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唯识论述记-唐-窥基

佛经大全 > 大藏经 > 论藏 > 论疏部 > 成唯识论述记-唐-窥基 > 成唯识论述记-唐-窥基
。异实句故。如德业。汝德性。应非德性。异德故。如实业。业亦应然。准可知也。更互为喻。然此有别而无总量。二合有三。三合有一。为量可知。此中所言实.德.业者。即是各别当句为宗。言实等性者。即是同异性故别也。文言如德.业。但举实句之喻等取德喻。谓实.业等取业喻。谓实.德。
  次又令实非实。德非德。业非业。
  论。又应实等至如德业实等。
  述曰。便破实等。非正所明。量云。实应非实。异实性故。如德.业。德.业更互相望为量如实可知。文言如德.业.实等者。举实喻。谓德业于德喻中但举于实等取业句。及等业喻。谓实.德也。文中宗等言皆简略。但言实等应非实等。异实等性故。二三等合准前可解。
  论。地等诸性至准此应知。
  述曰。汝言地性。应非地性。异地故。如火等。火等一一相望亦尔。实中九种各各相望有九比量。德有二十四。业有五种。合三十八。返覆有七十六。各二二合三三合者乃有无量。第二准量云。地应非地。异地等性故。如火等。然岂不有违自宗失。何乃言地非地等耶。今者不然。此则应言汝所计地应非实地言简别之。我宗之地。非实地故。是假立故。又非实句之中地故。彼计火等亦非实句地。无不定过。前量应简别。文言略故也。
  论。如实性等至无别实性等。
  述曰。难令离实等无同异性。量云。实等之外。应无同异性。非唯一故。如同异性。如实性等无别实等性。实等亦应无别实性等。等德等性遮令同异有同异性。其实等性应更有实等性。非一法故。如实等法 实性者同异性也。然实等各异。义相似实等之外别立实等性。实等之性相似亦非一。应更别立实等性。相似之言简不相似。此即以性同实等例。若总.若别皆有比量。此中但有总而无别。别数如前。然文唯有以性同实例。无以实同性例。若破六句义即无违。若破十句有不定失。异.有能等非一相似。无别性故。今者亦以为所立中。应令别有性。例同于实等亦无过也。又非极成法。无不定失。
  论。若离实等至有非实等性。
  述曰。自下又以非实例实等难。谓离实等外别有实等性。应离非实等外立有非实等性。且如除实.德.业以外并名非实.非德.非业。即余六句.及无法是。有体法者唯六句是。今言七句应有非实性。异实性故。如德.业。德.业相望亦尔。又虽知德等皆名非实。其性即是非实性摄。然合八句皆非实性及与无法。无别有一大非实性总该九法故为量也。量云。除实余九。应别有一总性。实非实中随一摄故。如实句 此量虽成。然可直例不令立实性。何须令立非实性也。便违自宗。若不尔者。即一德上他说亦有非实性。故犯相符过。非德等性例亦应然。故论言等。
  论。彼既不尔至唯假施设。
  述曰。总结非也。彼非实既不尔。更无非实性。实等云何然。更有实等性。故同异性。唯假施设。
  论。又彼所执至如毕竟无。
  述曰。自下子段第三破和合句义。我佛法中法不相违假立和合。然彼所执别有一法。是实。是常。能和合法。能令实等不离相属。相离不相属。即不和合故破之。量云。如彼所执和合句义。定非实有。许非是有性及非实等八句诸法摄故。如毕竟无。即兔角等。体是一法举非有为因。体是多法举非实为首。故因中言非有实等。又性体别故。此中宗因皆有所简如前可知。
  有彼本许六句义者。前之五句现量所得。十句义中实.德.业.有.俱分现量所得。其此和合非现量得。故今破之。
  论。彼许实等至而可实有。
  述曰。彼计实等现量所得。分明证故。如前征诘。尚非实有。牒前所非。况彼自许和合句义非现量得。不分明证。可是实有。
  虽复非有遭此难已若复说言。
  论。设执和合至亦非实有。
  述曰。若执和合亦现量得。如前实等道理破之亦非实有。量云。和合性。非实有。实等十句随一摄故。如实.德等。实德等前已破故。故得为量。此破转计亦现量得。
  上来总别破讫。自下结归唯识之门而复总破。
  论。然彼实等至如龟毛等。
  述曰。自下第五总破六句。然彼计无非离识有。故但破九。初破实等离识自体竟不可得。次破缘实等智。非是缘实等现量智。初比量云。彼计实等。是有法也。非是缘离识实有自体之现量所得。是法也。合名为宗。汝许是所知故。如龟毛等 此无异喻。彼宗计此实.德等句。是缘识外实有自体现量所得。故今非之。现量者能缘也。此中遮非是缘离识外境自体现量智之所得。非是缘不离识境假有自体现量所得。义虽是缘不离识境心等所得。非必现量所得故。其实等句义。彼宗说是离识有体。能缘彼心是名现量。彼实等句是此现量所得。谓实等句义。是离识实有自体之现量所得。今者非之。复言缘者恐滥持业释。言其离识实有自体。即是现量。若以离识实有自体。属其能缘现量者。即彼此二宗一切心.心所法。亦非离识实有自体。觉等即是心.心所故。犯违宗过。为简此过故说缘言显依士释。缘显能缘。非离识有体实等句义之现量得。又若不言缘即无所简。其觉.乐等亦入法中。即有一分相符之失。彼亦说为不离识现量得故。由此应合实等句义总为二分。谓彼觉等心.心所法总为一分。除此以外法为一分。其能缘法总为三分。一唯缘实等非心心所法。二唯缘觉等心心所法。三合二为境。若论说言然彼实等非唯缘离识实有自体现量所得。为简德中觉等不离心故。恐犯违宗及相符故。说唯字者。简别缘实等。可置唯字通缘二者。即简不尽。以觉.乐等亦从实等。是离识实有自体。现量所得。实等亦从觉等。是不离识。实有自体。现量得故。今为简尽但应总言非缘离识等。其总缘者亦所简故。为简如是种种过失。故但说缘不言唯等。此中总为但有一量。准能缘智各别有九比量。若二二.三三合义准应知。
  论。又缘实智至如德智等。
  述曰。第二量云。缘实之智。非缘离识实句自体现量智摄。假合生故。如德智等。彼计缘实智生之时。假合生者。谓缘九实.及大有。及异随所有德。同异等实性。发生此智。然德智等皆假合生。亦缘多法假合生故。即非缘实现量智摄。缘实之智亦假合生。应非缘实现量之智。若作此解。无独缘德等智可以为喻。必合缘故。有及和合等必有所有及所合故。不作此解。缘大有和合之智非假合生。由是理故今更解。先假合生者显藉多法。藉因托缘智方生故。谓如意缘实时。藉我及合德法非法行等因缘。方生缘于实句。其德智亦尔。有及和合亦尔。许有别缘有及和合以为境者。然不要与实.德等境合方能缘之。以能缘智藉多法起。名假合生无过失也。前解境必有多方能生智。后解境可唯一。藉多缘生。名假合生。彼家所计。缘实之智。即是缘于离识之外实之现量。今正非之。此智非是缘离识之实现量智义也。
  论。广说乃至至如实智等。
  述曰。此为例破。如文可知。此破六句故至和合。义及九句一一为之。并前有九。若二合等准前应思。前破境实非缘离识现量所得。今意正破缘离识实等智非现量智。意明前实是非缘离识境之现量所得。后实智非是缘离识境之现量智摄。其眼识等虽缘多色假合而生。非缘实智。无不定失。前说和合非现量得。今遮现量者意。故不相违。准此知。境六皆现量得 又解境据本计破五非现量所得。智据末计破六非现量智。影互显也。
  论。故胜论者至妄所施设。
  述曰。此即第三总结非也。意明唯识心所变作故。是妄情之所施设。
  自下第三破事大自在天等执。即不平等因计也。若言莫醯伊湿伐罗。是大自在天。若长言摩醯伊湿伐罗。是事大自在天者。如言佛陀是觉者。若言抱徒憨是事佛者。今破事大自在天者执。彼计此天法身遍常。身如空量。无别居处。其变化身别有住处。
  论。有执有一至能生诸法。
  述曰。此中有二。初叙。后非。大自在天。一体实有。二遍一切。三是常住。四能生一切法。如此类计西方极多。初叙计也。
