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说梵网经菩萨心地品合注-明-释智旭
过。亦应此戒兼制。戒本经云。若菩萨不护不信之言。不护讥毁。亦不除灭。若实有过恶不除灭者。是染污犯。实无过恶而不除灭。非染污犯。不犯者。若外道诽谤。及余恶人。若出家乞食。修善因缘。生他讥毁。若前人嗔狂而生讥毁。解曰。不教人悔。惟是遮业。自过不悔。兼得性业也。又善生经云。若优婆塞见他四众毁所受戒。心生憍慢。言我胜彼。彼不如我。得失意罪。解曰。斯亦此戒兼摄。亦具性遮二业。亦通七众同犯也。 七众不全同。比丘应举七众罪。比丘尼得举六众罪。不得举比丘罪。若与比丘亲里知识。私相劝谏。无罪。式叉摩那得举五众罪。不得举比丘比丘尼罪。沙弥得举四众罪。不得举上三众罪。沙弥尼得举三众罪。不得举上四众罪。在家二众得举自类罪。不得举出家五众罪。若亲厚知识。私相劝谏。皆悉无罪。又在家二众。无同利养事。惟有不举。及同布萨二过。 大小乘俱制。 开遮者。僧祇律云。若彼人凶暴。若依王力。大臣力。凶恶人力。或起夺命因缘。伤梵行者。应作是念。彼罪行业。必自有报。彼自应知。尔时但护根相应。无罪。又四分律云。内有五法应举他。以时。不以非时。真实。不以不实。有益。不以减损。柔软。不以粗犷。慈心。不以嗔恚。 果报者。大涅槃云。若善比丘。见坏法者。置不诃责。驱遣举处。是人佛法中怨。若能责遣。当知得福无量。不可称计。菩萨善戒经云。旃陀罗等。及以屠儿。虽行恶业。不能破坏如来正法。不必定堕三恶道中。为师不能教诃弟子。则破佛法。必堕地狱。优婆塞戒经云。宁受恶戒。一日中断无量命根。终不养畜弊恶弟子。不能调伏。何以故。是恶律仪。殃齐自身。畜恶弟子不能教诲。乃令无量众生作恶。能谤无量善妙之法。坏和合僧。令多众生。作五无间。是故剧于恶律仪罪。 理解者。前人破于理戒。应教理忏。又观心释者。前念起恶为罪。后念觉意观察。名为教悔。 忏悔者。事不教。用作法。理不教。用无生。 修证者。他人犯戒。于四诤中即是犯诤。若举过不服。即是觅诤。若复有人不知戒相。不决重轻。即是言诤。若于三诤事发。又即事诤。此之四诤。具十法者乃能灭之。一持戒。二多闻。三诵毗尼极利。四广解其义。五言辞了了。堪任问答。六诤起能灭。七不爱。八不恚。九不怖。十不痴。又僧祇明成就十四法。名为第五持律。所谓善能灭诤。大约是无疑解脱阿罗汉也。教悔理罪。位在圆住。通教见地。亦灭界内理诤。 性恶者。维摩经云。外道六师。是汝之师。汝师所堕。汝亦随堕。则非惟不教令悔。又从而和之矣。此亦具有事理二堕也。
(庚)第六不供给请法戒
若佛子。见大乘法师。大乘同学同见同行。来入僧坊舍宅城邑。若百里千里来者。即起迎来送去。礼拜供养。日日三时供养。日食三两金。百味饮食。床座医药。供事法师。一切所须。尽给与之。常请法师三时说法。日日三时礼拜。不生嗔心患恼之心。为法灭身。请法不懈。若不尔者。犯轻垢罪。
日食三两金者。极势之语。三时者。中前。中后。初夜。嗔心者。恚彼法师。患恼者。恐己侈费。为法灭身者。举重况轻。 此是遮业。丧资神之益。故制也。四缘成罪。一是法师。二法师想。若不知者非犯。三不请心。若嗔。若恼。是染污犯。懈怠。忘误。非染污犯。四漠然空过。随事结罪。又不受师教。亦应此戒兼制。戒本经云。欲求定心。慊恨憍慢。不受师教。是染污犯。若懒惰懈怠。非染污犯。不犯者。若病。若无力。若知彼人作颠倒说。若自多闻有力。若先已受法。 七众同。 大小不全共。小乘未满五夏。未谙律藏。见有持律人来。应请。余非所制。大乘求法无厌。一切应请。 开遮者。若知不请令彼调伏。 果报者。不请则失闻熏益。障智慧种。请则常能不离正法。 理解者。观慧不现前。名不供给请法。 忏悔者。事不请。作法。理不请。无生。 修证者。入净心地菩萨。常法供养一切三宝。事请理请俱无犯。 性恶者。事恶。则如阇王之女。见大声闻而不起迎礼敬。理恶。则观于绝待法性。不得能供所供。能请所请。
(庚)第七不往听法戒
若佛子。一切处有讲法毗尼经律。大宅舍中有讲法处。是新学菩萨。应持经律卷。至法师所。听受咨问。若山林树下。僧地房中。一切说法处。悉至听受。若不至彼听受咨问者。犯轻垢罪。
一切处者。通指僧坊俗地。大宅舍。别指俗地。山林等。别指僧地也。法毗尼经律者。法名轨持。毗尼名灭。意指所诠。经律二字。意指能诠。谓经诠法。律诠毗尼。然毗尼正翻为律。经亦训法训常。文言似复。义理须明。谓经律二种。世间共有。而世间之经。未必诠于正法。世间之律。未必诠于毗尼。惟佛经佛律中。明五种远离行相应。名之为法。亦名毗尼。亦名佛所教诫。所谓是出离。非世法。是越度。非有爱。是无欲。非有欲。是无结。非有结。是不亲近生死。非亲近。又五种出要行相应。名之为律。亦名为法。亦名佛所教诫。所谓令少欲。不多欲。令知足。不无厌。令易护。不难护。令易养。不难养。令智慧。不愚痴。是故名为法毗尼经律。此法毗尼。大小齐奉。七众同修。非局在声闻也。 此是遮业。四缘成罪。一是讲法律。二讲法律想。三不往心。若嗔慢。是染污犯。若懈怠。非染污犯。四不往听。日日结罪。善生经中制四十里内须往。此亦应尔。不犯者。若不解。若病。若无力。若彼颠倒说。若护说者心。若数数闻。已受持。巳知义。若多闻。若闻持。若如说行。若修禅定不欲暂废。若钝根难悟难受难持。不往者皆不犯。 七众同。 大小略异如前说。 开遮者。佛藏经云。若比丘说法。杂外道义。有善比丘勤求道者。应从座去。若不去者。非善比丘。亦复不名随佛教者。 果报者。地持经云。菩萨于善知识。听受经法。于说法人。有五处不应忆念。净心专听。一者不念破戒。谓不念言。此犯律仪。不应从彼听受经法。二者不念下性。谓不念言。我不从彼下性之人听受经法。三者不念丑陋。谓不念言。我不从此丑陋之人听受经法。四者不念坏味。谓不念言。我不从彼不正语人听受经法。但依于义。不依于味。五者不念坏美语。谓不念言。我不从彼粗言说人听受经法。如是五处不忆念者。是菩萨勤摄正法。于说法人。不起嫌想。若下根菩萨。起人过心。退不乐听法。当知是菩萨不能自度。智慧退减。解曰。智慧退减。不听之失也。能至心听。则如沙弥戏掷。堪证四果。况实说正法耶。 理解者。不历法观心。即是不往听法。 忏悔者。事不往。作法。理不往。无生。 修证者。事往。应如常啼善财。理往。如石室观空。又菩萨成就游戏神通。能徧至十方听法。成就念不退法。能念念永不离法。 性恶者。不应以法更听于法。
(庚)第八心背大乘戒
若佛子。心背大乘常住经律。言非佛说。而受持二乘声闻外道恶见一切禁戒邪见经律者。犯轻垢罪。
心背者。明非口说。言非佛说者。意言分别计度。受持者。拟欲受持也。 此具性遮二业。计二乘。惟遮业。计外道。兼性业。以是邪见故也。直制犹豫未决。是中下二邪见之方便。以其计尚未成。故且结轻。若计成。则失菩萨戒矣。 七众同。 大小不全共。小是本习。故非犯。计外。得责心罪。发心欲往。步步结应忏罪。闻外道说法。不入其心。悔还。尚许忏除共住。若片语入心。奉行其法。乃至拔一发等。失比丘戒。成重难。现身不复许入僧数。 惟遮不开。 果报者。计外。成邪见。堕三涂。计小。障大菩提。 理解者。除一乘圆理。其余皆名邪小。 忏悔者。事背。作法。理背。须一心无生。 修证者。位不退人。永不计外。行不退人。永不计小。念不退人。永不背理。 性恶者。用外用小接外小机。示同其计。
(庚)第九不看病戒
