四难也。正理释云。何不许有无情同分。不应如是责。有大过失故。汝亦许有人.天等趣。胎.卵等生。何不亦许庵罗等趣。绿豆等生。又佛世尊曾不说故。但应思择。何故世尊唯于有情说有同分非于草等。复云何知。如是同分别有实物。且我于中作如是解。由彼草等无有展转业用.乐欲互相似故。于彼不说别有同分。又必因有情草等方生故。唯于有情说有同分。又因先业.及现勤勇此法得生。于彼草等二事皆无。故无同分。即由此事证有实物。又木.素.漆.雕.画等像。及彼真形。虽有色形展转相似。而言一实。由此非唯见彼相似即言是实。要于相似差别物类方起实言。故知实有此差别法。此实言说由此法生 木等无同分不得言实。人等有同分。故言实也。
论。又诸同分至觉施设耶。第五难也。正理释云。如何于彼更无同分。而起无别觉.施设耶。由诸同分是同类事等因性故。即为同类展转相似觉施设因。如眼.耳等由大种造方成色性。大种虽无余大种造而色性成。
论。又应显成至由此发生。第六难也。无差别同分如总同句义。差别同分如同异句义 或唯如同异句义。
论。毗婆沙师至于多转故。论主引婆沙答。正理释云。此应显同胜论所执总同句义.同异句义。若胜论执此二句义其体非一。刹那无常无所依止展转差别。设令同彼亦无多过。非胜论者执眼等根能行色等。即令释子舍如是见别作余解。故彼所难是朋党言。求正理人不应收采 述曰。若如胜论。一法遍于多法。其体是常依和合谛。是为有过。若彼外道计二句义其体非一。刹那无常无所依止展转差别。设令同彼亦无多过。论。又纵于彼至乃至广说。有部第二引经证也。
论。虽有是说至名为同分。此经部通经也。如经部释此经文。是假非实。
论。若尔所说同分是何。有部征也。
论。即如是类至违我宗故。经部答也。余文可解。
论。已辨同分无想者何。自下第三明无想异熟。
论曰至是异熟果。此释无想处用等也 若生无想有情天中。明依处也 有法能令心.心所灭。寄用显体 名为无想。立其名也 是实有物。明假.实也 能遮未来心.心所法令暂不起。明灭世时 如堰江河。举喻显也 此法一向是异熟果。明五类也。
论。谁之异熟谓无想定。辨其因也。婆沙一百十八有多师释。初师释云。无想定感无想.及色异熟。命根.众同分是彼有心静虑异熟。所余诸蕴是俱异熟。复有说者。无想定感无想.及色异熟。命根。是彼有心静虑异熟。所余诸蕴是俱异熟。复有说者。无想定感无想异熟。所余诸蕴是俱异熟。复有说者。若有心时亦感无心诸蕴异熟。若无心时亦感有心诸蕴异熟。评曰应作是说。无想异熟唯无想定感。一切命根.及众同分等眼等色根。皆是业感。余蕴俱感 正理论云。此法一向是无想定所感异熟。由彼无想有情天中无想.及色。唯是无想定所感异熟故。此定无力引众同分.及与命根。以众同分.及与命根。唯是有心第四静虑所感果故。彼处余蕴是共异熟 准正理文同初师义。非评家义 此论云。谁之异熟。谓无想定 准此论文。唯与第四说别。前三师说.及评家义。皆说无想是无想定果。唯第四说通有心果。
论。无想有情至名无想天。此释无想有情天处。
论。彼为恒无想为亦有想耶。已下明无想天亦有想也。先问。后答。此即问也。
论。生死位中至还起于想。答也。谓初生彼天多时有想。将欲命终位亦多时有想。于其中间长时无想。以此义故名为无想。非是彼天全无想也。婆沙一百五十四评家云。如是说者。此事不定。或前多后少。或前少后多。随彼意乐有差别故 又婆沙评家云。出无想心通生得善.有覆无记无覆无记。通五部所断。几随眠随增者。色界有漏缘。谓第四定有漏缘随眠。问何故无漏缘随眠。于彼无想不随增耶。答彼计无想为涅槃。无想定为真道。乃至。生彼及从彼没。唯如是执还复随转。于真灭道不谤为无。故无漏缘尔时不起。问彼无想位三食亦灭。云何说有食。答食有二种。一先时能引。二现在任持。彼位虽无现任持食。而有先时能引食。故名为有食 问入无想心为通几性。几部所断 有人释云。虽未见文准彼出心入心亦尔 今详入心多分唯是异熟生心。以顺灭故。趣异熟故。前心虽非等无间缘。然正理论云。彼以宿业等无间缘为任持食。谓由宿业引众同分.及命根等。由续生心.及无间入无想果心。牵引资助故。彼亦有过去触等为任持食。无心位中唯有过去触等为食。现在都无。有心位中二种俱有。已上论文同婆沙意。
