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唯识论述记-唐-窥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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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如何实我不可得耶。
述曰。此即初问。犊子部师。及正量部。本经量部等。及外道等。咸作问言。大乘所说我法无者。且置于法。如何实我不可得耶。假我共成。非此所问 自下答中文势有五。初叙三类计正破外道。二复叙三类计兼破小乘。三总破上二差别执我。四解释彼执分别.俱生伏.断位次五假设外征释诸妨难 或分为四。初别叙两三破。二总叙诸执破。三解彼执分别俱生等。四假外征释外妨难 或分为三。初破外我。次释彼执分别俱生。伏断位次。后假设外征释诸妨难 初中有三。如前可解。或分为二。初破计我。次总解执。
论。诸所执我略有三种。
述曰。此即第一叙三类计正破彼执。此中有二。初叙三计。二别破三。外道虽多计执各异。种类而说莫过三种。
论。一者执我至量同虚空。
述曰。此谓数论.胜论等计。即是僧佉.吠世史迦义。如下广叙。我有三义。一者常。我体常住。无初后故。从过去来未来不断。现在相续。二周遍。五趣之中体周遍故。趣趣有身非定恒居一趣中故。三量同虚空。遍十方故。
论。随处造业受苦乐故。
述曰。此成遍因。何以同空。随处即能造种种业。受苦.乐故。即释第三执我同空遍十方界。欲破作.受但说造业受苦乐言。彼常遍义遂不开显。又此为二。一常。二遍。同空以下释前遍义。同空是喻。若准破中此解为胜 数论执我体是受者。三德能作。转作法已我受用之。名受苦乐 胜论执我实句义摄。体能作.受。故名造业受苦乐等。下破法中一一别叙。
论。二者执我至而量不定。
述曰。立不定宗。我体虽常大小不定。
论。随身大小有卷舒故。
述曰。显不定因。谓身若大我量便舒。身若小时我量便卷。如一牛皮日干水渍。日炙便卷。水湿便舒。此即无惭之类计也。谓尼虔子。今言昵楗陀弗咀罗。翻为离系子。苦行修胜因名为离系。露形少羞耻亦名无惭。本师称离系。是彼门徒名之为子。
论。三者执我至如一极微。
述曰。此立小宗。显我量小。至者极义。极小如极微量。
论。潜转身中作事业故。
述曰。显我小因。以我量小如一极微有自在用。小轻利故 潜转身中。显胜自在所栖隐处 作诸事业。显我胜用能为作者。此即兽主。遍出等计。谓有外道名播输钵多。翻为兽主。如一瞿声别目于牛。通名于兽。但言牛主未善方言。非但与牛而为主故。如伏牺等 复有外道名波利呾罗拘迦翻为遍出。遍能出离诸俗世间。即是出家外道之类。今此总叙三计。五师所执之义。余九十种所计我等。不异三故。
即是第一叙三师计。自下次第一一别征。
论。初且非理。
述曰。下别破也。文三易解更不判之。且者。偏举未尽之义。非破初也。
论。所以者何。
述曰。既总非已。外人却征所言非理之所以者何者。是也。
下文有二。初破作.受。后难同异。
论。执我常遍至受苦乐等。
述曰。此破数论。此中第一破初。量云。汝所执我。是宗有法。应不随身受苦乐者。是宗之法。此二和合互相差别不相离性总名为宗也。一许常故。二许遍故。因也。如汝虚空喻也。有二比量。此破僧佉我为受者。文言执我意道汝执。文言常遍意亦有许。若不尔者。有法之我非自极成。常遍之因亦犯随一。或若大乘许我是有。即违自宗。若无即犯自所别过。因中亦有所依不成。大乘虚空虽无实体。就他宗说亦得为喻。故无喻中俱不成过。故说汝言。初一执字义通因.喻。许义同故。又于因中应加故字。义定顺故。又因.喻自许。此则不成。若唯他许非必是过。他比量故。文中有法在初。法居最后。中间因.喻。随文可知。性相为文故无次第。下文体例或有非次。皆准此知。解因明者许是事故。应审思准。
论。又常遍故至能造诸业。
述曰。此破卫世我作者也。此师之我虽亦受者。对彼僧佉但破作者。不尔前文兼破亦得。若立量云。汝所执我。应无动转。许常遍故。如虚空等。即有相符极成之失。胜论之我无动转故。不尔便与十句论违。彼说我实无动作故。由此应言。汝所执我。应不随身能造诸业。许常故许遍故。说喻如前文云汝我应不随身能造诸业。无动转故。如虚空等。此释即顺十句论我无动作也。今随文便于因之上置其应字。下皆准知此文但有其法。而无同喻。及与有法。以同前故不别出之。其应之字于法中置。文准前解。此中总有三比量因。
上来别破二师作受讫。次下双破作.受同异。
论。又所执我至为同为异。
述曰。此审定也。唯有异计。同是设遮。
论。若言同者至便成大过。
述曰。此破有情共同一我。执诸有情同一我故。若一有情作业之时。余诸有情亦应作业。即此一我作诸业故。受果解脱亦准此例。应立量云。且如余祠授等。于天授作诸业时亦应作业。我是一故。如天授等。然内真如既非是我。又无系属。亦不作受。故无不定返诘过失。受果.解脱二量亦然。总于此中有三比量。别破外道准义可知。又若一解脱一切解脱。便成大过。此三若尔便违世间。亦违教故。
论。若言异者至体应相杂。
述曰。下破有情我体各异。诸有情我既更相遍。体应相杂。由彼计执诸有情我。体是实有各各调然自相别故。量云。诸有情我。与天授我体应是一。许常.遍故。如天授我。论言相杂。意令相入成一物故。虽言更遍意言常遍。不尔更杂。便无同喻外返难言。且如同处不相离色。许多种色更互相遍。体非相杂诸根得时各各异故。其我亦然虽体相遍。然非相杂各有属故。斯有何失。此亦不然。彼执我体是真是实。有相杂失。然我色等是虚幻法。又同类业招非实之法。体相虚疏。设令相杂亦无过失。一切有情共果亦尔。其山河等同一处故 又今以彼更相遍言。遂令相杂以成一物。未必须量。
论。又一作业至所作所受。
述曰。复以作业受果为难。作业受果者。与一切我处无别故。处谓处所。我之住处。量云。彼祠授等。于天授作业时。亦应作。以一切我处无别故。如提婆达多。受果比量亦准此知。不尔直责。如诸灯光。处无别故。一照一切照。我亦应尔。处无别故。一作一切作。有情共果虽处无别。然非一受即一切受。非一切我处无别故。又我一受即一切受。处无别故。非共果故。
论。若谓作受至理亦不然。
述曰。此即叙救总非之。彼意救言。如天授我但属天授。如众灯光各有所属。无有一作一切作失。论总非之。理不然也。
论。业果及身至不应理故。
述曰。叙其非理。一一诸业.及果.身三。皆与一一诸我和合。以诸我体相杂糅住。至于作.受唯属此我不属彼我不应正理。提婆达多作.受。亦应属他耶若达多我。许此业.果.身。与彼我合故。如耶若达多作.受。
论。一解脱时至一切我合故。
述曰。此又重责。如天授解脱余亦应尔。作业.受果.并各别身。与诸我合故。所修证法。彼此我合故。不可但说唯属此我非彼我故。一人解脱余不解脱。量云。且如天授一解脱时。余未解脱者一切应解脱。所修所证法一切我合故。犹如天授已解脱者 所修者行。所证者理。此破初计。文各有十三比量。又以业.果.身为因。难解脱宗。亦得为量。
论。中亦非理所以者何。
述曰。此总非破离系子计。彼复征已。
论。我体常住至而有舒卷。
述曰。此以常住难非舒卷。舒卷者盈缩不定之义。量云。汝所执我。应无舒卷。计常住故。如太虚空。
论。既有舒卷至应非常住。
述曰。此以卷舒难非常住。量云。汝所执我。应非常住。许卷舒故。如橐籥风。橐谓囊橐。排袋之类。以内含风起作用故。籥谓管籥箫笛之属。以内有风起声等故。此二中风。既随囊.管。有其大小卷舒之事。而非常住。我亦应然。