  论。彼执非理所以者何。
  述曰。论主总非。他返征已。
  论。若法能生至非真实故。
  述曰。自下别破有二。初破本宗。后难救义。初有五量。第一立量破其常住。从下向上为因为宗。或以义取。如理应思。量云。大自在天。决定非常。是能生故。如地.水等。余能生他者必从他生故。此中所说能生他因。得下贯通遍.实二宗。然下即以所破讫法。而为因故。相乘为论。不然即有随一不成。以彼不许大自在天非常等故。大自在天决定非遍。以非常故。如瓶等物。又非真实。以不遍故。如盆等物。今此既以非真实为法。即简心.心所等法。是虚幻有。非真有故。真如等不尔故许遍也。
  论。体既常遍至顿生一切法。
  述曰。更重破也。体既遍而且是常。遍故何不于一切处。常故何不于一切时能生诸法。如彼现生处及时等。遍故。常故。即二因也。此中二量前三为五。
  论。待欲及缘至违一因论。
  述曰。此违自宗。汝复若谓体虽遍常。以待乐欲并及缘故。诸法不一切处。及一切时生者。今汝宗言唯大自在一法为因。复言更待诸众生欲及诸法缘。即多法为因。岂不便违一因生论。
  论。或欲及缘至因常有故。
  述曰。大自在因一切时有。以是常故。何不众生欲。及缘一切时顿生。量云。汝言无欲及缘起时欲.缘应起。许自在天体恒有故。如余起时。此同瑜伽第六.七说。不能繁引。
  自下第四合破七外道计。准上应知。
  论。余执有一至虚空我等。
  述曰。梵即梵王。此事梵王者计。此下皆从所执所事以立其名。乃至事我者亦尔。有外计此是常是一。能生一切法。或计有一时是常是一。能生诸法。有计方亦尔。是一是常能生万法。此破能生别有一计。上破实有胜论等计故不同也。本际者即过去之初首。此时一切有情。从此本际一法而生。此际是实是常。能生诸法。古人云。诸部有计。时头众生。与此同也 自然者。别有一法。是实是常。号曰自然。能生万法。如此方外道。亦计有自然是一是常能生万法。虚通之理名不可道之常道也。稍与彼同。虚空亦然。别有一法一切有情皆因而有。其我亦然。别有一我能生万法。前破实有。今破能生。故前后别。宿作因等非一故论言等。
  论。常住实有至皆同此破。
  述曰。以上诸法皆是一物。是实常住法。具诸功能生一切法。与大自在义相似故。合例为破。然以不如数.胜论等。别有炽盛多部类故。不标其名各各别破。然勘瑜伽第六.七卷.显扬十一.十二.十六.大论中.及广百论。方知此等外道名计。
  自下第五二声论师合一处破。初叙二计。后正非之。
  论。有余偏执至表诠诸法。
  述曰。明论声常。是婆罗门等计。明论者先云韦陀论。今云吠陀论。吠陀者明也。明诸实事故。彼计此论声为能诠定量表诠诸法。诸法揩量。故是常住。所说是非。皆决定故。余非揩量。故不是常。设有少言称可于法。多不实故亦名非常。梵王诵者。而本性有。然声性非能诠。下破之中彼无同喻为不定过。
  论。有执一切至方有诠表。
  述曰。待缘显者。声显也 待缘发者。声生也 发是生义。声皆是常。然有时闻及不闻者。待缘诠故。方乃显发。此有二类。一计常声如萨婆多无为。于一一物上有一常声。由寻.伺等所发音显。此音响是无常。二计一切物上。共一常声。由寻.伺等所发音。显音亦无常。如大乘真如万法共故。唯此常者是能诠声。其音但是显声之缘。非能诠体。此通破声显.声生计内计外全分一分。如因明疏叙。今不繁述。今破计一切。少分亦自破。或少分一切摄诸计尽。
  论。彼俱非理所以者何。
  述曰。总非他失。他还返征。
  论。且明论声至如所余声。
  述曰。破初婆罗门等计。量云。汝明论声应非常住。许能诠故。如所余声 余声即是非明论外余一切声。以彼声性非是能诠故无不定。
  论。余声亦应至待众缘故。
  述曰。破第二师也。此言余者有二义。一计余。是前明论者计之余也。二声余。前计少分。今计全故。又前破明论声计。今破彼声外之常声。故云余声亦应非常声体。待众缘故。如瓶盆等 然彼所计声性与声别。声性即是所发音响声之体。故今总言非常声体。若破所发音声。言非常声。若破声性言非常声体。声及声性合名声体。若但言非常声。他以声性例所发音为不定过。若言非声。即违自宗。故但总言非常声体。又简真如。虽待缘显。非常声体故。因云。待众缘者。若言待缘显。即声显成自生俱不成。若言待缘生。即自生成显不成。为对二宗自无有过。故但总言待众缘故。若言待众缘生显故。文繁无用故不具述。
  自下第六破第十三外道计也。
  论。有外道执至而体实有。
  述曰。于中有二。初叙计。后破之。此初也。即是顺世外道所计。此唯执有实常四大生一切有情。一切有情禀此而有。更无余物。后死灭时还归四大。其胜论所计父母极微。此亦兼破。然此胜论更许有余物。顺世不然。执实执常。执能生粗色此是因也。又胜论师及此顺世。执所生之色不越因量。量只与所依父母本许大。如第三子微。如一父母许大。乃至大地与所依一本父母许大。本极微是常。子等无常。亦是实有。色是德句。极微非色。今言色者。以自宗义说彼法体。然只地.水.火.风四有极微。余无极微。谓色.声等。
  论。彼执非理所以者何。
  述曰。初论非云彼非应理。彼次返诘所以者何。
  论。所执极微至体应非实。
  述曰。下破有三。一破能生四大。二破所生粗色。三合破二。初有三量。一有方非实难。顺世极微及与卫世。皆无方分。唯有圆德。然今设破。若有方分。即立量云。所执极微体应非实。有方分故。如蚁行等。彼许蚁行有方分非实有。故以为喻。文中非次。准量应知。又以佛法义征可有拟宜之方分故。如蚁行等。此即破实。
  次第二无分不生难。
  论。若无方分至生粗果色。
  述曰。又汝根本执无方分者。量云。所执极微应不共聚生粗果色。无方分故。如心.心所。心.心所法亦不共聚生粗果色。故以为喻。此即有分。及无分难。
  次第三能生非常难。
  论。既能生果至极微常住。
  述曰。汝之极微应非常住。许能生果故。如所生果 果即子微等。
  上来初有方分难父母实有。次无方分难能生粗色。后能生果难父母常。总破能生父母本极微竟 下破所生果。于中有二。无常极成。故不须破。次下第一难所生之果。不粗于因量。至下文言既多分成应非实有。第二方是难果实有。初中有四。一合破顺世.胜论本计果量同一因微。第二量德合下。唯破卫世粗德合救。第三合破顺世.卫世遍在自因之救义执。第四合破顺世.卫世果多分合故成粗救。
  论。又所生果至不名粗色。
  述曰。此中量云。所生之果色应不名粗。与本极微等故。犹如本极微。又应返难极微应是粗。量云。所执极微应不名细。与粗量等故。如粗果色 又彼执。地等所生粗果。眼根等色根所取。父母极微非色根取。以极微细。非色根取故。
  论。则此果色至便违自执。
  述曰。自下破粗果色应非色根取。量云。所执实粗果色应非色根所得。与极微量等故。犹如极微。若不言实色根所得。即违自执。自执许色根得诸粗色果故。
  论。若谓果色至色根能取。
  述曰。此下第二唯胜论师计。彼转计言。所生果色与量德合。即德句中量德有五。即微量大量也。有量德合。故虽与极微量等非粗。似粗色根能取。然本极微非粗德合故。
  论。所执果色至无粗德合。
  述曰。今为量云。此所生果色。应无粗德合。与本极微体量等故。如本极微。
  更返难之。
  论。或应极微至处无别故。
  述曰。此中量云。或应本极微有粗量德合。与粗果色处无别故。如粗色果 以量既等即一处住体相涉入。名处无别。文无别因。意说相入。相入即是量等子微之义。子微今以量无别为因。显父母亦得。父母以处无别为因。显子微亦得。互影显也。
  论。若谓果色至可名粗者。
