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唯识论述记-唐-窥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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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说菩萨不生彼故。乃是信有第八教。生彼入灭定。此是利根。亦缘下地。即利根不还。阿罗汉等。又下菩萨等入彼界定所变生色。此并得缘。故同种子相.见地别。此同前难。何劳为证 此若不尔七识缘境。下文但据由分别心。不是定有实用故变。本识必有实用故变。他界地身.器。见.相得别系。七识不尔故系随相。若不尔者。本识亦但随心变境。即天眼.耳无识持故。应名烂坏。应非有情。若一身中起二界身俱是.实有。第八不持非此身摄即众生界有增减过。第十卷云三性杂生。故相.见分不必同性。如二禅以上起初禅眼.耳.身识缘上地色。此亦相.见别地所系 问第七识缘但分别有无实用者。即五识色等应无质碍 此中问答不缘识中自当分别 难一师云。若本识所变皆有实用变他根等应为识依。有实用故。如自眼根。应设功劳。他之实根心外法故。所变之根便无实用。若亦为他依。便缘心外法。此缘他法但似彼根。非实有用。若变自法即实有用 问如变他色等。似他色等言有用。变他身根等似他根等。应有实用 答此亦为例。变似他色等。实非他有用。变似他根等。亦非他有用 若尔变似他色等。于己实有用。变似他根时。于己有何用。于己有实用。应为自识依有实用故。如变自根。此应思度 若为自受用变似他根。他根于己亦名有用。此义不然。岂于他根己能受用。以无用故。不变他根。故知下文第二说胜。于不缘心等由此即无妨。
  二执受中。上解种子讫。次解有根身。
  论。有根身者至及所造色。
  述曰。身者总名。身中有根名有根身 此中所言不共相种。若如前说。不共中不共。如即自根。不共中共。如在身色等。今此具二 然依中边。下一师说亦变他根。即根亦是不共中共。如色等故 今此不然。变根不似他实根故。若变色等似他色故。
  论。有共相种至受用他义。
  述曰。不共中共名共相种。由受用他故变他身。即前不共今名为共。此即最初总说本识于他亦变。不论根.境。于中差别。
  论。此中有义亦变似根。
  述曰。非唯似尘。亦似根故。
  以何为证。
  论。辨中边说至五根现故。
  述曰。既言亦似他根。故许变也。此有何义。若言受用。不用他根。又本识变皆有实用。若许变根。全无实用。非他依故。变何用者。此亦不然。为欲受用他身依处故变他根。由根若无时依处亦无故。如色界系鼻.舌依处。根若无者依处亦无。不尔彼界应无二根。唯有依处庄严身故。由为受用亦变似根。又本识变皆有实用。此不能生识故不能变者。理亦不然。色界鼻.舌根虽不能生识。本识亦变故。生盲等亦尔。故知本识定变他根。然无实根用。非他识依故。此即安惠等诸大论师解 然即彼论旧本第四颂言。根.尘.我.及识。本识生似彼。此不应尔。岂复本识亦起我也。亦缘心乎 今正翻云。识生变似义.有情.我.及了。此境实非有。境无故识无 识者八识 生变似义。即是五尘。义之言境。以依他法似实有故 变似有情。即是五根。众生数法 情即根是。名萨埵故 变似我者。是末那缘变 及了者。六识缘之。即第八缘尘.根二色。第七缘我。六识缘六尘所了法义 旧论长行义与此同。彼颂翻错。译师意存一意识义。彼颂长行自违返故。今此论引彼长行文。彼论但言似自.他身五根而现。为是谁缘。不定说言第八能缘自他根故。
  论。有义唯能至非所用故。
  述曰。此护法菩萨等解。唯变他根依处。他根于己都无用故。若无用亦变。何不变七识。无缘虑用而得缘故。
  若尔彼说自他根现文如何通。
  论。似自他身至各自变义。
  述曰。彼说自他阿赖耶识各自变为根。非自变他根。一则无用不变他根。二由彼论不定说言自身本识变他根故。不可为证。又色界化生。根无处可无。欲界不尔。又彼色界不变根者。依处便丑。如木人鼻.舌。由善业殊胜。所感依处极甚光净。故要假根相扶依处方好。此则不尔。故不为例 若尔欲界亦有感得他殊妙身而受用之。何不变根扶助依处令其光洁 此理不然。色界诸根自识所变。令则变他。何以为例。又彼色界只是无识。识若依根。根则有用。今欲界者。若变为根殊无实用。非自他识之所依故。殊不相例。是义应思。
  何以得知变他依处。
  论。故生他地至犹见相续。
  述曰。若生他地或上或下。或入无余。彼余尸骸犹见相续。不尔应无余尸骸义。以不能变他依处故。由此故知变他依处 如生色界鼻舌二根。如何会释 身为自情变。无根依亦无。他尘非己情。何必须根有。此理应思。
  虽知根处各变自他。然他地者亦得缘不。
  论。前来且说至界地差别。
  述曰。自下第三即总料简 于中有二。初简前未尽显所未明。后略说此识以下。总束以前义门分别。上来所说界地差别唯缘自地。以随识系能受用故。
  论。若定等力至则不决定。
  述曰。言定等者。等取通力。或借识起或大愿力。或法威力。此通诸识有五种力。若第八变唯有定通。
  或总四力 大愿即法力。更无别能故 通力所变其事云何 变异地身者。如除如来得有漏通者。身在下界地。起上天眼.耳.及大扶根尘时。第八识缘彼为境。即自通力缘异地身 身者通名。非谓身根。此有几处。谓眼.耳.色.触。或亦有声。无文别说起身根者。又无用故。亦无上地起下天眼.耳。以无用故。亦无文故。下欣上可起上。上厌下不起下 通力所变余地器者。如以通力马胜比丘。上入色界见梵王等。第八识缘彼身中扶根大等。亦由通力色界诸天佛前听法。令此界生见彼身等。能见之者虽未得通。色界天等以通力故。变为色身令彼得见。下界见者名由通力 上地见下。佛放豪光至色究竟。令此悉见类亦应然 又大菩萨以神通力变为五境。令余地生得见变者。可得五尘虽第八变。其定之力不见第八能变异地之内身文。不由定力引他地身下界起故 无色界无通。佛边听法令他得见。但是定力。亦非是身。以无根故 或亦名身。有积聚故。
  八地以去.及在佛身。通.定无差。一念俱起。变为身者。理即不遮其定.通力 若作此解。如上界天见下三灾。身在下界以上天眼等见彼地色等。岂第八亦缘耶。彼既不缘。故知马胜往色界处。何必此第八即缘彼色等 若相离者虽见其色。而第八不缘。若近处者何妨第八亦变。由此故知。天眼.耳境非必有本质 此义应思违下论文 五识疏所缘缘必有之文应更思审。如枢要说 余地器者。即法处实色。瑜伽五十四云。法处所摄胜定果色。彼果彼境是实物有。定心所缘名境。勤求起故即名为果。即通有漏.及与无漏。此谓圣者得威德定。变为此色饶益有情 然第八识 一唯缘有漏不缘无漏。如种子故。虽缘无漏遂不相似。体仍有漏。非如有漏形状相似 又解以初禅眼.耳识。见上地色等。不异系故。由此三识所知必同初禅系。此义应思 又解异地系。因缘变有用故 二此在色界亦通无色。无色圣者亦雨泪故 三唯变色.触亦变余尘。此通五尘。三十七说通能变为色.香.味触。又净土中变五尘故。五十三说。无色界定色能变一切故。五十四说。胜定果色唯有显色等相。以彼香等生因阙故。又无用故。此约色界异生及无色界波罗蜜多声闻。唯能起色.声.触。不能起香.味。以无加行心因别起。亦不能令自他有用故。若十地菩萨。及色界波罗蜜声闻。即许起之。故华严等云闻无色界宫殿之香。法华云光音及遍净初生。及退没。闻香悉能知。即菩萨等入彼定变 四为唯造色。亦变大种。如对法第一卷疏末解。应广如彼五十四解 五然与定力何差别。二乘.异生若为嬉戏。通果无记。即变化心。可说与彼定境为异。一根本境。一解脱境。一善心境。一无记境。故成差别。若八地已去菩萨定之与通。此亦何异。通力由先加行思惟方乃得生。故心引起变化事等。定力但是任运生故。故二别也。或是根本。及果所变。故成别也。此定.及通义分为别。在佛无别故。皆通变.及化。通可引起根之与尘。定即不尔。唯起于尘 六又依神通变根等不。九十八说不变四事。一根。二心。三心所。四业果。设复变作似而非真。如下第十自有二解。
