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唯识论述记-唐-窥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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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为业。道有二义。一者是前审.决二思所游履故。谓第三思。为前二思所游履故。即是所缘所引发义。如身.语是思所游等。二者或通生当来苦乐异熟故亦名道。思道名亦亦于业也。非唯名业。亦名道故 又亦身.语二。非唯身.语名道。思但名业。即是身.语亦得名业。思亦名道。道者依止义。依之进趣生当果故。十业道中前七之思。为后三种业所履故。意业能生当异熟故。是其道义。
  论。故前七业道亦思为自性。
  述曰。非但意业以思为体。身.语二业体复是思。故论言亦 又业道实体唯思是也。假名业道通身.语二。以实思业亦二假道。故论言亦。
  论。或身语表至说名业道。
  述曰。前解思业名为业道。此下第二正解身.语名业道义。思所造作。非能造作故。如文可知。
  论。由此应知至变似色生。
  述曰。自下第三此总结非。申正义也。
  论。不相应行亦非实有。
  述曰。自下第二破不相应。于中有二。初总破诸部。后别破异计。初中复三。一总非。二却诘。三量斥。此即初也。不相应者。简非色.心.及诸心所。不相似故。行简无为。
  论。所以者何。
  述曰。外返诘也。
  论。得非得等至体相可得。
  述曰。下以量斥于中有三。初难实有。别举体相及作用因。二合难体用。三别难实有 初中有三。一举有法及难体因。二举难用因。三显其宗法以结于假。此即初也 得非得等。是有法。下文云定非实有。法也。此初量云。得非得等。定非实有。非如色.心.及心所等现比二量有体可得故。如毕竟无 俱舍云。非如色等现量可得。非如眼根等比量所得。既不如色等。故异色等无别体用。其无为等即色等性。举色.心等。以显无为如色.心等现可得故。无不定失。又择灭等非此所许。亦无不定。
  论。非异色心至作用可得。
  述曰。此难作用。其因有别。谓非异色.心.及心所等。现比二量作用可得故。宗.喻同前。真如与心等非一向异。亦无过失。
  论。由此定知至分位假立。
  述曰。举其宗法结归假也。至下当知。
  论。此定非异至许蕴摄故。
  述曰。即第二段合难体.用。此者即不相应法也。量云。此不相应。定非异于色.心.心所有实体用。许蕴摄故。如色.心等 其真如等与色等不一不异。不同彼宗不相应行一向有异。无不定失。又非蕴摄。即成异品。况非一向异于色.心等也。许言简过准上应知。
  论。或心心所至定非实有。
  述曰。下第三段别难实有。有二比量。此第一也。有法同前。故文不说。谓不相应行。定非实有。或心.心所.及色.无为所不摄故。如毕竟无 毕竟无者。即龟毛等。瑜伽思惠地有四种无。此即彼一。前言异等。真如与心等不一不异。故因不举无为。今言实有。为宗法。故举无为也。简不定失。
  论。或余实法至非实有体。
  述曰。有法如前。此中假法。共许瓶等。不共许忿等。今但总言。汝不相应行。定非实有。除假以外许余实法所不摄故。如余假法 此中余言。显色心等所不摄也。不言许者随一不成。文外量云。汝不相应行名。非有此实体。此余心等所不摄故。如瓶.忿等。显扬十八具广破此。不繁广引。
  论。且彼如何至有实体用。
  述曰。下别破异计。于中有三。初破本萨婆多等说十四不相应者。第二破大众部.一说部.说出世部.鸡胤部.化地部计。第三例破成实论师无表戒等。正量部等所说不失增长。正理论师所立和合性等 初破本萨婆多十四不相应中有六段。一破得.非得。二破同分。三破命根。四破二无心定.及无想异熟。五破四相。六破名.句.文身 于中一一皆有四文。一问外人说有之由。二外人引有之教理。三以理教难。四申成正义。此即初也。杂心等说异生性狭。退不成就等无处摄故。俱舍立非得不说异生性。即非得摄故。以成不成相返而立故对问也 文言且者。显简持义 又言异者。显不离义。彼宗亦说不离色等别住有体色等俱故。
  论。契经说故至十无学法。
  述曰。外人引有之教理也。此显异生圣者俱有得经。
  补特伽罗。数取趣也。即诸异生 十无学法者。一无学正见。二正思惟。三正语。四正业。五正命。六正精进。七正念。八正定。九正解脱。十正智。此十法义如别章说。
  论。又说异生至不成就烦恼。
  述曰。此显异生圣者俱有。不成就异生等言。至下当释。此且引经证得等有。
  论。成不成言显得非得。
  述曰。结经证有。
  论。经不说此至为证不成。
  述曰。以教理难也。先皆总非。次方申难。此总非也。经说成不成。不别说言异色等有。故非成证。
  论。亦说轮王至他身非情。
  述曰。下文有二。先难得已。后例非得 破得中有二。初以教为齐责。后教外别生征 初中有四。第一以教为齐责 七宝者。一象宝。二马宝。三主兵臣。四主藏臣。五女宝。六珠。七轮。此中前五他身有情。后二非情。此七宝义如别章说。既言轮王成就此七宝。岂成他身及非情也。彼宗不许成他.非情故。
  论。若谓于宝至假说成就。
  述曰。第二难宝假成。谓彼救言。轮王于宝有自在用。随欲转故假名成就。非谓有得同善恶等。
  论。于善恶法至而执实得。
  述曰。何故于宝即假说成非实有得。异生成就善恶诸法言有实得。量云。汝宗七宝。应有实得得。契经说有成就言故。如善恶等 汝善恶法。应无实得得。契经说有成就言故。如七宝等 又量云。善恶等法。应自在故名成就。经有成就言故。如七宝等 此就他说。
  第三例宝唯现。彼复救言。
  论。若谓七宝至可假说成。
  述曰。此牒彼计。七宝现在。可说自在名为成就。善恶之法理则不然。非必皆唯现在有故。
  次论主难。
  论。宁知所成至理非有故。
  述曰。宁知善恶离现在有。离现之法非我许有。故今言现者。无为亦是现。今即有故。又现者现在。现在外皆非有。择灭等亦尔。而我真如与现在法不即不离。不可离现而说有故。故知唯有现在之法。即可自在故名成就。离现实法理非有故。故知决定不成过.未。而我真如不说实得得。而智证之故假说无妨。择.非择灭我无别体。亦非此证。
  第四破外伏难。外人问曰。若无得者。未得.者未得已失。及无为法应永不成。
  论。现在必有善种等故。
  述曰。未得.已失现行之法。现在必有善.恶.无记诸法种子。后得生故。于现种子假名成就。已得真如者。有无漏种。须即缘故。
  善种等言。摄恶.无记。及真如智。更无过失。
  论。又得于法有何胜用。
  述曰。自下第二教外别生征。于中有二。初总。后别。今总问彼。又此得等于所得法有何胜用。
  论。若言能起。
  述曰。毗婆沙中虽有二说。得于所得能起不失。婆沙本意取不失因。生能起法。非得能故。下难有二。此外人言能起诸法。起者生也。即生彼法义。
  论。应起无为。
  述曰。论主难云。应起无为。以有得故。如有为等。
  论。一切非情应永不起。
  述曰。一切非情即外具等。应永不起。以无得起故。如龟毛等 彼宗不许外法非情有得得故。过去.未来已成就法应恒常起。以有得故。如现得法。
  论。未得已失应永不生。
  述曰。一切未得应永不生。已失之法更不应生。此中通说。未得之法及易界地等已舍之法。应永不生。无能生得故。如龟毛等。
  论。若俱生得为因起者。
  述曰。此设彼救。未得已失之法现虽无得。彼皆许有俱生得故后时能起。以俱生得为能起因故。今牒之云若尔者。
  次论主难。
  论。所执二生便为无用。