  述曰。此下第三子段。合破胜论.顺世二师。谓彼救言。前言果色等于因量。谁谓所生一色之果。唯与一个极微量等。今云等者。等如二个父母极微。遍在二因之中。因既有二。果等于彼。故可名粗。
  论。则此果色至处各别故。
  述曰。此正述难。极微所生一果色体应非是一。如所在因父母极微。处各别故。如父母极微 此但应言如二极微量。以三微果等因非极微故。但可总相相即言如因量。又文中少。此意欲显一子微居父母二极微之中。即在此者非彼。在彼者非此。云如所在因处各别故。量云。所生色果。体应非一。在此东者非西。处各别故。如所在因父母极微。
  论。既尔此果至色根所取。
  述曰。既子微为二。如父母极微还不成粗。由此粗色如父母极微。亦非色根所取。此中二量如次前说。
  论。若果多分至何用果为。
  述曰。下子段第四合破救义。若彼遭难复设救言果色一一细分之时即非是粗。多果色合故成粗者。今难之云。即多父母因极微合时。足得成粗。及足成与色根为境。更用子果粗色何为。彼执父母极微众多虽合。仍不成粗。果色不然。合即粗故。今立量云。多父母极微合应不成细。量等粗果故。如粗果色 果色多合应不成粗。量等极微故。如父母极微 彼说父母极微设和合时。亦非根之境。粗色相合即成根之境。今令父母极微合成根之境故。言足成根境 又立量云。多极微合亦应成粗。许多合故。如粗果色 彼许多极微虽合不成粗故也 多极微合应成根境。许多合故。如粗果色。
  论。既多分成至前后相违。
  述曰。此下第二破所生果体是实有。果既多分成粗应非实有。多分成故。如军林等 又汝所执前后相违。前言果色子微一物虽粗。仍量等彼一因之微。既被难已云量德合。又复转言量等二因微。乃至今言。多分所成粗元非一物。又多分成复称实有。故是前后相违转执。
  论。又果与因至如二极微。
  述曰。自下大文第三。合破父母及子。又粗果色与因极微俱有质碍。亦应不得同一处住。如二极微。二极微有碍。即不得同处。如何因果二色俱有碍遂得同处。同处者即相涉入义。谓所生果色涉入因极微中。故为此破。上来意尔。此中比量虽非次第。如文具有。量云。粗果。与因父母极微。应不同处。许有碍故。如二极微。
  论。若谓果因至药入镕铜。
  述曰。若彼救言因果相受入。如一沙受水。鍮石之药入于镕铜。沙得水而不增。铜得药而不长。即水入沙腹中。药入铜里。因极微得果色因不增大。如沙受水等。故无违者。牒彼计也。
  论。谁许沙铜至非一非常。
  述曰。今破之云。谁许沙.铜体受水.药。此即不许沙体受水。但入二沙中间空处。不入一沙体之中也。亦应果色入二极微中间空处。不入一极微之体中。谓药入铜亦复如是。即是造金鍮石是也。谓药于铜中安。变成金时。药但入铜之空隙处。非入极微之中。是此宗义。此显不入义 下就宗难。若果色入因极微中。应如沙受水而离。谓水入沙中。二沙即相离远。不是水微入沙之中。一量云。汝宗水入沙。应离非一。许水入中故。如二沙中间 二或子微入父母极微腹中亦应离非一。许入中故。如水入沙 三又二微相触。如粗物相击体不相受遂即离散。汝何言果色入因极微之中。因极微体应离散。为果微所触故。如粗物相击。又药入镕铜。入其间隙。二极微不相入。虽居间隙。药令铜极微变为金者。量云。果色设许入因极微之间。亦应变彼因极微异本。许入极微腹中故。如药变铜也 故论言应离变者是也。水入沙而离。或相击而离。药入铜而变也。沙离故非一。药变故非常。汝极微亦应尔。非一非常。如铜.沙等。
  论。又粗果色至彼应如此。
  述曰。此中二十论言。一应无次行。俱时至未至。及多有间事。并难见细物。破卫世计。今亦同之。果色是一。如得此一处一分时。一切处一切分亦应得。以彼此一故。彼应如此。论虽为比量但举一边。亦应言此应如彼。大乘以理。无实一物。乃至一极微亦无实一。是假立故。无不定失。今破实一也。
  论。不许违理至虚妄计度。
  述曰。不许违理者。谓若不许得此即得彼。即违彼此是一体之比量理也。若许便违世间之事。进随自宗得。违事不成。退随他不得。违理不成。此即近结。若远结者。进从于他。便违自教。退随自教。有违理失。故是所执进退不成。但是妄情所计度也。结归唯识。
  论。然诸外道至不过四种。
  述曰。就破外道中。上来别破十三外道法讫。已下第二总摄为四种。于中有二。初总后别。此总举讫。
  论。一执有法至如数论等。
  述曰。此即僧佉自部之中分为十八部。故今言数论等。或他外道等非一。彼说。胜论所执大有同异。我自宗中不离有体法外别有此二性。二性即法体。法体与此一故 有等性者。等同异性也。不言同异言等性者。显有等是彼性故。又等同异显类别故。以是法性。故别破之。
  论。彼执非理至体无差别。
  述曰。此非之也。第一违比量。勿一切法即有性故。皆如有性是一无差。汝既执有体法即是有性。但是有体法有义不殊。皆是有故。故有体法应无差别。今立量云。汝唯量等。应无差别。即有性故。如诸法非无 诸法非无。即是有性。有性皆无别。其有性既无差。法亦应尔。故以为喻。
  论。便违三德至诸法差别。
  述曰。此违自教及违世间。汝宗二十三谛。自望虽无别。以体即自性故。而许三德及我四法有别。故论中言三德及我。又汝三德及我四法。皆应无差。即有性故。如二十三谛。二十三谛体无别故。若言一切悉皆无差。岂不自违宗意 又我等者。等二十三谛差别体相。又违世间现见可知。此破大有即有三违。一比量。二自宗。三世间。
  次难同异性。
  论。又若色等至青黄等异。
  述曰。但言色性。即一切色无有差别。一切色法皆有变碍为色性故。诸人共许。今立量云。此青.黄等色应无差别。即色性故。如色性 色性一切色是一。诸色皆色性。故以为喻 问破一切法即大有同异。今佛法岂离法外别有大有等耶 答曰。我但破汝之非。非我即为定也。
  论。二执有法至如胜论等。
  述曰。胜论自部亦有十八。故复言等。计前已叙。
  论。彼执非理至体不可得。
  述曰。此总破也。汝大有外一切法体应不可得。非有性故。如已灭无。即举五无之中一也。
  论。便违实等至现见有物。
  述曰。若体不可得。便违自执实等是有。违自宗也。亦违世间现见有物。三失如前。此破大有。
  次难同异。
  论。又若色等至非眼等境。
  述曰。难色若非色性。应如声非眼境。量云。汝色应非眼境。非色性故。如彼声等。此中色等言。即等取自所依三大。及余眼境者。恐有不定过故。又更互作法。等一切法。故后言等 问若难色非眼境。岂不违宗.世间.现量等过 答彼所执色通常无常。是无碍德句收者。佛法不许。有法既言汝所执色。以别其宗。故无违教.现量等过。
  论。三执有法至如无惭等。
  述曰。即是尼揵子。今正翻云离系。亦云无惭。即无羞也。离三界系缚也。以其露形佛法毁之曰无惭。即无惭羞也。言等者。种类非一故。其有等如共相一切法体不无。体皆同故。法如别相。相状异故。如共故非一。即别法体故非异。不是别计有大有等。而说亦言。同异性亦尔。一切色同一同异故。此表成俱。其第四师遮即违此说。义亦同故。
  论。彼执非理至一异过故。
  述曰。一同初过。异同第二过故。
  论。二相相违至俱不成故。
  述曰。一异既相违。如苦乐体异。一异体应别。二相违故。如苦乐等 一异体同俱不成者。一异不应同体。相相违故。如苦乐等 一即非一。体即异故。如异 异即非异。体即一故。如一 言俱不成。一异二法俱不成故也。
  论。勿一切法皆同一体。
  述曰。汝一切法应皆同体。许相违法得同体故。如一异相违。一异相违许同体故。一切法成一体也。
  论。或应一异至理定不然。
  述曰。一故一切法同体。异故诸法体不同。如杌似人牛说为人牛。是假非实。而义说故。此中量云。汝一异应假非实。二相违法一处说故。如似人牛。
  论。四执有法至如邪命等。