  由定力变异身.器者。谓即瑜伽五十四说。色.无色天变身万亿共立毛端。是平等心。无色既无通。即唯是定力。色界亦说有。亦令互相见故变异地身 及器者。华严经云。菩萨鼻根闻无色界宫殿之香 阿含经云。舍利弗入涅槃时。色.无色天空中泪下如春细雨 波阇波提入涅槃时。色.无色天佛边侧立。及实色中定境者。是 色.无色天皆由通力现身.境等。此有何过 以瑜伽论但说通依静虑。无色现色但定所生。以惠不均故无通也。无色界变色。已如前辨。应如瑜伽五十四等.及佛地解。
  所变境.身为相续。为间断。
  论。所变身器至系发起故。
  述曰。内身多续。少分间断。由有生一念即便命终故。或如蜉蝣等。生已即死故。若变外器多分长时。瑜伽第三说。外器定一劫。若变内身即随寿故多分相续。声.光多暂时。少有相续故 等者等取华色.华香等。何以然者。由击发故声等方生。缘力尽时彼即不续 有法师云。第八不缘声。以间断故。如心.心所断故亦不缘 若作此说亦应不缘等流色等。以间断故。如电光等。第七末那既恒相续。何故不缘 问曰。若尔第八恒相续。如何缘断法 答如镜恒时明。境至方影起。第八任运起。有境便即缘。此复何妨。
  论。略说此识至所现实色。
  述曰。总略说缘。第二段也 于中有三。第一依处分者。十色处中五尘通外内。五根唯内唯缘实境。第八亦缘法处实色。谓威德定所行境色。如瑜伽论五十四卷彼极分别。应如彼会 言随者是摄义。即是法处摄色之异名也 种子何处摄。随何处摄 虽唯意缘。以与现行实法不定异故。随现行摄。此中有难。如理应思 问曰。本识岂不缘极略等四色 答曰。以假故不缘。如不相应法 问曰。彼何以假 无实体故。如对法第一.五十四等。极略.极迥。但是第六意识分折为极微故。第八不缘。受所引色中。若定道共色。即此不缘。唯以现行思为体故。别解表业此亦不缘。以亦思故。无表色可尔。是思种故。既缘诸种。故得缘之 若尔如二无心定等皆依种立应亦得缘 由此即是心等种上差别功能。但缘种体不缘别能。即不缘者无表亦尔。是思种上差别功能。亦是防色之别能故。故知如彼亦不得缘 遍计所起色。若说唯是镜像.水月。此亦不缘。唯第六识遍计起故。若唯意缘通根.尘者。亦此中摄故。第八所缘诸根.尘等。以总从别。以暗从明。皆本处摄故。说不缘遍计所起之色。又定所生色中。如十一切处观。亦此中摄。第八缘不 答曰。不缘。假想色故。故此论文但缘实色不缘假故。第八所缘必有用故。彼无实用第八不缘 然诸法体。一者有法。二者无法。上二法中第八何故不缘无法。此任运缘非分别故。无筹度故。后得智等有筹度故。诸六识等有分别故。由此故知。第八识体不缘我也。第八识变。变必有用故不缘无。无无用故。故不缘我等。以无体用故 于有法中略有二种。一者有为。二者无为。何故此识不缘无为 若实无为因未证故。若假无为无体用故皆不得缘。于有为中色.心.心所.不相应行。如前已辨缘实非假等。
  何故不缘心.心所法.不相应行。故外人问。
  论。何故此识至为所缘耶。
  述曰。等即等取不相应行.及诸无为.无法为问。
  论。有漏识变至势力故变。
  述曰。第二废立也。因缘生者。谓由先业.及名言实种。即要有力。唯任运心。非由作意其心乃生。即五.八识随其增上异熟因为缘。名言种为因故变于境。八俱五数即无胜力。设任运生。境无实用。因缘变法必有实体。非横计故。非无用故。
  论。二随分别势力故变。
  述曰。谓作意生心。是筹度心。即六.七识。随自分别作意生故。由此六.七缘无等时影像相分。无有实体。未必有用。亦非由说分别故变境体定无。亦缘有故 或初通五.八全.及第六少分。后第七全。通第六少分。此解顺论有用等文。
  论。初必有用后但为境。
  述曰。初随因缘变。必有实体用。即五.八等所变之境。后随分别变。但能为境。非必有体用。即七识等 今正明第八不缘心等义。兼五识等不缘心等。总谈心等缘境道理 又解初唯第八异熟主故。所熏处故。能持种故。变必有用。后余七识。所变色触等。皆无实用。似本质用。如镜中火 既尔五识应一向缘假。青等应非实 问若随因缘变必有用。第八识俱触等五法境应有用 答非报主故。非自在故。顺第二解。由此复言随因缘者此是何义。随任运义。随种子义。顺第一解。第八五数。第六识等中报心所缘。非必有用。以此见分虽任运生。不随实体种子因缘变境相故。但是影像种子所生。如彼眼根等无见用故。不能发生眼等识故 问触等所变根。无见用故非因变。触等所变色。非因变故无碍用。五识所变为例亦尔 答理齐。亦无碍用。七识所变并无用故。此依第二解。此二义护法等菩萨解 若瑜伽释家。亦有许触等与识同实变。即不违此文。然违成业。多种共生一芽之失。前解为胜。顺下第三卷等文 又解因缘者。是诸法真实有用种子。若用此种子故生诸法心缘变之。变必有用。以能生者实因缘故。其八俱五数所变之相。非实种生。但假种起故但为境。分别变摄 分别变者。心.心所之总名。随心.心所之势力故变。不从真实有用因缘种子所生。彼但为境无漏亦尔非必有用。随其所应五识相应心.心所。及第八识体五俱意识。或定心所缘。有实种生者皆因缘变。余无实用但名似色.心等。名随分别势力故变。此解为正。无诸妨难。由能缘心任运有力。彼所变相从实种生名因缘变。若能缘心不任运起。虽任运起而无胜力。所变之相非实种生名分别变。初必有用。无无用者。后但为境当情现故非必有用。若论依他假因缘起亦是有用。非是如色有碍等用。称其自相名为有用。若第六报心五识俱者。亦随因缘变。其境或有用 问前所说若随分别变但为境。定心.及五识所变之境应全无用 答随彼实体种子因生故境有用。由此故言随分别者此是何义。随加行义。分别变者诸心.心所强筹度义。定心.及五识。有虽加行生不皆强筹度。故变必有用。然一念心得成二种。如定心缘十八界。返显八俱具有二变。性境不随心因缘变摄。独影.带质皆分别变。
  论。异熟识变至必有实有。
  述曰。显变色等从实种生。故所变法必有体用。
  论。若变心等至不能缘故。
  述曰。相分心.心所如化心等。故不缘之。缘便无用。深密经说。诸变化心无自依心有依他心 佛地论第六卷.此第十亦云。无自缘虑实体之心。有随见分所变相分似虑之心。如镜中火。乃至广说。
  问若尔何故心.心所法从第八生。既不能变不须生故。
  论。须彼实用别从此生。
  述曰。须七识等受用于境从第八生。非不缘故即不令起。如无漏心亦从起故。
  若有实体第八即缘。无为有体应第八缘。
  论。变无为等亦无实用。
  述曰。若第八缘实无为者。无为无用。此未证故。若似无为非实无为。故不变也。论说等言。又无为中有等字故。亦辨假法不相应行。即前答心.及心所法。今解无为.不相应行。亦无有过。此解是本。故前问中何故此识不能变似心.心所等。既言等者故取假法.及与无为。
  论。故异熟识不缘心等。
  述曰。此总结也 问若有漏识因缘有相。分别之相未必体有。至无漏位无分别故。应不缘无。因缘生故皆应缘实。
  论。至无漏位至亦现彼影。
  述曰。于无漏位胜惠相应。虽无筹度取相分别。而澄净故。非如有漏体是滓浊。今设无用亦现彼影。即缘于无.及心等影无为影等。以亲证故。知无是无故缘无等。
  论。不尔诸佛应非遍智。