论。又我随身至我体一耶。
述曰。初之二句以随身故难可分析。后之二句以可析故难体非一。初比量云。汝我应可分析。许卷舒故。如橐风等。言随身者。有卷舒义。今以随身显事为难。不说同喻义准应知。若以随身为因。影为同喻故。后比量云。汝我非实一。以可析故。如瓶.盆等。以前难破令其可析。故得为因。或以随身为非一因。汝我非定一。许卷舒故。如牛等皮。此破第二有五比量。
论。故彼所言如童竖戏。
述曰。结非调之。童者小也。竖者奴也。如小奴等戏于沙土。虽甚劬劳无实可录。汝等所计实我亦尔。
论。后亦非理所以者何。
述曰。此破兽主。遍出等计。彼却征已。
论。我量至小至大身遍动。
述曰。第一量云。汝所执我。于一刹那应不能令大身遍动。以极小故。如极微等。此中难意如何小我。一刹那中能令色究竟天万六千由旬大身动转。
论。若谓虽小至似遍动者。
述曰。叙彼救云。此我不能一刹那顷即遍动身。然次第而动。以迅速故。如旋火轮者。
论。则所执我至非常一故。
述曰。汝所执我。应非常一。有往来故。如火轮等。诸有往来皆非常一故。此有二量。一难非常。二难非一。合有三量破第三计。都合二十一比量破三类执。此中破三种我。并同广百论第二.第三卷说。
论。又所执我复有三种。
述曰。即是第二别叙三计。兼破小乘。于中有二。初叙计。后破斥。
论。一者即蕴。
述曰。此如瑜伽等四种计中。此即第一。有计我体体即是蕴二十句等。世间异生皆为此计。
论。二者离蕴。
述曰。即体非蕴。前说三计皆是此摄。离者异义。体异名离。不尔摄计便为不尽。瑜伽四计。即彼后三。虽住蕴中。或住蕴外。或不住蕴。亦非蕴外。并离蕴计。
论。三者与蕴不即不离。
述曰。筏蹉氏外道名犊子外道。男声中呼。归佛出家名犊子部。皤雌子部。女声中呼。即是一也。上古有仙居山寂处。贪心不已。遂染母牛。因遂生男流诸苗裔。此后种类皆言犊子。即婆罗门之一姓也。涅槃经说犊子外道归佛出家。此后门徒相传不绝。今时此部是彼苗裔。远袭为名名犊子部。正量部等亦作此计。然广百论第二.三卷唯有三种。对法第一。瑜伽第六.及六十四.显扬第十并有四种。然今此文列有三种。义宽于瑜伽。彼无第三非即离计。经部本计。我亦非离蕴。偏破犊子如俱舍论第二十九并三十说。然萨婆多等。叙外道计无离蕴者。以二十句等我见等中。唯即蕴故。如毗婆沙第八卷。问为有离蕴计为我耶。彼答言无。诸所执我一切皆缘五取蕴故。缘蕴外无不生心故。今者大乘。说有离蕴计为我者。如瑜伽等说。然亦释经一切皆缘五取蕴起。至下当知。此据影像相分为论。必须有故。所缘缘体非无法故。非据本质。本质诸蕴或复无故。然今大乘影像而言。缘无心不生。本质而说。缘无心亦起。萨婆多说缘有心生。无即不起。经部师说缘无心得生。不要于有。大乘一念即俱得缘。独无不生。俱无得起。故三宗别。
论。初即蕴我至非常一故。
述曰。破我体即蕴我应非我相。量云。我应非常。以即蕴故。犹如蕴性。彼宗所计我体即蕴。然体仍常。故为此破。破一比量亦准此知。然瑜伽等更有别破。此既无文不能具引。此总缘蕴而起我见。得为破也。
论。又内诸色至有质碍故。
述曰。自下别破二十句中五别计我。且破色我量云。内诸色处。定非实我。有质碍故。如外诸色。根及属色皆名内色。唯破内色我非计外我者。以外色无作.受用故。
论。心心所法至待众缘故。
述曰。自下破余四蕴 不恒相续。是间断义待众缘者。籍缘起义。量云。心心所法。亦非实我。不恒相续故。待众缘故。喻如灯声 此既二因。比量亦二。四蕴非色体类是同。合为量破。并如色蕴别破亦得。此破于蕴计为实我。说假我者亦不遮之。
前破心所即行蕴少分。行蕴少分中不相应行。既与心所别。故应别破之。
成唯识论述记卷第一
成唯识论述记卷第一(末)
沙门基撰
论。余行余色至非觉性故。
述曰。觉者觉察。心心所总名。心所法外余行.外处.及无表色。亦非实我。非觉性故。如虚空等。此中但合总为一量。行与色等各别为量。理亦不遮。因明之法遮他为论。言非觉性。不是翻显心.心所性是觉性故许为实我。此兼遮计。非必有执。合七比量破初计也。
论。中离蕴我至无作受故。
述曰。破僧佉等计也。量云。所计之我。应无作.受。蕴不摄故。如虚空等。文中但有宗及同喻。因如所标。故略不叙。文以一量破中计也。今助破云。所计之我。应非实我。蕴不摄故。如虚空等。此下准作一一应思。
论。后俱非我至非实我故。
述曰。破犊子等也。彼宗计我与所依蕴不即不离。然别有体。非常无常。如俱舍论二十九卷叙难依义。今解。依者依止。蕴上施设。不即离故。恐繁不述。量云。汝所执我。应非实我。因云。许依蕴立非即离蕴故。如瓶.盆等。
此中法言应非实我。简别真如。真如依蕴亦不即离。然非实我故无不定。因中言许无随一过。宗等次第准义释文。彼计瓶等依于四尘蕴等而立。然与四尘不即不离。故以为喻。
论。又既不可说至是我非我。
述曰。彼立五法藏。三世.无为.及不可说。彼计此我非常无常。不可说是有为无为也。今者论主直以我非我而为例也。应立量云。汝所执我。应不可说是我。许不可说是有为无为故。如龟毛等 以二比量破第三计。若破俱句。他宗亦说我非俱句。不可说是我非我故犯相符过。又无同喻。今破是我兼说非我。应定说是蕴。不应说非蕴。又量云。汝所执我。于我非我聚义亦应不可说。许不可说故。如有为无为义 今者文意不令随入我非我俱句。故无过失。
论。故彼所执实我不成。
述曰。此总结也。合十比量破此三计。
论。又诸所执至为无思虑。
述曰。自下第三总破上二差别执我。于中有四。初有思虑。无思虑破。二有作用。无作用破。三我见境。非我见境破。四我非我见境。我见不缘破。今总问前所执诸我故言诸也 有思虑者。意问僧佉。彼说神我体是思故 无思虑者。问吠世等。然僧佉计。神我体性常住。除自性外二十三谛体性虽常。仍有转变无常之相。今难彼我亦应同彼二十三谛。体性俱应转变无常。
论。若有思虑至有思虑故。
述曰。汝我体。应是转变无常。作用或有不起时故。如许大等。若不约用难令体亦转变。即无同喻。彼不许有灭无常故。若直难用。彼思虑用有时不起故犯相符过。虽自性体常。用是无常。无不定失。非共许故。又以体例用亦应无常。相即亦得。
论。若无思虑至亦不受果。
述曰。即破吠世等。文易可知。量云。汝等实我。应不能作业亦不能受果。许无思虑故。犹如虚空。作业受果二比量也。即除僧佉余计神我皆同此破。
论。故所执我理俱不成。
述曰。双结二也。
论。又诸所执至为无作用。
述曰。更重第二双破前说。此即问定也。
论。若有作用至应是无常。
述曰。诸师作.受计各不同。作用而言。作受作用并计是有。有用量云。我应无常。有作用故。如手.足等。若对数论。转变如手等。若对吠世等。灭坏如足等。文势虽合义意不同。虚空.真如此无作用。故无不定。
论。若无作用至二俱不成。
述曰。无有一我无作.受用。若数论师无作者用亦名无用。若动转作用势用作用。胜.数俱无。十句说故。离系子等我有动转。故是前门。余是后门。又诸所计得解脱时。我并无用无用。量云。所执之我。应非实我。无作用故。如兔角等。虚空亦得。无作用故。文言非实我。不言非实有。故彼真如非不定失。若尔宁言常乐我净。此非定实我。性离言故。言我者是假说也。此无用计诸执并非。无有一师计我无用。然破无动作.势用之用。故得为难 或绮互破作.受之用。谓应量云。僧佉等我。应非实我。无唯作者用故。如虚空等 吠世等我。应非实我。无唯受者用故。如兔角等 此中遮无唯受者用。非许唯有受者用性便为实我。不尔本识及僧佉我应是实我。但言兔角无唯受者用。不言兔角有作.受用。故此非失。以因明者遮诠门故。文结易知。故不别释。