  述曰。诸有为相应无用故。有俱生因及前后得故。此中所说大小二生更何所用。汝宗有情数法二生。应无用。许有能得故。如无为法。
  论。又具善恶至应顿现前。
  述曰。若法由有前后得等皆能生者。应一切时顿生三性。得恒有故。量云。汝善心起时余所未起善恶等法现有得者。并应亦起。以有能生得故。如现起善法 更互为量准此应知 彼复救云若虽有得。无所余因可和合故不俱起者。
  论。若待余因得便无用。
  述曰。所待之余自能生故。以前破文俱舍等有。
  彼复救云。
  论。若待于法至成就彼故。
  述曰。此牒彼计。若无得者不成就彼。正理师救。
  次论主难。
  论。诸可成法至实不可得。
  述曰。即是现在及真如等。皆不离有情。何须得成就。过.未无法。前已论故更不须成。离有情者实不可得。
  论。故得于法俱为无用。
  述曰。不离有情法。若离有情法。俱为无用。前何须故。后即无故。又得于法为因能起。或不失因。以理推征。俱无用也 此中离言有二。一内有情数法名不离法。外无情法名离有情法。初可说有得。后不可说有得。二云识所变不离有情法。即非情法亦不离有情。无法名离有情法。初说有得后即无得。亦通非情说有得也。既说轮王成就七宝。亦得说成他身非情。故通取得他非情胜。又现行成就即一切法。非情现行宁即非也。故后解胜。
  论。得实无故非得亦无。
  述曰。以得无实故非得亦无。得有用而尚无。非得无用如何有。非得非有。得与非得相返立故。如得。
  论。然依有情至三种成就。
  述曰。申正义有二。初明得。后明非得也。然外非情。他身。过.未。皆非可成。然以轮王成七宝故亦许。大乘于他.非情许建立得。可有受用者许成就故。准下第二成他根不成以为二说。此言可成。谓五种姓互所无者名不可成。即自身中所有种子。及现行中可受用者。他身.非情名可成法。依此等上立成就.得。然今大乘都无文解得.成就别。准理及教。实体无别。如瑜伽论五十二说。云何得.获.成就。谓若略说生缘.摄受.增盛之因说名为得。彼复说言。当知此得略有三种一种子成就等 故得.成就二无差别。
  依何分位立成就也。
  论。一种子成就至三现行成就。
  述曰。五十二说。若所有染污法。诸无记法生得善法。不由功用而现行者。染法未为奢摩他伏。无记未为圣道永害。生得未为邪见损伏。如是名为种子成就。此等未损。行与不行皆名成就。故瑜伽言。于引发缘势力自在假立为得。即是一切见.修烦恼。三无记法任运起者。及生得善所有种子。皆此成就。从无始来此等种子数修习故。然五十六。对法第五。说种子成。如生欲界未离欲染。此诸烦恼及随烦恼名为成就。若离此地欲亦名不成就。彼依有体及与损害能生现行作用力故名成不成就。瑜伽唯约未为损伏能生用说。无不成就。亦不相违。对法论等。不说任运一分无记是种子成。生得善中文亦略也。然准彼论。自在成就言一分无记。其种子成就。理亦摄余一分无记。其生得善与瑜伽同。然准对法。亦应如彼烦恼。理说通成不成。以在他界不起他界生得善故。唯说成就同于瑜伽。以瑜伽中但依染法能生用说。其能治道说奢摩他。不说无漏道。以对法中。通说染体及用未灭名为成就。通无漏道名为能治。对法文尽。瑜伽少分。故知二论各据一义。此种成就唯取种子。如瑜伽说。对法论中但约染法。有体无体有用无用。名成.不成。生得有用名为成就。亦不说现行名种子成就。今依对法依体用有名成。约体用无名不成者。且依用说。如欲界染法为奢摩他伏。第七识中一向成。六识中名成不成。六识之中见道一向成。修道名成不成。修道中我见等不伏名成。贪.嗔等伏名不成。已伏者作用无名不成。未伏作用有名成。若无漏道。依染种体名成不成。义亦有别。离欲界染见道门者。一向不成。已断故。修道通成不成。修道中第七识一向成。金刚心方断故。六识一向不成。此依我见等离欲断说。不尔即通成及不成。其无记法。若有圣道望断缚。名成不成亦得。望体成佛名不成。不尔名成。若生得善法。有依用名成不成。未为邪见伏。生在此地名成。若邪见伏不生之地名不成。若依体说。若已成佛名不成。已舍故。若未成佛恒名成。对法中染法。有体及用名成不成。说有无漏对治道故。瑜伽唯有作用名成不成。以增盛种子方名得故。无记.生得善。唯瑜伽有约损用名成不成。无记体者。应互相准作成不成 自在成就者。瑜伽论说。若加行所生善法。及一分无记。增盛种子名自在成。由加行力方得自在。又成此时名自在者。故说此等名自在成。对法论说。加行善法。谓世出世一切功德一分无记。谓工巧处变化心等。等言为显摄威仪心极串习者。唯除生得无记之法。若准对法染污等法说。其加行善等。若体若用。亦有成不成者。如断善根用不成。成佛之时体不成。有漏者已舍故。无记亦有用成及不成。离缚等故。若望成佛亦有体不成者。其无漏种亦尔。用有成不成。谓得胜舍劣。及退失现法乐住等名不成。已生现行者名成。有未起无漏现行位名不成。后起现位名成。其体亦有成不成。无种姓名不成。有者名成。有三乘决定所有姓名成。互所无名不成 现行成就者。对法等说。诸蕴处界。若善.不善.无记现行。名现行成就。种若断损。现行亦不成就。现起时必名成。不起位名不成。前二唯种。此唯现行。三种成就皆通有漏。若无漏法唯后二种。若大乘位伏断有异。如枢要说 问何故种分为二。现唯立一 答以种隐而难知离之为二。现行显而易了合而为一 又影显故。
  论。翻此假立不成就名。
  述曰。此显非得翻得而立非别有体。断体断善不成等皆此中摄。然今辨得聊以义门。一辨依处。今者通说依他.非情。自心变似皆自种子之所生起。通成他身。及非情法。不同小乘心外取法故。二辨差别直申正义。恐理不明。聊相对辨。萨婆多得依三种别。一属所得谓有为得。二属能得道。谓择灭得。通有无漏。三属所依。谓非择得。属所依众同分也 今者大乘有为法得定属所得。择灭之得亦定属道。然唯无漏 非择灭得略有三种。一属道。谓六行伏惑所得无为。非是择灭。不断种故。不属所依。世道得故。二属所依。所依谓第八识。如毕竟得非择灭法。及佛身中邪理不生等。三属种子。暂缘阙法。有种子在不属所依故 或即属所依。种子即本识故。非心缘证。亦不属道。故但属种。然通有漏及无漏法。三性别等如对法说 所非得法亦通一切。即前一切种子缘阙不生名非得故。非得唯有属于所依。通有无漏。或属种子。暂非得故。种犹有故。亦有义门。与小乘别。如余记说。不能繁述 所成就有三。所不成就亦尔。前说不成即三非得。
  论。此类虽多至名异生性。
  述曰。五十二说三界见所断种子。唯未永害量名异生性。即通二障不善.无记二法之上假施设之。异生性者。或五四蕴成有情法。性唯染污。异生之性名异生性故。异有二义。一别异名异。谓圣唯生人天趣。此通五趣故。又变异名异。此转变为邪见等故。生谓生类。异圣人之生类名为异生。生者是总。性者是别。异生之性。并依主释。以变异名异。圣非异生。又如婆沙广解名字。
  论。于诸圣法未成就故。
  述曰。释其所以。唯依见断种子上立。此有四种。一无种姓。乃至第四如来种姓之所随逐。随所有姓二障种子即建立之。不唯约能障上立。无种姓人无别障故。应言未得见道二障上立。二乘断一分。名一分圣。俱句摄故。此等诸门及释难。如下第九十障中解。
  论。复如何知至有实同分。
  述曰。初问有由。次彼部答。
  论。契经说故至乃至广说。
  述曰。外人引经。
  次论主非。
  论。此经不说至为证不成。
  述曰。经明不说别有自体。即依色.心之上说天人同分。故证不成。
  论。若同智言至知实有者。
  述曰。下有三难。初内外相同难。此牒外救。若无别实众同分者。即缘界.趣。及四生等。同言同智应不得生。以无能同相似法故。无不生心。要缘有故。
  论。则草木等应有同分。