  述曰。如邪命等者。即是阿时缚迦外道。应云正命。佛法毁之。故云邪命。邪活命也。此执非一故亦言等。
  论。彼执非理至同异一故。
  述曰。谓若言非一。同前异过。若言非异同前一过也。彼若复言不须别言若非一同前异破。别言若非异。同前一破。应一时言非一非异。
  论。非一异言为遮为表。
  述曰。此问定也。
  论。若唯是表应不双非。
  述曰。双非非表。故如云石女无儿无女。双无之言无所表故。
  论。若但是遮应无所执。
  述曰。量云。汝应无所执。但遮他故。如言石女无儿女等。
  汝所执法即是所表。云何言遮都无所表。无所表故应无所执。以无执故何所竞耶。
  论。亦遮亦表应互相违。
  述曰。若遮时无表故。若表时无遮故。此二相违如何言一。汝之表.遮应非体一。相相违故。如水火等。
  又此言表即同第一。若言遮者即同第二。
  论。非表非遮应成戏论。
  述曰。何所名目。但是戏论。俱无所成。
  论。又非一异至决定实有。
  述曰。即违世间有一异物。谓青是一。与黄为异故。以双非故。即无有法。便违自宗色等有法决定实有。一异相违非实有故。如何非一异。岂色与色非一。与声等非异。
  论。是故彼言至勿谬许之。
  述曰。总结非也。此唯矫诈复苟避过。诸有智者勿谬许之谓为中理。
  成唯识论述记卷第一
  成唯识论述记卷第二(本)
    沙门基撰
  自下第二别破小乘。于中有三。初总问。次略答。后广破。
  论。余乘所执至如何非有。
  述曰。即总问也。大乘之余即小乘也。若言异识大乘亦成。色异心故。今言离识简违宗过。
  论。彼所执色至理非有故。
  述曰。即略答也。心心所等稍同大乘。故且未破。
  论。且所执色至非极微成。
  述曰。下广破也。于中有三。初破色。次破不相应。后破无为。以心.心所是能取故。体即识故。稍相近故。后总破内方始破之 破法之中总有十一部。显义别破。谓萨婆多.经量部.正量部.大众.一说.说出世.鸡胤.上座.化地.饮光.法藏等计。自余九部宗类皆破 就破色中有三。初总叙外执色之类别。次别牒破之。后总结非有。此即初也 对有三种。谓即所缘.障碍.境界。初所缘有对。谓心.心所于自所缘。次障碍有对。谓十色界自于他处被碍不生。如手碍手等。后境界有对。谓十二界法界一分诸有境法于色等境 初后别者。心.心所法执彼而起。彼于心等名有所缘。若于彼法此有功能。即说彼为此法境界。如俱舍第二等广说其相。然此中说。对谓对碍。取障碍有对。十处名有对。法处名无对。彼此共成。除胜定果。余宗无故。
  论。彼有对色至非实有故。
  述曰。牒有对破也。于中有三。初破有对。次破无对。后双破之 初中有二。先破诸部有对不成。后结有对不成 破有对中有三。初破能成有对极微不成。次破所成有对眼等不成。后申正义 破能成中。初总非。次别破。后总结。此总非也 能成所成根微等义。至文当知 然经部等极微随眼.色等十处所摄。然非是假。非眼识等得。成和合色为眼等境故。以理而论唯意识得。应法处收。以实从假色等处摄。以假揽此实法成故。正理论中与经部诤。法处不许别有色故。非法处摄也 萨婆多极微随色等处摄。即和.集色等。细从粗摄故 大乘极微法处假色。不能成眼等积集色故 由此应作四句分别。经部十处粗假细实。大乘世俗粗实细假。萨婆多等粗细俱实。一说部等粗细俱假。以经部师.萨婆多等所计极微各疏远故。今破之也 然诸部计全疏远者。因言叙之。近者不述。彼有对色定非实有者。总立宗非。正对萨婆多。若对经部非彼所许。欲难不极成所成有对故。不作此解言对经部者。犯相符极成。彼说所成有对非实有故 能成极微非实有故者。总立因非。然此因有随一不成。
  下文有二。初破有碍无碍。后破有方分无方分。
  论。谓诸极微至是假非实。
  述曰。自下别破萨婆多师.经部等计。皆说极微是实有故。皆是碍性。三有对中障碍有对。有对名碍。萨婆多极微是碍 若有方分名碍。萨婆多非碍。唯经部有。已下随应。量云。此应是假。许质碍故。如瓶等物。
  五根.五境亦摄在中。无不定过。此是经部方分质碍。及萨婆多本计。
  自下设遮。
  论。若无质碍至成瓶衣等。
  述曰。恐有异计亦说极微无碍。故今设破。又无方分名为无碍。萨婆多等亦名无碍 量云。汝之极微。不能集成瓶等。以无碍故。如非色法 无为.不相应.心心所等。皆摄在喻中。亦无不定。若对萨婆多。因应改云无方分质碍故。不能一一。可寻比量。正彼论文子细分段亦准可知。
  论。又诸极微至便非实有。
  述曰。此中量云。所执极微。应可分析应非实有。有方分故。如粗色等。此二比量破经部师诸计极微有方分者。然方即分。更无有分故。二十唯识云。极微有方分。理不应成一。
  论。若无方分至承光发影。
  述曰。下难无方分。略有五难。此第一极微无方分应无光影难。无方分者是萨婆多计。彼以极微等即是和合色。和合色外无别极微。极微外无和合色。以理难云。汝和合色。应无方分。体即极微故。如汝极微 成和合色无方分已 遂立量云。汝和合色等。不能承光发影。无方分故。如非色等。
  论。日轮才举至光影各现。
  述曰。此叙理也。如日轮举照柱等时。东处承光。西边发影。故言各现。
  论。承光发影至定有方分。
  述曰。此正难也。承光发影东西不同。故知极微定有方分。如日照一柱。其中极微无方分者。应日照东处西边有光。无方分故。应无所隔。汝之极微。应有方分。即和合色故。如和合色。东处非西。明有方分。
  论。又若见触至必有方分。
  述曰。此第二极微无方分见触无差难也。即事申理。若执极微都无方分。眼见壁等。及手触时。唯得所见.触之此边。不得所不见.触之彼分。此和合物即诸极微。极微无方分。见触此边之时。应亦得于彼分。此即彼故。彼如于此。为量同前。粗色方分既即极微。故知极微定有方分。
  论。又诸极微至共和集义。
  述曰。此第三极微有中表。一应成六分难。又若无方分。即不能或和或集。和对古萨婆多师。集对新萨婆多顺正理师。极微。应不和.集成粗大物。以无方分故。如虚空等 然经部师说有方分。今难无方分便非和者。故知唯古萨婆多师义。不然因有随一不成。随所住处。设许汝不相触著。相拟宜时必有上下及四方差别。所拟东边既非西边。明有方分。东若非东。西应非西。便为非色非谓极微。
  论。或相涉入至定有方分。
  述曰。此第四极微无中表微聚不异难。若无所拟东西等方。所有极微应相涉入合为一体便不成粗。二十颂云。极微与六合。一应成六分。若与六同处。聚应如极微。初半是前。后半是此。由此极微定有方分。故俱舍云。触与不触皆应有分。
  论。执有对色至应无障隔。
  述曰。此第五极微即粗色。应无障隔难。汝有对粗色应无障隔。即极微故。犹如极微 汝执有对色即是极微。极微之外无有对色。极微若无方分。粗色应亦无方分。无方分故亦无障隔。如非色等。为量同前。二十颂云。无应影障无 此障无也。
  论。若尔便非障碍有对。
  述曰。若无障隔。便非障碍有对所摄。量云。汝之十处。非障碍有对。无障隔故。如心.心所。
  论。是故汝等至定非实有。
  述曰。由此汝极微必有方分。有方分故便可分折。可分折故定非实有。二十颂云。聚不异无二。
  论。故有对色实有不成。
  述曰。此结非也。能成极微既非实有故。所成有对之色实有不成。
  上来破能成极微不成讫。下破根.境所成有对不成。
  论。五识岂无所依缘色。
  述曰。自下第二明所成有对不成之中有二。一问。二答。此问也。小乘问曰。若无能成实极微故。无所成有对色。汝大乘五识。岂无所依.所缘之色。
  下答有三。初申正义。第二破眼等内处不成。第三别破外处不成。
  论。虽非无色而是识变。