若佛子。见一切疾病人。常应供养。如佛无异。八福田中。看病福田。是第一福田。若父母师僧弟子病。诸根不具。百种病苦恼。皆供养令差。而菩萨以嗔恨心不看。乃至僧坊城邑旷野山林道路中。见病不救济者。犯轻垢罪。
八福田者。一佛。二圣人。三和尚。四阿阇梨。五僧。六父。七母。八病人。七是敬田。病兼悲敬。故名第一。 此是遮业。四缘成罪。一有病。二有病想。三不看心。嗔恨。是染污犯。懈怠。非染污犯。四应看不看。随事结罪。不犯者。若自病。若无力。若教有力随顺病者。若知彼人自有眷属。若彼有力自能经理。若病数数发。若长病。若修胜业不欲暂废。若闇钝难悟难受难持难缘中住。若先看他病。如病。穷苦亦尔。又云。见诸众生有亲属难。财物难。以慊恨心。不为开解。除其忧恼。是染污犯。若懒惰懈怠。非染污犯。亦应此戒兼摄。 七众同犯。 大小不全共。小乘惟师友同法共房。及僧尼须看。此外不制。大士弘誓兼物。一切应看。 开遮如不犯中说。又复应知看病法则。四分律云。有五法能看病人。一知病人可食不可食。可食能与。二不恶贱病人大小便吐唾。三有慈愍心。不为衣食。四能经理汤药。乃至差若死。五能为病人说法令欢喜。根本律云。不应令无智人为看病者。必有他缘。须自出外。于不善解看病之人。当可教示。勿令病者非理损害。堕水火。食诸毒。持刀斧。堕岩壍。或升高树。食所忌食。皆应遮止。律摄云。若病人贫无药直者。师主知识等应为办之。或施主边求。或用僧伽物。或塔物。或旙盖等庄严之具。依价卖之。以供药直。若后病差。应偿。若无力者。不还无罪。大师之子。是父财故。若看病苾刍供给病者。除性罪已。余皆应作。 果报者。不看。失慈心益。失悲敬二田。自有病苦。亦无人看。能看。则成就第一福田。 理解者。众生具有见思尘沙无明等病。不以四教法药治之。名不看病。 忏悔者。事不看。作法。理不看。无生。自于四种无生善通达已。乃能以法药疗他。 修证者。生缘慈。能看身病。法缘慈。能看见思病。无缘慈。能看无明病。 性恶者。常与舍心相应。名不看病。又复示现病行。
(庚)第十畜杀具戒
若佛子。不得畜一切刀杖弓箭矛斧斗战之具。及恶网罗罥杀生之器。一切不得畜。而菩萨乃至杀父母尚不加报。况杀一切众生。不得畜杀众生具。若故畜者。犯轻垢罪。
矛者。长枪。罥者。所以羁禽兽足。杀父母尚不加报。举重况轻。 此是性遮二业。杀之方便。且结轻垢。随害物时。更结杀罪。 七众同犯。斗战具。旧开国王王子。余杀生器。道俗皆制。 大小共。 开遮者。或劝人戒杀。若买若化其器而藏举之。毁坏弥善。 果报如杀戒中说。 理解者。前三教观行。皆是杀理之具。 忏悔者。畜事具。作法。畜理具。须一心无生。 修证者。初果以上。永舍事器。圆住永舍理器。 性恶者。正以圆顿止观为究竟杀具。
如是十戒。应当学。敬心奉持。下六度品中广明。
此总结第一段十戒。悬指广文也。
(庚)第十一国使戒
若佛子。不得为利养恶心故。通国使命。军阵合会。兴师相伐。杀无量众生。而菩萨尚不得入军中往来。况故作国贼。若故作者。犯轻垢罪。
利养恶心。明非和合息诤因缘也。尚不得入军中往来者。军中喧杂。非佛子所行之处。举轻以况重也。国贼者。孟子云。今之所谓良臣。古之所谓民贼。贼是害义。兴师相伐。必害于民。民为国本。害民即是害国也。 此是性遮二业。正制为利养故。作此相害因缘。随事随语结轻。若嗔怒因缘。自属杀戒。若贪夺宝物因缘。自属盗戒。 七众同犯。 大小俱制。 开遮者。如隐峰飞锡止兵。图澄占铃息难等。 果报者。交扇失欢。得上品两舌恶口报。杀戮取利。得上品杀盗报。 理解者。无明国。不可交通。烦恼军。往来得罪。 忏悔者。事使。作法。理使。无生。 修证者。初果以上。不为事使。四教分证。不为理使。 性恶者。或为事使。即如图澄等。或为理使。则方便破无明国。善巧摧烦恼军。又于无明国里出入。烦恼军中往来。以度众生。
(庚)第十二贩卖戒
若佛子。故贩卖良人奴婢六畜。市易棺材板木盛死之具。尚不应自作。况教人作。若故自作。教人作者。犯轻垢罪。
贩卖良人奴婢。则有眷属分离之苦。贩卖六畜。则为杀害之缘。市易棺材板木。则必利人之死。教人作者。或为我作。或令自作。皆得罪也。 此亦性遮二业。希利损物。乖于慈心。事事结罪。若偷贩生口。卖畜令杀。咒人令死。以售棺材。别犯盗罪杀罪。 七众不全同。在家畜耕牛等非犯。然据善生经。须先作净施。然后受戒。否则得失意罪。 大小俱制。 开遮者。买畜放生。施棺给贫。 果报者。眷属分张。多病短命。 理解者。取果行因名贩卖。偏真涅槃名死具。又不达性具之理。别图积功累德。别求中道。皆名贩卖。 忏悔者。事贩。作法。理贩。须一心无生。 修证者。初果以上无事贩。圆人无理贩。 性恶者。分离无明眷属。断绝十二生因。尽法界众生。市以无缝棺材。所谓皆以如来灭度而灭度之。
(庚)第十三谤毁戒
若佛子。以恶心故。无事谤他良人善人。法师师僧。国王贵人。言犯七逆十重。于父母兄弟六亲中。应生孝顺心。慈悲心。而反更加于逆害。堕不如意处者。犯轻垢罪。
恶心者。嗔恼之心。欲前人陷没也。无事者。无见闻疑三根。父母兄弟六亲者。大士视一切人。皆如父母兄弟六亲也。 此是性遮二业。六缘成罪。一无罪。二无罪想六句。四犯。二非犯。三谤毁心。正是业主。四所说过。七逆十重等。五所向人。向同法谤同法。或向外人谤外人。故轻。若向外人谤同法。自属重戒中摄。六前人领解。随语随人结罪。若说实。非犯。以恶心说。亦犯轻垢。 七众同。 大小共。 惟遮不开。 果报如妄言恶口中说。 理解亦如重戒中说。 忏悔者。事谤。作法。理谤。无生。 修证者。初果无不实谤。三果无恶心说实。圆人无理谤。 性恶者。方便说此性恶法门。谓佛是究竟大贪等。
(庚)第十四放火焚烧戒
若佛子。以恶心故。放大火烧山林旷野。四月乃至九月放火。若烧他人家屋宅城邑僧坊田木。及鬼神官物。一切有生物不得故烧。若故烧者。犯轻垢罪。
恶心者。恣情任意。不知慎重也。四月至九月。一往约多寒国土言之。若少寒国土。尤须审察时宜也。烧他屋宅等者。谓因不慎。放火而误及之。若为损他故烧。自属盗戒等流罪摄。一切有生物不得故烧者。放火非为烧生。有必伤生之势。故专制四月乃至九月。远防杀缘。若为杀故烧。自属杀戒中摄。今结云若故烧者。明非慎重而偶误也。 此是遮业。四缘成罪。一非时。二非时想。三不慎心。四正放火烧。 七众同。 大小共。 开遮者。在家为耕种等业。出家为除妨害。择时慎烧。无犯。 果报者。不慎则有误杀之业。 理解者。放见思火。烧真谛理智。放无明火。烧中道理智。 忏悔者。事烧。作法。见思烧。四种无生。无明烧。须次第一心二种无生。 修证者。初果断事烧。四果断见思烧。佛断无明烧。 性恶者。放三智火。烧尽法界三惑窟宅。
(庚)第十五僻教戒
若佛子。自佛弟子。及外道恶人。六亲。一切善知识。应一一教受持大乘经律。应教解义理。使发菩提心。十发趣心。十长养心。十金刚心。于三十心中。一一解其次第法用。而菩萨以恶心嗔心。横教二乘声闻经律外道邪见论等。犯轻垢罪。
佛弟子。单指内众。外道恶人。单指外众。六亲。通内外众。一切善知识。谓交游往还。素相亲善者也。应教解义理使发菩提心者。繇解义理。始堪发心。不同盲修瞎炼也。又解义不发心。增长狂慧。发心不解义。增长无明。教之使之。令知真解真修也。恶心者。概欲令人入于偏邪。嗔心者。偏恼此人。不以正教。横者。枉其根性。不称机宜。明非应病与药也。 教以外道。性遮二业。教以二乘。惟是遮业。恶心嗔心。是染污犯。无知根智。非染污犯。 七众同。 大小不全共。同者。同不得教以外道。异者。小乘本习小。非犯。 开遮者。用随情说。逗彼机宜。乃至示同外道等。 果报者。以外教。得邪见报。以小教。障大菩提。以大乘教。自他俱利。 理解者。除一乘妙法。皆名邪小。故曰自此以前。我等皆名邪见人也。 忏悔者。教事邪小。作法。教理邪小。须一心无生。悟一心无生法已。为实施权。开权显实。以正入邪。引邪归正。无所不可。 修证者。初果无邪教。出假无小教。圆人无理内邪小。 性恶者。徧用一切邪小法门。摄一切机。又究竟邪小。即究竟一乘。