论。又诸所执至所缘境不。
述曰。此即第三亦总征前内外道也。
论。若非我见至知实有我。
述曰。破本计非我见所缘 量云。汝所执我。应非是我。许非我见之所缘故。如色.声等 又此量意云。汝能缘我心.心所法。应不知我。非我见故。如缘余心 文虽无救。以理为之。如缘真如心.心所法。虽不定作真如之解。得成缘如。缘我之心亦同于彼。虽不作我解。何妨得缘我。缘如之心虽不作如解。真如仍名如心缘。我见虽不作我解。其我应名我见缘。故为此解助破彼失。
论。若是我见至如实知故。
述曰。破彼我是我见所缘。量云。缘我我见。应非倒见。如实知故。顺所缘故。如缘色等心 外道小乘执有我者所信之教。皆许我见虽顺所缘是颠倒体。断之成圣。无我之心虽不称境。违于染故名非颠倒。如缘真心作有如解即是法执。若作无解。虽不称如仍因成圣。
论。若尔如何至称赞无我。
述曰。言至教者。至实教也。如二十抄。汝若言尔亦有我见非颠倒者。何故汝教中。我见染故断之成圣。要无我见能得涅槃。故毁我见赞无我也。此就他宗相违为难。
论。言无我见至沉沦生死。
述曰。汝宗自言。起我见者沉沦生死。以是染故。起无我见能证涅槃。以是净故。今就彼宗故得成难。
论。岂有邪见至沉沦生死。
述曰。此总结难。无我见是邪能证涅槃。不顺所缘故。我见是正翻沉生死。能顺境故。广百论中亦作此难。
论。又诸我见至如缘余心。
述曰。此下第四总破前师。不须别说染净之惠。但汝所说缘我之见。今皆破之。无相符过。应为量云。汝缘我之见。不缘于实我。宗也。有所缘故。因也。如缘我外色等之心。喻也。文有次第如是应知。然就彼计皆有我见不缘我生。如僧佉说吠世史迦作者我见。不缘实我生。是横计故。余计相望准知亦尔。故今此宗。应有分别汝等各别言非横计缘我之见方成有法。今大乘意。欲显但是缘我之见。皆不缘于实我生故。不须分别。此破能缘不缘我起。
次破所缘定非实我。
论。我见所缘至如所余法。
述曰。此中量云。我见所缘定非实我。宗也。是所缘故。因也。犹如所余色等诸法。喻也。宗中如前亦应分别。彼等各计有我见境非实我故。
论。是故我见至种种计度。
述曰。此曲结也。如瑜伽。显扬。十六大论。皆缘影像自心相分为所缘缘。无有一我是相分者故。是但缘识所变蕴。蕴各别故。故言诸蕴。即计此蕴种种计度。故与小乘所说有异。
论。然诸我执略有二种。
述曰。破我之中。自下第四。解释彼执分别俱生。若作三科此即第二也。于中有二。初别解二执。第二如是所说一切我执下。总解二执。初中有三。第一标执举数。二列执名。三别解释。此即初也 总举有其二种。此中诸门如别章说。谓迷谛总别。诸识有无。伏断位次。九品所摄。伏与不伏。人法二执断位粗细。分别俱生二十句等。一一分别如下当知。虽一有情无二十句等。然说法界亦得有之。
言我执者。显非唯见。心心所法皆名执故论。一者俱生二者分别。
述曰。此列。差别与身俱起名曰俱生。后横计生名分别起。下别释之。
论。俱生我执至故名俱生。
述曰。自下别释。先释俱生。后释分别 初中有三。初释俱生义。二显其差别。三明断位。唯藉内种起。与分别缘别 恒身俱者。解其俱义 而言转者。解其生义。余文易知。
论。此复二种至执为实我。
述曰。上总释俱生。下别解差别 常相续者。显恒起义 在第七者。显执所依 缘第八者。显所缘境 起自心相者。显缘第八不亲著也 执为实我者。不称境知故执生也。未得无漏。第七识中我执恒起。名常相续。缘恒具故。非如第六意识中执。何故相续唯在第七。略有二义。一缘少故。谓眼.耳.鼻等。意.八.七识。或九.八.七.五.四.三缘少故。若加等无间。及俱有增上即更增之。所藉缘少故。第七恒续我执非余。如第七卷缘多少说。二由行相深。及相续故。第八续而不深。第六深而不续。五识不深不续。第七具有。故唯第七非余。此第七识本质。即以第八为境。由似一常。似实我相。故缘第八七我恒行。影像相中亦无实我。唯似第八。是第七识自心之相。若从见说名染无记。若从本说名净无记。以许染净故杂种所生。执此自心所变之相以为常一。不称境故名为执也 不称本质名为执者。五识亦应名为有执。此约影像。依他为相。若约所执。当情显现亦名为相。缘第八者。即是本质。下准此知相亦有二。
论。二有间断至执为实我。
述曰。在第六识。显执所在。第六行相深远亦复间断。第七深而不断。五识断而不深。第八不深不断。故此我执唯六识中。
五取蕴者。彰此俱生我见之境不缘无漏 萨婆多中一切烦恼皆名为取。蕴从取生。或能生取。故名取蕴 今者大乘如对法说。欲贪名取。唯贪为体。染希五蕴。蕴能生取。蕴从取生。蕴立取名。缘蕴总别显执行相。总缘五蕴为我名总。别缘五蕴为我名别。非二十句等别我见也。二十句见唯分别故。第七识中唯缘别识蕴。行相常定我见一类。不可论其此总此别。故与此殊。第七唯托第八为相。举其本质言起自心相。此中所言五取蕴相或总或别者。是第六本质。起自心相者。是影像相。显缘不著妄生我解。
又第六本质。非定一法故不别言。其实亦有非无本质。是俱生故。故此所言五取蕴等皆起影像。
论。此二我执至方能除灭。
述曰。第三文也。显执细微断之所在。无始串习体相微隐。故十地云。远随现行故。不作意缘故 是俱生义。故名为细。一非世道伏。二非初道断。初道断者即见道断。三非地未满修道能断。要第九胜道方断故言难断。初简修道不相应惑。第二简见道一切。第三显自行相细。胜道方除故唯修断。一识分别。第六数断非第七。二乘分别。第六识者二乘数断。非菩萨于六识中。三习分别。若菩萨数断习非种子。若二乘种数断非习。不数断者道数数修。若数断者断道俱数。于二乘中渐次行者。故唯修断。若顿悟者亦通见断。先世间道伴已伏故。菩萨不然。不障地故。无超越故。然初二果不能断之。有覆无记第九品故。断有二种。一断种。二伏灭。今论断种。第六识中。二乘入圣道暂伏灭。要离自地欲尽方断。于金刚心方究竟尽。菩萨初地暂能伏灭。四地永不行。金刚心位方究竟尽。第七识中。二乘入无漏心方暂伏灭。金刚心方断尽。菩萨七地已前入无漏心能伏。八地以上方永不行。金刚心方断顿尽。故言数数修道方能除断 又总而论六.七。道数数修。断有数数.不数数义。二乘断彼第六识执种子。非习能数数断。菩萨数数断其粗重名数数断。其种子等道数数修。非断数数。以十地中皆不断故。第七识执要金刚心方能顿断。三乘修道道数数修方能除灭。非数数断 此中二执行微名细。何故三心初断名细 若言品类粗细。初断为粗。难易粗细。先断名细。此中言品类。修道下品名细。三心约难易故。初断名细。亦不相违。以界第九品断名细。品类细故。有难断不名细。即三心中第二三品。有名细非难断。即三心中初.中品等。有名细亦难断。如九品中下下品等。此中所说二我执故。三心约难易以分粗细。九品约行相。以分粗细理不相违。此显所断以作二解又能治所治以分粗细。九品中从所治行相名细。三品中从能治行相名细。亦不相违。唯言生空断者。一通三乘。二以行相而说。其实菩萨亦法空断。胜生空者。简异有漏。及游观生空心。断彼不能故。此说无间非解脱道。
论。分别我执至故名分别。
述曰。此释分别。文亦有三。内缘必藉。兼藉外缘。故于外缘说于亦字 非与身俱以来。显异俱生 要待以下。显分别义 言分别者。谓邪教分别。及邪思分别。一分别言通二处也 自下别解分别之执。余文可知。
论。唯在第六意识中有。
述曰。显执所在。间断粗猛故有此执。余识浅细。及相续故。不能横计起邪分别。邪分别者必有间断。及粗猛故。以第八识浅而不间。五间而又浅。七二俱无故唯在六。