  述曰。即申正义。此中虽言义兼德失。色义片同。意显识变不同他色。即论主答。虽有所依.所缘之色。而是识所变现。非是心外别有极微以成根.境。
  论。谓识生时至为所依缘。
  述曰。此解识变。谓八识生时内因缘种子等力。第八识变似五根.五尘。眼等五识依彼所变根。缘彼本质尘。虽亲不得。要托彼生。实于本识色尘之上。变作五尘相现。即以彼五根为所依。以彼及此二种五尘为所缘。五识若不托第八所变。便无所缘。所缘之中有亲疏故。以上是总初申正义。
  论。然眼等根至非外所造。
  述曰。自下第二别破五根。色等五尘世间共见现量所得。眼等五根非现量得。虽第八识缘。及如来等缘是现量得。世不共信。余散心中无现量得。以但能有发识之用。比知是有。此非他心及凡六识现量所得。唯除如来。如来小乘计亦为现量得。非世共许故不为证。此但有功能。非是心外别有大种所造之色。此功能言即是发生五识作用。观用知体。如观生芽用比知体是有。观所缘论亦作是言。识上色功能名五根应理 以用比知体性是有。由此说根唯是种子。二十颂云。识从自种生。似境相而转 观所缘论不言现色。言功能故 然今此义诸说不同。大众部等说。五种色根肉团为体。眼不见色。乃至身不觉触。以经说言根谓四大种所造各别坚性等故是肉团。肉团不净故不见色。稍胜余色故名清净 萨婆多师别有四大生等五因。为其因缘造根.尘等。大唯身触。根虽积集。离心之法。仍实有体 成实论师名师子胄。本于数论法中出家。因立彼义云。由色.香.味.触四尘以造四大。是无常法。此中四大总得成根。为五根体 经部五色根.境。虽体并假。实极微成 说假部通假实。蕴.处门中摄各别故 一说部说。唯有其名都无体性 顺世外道计即四大 吠世史迦。四大俱是实句所摄。坚.湿.暖.动德句所摄。眼唯得三。但除风大。身根得四。亦得坚等。然彼宗说。眼根即火。耳根即空。鼻根即地。味根即水。皮根即风 数论师自性生大。大生我执。我执生五唯。即色.声.香.味.触。此五是我所受用物。受用物时必有用。根谓十一根。不能自起。必待五大。待五大故从五唯复生五大。五大生已方成十一根。是能受用具故。有说色造火。火成眼。声造空。空成耳。耳无碍。声亦无碍。香造地。地成鼻。味造水。水成舌。触造风。风成皮。心根有二说。一说是肉团。一说非色。非色者不说造。是色者说造。或说唯地造。或说五大皆能造余根。亦有说五大通能造之 然今大乘一解。内自种子为其因缘。心内所变现行相分四大为增上缘。造根.境.色。故此论说。非是心外实大所造 二解云。根即种子。名功能故。名种子故。引教如前。于中三说。至下当知。体既非色。非是外处四大所造 三解云。五根据实皆通现.种。然论多据现色名根。此中造义诸门分别。如对法疏。
  论。外有对色至内识变现。
  述曰。且萨婆多五尘离识皆有实体虽缘积聚仍体实有。经部师说。实极微成。五尘体假。说假部计。若在处门以缘积集说之为假。若在蕴门五尘体实。故五尘体总通假实。若成实论师体是实有。仍是能造一说部说。唯有假名无实尘体。数论师说。五尘体常。仍是碍性。能造所摄。胜论师说。声.香唯无常。色.味.触通常无常。五皆无碍。顺世外道计即四大。
  大乘之中有以过去五识相分为五尘。有以现在大种。及所造为五尘。然有假实。如色中二十五种。四显色实。余色皆假。响声假。余声实。触中所造假。四大实。不见香.味通假之言。心外有对前已遮破。故此诸根但是内识之所变现所缘论云。内色如外现。为识所缘缘。许彼相在识。及能生识故。
  论。发眼等识至生眼等识。
  述曰。然虽识变作用有别。发眼等识名眼等根。此为依故生眼等识。勿谓识变但是色者皆无差别。此即结根及解根义。
  然且依常徒义释此文者。以现行清净色为五根。诸处但言四大所造净色名根。若约观所缘论。陈那即以五识.种子名为五根。或以五尘种子名根。第四卷中护法救义。五识业种名为五根。对法第一云眼界者谓曾现见色及此种子。又瑜伽决择分等。皆以现行.种子二法为眼根等 然唯种家。释对法等者。由本熏时心变似色。从熏时为名 又即识之种子现有生识用 故假说为现行色根。若唯说现行为根。释唯种子文者。如下第四卷.及观所缘论。释通现.种文者。实唯现行是根。以大所造说净色故。对所生之果识。假说现行为功能。实唯现色。功能生识之义。大小共成。举之以显。体实有无。彼此竞故不说。以圣教言根谓净色故。其实种子非五根性 俱用之家如下第四自当广释。不能预述 唯种子者。陈那等义。以二十唯识说五色根皆是种子。如第四卷引。唯现行者无别师说。此中但约诸处教文显相义说。即护法等通用现.种为根。根既然境亦尔。且助陈那故言业种亦是根体。可寻下第四.及观所缘.二十唯识.对法第一等。不能繁引。
  上来第二别破根讫。自下第三破所缘缘。
  论。此眼等识至为所缘缘。
  述曰。下破所缘缘。大文有三。初标识变定所缘缘义。次正破执。后归正义。此标识变也。内识所缘不离心之境我亦许有。然心外所缘缘决定非有。外人执他身心聚等一切外境能生心者皆所缘缘体。故今非之。即总非十八部。然大众部.一说部.说出世部.鸡胤部。亦缘自心。亦缘心外法。今非一分故无过也。故宗轮云诸预流者心.心所法能了自性。至第二卷当知。
  论。诸能引生至此所缘缘。
  述曰。以上总文。谓色.心等能为引生。缘似自色.心之识者。汝执彼是此所缘缘耶。此即总牒共许所缘缘义。下欲别破。此对除正量部以外夫识缘法。法必有体能生识故是缘义。无法即非缘。识上必有似境之相。是所缘义。若无此相名所缘者。即眼根等应眼识所缘 若尔即镜所照亦具二义。面等望镜应是所缘缘 此亦不然。此镜非为能虑托故。至下第七卷四缘中广解。然此大小二乘共许。非唯自宗。其似境之相即是行相。大小乘别。如第二卷末.及观所缘论。不能烦引。如色为缘发生眼识。眼识缘色时。有似色之相。即是行相名似自识。
  论。非但能生至所缘缘故。
  述曰。下正破执。于中有四。一破正量。二破经部。三破古萨婆多。四破新萨婆多。此中唯破正量部。正量部识不立似相。直取前境即名为缘。吠世史迦眼舒光至境缘。余尘至根方缘。下既别破萨婆多故。此初破正量部也。正量不许具二义名缘。但能生识即是所缘。何假似自者。今难之云。以能生识故是所缘缘者。其因缘等应是所缘缘。等者等取等无间.增上缘等。对立量云。且汝眼识现缘色时。眼识所有因缘等应是眼识所缘缘。宗也。但能生眼识故。因也。如现色等。喻也 或翻遮色等非所缘缘。如眼根等但能发生无似相故。经部师等。因缘等者。种子等也。萨婆多等。因缘等者。同类因等也。彼并非眼识所缘缘。故今非地。又与能生识是所缘缘。为不定过。且望一色处作法。汝此色处为如声等能生五识故。是五识中随一所缘缘摄。为如眼等增上缘同类因等。能生五识故非是所缘缘。因缘等法既非所缘缘。心外色等应知亦尔。此破亲所缘缘。然小乘等共计。他心等法为自识亲所缘缘。即是心外取法。故今破也。此等亲疏所缘缘义。分行相事等。如第七卷说。若不遮心外法为疏所缘缘。即是第八为质。余识托之而变。观所缘缘论说。过去色识是现五识所缘缘。二十唯识等。并如下第四卷。不能别叙。
  上来第一破正量讫。自下第二破经部师。
  论。眼等五识至似彼相故。
  述曰。此牒经部师计。自下并同观所缘缘论。彼说实有极微非五识境。五识上无极微相故随彼彼处所摄众多极微共和合时。总成一物名为和合。如阿拏色等以上方为五识境。和合是假。依实微立。即五识上有和合相故。名五识似彼相也。
  论。非和合相至定不生故。
  述曰。此下正破。量云。其和合相。非异极微有实体。即极微故。如极微此犯相符。经部不说和合有体。故今牒定也。说和合相既非实有。方显非是五识缘故。非汝经部师其和合相。异本真实极微有实自体。分折彼和合时。能缘假和合相识定不生故。
  论。彼和合相至是五识缘。