论从彼没已至力尽便堕。此明后报处也。彼诸外道初修定时。必有色界善心。厌生死苦求解脱处。求师及教不逢正教。遂遇邪师先闻邪教说无想处以为涅槃。起上缘见取执为出离。又起戒取非因计因。执无想定能得涅槃。即于欲界造后报业。随其胜劣生五趣异。为求无想起下诸定以为加行。自余定果非本所求不招引果。又非定业由无想定力生无想天。从无想出更不入定。无想定因势力既尽便堕欲界。不生上界无定力故。
论。若诸有情至生天之业。第二释也。此明生处法尔相系。婆沙一百五十四云。有说若造无想顺次生受业者。法尔亦造欲界顺后受业 又云。问定生何处。答有说生地狱。有说生恶趣。如是说者。定生欲界处所不定。或生恶趣或天.或人。
论。已辨无想至其想云何。已下释二定也。先释无想定也。
论曰至名无想定。类无想异熟释无想定也。别有二十一.或二十二。非色非心不相应行。能令二十二心.心所灭名无想定。
论。无想者定至名无想定。此释名也。前是属主。后是持业。无想假者有此定故名无想定。属主释也。即定无想名无想定。持业释也。
论。说如是声至与无想同。释颂如是声也。颂言如是者。唯显无想定灭心.心所与无想同。不同无想性类体数问何故名定。正理论云。由正成辨.或极成辨故名为定。有余师说如理等行故名为定。令心.大种平等行故 述曰。此中定言应名等至。随言便故名之为定。言等者有三义。一正义。二极义。二如理平等行义。前释取前二义。余师取后义也。即释等至名也。成辨义是至义也。定三名中等至。唯定非散通无心。散心无正成辨.及极成辨故。
论。此在何地至静虑非余。第二明依地也。
论。修无想定至修无想定。第三明作意也。
论。前说无想至一向是善。第四明性摄也。
论。此是善故至五蕴异熟。第五明果通局。
论。既是善性至正性离生。第六明顺受也 今详。此定既许有退今身还得 复云。唯是决定生受非后.不定 准此故知。若先入定已能招全五百劫果。即不合退更入无想。劫数定故。或可得招余蕴异熟。或此重入无想定等。感彼报时或入报出果。或入果出报。
论。又许此定至必不修行。第七明修人异也。先起见取执无想处以为涅槃。后起戒取执无想定以为真道方能入故。圣已断二取所以不入。
论。若诸圣者至无想定不。第八明成就也。文中有二。一问。二答。此问。
论。余亦不得。此略答也。非唯圣者不成未来。余凡夫人亦不得也。
论。所以者何。征不得所以也。
论。彼虽曾习至方便修得。此广答也。
论。故初得时至无未来修。便释成就世通局也。婆沙一百五十一云。入出无想定心俱是.第四静虑有漏善心。广如彼述。
论。次灭尽定其相云何。第四明灭尽定也。
论曰至灭定亦然。如无想定例释灭定。
论。此亦然声为例何义。问也。
论。例无想定至名灭尽定。答也 此亦然者。但例灭心.心所非同例余也。婆沙一百五十二云。问此灭尽定几物为体。有说此定一物为体。若灭现前即名无心故。问云何一灭刹那现前即名无心。答如一受刹那现前即名有受。一想刹那现前即名有想。一识刹那现前即名有识。如是一灭刹那现前即名无心。斯有何过。有说此定十一物为体。以十大地法及心灭故。有说此定二十一物为体。以十大地。善大地法。及心灭故。如是说者。随灭尔所心.心所法。即有尔所物现前为此定体 此与第三师别者。评家兼取欣.厌。第三唯二十一。故不同也。准义无想有二十二谓加欣。灭定有二十二谓加厌也。二定既唯灭心.心所为数。故知无想亦唯灭心.心所。四相准同 又婆沙一百五十三云。问入灭定时灭何等心.心所法。为过去。为未来。为现在。若过去者。过去已灭复何所灭。若未来者。未来未生云何所灭。若现在者。现在不住复云何灭。设非定力亦自灭故。答应作是说。灭于未来。问未来未至云何可灭。答住于现在遮于未来心.心所法。令不相续故说为灭。如断城路闭门竖幢。不令人入出故名除寇。此亦如是。有说通灭未来.现在。问现必不住复云何灭。设非定力亦自灭故。答先现在世心.心所法。令有缘法续起而灭。今现在世心.心所法。不令有缘法续起而灭。此由谁力所谓定力 上二说中应取前释。顺余文故 有人云。以是有说不是正者。即违多例。又一百五十三云。评曰应说。此入定心缘未来定。而不可说缘何刹那不缘何刹那。以未来定有多刹那。未有先后杂乱住故。又云。评曰应说。此出定心缘过去定。而不可说缘何刹那不缘何刹那。以过去定有多刹那相杂住故 准上论文既相杂住。不可别说。即是总缘过.未定也。然味定即缘次前净定。以味定是贪相应心缘别相惑。所以别缘次前定心而起。出二定心是善心故。总缘前定不别取也。