(庚)第十六为利倒说戒
若佛子。应好心先学大乘威仪经律。广开解义味。见后新学菩萨。有从百里千里来求大乘经律。应如法为说一切苦行。若烧身烧臂烧指。若不烧身臂指供养诸佛。非出家菩萨。乃至饿虎狼师子。一切饿鬼。悉应舍身肉手足而供养之。然后一一次第为说正法。使心开意解。而菩萨为利养故。应答不答。倒说经律文字。无前无后。谤三宝说者。犯轻垢罪。
好心者。上求下化之心。先学者。自利利他之本。威仪者。化导之轨范。经律者。进修之门户。广开解义味者。致广大而尽精微。明非浅近粗疎而已。烧身臂指供养诸佛。与众生同悲仰而上求佛道之极致也。舍身肉手足供饿鬼虎狼等。与如来同慈力而下化众生之极致也。先为说此如法苦行以大其心志。坚其誓愿。然后一一次第为说正法。谓随问而说。不颠倒说。不邪谬说。故能使其心开意解。此诚先学菩萨之职任也。应答不答。则不一一说。倒说。则不次第。谤三宝。则非正法。又倒说即名为谤。所谓说法不当机。所说为非量也。 此是遮业。不先学是一过。不正说又一过。为利。是染污犯。无知机智。非染污犯。 七众同。 大小共。小乘依小法教人。亦不得隐没义理。 开遮者。知机故不说。或为断邪命而诃苦行。破愚执而谈理行。 果报者。为利。则邪命所摄。倒说。则谤法等流。 理解者。不知四悉檀因缘。皆名倒说。 忏悔者。事倒。作法。理倒。无生。 修证者。初果无为利心。出假具知根智。圆观晓了四悉。 性恶者。一切法倒。一切法正。以正相入倒相。以倒相入正相。
(庚)第十七恃势乞求戒
若佛子。自为饮食钱财利养名誉故。亲近国王王子大臣百官。恃作形势。乞索打拍牵挽。横取钱物。一切求利。名为恶求多求。教他人求。都无慈心。无孝顺心者。犯轻垢罪。
自为者。明非为三宝等。为饮食乃至名誉。明非为道也。恶求者。威逼故非善。多求者。无厌故非少。教他者。教人为我求。如遣使作书之类。 此具性遮二业。盗戒之等流也。或将本觅利。或荐书强化。皆属此戒。若非分陵夺。自属盗戒。又戒本经云。多欲不知足。贪著财物。是染污犯。亦此戒摄。 七众同犯。 大小俱制。 开遮者。为三宝。为病人。为众生。如法营求。非犯。 果报者。乞求。则妨道恼他。不乞。则正命清净。自他俱利。 理解者。二乘横取真。藏通菩萨横取俗。别教横取中。 忏悔者。事取。作法。理取。一心无生。 修证者。初果断事取。圆观伏理取。圆住断理取。 性恶者。横于九界逼取佛界善根。横于二十五有逼取真常我性。
(庚)第十八无解作师戒
若佛子。应学十二部经。诵戒者。日日六时持菩萨戒。解其义理。佛性之性。而菩萨不解一句一偈。及戒律因缘。诈言能解者。即为自欺诳。亦欺诳他人。一一不解。一切法不知。而为他人作师授戒者。犯轻垢罪。
大士以传法度生为正务。故应学十二部经以为度生之本。而戒经尤大士之根本。故应日日六时诵持。令其精熟。然不但诵文而已。又必解其义理。佛性之性。谓先悟本源自性清净。为无作戒所依体性。即依此无作戒。还为成佛种子。是知自性清净者。正因佛性也。菩萨戒者。缘了佛性也。全一性以起二修。全二修而成一性。故名佛性之性。犹云诸佛本源佛性种子也。不解一句等。举轻况重。盖凡夫浅智。谁能法法全通。但知之为知之。不知为不知。斯无过咎。设但不解一句一偈。及戒律少分因缘。而不肯阙疑。诈言能解。即为内乖己心而自欺。外误前人而诳他。何况一一戒律皆不解。一切佛法皆不知。则自且从师求学之不暇。岂可为他人作师授戒哉。 此是遮业。受戒不学。是一过。妄欲作师。又一过。随事结罪。 七众者。旧云。比丘比丘尼犯。余五众无作师事。未制。今按善生经中。在家菩萨亦得畜在家弟子。似亦同制。然在家虽畜弟子。无授戒事。故云不犯耳。 大小乘俱制。义疏曰。大乘为师。必是出家菩萨。具足五德。一持戒。二十腊。三解律藏。四通禅思。五慧藏穷玄。什师所传。融师笔受。流传至今。此其正说。次地持云。必须戒德严明。善解三藏。堪能发彼敬心。方可从受。不尔得罪也。四分律曰。五法不成就。不得授人具足戒。不得与人作依止师。不得畜沙弥。一戒。二定。三慧。四解脱。五解脱知见。又不能教人坚住此五。又成就五非法。不得授人具足戒。与依止。畜沙弥。一无信。二无惭。三无愧。四懒惰。五多忘。又五。破增上戒。破增上见。破增上威仪。少闻。无智慧。又五。不瞻视病。不方便住处。不能破疑。不教舍恶见。减十岁。又五。不知犯。不犯。若轻。若重。减十岁。又五。不知教授弟子增上威仪。增上净行。增上波罗提木叉。白。羯磨。又五。不知增戒。增心。增智慧。不知白。不知羯磨。一一反上者。得与人授具足戒。得与依止。得畜沙弥。僧祇律曰。十法成就。听度人出家受具。一持戒。二多闻阿毗昙。三多闻毗尼。四学戒。五学定。六学慧。七能出罪。能使人出罪。八能看病。能使人看病。九弟子有难。能送脱难。能使人送。十满十岁。是名十事听度人出家受具足。下至满十岁。知二部律亦得。受依止者亦尔。萨婆多律摄曰。满足十夏。方住师位。复须成就五法。一知有犯。二知无犯。三知轻。四知重。五于别解脱经。广能开解。于诸学处创结随开。若遇难缘。善知通塞。常诵戒本。能决他疑。戒见多闻。自他俱利。威仪行法。无有亏犯。具如是德。名亲教师。繇其亲能教出离法故。若虽近圆。于诸学处。不识重轻。设六十夏。仍须仗托明德。依止而住。若师小者。惟除礼足。自余咸作。此即名为老小苾刍。不得与他出家。及受近圆也。智旭曰。传法度生。乃名报佛恩德。此戒不是禁人作师。只是责人无解耳。堪嗟末世。颠倒多端。或驾言度生。谬为师范。不解而诈称能解。门庭高设。我相炽然。或懒学律法。退不为师。或宗教自负。藐视律门。竖我慢幢。则诃毁戒学。贪收徒众。则仍授戒名。昧心厚颜。莫此为甚。又或谬谓大乘融通。不须小律。讵知小不兼大。大必兼小。如河不纳海。海必纳河。若不大小并学。那名菩萨比丘。故今略引声闻师德。用裨大士芳规。观者幸勿厌其繁琐。 开遮者。为白衣授终身五戒。及六斋日授八戒法。皆悉无犯。然亦须知五戒八戒义趣。又八戒法。若无比丘比丘尼。则式叉摩那沙弥沙弥尼亦得授之。五戒法。设无出家五众。则在家二众亦得授之。 果报者。佛藏经云。身未证法而在高座。身自不知而教人者。法堕地狱。 理解者。未真见谛。总名无解。 忏悔者。无教门解。须作法。并善学。无入理解。须无生。 修证者。观行相似位人。有教门正解。分证位人。有入理真解。 性恶者。一切法本不可解。忘情绝解。乃为法界之师。
(庚)第十九两舌戒
若佛子。以恶心故。见持戒比丘。手捉香炉。行菩萨行。而斗遘两头。谤欺贤人无恶不造者。犯轻垢罪。
恶心者。嗔彼前人。欲令斗诤。或嫉彼贤善。欲为妨恼也。手捉香炉。聊举善行之一事。斗遘两头。谓交扇令造诤端。此虽说实犹犯。况谤欺耶。 此具性遮二业。六缘成罪。一众生。二众生想。应以持戒不持戒六句分别。二稍重。四稍轻也。三两舌心。正是业主。四说过。无论实与不实。五所向人。若向无戒人。自属重戒。若泛向同法。非彼亲友。自属第十三谤毁戒。今正以斗遘为念。的向彼之亲厚。故实与不实皆犯。若欲向此人。误向彼人。结方便罪。六前人领解。语语结罪。 七众同。 大小共。 开遮者。菩萨戒本云。又如菩萨见诸有情。为恶友朋之所摄受。亲爱不舍。菩萨见巳。起怜愍心。发生利益安乐意乐。随力随能。说离间语。令离恶友。舍相亲爱。勿令当受长夜无义无利。如是以饶益心。说离间语。乖离他爱。无所违犯。生多功德。 果报如第六重戒中说。 理解者。说有说无为两舌。说真说俗为两舌。说边说中为两舌。 忏悔者。事中两舌。须作法。有无两舌。四无生。真俗两舌。后二无生。边中两舌。惟用一心无生。 修证者。初果无事两舌。圆人无理两舌。 性恶者。随情随智为两舌。一切实一切不实等亦是两舌。
