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唯识论述记-唐-窥基
熏。
初中有三。一正破六识。二破色.不相应。三破心所 初中又二。先破违教。后破违理 违教有二。初破他。后显自。譬喻部师即经部也 如五十一.对法等。解种子义中云。又心.相续长时间断。不应经文流转不息者。是以转识间断故。不能持种受熏。夫坚性者可持种故。识若不断其种恒在。识既断故种亦随灭。后法等起从何种生。有间断故不能持种。然彼但言灭定等长时者不取余法 凡间断者。共经部师有五位故。谓即无心睡眠.闷绝.无想.灭定.无想异熟。其大乘中命终.受生闷绝中摄故。此等诸位转识不行。唯第八识相续不断。
此中以下诸识言者。多分兼心所。言王取臣故。或不取者下。自别解心所法故。
然此中下电光等喻。一喻通三因。谓六转识不能受熏。有间断故。如电光等。即下说云。一非可熏习。二不能持种。三非染.净种所集起心。此皆是法。以此一因通三宗量。此皆遮量。设各自熏。或互相熏。皆此中摄。
论。根境作意至易脱起故。
述曰。经部六识不俱时有。破大众部。然彼无熏习义。设破熏习。又以经部有熏习故。设许俱时。亦不成熏。此破经部设许六俱。有熏习故。是义之本 摄论第二无性解云。若六转识定俱有者。不应所依.所缘.作意三种各别。以各别故无相应义。此难俱时起识熏义 世亲摄论云。复有余义。谓行相亦别。此不成因。第八.六识根等许别行相亦异。又无同喻非极成因 无性意谓根.境等定别。非定俱时故不成熏。故此中言根.境.作意。即三差别互相熏故 量云。眼等。非可为耳等所熏。根.境.作意三定各别故。此无同喻。然以理责之。令不得互相熏 或如自他身六种转识。故论文云根.境.作意类别起故。不尔此言说之何用。摄论唯有此中一因 前解设破经部六识俱时受熏。今解但遮六识体非受熏。以根.境等三种各别非必刹那刹那皆具足故。非识恒起故无熏习。不同无性 前解虽本。不作此解自为不定。八识三别互相熏故。又六与八非一向异。依之而起故许相应。彼六不然故无自失 善等类别易脱起故者。瑜伽等种子中有四位。一三性善等位。互相望起。二三界位。谓下.中.妙界心互相望起。三有漏.无漏位。互相望起。四世.出世位。互相望起。今以善为首等取彼位。故言善等类别易脱起故。宗如前量。因云易脱起故。喻如电光等。等取声等。
论。如电光等不坚住故。
述曰。此则同喻.及第三因 不坚住故者。因也 如电光等。喻也。
论。非可熏习至所集起心。
述曰。下三宗之法。因如前说三种之因。或一一因皆成三法。或三种因各各别成。如次.逆次.超间.合二。准作可知。若与根等类别为因既有同喻。即言类别为因亦成。既有四因。此遮六识非可熏义。
论。此识一类至所说心义。
述曰。此显正义。成第八识是可熏识。以一类故。从初至终无间断故。如苣胜等。等取衣等。此非极成喻。亦非无间故。然从生至灭一期无间少同第八。得以为喻。可言极成。此中比量如文可知 一类之因。简前善等类别之因。恒无间断。简灭定等五位间断 坚住之言。简不坚住。以根.境等不成量故。此无所遮 或一类言。义亦兼彼。此中法阙。但有可熏略无持种。以苣胜非集起之心。三量成已方始成立所集起心。故次论云契当彼经所说心义。此违经中但有二宗法。一者可熏。二者契彼心义。然以苣胜可为熏习。文但明举。遂义合云契当彼经所说心义。下违理中方言不许有持种心便违正理举第三宗。然违经中亦得具三。违理亦尔。各举胜义。互举不足是文本意。
论。若不许有至亦违正理。
述曰。第二违理。若不许有此更违于理。
上来依经申理难。以下经外别生难。
论。谓诸所起至唐捐其功。
述曰。下出别理。起染净法不熏成种。所起唐捐。空无果故。唐之言虚。捐之言弃也。生死.涅槃无由断.得。故无生死亦无涅槃。
论。染净起时至执自然生。
述曰。若现行起无种子者。同外道自然生。唯以自然为因无余因故。下第十破中亦云无所熏故。若无自种则界地往还等。诸染污法无因而生过 然彼经部执色受熏持种。如五十一末叙。或虽不相应彼计是假无体法。大众有不相应。然无量习。今并设遮。亦有执故。
论。色不相应至岂能持种。
述曰。量云。色.不相应。理非染净内法所熏。亦不能持种。此中二宗。因云。非心性故。喻云。如声.光等 内法所熏。简苣胜等色。为外法熏故。此中不取坚性为法。故知性不坚住。非宗之法。即是因也。总配别配色.不相应。因.宗可解。
论。又彼离识至内种依止。
述曰。此色.不相应。不可说为内种依止。离识无实性故。如龟毛等。色体即心故。唯应心为诸种依止。不相应假依心而立。亦应实法为种子依。前已数遮故不为量。但可言异。
论。转识相应至亦不受熏。
述曰。下第三遮心所。有八比量。四因各成二宗法故随其所应 量云。此不能持种。亦不受熏。有间断故。易脱起故。如前诸识。法在于后令通前量 又宗如前。不自在故。非心性故。如电光等 此中但有前二因之喻。前已遮心是可熏已。故得为喻。后二因.喻略而不论。如前说故。非六识是不自在等。故应别喻。
论。故持种心理应别有。
述曰。此总结也。然无性次下有前念熏后念计。上已破云不俱有故无相应义。如他.我身前后之心不能受熏。总是经部义。
此下第二破经部中遮识类受熏。彼论据计唯识前熏后。此说许识类亦然故前后异也。上总经部计熏。设纵六识俱有。除第八识余五取蕴并如前遮非持种等。故持种心理应别有。即第八识。此等经部本计 然后有经部异师第二。于中有二。初叙宗。后正破。
论。有说六识至第八识性。
述曰。此叙彼宗。是识转变刹那即灭。识上假.立一类不变。无别前后。识类是一。故此可熏。亦可持种。识既被遮。故须计类。因类既成。何劳第八。
论。彼言无义。
述曰。下破有四。初论主非。
论。所以者何。
述曰。次彼返诘也。
论。执类是实则同外道。
述曰。第三别破中有四。一征假实。二征何性。三征间断。四征类同 初征有二。一实二假。此征实也 吠世史迦同异实故。
论。许类是假至内法实种。
述曰。此征假也。类不能持内法实种。许无实故。无胜用故。如龟毛等。此中二因。一是假故。二无胜用故。如瓶.衣等定不能持内法种子。外种可然。麻衣是假许可持故。本宗说类是假。今言实者是设遮也。如摄论总有二种。一识类。识家之流。二刹那类。即无常之流。二皆假法。此假实征。
论。又执识类何性所摄。
述曰。次三性征。总问何性。
论。若是善恶至犹如择灭。
述曰。此类。应不受熏。汝许有记故。如择灭。此中宗略。若难不持种。便违宗失。非自不许彼故。
论。若是无记至此类应断。
述曰。若唯无覆。善恶心时此即应断 此义意言。许间断故如识自体事非可熏等。前已破故。
而彼若言善.恶心时此类不断性是无记。具坚.无记义故可熏者。今非之云。
论。非事善恶至别事性故。
述曰。非识自体事善恶性类成无记。所以者何。别类必同别事性故。非如众同分是总类。同异句等是总类故。彼与法自体事性异。此是别法。法之别类唯在识上有不通余故。虽无同喻以理征之。
彼言识法同分是无记识通三性。此类可然故可熏者。
论。又无心位至持种受熏。
述曰。设纵类无记。异其善等心。此不断故故可熏者。如五位无心时此类定无。是识类故。如识间断。性非坚住。故不可执持种受熏。此二比量义准前成。摄论同也。
论。又阿罗汉至许便有失。
述曰。第四征类同。中有二。初凡圣类同。后根.法类同。此初也 圣.异生心。识类同故。前成凡夫。后成阿罗汉。或是异身但类同者。应互相熏。诸阿罗汉为诸染熏。异生应为无漏法熏。是识类故。如自异生自圣者等。许便有失。无凡圣故。