  述曰。论主难云。则草木缘之。亦起同言同智。应别有同分。草等既无。人等应不有。量云。汝宗草等。应有别同分。起同言.智故。许如人天等 又应天人等。无别实同分。起同言智故。如草木等 有何所以不许彼有耶 彼若救言。如趣生体唯内有情有。而外无情无。同分类应尔。非外皆应有。若六足.对法文无法同分。唯俱舍.顺正理师立 今难俱舍等曰。趣等唯业果。外法可言无。同分许非唯业果。何妨外法有同分。如异熟色外法可无。若等流色外非不有。若言外法无乐欲故即无同分。无乐欲故应无生等。若言有为法故有生等者。即相似法故应有同分。若言同分乐欲之因。同分无故亦无乐欲。乐欲无故亦无同分。应唯说有有情同分。应不与一切相似法为因。又趣是趣向。外法可非趣。不以趣向解同分。何得如趣外法无。相似法上有同分故。此难古萨婆多师。更有余难准生为之 又汝自言起言.智故有此同分。即外法非无。前后虽欲分疏。实为难解也。故此同分应亦非情有。此设外救出自论文。复为征逐文外意也。请审详之。
  论。又于同分至有别同分。
  述曰。此下第二能所无差难。若以于法起同言.智。便别有体者。同分亦起同言.智。应别有同分。彼说同分更无同分。此相似法云何乃然。量中翻覆皆应准知。然彼救言。如所造是色为四大种所造。大种虽是色。更非他所造。同分亦然。体为能同不假他同。此义失宗。若以造故名为色。四大无能造。故可名非色。但以变碍名为色。何得如同分。相似法上有同分故 又不然。大种有胜功能。称大而是种。更无大故。不为他所造。同分更无有胜能。然体既非一。复起同言.智。与法既不殊。何为无同分 又体是能同故。更无别同分。亦应体是能生故。更无别物生。生体是能生。更为生所生。同分是同他。更应为他同。汝以大大返征。我以生生却逐。设欲翻其胜论尚自难知。何况许有同分实。而自坠耳。
  论。彼既不尔此云何然。
  述曰。彼同分既无同分不尔。此法何为许然有。
  论。若谓为因至知实有者。
  述曰。下第三宿因非假难。此牒正理师救。由同分为因。起同事同欲故。
  论。理亦不然至有实同分。
  述曰。若尔即应唯与事业及欲同为同分。不与眼等色.声.触等相似法为其同分。若许事.欲外亦与为因。但内相似皆有因者。即应外法色等相似应类亦有同分。量云。汝外相似色处法上。应有同分。色处摄故。如内色处 如此征逐亦顺其理。又以理说。无始宿习为因。于今事业起同事.欲。何要别执有实同分。
  论。然依有情至假立同分。
  述曰。申正义也。众者种类义。如婆罗门等。同是一义。同是一婆罗门故。分者相似义。同虽通能所。今属能同。众之同分。依士释也。不同小乘。彼别有体。分是因义。众同之分故。今则不然。不在外法内外异故 然大论等中。唯趣生上立彼同分。诸论不说外法之上亦立同分。以理而言外有亦好。教中且说胜所依处。非外无也。俱舍.经部然即许之。设立外法有。亦无过失。今且依有情内法上立。如对法抄。及枢要说。
  次第三破命根。
  论。复如何知至有实命根。
  述曰。此问外人。
  论。契经说故至说名为寿。
  述曰。萨婆多师等引经为证。即诸论云寿.暖及与识。三法舍身时颂。应知命根说名为寿。命根解释虽多。正义唯在于此。命谓色心不断。是命之根 或命者第八识。以情为命也。
  论。此经不说至为证不成。
  述曰。此论主责。非说异色等有实体故。非证实有。
  论。又先已成至无别命根。
  述曰。此即第一离识无别难。汝说命根。非离于识实有。寿.暖.及识三法摄故。如暖 暖是色法。前破色中说不离识故今为喻。不尔喻中所立不成。此中色不离识言。即通总别。总取一切色为喻亦得。别取暖为喻亦得。故不别言暖。恐失总故。
  论。又若命根至非实命根。
  述曰。此中第二如受非根难。量云。汝所言命根。非实命根。许异识实有故。如受.想等 自命根假无违宗失。萨婆多师以命能持身。唯业能持命 如经部等无命根者。不然。即入无心定无物持身。及无色界生。起不同分心。无漏心等。便非彼趣。无假命根所依等故。萨婆多以命能持故。即无前过者。今立量云。又汝命根。不能持身。以非心故。如色 以众同分前已破故无不定过。又不尔者并取同分及命根皆不能持。和合名宗。又入无心定时既令无心。如何有命。量云。汝入无心定等时。应无实命根。此中等言等取无想异熟。彼睡眠.闷绝二位并有心故。但等一也。以无心故。如死尸等。或树木等。故知无心定等中定识不离故是有情数。有情数为比量如下文可知。又命根须何法持。即言是业。若尔此业足持果法。何假命根。量云。除命根外余异熟法。应实命根不能持之唯业能持。宗也。业所招故。因如汝命根。喻。若言以暖.识间断故不然者。更立量云。汝命根。不能持身。以非心故。如色等。又对经部师。眼等不能持种。入无色时舍故。阿赖耶识入无心时不舍。能持种等。不可为例。
  论。若尔如何经说三法。
  述曰。下文第三假为他诘难。于中有六。外人云。若言寿体即识性故。经言三法。
  三法者何。
  论。义别说三如四正断。
  述曰。此论主答。但是一识义别说三。谓阿赖耶识相分色法身根所得名暖。此识之种名寿。以能持识故。现行识是识。故言三法义别说之。非谓别有体性。是则身舍暖时。有余二不舍。如无色界生。余二舍时暖必随舍。故言三法舍身时等。然今此三约义别说。但是一体。如四正断。四正断约已生未生善恶二法义别说四。体但是一精进数也。
  论。住无心位寿暖应无。
  述曰。此外人云。若寿.暖体即是识者。入无心位识已舍故寿暖应无。
  论。岂不经说识不离身。
  述曰。此论主答。识不离身。明亦有余二。非我宗中许无心定而无有识。
  论。既尔如何名无心位。
  述曰。此外人问。
  论。彼灭转识非阿赖耶。
  述曰。此论主答。言无心者。彼灭或六或七转识。非阿赖耶。此恒有故。所以有暖.寿。
  外人问曰。何知此位有此识也。
  论。有此识因后当广说。
  述曰。下第三卷自广说也。正理师云。若无命根谁为界.趣.生之体。于无色界起不同分心。及无漏心。于下二界入无心定。谁能持身。识.暖不恒故。入无心位寿.暖有。三是一体亦有识。入无色位色皆无。三体既一应有暖 无色厌暖色。有识即无暖。无心不厌于细心。所以亦有识。其义应思。
  论。此识足为至有实命根。
  述曰。遍简色及五识。不遍三界故。恒续简第六识。异熟简第七。此阿赖耶识足为界.趣.生体。是遍三界一切位中。及不断。恒相续。复是引业。真异熟果。余法虽亦属界.趣.生。非真异熟。故汝无劳别执有实命根。界虽亦通余法。此是真实界体故也。
  外人问曰。前言识种即是命根。何义名根。
  论。然依亲生至假立命根。
  述曰。此中义意。但依本识自体分种。今论主言。依者显体是假依实上立。依谓所依。亲者即简异熟因。虽生此识是增上缘。非亲生故。此中据名言种为因缘。亲生此识种子者是。言生者简名言之种身中。极多非业所牵。不能亲为因缘生于今识。今取生者简去不生。言此者简亲生余识种子。言识者简相应法种。唯取识种故。言种者简现行。不取第八现行为命根故。彼所简者皆非命根。今取亲生之名言种上。由先世业所引持身之差别功能。令色心等住时决定。依此功能说名命根。非取生现行识义。以此种子为业力故。有持一期之身功能差别令得决定。若此种子无此功能。身便烂坏。阿赖耶识现行。由此种故。能缘及住持于眼等法。亦名能持。此种正能持于现行之识。若不尔者。现行之识应不得有。及无能持余根等法 由此功能故识持于身。现行由种力故生。及缘持法。不名命根。非根本故。由种生故。此种不由现行有故。种为诸法之根本故。如决择二十二根中命根无所属 若取现识为根。即定属意。何故云无属。先业所引种上别功能为命根故。是此中意 然显扬第一等。言六处住时决定假立命者。即第六意处是。此本识种子故。如无始法尔六处相续言。唯取第六处 又是现行。识所持故。从所持说能持种业名命根。命根所持。体非命根。令六处住时决定故。故种为命根。余现行色心等非命根。不恒续故。非业所引故。然业正牵时。唯牵此种子。种子方能生现行。非谓现行名命根。故唯种是根 又解云。此识种子者。谓五根是本识之相分。相分不离识故。总名此识种子。然功能虽是一体。是色及心差别故。唯言此识。此中见.相种子同体之义。取六处种子皆命根体 虽知二解。或本识种。或六处种子。六处种子中五处或时中断。而本识独在不名为死。取五根种者。即应有死。以于中间无功能故 或命根三界有差别故 或命根应非一。以种子非一故。虽复释言见.相同种。既五根种即本识种。与前解何别。俱唯一种子体故。若相.见别种。此如何通。有多过故。前解为胜。亦顺正理。如下第八增上缘中。亦唯取本识种子故。此通无漏。佛亦有故。