  述曰。和合既假说许是所缘识上有相。不许是缘。以假无体故。
  论。勿第二月等能生五识故。
  述曰。举月为难。应立量云。汝和合色处。设许是眼识之所缘非是缘。以彼都无实体性故。如第二月。第二月彼计亦是假不生五识。唯意识所缘。观所缘缘论颂云。和合于五识。设所缘非缘。彼体实无故。犹如第二月 经部第二月亦非五所缘。今以为喻者意取少分。谓和合于五识是有法。非缘是法也。彼体实无故。犹如第二月。但以义纵和合设为所缘故。文中云设。非第二月亦许所缘。此中但遮有其缘义。不说彼为五所缘故。又第二月依瞿波论师略有二解。一解云。唯意识得。此中为五识喻。非缘义等故无过失。以五识是有法所收。同喻无有无所立失。又以义减文。于有法之中须除五字直言和合于识设所缘非缘为宗。是意所缘故。或除设所缘字。但言和合于识非是缘。为宗亦得 二解云。第二月空花等相。即眼识等所缘。于中执实等方是意识。若依此义。空花等色便无本质。亦非法性故前解胜。护法同前。又所缘是境义。有无俱成。彼文既正。不须减加。其经部师。亦不说五识缘第二月故。论文之中宗.因.及喻准量应知。今不许彼实是所缘故言设也。五识缘长等假法。应有不定过。今释之言。唯取五识一向缘实故无违也。然触处中涩等。即四大分位差别名之为假。身根所得。不同长等聚集假摄非眼识等得。说为色处以明了取依眼为门故。若说五识亦缘假者。此是识内。不同他宗。如缘命根等亦是所缘缘。别变为相。依他摄故。或兼实缘。汝之和合识外无法不可为例。如对法抄。
  论。非诸极微至各作所缘。
  述曰。此第三牒本萨婆多毗婆沙师义。如经部师。极微和合所成是假。不能为缘发生五识。今和合时一一极微有和合粗相。各能为缘发生五识。以有实体能为缘故。然别极微相五识不得故非之也。
  论。此识上无极微相故。
  述曰。此中量云。色等极微设许是五识缘。非是所缘。五识上无彼极微相故如眼根等。眼根等为缘发生五识。五识不缘故以为喻。二十唯识亦作是说。极微各别不可取故。观所缘缘论颂云。极微于五识。设缘非所缘。彼相识无故。犹如眼根等。
  论。非诸极微至无此相故。
  述曰。彼设救言极微各别之上有和合相为五识所缘。和合相者即似一相。此相是用大于本极微。用不离体。体既实有。成所缘缘。或为本计义亦无妨。今亦非之。量云。极微和合时。应无别和合相。体即本极微故。如未和合时。此中意云。非诸极微上别有和合相。不和合时无此相故。故此亦非是所缘也。
  论。非和合位至体相有异。
  述曰。此重成破。非是和合位与不和合位此诸极微。若体若相二俱有异。和合之位可作所缘。
  论。故和合位至非五识境。
  述曰。由如是理。极微和合位。亦非五识境。量云。汝不和合时极微。应是五识所缘。体即和合极微故。如和合极微。又返例和合之相非五识所缘体即不和合时极微故。如不和合时极微。此论文中有二意也。思准可知。若彼救言不和合时。亦有和合之相。以微隐故相难知者。又应破云。不和合时极微。应生和合觉。体即和合极微故。如和合时。返难和合如不合时。准量亦尔。非五识境总结之也。
  论。有执色等至为此所缘。
  述曰。此第四叙众贤论师新萨婆多义。为前非破色等法极微是缘非所缘。以五识上无彼相故。便救之言。其五识上亦有极微相。色等虽有多相。一分是现量境。此诸极微共和集时。展转相资各有粗相生。如阿拏色七极微相资。皆有阿拏色许大微相。如经部师阿拏色是假法。萨婆多云。彼和合故非五识境。五识必依实法生故。今者所说此相相资。各别极微能生五识。一处相近名和。不为一体名集。即是相近。体各别故。是实法故有力生识。以相粗故识有此相。故所缘缘理具足有。
  今者非之云。设许有体不诤缘义。不许彼有相资相故。故论但言为此所缘。今所缘义是所诤故。彼执不然下破之也。如观所缘有六义破。皆有比量。不能具述。
  论。彼执不然至体相一故。
  述曰。下难有五。一二位无差难。极微和集相资之时与不和集不相资时其体是一。如何相资能为大故发生五识。立量云。汝相资极微。应不与五识为其所缘。即极微相故。如不相资集时 所缘论颂云。和集如坚等。设于眼等识。是缘非所缘。许极微相故。
  论。瓶瓯等物至应无别故。
  述曰。二量等相齐难。所缘论云瓶.瓯等质觉相彼应无别故等。今云瓶.瓯二物极微之量等者。缘彼相识应无差别。瓶.瓯等者。等取盆等。极微等者。是相似义。且如俱以一俱胝极微作瓶.瓯。瓶.瓯应无别。以极微头数相资等故。今既瓶.瓯二相各别。故知不是相资量等为五识缘。量云。彼一俱胝极微为瓶等者。与此一俱胝极微所成瓯应无差别。有一俱胝极微相资相故。如此一俱胝极微所成之瓯 境量既尔。心量准知。论文但有缘心无别。
  彼若救言此瓶.瓯等微量既齐相资相应等。但由行位不同遂令见别。
  论。共和集位至微圆相故。
  述曰。三微相失本难。所缘论颂云。非形别故别形别非实故。乃至广说。更有一颂。今难之云。共和集位一一极微。应舍根本极微圆相。行烈既别相资亦殊。即是极微失本圆相 量云。瓶等相资之极微。应非圆相。体即相资相故。如相资相 极微本是团圆之相。今既不尔故失本相。由此又解。既无方分如何行位令其相别。相别唯在假瓶等上非极微故。此亦非由行位异令见异也。
  论。非粗相识至缘余境故。
  述曰。四识行相互通难。此中量云。缘大瓶等识。应即缘极微之心。彼执所缘即极微故。如缘极微心 何故缘瓶等。但作瓶等解不作极微解。若言见微。微虽细相。瓶虽相粗。以体一故。彼缘瓶粗相之识。即是缘微细相之识。若许尔者。汝余声等境。其缘色境之识应亦得缘。许相违法得俱缘故。如粗细境。
  若许即有世间相违。
  又若许尔。
  论。一识应缘一切境故。
  述曰。五一心缘遍难。相相违法许俱缘故。缘此之识应亦缘余。应耳亦得缘于色等。比量应知。
  论。许有极微至真实极微。
  述曰。总结之。如观所缘广为征逐不能烦引。
  论。由此定知至为所缘缘。
  述曰。自下第三结归正义。于中有三。一显识变所缘缘义。二显顿变非积小义。三显极微非有实义。此显识变也。以自内识所变之色为所缘缘是依他性有体法故。不缘心外所执无法。所缘颂云。内色如外现。为识所缘缘。许彼相在识。及能生识故。
  此如何成。
  论。见托彼生带彼相故。
  述曰。显具所缘.缘义。若缘本质有法.无法。心内影像定必须有。此既有体见托彼生。即是缘义。然心起时带彼相起名为所缘。带是挟带逼附之义。由具二义与小乘别虽无分别缘真如时无有似境相。而亦挟带真如体起名所缘缘。如自证分。至下第七自当体解。相者是何。所谓体相。真如无遍计所执相名无相。仍有体相。故经言一切诸相共同一相。所谓无相 问眼缘心上所变之色。有别影像不。若有者即应无穷。此是所缘故。若无者正量部心.萨婆多极微亦尔。何理不齐。我色近识可名挟带。定相随故。汝色不然。何得为难。识皆具不。如缘我等岂有相耶。五识亦缘过去识等。如此问答皆至下释。
  问既无极微。大乘识等缘色等时如何缘也。
  论。然识变时至合成一物。
  述曰。自下第二显色顿变非积小义。自申正义。述能成所成根.尘等义。随其相分形量大小。其能变识顿现此相。非别变作众多极微。如萨婆多从小至大合成一物。如瑜伽第三.及.五十四.显扬第五.第十六.第十八皆广解之 此中意说顺世.卫世极微本是常法。所生子微与因量等。仍名为粗。是无常法。子微聚集与量德合方成大量。萨婆多微随何色者。即彼处摄。七极微成微。乃至展转积小成大皆是实有。经部极微体是实有。积成大物。大物是假。实随于假十处所摄。大乘极微法处所摄。然是假法。其色处等形量大者。体是实有。折大成小极微故假。由此识变但随形量若大若小。不从于小以成大也。所言一相是假一相。形假似一。实非是一。不同卫世 间如色等法形表等假。五识缘时为缘假实。若缘长等。即同经部应无缘义。若不缘者如何此中言随大小。
