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唯识论述记-唐-窥基

佛经大全 > 大藏经 > 论藏 > 论疏部 > 成唯识论述记-唐-窥基 > 成唯识论述记-唐-窥基
违。
  论。有漏不共至不相应故。
  述曰。谓有漏者。简无漏根。无漏根发无漏识无违故。不共者。简有漏第八识。是共故可为无漏识依 必俱者。显非等无间缘。等无间缘根前后生故。得依有漏 同境者。简第七为六依。彼虽有前义。非同境故。此有漏根发无漏识。不相应故。
  外人复云。如六依七亦依有漏有何不相应。今复量成。
  论。此二于境明昧异故。
  述曰。同境明识不依闇昧之别根故。此中譬喻如在余位极成眼等根。应立量云。有漏五根。不发无漏识。有漏色根故。如余因位 若准前师。十地之中得无漏五识。八地已去得变易生死。于理无违。随其所应从何界后引生无漏五识。初起虽必在欲界。后起亦通色界。
  若第二师。十地之中无无漏五识。异生成佛必是色界第八识后引生无漏。八地已去菩萨。便无鼻.舌识。以所依根是色界系。不可下界识依上界根。虽知下三识得依上地根。无有下界识依上界色根者。故鼻.舌识八地已去便无。由是应言。八地等菩萨诸根互用。三识中闻香等。或二根处身根闻香等。于理无违 又解二识依上界根亦无有妨。如下地三识系虽有别仍别地依二识亦尔。诸论但依一切异生。二乘.七地以前菩萨多分为论。不言下二识依上界根。何妨定有。虽有此解由如是义前师解妨。然生无漏随何界身后即彼引生。若约后师二界皆得初起。二乘等或在欲界后。异生成佛唯在色后。善.无记性多唯善性。有通无记。此合八识入十二心为无间缘。第六意识三界三性心相生无间如别处说。
  论。三所缘缘至所虑所托。
  述曰。此中有三。一释出体义。二辨差别。三八识分别。此出所缘缘体相 谓若有法者。谓非遍计所执。此中有二师释。初或通缘假。次或唯缘实。前师即眼识缘长等。后师即不缘。故此但总言有法。不别定其假实体法。此则明非所执。所执无体不能发生能缘之识故非是缘。缘者必是依他.无为。可有力用发能缘识名为缘故。即简经部眼识。缘和合色体是假法。识虽似彼有所缘义。而非是缘以无体故。今此必是有体方缘 是带已相者。带有二义若古西方师释。己者境体。带者是心似彼境相义。即能缘之心有似所缘之相名带。相者相状。小乘是行相。能缘体摄。大乘是相分所摄。以前第二卷中解谓能缘心等带此色等己之相也。以此理故正量部师般若毬多造谤大乘论。遂破此云。无分别智不似真如相起。应非所缘缘。我之大师戒曰大王为设十八日无遮会时。造制恶见论遂破彼云。汝不解我义。带者是挟带义。相者体相。非相状义。谓正智等生时。挟带真如之体相起。与真如不一。不异。非相。非非相。若挟带彼所缘之己以为境相者。是所缘故。若相言体。即有同时心.心所之体相。亦心挟带而有。虽有所托。然非所虑故非所缘缘故。相者相分义。或体相义。真如亦名为相无相之相。所以经言皆同一相所谓无相 前句是缘。此句是所缘 缘生于谁谁带己相。谓心。或此相应法。是所缘缘果。非与色.不相应为所缘故。三十八说唯望心.心所为所缘故 若尔古师.大师二释皆有妨难。谓能为缘生能照法。能照法体若带己相。说此名彼所缘缘者。即镜水等所照外质。亦能为缘生镜中影。镜中影即是带己之相。镜等外质。应是镜等所缘缘。为解此疑故。次说言所虑.所托。所虑即前所缘义。所托者即前缘义。设此为彼所虑非所托者。不名为缘。如和合假等。设为彼所托彼得生。亦须彼能虑于此方是所缘。谓镜等不能虑。质非镜等所虑。故便非镜等所缘缘。不同心等。虽无分别亦能虑故。虑者缘虑义。佛地论云。若无见分应非能缘。此中意说。若是有体之法。是带己相之心。及心所法所虑.所托者是所缘缘故。一切有为.无为皆此缘摄。安惠等师既无见分。如何解所缘。