  述曰。不知无故非遍智也。由佛第八现诸法影。名一切智。是遍知故 若尔诸佛大圆镜智。亦应缘自相应心所。是遍智故 许亦无失。卷初但遮上座.法蜜亲为所缘。不遮疏故 若尔应成心.心所法不同所缘。自体见分不自缘故 此亦不尔。自自证分与他见分同一缘故。亦无有失 又解相应心所虽不相缘亦无有失。自证缘见成遍智故。见分取于相应心故。法皆尽故。自证复能缘见分故。但约见分同一所缘不说自证。斯有何过。
  论。故有漏位至及有漏种。
  述曰。此第八识不能具缘十八界故。故有漏位与无漏殊。境有宽狭胜劣。其六.七识非必有用。即现.比二量是有用心。可应分别。
  论。在欲色界至缘有漏种。
  述曰。第三明三界境别。如护月等于无色界亦变器身。此中但有护法正义。总结于前三界缘也。
  论。厌离色故至此色为境。
  述曰。无色无色。厌离色故。无业果故。若定果色亦得缘之。如前已辨。于理无违。即此中文若定通力。同界同地.异界异地缘一切处。五十三云。无色界定于一切色得自在故。
  自下第二解不可知。有二。初解不可知。后问答辨论。
  论。不可知者至难可了知。
  述曰。谓前颂说不可知言。第一见分行相难可了知。
  论。或此所缘至名不可知。
  述曰。此中第二相分难知。内执受境。即有漏种.及有根身微细难知。非执受境外器世界量大难知。总第二段。如瑜伽论五十一说。于欲界中缘狭小境 此中谓约身器为小。色界广大。亦约身器。初禅器等小千界故。身大可知。空识无边处缘无量执受境。即约种子生现行识时。作此行解故。缘此无量行解之种。名缘无量所执受境。无所有处等准此应知 既缘种上差别功能。故知亦缘二无心定 此理不然。所言缘者从果为名。非缘此种子无量行解。故不缘无心定等。如前已说。
  论。云何是识至行相难知。
  述曰。谓外问言。即经部等.萨婆多等。既行难知应非是识。此行相言但言见分。
  论。如灭定中至应信为有。
  述曰。此举喻答。此答经部。彼末计许灭定有心。故以例答。如灭定中不离身识。行亦难知 应信第八识恒体有。此答上座.及末经部。有细意识。于此可然。
  萨婆多等定中无识。如隔日疟。答萨婆多。彼不许灭定有识故。以理答之。
  论。然必应许至如有心时。
  述曰。比量如文。
  论。无想等位应知亦尔。
  述曰。此亦所立同。二计宗各解不同无不定过 此中亦有无心闷绝。睡眠等位。唯自所许 或皆等中 此等有识。下自广成。
  成唯识论述记卷第三(本)
  成唯识论述记卷第三(末)
    基撰  论第三卷
  若解本识十门义中。上来合二段已解五门讫 自下第三辨第六义心所相应门 于中有五。一问起论端。二举颂正答。三释常字显五相应所在位次。四别释五所体性.作用。五释颂中相应之义 或分为二。一问。二答 答中有二。初举颂。后广释 广释中有三。初释常字.五相应位。二别解五所。三解相应义。
  论。此识与几心所相应。
  述曰。此初问也。
  论。常与触作意受想思相应。
  述曰。此举颂答。即第二句相应之言。亦通五受。下释家解。
  论。阿赖耶识至心所相应。
  述曰。此释本颂相应位次。即解常字。第三段也 谓此本识三位名中。举初狭名释识宽体。故从无始来乃至未转。即除成佛余一切位。此说自体三位通二。恒与此五心所相应。
  论。以是遍行心所摄故。
  述曰。以此五种体是遍行心所摄故决定相应。虽复不增亦不可减定俱生灭。名遍行故 此在因位故亦不与余法相应。此下论中自当解释。虽复藏识二乘能断。断已亦但五数相应。故至转位诸心所俱。
  论。触谓三和至所依为业。
  述曰。自下第四别解五所。于中有二。初别解五体性.作业。次总释此得与识俱 别解各有二。初总。次别 总中体.业二种不同。显扬论等文并同此。即出体显业。
  论。谓根境识至故名三和。
  述曰。次下别解有二。初广前。故破他 正三和体谓根.境.识。体异名三。不相乖返更相交涉名为随顺。如识不生根.境或起名为乖返。又如耳根.眼识.香境三法乖返不名三和。若相顺者。三必俱生。既不相违故名随顺。根可为依。境可为取。识二所生。可依于根而取于境。如此交涉名三和体。
  下解于触由二义故亦名三和。
  论。触依彼生至故说为彼。
  述曰。即由二义触名三和 一依彼生 彼即根等。是触之因。依三和故亦名三和。故圣教言三和生触。对法亦云依三和合 二令彼合 彼亦根等。即触之果。谓触能令根等三法合为依.取.所生了别。此三和合由触故然。故说触能和合三法。由此二义触名三和。非一触体可名三故。从触之因.及所和果。说触为彼三和合也 问境在未来根住过去。识居现在。触如何和 答令相随顺为依.为取.为二所生。即名三和 岂是合三令住一处方名三和 或依增上根说三和。非等无间触名三和。于理无失。根.境.识三常现在世。无一根境住于他世。去.来二世非实有故 问境在未来。触在现在。如何说触是彼果耶 答谁言所生即是彼果。未来诸法为现取时。但能为境顺生心等。故现识.触名境所生。非要所生即是彼果 又彼境界体唯现在。似于去.来触虽所生。亦名为果。
  上来解总触谓三和 自下释前分别变异。
  论。三和合位至说名变异。
  述曰。初解变异。后释分别 谓根.境.识三和合位。除未合时故言和位。此三之上。皆有顺生一切心所功能作用名为变异。谓此三法居种子时。及未合前。皆无顺生心所作用。于三合位功能乃生。既与前。珠说名变异。变异即是三体上用。
  正解变异体即三法。次解分别。
  论。触似彼起故名分别。
  述曰。分别之用是触功能。谓触之上。有似前三顺生心所变异用功能说名分别 分别即是领似异名。如子似父名分别父 此意总显根等三法。有能顺起心所功能名为变异。此触亦有顺生心所功能作用领似彼三。是故名为分别变异 问三和之上有功能顺生于触名变异。触既似彼有功能。亦自顺生名分别 设尔何失 若自顺生名分别。应说触触以为缘。如顺生受有功能。说触用名分别故。若自不顺名为分别。何故似生受等。非似生于触耶 答触不似彼生触功能。不自生故。如受等法不能生余。即无领似。例触应尔。又分限故。谓根.及境能生于识。亦能生余。二种功能。识但生余无自生用。例触应尔。触不似彼生识.及触二种功能。无势分故。若约见.自证分相生。亦有似义。又如受领触不领作意等 问若似三功能。名分别变异。何故集论第一等。云于根变异分别为体。为答此问故次说云。
  论。根变异力至根之变异。
  述曰。下会相违。谓三和位引触起时。根变异力胜余二种。故集论等。但说分别根之变异。不说分别识.境变异 今言等者。等取杂集 复言根之第六转者。显变异是根体之用。对法论中以根用胜但分别根。仍不分别根功能尽。唯能领似顺生三受所有功能。以受是触近所生故。辨中边论第一卷云。触能分别根.境.识三顺三受故 分别生三受同对法文。分别根.境.识稍宽对法。皆有顺生三受相故。此中通取似一切能。最为尽理 又彼论中言分别者。是分别义。根等有能生三受分位。触能分别令三位珠。分三位别故名分别。今此解好 问何故三和唯根独胜 答一由主故。有珠胜能名之为主。二由近故。能近生心.及心所也。三由遍故。不唯生心所。亦能生心故。四由续故。常相续有。境.识不尔。故境体虽能生心.心所。以非主故。又非近故。偏阙二义不名为胜。心虽是主近生心所。不能生心。不自生故非遍也。阙遍一义故非胜。境.识皆不续。识有境生故俱阙续义。非得胜名。唯根独胜。
  问触之功能如前可解。岂不能与心等同缘。唯此分量名为触耶。
  论。和合一切至是触自性。
  述曰。更有余能非触尔所。谓触亦能和合一切心。心所法。不令离散各别行相。同趣一境。是触自性。设无触者。其心.心所各各离散不能同缘。今不散时皆触功力。
  说自性已。触业如何。前解功能虽即是业。举业显体故非业门。
  论。既似顺起至所依为业。
  述曰。即此触数。既似三和有能顺生心所作用。即能生起余心所法。故以受等所依为业。受等心所皆依此生。若无生能非所依故。