论。又眼等根至识类受熏。
述曰。下征根.法 谓眼等根.及所余法与眼等识。一则根同。眼识等亦为次第灭根故名意根故。亦与余法类同。法义通故 或信等余法。与眼等根义同。眼等根法。与非根法法类同。应互相熏。然汝不许违自宗故 义虽通尔。以彼本计识类受熏。即眼等根是识根类。或所余法是识法类。应互相熏。识之类故。然汝不许是此本意。若以根等与余信等为根类同。便令相熏。失彼宗意 此法类同摄论亦无。彼言或应意根成造色性。与眼等根类同故。第四结云故不应执识类受熏。
论。又六识身至必俱时故。
述曰。第三破事.类双熏计。准世亲。前熏后不言类唯取识。是譬喻部师。无性亦然。并无类前熏后。今此设遮经部。兼破譬喻师。譬喻师是经部异师。即日出论者。是名经部。此有三种。一根本即鸠摩罗多。二室利逻多。造经部毗婆沙。正理所言上座是。三但名经部。以根本师造结鬘论广说譬喻。名譬喻师。从所说为名也。其实总是一种经部 上来事.类俱时被破。即事及类前熏于后。今破云。前念事.类。不熏次后念事.类。不俱有故。如隔多念。隔多念者彼计不远熏故得为喻。但熏次后故。设遮识熏类。类熏识。识熏识。类熏类。皆不成立。故总遮云非互相熏。能熏所熏必俱时故者。显熏习义。非是前后如隔念故。又此文外破前后心异性。或后是善恶类亦然。如何前熏后。后无记可尔。
以前经部本计熏习。设六识俱转 今次叙大众部。彼计唯有六转识俱而无熏习。设有熏义。
论。执唯六识至能持种义。
述曰。此既别破大众六识俱转。故知初破但破经部。纵成俱转难非受熏。由前破经部同时六识受熏故。彼大众部六识无持种义。此不立假类受熏故言唯六识。无前熏后故言唯俱转。
以下第三破上座部。无性第三云经部师者。即此上座部中自有以经为量者故言经部。
论。有执色心至为证不成。
述曰。于中有三。一叙宗。二申难。三破救。此初也。谓色望色。心等望心。自类前后。前为后因。因义既成。故先所说证第八识有不成也。
论。彼执非理无熏习故。
述曰。次申难有三。初破无熏习。次难后不生。后难无后蕴。此总非。
论。谓彼自类至前为后种。
述曰。既无熏习如何前后为种。若曾自类相熏前念中有后种子。前可生后。既无熏习何得为因。无性摄论云。二念不俱有故不得熏习。如前已破 量云。前心等不为后心等种。无熏习故。如瓦砾等。
论。又间断者应不更生。
述曰。此第二难。摄论云。谓生无色色久时断。后生下界色应不生。彼说过去现无体故。灭尽定等心断亦然。前久已无。应非后种。因则不遍。
论。二乘无学至为后种故。
述曰。此第三难。彼色生色心复生心。二乘后蕴如前余位无断绝故。但言二乘简自宗故。佛无此事 量云。极成二乘无学后心不得入涅槃。许能为因故。如前前位 极成言简佛为不定。彼不极成故。
自下经部诸师。既见上座被此难已更方转计。或设遮上座部有熏习救。前解是本。恐无心时心断故。色中有心等种。无色时色断故。心中有色等种。更互含藏受熏故无过失。今子段第二论主非之。
论。亦不应执至前已遮故。
述曰。下破转救色.心展转互为种生。无色.无心后生诸色.诸心无失。转识.及色非所熏习先已破故。转识不受熏。许有间故。色根不受熏。许非心故。并如声.电。如何可能为诸法种。并如五十一叙计。
下第四破一切有部。于中有二。初叙宗。后正破 叙宗中文二。初正叙。后会违。
论。有说三世至能持种识。
述曰。叙彼宗计。因能感果。果能赴因。无不皆成。何劳计执别有识体。复言熏习即双非上诸部及大乘义。
次彼会经。
论。然经说心至势用强故。
述曰。心用强胜非如色等故唯说心。非心持种可受熏习。经部以色为持种法。心类亦然。但说于心以心胜故。大众部.上座部俱云。虽说有色心。心能起色故但说心。
次当论主非一切有言。
论。彼说非理至非实有故。
述曰。过去.未来。非实有体。非常无为。非现在故。如空华等。
论。又无作用至皆不得成。
述曰。其去.来世。非因缘性。以无取果用故。如无为等。去.来既无。无持种识。故于诸部一切因果皆不得成。
论。有执大乘至及一切法。
述曰。第五清辨无相大乘。于俗谛中亦说依他.圆成有故。真谛皆空故。今言空者遣遍计所执。彼执此文为正解故。彼依掌珍真性有为空等似比量。拨无此识及一切法皆言无体。
言似比量者。谓约我宗真性有为无为非空不空。有法一分非极成过。汝不许有我胜义故。四种世俗.胜义之中各随摄故 若随小乘彼转实有。便违自宗。若随汝自宗胜义空者。我不许汝空胜义故。亦非极成 又以我说若约世俗无为有为二俱是有。若约胜义非空不空。汝今说空。即有违自教之失。名似比量。
论。彼持违害前所引经。
述曰。违前染净集起心经。
论。知断证修至成大邪见。
述曰。知苦断集证灭修道。染苦集.净灭道.集道因.苦灭果。皆执为非实。成大邪见。
彼若救言我依世谛不说为无但言非实。
论。外道毁谤至但执非实故。
述曰。则同外道。外道邪见毁谤。亦不谓染.净等皆无。现所见故。但执非实。染因不能感恶果。善因不能感善果。以非实故。如空华等。
论。若一切法至用为军旅。
述曰。一切法无。菩萨不应起大悲舍生死集菩提资粮。谁有智者为除虚幻之敌。求石女之儿以为军旅而共摧敌。要贼是有。方求资粮而求断彼。
论。故应信有至染净因果。
述曰。因果不无可信此识。劝清辨等以生信也 此中可说三性有无。略述掌珍清辨本意。分二见之是非。定双情之邪正。我真谛中亦非法无。但不可说为因为果。言语道断故。俗谛之中依他.圆成有故。遍计所执无故。
第三大文总结之。
论。彼心即是此第八识。
述曰。持种等心是此第八。即八证中第四种子证。及摄论第二熏习中。及安立本识第三中义。
论。又契经说至不应有故。
述曰。第二异熟心。别经等可知。然此中意破经部.萨婆多皆得。即八证中身受证故。
论。谓眼等识至非异熟心。
述曰。下文有四。一破计。二申义。三明身受。四立异熟心 初有二。初总破。后别破 此为二因立二比量诤异熟体 六种转识中业所感者。非真异熟心。断已更续故。有时间断故。如彼电光.长养色等。若不别言业所感者。有一分相符过。彼善恶心说非异熟故。若不言真异熟心。即违自宗。自说亦是异熟生故 或总非六识。不应是真异熟心。非一切时是业果故。如电光等 或有间断。断已更续故。此因皆是总非六识。言此诸识中不应说有真异熟心故无相符过。
论。异熟不应至无斯事故。
述曰。彼说命根.五根等异熟者。必相续无间。一切时是业果故。断已不续。故知六识非是异熟心。非大乘中许眼根等是真异熟。彼宗说故。
此总非讫。下别破。
论。眼等六识至非真异熟。
述曰。破小乘言。汝六识中业所感者。非真异熟。非恒相续故。如声.风等 故知前破但是总破 又彼识中业所感者。是异熟所生。非恒续故。如自许声等 大乘许是异熟生故 此中更有断已更续因。皆准前作。此中文略。
论。定应许有至作有情依。
述曰。自下第二申归正义。定应许有真异熟心。一切时续者。酬牵引业。非满业者。有间断者是满业故。引果之识遍三界有。六识不遍。无色.无心定等。五识.及意无故 无断者言恒故。变为身.器。以身.器恒有。必由心变故。然境不离心故。非身.器色法能作有情依。有情是假者。假者依此识而建立故。若无此识如死尸等。便不可立假者有情。
何须恒时变为身器。
论。身器离心理非有故。
述曰。身器离心理非有故。不可为有情依。此总对诸部。又无色界应无有情。以无色故如前已说故 若尔命根.同分足为有情依。遍而无断可为真异熟。何须此识。