  次第四破无心定等及果。
  论。复如何知至有实自性。
  述曰。论主问彼实有所由。
  论。若无实性至令不现起。
  述曰。此外人答出其有理。非但经说。且于三位中心等不起。若无别实法遮心等不生心等。如何能暂不起。
  论。若无心位至名无心定。
  述曰。下有二难。此为厌色齐心难。论主将难先牒彼义。但言入定唯牒其定。不牒其果。例同破也。若入此二无心之位。有别实法异色.心等能碍于心名无心定者。
  次下正难。
  论。应无色时至此云何然。
  述曰。应入无色之时。亦有别实法。异色.心等能碍于色名无色定。彼既不尔此云何然。厌心之时。有别非色非心来碍心。厌色之位。亦应有别非心非色来碍色。厌色之位入无色。无别非色非心来碍色。厌心之时入无心。宁别非色非心来碍心。无色既唯有心。无心应唯有色 二外人难曰。厌心入无心。不许别法碍。即令厌色入无色亦有别法遮。汝大乘厌色入无色。无色即非是色种。厌心入无心。无心应非是心种。厌心入无心。无心即心种。厌色入无色。无色应色种。然彼无色即非色种。故亦无心即非心种 三论主云。色法唯所厌。无色非色种心法亦能厌。无心故心种。即是色法非能厌。无色非色种。设令色法亦能厌。无色不妨是色种。四外曰。我亦应然。心法通能厌。别有非色非心来碍心。色法唯所厌。无别非心非色来碍色。五论主云。心法亦能厌。别有非色非心来碍心。色法唯所厌。唯应有色来碍色。色法非能厌。不许非色非心来碍色。心法即能厌。唯应心种来碍心。我义心法通能厌。即说心法名无色。色法唯所厌。故说心种名无心。即是心法通能厌。唯有心种名无心。色法唯所厌。唯有心法名无色。此中翻覆子细逐征。论文虽复不论。讲者应须审悉。不尔此文即为自害。
  论。又遮碍心至假亦能遮。
  述曰。此为第二假遮非实难 堤谓堤堰。塘谓[土*幻]塘。此中意者。谓萨婆多极微是实。和合色是假。如瓶等及堤塘。既是和合假法能遮。极微实法乃不能遮。不和合故。假法遮物此极成法。今引为喻。今明假法亦能碍心不须实法。如堤塘等。然俱舍云如堰江河等者。此引有别法为碍。非谓假实为喻。
  次大乘中自出己义。
  论。谓修定时至遮心心所。
  述曰。此申正义。谓修定时。于定加行厌患有漏无漏粗动心.心所故。无想六。灭定七。无想有漏。灭定无漏。无想厌如病等。灭定止息想。俱为劳虑故厌患。发胜期愿云。我欲或一日。乃至七日。或一劫。或一劫余无心。遮心.心所。
  论。令心心所渐细渐微。
  述曰。遂厌此心。令心.心所渐细渐微。此犹远加行也。
  论。微微心时至厌心等种。
  述曰。正欲入定至微微心时。即是末后邻次于定前刹那心。熏异熟识成极增上厌心种子。以前诸位虽熏成种。犹中下品。未名为定。
  论。由此损伏至假立二定。
  述曰。由是增上厌心种子。余粗动心等。于后念以去暂不现行。依此一期无心分位假立二定。此二定种无想有漏。灭尽无漏 此说因位初入灭定。非久串习。故说灭心定前厌患种为定体。
  论。此种善故定亦名善。
  述曰。即以厌心功能种子为定体性。故定是善。此则二定加行门别。对法第二。显扬第一。瑜伽第五十二.五十六等广说。及彼抄会。又此论第七卷自广解。
  论。无想定前至假立无想。
  述曰。下明定果。即是微微心等诸明了心。求无想果。将此果以为涅槃。所熏成种。此是增上微微心是 招彼异熟。即招阿赖耶识。依此本识余粗动六转识想等不行。于此无心分位假立无想异熟 此言虽总。而意欲说明了心时。种子招总异熟。无心以去厌心种子。招别无想异熟。论种子体。是一种子通招总别。若据其位前后有殊。有心无心二果别故 又解微微心以前。明了故招总果。微微心细所熏成种感别果。二种种子各招一果。亦不相违。微微心种转为无想定等故 前解为胜 今解即是彼地六识中善染等心不行位建立此体。如许无心唯依本识。即依本识上立此无心。无心实非异熟。亲依异熟立。得异熟名。故论云不恒行心.心所灭。不简何性心。然瑜伽五十三云唯约生得心心所灭立此异熟者。即善等恒行心。生便即得故名生得。非谓异熟生得无记心。或种依本识。是生得无记性。与本识同性故名生得。此相传解违下第七。然不顺理。又解第六异熟舍受生得无记心灭种子上立。即是依本识。而生得粗动想等灭故。建立此异熟。此师为正。诸论皆说生有初心定无覆故。如下第七 第六识何时灭。此有二义。如下第七卷中广说自有三师。
  论。依异熟立至亦非实有。
  述曰。此无想天非真异熟。是异熟生。诸论说名无想异熟者。依真第八异熟识生得种立故名异熟。非是总报真实异熟。如言从异熟所生名异熟生故 无想异熟。及二无心定亦非实有。总结非也。余门分别如下当知 就别破中。上来四段合破七种不相应讫。初二定持业释。无想异熟通持业.依士。下第三.第七卷自当了知。
  成唯识论述记卷第二(本)
  成唯识论述记卷第二(末)
    沙门基撰
  论。复如何知至有实自性。
  述曰。自下第五破萨婆多等实有四相 于中有四。初问外人。次外人答。第三广破。第四述正。至下当知。此即初也。
  论。契经说故至乃至广说。
  述曰。此即第二外人引经证有实相。此中应言有三有为之相。有为。是所相法。有三之相者。即显有为有三能相也。重言之有为者。此属能相。显法有此。体是有为。是缘生性。非如白鹭。表水非无。亦非如童女相。表法是善.不善。不重言有为。疑表有为有。或表有为通善.恶性。今为简此重言有为。又此之言即第六转。是依士释。故知离法别有相体。非无异法可说之言 问既有四相。何故此经但说三种 俱舍二说。初云除住。若法令行三世迁流。经说为相。生迁未来法。令流入现在。异.灭迁现法。令流入过去。令其衰异.及坏灭故。如三怨敌见怨处林。牵出.衰力。损坏其命。住于彼法摄受.安立。乐不相离。不说相中。又无为法有自相住。住相滥彼故经不说。然经说住异。是此异别名。如生名起。灭名为尽 第二师说。即此经中住.异合说名住异相。住是有情所爱著处。为令生厌与异合说。如示黑耳与吉祥俱 乃至广说者。谓有为之起亦可了知。如枢要说 然今大乘。释经说者文各不同。或说一相。谓四嗢柁南中取诸行无常。或说二相。谓玺弟子应观诸法生灭而住。或八不中不生不灭。或说三相。如此经说三有为相。或说四相。处处皆同有何密意作此说 此说一相者。谓说生灭等总名无常。非常相故。八十一云有起尽故是无常也。即是生.灭等合名无常。如瑜伽论五十二说。若由此相起厌思惟。但说为相。能起厌患离欲。解脱。本无今有生。有已还无灭。名无常相。故经说一谓即无常 何故生.灭等合名无常 以有非恒有。无非恒无故。无非恒无所以言生。有非恒有所以言灭。无为有而恒有。无法无而恒无。以二常相 今此有为。有不恒有不同无为。无不恒无不同兔角。故合名无常。无彼有.无之常相故。此非即是四中灭相。亦兼生故 住异与生。同一世有故合说 说二相者。瑜伽论说。生及住异俱生所显。故住异二合为一分。建立生品。于第二分建立灭品。此法有时名为生品。若后无常名为灭品。令诸弟子应随观住。八不翻此。为除执著故但说二更不说余。又无常相起厌思惟。即是此中说二所以 说三相者。谓一生。二灭。三住异性。瑜伽论说。由一切行三世所显。由未来世本无而生。彼既生已落谢过去。现在世法二相所显。谓住及异唯现在法有住可得。前后变异亦唯现在。总说住异而为一相。似同俱舍第二师说。然世不同 说四相者。义用四故 然今此引三相之经。共许经也。