  何以知者。
  论。起尽经说至触为缘故。
  述曰。经明生灭名起尽经。从彼所明以立经号。若触但能生受非余者。应余二蕴不以触为依。无心起时无诸心所故诸心所皆触为依。
  论。由斯故说至和合而生。
  述曰。由前理教契经复说。识.触受等因二.三.四和合而生 如经所说眼.色为缘能生眼识。说识依根.境二法和合生。经虽复言作意力故识乃得生。此辨所依故今不说。彼能警心依心而有。非心依故此不说之 问触依三和生。名分别变异。识依二合生名分别根.境 答准于触理亦可然。又是主故不同于触。二解并得。契经复说三和故触。说触依根.境.识三和合生。起尽经说受等皆以触为缘故。即是受等依根.境.识.触四法和合生 问若无自证。可说心是二和合生。既有自证。心亦依心。心体亦是三和合生 答今依见分别体者说。同体为依非此所说。若亦说者。如次复以三.四.五和合生。心.心所法各自依故。此说亲.现依。不说疏.种子。若说疏依.及种子者。法则有多 问若诸心所皆依触生。何故瑜伽第三.及五十五。说以受.想.思所依为业。不说所余心所法也。
  论。瑜伽但说至举此摄余。
  述曰。由此思体为主胜故 一者思是行蕴主。故集论初说云何行蕴。谓六思身 彼自释言为导首故 二者思能造诸业胜。举思摄余法。非但独取思。故诸心所皆依触生。
  问曰若尔何故集论.显扬第一.五蕴等。云受依为业。
  论。集论等说至近而胜故。
  述曰。此即总举唯受所由。
  何者为近。复是胜耶。
  论。谓触所取至引发胜故。
  述曰。触之所取可意.不可意.及俱相违相。与受所取顺益.损害及.俱相违相极相邻近。相邻近者是相似义。即可意等相。与顺益等相。行相极相似。故名为相邻。如世有言此物.彼物深极相似。相似.相邻体一名异。此解即是约境相近 又触引发受胜余心所。故触触苦等触时。受受于苦等受。三受分位触.受相同。此解即是行相相似故名为胜。余不领此可意等相。及苦等位。故集论等不说作依 问。触似三和名分别变异。受似于触名分别触耶 答释此难至受当知。
  然今大乘。同一切有部触体是实。唯经部一师三和成触者。难大乘曰。说触是三和。何得有实体。为破彼计故次说云。
  论。然触自性是实非假。
  述曰。此立宗也。
  论。六六法中心所性故。
  述曰。自下三因。此即初也。俱舍第十.正理等云。谓六内处。六外处.六识身.六爱身.六触身.六受身。今取界身足论六六。谓六识.六触.六受.六想.六思.六爱 经部计爱亦是实有。思分位故不同假触 破之量云。触别有体。六六法中心所性故。如受.爱等 若依俱舍六六法者。彼计根.境假非实故。言心所意简前二。如顺正理第十卷中广破经部。
  论。是食性故。
  述曰。此第二因 又此触数定是实有。四食性故。如余三食 段食香.味.触既许是实。故以为喻。四大触实故。于理无违。或应心所亦通于下。简略便尽。
  论。能为缘故。
  述曰。此第三因 又此触数定是实有。缘起支中心所摄故。如爱缘取。
  思分位故彼亦许实。诸心所支皆是实有。
  若就他宗。十二支中设但少实。即得为喻彼全不许触少分实。许少分实余假不成。无异因故。
  论。如受等性非即三和。
  述曰。言受等者。等二因之喻。及初喻中受等心所法。或受可通初后二喻。但等中喻。即以三因破彼经部 非即三和。亦得说为第二宗法。此为宗法即无妨也 此中大乘。触别有体非即三和 经部一师说三和成触。触即三和。是假非实 又一师说三和生触触非三和 一切有部触虽别有。不能分别变异而生心.心所等。但以受等所依为业 三部不同。
  论。作意谓能至引心为业。
  述曰。解第二数。文可知也 初略明体.业。次广。后破。显扬等同 何名警心 如何警心 何位警心 起已方警。更何须警。先已起故 未起即警。应警一切心。能警作意亦未生故。如何能警。
  论。谓此警觉至故名作意。
  述曰。谓作意等并未生位。其作意种。义警应生心之种曰可起趣境。非警一切心之种子。彼未逢缘不定生故 作意警心有二功力。一者令心未起正起。二者令心起已趣境故。言警觉应起心种引令趣境故。正理师说。作意之用在未来起。此在种子义势亦同。由作动意立作意名。作意种子能警心种。此解依文 或现作意与识同时。义说警彼应生心种令起趣境。理亦无违。起已方警。警理难见。故论不许 问作意警于心。种位言能警。触等生心所。现位不能生 于此难中应设功力。种子之位未有三种不和之义。亦无心.心所合不同触境故。触唯说现行有用 问心种能生现。作意警方生。心所无能警。种应不生现 答由作意警心所方生理与心齐。何得为难。
  问既尔应说。
  论。虽此亦能至俱说引心。
  述曰。即是作意遍能警觉。但说心者为是主故 问心等自能生作意警方起。作意无能警。应种不能生 答曰。受等三和生。更说由触起。触不由触起。自体应不生 问此质不定。为如触数无能生触。为如生等复有能生 于此难中复应思择。
  然顺正理第十一卷解作意云。谓能令心回趣异境。但住此境行相微隐。故今叙云。
  论。有说令心回趣异境。
  述曰。此叙彼计。下破之云。此应非遍行。住此境无故。彼名大地法。亦遍行义故。若相微隐由何知有。
  瑜伽第三谓心回转。然约显相处说。非为尽理。不同彼执得为尽理。
  集论初说于所缘境持心令住。故论叙言。
  论。或于一境持心令住。
  述曰。此叙彼计。集论文意亦非尽理。下破之云不异定故。定行相亦能持心住境故。此师亦可应非遍行。若散乱心行相无故。
  论。彼俱非理至不异定故。
  述曰。应非遍行故。破正理师 应不异定故。破杂集论师 已如前说。由杂集师不解集论。约此行相以为真理故今破之 然救初云。且约新起异缘胜说。非非遍行。救第二云。据修中行定胜作意说。故与定别 此亦不然。义不具故。既说行相应尽理明。理既不周故如论破。与萨婆多别。如俱舍第四 问何故百法等。作意为初。此论中所明触为先说 答和合三法摄心.心所令同取境。是触胜能。警心.心所令皆能起。作意胜力。此约和合。触乃先明。彼论约警。作意初说。各据一门不相违也。
  论。受谓领纳至起爱为业。
  述曰。解第三数。初辨自义。后破外执。体.业可知。
  论。能起合离非二欲故。
  述曰。解起爱为业。谓于乐受未得希合。已得复有不乖离欲。于苦未得有不合欲。已得之中有乖离欲。欲者欣求。即通三性。此业可通有漏.无漏。今唯依无明触所生受故。此唯是爱。依染分说。如缘起中受缘爱故。有漏受能为爱之缘故 此释一切染爱作业。非第八识。不生爱故 又第八俱受。疏起六识中爱。义亦无妨。受善.恶境起诸爱故。如想起言疏亦起故 欲非遍行不决定起。故受业用非是遍理。此五数中。唯受.想业约胜能说。余之三业乃是遍能。
  然大乘中虽领于触。约领境胜以立受体 故萨婆多。亦领于境。及同时触。故俱舍说受领随触 正理论师。有二种受评取领触。是受自性 故论破之。
  论。有作是说至谓领俱触。
  述曰。初叙彼计。领所缘境名境界受。领同时触名领自性。触有苦.乐.舍。受皆能领故。
  彼师评云。
  论。唯自性受至共余相故。
  述曰。唯自性受是受自相。余心所法不能领触。无是相故。若境界受通余心.心所。以彼皆能领境界相故。
  初叙计讫。二论主破云。
  论。彼说非理至俱生触故。
  述曰。今应问彼。如何说受能领俱触。受定不缘俱生触。故不可说缘而受名领触。缘相应法如前已破。又违汝宗。若触前受后。后受领前触。既不缘前触。如何名为领。或应触.受一念不俱。
  三彼复救言受领触者。似俱时触说名为领非缘名领。四论主难。
  论。若似触生名领触者。
  述曰。此牒彼计。
  论。似因之果应皆受性。