论。不相应法无实体故。
述曰。以其无故不可为依。此偏对萨婆多。
论。诸转识等非恒有故。
述曰。亦不可依。非恒有故。应无心位即非有情。无所依故。此偏对经部 或总俱对。
论。若无此心至恒立有情。
述曰。若无第八谁变身器。复依何法恒立有情。有情之体以有心是。无心非故。
论。又在定中至身受生起。
述曰。第三明身受。若在定中或不在定。若有漏无漏定皆此摄尽。瑜伽等文有如理思.不如理思。彼或不思惟。或复推寻。即是此中有别思虑.无别思虑。谓在定.散皆有身受 有别思虑无别思虑。别思虑者。意识别缘一深妙理或别事等时。无思虑者。或无心时等。在此有别思虑.无别思虑时。理有众多身受生起。在定等中有身受起。然无五识或别缘等。故在定等中意身等识不觉。唯第八识领受此境。此等位中损益身故。故名身受 或从果为名。后时损益身故。
论。此若无者至或复劳损。
述曰。若在定等无身受者。不应出定等后时。身有顺故怡适。或复违境劳损。如坐禅师在定之中心别缘故。纵有劳损.怡适未知。后出定已方有损益.或适.或劳。由前定等中有损益境第八识取故。后时得有劳损于身等。举后果位显因定有。言身受者。身所受故。非谓受数。此即是境。
论。若不恒有至有此身受。
述曰。若无第八真异熟心定中领之。彼定出等位中。如何有此身受。
论。非佛起余至非佛有情故。
述曰。第四立异熟 量云。非佛起余善心等位。必应现起真异熟心(宗也)。非佛有情故(因也)。如许起彼时(喻也) 非佛者。谓菩萨.二乘.及异生等。此简佛者。佛起善心位无异熟心故 起余者。余有二种。即是共许六识中异熟心余。即善无漏心位等。或是余无心位等。此简起异熟心。更立异熟心。便犯相符。无同喻故。在彼位中必应现起真异熟心 此下二句是法。前二句是有法 非佛有情故者。不言非佛但言有情。有不定过。或违自宗。佛亦示现为有情故。善.无心等时无异熟心故 如许起彼时。如汝自许。或我许汝宗起彼六识中业所感心是真异熟。故得为喻。不尔便有所立不成。不许六识真异熟故。又不举此即无同喻。若以此宗第八为喻。彼说无故。无俱不成。起六识中异熟心是非佛有情。何故善心起时无异熟心。亦非佛有情故。
论。由是恒有至此第八识。
述曰。由此道理故。必恒有真异熟心。此总结也。即是解八证中身受文也。无此解者难解彼文。
自下第三。
论。又契经说至不应有故。
述曰。说趣生体。以经为证。通破一切有.经部等诸部。皆说得也。
论。谓要实有至正实趣生。
述曰。下文有三。一具义多少。二遮余非。三归本识。此即初也 四义具故方名趣生 一要实有。谓要有体。假法非趣生。趣生实有故。即业所感是实有故 二要恒续。谓无间断法方趣生体。生此趣此生中。一期时须恒故。若有间断便非趣生故 三要周遍。谓通三界九地。不可此趣生唯在一处界不在余处界。以趣生通三界诸地故。若是有漏有情皆趣生摄。若不遍者即非趣生故 四要无杂。谓生此趣生方起此法名此趣生。若生此趣生可起余趣生法。则非趣生。应成多趣多生故 具此四义是正是实趣生之体 此言正实。简能趣法及中有等皆名趣生。诸经论中言烦恼等是趣生者。是假趣生。相似趣生。非是正实趣生之体。今言正实意在于此。
论。非异熟法至趣生法故。
述曰。下遮余非。四义遮也。即第一遮。此有二意 一者总简。谓除第八识外。皆是非异熟法。非真异熟法故。此意在真前言正故。种类言之。住一趣一生。可起诸余趣生法故 二别简。下简得善。别报心心法.及色.不相应行已。今此中虽复总言非异熟法。在下所简外。谓余加行善.及染污。余无记心.心法。长养等流色。皆可起余趣生法故 第七识不在此中。非共有故。今简共有者故。即是四因中第四无杂因简。此从下向上解。
论。诸异熟色至全无彼故。
述曰。此第二遮。异熟色中有九处。除声.及法处。无色界中无异熟色故 及五识中业所感者。即苦.乐.舍受相应报心异熟生者是 不遍趣生。天趣.化生 即无色界之中全无彼故。此举全处。于别别地亦无有故。鼻.舌色界无。余三识二禅以上无。诸色分别可知。此中不举分无处故。但约所无简别为论。此具四因中多少。即第三因简。
论。诸生得善至而不恒有。
述曰。即第三遮。此唯第六意识中者。五识虽亦无杂起者。无色全无。如前类遮。非此所说。及意中别报者。虽遍趣生起时无杂。而不恒有。有间断故。六位无故。或无漏心。异类心中。皆说无故。即第二恒因简 然此虽复说不共因。亦说共因谓遍.无杂二。有体通上亦有故。此中不说。然此说所有者。影显前后皆有所具因故。类此应说。恐厌烦文故略影显。
论。不相应行至是实趣生。
述曰。即第四遮。此初因简。前数成故更无比量。然此四因。非但一一别简。共简非是业果。具四义者是业果故。是第七识非共有故。此中不简。然入第三恒中。以入地有转易故。入灭定等有间断故。非业果故。无性之人第七非业果也 此下所简彼心所法亦在彼中。随所余生即属彼故。此中言王意并臣故。
论。唯异熟心至是正实趣生。
述曰。自下第三归本识也。于中又三。一归本识。二破他非。三简佛位。此即初也。如是所简余五蕴法。皆不可立正实趣生。又此业果。明知无为.无漏有为。皆非趣生体。唯异熟心及彼心所。体是实.是恒.是遍.是无杂。是正实趣生。
论。此心若无至应非趣生。
述曰。下破他非。设许别报心是趣生。既知除异熟无记心外无趣生体故。此心若无。生无色界起善等位。应非趣生。谓在彼界起善心性有覆心时。应非趣生。此时无报故。不同下界有报色故 若此本难唯经部师。无不相应命根等故 若破萨婆多。不许彼不相应已今为此难。于理不遮。故知设许别报法是趣生难。前已遮善等非趣生杂起故。一趣成多趣法。应是多趣身故。第一设许别报心是趣生讫。
论。设许趣生至便违正理。
述曰。次第二设许趣生摄一切有漏。即善等皆是。生无色界起无漏心。应非趣生。即是便违正理。有二乘圣者非趣生摄故。即摄论第三云生非想处起无所有处无漏心时。即应二趣皆应灭离等。但有设许一切有漏是趣生难。皆以前难应寻彼会。此通诸部。义准前释。
论。勿有前过至正实趣生。
述曰。勿有前说不具四义过。及有此识最后失故。唯异熟法是正实趣生。若有第八识一切时恒有。无此过难由。以异熟法为正实趣生故。
论。由是如来至无记法故。
述曰。下简佛位。佛非趣生摄。佛无报法故。
论。亦非界摄至已永断故。
述曰。四智俱善。亦非界摄。非有漏故。有漏是界义故。界是缚义故 又彼何故非系缚者。世尊已舍苦.集二谛名世尊故。何故无苦.集。有漏诸戏论种已永断故。即有漏法名为戏论。无漏法名不系法故非同戏论。故正实趣生唯异熟心.心所。
论。正实趣生至此第八识。
述曰。世尊有处说为人趣。名化生者如下食中自当解释。皆是示现。非正实趣生。彼全无漏故。此是报法故。佛地论中亦同此解。
论。又契经说至不应有故。
述曰。自下第四引经证能执受。是八证中初执受证。然此稍广。初通破诸部能执心计。
论。谓五色根至能执受心。
述曰。下文有三。一显所执彰能执心。二明执心显唯第八。三破异计非能执受。此即初也 五根在自身。非己相分他身五根。依处。除声。皆非执受。故对法执受九处除声。声非所执故 问曰何以声非所执受 以有间故。又声疏断。故非所执。然五十五等亦说是执受。以依执故。非生执受。如前已说 唯现在世是有情故。可有执受。过.未非也。经部去.来无。萨婆多非过.未。此出所受。彼唯身根能生觉受。余根等同聚亦名执受。其身识转时名为执受。身识不转亦名执受。是彼类故。此等所执受法。定由有已能执受心持令不坏。经虽但言有色根身是有执受。自非能执。自若能执。应别有所执。既无别所执。而言有执受。故知有他能执受自也。