(庚)第二十不行放救戒
若佛子。以慈心故。行放生业。一切男子是我父。一切女人是我母。我生生无不从之受生。故六道众生。皆是我父母。而杀而食者。即杀我父母。亦杀我故身。一切地水是我先身。一切火风是我本体。故常行放生。生生受生。常住之法。教人放生。若见世人杀畜生时。应方便救护。解其苦难。常教化讲说菩萨戒。救度众生。若父母兄弟死亡之日。应请法师讲菩萨戒经律。福资亡者。得见诸佛。生人天上。若不尔者。犯轻垢罪。
以慈心故。总修三种慈心也。一生缘慈。即观六道皆我父母。二法缘慈。即观地水火风是我身体。三无缘慈。即于生生受生之中而悟不生不灭常住之法。教人放生者。以此三慈开示于人。救护。则解其现在苦难。教化讲说。则拔其未来苦因。令不受未来苦难。又救是拔苦。度是与乐也。得见诸佛生人天上者。见佛闻法。恒于人天类中修道。永离畜生难处。方名究竟放救也。 此是遮业。四缘成罪。一苦众生。二苦众生想。三无慈心。若欲救而力不逮者。至心为称佛名。或为说法。以作救慧命之缘因。不犯。四坐视不救。随事结罪。不救身命。是一过。不救慧命。又一过。 七众同犯。 大小不全共。小乘不救眷属有罪。余非所制。大士弘慈。一切悉救。 惟遮不开。 果报者。不救则失三慈法利。救则成就三慈法门。 理解者。见外凡杀真谛。二乘杀俗谛。权教杀中谛。而不放救。 忏悔者。不救事杀。须作法。不救理杀。须无生。 修证者。慈心三昧成。常行事理二救。 性恶者。或不救事杀。如古人谓猪子云。正两脚时不挣。今既四脚。挣向何处。或不救理杀。杀尽安居。自作教他。宁惟不救。又从而助之。
如是十戒。应当学。敬心奉持。如灭罪品中广明一一戒相。
此总结第二段十戒。亦悬指广文也
佛说梵网经菩萨心地品合注卷第五
佛说梵网经菩萨心地品合注卷第六
姚秦三藏法师鸠摩罗什译
明菩萨沙弥古吴智旭注
菩萨比丘温陵道昉订
(庚)第二十一嗔打报讐戒
若佛子。不得以嗔报嗔。以打报打。若杀父母兄弟六亲。不得加报。若国主为他人杀者。亦不得加报。杀生报生。不顺孝道。尚不畜奴婢。打拍骂辱。日日起三业。口罪无量。况故作七逆之罪。而出家菩萨。无慈心报讐。乃至六亲中故报者。犯轻垢罪。
不顺孝道者。被他杀害。必有夙因。快意报讐。重增未来怨结。非所以爱死者也。尚不畜奴婢者。举轻况重。然出家人。总不得畜。在家得畜。但不应非理打骂耳。七逆罪者。如孟轲云。杀人之父。人亦杀其父。杀人之兄。人亦杀其兄。去自杀惟是一间。今我为父报讐。彼复结讐于我父。又种将来害父之因。故报讐即可名七逆也。结云出家菩萨者。意显在家菩萨。犹得兼用王法。以直报怨。出家断不可矣。 此是性遮二业。既伤慈忍。复结来怨故也。五缘成罪。一是讐。二讐想有六句。初二句轻。谓讐作讐想讐疑而行嗔报。二句稍重。谓非讐而作讐想讐疑。二句更重。谓非讐非讐想。讐非讐想。而行嗔打。即第九重戒摄也。三有报复心。四行嗔报事。五前人领纳。谓受其打骂。结轻。若害命。结归第一杀戒。在家菩萨。以直报怨。凭断事官依律决判。无有私情。若打若杀。皆不犯。或私行报复。或贿赂求托官府。过分治罚。一一刑辱。结轻。害命。结重。又戒本经云。若菩萨于他起慊恨心。执持不舍。是染污犯。亦可此戒兼制。又菩萨怨不宜报。恩则宜报。故戒本经云。受他恩惠。以慊恨心。不以若等若增酬答彼者。是染污犯。若懒惰懈怠。非染污犯。不犯者。若作方便而无力。若以方便令彼调伏。若欲报恩而彼不受。 七众同犯。 大小俱制。 惟遮不开。 果报者。报则相讐相害。更无休息。不报则解怨释结。永无讐对。 理解者。见思尘沙无明为讐。以空假中观破之为嗔报。若了达烦恼即菩提。则无嗔报。亦名以直报怨。 忏悔者。事报。作法。理报。一心无生。 修证者。初果无事报。圆住无理报。 性恶者。破烦恼怨。杀无明贼。
(庚)第二十二憍慢不请法戒
若佛子。初始出家。未有所解。而自恃聪明有智。或恃高贵。年宿。或恃大姓高门。大解。大福。大富饶财七宝。以此憍慢。而不咨受先学法师经律。其法师者。或小姓。年少。卑门。贫穷。下贱。诸根不具。而实有德。一切经律尽解。而新学菩萨。不得观法师种姓。而不来咨受法师第一义谛者。犯轻垢罪。
初始出家者。明其染法未深。未有所解者。无佛法中正解。既染法未深。未开正解。则更不宜憍慢。而惟其染法未深。未开正解。往往易生憍慢也。自恃凡有七事。一恃世间聪智。二恃位高。三恃年尊。四恃门族。五恃大解。六恃大福。七恃富财。其法师者。小姓则非大姓。年少则非年宿。卑门则非高门。贫穷则非富财。下贱则非有位。诸根不具则非聪明大解而实有德。是有真修。经律尽解。是有正解。解行双美。何得更论种姓。今不来咨受。其过何如。 此是性遮二业。慢如高山。法水不住。失传化之益。乖参学之方。四缘成罪。一法师。二法师想六句。二重二轻二无犯。三憍慢心。正是业主。与前第六嗔患为异。四不咨受。随所应咨不咨结罪。又戒本经云。轻说法者。不生恭敬。嗤笑毁呰。但著文字。不依实义。是染污犯。亦此戒兼制。 七众同。 大小不全共。小乘于应请者。而憍慢不请。则犯。余惟不得憍慢。不制悉请。大乘求法为务。一切应请。一切不应憍慢。 惟遮不开。 果报者。憍慢则失正法种。顽愚陋劣。重法则智慧开明。菩提增长。 理解者。一切诸法中。悉有安乐性。不善用观。横于其中取一舍一。就所舍处。不能于中如实观其法性。名憍慢不请。 忏悔者。事憍。作法。理憍。一心无生。 修证者。初果无事憍。圆住无理憍。 性恶者。天上天下。惟吾独尊。不见世间诸天及人。堪受如来迎接礼拜者。假使佛为起迎。令彼即时头破七分。
(庚)第二十三憍慢僻说戒
若佛子。佛灭度后。欲以好心受菩萨戒时。于佛菩萨形像前自誓受戒。当以七日佛前忏悔。得见好相便得戒。若不得好相。应二七三七。乃至一年。要得好相。得好相已。便得佛菩萨形像前受戒。若不得好相。虽佛像前受戒。不名得戒。若先受菩萨戒法师前受戒时。不须要见好相。何以故。是法师师师相授。故不须好相。是以法师前受戒时即得戒。以生至重心故便得戒。若千里内无能授戒师。得佛菩萨形像前自誓受戒。而要见好相。若法师自倚解经律。大乘学戒。与国王太子百官以为善友。而新学菩萨。来问若经义律义。轻心恶心慢心。不一一好答问者。犯轻垢罪。
师师相授不须好相者。以其展转传来。即是如来嫡胤。亦是法身常住。故律藏云。持律之人。是人补佛处也。生至重心者。谓视师如佛也。不得好相不名得戒。明自誓受戒如此之难。生至重心便乃得戒。明从师受戒亦复不易。既受得已。请问先达。先达岂可忽之而不好答乎。轻心者。忽彼来人。恶心者。悭吝嫉妒。慢心者。自恃福慧也。 此亦性遮二业。乖接引教训之道。四缘成罪。一求法人。二求法想。三憍慢心。四僻说出口。语语结罪。 七众同犯。皆得说法故。 大小乘共。小乘亦不许僻说故。 惟遮不开。 果报者。悋法则愚痴。憍慢则陋劣。不悋不憍。则功德智慧以自庄严。 理解者。有修有证。皆名憍慢。不知四悉因缘。皆名僻说。 忏悔者。事慢僻。作法。理慢僻。一心无生。 修证者。初果断事中慢僻。圆住断理中慢僻。 性恶者。我为法王。于法自在。随智随情。种种僻说。