  述曰。正难于彼。如果谷子。似因粟故。等流果等应皆受性。以似因故。犹如于受。谓有果法不似于因。如粟茎等。言果似因为简于彼。或即因是果。或似因之果。复为简彼论说之言。第六转摄。此难体破。彼返质云。受领于触即缘俱生。触领根等应缘根等 此不为例。触不唯以领根为自相。令心.心所同触于境是触之用。汝宗唯以领触为受自相。何得不缘。不说缘境之行相故。
  五彼若救言体是心所似俱因触说名为受。粟等似因体非心所。等流果法。及余心所。不似俱触。互阙一义故皆非受。何得以余例难同受。故次第六论主复难。
  论。又既受因至何名自性。
  述曰。触能生受即是受因。既领于因可名因受。名自性受于理岂成。此难名破。
  次下第七彼复救言。如王食邑非食土田。土田所生诸禾稼等。是王所食。言食邑者从所依说。以邑之体即土田故 受例亦然。触如土田。受如禾稼。受是触果。触是受因。受能领触所生受体。即自领义。名自性受。言领触者从所依说。如言食邑食彼所生。
  论。若谓如王至名自性受。
  述曰。此牒彼计。
  次下第八论主复非。
  论。理亦不然至不自证故。
  述曰。若言自缘名领自性。违汝自执。不自证故。彼计心等不能自缘。故说自缘便违自失。
  故次第九彼复救曰。言自领者。非谓自缘。不拾受自相。名自性受故 故次第十论主复非。
  论。若不舍自性名自性受。
  述曰。此牒彼计。
  论。应一切法皆是受自性。
  述曰。正破彼执。由一切法皆不舍离自体相故。应皆名受。设彼救言要心所法不舍自性方名为受。余思.想等应立受名。若言要有所缘。领触所生受之自体。名自性受。一一过难皆同前破。
  次第十一彼设难言受领于因不得名受。触似三和应不名触 十二答曰。此难不然。触似三和复能令心等同触于境故别名为触。汝今但执受能领似因触名受。不依境界以立受名。如何以受令触义同。
  论。故彼所说但诱婴儿。
  述曰。此结非也。理既非胜。但诱婴儿。非关智者。此总结破。
  次第十三彼复问曰。言自性受汝已广非。境界既共余。如何说受别 十四论主答。
  论。然境界受至不共余故。
  述曰。此义如何。能领顺.违.俱非境相。定属已者名境界受。谓余心等但取所缘。不谓定令境摄属己。于顺.违等行相浅近。不摄为己有故。皆不名受。如多人共处。傍有人言汝面是奴。中有奴者摄为骂己。余非奴者不摄属己。故受亦然。领于境界定属己故。领境界名不通余法。何劳虚构取自性受 问受领于触应名分别。设尔无失 如是所明前三心所。乐大乘者。应对余宗.及余论文知其胜劣。
  论。想谓于境至名言为业。
  述曰。体性可知。业言施设者安立之异名。建立发起者亦名施设。
  论。谓要安立至种种名言。
  述曰。此中安立。取像异名。谓此是青。非非青等。作此分齐而取共相名为安立。由取此像便起名言此是青等。性类众多故名种种。诸论说名为其想者。从因而说。说想为名。从果而说。如世人言汝想是何名是何等。此业但是意俱之想。余识俱想不起名故。设疏起名亦无失者。第八识想如何起名。由此故知此业不遍。
  论。思谓令心至役心为业。
  述曰。其义可知。
  论。谓能取境至令造善等。
  述曰。谓瑜伽论第三卷。说即此邪正俱相违行因相。由思了别 谓邪.正等行即身.语业。此行之因即善.恶境。由了此境相故思作诸业。起善.恶等事故。言取境正因等相是思之业 问思令心作。为亦令彼心所法作不。若亦令心所法作。何故不说。若唯令心作。何故不同作意亦令心所作 行相实同作意。亦令心所造作。以心胜故但说作心。
  此别解已次下总释俱。
  论。此五既是至决定相应。
  述曰。释与五俱无心起时无随一故。
  论。其遍行相后当广释。
  述曰。指遍行义.及心所等缘总别相。如第五卷自当广说。
  上来第四已解五所。自下第五解前颂中相应二字。此或通五数。或通舍受。二处皆得 准此初答文。相应属五数。
  论。此触等五至故名相应。
  述曰。五十五说。由四等故说名相应。谓事等.处等.时等.所依等 事.处相似名之为等。时.依定一名之为等。正与此同。今约见分为行相。影像相分为所缘。自体名事 等者相似义。体各唯一境相相似。故所缘.事皆名为等。以触等五相。托本识相生。所缘既相似。故名为等。唯识为宗。不约本质名为所缘。亦非影像名为行相 时谓刹那。定同一世 依谓依根俱有。无间。如下当辨。不取种子。以各别故。即以四义解颂相应。谓除行相。
  或虽不同亦兼取彼。瑜伽论等第一卷。说同一所缘不同一行相。以境相似故说名为同。其实各别 此约实义名所缘等 彼约相同名同一所缘 又此约影像说为相分名所缘等。相各别故 彼约本质说为所缘故名为同。亦不违也。下此论文许有二故。如枢要中释此疑难 此中五义各有所简 时简前后 依简别识 行简依同其境各别 缘简别见 事简体多。
  虽具上义。若事不等不名相应。如五与意唯依.事简 或但四义。唯除行相。以各别故。一一应思非无所以。
  上来已解相应门讫。自下解颂唯舍受言。此第四段。即是第七五受分别。
  论。此识行相至舍受相应。
  述曰。此有二文。初三复次等释唯舍俱。后简不与余所相应之所以也 初中第一三复次释。后解外难 三复次中。一一有多所以 且初释中复有五义。一极不明了是舍受相。若苦.乐受必明了故。此中忧.喜入苦.乐中。依三受门不言忧.喜 二不能分别违.顺境相取中容境。是舍受相。若是余受取顺.违境故 三由微细。若是余受行相必粗 四由一类。若是余受必是易脱。此行相定。故成一类。五相续而转。若是余受必有间断。此恒相续故唯舍受 若许明了行相可知。便应不能摄益相续 若能分别违.顺境相。非真异熟。真异熟者取境定故 若粗动者。应如余心非异熟主。显行相难知异余识也 若许易脱。即善.恶趣皆悉不能互摄彼种。许是善识能持恶种。与理相违。摄论第三亦有此解 若有间断。便非彼生。亦不受熏。已舍寿故。性非坚故。如余心等 由此五义必具有故。便能受熏持种相续 又解。此识极不明了。简无惠.念。惠.念行相极明了故 不能分别违.顺境相。显唯.舍受非苦.乐俱。及简不与善.染等并 微细之缘。简定及非异熟。非异熟法相粗动故。定深取所缘。此任运细不深取故 一类之义。简胜解数。先不定境今印定时有胜解故 相续而转。显无有欲。今有希望方有欲起。此相续故无有欲也 由此五义。第二正显唯舍所由。所余四缘。因简别境等故唯与舍俱 虽有二解前解为胜。显舍受俱。不应于中简其别境等。
  论。又此相应至唯是舍受。
  述曰。此第二复次。显是异熟总业所招故唯舍并。
  论。苦乐二受至非此相应。
  述曰。显此不与苦.乐二受相应所由。如八证中最初执受五因之内。任运生解。如五十一.对法第二说 异熟生等。并如前释。由六识中异熟生受。待缘方起。故今简之。
  论。又由此识至为自内我。
  述曰。常者。相续义 无转者。一类义 我是一.常。故此似我。显第七识恒缘执我。
  论。若与苦乐至舍受相应。
  述曰。显我不缘苦.乐二受。非一类故。故唯舍俱。生善.恶趣余受转故。第三复次也 由前三义故唯舍俱 勘诸经论。唯初复次五义之中第四义解。
  上来依理解颂文讫。自下依义释外妨难。
  论。若尔如何至恶业异熟。
  述曰。萨婆多等为此难也。彼部难云。舍受寂静。善业调顺可能招之。如何逼迫业。亦招寂静果。此依彼宗故以为难。
  论。既许善业至此亦应然。
  述曰。即返质答。既许善业能招舍受。此不善业类亦应然。能招舍受。
  论。舍受不违至善恶俱招。
  述曰。此显所由.及同法喻。舍受行相不违苦.乐二种品故。此质解也 舍受不违苦。恶业不得招 舍受不违乐。善业应不感 苦.乐自相违。善.恶之业不招于苦.乐 舍受不违二。何妨善.恶并能招。如无记法二业俱感不违二故。不以寂静解舍。亦通恶业感。中容之行名为舍故通不善招 问返诘虽然理犹未晓。如何寂静果。逼迫因所招 答曰无记既寂静。何为恶业果。舍虽寂静。不违二故得为恶果。下同禅定禅之寂静。此无所能为故通恶业感。余七转识设起苦.乐。此识皆俱。以舍不违苦.乐品故 若或苦.乐俱于人.天中应不受苦果。以相违故。三恶趣中应不受乐果。亦相违故 此中苦.乐皆是别报。故舍不违。若随所生受便转变。即易脱故。过失如前。