论。此亦二种至执为实我。
述曰。第一即是即蕴计我。二十句等。自心相等如前二解。
论。二缘邪教至执为实我。
述曰。离蕴计我。余义如前。心所变相众同分摄。随其所应依何法变。或以名教而为本质起自心相。二重如前。不说二境总别之相如枢要说。
论。此二我执至即能除灭。
述曰。显执相粗断之所在。违见道故道生便灭。相见道中不断之故。故论言初 又真见中有无间.解脱。无间道断。异解脱名初。此依种子 又解脱道能断粗重亦名为初。此约一心 若三心者。准法执说。虽有三品断。望俱生者总名为粗。行相猛名为粗。初圣道除名为易断。此依二乘.及行相说言生空断。菩萨亦通以法空断。
论。如是所说至或有或无。
述曰。此下第二总释二执。合说本质之有无也。于中有二。初解所依有无。后然诸蕴相下。解蕴我有无合有三解。一七.六有无。二修.见有无。三即.离有无。随义应说。从粗至细展转推故。即是他人及于己身以为本质。并是此摄。能缘缘不著。皆名心外故。第七计我心外唯有。第六计我心外之蕴。或是于无。如吠世等。我无所依蕴故说为无。俱生定有。分别或无。即蕴计我本质是有。离蕴计我本质是无。
论。自心内蕴一切皆有。
述曰。亲所缘也。不问即.离计为我者。影像必有故无少法能取少法。唯有自心还取自心故皆缘蕴。此上总辨我所依也。
论。是故我执至妄执为我。
述曰。结成前义。影像相分必是蕴故。缘此为我。义显大乘亲缘。于无心不生也。成所缘缘必有法故。
论。然诸蕴相至决定非有。
述曰。自下第二解内心相对我有无。内相依他缘生故有。外境横计故定是无。
论。故契经至说五取蕴起。
述曰。恐义无由故。引经证内心相有 言沙门者。息恶之义 婆罗门者。净行种也。四姓之中一姓 等余三姓。或等所余若天若魔若梵等也。此等总是能起计人 所有我见。是能执惠 五取蕴起。所计境也。余文易解。
论。实我若无至恩怨等事。
述曰。自下第五假设外征释诸妨难。若三段科第三文也。此中难云。若无实我谁能记忆曾所更事。亦能了知一切境界。诵持经书。温习文史。恩济于彼。怨害于此。贪爱是财嗔怒个物。种种事业。犊子部我亦能记忆。与外合问。应立量云。一切有情。应无忆识等事。以无我故。如太虚空 下辨外救有三问答。初文有五。文相可知。答中论主初皆却质。
论。所执实我至是事非有。
述曰。且如冥性未变为大等时。我未受用境。后大等生我方受用。前无是事无受境用。后有是事有受境用。若是常者破之。量云。汝之实我。后起受用时亦应不起用。以前与后体无别故。犹如前时。即难我体有变易也。
论。前应如后至体无别故。
述曰。此中叙计准前可知 量云。汝之实我。前无受用事时应有受用事。即后体故。如后位时。以后与前体无别故者。通前及后二难之因 次外人救。
论。若谓我用至理亦不然。
述曰。此牒计非次显非理。
论。用不离体至应非常故。
述曰。此中二难。体用相例。量云。用应常有。许不离体故。如体。体应非常有。许不离用故。如用。外人计体不离于用故为此因。
论。然诸有情至非于我宗。
述曰。由第八识与一切法更互为缘宿熏习力。有忆识等事故无失也 更互为因等。能所摄藏也。义显前作已熏种本识中。后从本识生诸识等起忆念等。下广当辨。
论。若无实我至谁受果耶。
述曰。此第二段。文有其三。叙外人难。若无实我无实作.受。既无作.受法体应空。应立量云。一切有情。应无作.受以无我故。如龟毛等。
次论主质。
论。所执实我至应是无常。
述曰。此有二量。我既常有谁能作.受。言变易者。是体改转无常之义。量云。汝我。应不能作业受果。许无变易故。许体常故。如虚空等。诸执我常皆无变易。今设遮计亦得。若用转变令体无常亦得。若用有变易。汝所执我应体无常。许用变易故。如色声等 若破僧佉。令体亦转变。或随卷舒名为变易故应无常。或是设遮。
论。然诸有情至于理无违。
述曰。此叙正义。文易可知 心心所法因缘力等者。谓由七识熏习种子因缘力故。阿赖耶识生于诸趣相续无断。六识造业。此并第八亦能受果。于理无违 又心心所。即第八识。自许种子因缘力故。其现行识相续无断。即此六识有时造业。并与第八亦能受果。于理无违。又八识等心.心所法。各自种子因缘力故。诸趣五蕴相续无断。即此假者。六识作业。六.八受果。于理无违。除第七识。
外人又难。
论。我若实无至求趣涅槃。
述曰。第三段。文有其四。外人难。若有我者可有厌舍。我既实无。谁生生死及得涅槃。既无此事便为大失。无厌舍故。此中二问。应立量云。一切有情。应无生死亦不求涅槃。以无我故。如虚空等。
论。所执实我至常为自害。
述曰。论主质云。我性既常。何能生死。量云。汝我。不能轮回生死。计无生灭故。如虚空等 既非苦恼。应不能厌苦乐求涅槃。以是常故。如空无为。既执我常复沉生死求趣涅槃。故彼所言常为自害。总结彼非。
论。然有情类至求趣涅槃。
述曰。叙正义也。然有似我唯蕴所摄和合假者。身心相续诸生不断。起烦恼已复生诸趣。深厌此苦便求涅槃。故无实我。
论。由此故知至妄执为我。
述曰。总结前非述正义也。其文易解。
就破外计文总有四。其第三段别问答中。上来第一已破我讫。自下第二次破执法。于中有二。初破计。后解执 或有三。初总问答。次广别破。后解法执 或分为四。第一总问答。第二别问答破。第三合破小乘.外道。第四解彼二执 或分为五。初外道.小乘略共为问。征法非有。第二略答法体是无。第三外道.小乘别问别破所取非有。第四合破小乘.外道所能取无。第五解彼法执分别俱生伏断位次。
论。如何识外至不可得耶。
述曰。此即第一外道.小乘略共为问。征法非有。前所计我识内识外皆体是无。但应总问云何实我不可得耶。今者彼法识内可有。有似法故。但识外无。为简他宗计识外有故今问曰。如何识外实有诸法不可得耶。
论。外道余乘至理非有故。
述曰。此即第二略答彼问。法体无也。亦答识外不答识中。
论。外道所执云何非有。
述曰。为五段中。自下第三外道.小乘别问别破所取非有。于中有二。初是外道别问别破。第二小乘别问别破。就初外道别问破中。初问次破。此即问也。
论。且数论者至二十三法。
述曰。自下破也。于中有二。初别破一十三种大外道计。第二总束九十五种为四句破。于初别破十三计中合为六破。至下当知。此即第一破数论也。文势有三。初叙计。次破执。后结非。其间子细至文方科 谓有外道名劫比罗。古云迦毗罗讹也。此云黄赤。鬓发面色并黄赤故。今西方贵波罗门种。皆黄赤色也。时世号为黄赤色仙人。其后弟子之中上首。如十八部中部主者名伐里沙。此翻为雨。雨时生故即以为名。其雨徒党名雨众外道 梵云僧佉。此翻为数。即智惠数。数度诸法根本立名从数起论。名为数论。论能生数亦名数论。其造数论及学数论名数论者。此师所造金七十论。谓有外道入金耳国。以铁鍱腹。顶戴火盆。击王论鼓求僧论议。因诤世界初有后无。谤僧不如外道。遂造七十行颂申数论宗。王意朋彼以金赐之。外道欲彰己令誉。遂以所造名金七十论。彼论长行天亲菩萨之所造也。下第四卷更当广述。依金七十论立二十五谛。总略为三。次中为四。广为二十五。彼论云略为三者。谓变易。自性.我知。变易者。谓中间二十三谛。自性所作名为变易 自性者冥性也。今名自性。古名冥性今亦名胜性未生大等但住自分名为自性。若生大等便名胜性用增胜故 我知者神我也 中为四者。一本而非变易。谓即自性能生大等故名为本。不从他生故非变易。二变易而非本。一说谓十六谛。即十一根。及五大。总十六谛。又说但十一根。唯从他生名为变易。不能生他是故非本。三亦本亦变易。一说谓七谛。即大.我慢.及五唯量。又说并五大合十二法。谓从他生复生他故。四非本非变易。谓神我 谛广为二十五谛者。一自性。二大。三我慢。四五唯。五五大.六五知根。七五作业根.八心平等根.九我知者。于此九位开为二十五谛 问自性云何能与诸法为生因也。