  论。此经不说至为证不成。
  述曰。此即总非。大乘四相。与色.心等。非一非异。遮外定异有实自体。故言此经不说异等。
  此下别破有七。
  论。非第六声至即色心故。
  述曰。第一六转无差难。破所引第六转言 彼立量云。之有为相言。别有体。有第六转言故。如天授之衣。祠授之钵等。今为作不定过。又如世言色.心之体。非离色.心而别有体。返成生等非离于法有体亦然。谓立量言。第六转言所目诸法。非定别体。第六转故。如色.心之体。识之了别等。不遮诸法有别体者。然遮生等定别有法决定相违。
  外人救云。其能相体。非即所相。说能所相故。如烟表火等。大士相等为例亦尔。即能.所相定各有异。故知生等与法定别 论主破云。
  论。非能相体至异地等故。
  述曰。第二能所不异难。表火之相能所别。例生等相能所殊。地等坚等能所一。例生等相无别体。地坚为相。乃至风动为相。虽有之言。及能所义。然非体别。生等应然 然就极成便无实大士。以众同分大乘经部皆不许故。若就他义。大士亦成。萨婆多等。今依自宗引大士相有体为例。若依共许。彼例不成。故俱舍中返以为难。云非大士相异于大士等。此中比量返覆可知。然为他因作不定过 此中遮定第六转言有别自性。非遮一切。
  外人复曰。若能所相体是一者。何故经言有为之相。
  论。若有为相至应异所相。
  述曰。第三二相应齐难。此论主征。经言无为寂静为相。又经说言无为之相。故离能相无别所相 量云。汝无为相。应离体有。说之相言故。如有为相。返为有为比量可知 然今论主理亦应然。经说有为相。别立其假相。经说无为相。应别立假相。假相有立.不立。实相亦然。亦有有者。有无者故 有为有变异差别可立假。无为体不异。何须立假相 无为无生。无老。无灭。亦应立此三种能相 体无起尽。又非多法显分位殊。故无为法不假立相。此义应思 外人复云。无为不堕世。不与能相合。有为既堕世。故与能相合 此亦不然。有为堕世。堕世相合。无为非世。非世相合。大乘应尔。无为非世。非世无假相。有为堕世。堕世无假相 此难不然。为显差别堕世立相。无为自法无差别。何得立假相。
  更重难云。
  论。又生等相至齐兴作用。
  述曰。第四四相齐兴难。有三子段。第一例体应俱难 量云。汝生用时。住等三用亦应即起。体现有故。犹如生相 住等三法若起用时。生用应起。以现有体故。如住等三用。住等三用比量亦然。彼宗计为前后起故。
  论。若相违故用不顿兴。
  述曰。子段第二例用相违难。即此古昔萨婆多。救用前后起。今论主牒用相违故用不顿起。
  论。体亦相违如何俱有。
  述曰。此论主难。彼若救言体不相违故得俱起。用相违故不得并者。即应难云 以体同用亦应相违。体不离用故。如用 以用从体用应不违。不离体故。如体。
  此上。古萨婆多师四相用违。前后别起故为此难。正理论师为救此义。复别解云。三相用俱一时。所望别故。住引等流果。异衰其力令后果弱不及前法。其灭可知 子段第三新宗背古难。论主非之。
  论。又住异灭用不应俱。
  述曰。以相违故。如苦.乐受 彼若救言。谁谓相违。若尔灭相应不灭。住不相违故。如生相等。
  又难此师。
  论。能相所相至无别性故。
  述曰。第五段有三 第一如体本有难。彼部计用离体外无。故为此难。令用同体亦本来有。
  彼若救言。以待因.缘用不顿起。因谓同类因等。缘谓余三缘 次子段第二因非本有难。论主答破。
  论。若谓彼用至应非本有。
  述曰。此既本有何不顿生。所待因缘若先无者。便违自执。论主亦然。种子体本有。何不用恒生种子体本无。理应无种子。若以假故要待缘。合方生。我亦实故要待实缘方起。汝实缘现有。何不恒合。汝假缘恒有。何不顿生。解云。虚疏之法。缘虽现有种。更无外缘。即不能起。以劣弱故。汝之实法何得例然。此义应思。
  正理论师复救之曰。法待因.缘故不顿起。因有亲疏。缘法亦尔。亲因虽有。无疏缘用。亦不得生。如虽有种。水不合时。芽不生故。次子段第三生等无能难。论主破。
  论。又执生等便为无用。
  述曰。既有同类亲因缘体。余缘亦合。即已得生。故执生等便为无用。既有水.种复待余生。如是横执实为无用。
  论。所相恒有至亦有生等。
  述曰。第六体等相同难。又所相法三世恒有。而言有生等来与法合。汝之无为体恒有。应有生等合。以此返成无为无生等。有为亦应然。此中比量返覆可知。
  论。彼此异因不可得故。
  述曰。彼若救言三世之法是有为故。与生等合。无为体常住。何得有生等。难云。三世之法体有为。即有有为之相合。无为体常住。应有无为之相合。又彼救言有为有起可待相合。无为无生不须相合。难云。无为无起不须相合。有为体起何须相合。由如是理征难不穷。故次论云。彼此异因不可得故。因者所以。
  论。又去来世至非实有性。
  述曰。第七有.无乖角难。有二。初难后结。难中有四子段。第一定世有无难。欲破生灭无。先破世非有。量云。去.来二世。非实有体。非现在故。及非常故。如空华等。非常之言简无为法。此定去.来无。
  次子段第二生.灭非依难。
  论。生名为有至应非现在。
  述曰。生法名有。未来既无。如何有生在彼无世。现在既是有。过去名为无。灭体令法无。应非是现在故。应灭相在过去世。萨婆多说在现在故。
  彼复救言。谁言灭相其体是无令成过去。
  论。灭.若非无生应非有。
  述曰。子段第三灭.生相翻难。此论主难。生.灭体相违。生法体是有。灭.生相返故。灭法体成无。灭体若非无。生应非是有。然正理师。未来之世生有功能。及过去有与果功能而非作用。作用唯现在。即是取果用。此亦不然。何不去.来法皆令有功能。生非作用。与果亦非是作用故。即未来一切法应恒时生。过去一切法应恒与果。若言作用说现在。过.未说功能。即现在有功能。应名为过.未。唯住相取果可名作用。异.灭不能取果。即是功能。便非现在。若谓作用不要取果。即显生相亦非功能。此义应审。诸论无有。婆沙第三说未来三法有作用者。复如何通。
  论。又灭违住至何容异世。
  述曰。子段第四违同须异难。又灭能灭法。住能住法。体是相违。宁执同世。住既不违生。一种令法有。何容返异世。故应生.住同在现时。灭相体无令成过去。灭应与住世定不同。
  论。故彼所执进退非理。
  述曰。第二总结非也。进为相违。体不得俱有。退不相返。用何不齐生。又进非理。应灭与住不同时。退非理。生.住例应同世。又进住.灭异世。便违自宗。退住.灭世同。复乖正理。别破异相如俱舍说。即前异不成。异前非一法。广说如彼。今略不破。
  论。然有为法至假立四相。
  述曰。下述自义 文有其二。初申自义。后结成假 初述正义。文复有五。初简他宗说立相意。文意可知。
  论。本无今有至无时名灭。
  述曰。自下第二说相相状 言四相者。即本无今有等法。暂停名住。与前后念法别名异。生.灭可知。此并如菩萨地四十六卷说。
  论。前三有故至故在过去。
  述曰。第三约世辨相。
  论。如何无法与有为相。
  述曰。第四释难。此外人问 灭若是无。如何与现在有体法为相。
  论。表此后无为相何失。
  述曰。此论主答。不表法现在。但表法后无。因明者。说无得为无因故亦无过 若尔即龟毛等应立为相 答此不同彼。非后无故。本无今无故非是相。即现在法于后无时。名之为灭。假言过去。过去体无。实非彼世。
  论。生表有法乃至暂有用。