  外人复难。
  论。如何此识至心所相应。
  述曰。解受俱中。自下第二释不与余心所相应。既知唯舍已便难唯五俱。
  论。互相违故。
  述曰。此论主答。别境.善等行相。与识既互相违。故不俱也。此总答之。
  论。谓欲希望至无所希望。
  述曰。下别答也。随何世境乐便有欲。任运之识不乐观境。故无有欲。
  论。胜解印持至无所印持。
  述曰。胜解印持曾为犹预境今得决定事 此识行相[夢-夕+登]瞢闇昧 境非先不定今可须印之。故无胜解。
  论。念唯明记至不能明记。
  述曰。念相明记曾习事转 此识昧而且劣。恒缘任运现在之境 不能明记曾所受境故无有念。
  论。定能令心至刹那别缘。
  述曰。定虽影像相分刹那新起。其加行时所观本质前后相续。恒专注缘 此识任运不作加行专注本质。恒缘现在影像所缘。但新新起 且定行相。一.一刹那深取专注趣向所缘。此识浮疏行相不尔。故非定俱 言任运者。是随业转。
  论。惠唯简择至不能简择。
  述曰。德等事者。等失.俱非。余文可解 此之别简。行相周通。于佛起别境。于理亦无失。
  论。故此不与别境相应。
  述曰。此总结也。
  已说别境非此识俱 次简善等不俱所以。
  论。此识唯是至亦不相应。
  述曰。异熟必非通善.染故。十一.六.二十亦定不相应 等者。等取余善等法。即不定四既通三性亦在其中。
  然有难曰。善.染非异熟。可说不相应。不定中无记。何非此识并 为答此问故次说云。
  论。恶作等四至定非异熟。
  述曰。非异熟者。非真异熟。不遮异熟生亦有恶作等。下不定中自当分别。非一切时常相续故非此相应。
  上来第七唯舍门讫 下第五段。即是第八何性俱门。
  论。法有四种至何法摄耶。
  述曰。此最初问 法有四种。何法所摄 大乘亦有自性善等。如本.释中。此三种性。或各分二。一世俗。二胜义。有为善法名世俗善。招世.出世可爱果故。粗重.生灭.非安隐故。无为善法名胜义善。最极寂静性安隐故 诸极恶法名世俗不善。能招粗显非爱果故。诸有漏法名胜义不善。自性粗重不安隐故 有为无记法名世俗无记。不能招爱.非爱果故。自性粗重滥不善故 虚空.非择灭。名胜义无记。不招二果。无所滥故 或各分三。善有三者 一感爱果善。谓有漏善法 二性巧便善。谓有为善法 三性安隐善。谓无为善法 不善三者 一感非爱果不善。谓极恶法 二性非巧便不善。谓染污法 三性不安隐不善。谓有漏法 无记三者 一相应无记。谓诸无记心.心所法 二不相应无记。谓无记色.不相应行 三真实无记。谓虚空。非择灭 或各分四。善有四者 一自性善。谓信等十一唯善心所 二相应善。谓信等相应心.心所法 三等起善。谓诸善色.不相应行。种子善者准义亦尔 四胜义善。谓善无为 不善四者 一自性不善。谓无惭等十唯不善心所 二相应不善。谓无惭等相应心.心所法 三等起不善。谓不善色。不相应行。种子亦尔 四胜义不善。谓有漏法 无记四者 一能变无记。谓诸无记心.心所法 二所变无记。谓无记色法。种子亦尔 三分位无记。谓无记不相应法 四胜义无记。谓虚空.非择灭 如对法第三末.第四卷初诸门解善等。皆以此义通释于彼。此中一一如理应知。
  论。此识唯是至异熟性故。
  述曰。下答有三。初总答。次别答。后释无记名。此总答也。若善.恶性必非异熟。
  下别答之。
  论。异熟若是至应不得成。
  述曰。别有三释。此为一因证唯无记。摄论第三卷未自解。善趣既是善。应不生不善。恒生善故即无流转。由集故生死流。由苦故生死转。恶趣翻亦然。既恒生恶应无还灭。由道故还。由灭故灭。
  第二因云。
  论。又此识是至俱作所依。
  述曰。此识既是果报之主。为善.染法之所依止。既恒是善。应不为恶依。是恶。亦应不为善依。互相违故。何得与二俱作所依。
  第三因云。
  论。又此识是至应不受熏。
  述曰。如前已说唯无记性可受熏习。
  萨婆多等若复难言无熏习识亦有何过。
  论。无熏习故至俱不成立。
  述曰。此论主答。得等如前破 若无熏习者。染净因果俱不成立。既无熏习即无种子。种子若无即是无因。因既无故其果亦无。
  论。故此唯是无覆无记。
  述曰。此总结也。
  自下第三释无记等义。
  论。覆谓染法障圣道故。
  述曰。何名无覆。覆谓覆障。体即染法 覆义如何 障圣道故。
  论。又能蔽心令不净故。
  述曰。合以二义解其覆字 即覆者。覆蔽也。蔽心令不净故名为覆。
  论。此识非染故名无覆。
  述曰。总结释也。
  论。记谓善恶至可记别故。
  述曰。何名无记。记谓善.恶。此有二义可名为记。一善有可爱果。不善有不可爱果。可记别故。二善.恶法体胜无记法。可调和故。或[怡-台+龍]戾故。可记别也 世尊记此当得此果。体性如是可记别故。说名为记。
  论。此非善.恶故名无记。
  述曰。此结释名 总是第八何性俱门。自下第六段诸心所法例同于心。非是分别识自体门。
  论。触等亦如是者至必同性故。
  述曰。此四说中第一。第二。第四说同护法等一师多复次。义不违也 义虽有四。文段有三牒前颂第八句也 初师唯以五心所法。例同心王无记性矣。次无记性后有亦如是故。如文可知。
  自下即是第二师说。
  论。又触等五至亦如是言。
  述曰。此师意说。例于识体五种义同。一异熟。二所缘行相俱不可知。三缘三种境。四五法相应。五无覆无记。前虽已有本识八门。随其所应故但有五。于十义中此别开不可知为一门 然但有四。除自相.一切种.及行相.并舍受俱。因果不断。转舍时位。在例后明。此例以前。如其所应亦如是故 问本识五法俱。触等亦如是。触虽不与触自相应。五法是同随应相例。本识行相即是了别。触随所应应例行相。令心.心所同触前境。是触行相故。余例难亦然 答余门通故可咸相例。行相既言了别。何得触等例同 此不成救。与识相应既言触等。触等亦应与自俱故 此理不然。随所应有触.非触俱。相应有五法。五法相应例得同。了别在识不通余。何得触等例行相。了别行相在于识。亦令触等例皆同。与舍相应不在受。亦应受等例成失。此上二说义虽未周。以理而言亦无妨难。
  论。有义触等至无简别故。
  述曰。此难陀论师等多人为此解。初许触等受熏。后被难已转计。方言缘种名一切种 此第三说例上五门.并不可知。即有其六。谓从异熟乃至无记。除识自相.行相.受俱。颂言触等。即是自相。故不须例 此论体例。若正义无违或合为一。若邪宗谬义假作别师。非必异说今此别师。
  第四师破。
  论。彼说非理。
  述曰。第一非也。
  论。所以者何。
  述曰。第二彼问有何所以。
  论。触等依识不自在故。
  述曰。三论主答。既非心王故不自在。前第二卷于可熏中有自在义 世亲摄论四外别立有自在义方能受熏。
  论。如贪信等至能持种子。