(庚)第二十四不习学佛戒
若佛子。有佛经律大乘法。正见正性正法身。而不能勤学修习。而舍七宝。反学邪见二乘外道俗典。阿毗昙杂论一切书记。是断佛性。障道因缘。非行菩萨道者。若故作者。犯轻垢罪。
经律大乘法者。通指菩萨藏也。正见者。万行之解。正性者。正因之性。正法身者。正果之性。邪见者。通指下文诸法。二乘堕于偏空。外道执其谬计。俗典仅谈世务。阿毗昙。即二乘论。杂论。即外道论。一切书记。即俗典世论也。断佛性者。二乘焦菩提之芽。外道刳正觉之种。障道因缘者。内惑正解之因。外乱正修之缘也。 一向习小。惟是遮业。非染污犯。一向习外。性遮二业。是染污犯。不犯者。若上聪明。能速受学。若久学不忘。若思惟知义。若于佛法具足观察。得不动智。若于日日。常以二分受学佛经。一分外典。又菩萨比丘比丘尼。不学声闻毗尼。亦犯轻垢。故戒本经云。若菩萨。于如来波罗提木叉中。毗尼建立遮罪。护众生故。令不信者信。信者增广。同声闻学。何以故。声闻自度。乃至不离护他。何况菩萨第一义度。又复遮罪住少利少作少方便者。菩萨不同学此戒。谓一者从非亲乞衣。二者受自恣与。三者多受鉢。四者自乞缕令织。五者卧具坐具。六者金银。惟此六戒。声闻遮其自为。菩萨开其为他。则其余二百四十四戒。皆须同学明矣。设不学不持。则既犯比丘戒。亦犯菩萨戒。厥罪比声闻加一等。以是菩萨比丘。不同菩萨沙弥等故。即菩萨沙弥。亦须同学十戒。并威仪法。以非菩萨优婆塞故。若不学不持。比声闻沙弥亦加一罪。盖七众受此菩萨戒时。即举五戒。十戒。六重六随。二百五十戒等。一切转为无尽戒体。皆为菩萨之所应学。故经文但云学二乘阿毗昙者犯罪。不言学毗尼者犯罪。以毗尼乃大小通途。原不单属二乘故也。 七众同制。各有所急。比丘先习此经。及二部律。尼先此经。及尼具戒。式叉先习此经。及二六法。沙弥男女先习此经。及十戒威仪。在家先习此经。及优婆塞戒。余力方许徧习。 大小不全共。同者。同以本法为急。亦同不得习外。异者。大不学毗尼犯。小不学此经非犯。 开遮者。示同邪小以诱接之。 果报者。一向习小。障菩提。习外。堕爱见。 理解。忏悔。修证。同第八戒。 性恶者。邪小究竟即大。
(庚)第二十五不善知众戒
若佛子。佛灭度后为说法主。为行法主。为僧坊主。教化主。坐禅主。行来主。应生慈心。善和斗诤。善守三宝物。莫无度用。如自已有。而反乱众斗诤。恣心用三宝物者。犯轻垢罪。
说法主。即今法师。行法主。主清规者。亦可律师。僧坊主。知安居房舍等事。即今直院。教化主。劝人作福业者。坐禅主。知习禅事。如僧堂首座之类。行来主。知乍到客情事者。今名知宾。慈心者。和诤守物。能与一切人乐也。 此是遮业。不善灭诤。随事结过。不善守物。随用结过。若三宝互用。自属盗戒。若发起诤事。别得性罪。 比丘比丘尼全犯。余五众未知僧事。不犯。设充职事。亦犯。 大小俱制。 惟遮不开。 果报者。不善灭诤。得破僧方便罪。不善守物。招贫穷困苦报。善和善守。则统理大众。一切无碍。 观解者。不能和融事理。不知善守法财。 忏悔者。不善知事。作法。不善知观。无生。 修证者。无疑解脱。能和事诤。能守事财。圆初住。能和理诤。能守理财。 性恶者。兴般若兵杖。与一切法战。是名乱众斗诤。等赐诸子白牛大车。是恣用三宝物。
(庚)第二十六独受利养戒
若佛子。先在僧坊中住。后见客菩萨比丘来入僧坊舍宅城邑。若国王宅舍中。乃至夏坐安居处。及大会中。先住僧应迎来送去。饮食供养。房舍卧具。绳床木床。事事给与。若无物。应卖自身及男女身。割自身肉卖。供给所须。悉以与之。若有檀越来请众僧。客僧有利养分。僧坊主应次第差客僧受请。而先住僧独受请。而不差客僧者。僧坊主得无量罪。畜生无异。非沙门。非释种姓。犯轻垢罪。
菩萨。谓大士众。比丘。谓声闻众。皆应有利养分也。国王宅舍。谓王所造立安僧宅舍也。应卖自身等者。举重况轻。谓卖身割肉。尚应供给。况本皆有分之利养耶。 此具性遮二业。以僧次请僧时。凡在界内者。皆应有利养分。而今不差客僧。乖施主心。贪利独受。是盗戒之等流也。四缘成罪。一有客。谓应得利养分者来在界内。二有客想六句。二重二轻二无犯。三独受心。正是业主。四差竟。据义疏云。若知僧次的至彼人而不差者。且犯轻垢。以临差时。界外或更有来者。尚未专有分故。若差竟而别与余人。余人自知未应受请。而受得施主家食(贝+亲)。五钱入手。与差者同结重罪。畜生无异。又客来不与僧中物分。不起迎接。亦此戒兼制。同犯轻垢。 比丘比丘尼全犯。余五众未知僧事。不犯。或有时受差分食。若偏厚偏薄。偏有偏无。皆犯轻垢。善生经云。僧中付食。若偏为师选择美好过分与者。是优婆塞得失意罪。 大小乘俱制。 惟遮不开。 果报如慈悲道场忏法广明。 理解者。不以大乘法普化一切。名独受利养。 忏悔者。独受事养有二。若但犯方便轻垢。须作法忏。若已得五钱入手。结重。失菩萨戒。须取相忏。独受理养。须一心无生忏。 修证者。初果不独受事利。圆住不独受理利。 性恶者。尽十方是个自己。安有第二人同受供养。
(庚)第二十七受别请戒
若佛子。一切不得受别请利养入已。而此利养。属十方僧。而别受请。即是取十方僧物入已。及八福田中。诸佛圣人。一一师僧父母病人物自己用故。犯轻垢罪。
即是取十方僧物入已等者。以施主修福。法应普徧平等。一切利施。本通十方僧众。繇汝别受。令彼十方不得利养。远有夺取十方之义。又八福田。并有应得僧次利养之义。如佛或应迹为僧。余可知也。 此是遮业。令施主失平等心。十方僧失常利施。故制。三缘成罪。一是别请。若有僧次一人同受。不犯。二别请想六句。二重二轻二无犯。又或请受戒说法。或知此人非我则不营功德。皆无犯。三受竟结罪。 出家五众同犯。在家无受利养事。善生经云。若优婆塞。受招提僧卧具床座。得失意罪。亦应此戒兼制。 大小不同制。小乘遮别众食。若四人中有一人是僧次者。不犯。不遮别受请。 开遮者。戒本经云。檀越来请。若至自舍。若至寺内。若至余家。若施衣食种种众具。菩萨以嗔慢心。不受不往。是染污犯。不犯者。若病。若无力。若狂。若远处。若道路恐怖难。若知不受令彼调伏。若先受请。若修善法不欲暂废。为欲得闻未曾有法。饶益之义。及决定论。若知请者为欺恼故。若护多人慊恨心故。若护僧制。解曰。此乃率众受供。非别受也。又云。有檀越以金银真珠摩尼瑠璃种种宝物。奉施菩萨。若嗔慢心。违逆不受。是染污犯。舍众生故。懒惰懈怠。非染污犯。不犯者。若知受己。必生贪著。或施主生悔。或施主生惑。或施主贫恼。若知是三宝物。是劫盗物若知受己。多得苦恼。所谓杀。缚。讁。罚。夺财。诃责。解曰。此则受以为众。非自享也。 果报者。既远有夺取十方之义。亦是盗戒等流。 观解者。受入空请。是别于俗谛。受出假请。是别于真谛。受但中请。是别于二谛。 忏悔者。受事别请。作法。受理别请。一心无生。 修证者。别初住。圆初信。不受事别请。别初地。圆初住。不受理别请。 性恶者。法界妙供。念念自受。如人饮水。冷暖自知。谁能共之。
(庚)第二十八别请僧戒
若佛子。有出家菩萨。在家菩萨。及一切檀越请僧福田求愿之时。应入僧坊问知事人。今欲请僧求愿。知事报言。次第请者。即得十方贤圣僧。而世人别请五百罗汉菩萨僧。不如僧次一凡夫僧。若别请僧者。是外道法。七佛无别请法。不顺孝道。若故别请僧者。犯轻垢罪。