  论。此体有二至疏所缘缘。
  述曰。自下第二辨其差别。若与见分等体不相离者。简他识所变。及自八识各各所缘别。唯是见分内所虑托。此有二种一是有为。即识所变名内所虑。二是无为。真如体不离识名所虑托。即如自证缘见分等并是此辈。空等虽是无为所摄。然若假变。即有为摄。若依本体。即是真如故无别说。此有为者四分中相分摄也。此说亲已疏所缘缘与能缘心相离法是。谓即他识所变。及自身中别识所变杖为质者是。然虽眼.耳等非眼识亲所缘缘。亦非疏所缘缘。不亲取故。不杖为质故。要为本质能起内所虑托之相分名疏所缘缘。谓为质起故名缘。见分亦变内相分似本质法故名所缘。亲所缘者。即谓见分是带己相此即疏中。即影像相分是带本质之相名所缘。故名能起内所虑.托。不言起内心。以起是缘义。起相分是所缘义。
  论。亲所缘缘至亦得生故。
  述曰。前亲所缘缘。但是能缘之心皆有。离内所虑.托之相分。一切心等必不行故。今大乘中。若缘无法不生心也。疏所缘缘能缘之法或有或无。以是心外法故。如执实我虽无本质。然离彼法心亦生故。余如枢要。
  自下第三约识分别亲疏有无。
  论。第八识品至任运转故。
  述曰。第一师说。唯有亲无疏。所以者何。此识由业。及自因力故。任运变境故。无疏所缘缘。疏所缘缘必强思心方可有故。异熟心无。然亦能变他依处者相似名变。不杖他生任运变故。
  论。有义亦定有至自方变故。
  述曰。第二师亦定有疏所缘缘。亦亲所缘也。此第八识要杖他变为本质方能自变故。即种子等亦杖他变。望自身虽为本质。望他即为影像。即是变他根之师。
  论。有义二说至为自质故。
  述曰。第三说。前二师俱非。此难前第一师也。且如自身.他身自土.他土可互受用故须杖他变。谓前第二卷说。若不变他应无死后尸骸等事。互相受用。即以他所变为己第八之质。由前理故。以中边文变他为定。
  论。自种于他至种皆等故。
  述曰。难第二师云。自种子于他身无受用理。他变为此种。不应道理故。非诸有情种皆等故。谓或多。或少。谓有三乘.五姓差别。若此人多。彼人少者。如何相杖。若变多者少不变故。若彼救言等者相缘。不等者不缘。何故不许第八可受用者缘。不可用者不缘。此中且以种子为难。五根亦无受用之义。如何变他。
  论。应说此品至有无不定。
  述曰。此言品者通心.心所。其第八品此疏所缘缘。若因若果位有无不定。因中变他依处可受用故。不变他根及种。不可受用故。及死后无故。有色界变杖他。无色界无。即因中不定。在佛果位能缘无为.三世等法故有无不定。因中五数。唯托心王所变为质。心王唯能变实法故。佛果五数虽缘去.来等。亦托心王所变为质。自无力故与因相似。此中言品文虽总说。心所不尔。
  论。第七心品至无外质故。
  述曰。此识因中有漏者。是俱生起任运无力。必杖第八识。以为外质。自方变故。既非业果。体力须藉质起。无漏位不定有。缘真如.虚空.去来。无外质故。缘现在世.有为法等。有外质故。
  论。第六心品至有无不定。
  述曰。此识因果位能自在转。或分别起。或是俱生。故一切种所杖本质有无不定。
  论。前五心品至无外质故。