  又如何说长等假色色处所收 答由此义故西方二释。一云五唯缘实。五识唯现量。明了缘自相故。如色处中唯青等实眼识缘之。五识同时意识明了取得长短等故。长等假色色处所摄。若以别根.境相对。长等法处收。唯意缘故。此中所言随大小者。随其显色大小顿变。眼识缘之无大小解。今谈之为大小等也。意识缘之作大小相。非五识能缘作大小解。即是假形。色处既尔。乃至触处亦不缘假。唯缘本实四大为境。不同经部 第二师云。五亦缘假。以能明了照其自相。是处自相。非事自相。亦非自相自相。处者十二处。事者谓青.黄等各各别事。自相自相者。于一青中复有多微一一各别。或多分段各各有别。由如是理故名现量。非言现量皆是实法。无漏亦缘诸假法故。然假有二。一无体假。二相待假。前如忿等。后如悔等。以痴相说。长等但是相待假收。非如青等相待仍实。名之为假。体是有法。无如经部缘假之失。长等有体。依他法故。长等但是青等分位。其实五识得多青等名缘长等。无别缘也。唯意得之。名缘假者。五识亦缘青分位故。故瑜伽论第三卷说。识变色时随小大中 由此长等本识亦变。此甚难解。前解为胜。如对法第一疏。
  问若无极微佛何故说。
  论。为执粗色至实有极微。
  述曰。下第三显极微非有实义。即是为执实法实我是一是常故。佛说极微令其除执。而分折色。非谓有实极微体故佛说之也。然依他故。可说为实成所缘缘故。依所折色说故。然瑜伽论第五十四。由五缘故佛说极微 问如何除折。
  论。诸瑜伽师至假说极微。
  述曰。言瑜伽者名为相应。此有五义故不别翻。一与境相应。不违一切法自性故。二与行相应。谓定惠等行相应也。三与理相应。安非安立二谛理也。四与果相应。能得无上菩提果也。五得果既圆利生救物。赴机应感药病相应。此言瑜伽。法相应称。取与理相应。多说唯以禅定为相应。瑜伽之师即依士释。师有瑜伽名瑜伽师。即有财释。若言瑜只即观行者。是师之称。以假想惠。非谓实以刀等折之。于粗色相即是所折之色相也。半半破之渐次而折。除粗至细至不可折假说极微。不同小乘体无方分而不可折。
  论。虽此极微至是色边际。
  述曰。以此极微体即是分而体有方。故言极微犹有方分。
  或复分者谓有二义。一方之分。二方即分。粗具二种。细唯后一。方即是分故无有失。若更折之便心相变似虚空现。不作色相现。所折之物即非极微。极微细故。故不可折。非如心等故有方分。方即分故非更有分。瑜伽说云极微有方无分者。更无细分故不相违。以此微相与空相邻故。诸经论皆说极微是色边际。边际者是穷尽义。过此更折便为非色。然此分别如对法第一瑜伽第三.五十四等说。五十四说。非肉天眼境。唯余三眼境。唯惠折之。非实有故。
  论。由此应知至非极微成。
  述曰。破有对中。此为第二结上明非。
  论。余无对色至定非实色。
  述曰。自下第二破无对色。即法处色。生起下文。此中二量。谓无对色。定非实有。许色所摄故。色种类故。如有对色。前已破讫故得为喻 又量云。或此定非实色。以无对故。如心.心所。心.心所法非实色故。
  论。诸有对色至真实色法。
  述曰。牒有对非结无对非。此五外境或现在。或过去。或现行。或唯种。或通二。如下第三.第八。观所缘论等说。
  论。表无表色岂非实有。
  述曰。自下第三双破有对。及无对也。于中有二。初问。次破。此即初也。此外人问。有对.无对既说为无。表.无表色岂非实有。世尊说有业及戒故下初总非。
  论。此非实有。
  述曰。下别破也。于中有二。初破外计。后外人引经为难。初中有三。一总非。二却诘。三别破。此即初也。
  论。所以者何。
  述曰。次却诘也。
  论。且身表色至以何为性。
  述曰。此下第三别破诸部。于中有二。一破表。二例破无表 初中有二。先破身。后破语 先中复二。初破外计。次申正义。破外计中有二。第一总问诸部。言身者积聚义。谓诸根大造色和合差别为体。积聚多色以成身故。或依止义。为众多法所依止故。此义虽通。然唯身根别得总名。表谓表示。色处表色。以表依身故名身表。依身之表。依士释也。此唯假业。若思实身业。动身之业。能动身故。成业论中广释诸部业体。不能烦引。
  论。若言是形至不可得故。
  述曰。下第二别破诸部。于中有二。初破萨婆多实有形。故言非实有。可分析故。如瓶等物。前已破表色处无故。今更破无表。故非实有。以彼长等以相形故成于形色。岂长等是实。相待之时便失相故 外人救曰。此实有性。有别长等极微性故。积集长性微即成长等。短等亦尔。故非表是假。若尔应失微本圆相。或应极微有别长形者。微本圆相。性虽是长而微不长。后此便变为其长等。岂非舍本微圆之相而成长等。若谓不然。应量破云。汝长极微。应无圆相。说是长故。如粗长等色 或积长等微。应不成长等。微圆相故。如显色微 长等极微不可得故。故表是假。宁为实有。
  论。若言是动至无动义故。
  述曰。次破正量部。彼计身业以动为体。如成业论.俱舍十三。别有一物。色等动时能动名身业。今言亦非实有。才生即灭无动义故。非谓才生即灭证非实法。心.心所法亦实有故。彼言动者是长时灭法。如有人行从初发至住。一期之间有此动故。初行名生。中间名住。乃至终尽位时名灭。今言生已即灭无有动义。非生即灭谓一切假。应云汝动生已应灭。有生法故。如心.心所。依论量云。诸法无实动义。才生即灭故。如心.心所。彼心.心所刹那即灭然无动义。
  彼若救云谁言生已即灭。若如即灭可无动义。然此因有随一不成。今为成此即灭因故。
  论。有为法灭不待因故。
  述曰。量云。此动应生已即灭。因云灭不待因故。如心.心所。故知生已即灭 或云。动应刹那灭。有为法故。如铃声等。彼说铃声等是念念灭法故。虽彼自宗色等是有为非念念灭。非极成故无不定过。彼复救言如萨婆多法灭待灭相不待外缘。我部色等灭待外缘及内相因。故不可以不待因为证。有随一故 今复成之。汝灭应不待因。许是灭故。如无为灭 但总言灭不须分别体之与相。若体若相皆应不待。此中总破相及非相。故有法之中须言有为。不然即有少分相符极成之失。
  论。灭若待因应非灭故。
  述曰。汝所执待因之灭应非是灭。以待因故。如生住等 生违于灭灭待因而方灭。灭违于生生应无因而自生。返覆成之。生违于灭生待因而方生。灭违于生不待因而自灭。此破正量。以彼部计展转为救。故论连环展转破之。不尔从下向上成立亦得。先成灭不待因。既成已成有为法刹那灭。既成已成无动。菩萨地中四十六云。灭若有因应更生故。此如生难。谓灭应更生。以待因故。如生。
  彼住等虽待因。然非是灭。又不极成。故非同喻。无不定失。
  论。若言有色至理亦不然。
  述曰。别有一物不是动等。心所引生能动手等说名身业。心等引生。简唇.口等。非心引故。此破日出论者。即经部本师。佛去世后一百年中。北天竺怛叉翅罗国有鸠摩逻多。此言童首。造九百论。时五天竺有五大论师。喻如日出明导世间名日出者。以似于日。亦名譬喻师。或为此师造喻鬘论集诸奇事。名譬喻师。经部之种族。经部以此所说为宗。当时犹未有经部。经部四百年中方出世故如成业论。彼云。有色非显非形。心所引生能动手等。是身业性。然不是动。理亦不然。总叙计非。
  论。此若是动义如前破。
  述曰。此非彼计。今设征云。能动手等。体应是动。同正量义。已如前破。
  论。若是动因至不应名表。
  述曰。若非是动是动因者。即应是风大。风大能动故。量云。汝身业。应即风界。许体是色能动因故。如风大等 设许是风不应名表无表示故。如水火等。
  论。又触不应通善恶性。
  述曰。汝执此风设许有表。即通善恶。触法不应通善恶故。风非表业。触处摄故。如火.水等 若无此物手等不能动。外草木等无此动因。云何能动。风定非此。非善恶故。如水等。若许风有善恶者。不然。触入摄故。如水等。