论。如是二定至作意为先。第一作意差别也。
论。前无想定至非非想处。第二依地差别。婆沙一百五十二。问何故下无无想定。一说云。下诸地有欢戚受。行相粗动难可除灭。第四静虑唯有处中受。行相微细易可断灭故。问何故无色无此定耶。答唯有异生计习此定。以为能证无想涅槃。无色界中无有无想异熟可计。故无想定于彼亦无 正理论云。前无想定在色界边地。今灭尽定在无色边地 以在非想非非想处。所受生身是最上业所牵引故。说名有顶。或有边际故名有顶。如树边际说名树顶。唯此地中有灭尽定 何缘下地无此定耶 厌背一切心。及边际心断方能得此胜解脱故谓由二缘立此解脱。一者厌背一切心故。二者边际心暂断故。若于下地有此定者便非厌背一切种心。以未能厌上地心故。亦不名为边际心断。以上地心犹未断故。应名厌背少分诸心。亦复应名中际心断。
论。此同前定至善等起故。第三明性同也。
论。前无想定至四蕴异熟。第四明招果别。文中有二。前明受别。后依地别。
论。前无想定至胜解入故。第五明修者别。有其三因非异生得。一怖断灭故。二唯圣道力所能引故。三现法涅槃胜解入故。远加行作涅槃想。近加行作止息想。
论。此亦如前至方证得故。第六初得同也。
论。又初得时至亦成过去。第七明成世同也。
论。世尊亦以至皆离染得。第八明世尊唯离染得。
论。世尊曾未至俱分解脱。已下第九对他部辨同.异也。文中有二。一问。二答。此即问也。
论。于起灭定至成俱解脱。答也。婆沙一百五十三云。何故世尊尽智起已名俱解脱。答已得彼定入.出心故名俱解脱。非得定体。则由此理名离染得。后时不由加行起故。
论。西方师说至后得菩提。述异部也。此师意说。菩萨学位已起灭定。后得菩提。
论。云何此中不许彼说。此责有部不许所以。
论。若许彼说至后生尽智。西方师证自义顺论说也。西方师是健驮罗国师。邬波鞠多此云近藏。佛涅槃后一百年出。是阿育王门师。
论。迦湿弥罗国至后方生尽智。此述婆沙宗也。
论。所以者何。西方师征。
论。传说菩萨至成三十四。释。以三十四心成菩提不入灭尽定也。
论。一切菩萨至起灭尽定。释三十四心成菩提所以。
论。外国诸师至斯有何过。外国反问也。
论。若尔至不越期心。出越期心过也。
论。理实菩萨至无漏圣道。西方师释。不越期心。与婆沙异。
论。若尔期心如何不越。毗婆沙师破西方释。如何得是不越期心。
论。谓我未得至诸事究竟。西方重释。不越期心。正理论云。岂不由斯已成违越欲起无漏圣道期心。如何菩萨为尽诸漏修未曾得见.修二道。欲拔有顶见断惑根。及除有顶修惑怨敌。立誓要期结加趺坐。事未究竟而于其中。舍所要期无漏治道。贵重无始能为诳惑世间定类。为获共有易得灭定而致稽留。如是善成三十四念得菩提故。
论。前说为善我所宗故。结归本宗。
论。虽已说二定至灭定初人中。次下有半颂第五重明二定同.异。
论曰至而得现起。第一明二定起处同也故婆沙一百五十三云。问何故生欲.色界能起灭定非无色界。答命根依二法转。一色。二心。此定无心断心起故。生欲.色界起此定时。其心虽断而命依色转。生无色界色虽断而命依心转。若生彼起此定者色.心俱无命根无依故亦应断。是应名死。非谓入定。是故生彼界不起。
论。若有不许至是名同相。引证明起处同也 言。若有不许至非五行。若不许色界起二定者即违本论 或有是色有者。谓色界有也 此有非五行者。五行谓五蕴。迦叶佛时以行名同蕴。婆沙一百九十二云。此中诸蕴以行声说。过去如来应正等觉说蕴名行。今释迦如来说行为蕴。此阿毗达磨中说五行者。欲显今佛所说五蕴则是先佛所说五行。已上论文 非五行者。谓有色界身不具五蕴也 言。谓色缠有情至此有非五行。引本论释也 或生有想天住不同类心者。是起异界心及无漏心。此心非色界故 若入无想定若入灭尽定者。是有想天中入二定也 或生无想天已得入无想者。生无想天中已入无想异熟 是谓是色有此有非五行者。结成非五行也。此上所说唯有色.行二蕴无余蕴也 言。由此证知至是名同相。结证同相。