次第请即得十方贤圣僧者。以凡圣难测。不应妄生分别故。七佛者。一毗婆尸佛。或云维卫。此翻胜观。二尸弃佛。或云式弃。此翻为火。三毗舍浮佛。或云毗舍婆。或云随比。或云随叶。此翻徧一切自在。此三世尊。皆在过去庄严劫出世。四拘留孙佛。或云拘楼秦。此翻所应断。五拘那含牟尼佛。此翻金寂。或翻金仙。六迦叶佛。此翻饮光。七释迦牟尼佛。或云释迦文。此翻能仁寂默。亦翻能儒。此四如来。皆于贤劫出世。经中处处每引七佛证义。以其并在此土。又近在百小劫内。长寿天皆曾见也。不顺孝道者。不遵佛训。轻慢众僧。 此是遮业。分别是田非田。其心狭劣。不顺平等法门故也。据声闻律。若僧次中请得一人。余别指名请求。非犯。此或应同。若一概于僧次请。弥善。 七众同。 大小共。 开遮者。如亲师取友。则善须简择。如欲说法授戒。化导众人。择其才德俱优者请之。非犯。 果报者。别请。则违平等无相法门。失广大圆满福德。不别请。则一滴投海。顿同海体。 理解者。知对待妙。不知绝待妙。轻藏通别教之法。而别尚圆教。是别请义。 忏悔者。事别请。作法。理别请。须以一心融四无生。 修证者。初果无事别请。圆信无理别请。 性恶者。于十法界中。别令各得佛界之利。
(庚)第二十九邪命戒
若佛子。以恶心故。为利养。贩卖男女色。自手作食。自磨自舂。占相男女。解梦吉凶。是男是女。咒术。工巧。调鹰方法。和合百种毒药。千种毒药。蛇毒。生金银毒。蛊毒。都无慈愍心。无孝顺心。若故作者。犯轻垢罪。
恶心者。明非见机益物之心。为利养共列七事。一贩色。二作食。三占相解梦。四咒术。五工巧。六调鹰。七毒药。 此是性遮二业。然惟贩色毒药二事。兼有性罪。余但遮罪。又今时养鹰。多为捕猎。此亦性罪。或属损害众生戒摄也。毒药且就和合时结轻。若害物时。随结杀罪。调鹰亦尔。又出家人四邪。五邪。八秽。皆此戒兼制。四邪者。一仰口食。谓仰观星宿。推步盈虚等。二下口食。谓种植田园等。三方口食。谓干谒四方。交结权贵等。四维口食。谓医卜杂伎。种种营生等。五邪者。一现奇特相。二自说功德。三卜相吉凶为人说法。四高声现威令人敬畏。五说得供养以动人心。八秽者。一田宅园林。二种植生种。三贮积谷帛。四畜养人仆。五养系禽兽。六钱宝贵物。七氊褥釜镬。八象金饰床。及诸重物。 出家五众全犯。在家除贩色调鹰毒药三种。其余如法自活。不犯。又善生经云。若优婆塞须田作者。不求净水及陆种处。得失意罪。亦可摄属此戒。净水者。谓无虫水。陆种者。陆生谷麦等。不须用水。致伤虫也。 大小俱制。 开遮者。出家人或偶用占相咒术工巧。随机诱物。令入佛道。非希利心。亦复无犯。咒术是治病救难所用。故大小两乘。亦通有之。 果报者。缁门警训云。今时讲学。专务利名。不耻五邪。多畜八秽。但随浮俗。岂念圣言。自下坛场。经多夏腊。至于净法。一未沾身。宁知日用所资。无非秽物。箱囊所积。并是犯财。慢法欺心。自贻伊戚。学律者知而故犯。余宗者固不足言。谁知报逐心成。岂信果繇因结。现见袈裟离体。当来铁叶缠身。为人则生处贫穷。衣裳垢秽。为畜则堕于不净。毛羽腥臊。况大小两乘。通明净法。倘怀深信。岂惮奉行。 理解者。不知性具。而取果行因。积功累德。名为贩卖。不达无作道灭。名为作食。不证自心现量。名为占相。不知开权显实。名为咒术。未达无功用道。名为工巧。有所取攫。名为调鹰。偏真偏俗但中法门。名为毒药。 忏悔者。事邪。作法。理邪。一心无生。 修证者。初果无事邪。圆住无理邪。 性恶者。如维摩经中三堕受食。是为究竟邪命。又置毒乳中等。
(庚)第三十经理白衣戒
若佛子。以恶心故。自身谤三宝。诈现亲附。口便说空。行在有中。经理白衣。为白衣通致男女。交会淫色。作诸缚著。于六斋日。年三长斋月。作杀生劫盗。破斋犯戒者。犯轻垢罪。
六斋日者。每月六日。谓初八。十四。十五。二十三。二十九。三十。若遇月小。则二十八。二十九也。此六日者。初八。二十三。四天王使者巡行世间。简察善恶。十四。二十九。四天王太子巡视世间。十五。三十。四天王躬行世间。若见修善者多。则诸天欢喜。保护国界。若见修善者少。则诸天愁忧不乐。国界多灾。故佛制在家男女。不论但三归者。受五戒者。受菩萨戒者。遇此六日。悉应于一昼夜受持八戒斋法。以不非时食。正名为斋。以不杀等八戒。共助成之。故名八关戒斋。谓以八戒及斋。关闭情欲。作出世正因也。八戒者。一不杀。二不盗。三不淫。无论邪正悉断。四不妄语。五不饮酒。六不著香华鬘。不香涂身。七不歌舞倡伎。不往观听。八不坐高广大床也。年三长斋月者。毗沙门天王分镇四洲。正月。五月。九月。镇此南洲。故佛制在家男女。尽此一月。受持斋法如上也。此戒旧名不敬好时。义疏云。三斋六斋。并是鬼神得力之日。此日宜修善。福过余日。而今于好时亏慢更犯。随所犯事。随篇结罪。此时此日。不应不知。加一戒。一云七众俱制。皆应敬时。二云但制在家。年三月六。本为在家。出家尽寿持斋。不论时节。(文)今观经文语势。却似从出家人边结过。故易科为经理白衣。大意谓出家人法。宜诱诲白衣。令得解脱。令持斋戒。而反说空行有。为其经理。乃至于六斋三斋好时。不能使其作福修善。反令作杀盗等事。岂非以身谤三宝乎。 此是遮业。但从经理白衣结罪。所云杀生劫盗。破斋犯戒。自是俗人之事。非出家人教其为之。但既有通致男女等事。未免为杀盗等而作远缘。故推极于此。而显其不应耳。若实教其杀生劫盗。兼得性业。自属杀盗戒摄。 出家五众全犯。一切时中。不得经理白衣也。在家二众。已受菩萨戒。不敬好时。亦犯。善生经云。若优婆塞一月之中。不能六日受持八戒。供养三宝。得失意罪也。余时如俗法嫁娶等。不制。若杀生劫盗。破斋犯戒。自随事别结。 大小俱制。 惟遮不开。 果报者。经理白衣。亦属邪命如前说。又不敬好时。则诸天愁忧。能招灾异。敬好时。则诸天欢喜。护国降祥。 观解者。于真谛外别缘俗谛。名经理白衣。不知人命在呼吸间。名不敬好时。又不知十世古今不离当念。介尔一念横徧竖穷。名不敬好时。 忏悔者。事犯。作法。理犯。一心无生。 修证者。初果无事犯。圆住无理犯。 性恶者。同流九界。名经理白衣。坐断三世。名不敬好时。
如是十戒。应当学。敬心奉持。制戒品中广明。
此总结第三段十戒也。
(庚)第三十一不行救赎戒
佛言。佛子。佛灭度后。于恶世中。若见外道。一切恶人。劫贼。卖佛菩萨父母形像。及卖经律。贩卖比丘比丘尼。亦卖发菩提心菩萨道人。或为官使。与一切人作奴婢者。而菩萨见是事已。应生慈悲心。方便救护。处处教化取物。赎佛菩萨形像。及比丘比丘尼。发心菩萨。一切经律。若不赎者。犯轻垢罪。
恶世者。正大士兴慈运悲之时。方便救护者。尽其心力。不得隐忍坐视也。 此是遮业。四缘成罪。一应赎境。谓尊像经律僧人等。二应赎想六句。二重二轻二无犯。三无救赎心。力不及者。非犯。四令彼亵辱。随事结过。设力不及而漠不关心。亦犯。 七众同。 大小不全共。小乘不赎父母得罪。余不见制。大士弘护为任。一切应赎。 惟遮不开。或如法流通经典。不犯。 果报者。不救则失于二利。救则具足二严。 理解者。不知性具。名卖三宝。方便开示。令知性具。名为救赎。 忏悔者。事不救。作法。理不救。须一心无生。 修证者。圆初信。别初住。通见地菩萨。藏事度菩萨。皆能尽力行事救。圆初住。别初地。皆能尽力行理救。 性恶者。正欲以法界三宝。强售法界中人。
(庚)第三十二损害众生戒
若佛子。不得贩卖刀杖弓箭。畜轻秤小斗。因官形势。取人财物。害心系缚。破坏成功。长养猫狸猪狗。若故养者。犯轻垢罪。