  述曰。染中举贪等取嗔等。善中举信等精进等。既如贪等故。不可说触等同识能持种子。此乃不例一切种门 问所熏有心.及心所。心所不自在故不受熏。能熏之中有心所。心所不自在故非能熏 答心所有增减义具可能熏。心所不自在故非所熏摄 问何故受熏则遮心所。及其能熏心所亦得 答为因据有力。心所亦能熏。受熏须报主心所非所熏 问心所为因能熏言有力。心所为果有力言所熏 答心所能熏无过失。心所亦能熏。心所受熏过失多。心所非所熏 问何故能熏即言无失。为所熏者过失便多 答为因之日有力而是能熏。为果之时无力乃非所熏 问何者名过失 答顿生六果失 问何故心所受熏。后时顿生六果。心所能熏。后果不顿生六。 答心所受熏。即能熏心.心所。一念便熏成六种。后生现时顿生六果。心所能熏。相分.见分。但随己数而熏。非一一法皆有六种。即所熏无顿生六果。唯熏心王一体法故。若六法受熏。便有三十六种见.相分种。各自生己现行本识等。即有顿生六果之过 问如缘本识增上缘中熏成种时。同时心所亦熏成本识种。缘彼心所亦尔。何故心所能熏。所熏无顿生果之妨 答即能熏心王。缘本识及五数熏成种子。此种后时。生本识及五数现行。能熏心所不熏彼本识。及五数种。此相分熏种。但生自相分现行。非亲生彼本识等故。故无此妨 问心所能熏。何不同彼心王能熏。俱生于彼本质之法。心所能熏。即生自相分现行。不生本质耶 答若能熏之心是一。缘本识及五数。所熏有六故即熏六个。能熏之心后种生现行。顿生六果妨。不可论其本质生与不生。所熏六种乍可论其本质.影像。其所熏不然 此亦不然。受熏例应尔。心所生影像。心王生本质。由是义故。如实义者。如缘本识熏种之时。能熏心聚。共熏成一本识之种。此增上缘。本有种子为因缘故。无顿生六果之妨。多种生一芽。因缘便无此事。增上缘等理亦无失 又设能熏各各熏一本识种子。虽为六种。六种共生一果亦无妨难。能持之识体是一故 论所言如贪.信等不能受熏。此对难陀亦熏心所。非对经部。经部说心所亦非所熏故。如摄论云是能依故。不自在故。若对彼宗有立已成之过。由大乘异师。亦有说心所是所熏故。今以为喻 量云。第八五数。应非所熏。是能依故。不自在故。如贪.信等 若尔七识应是所熏。既是自在.及所依故 此亦不然。因明者说但遮能依心所体是所熏。不表七识心王是所熏法。触等五法既非所熏。如何同识能持种子 又以不能持诸种子。为第二宗于理无失。文有宗二因.喻唯一。
  四第三师言。受熏何失 五论主牒破。
  论。又若触等至有六种体。
  述曰。即一有情能熏所熏。随是何法有六个种。以六法体为所熏故。一.一所熏有一种故。
  六外人复言。六种何失。
  论。若尔果起从何种生。
  述曰。此即第七论主复征。若尔果生从何种起。
  八外人复云。皆从彼起 九论主复云。
  论。理不应言至生一芽故。
  述曰。成业论中广破此义。量云。别能持中六种种子。应不共生一果。因缘性故。如六能熏。能熏虽有六现。不是因缘共生一果种 若尔杂集第八卷如何通。彼许多因生一果故。如五无间业受一期报故 成业论中自解此妨。可许多缘生一果体。不许多因能生一果。因缘辨体无此事故。前立量中。已有因缘因果言故。
  十外人转言。熏种虽多。生果之时但从一种 此下十一论主复非。
  论。若说果生至便为无用。
  述曰。初二句牒。下二句难。此就见分能熏为论 问既尔护法等如何释此文。新旧之种若随用一。旧新种中一无用故。又能熏有六熏成六种共生一果。为难亦尔。此乃自违。不劳他语 答曰。新旧因缘。能熏有六熏成六种势力齐等。俱逢缘合可许此类共生一果。如一麦中有多极微。可许同生一芽等果。非许一一微各各生果故 若尔成业难多种生一芽何为会释 彼破经部色.心二法各各有种共生一果。如二麦等共生一芽。非此所许。今五数中各有种子共生一果。故是所非。若一识中同类种子共生无妨 故此文言。若一种生余无用等。不尔此言深为自害。若能持是一。多同类种许共生一果。若能持是别。虽同类种。不许同生果。
  十二外人云。次第生果 十三论主复难。
  论。亦不可说至势力等故。
  述曰。同熏之种。一生果时余亦应生。熏习同时势力等故。如生果种故不可说心种先生。余触等种次第生果。此中比量易而可知。
  十四外人复云。六果顿起。
  十五论主复难。
  论。又不可说六果顿生。
  述曰。此即总非。
  有何过失。
  论。勿一有情至俱时生故。
  述曰。若六果生便有此失 彼若救言如摩醯首罗面有三目。复有龙王有八万眼。有六种体。于理何违 难此不尔。不可说心中之种生此眼。心所中种能生彼眼。即应一念有六本识。又无多眼者。彼如何通。故唯心王持种于理为善 又如人二眼。识但是一。多眼龙王何必识多 又若许尔即一有情有六本识。便为六身非为一体。
  次第十六彼复转救。
  论。谁言触等至持诸种子。
  述曰。外人转计。此即不例同于本识持种受熏名一切种。
  故第十七论主复问。
  论。不尔如何至名一切种。
  述曰。问触所由。
  次第十八外人复云。
  论。谓触等五至名一切种。
  述曰。此解似种。 本识变种能生果故名为真种。触等与识同一所缘。故彼亦能变为种子。不能生果名为似种。
  十九问彼何故须然 二十彼答。
  论。触等与识所缘等故。
  述曰。此显三因触等似种。若不缘种。心.心所法所缘。便有不同之失。
  论。无色触等有所缘故。
  述曰。生无色界既不缘色。不缘种者。此何所缘。
  论。亲所缘缘定应有故。
  述曰。若但缘本识相分之种。自不须变。即无亲所缘缘。自无相分故。便非唯识。心外取故。若托彼变但是疏缘。不于触等之上现影像故。
  论。此似种相至生现识等。
  述曰。无实用故。不能生现识根境等 等者等取诸根.境等。
  此如何等。
  论。如触等上至非识所依。
  述曰。心所所变似眼根等。不能为依亲生五识。亲生五识者。心王所变故。色等亦尔。亦非实碍。此六眼根等。同时同处不相障碍。
  论。亦如似火无能烧用。
  述曰。此显同喻。镜中之火名为似火。无烧用故。
  此上并是第三师救 次二十一论主难云。
  论。彼救非理至而相例故。
  述曰。谓若是触等缘似种相名一切种。即是第四缘境之门。在第三门一切种后执受处中方应相例。如何于前一切种中乃例缘境。
  论。由此前说至有重言失。
  述曰。此显正义。由此理故。前句所说一切种言。定目本识有彼受熏能持种义。不目缘种.似种等义。故不可以触等五数缘种为例 若不是说受熏持种名一切种尔者。本颂乃有重言之失。上解一切种已言缘种。下解执受中复言缘种故 若彼救言缘种子者名一切种。执受处中说有根身。无重过者。理亦不然。世亲摄论第一引阿毗达磨经言。执受有二。一五色根。及根依处。二相名分别习气 种子可执。复是所缘。与身别明此有何位。故所说非也。
  二十二第三师问。若不如我所说义者。亦如是言应有简别。以不许例持诸种故 次二十三论主复答。
  论。又彼所说至定不成证。
  述曰。此总非也。
  论。勿触等五亦能了别。
  述曰。此下正难 了别。唯是识行相故。
  论。触等亦与触等相应。
  述曰。上勿字流至此。勿触等五与触等相应。以说本识触等相应故。不尔如何触等相例。
  论。由此故知至非谓一切。
  述曰。由此理故。故知颂中亦如是言。随所应说。若前若后。性相求故应可例有。随理无违即便相例。非谓一切皆令例之。此例几门。即有六门。前第二师例同五门。今加断舍随所应故。余不例者准义可知。以随文便中间相例。故亦可许例于舍位。欲显初后皆有例法。及非例法。故中间说触等相例。若最后句方说例者。恐谓一切皆合例故 上来虽有多文。非是正明本识。例彼触等义门分别 下第七段。即是第九解本识因果法.喻门。是本颂中第九句恒转如暴流也 于中有二。初问。后答。将欲解文寄问征起。
  论。阿赖耶识为断为常。
  述曰。此为问也。前解自相唯阿赖耶。今分别中依自相说。
  论。非断非常以恒转故。
  述曰。此第二正答所问 于中有三。初解本颂。次破外执。后劝归信 初中有三。初解法。次解喻。后总结 解法中有二。先举所明因果之法。后广解释。此即初也 举颂二字正答前问。经部师等持种色.心。无色无心有时断灭 僧佉自性。虽为法种仍体是常 为简彼宗言非常断。
  恒义如何。
  论。恒谓此识至常无间断。
  述曰。下广解也。先解恒义 一类者。常无记义 相续者。未曾断义。