答三德合故能生诸谛。三德者。梵云萨埵此云有情。亦言勇健。今取勇义。梵云剌阇此名为微。牛毛尘等皆名剌阇。亦名尘坌。今取尘义。梵云答摩此名为闇。钝闇之闇。三德应名勇.尘.闇也。若傍义翻。旧名染.粗.黑。今云黄.赤.黑。旧名喜.忧.闇。今名贪嗔痴。旧名乐.苦.痴。今言乐.苦.舍 外人问曰。此我知者作受者耶。答是受者。三德作故。问既非作者用我何为。答曰为领义故。义之言境。证于境也。我是知者。余不能知。又从冥性既转变已我受用故。次第生者。自性本有无为常住。唯能生他非从他生。由我起思受用境界。从自性先生大。大者增长之义。自性相增故名为大。或名觉。亦名想。名遍满。名智。名惠。从大生我执我执者自性起用观察于我。知我须境故名我执。初亦名转异。亦名脂腻。有说我慢生五大.五唯十法。五大者谓地.水.火.风.空。别有一物名之为空。非空无为。空界色等。五唯者谓声.触.色.味.香。有说慢但生五唯。五唯生五大。五大生十一根。为我受用先作五唯。量者定义。唯定用此成大.根等。若约此说。色成于火大。火大成眼根。眼不见火而见于色。声成于空。空成于耳。耳不闻空而闻于声。香成于地。地成于鼻。鼻不闻地而闻于香。味成于水。水成于舌。舌不得水而尝于味。触成于风。风成于身。身不得风而得于触。此中所说约别成义。有说五唯总成五大。五大总成五根者也。五作业根.心平等根亦皆总成。为用五唯须十一根。十一根不能自有。藉五大成。佛法所造是彼能造。故十一法变易非本。顺此后解。即今西方犹有二诤 次生十一根。初生五知根。五知根者。谓眼.耳.鼻.舌.皮。次生五作业根。五作业根者。一语具.二手.三足.四小便处.五大便处。此中语具。谓语所须口舌等是。此中手足。即分皮根少分为之。前取总皮。今取支故。又此男女大遗根等。有别作用故别立也。次生心根。金七十论分别为体。有说。此是肉心为体。神我以思为体。故因明说执我是思。三德是生死因。由所转变扰乱我故不得解脱。知二十三谛转变无常生厌修道。自性隐迹不生诸谛。我便解脱。今破彼法显三德体非是能成。二十三谛非是所成。不破彼我前已破故。故言三德所成二十三法。
论。然大等法至现量所得。
述曰。二十三谛由萨埵等三事和合以成自体。皆是实有。无灭坏法。但是转变。称为无常。初从自性转变而生。后变坏时还归自性。但是隐显。非后无体灭名无常。体皆自性。更无别体。是实非假。此等皆是现量所得。我所受用。此显二义。一实。二现量得。
论。彼执非理。
述曰。自下破也。破中有三。初总非。次返问。后别破。此总非也。
论。所以者何。
述曰。此返问也。
论。大等诸法至应假非实。
述曰。自下别破破中有三。初总破所成二十三谛。第二萨埵等三下。别破本事三法能成。第三又三是别下。合破能所成二十四谛。初破有三。此即初也 大等者等中间二十二法。第一量云。大等诸法。应假非实。因云。许多事成故。喻云。如军林等 然彼宗中许军林等是假非实以多法成不同瓶等。瓶等虽亦多法所成。能成多法皆不相离。如大等谛。故皆实有。军林相离多法而成。故假非实。然体非是灭坏无常。分析之时还归自性。即是彼许世间有假。故得为喻。然彼所计大等诸法。一一皆依三德所成。三事和合能成大等。此言所成不言所生。不违彼宗。然余处中假说言生者。成生之生。非生起生。此生起生后有灭故。故大等因言多事成。若言三德所成为因。无同喻过。今但总言多事成故。因无过也 若尔五唯自宗亦说为多事成。岂不违宗 若据三假等说。相续假中所收。故无违教。亦非多事所共成故。以皆生故。
又彼宗计大等诸法多事所成。是现量得。以得色等时亦得于大等。军等多事成。然非现量得。
论。如何可说现量得耶。
述曰。难非现量得大等法。第二量云。汝之大等。亦非现量所得。多事成故。或是假故。如军林等。前已破假。故得为因 若尔即有一分违自宗失。此许五大中四大并五唯量。皆多事成。现量所得 此亦不然。彼执是常。宗言汝执故无过失。又文中少。应改前宗。云大等非实有境之现量所得。即简自宗四大五唯非实有境现量所得。彼宗军林等。亦非实有境现量所得故。故得为喻。彼宗现量。即五知根。心平等根。然非彼宗军林等物是实有境现量所得故。今但遮实有现量之所得故。真如离言故无有失。
论。又大等法至非三合成。
述曰。第三总破二十三谛。量云。大等二十三谛。应非三事合成。许实有故。如本自性。此中论文。宗有前后。因不简略。准前应知。文言略故。
上来三量总破所成二十三谛。此下第二总破本事能成自性。
论。萨埵等三至亦三合成。
述曰。于中文有其八。量有其十。此中量云。萨埵等三。应三合成。许即大等故。犹如大等。彼宗大等即是萨埵等三。萨埵等三即是大等。萨埵等三是本法故。不从他成。大等不尔。故以三德例从大等多法而成。
自下第二。
论。转变非常为例亦尔。
述曰。又破自性。由此三事即大等故。应如大等转变非常。故立量云。萨埵等三法。应转变无常。即大等故。如大等法。恐有能别不极成过。及无同喻过。故以转变之言简也。
论。又三本事至能体一故。
述曰。自下第三以体例功能。量云。萨埵等三事体。应各有多。即是功能故。如彼功能功能多者。一一上有多功能故。即生大等诸功能也。体唯各一。例能亦多。以能为量亦尔。就彼所执故以为喻。
论。三体既遍至体无别故。
述曰。自下第四第五以体一分例余一分。量云。萨埵等三。一分转变成法之时余之一分亦应转变。此体即是彼萨埵等体无别故。或云。许体遍一切故。如一分转变者 此二比量。一体无别因。二遍一切因。若许一分变余一分亦变。即此三事无不变时。便违宗失。彼计此处变为山水。彼处即不变。自性之体仍遍一切故。
自下第六彼计三种体相各别。仍说和合共成一相。以彼三体例成一相。
论。许此三事至共成一相。
述曰。此中遮总合成一相。彼宗自许三体相别故。立量云。三事和合所成之相。亦应有三。许即三体故。如体。
论。不应合时至体无别故。
述曰。第七比量也。汝言此三事和合共成一相之时。应不能成一。三体各别故。或前与后体无别故。如不合时 相实有三变合成一。彼计三事有不和合。即是未成大等法时。故得为喻 返为量云。汝之三事未成大等时。应亦能成大等。前与后体无差别故。如后成时。
第八彼言三体有异其相是一。即救前难故为此计。
论。若谓三事至体相是一。
述曰。此违自宗。体即相故。以体与相同异。量云。汝本三事。体应无别。说体与相无差别故。如所成相 或相。应三别。与体无别故。如三本体。以许相一而事有三。故违自宗。自宗三体即是相故。不应三一。由违自宗故为一难。
自下第九.第十量云。
论。体应如相至三合成一。
述曰。此乃体用更互相即难量有二。文有两宗。因云体即相故。相即体故。更互为喻其理可知。
第三合难二十四谛。唯除我体。前已破故。于中文有其五。第一难其总别。
论。又三是别至应非一三。
述曰。又三是别。各别体故。大等是总。是一法故。非谓三成其大遂异。此即乘前一相为难。三事和合成一大等。大等名总。虽总别不同。而性定是一。如金转为环。非离环外别有金故。以本三事从大等难。量云。汝许别三事。应是一非三。因云。性即总故。如总大等。以总大等从三难云。大等总法。应是三非一。因云。体即别三故。如三别性。此中论文更互相非。谓总非一。别非是三。彼若转计言谁言所成大等诸法各是一耶。三合成故非是一相。其中诸相实各各别。合故似一。
论。此三变时至是一色等。