  述曰。此文正述说相所由。及相所表。意义可知。
  论。故此四相至而表有异。
  述曰。虽于一法义别说四。所望既异故表不同。
  论。此依刹那至亦得假立。
  述曰。第五立一期。此中四表但约刹那。然一期生十时分位。亦得假立。一刹那立同萨婆多。一期等立同正量部。合二立者同经部师。
  论。初有名生至转变名异。
  述曰。此则正叙一期四相。菩萨地说刹那四相。余论等处但约一期。此中通说。彼皆互举。同显扬.及瑜伽八十八说。诸论皆说刹那之异。唯望于前。此说于异亦望于后。诸论通说一切有情。无学末心无后法故唯望前作。此论亦说除彼末心。余有情类可有为语。亦不相违。既一期生自望为相。故立异相依转变立。不同刹那望前后法。
  论。是故四相皆是假立。
  述曰。总结相假遮外实法。言四相者。带数释名。相者相状。标印名相。由此标法知是有为。诸门分别如余处说。
  论。复如何知至名句文身。
  述曰。自下第六破名.句等身。此则论主初问外人。
  论。契经说故至名句文身。
  述曰。外人第二举经答有。谓成佛时。得未曾有名身等故。
  论。此经不说至为证不成。
  述曰。论主第三总非外人引经说有。
  论。若名句文至非实能诠。
  述曰。此下别破中有五。第一论主别出理非。如色非诠难。色等异声体是实有非实能诠。名等应尔。量云。如汝所说实名.句等。非实能诠。汝许异声有实体故。如色.香等。我宗所许名等。异声实体无故。声为能诠。汝许异声有。如色非能诠。
  论。谓声能生至何用名等。
  述曰。下第二名等无用难。更责外非。汝计生名等声定有屈曲。此屈曲声足能诠义。何用计离声外别有名等。萨婆多虽有名由声显。生二义。今取生破。显类破之。
  正理师救云。声上屈曲是名.句.文。体异于声而定实有。
  论。若谓声上至异声实有。
  述曰。此下第三声.色无差难。论主牒云若谓如此者。
  次下正难。
  论。所见色上至别有实体。
  述曰。色等法上形量屈曲。即是长.短.方.圆.表等。或即书上文字。亦是色之屈曲。然色之屈曲。不异于色即色处摄。声上屈曲。应不异声声处所收。量云。声之屈曲。应非离所依别有实体法处所收。色蕴上屈曲故。或色.声二色之上随一屈曲故。如色处长等。若不言法处所收。同喻便有所立不成。又汝色上屈曲。应别有体法处所收。色蕴上屈曲故。如声上屈曲等。此中外例亦复如是。汝大乘师声上屈曲。虽体非实。仍法处收。色上屈曲。应体非实法处所摄。若以声能显义。有教性故。意识所得故法处收。假立名等我宗亦尔。彼此异因不可得故 此义不然。不唯依声立名等故。亦依光明等而假立故。既依多法唯意所缘。故法处收。不可难言戒体但依思应别处摄。现同处故。
  自下第四例声生语诠难。
  论。若谓声上至非能诠者。
  述曰。下第四段。子段有四。第一随他不诠难。牒彼救言。语声上屈曲。非能诠表。声上屈曲故。如弦管声。又此屈曲是声体性故。如色上屈曲。即色体性。此不能诠。由此故知别有名等。
  论。此应如彼声不别生名等。
  述曰。此正难云。如彼弦管声虽有屈曲。不能生名等。此语声上屈曲。例亦应尔。量云。汝内屈曲声。不能生实名。声屈曲故。如弦管声。又若语声上屈曲。即能生名。弦管屈曲。不能生名。我亦如是。语声上屈曲能诠表义。弦上屈曲不能诠表。如生名相似故。言此应如彼声不别生名等。他宗许弦上屈曲不别生名。
  此即且就他宗为论且例令齐。此下复出己之正义。
  论。又谁说彼定不能诠。
  述曰。第二子段。正义诠同难。我亦不说弦上屈曲非不能诠。但如汝化人身.语二业非善.恶性。今大乘因俱故。如林声说法。亦得有善等。离质化不废通善。汝若以声上屈曲。例同于色。不能诠表。我亦以色上屈曲。例同于声。不生名等。既以生名不等。明知诠表亦异。色屈曲不能诠。声屈曲许能诠。此有何过。
  论。声若能诠至应有诠用。
  述曰。子段第三。例生非诠难。彼复救言若一切声皆有诠表。如弦管等者。即风铃等声应有诠用。我许内声能生名等故有诠表。非一切声皆生名等。风铃等声故无诠用。汝既以声即能诠表。风铃等声应有诠用。
  论。此应如彼至名句文身。
  述曰。论主质云。此风铃等声。如彼所执不能别生实名.句.文。我宗亦说风铃等声亦无诠表。彼计语声能生名等。风铃等声不能生。我许声体能诠表。何妨风铃等声不能诠。以内语声。有屈曲音韵故能诠表。风铃等声则不如是。不别生实名.句等者。显二家义。彼此风铃并不能生实.假名等。内声即能生实.假名等故。
  论。若唯语声至唯语能诠。
  述曰。子段第四。例生能诠难。更成语诠。彼复救言风铃等声是外法。不能生名等。语声是内法。何妨即能别生名者 且就彼计申自义云。语声是内声。声体即能诠。风铃声是外。即不能诠表。汝虽内声能生名。非一切内声皆能生名。我虽内声能诠表。非一切内声皆能诠。正义应言。汝许语声方能生名。非风铃等。我许屈曲之声有诠表。如弦管等。即风铃等既无屈曲。不能诠表。无能诠用故。内声生名有能诠定量。内声诠表何妨亦是能诠定量。外法声不然。生名之声有能诠。彼无能诠故。
  论。何理定知能诠即语。
  述曰。此下第五段。征机调难有三。一问。二诘。三调。此初。外人问言。何理定知能诠法者。非名身等。体即是语。若声能生名。名可能诠。声非能诠。能诠离声既无别体。初发声时应即能诠。何为初不能诠后方能诠。故知后时名等生也。由此故知能诠即语。
  论。宁知异语别有能诠。
  述曰。论主诘云。汝亦宁知异语声体别有名能诠。汝言能生名等名等能诠故异语者。汝如何生不可一法分分渐生。又诸念声非聚集起如何名生。亦应初念声即能生名等。彼若救言如无表发待前表等最后生故。既尔。即应末声生名。汝应但闻末后之声。便能解义。理既不尔。故知但由无始串习。前前诸声分位力故。后生解时谓闻名等。其实耳等但能取得声之自性刹那便灭。意识于中诠解究竟名为名等。非别实有。是故汝等宁知异语别有能诠。
  论。语不异能诠至天爱非余。
  述曰。下论主调。语即能诠。若人.若天皆共了达。共知声语即能诠故。执能诠是名。体异于语。唯汝天爱。非余智者。以语与名不即不离。然但可言离语无体 言天爱者。以其愚痴无可录念。唯天所爱方得自存。如言此人天矜故尔故名天爱。又名痴人即是天也。如说奴为郎君等。此调之言。咄天汝甚可矜。故言天爱。天即是爱。如枢要中说此义也。外人问。既声体即能诠。如何有名等三种差别。
  论。然依语声至名句文身。
  述曰。下申正义有四。一显假差别也。此论主解。依声假立名.句.文身。如梵音斫刍。但言斫。唯言刍。未有所目。说为字分位。若二连合能诠法体。诠于眼体说为名分位。然未有句位。更添言阿萨和缚。名为眼有漏。说为句位。故依分位以立名等。依一切位。非自在者 外人问。虽言分位差别。何者是也。
  论。名诠自性至为二所依。