  述曰。眼等五识。八识之中最居前故。因中一者粗。二者钝。三者劣故。必杖第八。或第六所变外质方起。余如枢要 得转依位随在何处此疏所缘即不定有。或说亦缘真如。有说不得。但缘去.来等故。然今大乘至佛位已一切皆所缘。唯除见分非相所缘。因中五识诸根互用。唯除相应自体。亦是所缘缘故。
  论。四增上缘至或顺或违。
  述曰。此中有三。初出体。次显用果。后辨胜显差别。此即初也。若有法亦是有体此简所执 有胜势用者。谓为缘义。即有为.无为有胜势用。此用非是与果等用。但不障力 能于余法者。简其自体。显不同前所缘缘故 或顺或违。显与违.顺能为缘。与后生异法为缘非前灭法。谓且十因中前九是顺。第十是违。亦是此缘故。
  论。虽前三缘至差别相故。
  述曰。此缘最广前三亦是。然今此缘。除彼前三取三外之余法为此缘体。虽无一法非所缘缘。所缘缘外更无增上。然彼正缘时是所缘缘。余不缘者是此缘故。以此别体明四缘故。
  论。此顺违用至四事别故。
  述曰。此显用.果。其顺违用于何处起。即此果法谓于四处转。谓一法生。生已住及成。即一切有为法得中通有.无为。生者如大论第五。显扬十八说。自种为先余法色.无色为建立。助伴.所缘为和合三界法生。住者如对法第五。谓风轮于水轮等。成者大论第五等。云谓成立成辨。即摄彼二。成谓所知胜解爱乐为先。宗.因.譬喻为建立。大众.敌论者为和合。所立义成。既以宗为能立。便以义为所立。若陈那以后。以因.喻为建立。宗为所成立。成辨者。谓工巧智为先。劬劳为建立。处具为和合。工巧业成辨等。得者彼云。三乘种姓为先。内分力为建立。外分力为和合。证得涅槃。内分如理作意等是也。外分佛兴世等也。彼且约无为说。实亦通有为。二十七贤皆名得故。论说得法通三性故。或前三是有为。第四唯是无为。彼论又说何法作用者。今此中意。即此四法更无别法。四体上用也。或唯第三。第四无为无作用故。又彼无住略不说也。此摄法周。彼但影略。今此所说是顺所生此缘之果。若违之果一切皆通。令不生不住不成不得故。
  论。然增上缘至二十二根。
  述曰。下辨胜显差别。于中有三。一总标。二出体。三例指。此即初也。如大论第五十七.九十已去对法第五等废立者。偈云取境.续家族。活命.受业果。世间.出世净。依此量立根。余如枢要说。
  论。前五色根至少分为性。
  述曰。此出七体色。文可知也。
  论。命根但依至而为自性。
  述曰。命根如前第一卷说。五受言随应者。即遍行中受各别五受配也。或通八识。或不尔故言随应也。或体各各随其五别。故言随应 信等即以信等.及善念等为体者。信等等取精进。取二法全故。言即以信等者也 及善念等者。等取定.惠。此别境中法通三性。此取一分故。言及善念等。
  论。未知当知至可当知故。
  述曰。体谓体性。位谓五位。体性居位故名体位。根本位者。五十七云。几不系。答后三.九少分。三者即三无漏根也。不取前位故。见道中如对法第九有十六心。此除末后心 问何故见道通十六心。此根唯在十五心时 见道据见观谛行故。即十六心皆是。此根有所未知而当知根。唯前十五心。以第十六无所未知可当知故。此中类忍皆缘前心。其第十五心已缘前心遍成讫。第十六心泛观类忍。不同小乘证无为故。唯取十五心为此根也 问此相见道在真见道后。真见道中已有无间。及解脱道。解脱道中已得初果。何故相见至十五心犹此根摄。岂预流果亦此根耶 答此不然。其预流果至相见道第十六心。见相谛圆方始建立。非真解脱可名初果。故十五心犹此根摄。而非初果得有初根。义唯菩萨从真见后亦不出观即入相见。至第二心犹此根摄。至第三心相.见既圆。方极见满。乃非此根。第二根摄。
  论。二加行位至根本位故。