述曰。第二破转计非成一相 此三变时者。谓三事转变成大等时 若不和合成一相者。意说三体各变一相。即大等法体亦有三非一相故 此上牒计。下正申难。应如未变三事本体。即应见三。如何见一。量云。三事和合所成之相。应见三别。许有三故。如见三相体未变时又若不和合但成一相。相中有三者。何故现见是一色等。世间现见色唯是一。而言但由三法成故色等三别者。即违现量及世间过。量云。色等诸法应各见三。体有三故。如汝三事。
此难三体成三相义。次下更难成一相义。前第一翻难相应三。或应非一。虽似同此难。此难若成一相失本三相及与本体。故与前失体性各别。
论。若三和合至体亦应随失。
述曰。此第三破三事和合共成一相。一相即大等。量云。汝根本三相共成一相时。根本三相应无三相。即一相故。犹如一相。相既失本。体亦应然。相体一故。量云。成相之时根本三体。应无有三。以相即体故。如所成相。
论。不可说三至如何见一。
述曰。此第四文。由彼复计根本三事各有二相。一总。二别。成相之时所成大等但见总一。根本三事即见三别。今破于此。第一量云。大等总法。应非是总。即三体故。如三别相。以别从总为难亦尔 又征。三事所有总相。若不是一亦应见三。相即体故。如三事体 体应见一。即总相故。犹如总相 三事总相。若有三种不应见一。有三种故。如本三事 三事别相。不应见三。即三相故。如大等相。
自下第五彼复计言。三事之上各有三相。谓初萨埵有一自相。及剌阇.答摩二事之相。余之二法展转相望各有三相。相杂共成大等诸法。九相难了遂见一相。其实于中各有三相相杂而住。
论。若谓三体至故见一者。
述曰。此牒彼执。
论。既有三相宁见为一。
述曰。下有五难。第一既云各有三相。还应见三。如何见一。大等法中应见三相。相即体故。犹如三体 大等诸相或应见九。即本相故。如三体上所有九相。各三相故不应见一。如前见色。此中一一更互为量准为之也。
论。复如何知三事有异。
述曰。第二比量。又此三中各有三相共成大等。如何知三事各有异也。三事比量各有一种。且为一量云。汝萨埵。剌阇二法。应非萨埵.剌阇。具三相故。如答摩 或应此二。即是答摩。有三相故。如答摩。既尔如何知三事别。
论。若彼一一至待三和合。
述曰。自下第三更难三德一一应然。谓此三事一应能成诸法大等。何假须三。具三相故。如三事合。量云。萨埵一法。应成大等。具三相故。如答摩等合时。若言缘阙一不成者。何所阙少而待三耶。
若言要由三三相合能成大等。故一本事不能成大等。
论。体亦应各三以体即相故。
述曰。此下第四量云。又彼一一。应有三体。体即相故。犹如本相。一一为量。或总为量。
自下第五总难大等应无差别。
论。又大等法至应无差别。
述曰。量云。除大谛外余慢等法。应与大无别。三合成故。如大。以大望慢等无别既尔。以慢望大等无别亦然。二十三法展转合有二十三量。
汝若说言皆无别者。
论。是则因果至皆不得成。
述曰。总结违宗。是则大为因。慢为果。五唯量.五大.十一根无差别故。皆不成也。
论。若尔一根至一切根所得。
述曰。此显无别不成所由。违现量过。即无差别。一根应得一切境。或应一境一切根所得。无差别故。以互为喻宗亦复尔。此有二量。且以一根望非所得一切境界。应亦得之。以体无别故。如自所对境。境望于根亦有是责。然佛性论亦有此难。
论。世间现见至便为大失。
述曰。前违现量。此违世间。
论。故彼所执至计度为有。
述曰。总结彼非。如文可解。第三文也。此中数论。及与胜论。各有十八部异执竞兴。如别抄记。
自下第二破胜论义。成劫之末人寿无量外道出世。名嗢露迦。此云鸺鹠。昼避色声匿迹山薮。夜绝视听方行乞食。时人谓似鸺鹠因以名也。谓即獯猴之异名焉。旧云优娄佉讹也。或名羯拏仆。羯拏云米济。仆翻为食。先为夜游惊他稚妇。遂收场碾糠秕之中米济食之。故以名也。时人号曰食米济仙人。旧云蹇尼陀讹也 亦云吠世史迦。此翻为胜。造六句论。诸论罕匹故云胜也。或胜人所造故名胜论。旧云卫世师。或云鞞世师。皆讹略也。胜论之师造胜论者名胜论师。多年修道遂获五通。谓证菩提便欣入灭。但嗟所悟未有传人。愍世有情痴无惠目。乃观七德授法令传。一生中国。二父母俱是婆罗门姓。三有般涅槃性。四身相具足。五聪明辨捷。六性.行柔和。七有大悲心。经无量时无具七者。后住多劫。婆罗痆斯国有婆罗门。名摩纳缚迦。此云儒童。其儒童子名般遮尸弃。此言五顶。顶发五旋。头有五角。其人七德虽具。根熟稍迟。既染妻孥卒难化导。经无量岁伺其根熟。后三千岁因入戏园。与其妻室竞花相忿。鸺鹠因此乘通化之。五顶不从。仙人且返。又三千岁化又不得。更三千年两竞尤甚。相厌既切。仰念空仙。仙人应时神力化引。腾虚迎往所住山中。徐说所悟六句义法。一实。二德.三业.四有.五同异.六和合。此依百论。及此本破。唯有六句义法 后其苗裔名为惠月。立十句义。于中略以三门分别。一列总别名。二出体性。三诸门辨释。列总名者。一实.二德.三业.四同.五异.六和合.七有能.八无能.九俱分.十无说 列别名者。实有九种。一地.二水.三火.四风.五空.六时.七方.八我.九意。德有二十四种。一色.二味.三香.四触.五数.六量.七别性.八合.九离.十彼性.十一此性.十二觉.十三乐.十四苦.十五欲.十六嗔.十七勤勇.十八重性.十九液性.二十闰.二十一行.二十二法.二十三非法.二十四声。业有五种。一取.二舍.三屈.四申.五行。同体是。一实.德.业三同一有故。异体许多。依九实故。而数不定。或总实异。或别实异。九实一一有细分故。和合是一。有能.无能体许有多。实.德.业三得果之时。或共不共故。俱分亦多。实.德.业三各别性故。无说有五。一未生无.二已灭无三更互无.四不会无.五毕竟无 第二出其体性。九实体者。若有色.味.香.触名地。以德显地也。若有色.味.触.及液.润名水。若有色.触名火。若有触名风。唯有声名空。别有空大。非空无为。亦非空界色。若是彼此.俱不俱.迟速。能诠之因。及此能缘之因名时。若是东南等能诠之因。及能缘因名方。若是觉.乐.苦等九德。和合因缘能起智相名我。若是觉.乐.苦等九德。不和合因缘能起智相名意 此中以德显其实体 诸德体者 眼所取一依名色 舌所取一依名味。鼻所取一依名香 皮所取一依名触 一实非一实诠缘之因名数。非一实者。二以上数 量有五种 一微性。唯二微果上有。如萨婆多轻不可称。若可称者但重相形。非是轻也。此微性亦尔。唯最微名微。下短性亦尔 二大性。三微果等以上方有 三短性。唯二微果上有 四长性。三微果等以上方有 五圆性有二种。一极微。谓不和合父母真实极微上有。二极大。空.时.方.我四实上有。以此四体遍周圆故 一非一实等差别诠缘因。名别性 二先不至物今至时名合。此意但取初合名合。此别有三。一随一业生。以手打鼓。手有动作所生之合。业是动作也。二俱业生。两手相合皆动作故。三三合生。如芽等生无有动作。与空等实合时所生之合也 先二至物不至时名离。此亦有三。初二翻合如前可解。三是离生。先造实果由有他缘来离别之果实便坏与空等离。所生之离名为离生 依一二等数时方等实。远觉所待名为彼性。此物是一彼物是二等故属于数。此时彼时故属于时。此方彼方故属方等 此性翻彼应知其相 觉有二种。一现。二比。谓至实色等根等合时。有了相生名为现量 此宗意说。眼根舒光至于色境方始取之。如灯照物。声.香.味.触四境来至于根方始取之。故远见打钟久方闻声。声来入耳方可闻也。根与至境邻合之时。有了相生。此了相者是现量体。