  述曰。二显三用殊。名诠法自性。句诠法差别。文体是字。为名.句之所依。不能诠自性.及差别故。文者彰义。与二为依彰表二故。又名为显。与二为依能显义故。而体非显。字者无改转义。是其字体。文是功能。功能即体故言文即是字等。或字为初首。即多刹那声集成一字。集多字为所依。次能成名诠诸法体。集多名已后成句身诠法差别。即杂集云自性。差别。及此二言。总摄一切。彼二言者。即是字也。字即语故说之为言。名.句二种所依止之言也。瑜伽言名于自性施设。句于差别施设。名.句所依止性说之为字。又显扬言句必有名。名不必有句。名必有字。字不必有名。如枢要说 问曰如此卷。言名诠诸法但得共相不得自相。何故今言名诠自性。答曰。此有密意。谓诸法中自相.共相。体非是遍。有是自相非共相。如青色等相。有是共相非自相。如空.无我等。其自性。差别。体即遍通。自相.共相皆有自性。自相.共相皆有差别。何以知者。如因明云有法言自性。法是差别。如五蕴中思数。体是自性。有漏.无漏.我.无我是差别。数论师立我是思。即以我为自性。以是有法故。思为差别。以是法故。是我.非我之共相。亦有自性。思之自相亦有差别。今此中言不同于彼。诸法自相非名等诠。唯现量证。名唯诠共相。今言诠自性者。即是共相之自性。自性者体义。差别者体上差别义。即自相.共相。皆有体性.及差别义故 问曰。何故名自相.共相。答曰。法自体唯证智知。言说不及是自相。若法体性言说所及假智所缘是为共相 问曰。如一切法皆言不及。而复乃云言说及者是为共相。一何乖返。答曰共相是法自体上义。更无别体。且如名诠火等法时。遮非火等。此义即通一切火上。故言共相得其义也。非苦.空等之共相理 若尔即一切法不可言。不可言言亦不称理。遮可言故言不可言。非不可言即称法体。法体亦非不可言故。而今乃言名得自性者。共相为自性。故今应解。此非法体其义可然。言名等诠共相。非谓即得共相体。但遮得自相故。言名诠共相 问曰。若尔即名不诠自性。不得共相之自性故。又准五根.五尘。心.心法得。此义应思。然不得共相之别义名得自性。非诠称共相之自体也 问曰。如色蕴是自相。漏.无漏是共相。色蕴之中色处等是自相。色蕴是共相。色处中青等是自相。色处是共相。又青等是共相。随一树等是自相。树等是共相。枝等是自相。枝等是共相。极微为自相。今言不得自相。为是不得色蕴色总自相。为不得青等色别自相。答曰。俱不得色及青等。皆诠不及故 问曰。若尔即漏.无漏等岂诠得及。如佛言有漏。佛言非有漏。凡夫言无漏。凡夫言非无漏。如诠火时亦不烧口。岂得漏.无漏耶。而言名得共相之自性。此义但遮得自相非谓名即得共相。然法体不可说自相共相。以假言诠也。谓有定量且名共相。非谓自.共相者。名言所及。何故不立颂为不相应。以离名.句.文无别用故。诠法体义名.句以周。为二所依文用已足。故颂不立。进不及名等。退不如文故。此虽有多字未了有名如悉昙章等。有多字名未了有句。如杂心云。眼.耳及与鼻等。虽有名字无句。显义未圆故。若般若灯。集法满足即说为句。今是名摄故不别说颂。
  问曰。上来虽言名等即声。若名等是不相应行者。色上屈曲非不相应。声何故尔。
  论。此三离声至亦不即声。
  述曰。三明不即离。论主答云。此三离声虽无别体。名等是假。声是实有。假.实异故。故名等三非即是声。非声处摄。但是差别之声义说名等。以诠义故是不相应。无别种子生故言即声。
  论。由此法辞至亦各有异。
  述曰。外人问言。若名等即声。法.辞二无碍解境有何别。答曰。即此缘故二境有异。法无碍解缘假名等。辞无碍解缘实声等。故说境差别。非二俱缘实。虽二自性互不相离。法对所诠故但取名。辞多对机故但说声。耳闻声已意了义故。以所对不同说二有异。非体有异也。又此二境.及名等三。与声别者。蕴.处.界摄亦有异故。色蕴行蕴。声处法处。声界法界。如其次第摄声.名等 问曰。声上屈曲假。即言不相应。色上屈曲假。应非色处摄答声上有教名等不相应。色上无教故是色处摄。
  问曰。声上屈曲即以为教。色上屈曲应亦为教。
  论。且依此土至非谓一切。
  述曰。四会相违。名等依声者依此土说。诸余佛土名等依余故。
  论。诸余佛土至假立三故。
  述曰。余佛土者。何者是耶。如无垢称经说。或以光明。妙香。及味。等者等取触.思数等。此上皆得假立名等三种。亦是不相应摄此三法故 问曰。小乘不信有他方佛。何故以此为证。又如何知有他方佛。证此量云。除此三千界外他方。亦应时有佛出教化众生。有人天众生故。犹如此土。证光明等为佛教。量云。光明等上。亦得有名等。众生机欲待故。如此声上有名等。由依多法立名故。非声处摄。依发身.语多法立无表色。依多法立。命根等与六处为根。长等不同。有义无表.命根但依一立。然非教性。故同所依法处所摄。梵云便善那此有四义。一者扇。二相好。三根形。四味。此即是盐。能显诸物中味故。味即文是。如言文义巧妙等目之为便缮那。此中四义总是一显义。古德说名为味。对法云。此又名显。能显彼义故。为名句所依能显义故。恶察那是字。无改转义。如对法说钵陀是迹。如寻象迹以觅象等。此名为句。理应名迹。义之迹故。寻此知义也。顺古所翻称之为句。播陀是足 上来且依俱舍破十四不相应讫。如瑜伽五十二.五十四六等.及显扬.五蕴.对法第二等说。大乘虽依色.心上立。然与色.心不一不异。如名与声。无别体.及别种故言不异。假实蕴等摄别故言不一。余十种法皆应知也。又约界地.漏无漏.现行种子.凡夫内外等诸义。如别抄说。八十一卷亦有说也。
  论。有执随眠至行蕴所摄。
  述曰。此是大众弥沙塞计。一说等同。此如俱舍随眠品说。
  论。彼亦非理至非不相应。
  述曰。论主破之。此中量云。贪等随眠。非不相应摄。名贪等故。如现行贪等。此中贪.嗔.痴一一为之。萨婆多随眠是缠现行法。诸部之中此义最心粗也。我今大乘随眠即是心.心所法。第八识中诸染污种。故以破之。非遮彼不相应。我即是相应。此非一.异故。
  论。执别有余至皆应遮止。
  述曰。有余部执不失.增长。为不相应。是得异名。皆准此破。此如成业论正量部。旧云不失法如券是也。并破正理师和合性等。及破成实论无表戒等。
  次下第三破无为法。于中有三。初破外计。次显正理。第三结非。就破外中。初总非。后别破。总非中有三。初总非无实。次显法定无。后为量遮破。
  论。诸无为法至理不可得。
  述曰。此即最初总非无实。萨婆多等实有无为。此中皆破。然不相应即色.心等。故初遮中皆言不异。此诸无为非即色等。不可言不异。但可言离色等实有。定无。大乘真如望有为法。非即非离不异不一。既殊彼计。故破无失。
  论。且定有法略有三种。
  述曰。此即第二显法定无。极成之法不过三种。
  论。一现所知法如色心等。
  述曰。即是五识身。他心智境。谓色等五尘.及心.心所。此约总聚。不别分别此何识境。现量所知名现所知。
  论。二现受用法如瓶衣等。
  述曰。此虽现见受用。而非现量所得。是假法故。但是世现所受用物。
  论。如是二法至不得因成。
  述曰。一切世间皆共知有。更不须待比量成立。问此中缘瓶等心是何量摄。答非量收。不亲缘得法自体故。非比度故。非量所收。非量不要唯坚执故。
  论。三有作用法至证知是有。
  述曰。此五色根非现量得。亦非现世人所共知。此眼.耳等。各由彼彼有发识用。比知是有 言证知者。证成道理也。以现见果比有因故。果谓所生心.心所法。比量知有清净色根。此非现量.他心智知。然今大乘第八识境。亦现量得。佛智缘时亦现量缘。今就他部除佛以外共许为论。非世共悉。是故但言比知是有。
  论。无为非世至如眼耳等。
  述曰。且三无为。非如前二。世共知有。不同第三。比作用了如眼.耳等。故知定无。量云。汝宗所立三种无为。应离色等无别实性。前三法不摄故。或非世共知及无用故。如龟毛等。然我真如。非全离于色.心等有。无不定过。又应简别。汝等无为。非真实有。以无用故。如兔角等。
  论。设许有用至无为定有。
  述曰。汝宗无为。应非无为是无常法。许有用故。如眼.耳等。下结句文许通于上。此非彼宗。设义破也。故不可执无为实有。
  此下即是第三量破。
  论。然诸无为至所显性故。
  述曰。此举有法及二种因。色心等所显性者。谓色亦能显色心等。如灯.日.月照色等法。以色显色。以声诠色.心。以身.语业表善.恶色.心等此即以色表色.心也。心显色.心其理可解。
  论。如色心等至实无为性。
  述曰。此举同喻.及与宗法。谓立量云。汝诸无为。不应执为离色.心等实无为性。所知性故。或色.心等所显性故。如色.心等然色.心等非离色等实无为性。故以色等为其同喻。此中宗等寻文可知。今此比量破归唯识。