论。唯异熟心至无如是义。
述曰。下明执心显唯第八于中有二。一显八有七无。二简言滥。此初文也 何心能执受。唯异熟心。谓第八识。先业所引体任运起。非现缘起。纵第七识亦现缘引。不能执受。即是八证执受五因中第一因。下自为量。不能烦述 非善.染等。等取威仪等无记。彼是第二因。彼言六识善.恶可得故。不能执受 一类。谓第八识一类异熟无记性摄。次第三因。彼言六识一类异熟无记性摄不可得故。不能执受 能遍执受者。谓唯本识遍能执受五根等法。是第四因。彼言六识各别依故。不能遍执。此中第八佛色根证如下自解。
相续执受。谓第八识一切时执。非有执.不执。不执时即烂坏故。是第五因。彼言六识所依应成数数执受过失 唯第八识具此五义。眼等七种转识皆非业引。不具五义故非能执。
论。此言意显至无执受故。
述曰。下简言滥。论中意言。显六转识皆无一类能遍相续自内能执有色根身。既六转识不能执受。即唯异熟第八能执。此言非显唯异熟心方能执受。勿诸佛色身亦无执受故。佛善第八亦能执故 谓前二因但义差别。即一类摄尽。一类异熟无记。即双摄尽故今说三 又前二因简本识.转识同异。后三因中明七转识不能遍执受内有根身。却明执内有漏色身唯异熟识。非显能执识唯异熟心。佛能执心为不定故。
论。然能执受至故作是说。
述曰。执有漏身唯异熟心。非善等心。虽佛善心亦能执受。执善无漏非有漏身。故作是说。
论。谓诸转识至如非择灭。
述曰。下破异计。初有五量总破识等非。后遮色等。初中有二。初破心。后例所 谓诸转识。总破六识。皆不能执受有漏色身。即取下言以为宗法。现缘起故。如风声等。即对先说阿赖耶识。先业所引以能执受。又宗法中不言不能执有漏身者。设六转识无漏性者。亦不能执佛无漏身故。又下法中不能执受有漏色身。自乃具足。下皆准知。此第一因 自下第二别破异性。彼转识中善.染性等。等取威仪等心。皆不能执受有漏色身。非业引故。如非择灭。自对前说非善染等。然无漏识不执有漏色身。故无过失。俱共许故。
论。异熟生者至有漏色身。
述曰。此对前说一类.能遍.相续三义比量 彼转识中异熟生者。亦不能执有漏色身。自下三因皆破六识异熟心不能执受。非真异熟故。前已极成既有间断非真异熟。故得为因。前第三因。有间断是非一类故 又非遍依故者。即各别依转。第四因是。即同摄论生不净章各别依也 又不相续故。数执过失。是第五因。亦生不净中不坚住也 喻云如电光等。上第八识五因次配。然旧作五因量别。勘瑜伽等抄。此等三喻。虽一即得遍于五因。论师欲生惠巧便故此别出喻。勘诸八证第一执受。不见此文但知虚读过。
论。诸心识言至如唯识言。
述曰。例破心所。上来如是异熟心言。诸转识言。亦摄心所。定相应故。如唯识言。彼亦不遣心所法故。由此一文。证知上下诸文皆尔。中以作法影初后故。上来通破诸部六识非能执受。
论。非诸色根至如虚空等。
述曰。自下别破经部.萨婆多色等执受。谓经部师计。有心色互持种子及能受熏。如前已破。今破色根亦不能执有漏色身。无所缘故。如虚空等。谓萨婆多心能执受。前已破讫。若谓命根.同分为能执受。今此亦非。不相应行虽举总名。意取命根.及众同分。余不计故。
或设遮余。并不能执有漏色身。无所缘故。如虚空等。此设许有体。不尔即应言无体性故。今正非无体。亦得以无所缘为因。
论。故应别有至此第八识。
述曰。余既不能执。故知别有阿赖耶识为能执受。无前过难。
论。又契经说至得相续住。
述曰。自下第五三法契经。文各有三。准上可解。此经有颂。谓寿.暖.及与识。三法舍身时。所舍身僵仆。如木无思觉 此中更互依持之经。是长行文。与颂稍别 此经意说。于有色界有寿.暖处有能持识。三法摄故。识如彼二亦应相续。故以为证。
论。若无此识至不应有故。
述曰。总以理成。
下自别解。第二正解有三。先非转识。次即赖耶。后难异执。
论。谓诸转识至持寿暖识。
述曰。此非转识。六种转识于五位有间断。于三性有转变。由斯义理无恒持用故。如声风等 此中三量。因有三故。一有间。二有转。三无恒用。不可立为持寿.暖识。通破诸部。或彼设言转识有持用。而非恒持。即以此一为极成因。设言有细第六意识有恒持用。今以为法无恒持用。有间转故。如声风等。亦得为量。
论。唯异熟识至持寿暖识。
述曰。此即赖耶。取第八识立为持寿.暖识。无间转故。许有恒持用故。犹如寿.暖 此喻有失。以寿.暖非能持识故。又识可持暖.寿二法。暖不持暖。寿不持寿故 今可应言我第八识可能持暖。许无间转故。及恒持用故。如寿 或能持寿。因如前。喻如暖 又第八识可为能持。许寿.暖.识中三法摄故。如彼二法。论无此因。此因通故。然此论文义具为论。非要文具。故论文云持寿.暖识。以寿.暖为喻。或复成立第八识性有恒持用及无间转。前以许无间转因。后以许有恒持用因。
次以义逐。
论。经说三法至岂符正理。
述曰。后难异执。于中有三。一申难。二返质。三解征。此申难也 经说三法更互依持。余二相续独识间断岂符正理。阙一不可名互依持。彼说六识故言间转。间者断。转者易 量云。三法中识应一类相续。三法摄故。如寿.暖二 又或应返质。寿.暖二法亦应间断。三法摄故。如彼许识 此论主征。
论。虽说三法至独有间转。
述曰。此外返质。虽说三法互持。两家共许唯暖一种不遍三界。非寿与识亦如于暖。今者论主何不许识独有间断。例言三法更互依持。暖不遍三界。依持许三法。何妨其识独许间转。
论。此于前理至恒相持用。
述曰。下解征也。论主释言。此于我前理非为过难。经中说三法互相依者。谓若是处具有三法。即欲.色界无间转者。可恒相持。不尔便无恒相持用。谓有间转名不尔者。如六转识无恒持用。经言三法更互相依。非令无色亦有暖法。
论。前以此理至其理极成。
述曰。前者我言恒持用理。显三法中所说识言非诠转识。意目第八恒有用故。汝举暖不遍。岂坏我前理。我前所言识不遍者。可以暖为例。我以识无恒用。何得以暖为理 彼救意言。识有间故无恒持用。暖无色无。亦应如识 论主意解。具有三法处。可有恒持用。在欲.色界为难于汝。此则不可具三法处。唯识间转寿.暖不然。非于无色唯说暖无。便则例令具三法处。许识间转有恒持用。故我前说其理极成。
论。又三法中至定非无漏。
述曰。前不齐解。设复任汝识间转如暖。汝宗六识为此中识。应不通三性及与无漏。如寿与暖故。论无三性准例应成。故云又三法中乃至定非无漏 此亦不然。如寿能持暖非是寿。以能持故寿应非寿。彼既不然此云何尔。是故何得以识能持故。令如寿.及暖。非通三性。及非无漏。此意不然。谓无漏法不持有漏故。识如寿.暖唯有漏有持。岂得言三性有寿非寿等为例成失。一切难中俱有此例。
又此中文第二别难。
论。生无色界至能持彼寿。
述曰。且许有色界以色身有故。识无漏时寿。暖可在 或有色界有色身故。设识无漏以义隐故今不为难。
生无色界既无于暖。起无漏心尔时。何识能持彼寿。无色身故何所依持。
论。由此故知至此第八识。
述曰。总结之也。由此故知。有异熟识。无记一类。相续恒有。体遍三界。能持寿.暖。彼识即是此第八识。如俱舍第五命根中难 然今以识种上功能为寿。即现行望种为互依持 此义如何。种生于现有力因缘。因望所生能持可尔。现望于种既非能熏。无力引生。能持宁在 因缘义者非要能熏。种自类生为例。即是第八现行。虽非能熏望彼种子亦非因缘。然称有力。若无持者便失坏故。此中相持非因缘义。由此识.寿两互相持。更互为缘于斯义立。
论。又契经说至不应有故。