比有二种。一见同故比。见不相违法。而比于宗果。如见烟时比有火等。二不见同故比。见相违法而比宗果。如见雹时比禾稼损。见禾稼损比有风雹 适悦名乐 逼恼名苦 希求色等名欲 损害色等名嗔 欲作事时先生策励。此名勤勇。发动势是也 坠堕之因名为重性 地.水.火三流注之因名为液性 地等摄因名润 行有二种。一念因。二作因。现比智行所生数习差别名念因。即智种子。[矛*(替-曰+貝)]掷等业所生势用名作因。行是势用。十句多说作因名势用。念因名行 法有二种。一能转。谓得可爱身因。即得生死胜身之因。二能还。谓离染缘正智喜因。即出世间之因。正智正因也 能得生死不可爱身。苦邪智因名为非法 耳所取一依名声 五业体者。若于上下虚空等处。极微等先合后离之因名为取业 舍业翻此 远处先离近处今合之因名屈 申业翻此 有质碍实先合后离之因名行业 同句体者。谓实.德.业体性非无。能诠能缘之因名同。此体即是旧大有性。诸法同有故名为同。俱舍论云总同句义也 异句体者。常于实转。是遮德等心.心所因。是表实性心.心所因。但于实转。异实之物。实由有此异于德等。故名为异 和合体者。能令实等不相离而相属。此能诠缘因名和合 有能体者。实.德.业三或时共一。或时各别。造各自果。因定所须。因若无此者。应不能造果 无能体者。实.德.业三或时共一。或时各别。不造余果。决定所须。因若无此者。一法应能造一切果。因由有此唯造自果。不造余果 俱分体者。即实.德.业三种体性。此三之上总俱分性。地等色等别俱分性。互于彼不转。一切根所取。当旧所说同异性也。亦同亦异。故名俱分 无说体者。初未生无。以实.德.业因缘不会而未得生之无为体。二已灭无。以实.德.业或因势尽。或违缘生虽生。而坏之无为体。三更互无。以实.德等彼此互无为其体性。四不会无。以大有性及实.德等。随于是处不和不合。如彼处人不于此合无为体性。五毕竟无。以无因故。三时不生无为体性。此五既无体不可说名无说也。
自下第三诸门辨释。于中有五。一十句相望一多分别。大同.和合二唯一物。德.业.及异.有能.无能.俱分.无说七唯多物。实句一种亦一亦多。空.时.方.我.意五是一物。地.水.火.风四是多物 第二十句相望常无常分别。大同.及异.和合.有能.无能.俱分六句是常。非所作故。业唯无常。说是能作.所作事故。实.德.无说亦常无常。九种实中五是常。四分别。地.水.火.风非所作者常。父母极微非所作故。所作者无常。子微以去皆无常故。余五是常。二十四德中觉.乐.苦.欲.嗔.勤勇.法.非法.行.离.彼性.此性.声.香十四德是无常。其香唯地上有。设是极微上有亦是无常。如下引文。故十四德唯无常也。余十或常。或无常。色.味.香.触若地所有唯是无常。因门中言。火合为因。若地所有色.味.香.触等。同类为因。从前同类为因生故。由此准知。香唯无常。唯地有故。液性地.火所有一切是无常。数中二性等数。别性中二别性等。量中大性.微性.短性.长性唯是无常。圆性定唯是常。并余色.味.触.一数.一别性.液性.润.重性.及合。随所依实若常无常此等亦尔。总有十法通常无常。五无说中。三常一无常。一亦常亦无常。初未生无一向无常。与实.德.业生相违故。此若生时。无便灭故。已灭无.更互无.毕竟无三。唯是常性。不违实等故。不会无有常无常如地等实。觉乐等德。不相应故一向是常。若自许德与自许实虽未相应。当必相应。一向无常。如常无常所作.非所作亦尔。三有质碍.无质碍分别。德.业.和合.有能.无能.俱分.无说七句唯无质碍。实句九中四无质碍。谓空.时.方.我。余五有碍。说意是微如二微果许大而亦有碍。有性及异虽文不说。亦是无碍。合九句无碍也 四现量境非现量境分别。此宗现量德句中觉。故彼论言。觉有二种。一现二比。其业.有性.并俱分。皆现量得。论自说为诸根得故。无说句义。非现量得。论亦自说唯比境故。和合句义。唯识说为非现量得。实句之中地.水.火.风.父母极微。非现量得。子微以上是现量得。下破顺世及胜论中云。极微聚集足成根.境。何用果为。故知耳也。余空.方.时.我.意。亦无文说。今解非现量得。德句之中声唯现境。其觉.乐.苦.欲.嗔.勤勇。是我现境。文不说重今解亦唯现境。重具德中水火德故。总有八德唯是现境。法非法全行少分二德半。唯非现境。此行即是行中念因。非全取行故是半也。色.味.香.触.数.量.别性.合.离.彼性.此性.液性.润.及势用十三德半。并通二种。此中势用即行作因。非全取行故是半也。其异句义。有能.无能。虽无文辨并非现得。异但是差别实因。非如俱分是实性故。有能无能因之所须。亦非现得。总言业.有.俱分三唯现得。异.及和合.有能.无能.无说五非现得。余二通二 五常无常中生果不生果分别。唯识唯难常生果故。虽有六句一向是常。三通常无常。一唯无常。实中四种地.水.火.风父母极微。常能生果。有能是常。亦能生果。是作果时定所须故。余五句全.空.时.方.我.意五实。虽常不能生果。论自诚说。德句准有能中说有得果所须。十通常德亦能生果。随其所应。业虽生果而体无常。非此所说。无说虽亦有常。不能生果。非根本故。此中所辨唯识所须。其余诸门实。由几德名为有德。乃至广说。几是所知。非此所要。略不繁述。如十句说。
论。胜论所执至现量所得。
述曰。破中有三。第一叙宗。第二正破。第三结非。此即初也。今叙有二。一叙是实有。二叙现量得。若叙实有破其六句。六句皆实。今言多者显非一法。三法以上皆名多故。若破十句九句实有。第十是无。多分实有故实言多。现量得中若破六句。准下论文五现量得。说实等五现量所得。唯言和合非现量得。故说多言。若破十句总句而言。异.及和合.有能.无能.无说非现量得。余五现得。然多实有中。五现得四非现得。故言多是现量所得。即一多言通实现得。然说六句既是本计。故百论等不破十句。此论亦尔。然兼破十句。于理亦无违。
论。彼执非理。
述曰。自下第二正破他非。于中有三。初且总非。次外返问。三为别破。此即初也。
论。所以者何。
述曰。外返问也。
论。诸句义中至如所生果。
述曰。此别破也。于中有五。一总破诸句。二别破实.德。三又总破诸句。四者别破大有等三。五者总结破诸句义 或分为三。初总破诸句。二别破有等。三结破诸句。初中有三。一总破。二破实.德。三复合破 若准五段科。初中有二破。一破常诸句。二破无常诸句。破常中有二。一难生果。二难不生。此即初也。体是常住能生果者。父母地.水.火.风。及德中十种通常者。并有能句常能生果。破此量云。此等亦应体是无常。许能生果故。如所生果 子微已去皆能生果。体无常故。又宗如前。许有生果之作用故。如所生果。
或总相言。诸句义中能生果常者应是无常。有作用故。如所生果。
论。若不生果至如兔角等。
述曰。此难不生果诸常住者。谓大有.同异.和合.无能.俱分五全是常。空等五实常者。皆不能生果。除无说句。以为喻故。又体是无非所破故。今以唯识难之。不可以无作用难。真如虚空为不定过。无作用故。量云。此等实常不生果者。应非离识实有自性。许是常住不生果故。如兔角等 彼宗毕竟无是常住故。以为同喻。因不言常有不定失 或余句无常者虽不生果。大乘不许有实体故。设许有体亦非离识故无不定。然彼觉等既不离识。应犯相符。今言常住即除觉等。觉等摄在异喻中故。又不言常除觉等。以为同品亦得。文中宗等准理应知。又兔角等亦非离识。彼此共成。真如空等亦不离识。无不定过。
论。诸无常者至非实有性。