  述曰。此义亦辨决择分善。近能引发根本位故。此中加行.资粮之言。不唯取彼亦摄根本。今显兼取加行等故。但举加行等也。如五十七云。一色界系.及不系。一切系.不系为义。义者境也。此根唯取决择分已来。决择分善唯色界系故。对法第十亦尔。
  论。三资粮位至根本位故。
  述曰。此谓大乘者入劫已去。小乘亦尔。于谛现观发起决定胜善法欲。六现观中是信现观也。非无漏信。然大乘者入劫已去于谛决定。不同外道于谛生疑故。乃至未起决择分善已前。在顺解脱分位。以能远资益生见道根本位故。五十七说。问未知根何义。答修谛现观者。从善法欲已去。于一切方便道中。即信等五根义是此义。故此根亦通解脱分位也。此不望涅槃为名者。至下当知。
  论。于此三位至故多不说。
  述曰。于前三位九根为性。然加行位。及资粮位。于后涅槃胜法。求证未知愁戚。欲证亦有忧根。即以十根为性。安惠菩萨集糅对法。多顺同彼。以不通无漏复是戚行。非正根摄。根本位中必忧不起。瑜伽等中故多不说。然解脱.加行分位。非无此忧根。然资助法。非正根法。若入无漏彼漏灭故 然此无漏根通三界地。五十七说。七根入无色。后三有一能入。有一不能入。彼前文复云。空处等十一根可得。非想地唯八。即三无漏非想皆无。前三无色有此初根。余二根可知。此相难故所以别说。
  论。前三无色至傍修得故。
  述曰。谓有菩萨见道。先时曾异生位修习。得彼定已后入见道。傍修彼以前所起世俗智种子故。种子得根名。说彼为有。后亦许起。既非见道起亦无失。对法第十三解真现观云。又于见道中得现观边安立谛世俗智。由出世智增上缘力。长养彼种子故名得此智。而不现前。以见道十六心刹那无有间断。不容现起世间心故。于修道位此世俗智方现在前。此根非加行.及无漏根现行于彼有。以彼地无四善根故 又解二乘人亦有先修习者。后入见道名胜见道亦傍修彼。然此修道亦得现起。非如小乘三类智边所修等智毕竟不起。以功德法故须修。此不应尔。以助与力令其殊胜。彼地此种法尔有故。此中说修唯得修修。非行修修。必不起故。唯相见道修。以差别谛观顺世俗智故。非真见道不相顺故 又解真见道亦修。以时促无差别所以不说。此中说下亦得修上。先离色界欲。及菩萨得故。云有胜见道。非一切见道皆尔。若依对法第十。上唯修下依决定说。渐离欲说。非实道理 又解菩萨三无色地。亦有无漏见道。但修种增毕竟不起。如下三静虑见道亦毕竟不起。此义应思修用何为。宁知彼地有其见道。见道何故依唯于定。非惠地故 或说既许善法欲已去名此根者。即菩萨解脱分者亦生于彼。故作此说。二乘人劫数近故。不可说有彼解脱分。
  论。或二乘位至此根摄故。
  述曰。第二义言。此或是二乘第三果已去回趣大者。为证初地法空。地前亦起九地所摄生空无漏智。九地者六色界.三无色。彼先生空智。为菩萨观起。顺菩萨观故皆此根摄。说彼有此根非违理也。然二乘人未证法空观起无漏故。此中不说。
  论。菩萨见道至以时促故。
  述曰。前言三位皆二乘根。如五十七下说。菩萨三根于胜解行地立初根。十地立第二根。佛地立第三。为释此疑云菩萨见道亦有此根。但说胜解行者。以见道中时促不说。谓初地有三。入.住.出地。此唯入地少时故时促也。虽二乘亦尔。以见道前促于菩萨。所以说彼见道亦有。菩萨不然。不可为例。
  论。始从见道至故多不说。
  述曰。此第二根三乘位同。九根.十根皆如前解。今依此解初二根亦通有漏。此与对法第十同也。
  论。诸无学位至具知根性。
  述曰。其无学中无漏九根。皆第三根摄。
  问何故有顶如入灭定前心亦有无漏。非此三根摄也。