述曰。自下第六。此初引经便证识有。谓此大乘及通小部。受生.命终必住散位及与有心。方得受生及命终理此中合文必住散心。非住无心及非住定位而得命终受生者也。下破经部等。所以者何。瑜伽第八十云。诸无学者要先入灭定后方入无余。亦无心命终。彼无六识非无第八。由斯即显。若以六识为命终识彼如何成。若说意识受生命终。彼由无学愿力致然。既有第八亦非无心。又说诸异生.有学。不相违也。
论。谓生死时至必不现起。
述曰。下文有五。一破六识非。二显第八是。三破大乘异说。四破上座部义。五难死时渐舍之识 初中有三。如文自显。此即第一举无转识 此位身心俱太惛昧。身惛昧。硬强性。心惛昧。闇劣性。如睡无梦。即五位中无心睡眠。极闷绝时因鬼.药等有此事起。如决择分无心地说。然瑜伽师生死二位既无六心。无心地中不别说者。即闷绝摄。今言闷绝离死。生外为鬼.药等所闷绝故 今此二位非是住定。住散位摄。有此无心故引为证 量云。即生.死位。明了转识必不现起。身心惛昧故。如睡无梦等 此二位中身心惛昧。大小二乘悉皆共许。故极成因。转识生死位无唯大乘义。故得为宗。对萨婆多此喻不成。彼但三位说无心故 然先释有二。一谓唯有第八无余六转。此文可然。宗无余故。即以瑜伽第一为证。谓入母胎说有本识。不说意故。又以对法论文为证。唯以无记心命终故 二说亦有意识。岂以瑜伽不说意识即便无者。第七应然。以不说故。此位应无。若无记心命终受生便唯第八。第八恒有何须说也。即以此文证有第六。简异性故说唯无记。若不然者说无心位。何不别说受生.命终唯言五位 前师解云。亦即闷绝。俱是惛昧位中摄故。然今此中文势本意。唯取有本识义为正所宗。言无意识。受生.命终唯有本识。若无本识。以谁为受生.命终之心也 今助释云。是破他故且言无意。非唯一说此兼两师 然下既无别说。即以前师为正。
论。又此位中至必不现行。
述曰。子段第二立六量非。此二位中必无转识。行相.所缘不可知故。如无心位 正破萨婆多。引三位无心为喻。若兼破经部等。即前二散.及与二定。无想五位。然彼二部等说五识无。执有意识。然今此中正破彼意识。及设遮五通言六识。非正遮计。此即难全无。
论。六种转识至如余时故。
述曰。第三段设纵有六识难。令行相.所缘亦可得知。汝之生死许有转识行相所缘应可了知。转识摄故。如余散有心位。今随文便先言其因。谓六种转识。次言其宗。宗中先言有法行相所缘。次复言有。此言有者谓有转识。行相.所缘必应可知。可知即是法。如余时是喻。以因故字。安置喻中。非直文势便能。亦复义生巧逐。上下诸文多分如此。准此可解。
既有此难外返伏难。说有转识遂令行相等可知。既有赖耶。应行相等可说。
论。真异熟识至不违正理。
述曰。第二显第八是 极微细故行相所缘俱不可知。简第六意体非微细非真异熟 是引业果。总报摄故 一期相续。中无断故 恒无转变。其性定故 是散心位。非定位故 是有心时。非同五位无心时故 名生死心不违正理。我今此识既非转识。体极微细。生死虽有。行相.所缘俱不可知。非同粗识可知之识。故六转识违于正理 此中所以惛昧为因解生死时无转识义。诸贤共禀众教同说。次难陀论师等无量论师.正法藏.胜军师等时以为住。恒用阐扬殊增智虑。名光月氏誉美方今。无识之俦同遵南指。唯我大师至生微破。及其披此更益前非。如次论下及制恶见中正陈其义。今诸释既备胜义云集。群贤叙之盛当所指。
论。有说五识至意识亦无。
述曰。下第三破大乘异说有六。一叙宗。二正破。三救义。四破救。五更救。六复难。此叙宗也 五种转识生.死定无大小教同。然诸贤等于此无诤。唯第六识今应分别。意识取境凡有三因。或因五识。随缘五尘。或因他教。别生解故。或定为因。境界殊妙 死位既同以惛昧为因故无异说。唯于生位更增此释。生位前因既不可得故受生位意识亦无。言死位中或因五识.他教等故意识可有。唯正得以惛昧为因。初受生位诸因不成故独为证 然虽更有独起意识。不缘于教。不缘五尘。不缘定境。取增人法。此何不说。无心别起不托五尘.他教.定力别生计度。本但三因。如见.闻等。无别因起必应尔故。
论。若尔有情至无由起故。
述曰。破上异师别生解者。谓生无色初刹那后。彼时意识应永不生。初无意识彼此同故。若彼伏言受生已次入定无散意者。理亦不然。定心必由散意识引。或加行为因。如闻.思等。或生得善引生方起。此通三界。五识.他教此之二因。彼界无有。能引起定。散心意识。在彼界中无由起故定如何生。非初受生即可得定。故彼三因彼初无有。彼界散意何缘得生。
论。若谓彼定至能现在前。
述曰。彼复救解。若生下界非串习定。可藉散意引生彼定。下串习力后生彼时。定心率尔能现在前。故无过失。
论。彼初生时宁不现起。
述曰。论主难云。彼界定心即初生位一刹那中。宁不现起。亦由下界串习力故。由如后时。
论。又欲色界至亦应现起。
述曰。下初受生一刹那位。前生曾习第六意识亦应现起。即生得善。或勤烦恼久习工巧等。
论。若由惛昧至何劳别说。
述曰。若汝救言。无色界中初生定心。及下界中初生位散心。由惛昧故初未现前。此即是前诸论诸贤共禀之因。何劳于中妄生别说。
论。有余部说至俱不可了。
述曰。上座部师说。有根本计。有末所计。根本计粗细二意许得并生。末计不然。必别时起。今此本计。别有细意识。生死位中。一类微细行相.所缘俱不可了。非如萨婆多等故我无咎者。不然。
论。应知即是至不如是故。
述曰。此即是我第八之识。所以者何。极成意识不如是故。即以汝因还复破汝。谓彼计有二意识生。一粗二细。细者受生命终俱不可知。异粗意识 无著摄论本云。应二意识俱时转等。又依染污故时无断故。意识所缘不可得故。又此所依是种子识。即我所说第八识者。
摄论诸师未悟此文。由不曾见唯识论故。无二意识并生论者。上座部云。我不颂此经。我部经中无此语故 或说无二粗意并生。及二细意并生言先。不障粗.细二识并生故无妨也 又因明法因有三相。依染污因。时无断因。阙无同品定有一相。非正比量。意识所缘不可知者。如大乘本识缘身.器故。所依种识即本识者。何劳虚认。此体非汝所计之识 今论意言。汝谓不然。且初二意并生有难。亦应有粗.细二眼识并生。转识摄故。如意识 或意识不得有粗细二识并生。转识摄故。如眼等识。故知经上无文定说以理证尔。岂得随情便拨圣教 次三因者此非正量。谓立量云。汝所言细意识者。决非意识。极成意识不如是故。如眼等识 或意识所缘分明行相不可得故。犹如五识 唯第三因成是比量。前二返显以理直遂不为比量何得悟征。今此论言极成意识不如是者。即彼第三因。文虽不同义势是一。由是前量故。汝细意即我赖耶故。故上座师不符正理。
自下论文通破诸部。
论。又将死时至冷触渐起。
述曰。下第五难死渐舍识。世亲.无性摄论皆云。善业从下冷。恶业从上冷。由生胜趣恶趣别故 瑜伽第一云。随下.上冷后至于心。此处初生最后舍故。
论。若无此识至执受身故。
述曰。如上所明六非执受。以舍执受冷便起故。
论。眼等五识至或不行故。
述曰。五识依别。若能执受无识之时身冷应起。若身识遍能执受者。或不行故。渐命终时亦有先舍五识身故。
论。第六意识不住身故。
述曰。意识住身可由起触。不是决定住于身中取触等故。非无意识身便冷生。第八住身即有暖起。不住身处故冷触起。
论。境不定故。
述曰。又第六识境不定故缘境转易。此命终时行相微细。缘一类境。非第六识有是相状。
论。遍寄身中恒相续故。
述曰。第六意识恒常起时。逢境即缘随依即止。不同本识久住一依定缘此境。