述曰。下破诸句体无常者。于中二破。一难有质碍者。二难无质碍者。此难有质。实句中五地.水.火.风.意皆有碍。意全四本父母极微是常。非此中破。今破四子微等。此中二量。一云汝此四种无常有碍者。应可分折。有方分故。如军林等 唯得有质碍为宗。简别他句无碍无常者无方分故。彼许军林体有方分然可分折多虚疏法成军林故。子实等不然。以体实有坚密一处不可折故。军谓四军。林谓竹树等。二云此等诸法。应非实有。有方分故。如军林等。父母极微有圆量德合故无方分。其子微等上有方分。意虽有碍量如子微。然无方分。体是常住非此所破。无不定失 又以可分折故为因难非实有。为第三量。已破之宗得成因故 然以理观唯此非实一句为宗。方分可折是二别因。彼宗理许可分折。故如斧等断成多分故。便.应二字文便故来。非则宗法 或有质碍为因亦得。
论。若无质碍至有实自性。
述曰。此难无碍量。后之九句全是无碍。实句之中空.时.方.我四是无碍。今破无常无质碍者。即德句十四全.十少分.及五业全。除无说句中一全.一少分。谓未生无全.不会无少分。非离识故。今破彼云。汝宗此等无常无碍法。除觉等外应不离心.心所有实自性。无质碍故。如觉.乐等诸心.心所 彼心.心所即德句中觉.乐等摄。无常无碍。故得为喻。然无相符极成之失。简觉等故。彼宗说为非离心等故。彼说。意实是有碍摄。亦非是心。形如芥子。我所须具。非谓心也。设若是心。其喻即有能立不成。无质碍因此不转故。同品亦非定是有性。以非心故。无过失也。然此文略。故无简别。
论。又彼所执至如坚湿暖动。
述曰。自下第二别破实.德。初总相对以破实.德。后总结非坚.湿等别。此即初也 初中有二。初以德例实。实非实摄。地.水.火.风实句所摄。性是有碍。坚.湿等法是德句中触德所摄。而是无碍。俱身根所得故。今翻覆为量破之。以实地等即德坚等。量云。地.水.火.风。非有质碍实句所摄。身根取故。如坚湿等。
此中身根亦得大有.同异。并在喻中。若但言非有碍。不言非是实句所摄。即有违宗失。有碍之言简无碍实句所摄。彼不说为无碍实故 又对无碍坚.湿等故。故举有碍。下德句等无碍等言亦准此释。
论。即彼所执至如地水火风。
述曰。此以坚等例于地等。如文可知。宗等如次。此暖言等。等取动.触.数.量.别性等十一法。彼说身根得十一德。一触.二数.三量.四别性.五合.六离.七彼性.八此性.九液性.十润.十一势用。即行作因。其地等四皆身根得。皆有触故。色德但在地.水.火三。风中无色。彼以假实地等俱名地等。故眼所见。
论。地水火三至准此应责。
述曰。即以地等例于青等。眼见为因返覆为量。然不可言地非地摄。违自宗故。应言汝所执地非有质碍实地所摄。非如所执实有自性实句所摄。故不违宗。彼眼亦见十一种德除触取色。为量可知。
论。故知无实至实地水火。
述曰。此总结非彼地.水等与坚等异。大乘之地即坚等故。会申正义。然不可言色即是地。今只可以彼此相例非实非德地等非见。又言地等非别坚等地等非见。不可说色离地等无。文言虽总意显别也。又应言地等。非眼所见。实句摄故。犹如风等。此中文略。亦非地等。是此意也。彼不说地等耳等三根所取。故于此中但破见.触。
此下第三重破实等。
论。又彼所执至应是无常。
述曰。实句义中有碍常者。即地.水.火.风父母极微及意。彼为碍故。此等五法应是无常。皆有碍故。如粗地等。粗地等法彼自计执为无常故。宗因喻等如文可知。
论。诸句义中至如地水火风。
述曰。下破诸句无质碍法色根所取者。即德句中色.味.香.触.声五。及数等十种。业.及大有.俱分三。色等性故。皆色根取。此无碍法。应皆有碍。许色根取故。如地等四 此中许言。明大有等我宗不许体性是有。及色根取。彼论说。根有五。鼻根即地。舌根即水。眼根即火。皮根即风。耳根即空 此于诸句何法摄耶 由此正解。即实句空取声之时。于身起作用名空耳根也。且十一德对其自根一一简略皆有一量。若二二合。若三三合。乃至总对诸根说量。其义其多。此中文总无简略故。
论。又彼所执至如石女儿。
述曰。此十句中除实句外余八句。义皆是非实。然此唯取有体句者。意明唯识。翻返为量。且欲除实破余八句 量云。非实及觉乐等余德等八有体句。应非离识有别自性。汝许除心等非实句摄故。如石女儿 石女儿无法。彼此不许识外有性。除心等言。简觉等者。恐犯一分相符过故。文略不简也 然佛法真如即识性故。亦非离识。无不定过。虚空.择灭等理。非心外然假为喻。就他宗比量。又此中宗应云汝执。为简所别不极成过。又因虽有他随一过。谓实中火等非异德中触。而就他宗为论。故无此过。故因简略。应云汝许非实摄故。明自不许也。即是非实为因。破余八句。一一别除为八比量。
次以非有为因破余八句。
论。非有实等至如空花等。
述曰。不以非德等为因。以非有为因 此中示方隅令知多法一法不离于识。又有等是实等自性。故便举之也。量云。非有性及觉乐等外余实等句。应非离识有别自性。许非有性之所摄故。如空花等。文略不简觉.乐等也。此中简略如前应知。此但除一有八比量。若二二除。若三三除。乃至除八句比量可知。前实等等多体法。今有等等一体法。又应别破九句。然多体法中以实为首。一体法中以有为初。例示余也。
次下第四别破有等性。
论。彼所执有至如实德等。
述曰。于中有三。一破大有。二难同异。三破和合 初中有四。此即初也。彼计实等有法之外。别计有一大有之性能有诸法。法若无此即体非有。如龟毛等。故今破之。彼宗所执大有性者。应离实等八句之外无别自性。汝宗许是非无法故。如实.德等。等取业等。不言八句有不定过。或但言离三句亦得。其异句等非两共成。无不定失。或遮决定相违。说八句胜。非无之因唯彼许于有性上有故。许言简自随一过。实等许非无离实等外无别有。有性许非无。应实等外无别有。难令实外无别有性。
又逐令离实等外即非有性。
论。若离实等至如毕竟等。
述曰。此中总因。若异二异三异四五乃至异八皆得。若异八一一有八比量。其二三等随自计取。量云。若离实等八句之外。应非有性。汝许异实等故。如毕竟无等。等未生无等。彼宗除实以外。德等八句。及龟毛等。皆名异实。且以毕竟无为喻也。又今以八句义为有法。唯但以无为同法喻。
更复难令有性之上更应立有性。
论。如有非无至有别有性。
述曰。如有性非是无法有性无别有性有。实等亦非无如何别有有。立量云。汝有性。应别有有性。许非无故。如实.德等 此中因有不定。同异亦许体非无。不许有有故。彼非极成故无不定 又总取所难之中。此中简过如前应知。已下所有比量简过皆准可知。更不繁指。
次更逐令无法之上别有无性。
论。若离有法至有别无性。
述曰。无性体非有。无上不立无。有法体非无。何须别立有。彼若言有法虽非无。不自有故须有有。亦应无法不自无。无法之外别立无。此责恒齐何方遣难。量云。汝第十句无法之外应别立性。因云。除大有.同异.和合等六句之外有无二法互相违故。如实.德业。
因中不言除大有等者。即有不定过。为如实.德等。与无互违故。无法之外更别立性。为如大有等。无法互违故。无法之外不别立性。故今简言除有等六。
论。彼既不然至唯妄计度。
述曰。总结非之。彼无既更不别立性。然者有性应不尔。故彼有性唯妄计度。
子段第二难同异性。彼执同异是诸实.德等体性。非即实等此是多法故今破之。
论。又彼所执至如德业等。
述曰。实.德.业之性即是同异性。离实.德.业理定不然。勿者莫也。莫此同异性亦非同异性。总立量云。汝所执实.德.业性。应非实.德.业性。异实.德.业故。如和合等。
此中无有自言相违。以宗中言汝执简故。非我许有实等之性。而今复言非实等性。今欲违此故无此过 然今宗中实.德.业三。其举喻中复以德.业等而为喻者。此中应别简云。汝之实性。应非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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