  论。有顶虽有至非后三根。
  述曰。虽有游观而不明利。想微细故非后三根。然说彼是已知.具知亦无妨也。不顺三根以不明利故不说彼。非彼不摄。若不摄者三无漏根摄无漏根不尽也。
  论。二十二根至如论应知。
  述曰。此诸门义如五十七等说。
  成唯识论述记卷第七(末)
  成唯识论述记卷第八(本)
    沙门基撰
  论。如是四缘至十五处立。
  述曰。就答缘中有二。上来已辨四种能生分别缘已。自下傍乘辨缘依处建立十因。此中有三。第一如是四缘依十五处等。显前四缘依十五处说为十因问起下文。第二正答。第三总结傍论已了应辨正论。此即初也。显四缘摄法尽义别更立。下答中有四。第一明依十五处立其十因。二辨十因与二因相摄。三明四缘依处等建立。与十因.二因相摄。四明四缘依处等得果多少 又解今此标宗。言四缘义别依十五处立为十因。自下释中。初依十五处立十因。次四缘依何处立等。后辨得果。其十因.二因相摄。但是因明十因傍义。故非别门。
  论。一语依处至所起语性。
  述曰。出依处体。言依处者。非是与因别体。语即依处。是持业释。下皆如是。与因一体。然依者于义。俱第七啭声。即于语体上。立随说等因义也。如大论第五.三十八.显扬十八.对法第四.中边俱辨此因。然大论三十八。但有三种十因。及五果体无依处摄。对法唯有十因之名。亦非周悉。显扬十八初有十因。后辨因依处。大论第五辨因依处不别明因。三十八.及显扬云。随一切法名为先故想。想为先故说。是彼诸法随说因。彼论文势似取诠一切法之名.想.语三法为因体。然今此文正解彼意。但取法.及名.想三法所起语是此因体。所以者何。但言依语依处立此因故。唯语为自性。不尔即应言依名.想.说依处立此因也。此中即以诸法为果。以名.想.与说为所依因。言说正是诠诸法因也。言说是语性。语性总言。即通三性语业为体。唯佛是善。余皆无记。然有表示故语可言善.恶。然实二性。名虽即语之差别。无表示故不如其语。语是业性。以除佛以外名皆无记 或可。大乘离声无体。故名即通三性。但以三相及得例难同所依故。不可言相是共有因不同于名。大乘共有因义皆通故。
  论。即依此处立随说因。
  述曰。此显说因依语依立。不是异体。依体立义也。
  论。谓依此语至说诸义故。
  述曰。此释依语立说因义。谓诠一切法。起名取其相状。方有言说起。即依此语随见.闻.觉.知后。或随彼所见等事说诸义故。依语立因。
  论。此即能说为所说因。
  述曰。此释因义。对何为因。此即能说之语。为所说一切法因。古师云所说一切法是此因体者不然。若尔即以言说为果故。其见.闻等。如九十三.及对法第一.枢要等会。言随者。是随逐义。即随所见.闻等事起语言说。大论等并同此文。然有漏无记随说因。果通一切有为.无为有漏.无漏法。是持业义。以无记即因故。既以无记为果。诠无记事之说。说与无记为因。即依士释。若前解因唯有漏.无记。后解即通有漏.无漏三性所摄。其染.净此因准此可解。
  论。有论说此至随起说故。
  述曰。此会相违 是名想见者。集论中说 由如名等。是彼释文。此因名.想.见三法以为自体。谓想.见二法如能诠名字而取境相。及兴执著。想能取相执著由见。如名字起取相执著已随起说故。即以三法为因所生之说是其果也。
  论。若依彼说至是语依处。