不应冷触由六渐生 由是等文下七识中有一类计。第八识以五根为依。如此中言五识各别依不能执故。通依者能执。若不依根能执受者第六应然。若不依不能执。便以第八为不定故。第八故以五根为依。及此中言不住身故。故第八识亦住于身。
论。唯异熟心至不相离故。
述曰。下总结言。唯第八识真异熟心。由先业力恒不断。遍相续执于身。舍执受处冷触便起。寿.暖.识三不相离故。
论。冷触起处至此第八识。
述曰。识不执处即是非情。引果所摄外器之类。虽第八识变而亦缘而不执受如发发等。故此识有 上来或初引教共诤别破异部。二引事为难。三总结上文。
论。又契经说至不应有故。
述曰。自下第七难名色经。摄论第三引经同此。文易可知。
第二为难。
论。谓彼经中至羯逻蓝等。
述曰。下文有四。一叙经。二申难。三破救。四立量。即叙经也 彼经自释。名谓非色四蕴。色谓羯逻蓝等。等诸余位。此羯逻蓝名为杂秽。父母不净名杂。深可厌患名秽。
论。此二与识至不相舍离。
述曰。谓名与色此二与识相依而住。无性释言。此二皆用识为因缘。识复依此展转相续而转。即是此中互相依义。复引俱时因果为例。如二芦束更互为缘恒俱时转不相舍离 萨婆多师。羯逻蓝时无五识故故唯有意。意即为识。识俱心所说为名。名既通摄非色四蕴。彼宗释言。名总摄四实但有三。谓无识蕴故不与名相应 经自释言。名通四蕴故相违也。若谓初时虽无有识。第二念识名名中识。说初念识为名外识。说相依者。即束芦喻道理不成。不俱有故。设此位及后许有五识。生诸识不并故无相依俱义。即是彼部绝解此经。更无理救。经部师等道理同此 瑜伽第九有二义解。一云俱有依根曰色。等无间灭依根曰名。随其所应为六识所依。依止彼故。乃至命终诸识流转。此解则通大小。非此所诤。便助彼宗非欲自解。又复彼设尔但以自相望前后为缘。束芦喻不成。彼论次文亦有此喻。故知此说且随小相。仍非同喻 第二解云。又五色根。根所依大种。及根处所彼能生大种曰色。所余曰名。要由有识执受诸根堕相续法方得流转。即同此解。故小无解。唯上座部细意名识。粗意名名。如前已遮有二识起。故今不说。
论。眼等转识至说谁为识。
述曰。第二申难中。设令乃至頞部昙位。眼等转识摄在四蕴名中。若无此本识者。六识不俱故。说谁为识。
论。亦不可说至无五识故。
述曰。三破救也。若彼言名四蕴中识谓五识身。所与相依识是第六识。若尔羯逻蓝时无五识故。说谁为名中识。大小共许羯逻蓝位七日已来并无五识。故于此位无名中识。若彼难言汝亦七日无五识身。彼名中识其体是何。第七识也。又除初念余时亦许第六识起。意识即是名中识蕴有何所违。其大众部诸识并生。七日已前身识等未起。七日已后身识等生为名中识。遂复解云。经言名色互为缘者。除初七日余长时位。如汝大乘说第六意为名中识。初念许无已后俱起说互为缘。从多位说。我亦如是。七日犹如初念。余位亦复长时。据长时说亦互为缘无爽于理。此亦不然。我之初念亦互为缘。别有末那为名中识。第二念后意识复生。无相违失。经中非据长时有说。故非识证。
论。又诸转识至显第八识。
述曰。四立量也。设许长时后位及初位有其五识。即诸转识有间断有转易。性是不坚无力一切时执持名色。如何乃说恒与为缘。体非恒故 量云。转识不能恒持名色。有间转故。如声风等 摄论齐识退还。识若不断坏名色得增长不等。皆此中摄。理即互为缘识摄故。此识是第八识性。
成唯识论述记卷第四(本)
成唯识论述记卷第四(末)
沙门基撰
论。又契经说至不应有故。
述曰。下第八证。引四食经 识食既成即第八识。谓佛初逾城出家。于外道尼乾子所学修苦行。由彼外道悬头拔发自饿投岩。故佛六年日食麻麦。既知非道便弃舍之。牧牛女边受乳糜食。受吉祥草诣菩提树。于其后夜便证菩提。彼外道等见受乳糜。遂生诽谤言破我戒。复闻证得无上菩提。伺佛晨朝入城乞食。便往试佛先诣城门。既见如来便为问曰。言证一法世不能知。请为具陈。其义何者。佛欲除彼无义苦行乃报之曰。一切有情皆依食住。正觉正说。余不能知。外道笑曰。愚者亦解。何言正觉。深生诽谤 此经即是彼时所说。大小二乘皆共信有。虽总言食破彼自饿。意许四种。无一有情一刹那中无四食者。即遍三界.五趣.四生。其中识者即阿赖耶。是因缘本。佛悟诸法密意说之。言虽在近意在于远。文段有三。一如上解。
论。谓契经说食有四种。
述曰。此则总标。
下文有四。初陈自宗义。二方破他。三结识食体。四释妨难。
论。一者段食变坏为相。
述曰。陈宗有四。一出体。二法摄。三释义。四辨界。此出体也。先出食相 今言段者即分段义。香.味.触三变坏为相。于变坏时为食相故。先言团食言可团聚。此言非也。其水饮等不可团故。但可说言分分受之故名段食。
此何为性。
论。谓欲界系至能为食事。
述曰。由此准知下三不言界即许界通三。几事为性香.味.触三。六十六云。摄食由诸句等。及五十七末极广明之。对法五说。十一界摄。即此三界。此三一切皆是食耶 于变坏时能为食事。非未变坏说为段食。即非此三一切皆食 对法五说。有变坏故。有变坏者资益之时方名食故。初食未坏但触所得。六十六说名为触食。望一食者。非望余生。若望一切有非是食。即于色界应有段食。由欲界三皆是食故。色界有触而非段食。如俱舍论第二卷中。问答色界无此所以。
问何故色处非段食耶。
论。由此色处至色无用故。
述曰。胜定果色亦色处类。非变坏时能为资益故非段食。以变坏时色于自根不能资益。于其自根既无资用。于余根等亦无作用。不资养等 又色粗著与根相离方能为境。不与根合故非是食。如摄事分中第九十四卷亦广分别。本地第五卷亦具明之。不能烦叙。
声体疏远。离质用兴不能资益故非是食 问此三为食。为对自根。亦对余识 答此三入腹变坏之时。先资自根为资养已。然后乃能资诸根等。发识明利说名为食。非要别对自识所取 其废立等诸门分别。如别章说。
论。二者触食至能为食事。
述曰。如六十六.摄事分中。皆以触数为此食体。由有漏触才触境时。摄受喜.乐能为食事。谓能资养生长喜.乐.舍受令增摄益于身故名为食八识俱触皆是食耶。
论。此触虽与至资养胜故。
述曰。此触食体皆通八触。虽体通与诸识相应。属六识者。食义偏胜。胜义如何。所触之境相粗显故。别能摄受喜.乐受故。能生顺益身之舍故。是偏胜义。七.八俱触境微细故。全不能生喜.乐受故。虽生舍受。但不为损而非益故。由此义显触生苦.忧非顺益舍有非食体。不资养故。
有人因见世亲摄论第三卷。云触食属六识。便云触食体即六识。此义不然。六十六卷.摄事分中 今此论中亦说触数为触食体。世亲但言此属六识。此中会取属六之触。非取彼识。此文为定 问喜.乐.舍受既能资益。何故非食 答得根本境本资益者。唯触数故。
论。三意思食至能为食事。
述曰。此体即是有漏思数。与欲数俱方是食体。余相应思无希望相故。若希可爱境。此通未来及与现在。然对法等欲缘未来现在无欲。即欲无减不缘三世。今言希望希望三世皆与其合。何妨此欲通缘三世。若缘过去与念何异。念但追忆。而不希望与彼法合。若尔应念亦缘未来。念类无失。缘亦无爽。
论。此思虽与至希望胜故。
述曰。此食通与八识相应故。虽通与八识相应。属意识者食义偏胜。故瑜伽说。深胜希望及缘未来。非余俱思希望胜故。由此亦准。属六识者体非六识。不尔思食体应第六 问欲何故不为食体。而取俱思 答思虑益根非欲能故。
论。四者识食至能为食事。
述曰。由前三食势分力故。此识得增长。识复长养诸根大种能为食事。六十六等说。由段食等资养根大。令所发识明利现前故。由段等三食势力资长于识。五十七说。令识增盛已识后长养诸根大种。