刀杖弓箭者。损害之具。轻秤小斗者。欺诳之具。短尺亦是其类。又以重秤大斗长尺取入。亦同此制。然但约畜用。故结轻耳。若移换诈取。令前人不觉者。自属盗摄。因官形势者。行于逼夺。以威力伤慈结轻。若取非其有。亦是盗摄。系缚者。损其肢体。破坏成功者。毁其成业。猫狗能伤鼠类。猪终归杀。已上诸事。皆非慈心者所应为也。 此具性遮二业。随事结罪。 七众同犯。善生经云。若优婆塞为于身命。若作市易。斗秤卖物。一说价已。不得前却。舍贱趣贵。斗秤量物。任前平用。如其不平。应语令平。若不如是。得失意罪。解曰。在家尚尔。况出家乎。 大小俱制。 惟遮不开。 果报是杀盗等流。 理解者。凡外损真。二乘损俗。藏通损中。别损二谛。 忏悔者。事损。作法。理损。无生。 修证者。初果无事损。亦不损真。出假不损俗。别向不损中。别地圆住不损二谛。 性恶者。损九界。成佛界。佛亦不立。则具损十界。
(庚)第三十三邪业觉观戒
若佛子。以恶心故。观一切男女等斗。军阵兵将劫贼等斗。亦不得听吹贝鼓角。琴瑟筝笛箜篌。歌呌妓乐之声。不得樗蒲。围棊。波罗塞戏。弹棊。六博。拍毱。掷石投壶。牵道八道行城。爪镜。蓍草。杨枝。鉢盂。髑髅。而作卜筮。不得作盗贼使命。一一不得作。若故作者。犯轻垢罪。
恶心者。明非见机益物。直是邪思邪觉也。共列五事。一斗诤。二娱乐。贝者。螺也。七弦为琴。二十五弦为瑟。筝者。竹身。十三弦。箜篌者。竹身。二十四弦。三杂戏。樗蒲。即今赙钱。波罗塞戏。即今象棋。弹棊者。汉宫人妆奁戏。六博。即今双陆。拍毱。即今踢毬。掷石投壶者。古用石。今用矢。牵道八道行城者。纵横各八路。以棊子行之。西域戏也。四卜筮。爪镜。即圆光法。蓍草。即是易卦。杨枝。即樟柳神。鉢盂。即搅水碗法。髑髅。即耳报法。五使命。此五皆属邪业。 盗贼使命。性遮两业。余惟遮罪。随事结轻。又戒本经云。若菩萨懒惰懈怠。耽乐睡眠。若非时。不知量。是染污犯。不犯者。若病。若无力。若远行疲极。若为断彼故。起欲方便。摄受对治。性利烦恼更数数起。亦可此戒兼摄。 出家五众全犯。在家供养三宝。得作妓乐。出家不得自作。亦听使白衣作。又投壶本于礼记。蓍龟本于易书。在家亦应无犯。 大小俱制。 开遮者。或见机益物等。又出家人欲决疑虑。自有圆觉经拈取标记法。占察经掷三轮相法。及大灌顶经梵天神策百首。可依用之。 果报者。观则妨废正道。失二世利。不观则离诸掉悔。定慧易生。 观解者。除不思议妙观。皆名邪觉。 忏悔者。事邪。作法。理邪。一心无生。 修证者。三果无事邪。别地圆住无理邪。 性恶者。历三性观察。徧觉一切邪业中实相。
(庚)第三十四暂离菩提心戒
若佛子。护持禁戒。行住坐卧。日夜六时读诵是戒。犹如金刚。如带持浮囊。欲度大海。如草系比丘。常生大乘善信。自知我是未成之佛。诸佛是已成之佛。发菩提心。念念不去心。若起一念二乘外道心者。犯轻垢罪。
金刚者。能坏一切。不为一切所坏。浮囊者。渡海之具。喻出涅槃经。草系比丘者。佛世有一比丘。途中被贼劫夺衣物。虑其鸣众来追。兼欲害命。内有一贼知比丘法。谓余贼言。不必杀之。但以生草系其手足。彼戒不伤草木。自弗动耳。贼如言系之。比丘守戒。宁死不移。贼去已远。后有行路人来。方解其系。今明大士护此菩提心戒。亦应如声闻之护律仪。宁死莫犯也。 起二乘心。惟是遮业。念念非染污犯。起外道心。性遮二业。念念是染污犯。 七众同。 大小不全共。同不得起外道心。二乘是其本习。 开遮者。若权入二乘外道。为化彼故。 果报者。一念二乘心。亦障菩提。一念外道心。亦障出世。惟念念菩提心。能臻三种不退。 理解者。除一乘皆邪小。如前说。 忏悔亦如前说。 修证者。圆初信。别初住。通见地。藏初果。永不起外道心。行不退位。永不起二乘心。别地圆住。永不起理中邪小心。 性恶者。念念观外道二乘境。即是不思议境。成就究竟外道。究竟二乘。
(庚)第三十五不发愿戒
若佛子。常应发一切愿。孝顺父母师僧。愿得好师。同学善知识。常教我大乘经律。十发趣。十长养。十金刚。十地。使我开解。如法修行。坚持佛戒。宁舍身命。念念不去心。若一切菩萨不发是愿者。犯轻垢罪。
愿者。缘心善境。希求胜事之谓。常应发者。所谓非是一发。惟应数发。令菩提心相续不断也。一切愿者。总指十愿。一愿孝顺父母师僧。二愿得好师。三愿得同学胜友。四愿教我大乘经律。五愿解发趣。六愿解长养。七愿解金刚。八愿解地。九愿如法修行。十愿坚持佛戒。盖心地法门。戒为其本。不持佛戒。何繇进趣。故结愿持戒也。 此是遮业。若无大愿。难尅大果。应发不发。随时结过。 七众同。 大小异。小乘若不愿速出生死。希求人天后有相续。亦犯责心罪。 惟遮不开。 果报者。不发。则失决定胜益。相续而发。则能得佛灭罪。如发趣心中说。 理解者。未得行不退。容有间断时。 忏悔者。数数发愿。令菩提心不断。即名为悔。 修证者。行不退人。不离大愿以自庄严。 性恶者。不著佛求。不著法求。不著僧求。不应法界更求法界。
(庚)第三十六不发誓戒
若佛子。发是十大愿已。持佛禁戒。作是誓言。宁以此身投炽然猛火。大坑刀山。终不毁犯三世诸佛经律。与一切女人作不净行。复作是愿。宁以热铁罗网。千重周匝缠身。终不以此破戒之身。受于信心檀越一切衣服。复作是愿。宁以此口吞热铁丸。及大流猛火。经百千劫。终不以此破戒之口。食于信心檀越百味饮食。复作是愿。宁以此身卧大流猛火。罗网热铁地上。终不以此破戒之身。受于信心檀越百种床座。复作是愿。宁以此身受三百矛刺身。经一劫二劫。终不以此破戒之身。受于信心檀越百味医药。复作是愿。宁以此身投热铁镬。经百千劫。终不以此破戒之身。受于信心檀越千种房舍屋宅。园林田地。复作是愿。宁以铁锤打碎此身。从头至足。令如微尘。终不以此破戒之身。受于信心檀越恭敬礼拜。复作是愿。宁以百千热铁刀矛。挑其两目。终不以此破戒之心。视他好色。复作是愿。宁以百千铁锥劖刺耳根。经一劫二劫。终不以此破戒之心。听好音声。复作是愿。宁以百千刃刀。割去其鼻。终不以此破戒之心。贪嗅诸香。复作是愿。宁以百千刃刀。割断其舌。终不以此破戒之心。食人百味净食。复作是愿。宁以利斧。斩破其身。终不以此破戒之心。贪著好触。复作是愿。愿一切众生。悉得成佛。而菩萨若不发是愿者。犯轻垢罪。
誓者。必固之心。勇猛自矢。期于不退。愿以导其前。誓以驱其后。又愿以进德修善为力用。誓以防非灭恶为功能也。十大愿者。指前戒中十愿也。作誓有十三节。共为五科。初一节为欲染之誓。如律中云。猛火刀山。但伤一期身命。女人淫染。堕地狱中。受无量苦。兼伤法身慧命。故宁投刀火。不作非梵行也。夫男女居室。犹为世间正法。尚严此誓。况黄门男子。逆理乱常。又何必言。有谓女色罪重。男色罪轻者。诚为恶见。大佛顶经云。先恶魔师。与魔弟子。淫淫相传。真地狱种子耳。又经云。劫初无男女二相。因食蠲秽。二相乃生。因有二相。展转染爱。遂为胎生之始。然初不闻有男淫也。减至寿五百岁时。方有非法淫起。此淫一起。罪恶斯剧。顿减为二百岁。繇此观之。男色之罪。重于女色明矣。故律及阿含之中。佛因野火炽然。为诸比丘说此诸誓。其根熟者。顿断惑染。其未熟者。惧罪舍戒。佛不止之。诚不欲其坏法门也。乃至二果圣人。见惑已断。淫习现前。还俗娶妻终不破戒。盖如法舍戒。将来尚可出家。倘根本一破。则终非道品。且何忍于圣贤幢相之中。而作此鄙秽哉。此誓出家菩萨之所全发。在家菩萨。惟于邪淫境发。正淫非所断也。是故今时出家菩萨。大须自审。倘此习本轻。或虽重而善自调制。便可安处僧伦。若烦恼习强。不能自抑。快哉舍戒。慎莫破戒。以舍戒还俗。则现在虽失比丘沙弥之位。尚为菩萨优婆塞。将来亦尚可为沙弥比丘。倘一破戒体。则菩萨戒。比丘戒。沙弥戒。优婆塞戒。无不尽破。乃至一日一夜八关斋戒。皆悉不任更受。纵令菩萨戒法。得有见相重受之科。而见相一事。谈何容易。思之思之慎之慎之。