  何义要须中无间断。
  论。是界趣生施设本故。
  述曰。此意即是依此识故。施设三界.五趣.四生。是引果故。识是界.趣.生之本也。下自当知 言施设者。安立异名。识若断灭非界.趣.生。故此恒言正遮于断。即重显上一类义也。若善.染等。体非一类。趣生应杂许杂起故。由此识是一类无记。不可杂起。
  论。性坚持种令不失故。
  述曰。此言显上相续之义。此义可知 言性坚者。四义受熏即初坚义。乃至金刚此不断故。故能受熏。若不坚者。如六。七识应不受熏 复言持种令不失者。简经部等色.心受熏而能持种。于无色界入无心时此种便失 此识不尔。种不失故。故不可断。此解恒义。
  论。转谓此识至前后变异。
  述曰。此遮常.一此简自性.及我。为常。为一。以诸有情起分别心计为我故 言有生灭等。简彼一.常故。
  论。因灭果生非常一故。
  述曰。因果性故。简一。非我也 有生灭故。简常。非自性也。
  常.一之法无因果故。
  何不是常。常有何过。
  论。可为转识熏成种故。
  述曰。显可熏义。不能受熏是为过也。不为转识熏成种过。常阿赖耶应不受熏。以是常故。如虚空等。若不受熏。即无生死.涅槃差别。
  此上解转。总释颂中恒转二字。四义受熏即皆具足。一无记。二坚。三可熏非常一是。四相应可为识熏是 下释如暴流三字。有三义喻。
  论。恒言遮断至因果法尔。
  述曰。下解譬喻 于中有二。先举法生灭喻。后广解之。此即初也。一切因果皆非断.常故言法尔。
  论。如暴流水至令不出离。
  述曰。暴谓卒暴。即泛暴水。前能引后名曰非常。后水续前称为非断。生人天喻飘。居恶趣如溺。本识能持业烦恼等漂溺有情。以水为喻。
  论。又如暴流至而恒相续。
  述曰。又识持种三界生故。一浪因至一浪生。多浪因至多浪起。故名暴流。以水为喻。如下文说。
  论。又如暴流至恒相随转。
  述曰。此第三喻。漂水下鱼.水上之草。喻内习气.外触受等内外法也。
  论。如是法喻至非断常义。
  述曰。此合法.喻释其大意。
  论。谓此识性至恒转如流。
  述曰。果生故非断者。后法续故 因灭故非常者。不恒住故。此解法义令同于喻。余文可解。
  上来大乘自述己义成立因果 自下第二破斥诸部。
  论。过去未来至缘起正理。
  述曰。此下有三 初牒说一切有部.正量等难破彼宗执 二破上座部师。三破经部 初文有十此即初也。有部.正量等彼皆过.未有体性故 此意难言。若如我等过.未有体。未来续故不断。往过去故不常。汝过去无可许非常。未来既无后法应断。现不住故。当无体故。如是岂成缘起正理。
  论。过去未来至缘起正理。
  述曰。此即第二论主反质。过去.未来汝执实有可许非断。未来续故与我不同。如何过去说恒有故不是常义。前言我宗断不成缘起理。今汝既是常。常岂缘生理。
  论。岂斥他过己义便成。
  述曰。第三外人反云。论主遭难不能出理而行返质。岂斥他过己义便成。
  下第四答。
  论。若不摧邪难以显正。
  述曰。此论主答。黑山既倾白日斯现。故须破也。
  次出正理。
  论。前因灭位至低昂时等。
  述曰。我宗因果。前因灭位后果即生。中间无隔因果不断。如秤两头低昂时等。由彼低时此昂时故。
  论。如是因果至方成非断。
  述曰。前生.后灭相续如流。岂假去.来是有。方成因果不断。不籍去.来因果足不断故。谓但一种在现在时流入过去。此之种子后念即起。刹那刹那恒时现在。而是无常因果不断。
  下第五难。
  论。因现有位至谁离断常。
  述曰。外难云。如一种子因于现在有作用时后果未生。果法未来既体是无。不可定其所生之果。
  此说因者是谁之因。无果可属因定能生彼故。问果亦尔。现为因即无果。现为果即无因。因果既无断.常谁离。初但难断。今亦难常。
  论。若有因时至岂离断常。
  述曰。论主反质。即第六也。此为彼部未来有故。其果之体未来已有。现在为因之时果已先有。果已先有何待于因。若果本无可待因有。果先已有何待于因 量云未来果法应不待因。体已有故。如已生果 因义本欲生果。果有不待于因。因义不成。有果义亦应无 量云。所言果法。应非是果。以先有体故。由如于因 汝所言因。应不是因。先有体故。犹如于果 无因.无果岂离断.常 言我不离。汝岂离耶 初随返质唯难于常。今随双难亦破于断。
  论。因果义成至非预我宗。
  述曰。此即第七外人解质。未来因果虽先有体。名因果时。要依作用不依于体。未有作用名未来。正有作用名现在。作用已息名过去。现有因用果用未生。因义既成果义便立。故所诘难非预我宗 预者。关也。
  论。体既本有至亦本有故。
  述曰。此第八论主难。体既本有用亦应然。以体.用无别故 量云。所计作用。未来应有。不离体故。犹如于体 所计体法。应未来无。即是用故。亦如作用 汝去来法。应是无为许有法体无作用故。如无为法 又相未相法。应是无为。许有法体非相迁故。如无为法 设彼救前难言未来用.体虽皆具有。缘不合故。用不起者 应难彼云。既言诸法本来皆有。所待之缘亦应本有。缘既许本有。未来应起用 量云。未来一切法。用应常起。因缘具故。如现在法。若言缘等或未来无。即非未来有一切法。又说未来有生相用。过去说有与果用者。过.未有用应名现在 彼救不然。今言用者。谓取.与用 难云。等无间缘过去取果婆沙正说。即应过去有半作用。有取果用故。又言未来世有三法作用。光明.生相.及苦法忍。婆沙正文。应名现在 彼与果用灭复灭失。取果之用生复生过。若言与果但是功能非谓作用。即阿罗汉末后之心。应不名现在。无取果用故。又若此心。初无作用应名已灭。如何后时更复言灭。又彼功能。改名作用。而复何异 若言非是无学末心不能取果。彼后念缘阙故。果不生者。此亦非理违汝宗故。汝说后心非无间缘故。广如婆沙第十文说。终心后果既定不生。如何定知现在之法有能生用 若言后果若缘不阙。定从此生者。因既缘不阙故有作用。何不能生果。若因不能生果。即是无用故。
  论。由斯汝义至缘起正理。
  述曰。第九曲结申正义也。
  论。谓此正理至皆假施设。
  述曰。自下申其正义。今明诸法自相离言。离言所以如前已说。所有因果。及余法言皆假施设 此是立宗。
  论。观现在法至对说现因。
  述曰。谓大乘中唯有现法。观此现法有能引生当果之用 当果虽无。而现在法上有引彼用。用者功能。行者寻见现法之上有此功用。观此法果。遂心变作未来之相。此似未来实是现在。即假说此所变未来名为当果。对此假当有之果。而说现在法为因 此未来果。即观现法功能而假变也。
  论。观现在法至对说现果。
  述曰。其因亦尔。观此现法有酬前之相。即熟变相等。观此所从生处。而心变为过去。实非过去而是现在。假说所变为现法因。对此假曾有过去因。而说现在为果。
  论。假谓现识似彼相现。
  述曰。何者为假。识缘于此现法。之时。寻所从生说之为因。说现为果。寻现世法。及所生法。变似未来之相。现名为因。未来为果。故言假也。而实所观之法。非因。非不因。非果。非不果。且如于因。性离言故非定是因。有功能故非定不因。果亦如是。
  论。如是因果至应顺修学。
  述曰。此结劝学。即第十文。有因故非常。有果故非断。故离二边契会中道。劝诸智者应顺修学。此答于前生灭分位法也 中道者。无漏真智之异名也。以理合智故名契道。如下自解 此性离言。假说曾.当名为因果。非谓实有。此即无有二边之过。除遍计所执。说依他性有故。言非因.非不因等 因此总叙大乘真义。法唯现在。识变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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