论。此识虽通至执持胜故。
述曰。识食体通八识。而第八识食义胜。故摄论.对法。皆唯取第八。但由触.思资长第八。为远疏缘亦由段食 此第八何以胜。不改易。恒一类。无间断。常相续。执持胜故。
论。由是集论至十一界摄。
述曰。第二法摄。由此段食三处为性。触思体者即触.思数。识食体通八识。集论第三.杂集第五。说三蕴.五处.十一界一分为体。三蕴即色.行.识。五处即香.味.触.意.法处。十一界即七心.香.味.触.法界。然彼言一分。此处略之。彼通有漏.无漏。今唯取有漏。又彼通等流.长养.报.非报.三性.三受等故。
何故名食。
论。此四能持至故名为食。
述曰。第三释食义也。
论。段食唯于至随识有无。
述曰。第四辨界。段食下界用。顺欲胜故。触.意思二遍三界用。六相应者随识或无。八相应者随识恒有。故依识转随识有无。即显识食亦通三界。故四食体不减不增。如大论第六十六.摄事分.本地第五等卷说。
此上大乘引傍乘义且出食体。自下第二破执诸识为识食者。于中有四。一总破诸部。二别破萨婆多。三别破上座。四别破经部。
论。眼等转识至能持身命。
述曰。此是初总。谓六转识五位有间断。三性等转易。不遍三界。亦非恒时。故不能持身及命也。
自下别解。随其所应各对宗说。
论。谓无心定至有间断故。
述曰。释上间断 无心定者。二无心定 熟眠者。无心眠 闷绝亦尔 生无想天有间断故。此解有间。
论。设有心位至非遍非恒。
述曰。设除此五位。随所依根.所缘境界.三性异.三界别.九地殊.漏无漏等。有转易故。此解有转 于持身命。非遍三界。亦非是恒互持诸根。六种转识。一非恒有。二转易故。
论。诸有执无至皆依食住。
述曰。二十部中。汝若执无第八识者。依何等食经说是言。一切有情皆依食住。若以转识而为食者。即入无心定等位时。便有有情不依食住。如何佛说一切有情皆依食住。
论。非无心位至无体用故。
述曰。破萨婆多等。萨婆多言无心位中虽无有识。入定前识为识食体有何过失。我过去有故 然彼起食用。唯过.现世。非未来世。今设遮之言未来也。今言不应尔。总非量云。定之前后去来有漏顺益之识。非食体用。非现.常故。如空花等。彼宗不许无体用因。故但宗法。遮过去令无食体用。但遮未来食体。今设遮未来用。此是不许有体等难。
论。设有体用至非食性故。
述曰。自下设许有体用难。去来识等如上所言。亦非食性。非现在故。如虚空等。以无为非食故。非现在因。虽现在者非皆是食体。是同品定有性故。得成正因。
论。亦不可说至有情为食。
述曰。上来破世。下别破法。此正破彼宗。萨婆多云。定前久心非是食性。邻入定心正是食体。与无心位有情为食。亦名食住。
论。住无心时至已极成故。
述曰。不然。住无心时已灭无故现在无食。过去非食已极成故。说非现常如空花故。要现在识方名食故。此无性释。余世亲释。
论。又不可说至即为彼食。
述曰。难本计已。彼设救言。无想定等体即是食。及在定中命根.同分不相应行正是食性。今言不尔。
论。段等四食所不摄故。
述曰。如声等法定非是食。此纵有体难。
论。不相应法非实有故。
述曰。假法非食。如瓶.盆等。又前难无想等为食。后难以命根等为食。无性释云心.心所灭亦非是食。但有此中无想定等。无命根等。
上来破萨婆多讫。自下第三上座部师救云。
论。有执灭定等至后当广破。
述曰。至下当知。此世亲有。经部师计亦同上座。
自下第四正破经部。兼破萨婆多。
论。又彼应说至不可为食。
述曰。诸识不并。生上二界起无漏心时以何为食。下界可然。有段食故。无漏识等非彼之食。破坏有故。如涅槃等。非于彼界无漏是食。
论。亦不可执至有漏种故。
述曰。此但破经部。汝又若言无漏识中有有漏种。即以无漏为彼食体。此亦不然。无漏识等不能为食。不能执持有漏种故。如涅槃等。若言此因有随一失。我许执持有漏种故。应立宗言。无漏之识。不得执持有漏种子。是无漏故。如涅槃等。
论。复不可说至彼身命故。
述曰。上本宗。下设义双破二部。彼设救言。在彼上界起无漏时。有情身.命既互相持即互为食。此亦不然。四食不摄彼身.命故。彼身.命定非是食。四食不摄故。如生住等。
论。又无色无身至无实体故。
述曰。设许身是食。理亦不然。无色界无身。汝之命根无能持故。若言众同分能持命根等。皆无实体故。亦非是食。
论。由此定知至令不断坏。
述曰。自下第三结识食体。由异熟识具三义故。
论。世尊依此至皆依食住。
述曰。由本识故作是说言。一切有情皆依食住。由此本识无间。无转。一类住故。是遍是恒故名为食。然有难言。佛是有情即无有食。无心定等何废无食。一切有情言即不遍故。
下第四正答难言。
论。唯依取蕴至非有情摄。
述曰。此中正显一切有情言不遍于佛。
论。说为有情至示现而说。
述曰。示现为有情。亦示现有食。据实而言。佛非有情。非非情等。故集论等说佛是示现依止住食。
论。既异熟识至此第八识。
述曰。第三总结。虽知识食通诸八识。唯异熟识是胜食性。彼食即是此第八识。此食诸门分别义理。勘诸经论。并俱舍等。如六十六广有诸门。
论。又契经说至识不离身。
述曰。自下第九灭定契经。入此定者灭身行入出息。第四定上气即绝行。况此位故。语行寻.伺。心行受.想无不皆灭。行者因义。此中亦有以十大地俱为心行。随心有无故。然随胜者唯说受.想以为心行 而寿不灭。即萨婆多师命根。命根体即寿。大乘前说种子是寿。即命根故。经量部师既无命根。以何为寿。色.心不断于上假立 亦不离暖根无变坏。随部所计即彼法持 识不离身。正是所诤。然欲出经同法为例。兼诵余文。非正所竞。
论。若无此识至不应有故。
述曰。此总非已。
次下第二正解之中有二 初破灭定识不离身。二例无想应尔 初中有四。第一总破诸部小乘在灭定中说无本识。出已正义。第二破萨婆多。第三破经部本计。第四破经部末计。
论。谓眼等识至彼识皆灭。
述曰。眼等诸识有二行相。一者粗。二者动。粗则相貌。易知。动乃数加转易。或复间断。或变其性。有处无有多缘散乱故名为动。既尔。起者必有劳虑。凡夫愚而莫知。圣者惠而生厌。此熟彼宗眼等诸识起必劳虑 劳谓疲倦 虑谓粗动 暂求止息渐次伏除。从粗至细缘无相想至未都尽位。一期分位无心。或但一日。或复七日。大乘一劫余。依此位立住灭定者 成业论问。若有第八云何名无心。彼答有二心等。应如彼论 既厌六.七而入定中。故此定中转识皆灭。
论。若不许有至识不离身。
述曰。下正结云。若不许有体微细者。翻前粗也。下翻前动。常无记一类性不变易。复是恒而无断。体遍三界无处不有 执持寿等。等取根等 无此识在依何识故说不离身 寿即命根 能持寿者持识种也。寿不灭者命非无也 摄论云非为治此灭定生故。唯为对治诸转识故。此述正义合遮诸部。
萨婆多人先来救义。
论。若谓后时至名不离身。
述曰。次下第二破一切有。初叙宗。后申难。此初也 谓彼救言出定后时。彼识还起。名不离身。如隔日疟虽非现有。说疟不离身。故识应类然。
论。是则不应至起灭同故。
述曰。下难有五。初难云。是则不应说心行灭。心行定中无。出定方始有。即说定中心行灭。转识定中无。出定方始有。何为说不离。应说定中识体非有。何乃说识不离于身。识与想等生灭同故。以汝想等名大地故。比量可知。
论。寿暖诸根至便成大过。
述曰。第二难。寿.暖二法及与诸根。应亦如识。所以者何。说彼定中不离寿。而实定中寿不无。亦说定中不离识。而实定中识是有。暖及诸根为难亦尔 量云。识在灭定。实应不离。如来说言灭定有故。如暖.寿等。汝寿.暖等。灭定位无。佛说有故。如汝许识。