  述曰。若依彼文。性是三法。三法与语为依处名语依处。语之依处。亦依士释。若依此解。即显此名.想.见因。是语之依处。三法为因体故 问何所以二论相违 答二论意别。论虽无会。今意释言。若大论等。以一切法为果以说为因。约所诠是能诠之果。即能.所二诠解因果。对法无著以生起为因果。即依名.想.见起言说故。亦不相违各据一义。故对法云。随说能作。随说者语也。随说之能作。名.想.见也。又大论约贯通诸法诠境以说为因。对法唯依染分相生以说为果。不相违也。
  论。二领受依处至能所受性。
  述曰。观者对也。待者藉也。即是此因通能.所受。然所假藉能所之受方是余非。然有人云唯三受为体者不然。亦待食等而求啖等。即以所待食为欲因。若待情欲方求饮食。以受为食因。然领受处通能.所受。不可言欲。欲不遍故。非受性故。即观于此随是能.所受。领彼所.能受果。或生住成得。此所待与所生等为因也。然大论等皆言待此若求.若取。即所待受为所求等因。三十八等云。观待足故足为因故有往来业。未必以受为因。所待非受故。又此论云通所受故。然此所待若能所受皆此因摄。有以能受为因。能受为果。如待苦为乐。有以能受为因。所受为果。有以所受为因。所受为果。有以所受为因。能受为果。四句别也。所领受法亦名领受故。今于能受唯取受数。一常遍诸心。二五分位别。别境等法不常遍诸心。作意等四无五分位故。触虽有尔。然于所受非领属己。不如于受所以不取 其所受中通一切法。但除种子因缘之法。此因疏故。唯疏相待方是此因。如种望芽。内种望现皆非此因。不尔下应言得等流果。以不得故。唯疏相待者得。即亲所待皆是引发.牵引等摄 问何故说因缘是牵引.生起摄故。亦是定异等摄。说观待因是观待。复是牵引等摄。竟有何失 答曰不然。以名远故。名观待者即要非亲。定异等因名相通故 又解若亲相待亦是此因。下此果中但据疏远不言亲者故。不说得等流果等也。此解为胜 又解观待情欲是观视义。要境待情。情待境方是即能所受性。以种望芽非情能所观待故非此因 问若尔何故言足为因故有往来业 答亦是内法情所待故。因缘芽等法非情所待。情所待时非因缘故。前说正义。既所受中以所待为因。芽待于种亦可此因。且无记之因。若无记即因唯有漏。无记性果通漏无漏.三性等法。若果是无记。与无记为因。即因通三性.漏.无漏。果唯无记。余染等皆准此知。
  论。即依此处立观待因。
  述曰。此显依处依之立因。
  论。谓观待此至彼观待因。
  述曰。大论等意势与此同。此显观待因果于四处转。但除亲因缘。
  论。三习气依处至远自果故。
  述曰。谓内外种未成熟位。谓有漏.无漏种子内外种子一切。未为善友力等所润。贪爱等所润。水.土等所润。皆名习气依。以未为润时。但能牵引远自果故。不问同异性相称故名为自果。且净因中。与能证涅槃清净之法为远因。勿见大论等言此因证得涅槃为清净因。便言此果是无为法。无为疏远非因生故。论不说得离系果故。今此因亲。此三性之因果随因性。因缘亲生增上生故。能引等流.增上果故。或染因中亦与果异性。谓异熟因。果唯无记。因通善.恶也。若无记即因。果唯无记。若无漏即因。果唯无漏。善.不善即因。果通三性。若无记之因。因通三性。果唯无记。如理应思。大论等同。
  论。四有润种子依处至近自果故。
  述曰。即前种子为善友等力润已去名有润依。以能生起近果。如净因与近菩提为因缘者是。此中但与前所润.未润别。更无别体。果性等并同前。大论等亦同。
  论。五无间灭依处至等无间缘。
  述曰。即心.心所法之等无间缘。以心.心所法为果也。此缘如前辨。因随何性果通三性各唯自识。唯以心.心所为体故。
  论。六境界依处至所缘缘。