次五节为供养之誓。信心檀越。本为供修道人。破戒受供。苦报必剧。此乃誓不破戒。非誓不受供也。有谓信施难消。遂欲自营生业。不思饮水践土。独非国王之供养乎。既无救于破戒之罪。又更犯邪命之愆。诚可悲也。次一节为恭敬之誓。此亦誓不破戒。非誓不受拜也。有谓戒德多亏。遂乃低身答拜。甚至礼天神。敬白衣。既无救于破戒之罪。又更败坏出家仪式。亦愚惑也。次五节为六根之誓。约五根对五尘。皆以破戒之心为主。即意根为政也。食人百味净食者。前以破戒受人供养而言。此以邪心贪著滋味而言。当知贪著滋味。即名破戒心也。后一节为度生之誓。 此是遮业。为防退心。触境不发。随事结过。 出家五众全犯。在家无受供事。但有六根度生之誓。 大小不全共。同者同前四誓。律及阿含。皆广明之。异者。小乘不制第五度生誓也。 惟遮不开。 果报者。不发。则失决定不退之益。随发。随得坚固进趣之益。 理解者。未证位不退。前四誓或有间时。未证行不退。第五誓或有间时。 忏悔者。数数发誓。令正愿不退。即名忏悔。 修证者。位不退人。前四誓净。行不退人。第五誓净。 性恶者。不动法界。何誓可发。又誓染法喜妻。誓披忍辱衣。誓食禅悦法喜食。誓卧法空座。誓服四教药。誓游解脱园。誓受自性礼。誓观法界妙色。誓听圆顿好音。誓嗅法身妙香。誓餐法食妙味。誓受八自在乐触。誓令一切众生得不般涅槃际解脱门。
(庚)第三十七冒难游行戒
若佛子。常应二时头陀。冬夏坐禅。结夏安居。常用杨枝。澡豆。三衣。瓶。鉢。坐具。锡杖。香炉奁。漉水囊。手巾。刀子。火燧。镊子。绳床。经。律。佛像。菩萨形像。而菩萨行头陀时。及游方时。行来百里千里。此十八种物。常随其身。头陀者。从正月十五日。至三月十五日。八月十五日。至十月十五日。是二时中。此十八种物。常随其身。如鸟二翼。若布萨日。新学菩萨半月半月常布萨。诵十重四十八轻戒。若诵戒时。当于诸佛菩萨形像前诵。一人布萨。即一人诵。若二人三人至百千人。亦一人诵。诵者高座。听者下座。各各披九条七条五条袈裟。若结夏安居时。亦应一一如法。若行头陀时。莫入难处。若恶国界。若恶国王。土地高下。草木深邃。师子虎狼。水火风难。及以劫贼。道路毒蛇。一切难处。悉不得入。头陀行道。乃至夏坐安居。是诸难处。皆不得入。若故入者。犯轻垢罪。
常应二时头陀者。春秋调适。游行化物。无妨损也。头陀。或云杜多。此翻抖擞。有十二法。皆是远离胜行。圣所称叹。一在阿兰若处。二常行乞食。三次第乞食。四受一食法。五节量食。六中后不饮果蜜等浆。七粪扫衣。八但三衣。九冢间住。十树下止。十一露地坐。十二但坐不卧。冬夏坐禅者。大寒大热。常应静坐。结夏安居者。夏行尤为妨道。故须结制九旬也。杨枝所以净口。澡豆所以洁身。三衣者。一僧伽梨。名上衣。二郁多罗僧。名中衣。三安陀会。名下衣。瓶有三种。一净瓶。贮水供饮。二随用瓶。贮水洗手。三触瓶。贮水洗大小便处。鉢者。具云鉢多罗。此翻应器。谓体色量。三皆应法。体用瓦铁二物。不得用金银铜木七宝等。色以油麻熏成。量则随其腹量分上中下。最大不过三升。最小不过升半。坐具者。梵名尼师坛。此云随坐衣。所以护身护衣护卧具也。锡杖竖贤圣之标。香炉修清净之供。漉囊为救物之具。手巾为除垢所需。刀子长不过三指。阔不过一指。所以便用。火燧为防热食。兼为除冥。镊子为拔鼻毛。绳床随处栖息。皆百一所需中物也。经契一心。律规三业。佛像标心极果。菩萨形像托志真因。既皆切于日用。亦可即事表法。故以如鸟二翼喻之。彼不知法义。惟汲汲以十八物为务者。固非大士弘规。倘竟高谈名理。而脱略事相。恐亦非佛本意。必事理俱备。庶二翼无损耳。布萨但举新学者。久学菩萨。自不待言也。披九条七条五条袈裟者。九条即僧伽梨。七条即郁多罗僧。五条即安陀会。此但指比丘比丘尼言之。若式叉摩那。沙弥。沙弥尼。止许用缦条衣。名为无缝袈裟。在家二众。于诵戒及入坛时。亦得用无缝衣。余时不得。然善生经云。若优婆塞。不储畜僧伽梨衣鉢钖杖。得失意罪。此特制令储畜。非制令日用。又僧伽梨等。即缦条之服。加以三种法号。所谓无缝三衣。不同比丘之九条七条五条也。一一如法者。如法具十八物。及如法诵戒等。 此是遮业。正制冒难游行。兼制备十八物如法诵戒。盖冒难游行。恐致天逝。在危生念。所丧事重。大士虽宜为法忘身。岂应不慎招损。譬诸儒者。虽有杀身成仁之事。亦云知命者不立岩墙下也。三缘成罪。一难处。谓恶国界等。二难处想六句。二重二轻二无犯。三正游行。发足后步步结轻垢罪。或先非难处。正游时难事忽起。此亦非犯。余十八种物应备不备。随事结过。半月诵戒。或不诵。或虽诵而不如法。亦随事结过。 七众同犯。善生经云。若优婆塞。险难之处。无伴独行得失意罪。准此。则设有事缘。多伴同往。非犯。又云。优婆塞若犯国制。得失意罪。亦应此戒兼摄也。 大小不全共。同者。同不得冒难游行。异者。大士制十八物。声闻惟制六物随身。谓三衣。坐具。鉢。及漉囊。余非所制。大士一人布萨。即一人诵。声闻须有四人以上。方差一人高坐而诵。若三人二人。即相向布萨。若惟一人。即心念布萨。具如律中。未受具者不宜先知。故不委明。然西域诸寺。大小异居。震旦国中。大小杂住。则布萨仪式。亦须略明。今共出六意。一通列九众。二别论戒次。三明诵戒人。四明所诵法。五明所用界。六明广略仪。一通列九众者。若论半月诵戒通途轨式。则应男女各别。男以比丘为主。沙弥优婆塞随听。女以比丘尼为主。式叉摩那沙弥尼优婆夷随听。此则僧尼各有界限。不容混杂。若有他缘偶集。如比丘尼等来请教诫。优婆夷等来兴供养。正遇诵菩萨戒。彼既曾受。亦可随听。则一切比丘坐竟。次比丘尼。比丘尼竟。次式叉摩那。次乃沙弥。次沙弥尼。次出家优婆塞优婆夷。次在家优婆塞优婆夷。出家者名近住。在家者名近事。此九众位次。断不容紊。又须男女有别。不起讥嫌也。二别论戒次者。即于九众各自类中。复依受戒先后。次第而坐。然西域大小异居。大乘即依菩萨戒次而坐。小乘即依比丘戒次而坐。今大小杂居。则诵菩萨戒时。方依大乘戒次。诵比丘戒时。仍依僧腊。不得以大夺小。故释签云。菩萨在小乘众。还依小乘戒次而坐。在大乘众。则依大乘戒次而坐也。又其人先受比丘戒。后受菩萨戒者。即用比丘戒腊为菩萨戒腊。以受菩萨戒时。则比丘戒一切转成无尽戒体故。若其人先受菩萨戒。后受比丘戒者。于大乘中。则依菩萨戒次。于小乘中。仍依比丘戒次。不得以菩萨戒腊。作比丘戒腊。以菩萨戒。非关住持僧宝数故。故辅行云。若先小后大。则开小夏以成大夏。若先受大。后受律仪。在小则依小。在大则依大也。比丘尼众。亦复如是。若沙弥沙弥尼等。小乘惟论生年。大乘须论菩萨戒次。近住近事。亦复如是。三明诵戒人者。若九众俱现在前。必须菩萨比丘高座而诵。余皆默听。若无比丘。惟有八众。必须菩萨比丘尼一人诵之。若无比丘比丘尼。惟下七众。必须菩萨式叉摩那一人诵之。若并无式叉摩那。必须菩萨沙弥一人诵之。若更无沙弥。必须菩萨沙弥尼一人诵之。若更无沙弥尼。必须菩萨近住男诵。若近住男亦无。则菩萨近住女诵。若近住女亦无。则菩萨近事男诵。若近事男亦无。则菩萨近事女一人高座而诵。其余菩萨近事女。下座默听也。问。设有比丘而不能诵。尼反能诵。乃至有近事男而不能诵。女反能诵。则如之何。答。经云。若受菩萨戒。不诵此戒者。非菩萨。非佛种子。安得受戒而不能诵耶。问。初受戒人如何。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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