论。故应许识至实不离身。
述曰。下结正也。由如是等故。应许识如寿.暖等。不离于身在定中有。彼不许暖等出定方有故。
论。又此位中至位灭定者。
述曰。第三汝住灭定者。应非有情数。许全无识故。如瓦砾等。又亦不名住灭定者。许全无识故。如瓦砾等。此中总有二尔比量。
论。又异熟识至便无寿暖。
述曰。第四。在此位中谁能执持诸根.寿.暖。前言三法互相持故。应言此位寿.暖等法。皆应坏灭。无执持识故。犹如死尸 又此位中。应无寿等。无能执持识故。如死尸等。
论。既尔后识至彼何所属。
述曰。第五。既尔定中无异熟识。如死尸等。后出定识必不还生。经中说识不离身言。何所属著。何所因也。
论。诸异熟识至无重生故。
述曰。若有阿赖耶。是真异熟故一切时有。汝无本识于此位中异熟识断。异熟断已离托余生无重生故。即摄论同。量云出灭定已应是重生。许真异熟识断已重生故。如余重生身 又异熟心。断已应不续。异熟摄故。如异熟色。六识异熟虽断可生。自许说彼非真异熟。虽是他许真异熟法。然非此宗共所许故。无不定过。
自下第三正破经部本计。于中有二。初申四难。后总结之。
论。又若此位至如何得生。
述曰。第一难。此言能持种子识者。以经部师许有种故说识能持。无本识故后识无种。应不得生。
论。过去未来至已极成故。
述曰。第二难。去.来二世.及不相应。非实有体。两宗并无。已极成故。设萨婆多亦今有种后果生故。无去.来世法体生故。今对彼言不相应等已极成立。前已破故。
次经部云。此位有色即能持种。不假余识.及去.来等。
论。诸色等法至亦已遮故。
述曰。第三难。色不离识如第一卷。持种受熏如第二.三卷。破色不离识意说何等。此位有色明有本识。非本识无而许有色。本识可受熏。而非色持种。
既双破二宗。下俱结正义。
论。然灭定等至有情摄故。
述曰。第四比量难也。所说五位无心位中。定实有识。具根.寿.暖有情摄故。如有心位 具根寿暖言。引经具证也。
论。由斯理趣至实不离身。
述曰。总结文也。上来已破经部本计。下破经部末宗转计。上座部师亦许定中有细意识。生死等位已遮破讫 极成意识不如是故下。破有二。初总破有心。二别征有心所。
论。若谓此位至无心定故。
述曰。初破有心中。文分为三。初难违名。次难违理。后结意趣。此即初也。此牒计非此不应理。此定亦名无心定故。故知不得有第六识。此并对勘二家摄论.及成业论。义更无违 而彼救言。如名无心定汝本识不无。今名无心定何妨意识有。解云我名无心定。无粗动识名无心。即是六识俱无之义。汝名无心定。说何以为无。
论。若无五识至五识身故。
述曰。下违理中有四比量。此第一也。彼若答言。无五识故名为无心非无第六。今牒之云。若如是者应立量云 汝应一切定。皆名无心。诸定皆说无前五识身故。如汝许灭定 若不言定中。无五识身故。即不定过。以无心闷绝等亦无五识。彼此共许非无心定。今应助难。灭定无五识说名无心定。此位亦无五识相应受.想等法。名为心行灭。然有心所无心所家。皆须名无第六受想。以有心行灭言等故。
论。意识摄在至灭定非有。
述曰。第二比量。此位第六意识。应无。六转识摄故。如五识身。
次第三量。
论。或此位识至非第六识。
述曰。彼亦自说自位之识行相.所缘微细难知。故以为因。
或汝所言此位第六识。应非是实第六识摄。行相.所缘不可知故。如寿.暖等。
论。若此位有至非此位摄。
述曰。此第四量。设彼救言此位第六识行相.所缘俱可了知。因随一者。今破量云 汝灭定位。应非是实灭尽定位。许有行相.所缘可知识故。如余位等 更应返难 汝宗除此余时。亦应名灭定位。有行相.所缘可知识在故。如汝许灭定。
论。本为止息至入此定故。
述曰。此总结成。为止六识入此定故。
此即第一总破有心。下别破有心所。文复有二。初总征。下别破。
论。又若此位至为有为无。
述曰。此总征也。不问余识相应心所。故论言彼。
自下别破。于中有二。初破有心所。二破无心所。二义俱是经部转计。有心所中有七问答。初破中第一违经失。
论。若有心所至心行皆灭。
述曰。许大地法皆灭尽故。经部本立三大地。及三心行。谓思.受.想。皆名心行。受.想胜故彼偏得名。
自下体违名失。
论。又不应名灭受想定。
述曰。既有心所法。何名灭受想。经部救言言有心所非谓受想。有余思等故。又难何故唯受.想灭。思等不灭。
论。此定加行至唯受想灭。
述曰。上来难讫。次下第二经部救云。此定加行但厌受.想。受.想能于静虑。无色修行胜故。于此定中唯受.想灭非余思等。
有伏难彼云。何故唯受.想二名为心行。乃复灭之。思等不名。乃复不灭。
论。受想二法至何所相违。
述曰。谓修静虑.无色等时。受.想用强独名心行。增劳虑故。非余思等说心行灭。何所相违。
论。无想定中至然汝不许。
述曰。自下第三论主难云。灭尽定前厌于受.想。劳虑强故。唯受.想灭思等不灭。无想定中唯厌于想。想劳虑故。应唯想灭。然汝不许。余亦灭故。
论。既唯受想至心亦应灭。
述曰。受.想所倚既亡。能倚心应随灭。所倚强故令心应灭。资助之法强已灭故。
自下第四经部师救。
论。如身行灭至令同行灭。
述曰。此经部救。入第四定以上。入出息无其身尚在。虽受.想灭何妨心有。
自下第五论主非言。
论。若尔语行至而非所许。
述曰。应寻.伺灭语应不灭。寻.伺语行灭。语随寻.伺无。受.想心行无。心应随行灭。以彼身行灭。身犹现在故。遂令心行灭。亦令心尚在。亦应以彼身行灭故。语行应如身。然非所许。大乘佛等无寻.伺虽复有语。寻.伺亦非遍行。今难违宗就他为论。故以为例名非所许。
彼复救言。我以身行同心行。汝以语行同心行。二难既等。谁是谁非。
论。然行于法至法或犹在。
述曰。此论主释。此即总出。一切行于法。谓行随法有无名遍行。遍行法灭时。法定随灭故。不随有无名非遍行。非遍行法灭时。法或犹在故。
今应且出共许。何者为非遍行。
论。非遍行者至身犹在故。
述曰。入第四禅以上入出息灭。其息灭时身犹在故名非遍行。第四禅中余法所持令身不坏。下地之息于身有力。身虚疏故说息为行。除此无有唯有此牒。
论。寻伺于语至语定无故。
述曰。寻.伺引语名为遍行故。二禅已上寻.伺无故语定随无 大乘不然。此随他语。
论。受想于心至大地法故。
述曰。如寻.伺故比量所诤。许如思等大地法故 根本经部说有三法遍行。大乘.萨婆多。各说有二。谓即受.想。故别立蕴。作用强故 彼说三大地故。今言思等等取何法。谓有二计。一唯计有三法。如前触即三合。无别体故。二计有四法。即触数故。下言三和成触即是前计。三和生触即第二计。计别有体。故今言等意摄二家 又设有余非别有法。此论别体。若依分位。于思之上亦名为定等理亦无违。一念之思所望别故。然未见文。准俱舍云。谓通三性.有寻伺等三地名为大地。即更有余法 今量云。受.想定是遍行。许是大地法故。如思等法。
论。受想灭时至彼灭心在。
述曰。汝之此位受.想灭时心应随灭。许大地法灭故。如思等灭心定随灭。无心睡眠等位心随思灭故。既尔受.想灭心定随灭。如何可说彼受.想灭而心犹在 彼者。彼受.想也。
论。又许思等至彼亦应灭。
述曰。此返难云 此位。思等应灭。许大地法故。如受.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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