  述曰。体通一切法。果唯心.心所。有漏.无漏等。并通因果。若以未来为因。果非现在。非因前而果后者。今亦不然。相分现在义似未来无实未来。故所缘缘无不有果。此三十八说此等无间缘。及所缘缘。唯望一切心.心所故。
  论。七根依处至所依六根。
  述曰。体是六根。即通八识。五根为体。果唯是心.心所。前三果果性皆同。因准可知。然无间缘。谓现在时为缘非在过去。过去无故。即现在有力用。能开导法令未来生故。入过去时其用方显。果现前故。处所空故。
  论。八作用依处至余助现缘。
  述曰。谓于所作业作具之作用。如釿斧等有斫伐等用。即除种子余助现缘者。谓除内外种生现。种生种。现生种。及亲助缘。余一切法疏助缘皆是。
  论。九士用依处至余作现缘。
  述曰。谓于所作业。能作者之作用。即取前所除中正作之士用亲助缘者。其果宽狭同前作用。作用.士用必同所作故。不取亲者。非因缘故。此二果通漏.无漏三性因亦尔。然此二及前五无记即因。除无间缘。及根依处。余依处果通漏.无漏。彼二果唯有漏。有漏二因是无记故。不生无漏也。此依六识作法。若七.八识无间缘。无记即因。果通无漏。七有漏根。六无漏故。与无记为因。除无间缘。及根。余因通漏.无漏三性。此依六识为论。若依第七识无漏无间有漏可生。无记之因。其无间缘因亦通无漏。根中应分别。色根.意根各有异故。然此中士用作用。唯约有情士夫用等说。故下言唯得士用果。不言得离系等果故。今亦通取非但内有情也。然作用.士用皆第三啭声。梵云羯剌拏。是作具作用。羯剌多是士夫作用。故二别也。然大论三十八。说唯除种子所余诸缘名摄受故。此乃助成摄受。故除因缘。如眼识生。以眼根。及种为士用依。以等无间缘.所缘缘等为作用依。根稍亲故。此约法为士用说。若假人为士用非于法。准此应知。人望谷芽。人为士用。地.水等为作用。作用疏于人功故。若依瑜伽三十八无记因中皆有士用。皆以地.水等为士用。日.及锄治为作用。
  论。十真实见依处至能助引证。
  述曰。谓一切无漏见。与一切无为有为法为因。除见因果自熏成种以外望余皆是此因。以因缘引发是引发因中摄。于无漏有为俱生法。能助令同所作。或令增长故。于后有为无漏能引。前引后法也。能证即与无为为因也。此显胜果。
  论。总依此六至辨无漏故。
  述曰。前六依处是摄受因体。以前五依疏所摄受故。成辨三界有漏诸法。若六合疏所摄受辨无漏法。即第六依不通有漏也。助成因缘名为摄受。故除因缘亲能生法。故对法言。如田.水.粪等。望谷生芽等。虽自种所生。然增彼力名摄受因。然随所应有五.有六。非诸有漏皆具五等。心.心所生皆具五依。非心.心所。即便无故。此中前五通无记因。后一非也。随其所应三性应思。
  论。十一随顺依处至无为法故。
  述曰。谓三性法通无漏也。现种诸行能随顺同类胜品诸法。同类言。简异类为因唯望自性。然胜品言。简自同类与下品为因。大论第五等。云无记与善.染为因。谓本识中各别自种。然望现行亦性同也。即与涅槃亦为因也。同大论等。现引种。种引现。现引现。种引种。皆是此因。此以性论之则狭。以界论之则宽。随其所应。显扬等论云。欲界法与三界无漏为因。色界与色界。无色界。无漏法为因。无色与无色。及无漏为因。无漏与无漏为因。不言与下法为因也。果望自类其性必同。界系有异。
  论。十二差别功能依处至自乘果故。
  述曰。此唯自性。设他性唯相称。谓善业定引人.天第八识非恶趣。以相称故。故非别性不相称为因。谓自界法与自界为因。自界中自性与自性为因。自性中色与色为因。色中内与内为因。内中长养与长养为因。如是等。及自乘种子望自乘有为无为果亦尔。即净因也。以界论之则狭。以性论之则宽。其大论等同。果易故不说。谓于有为因能起果。若于无为因能证彼果。差别势力自性相称名定。不共他故名异也。