论。言异相者至后复修起。第二明异相也。婆沙一百五十二云问何故生色界中能初起静虑。无色而非灭定。答静虑由三缘故初起。一因力。二业力。三法尔力。无色由二缘故初起。一因力。二业力。灭定由一缘故初起。谓由说力。唯欲界有佛说故能起现前。不由因力以余生中未曾起灭定故。不由业力以此定非业性故。不由法尔力以无色中无世界坏故 正理论云。谓灭尽定初起唯在人中。有说者.释者。及有强盛加行力故。
论。此灭尽定至斯有是处。明灭定有退也。若不退即不得于色界起 邬驮夷。是阿难共住弟子。
论。应如是知至亦有是处。正引经证退也。
论。应如是知至往色界受生。结证所以也。若不退起色界烦恼。即不得生意成天中。已离无所有惑得此定故。既经说生彼故知有退。
论。有余部执至此义亦成。述异释。无退义得成也。离第三定染得第四定。即第四定处亦名意成天。灭定不退亦得生彼。
论。第四静虑至契经说故。破异说也。
论。此若必然至超越定义。异执难也。
论。此定次第至随乐超入。释外难也 言次第者。据初修说。
论。如是二定至有顶地故。自此已下述多别也。此第一依地异也。
论。加行有异至作意为先故。第二异也。
论。相续有异至相续起故。第三异也。
论。异熟有异至异熟果故。第四异也。
论。顺受有异至生二受故。第五异也。
论。初起有异至最初起故。第六异也。
论。二定总以至灭受想耶。问定名也。
论。二定加行至名他心智。举喻释也 正理论云。何缘唯说灭受想定。厌逆彼二生此定故。谓想与受能为见.爱杂染所依。故先厌逆如是二法多诸过患。如立蕴中已广分别。故偏厌逆入灭尽定。
论。今二定中至心复得生。问心重生因也。
论。毗婆沙师至等无间缘。引婆沙释。由过去世等无间缘力能生也。正理广明在灭定位总无有心。故彼论云。无心有情理必应有。有命等故。异于命终有情色.心非决定有。心若定有色亦应然。色有时无心亦应尔。故有命者即名有情。然命必依色.心随一。引契经说识不离身。于定无心亦无违害。以即于此所依身中识必还生故言不离。谓一相续众同分中。识相续流非毕竟断。譬如鬼病暂不发时。由未永除仍名不离 乃至 然定后心复得生者。定前心作等无间缘所引发故。又加行中要期势力所引发故。
论。有余师言至非由心起。述经部宗。彼宗色.心互为因起。
论。故彼先代至心有根身。引经部宗古师证也。
论。尊者世友至故无有失。叙异计通难也。
论。尊者妙音至亦应不灭。述妙音师破也。
论。若谓如经至故有差别。反遮通难。
论。由此道理至诸心皆灭。结归婆沙宗也。
论。若都无心如何名定。外难。定是心所。若都无心如何名定。
论。此令大种至故名为定。述有部两释也。定即等至异名。散无此能。故等至名唯目于定。二定无心亦有此能。故此二定亦名等至。
论。如是二定至令不生故。述有部宗实有。若假即无有体。如何能遮碍心令不生也。
论。有说此证至无别实体。释经部假体也。
论。此唯不转至是有为摄。释。虽无体而名有为。
论或即所依至假立为定。第二释也。即无心位所依色身假名为定。
论。应知无想至余说如前。类灭尽定释无想定。
论。此非善说违我宗故。可解。正理论云。又执灭定体唯是假。未知何法为假所依。非离假依可有假法 述曰。如瓶等假。所依即是色等四境。若四境无亦无瓶等 又唯不转。其体是无如何可言是有为摄。此前后位.及现皆无有性。恒时不可得故。而言是有。是有为摄。但有虚言都无有义。若言假定亦有所依谓所依身。由定心引令如是起假立为定。是则此定应无记摄。非无记法可说为善 述曰。若身为所依即是无记。已下自立宗也 是故唯应依心.心起。非前定心力能遮碍余心。由此故知。离前心外定有别法能遮碍心。由此法故于无心位。虽有心因而心不起。即此别法名灭尽定。体是有为。实而非假。修观行者。由定前心要期愿力所引发故。令灭尽定势力渐微。至都尽位无遮碍用。意.法为缘还生意识。由此准释前无想定.及与无想 述曰。亦同实有。
论。已辨二定命根者何。自下第五半颂述命根也。
论曰至谓三界寿。此引对法会二名也。
论。此复未了何法名寿。问体性也。
论。谓有别法至说名为寿。答寿体也。
论。?/di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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