  以下别破空等一多。初破萨婆多等立三无为者计。第二例破余部。第三总破。言无为者。此非六释。无二义故。如云鹘路波虽有三字共目一色。无别体义不可别释。以无合故。由择所得灭名为择灭。由第三啭上依士释。不唯第六啭有依士释。非由择力所得亦尔。苦乐想受之灭。依士释也。其虚空.不动。既无别体义。不可别解。善法之真如。亦依士释。真即如者。持业释也。
  论。又虚空等为一为多。
  述曰。下文有二。初审。后破。此问定宗。三无为法为体是一。为体是多。萨婆多师此有二说。一云是一。一云是多。故今俱破。如婆沙第十。虚空有二说。
  论。若体是一遍一切处。
  述曰。此定外人三体各一。
  论。虚空容受至体应成多。
  述曰。且彼虚空容色等故。随其一.一色等法合。虚空体应成多。此举宗已。
  论。一所合处余不合故。
  述曰。更举一因。宗如前。一处色合处。余处色不合。故如余处色。余处色合处。彼色不合故体非是一。虚空亦应尔。比量应思。
  下破设救。谓此合处余色亦合。
  论。不尔诸法应互相遍。
  述曰。比量可知。若非此处色合时。余处色不合。即色等法应互相遍。以此处色合时。余处色亦合。此处色即余处色故。一.一色等应互相遍。随彼虚空其量遍故。
  论。若谓虚空至如余无为。
  述曰。彼言虚空不与法合破云。虚空应不能容受。不与法合故。如余二无为。今言合者谓容受义。故初标宗。虚空容受色等法故。本计容受。今设不容受。故有此过。更非余意。
  论。又色等中有虚空不。
  述曰。更审外人。
  论。有应相杂无应不遍。
  述曰。有.无并难。色中有空。色体与空体应相杂。量云。色中虚空。体应即色。处无别故。如此处色体。相杂者。是一义。若此色体中无有虚空。虚空应不遍一切法。不遍一切法故应是有为。如地.水别。
  论。一部一品至余品择灭。
  述曰。破空一已。又若择灭体是一者。且如五部。一部九品。一品结断时。应得余未断四部。八品择灭无为。以体是一故。如彼已得一部。一品所得择灭。
  论。一法缘阙至得非择灭。
  述曰。非择无为体是一者。一法缘阙得不生时。应于一切法得非择灭。以非择体唯是一故。如已所得非择之法。
  问。何故难空令色中有空。次难令亦得余部品择灭。后难令亦得余法非择灭。
  论。执彼体一理应尔故。
  述曰。汝执此三各体唯一。故理应有如是过失。
  论。若体是多至非实无为。
  述曰。此等比量义准可知。此三无为体各多者。应是有为。便有品类。此处三品类。非彼品类故。如色等法。非实无为。此即总破三体多讫。
  论。虚空又应非遍容受。
  述曰。别破空多。汝今既说虚空体多。应非遍。非容受。色等中无故非是遍。无色处有故非容受。此即别破萨婆多等执有实无为者。此三无为虽复各有破其一.多。毗婆沙师取空体一。余二各多。此难双关一.多并破。
  论。余部所执至准前应破。
  述曰。大众等四部立九无为。化地部亦执有九。各各不同。此下方破。此等无为。离心.心所体非实有。许无为故。如三无为。如是一切准前应破。
  下重总破以上诸部。
  论。又诸无为至非异心等有。
  述曰。诸无为法。非定实有。无因果故。如兔角等。他部无为无有因果。体是因果。而无因果也。因果即是六因.五果。为离系果时。非六因所得。为能作因等时。不得五果故。自宗无为非异心等。故无过失。
  论。然契经说至略有二种。
  述曰。下申正义也。
  若诸无为非实是有。何故经中。及此宗内。说虚空等以为无为。答此所说略有二种。
  论。一依识变假施设有。
  述曰。此无本质唯心所变。如极微等。
  依何得生。
  论。谓曾闻说至虚空等相。
  述曰。闻佛.菩萨说有虚空名。随此名后起分别心。有虚空等相以为缘力。
  论。数习力故至无为相现。
  述曰。由曾闻说。今时复闻。数习力故。心等生起缘空等时。便似虚空等无为相现。谓变空作无色等碍相。乃至非择作法阙缘而不生相。此即七地以前有漏加行心等。缘名起分别相。入地入果圣人无漏后得智。缘前无分别智中法性之空等。及远缘加行智等中。及亲闻佛说虚空等故。变似空等相现。此皆变境而缘故也。有漏一识因无漏二识果无漏三智。或说八识。
  问曰。此心之相体是有为。何故乃说虚空无为。
  论。此所现相至假说为常。
  述曰。所现空相前后相似无有改易。唯为一类豁虚空等相。故假说为无为。而理定无实有本质。此如显扬第十八说。若有漏心所缘现相。多分苦谛所摄。若善.不善心等。亦集谛摄。论据多分但说苦谛。无漏心者道谛所摄。实非是常。即是生灭非生灭门依他性摄。下三性中自有诚证。
  论。二依法性假施设有。
  述曰。此显空等依真如立。
  何者是法性。
  论。谓空无我至非一异等。
  述曰。此空无我所显真如。离有。离无。离俱有无。离俱非有无。心行处灭。言语道断。与一切法非一非异 等者等取非即离等。此前总显法性之体。
  论。是法真理故名法性。
  述曰。释法性名。性者体也。诸法真理。故名法性。
  如何依此假说空等。
  论。离诸障碍至故名择灭。
  述曰。即此真如离诸障碍。故名虚空。由无漏惠简择力故。灭诸杂染。杂染之言通有漏法。究竟证会。即此真如名为择灭。即由惠力方证会故。
  论。不由择力至名非择灭。
  述曰。而此本性不由惠能而性清净。名非择灭。或有为法缘阙不生。不生之灭显真理故。名非择灭。离无漏惠而自灭故。
  论。苦乐受灭至名想受灭。
  述曰。若离第三静虑欲时。得于一切苦乐受灭。即此真如说名不动。乃至若离无所有处欲想受不行。即此真如名想受灭。对法第二.及瑜伽第五十三.显扬第一.第十八等说。然显扬亦说。苦乐等无为。是暂时离系。此说二性无为。下三性中通计所执有.无合说。
  论。此五皆依至假施设名。
  述曰。善等真如约诠而论。体唯是一。此五无为依真如上假名空等。而真如体非如非不如。故真如名亦是假立。如食油虫等。不称彼体。唯言显故。
  若真如名所诠非如体。何故说如为有。
  论。遮拨为无故说为有。
  述曰。遮恶取空.及邪见者拨体全无。故说为有。体实非有非不有。
  若尔何故经说为空。
  论。遮执为有故说为空。
  述曰。遮化地部说。定有执故说为空。非言为空而体即空。非空非不空故。
  何故论中说实物有。即瑜伽论五法中说。
  论。勿谓虚幻故说为实。
  述曰。遮一说部一切皆假。谓如为虚。同依他法。故说为实。又虚简所执。幻简依他。此真如体非实。非不实。
  若尔何故名为真如。
  论。理非妄倒故名真如。
  述曰。真以简妄。如以别倒。初简所执。后简依他。或真以简有漏。非虚妄故。如以别无漏。非有为故。真是实义。如是常义。故名真如。
  若尔此与化地部计实有善等真如。有何差别。
  论。不同余宗至名曰真如。
  述曰。我部所言。与色等法非一异故。亦非是实。非不实故。不同于余化地部。离色.心等定实有法。
  论。故诸无为非定实有。
  述曰。此即第三总结非也。然此无为四门分别。一诸部增减。二出体性。三释名。四释妨难。第一诸部增减者。大众部.一说部.说出世部.鸡胤部立有九种。一释灭。二非择灭。三虚空。四空无边处。五识无边处。六无所有处。七非想非非想处。八缘起支性。九圣道支性。化地部旧云正地部。亦立有九。一择灭。二非择灭。三虚空。四不动。旧云无我谬也。五善法真如。六不善法真如。七无记法真如。八道支真如。九缘起真如。正量.及譬喻师立三无为。无有体性。毗婆阇婆提。说三灭中立无常灭。亦是无为。萨婆多部亦立三种。然?/di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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