  论。非显香味至定非实有。
  述曰。汝此表色。亦非是显.及与香.味。无表示故。如触应知。复有香积世界之香虽有表示。即非此土。亦非彼许。此以音声为佛事故。然彼不许香是表故 第二解云。又彼非表。但闻香时而自悟道。岂是由香表有善恶。此如见佛显色即念佛等。触物知善恶。岂以显等为表也。第三结云。故身表业定非实有。然今后解虽违下论破名等文。设为此解答外无爽。
  外人问曰。何名身表。
  论。然心为因至假名身表。
  述曰。此述正义。大乘五尘皆无记性。然余处言色.声二处通善.恶者。一为随顺小乘等说。二为表示内心等说。实非善.恶。由加行心为等起因。显随心之善恶。简余香等扶根诸尘故。令内念念识之所变生灭之身。往趣余处表示心故。假名善恶说为身业 言识变者。简萨婆多等。生灭相续。简正量部等 似有动作。简譬喻师等 表示心故。显其表义。此非业体表示其心。故名表业。香等无表示。不可名表。此上总破实身业已。
  论。语表亦非实有声性。
  述曰。此下第二破语业也。初破外执。次述正义。此即总非。大乘解云。假语业者。语谓语言。音声为性。语体即业。名为语业。持业释也。此能表了所欲说义故名为语表。故名语也 或复语者字等所依。由带字等能诠表故名之为语。实业即思。发语之业。亦依士释。
  论。一刹那声无诠表故。
  述曰。此破一切有部。就彼宗除佛余一刹那声不能诠故。又以理征。设汝说佛一刹那声。亦不能实诠。如汝说极微大。于大乘者以粗心故缘之不著。如我极细一刹那声。汝宗不能有所诠表。故今总非。设就量云。语中汝除佛一刹那声。应许有实表业。以是有情语声摄故。如佛一念语 今既说除佛一切声一念无表明非实表。一念实声不能诠故。又佛一念声言实能诠表。但汝自言。余人不了。故不能诠 此违自义。大乘之中岂不许佛一念能诠。今诤是假。故宗法言有实表业。以简过失。乃不违宗。若说假时我亦许故。又言。汝佛一刹那声。无实诠表。许声性故。如所余声 此遮实诠。无违宗失。
  论。多念相续便非实故。
  述曰。第二因破。或应此语多刹那声是实能诠者。理亦不然。多念相续便非实故。量云。多念语声。应不实能诠表。多念相续声故。如风铃等 或因云。语声性故。如一念声。一念声诠。前已破故。得为喻也。
  论。外有对色前已破故。
  述曰。此中约前破有对色故今破之。量云。汝多念身表语声。应是假法。合多成故。如瓶衣等。又外有对色前已破讫。明声表业亦非实有。为量如前。
  论。然因心故至于理无违。
  述曰。此述正义。文相易知 言因心者。简唇.口等。此时虽动然非语业。非因心故。心本不欲发于此故 识变者。简经部。似声者。简萨婆多等。生灭相续。简声论者。彼计常故。
  似有表示。简一切宗。彼皆实表故。
  论。表既实无无表宁实。
  述曰。第二例破无表亦无。于中有二。初破外执。次申正义。此破执也。汝无表色。亦非实有。色所摄故。如有对色 前已破得为喻 又汝无对色。应非实色。许无对故。如心.心所。若大众.法密部。别立无表色。谓身勇。身精进。若心勇等心所摄。上座胸中色物亦法处摄。今例破之。
  论。然依思愿至理亦无违。
  述曰。第二申正义也。此解无表如成业论末。已下大精稍有差别。谓依思是定道戒。愿谓散无表。或思起愿作善恶多小时节分限。或由异思。或由异缘未起已来。所造善恶时节分限。于此思上假立无表。此即总言。然中有别。
  论。谓此或依至增长位立。
  述曰。此无表色略有二种。一散无表。即是依发殊胜身.语善恶思种子增长之位名为无表。依谓所依。显假依实。殊胜思者。简下中思不发无表。身语者。显色义。发善恶者。显性非无记。恶者。不律仪业 增长位者。简前及后。谓加行时种未增长。及后舍已种不增长。今有善恶戒时。种子增长刹那刹那七支倍倍即是种子念念体多。由现无依诸福业事。施主远处心虽不缘。受者用时。施主要期缘今具故。种子增长增长福业。故受戒时。第三羯磨虽住无心。由前邀期缘今时具。种子虽无现行熏习。亦得念念体性倍增。即作白前从僧乞戒时心所发故。阇梨作白以后。其受戒者或无心故。犹如遣使作杀生等。若新熏种念念种子体新倍生上立无表。若本有种。体虽不增而功能倍。若新旧合用者。唯取新熏种倍倍生时用增上说。不用本有。力不及新故。初熏种时旧亦生种。今所立无表。唯依新熏上立也 然此新熏亦唯用增。而体不增为胜。既无现行如何种起。又定道戒体不增用增。此何故尔。此解为胜。约此祈愿思种子上。假立散无表色也 又思种子者。显所依体而非现行。发身语者。简意业。不发身.语者是意业故。又远近二思名为意业。非第三思正发业者。今言正发简初二思。又简远近及与刹那。第三思是近因等起。故说发言 又解此思为色所以发身.语善色故。或止身.语恶色故。显扬论说。诸律仪色依不现行法建立色性。此中善戒言发身.语者。彼说决定得色名因。定.道合说。此显差别。定.道不发业故。
  论。或依定中至故是假有。
  述曰。此中二无表。谓依定中止身.语恶现行思上立定.道戒。不约种子。此名随心转。故现行思可尔种子不尔。故止身语恶者。解名为色所由 问定戒可尔。道共戒若现思者。即八道支正语.业.命以何为体 彼皆表故以现思为体 岂一现思亦表无表 彼非是表但名无表 又虽发身.语。而非表无表。如发身.语思 又望不同。通于二义通表无表不尔八地已上菩萨。及如来身。应无表业等。又此唯用念念增长而体不增。非一刹那有二思并故。故知别脱用此解胜 问曰别解脱种上立无表可尔。以无表示他故。何故定道戒。遂现行上立仍名无表耶。此应是意表 答曰不然。此亦不能表示他故 问曰若尔即散意识现行思应名无表。此亦不能表示他故 答曰此定等中别有殊胜止身.语恶。先有祈愿别脱类故。不发善身语。于现思上假名定道无表。随心转故。散意不然。既非殊胜止身.语恶。及无祈愿等故不名无表。散意殊胜祈愿。即是别脱表戒。从他受得。缘外身.语与此不同。此大乘一支二支乃至多支皆发无表。祈愿胜故。尽形祈故。此意表业现行者名表。然无无表。如瑜伽第五十三.并枢要.及别抄等 然今应说二种无表何大种造等。如五十四.及六十六等解。及如下第七卷抄解。三业无表皆假所以。如佛地第四.成业等解。定共戒与道共戒应明宽狭。此中言定中通明道者。明无漏戒亦名定戒。
  论。世尊经中至岂不违经。
  述曰。即第二段外引经难。初问。次答。此初问也。
  论。不拨为无但言非色。
  述曰。此总答。下别显。
  若尔何者名身.语业。
  论。能动身思至说名意业。
  述曰。下文有二。一出体。二释名。近意之业。意相应业。名意业。邻近释。依意之业。依士释。此言三种思中第三思正发身.语者。是身.语业体也。前二审虑.决定思。与意俱故。作动意故。名意业。五十三云。不发身.语思名意表业。自有表知故。此二种思是发身.语远近加行。动发胜思正发身.语。是三差别 问曰若发身.语思是身.语业。表无表中何者所摄。如言色.声假名表业。思种假名无表。此现行思名为何法 答曰此正业体。而非表无表。不示他故非表。自表知故非无表。又不恒续故。以色例表假实相征如理思择 由此应作四句分别。有唯名无表非表。谓别脱无表。有唯表非无表。谓散身.语。有亦表亦无表。谓定.道思。瑜伽说。意思自表知故亦名为表。即八地以去观中意俱思通二义故。有是业非表无表。谓身.语业思。
  问曰何故名业及道。
  论。起身语思至亦名为道。
  述曰。此第三发身.语思有所造作。谓于境转造作于心。复能发身.语故
返回目录 上一页 成唯识论述记-唐-窥基 下一页 成唯识论述记-唐-窥基 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