  论。十三和合依处至一事业故。
  述曰。以前六因为性。不取言说。以疏远故。言说与法不相和合。势疏远故不取为性。因既即前。其果亦尔。于生等果约一事业也。因通漏.无漏。一准于前。
  论。十四障碍依处至生等事故。
  述曰。此相违.不相违中。因通漏.无漏。果亦尔。令有为无漏不生。无为不显故。然领受。及此后三因。同瑜伽第五。皆言于生.住等果。不言余者余因狭故。此四宽故。然大论。显扬但有后三。有于生等之一果言。观待中无。此中观待宽彼论唯望情欲作法。其性狭故。三十八唯依于生以明障碍。据胜显故。六相违中。唯此胜故。亦不违也。此中无记.染.善皆准应知。大乘灭相虽不待因。相违因与后后法为生因。与前法相违名相违因。非与前法灭为因也。
  论。十五不障碍依处至生等事故。
  述曰。翻于上障碍依处其相可知。
  论。如是十因至方便因摄。
  述曰。自下第二二因相摄中。有二师别解。初师中二。初引菩萨地。后引有寻等地文。引菩萨地中有三。一引文。二正释。三立理。引文讫。能生因亲。方便因疏。初解与古来大异。第二大同。
  论。此说牵引至名生起种。
  述曰。下正解之。初解能生。后解方便。言菩萨地说牵引因。除业习气。及外无记因。生起因中亦尔。亦除业等。彼非因缘故 问曰何以得知生起因中有业种也。论文二处皆言此因是能生因。不说有增上缘故 答此谓不尔。今亦有文。谓大论第十。彼问若诸支相望无因缘者。何故说言依因缘立十二支也。答依增上缘所摄牵引.生起.引发三因说非有因缘。故知此生起之中亦有非因缘种也。又理准。若未润种既有业。亦在牵引中。何故已润业种。非生起因也。又菩萨地等。谁谓彼言生起因是此因也。如此文是。其引发因取种引自种。种引现行。为因缘者。除现引种。及引现行。异姓种。及涅槃等。彼非因缘故。定异因亦尔。唯取为因缘者。除引自乘。及异熟增上。等流果。或亦取引发中现能熏种为因缘者。亦是引发等二能生因摄。下有二释故。其同事。不相违摄前因。为自体故。即是合六因中诸因缘种未润已前。亦未成就皆名牵引种。远牵自果。即牵引因全四因少分。除生起因故。若被润已去皆名已熟。即生起因全。四因少分。除牵引因。是此生起因。近能生起果故。
  何以知者。
  论。彼六因中至二位中故。
  述曰。六因之中皆有因缘能生所摄。此二种子既是因缘。故六因中有因缘者皆此所摄。若不尔者。即摄因缘不遍尽故。
  问既尔现行熏成种亦因缘收。何故此中不摄。亦非尽理故。
  论。虽有现起至此略不说。
  述曰。此问不然。除牵引.生起二因。以此二因唯种子故。如前六因中引发等四因内。现行能生种为因缘者。以多间断非如种子性恒相续故。此菩萨地略而不说。此就不尽理据一义为言。
  又解。
  论。或亲辨果至谷麦等种。
  述曰。即此现行亲辨果故。亦名为种生起种摄。近生果故。何以现行亦名种者。此中有例。如假说现行谷麦等种。彼既然此亦尔。此六因中何因所摄。余四因摄。
  上来已解能生因摄讫。自下明所余因方便因摄。
  论。所余因谓至方便因摄。
  述曰。谓第一言说。第二观待。第五摄受.第九相违全。及前六因中非因缘法。皆是前说未润生位。已润熟位二因种余。即说此四全。六少分为方便因。此方便因亦有等无间.所缘缘二种。今就一总言但是增上缘。非无少别。至下当知。
  上来已出因显数相摄。下出于理。
  论。非此二种至有因缘种故。
  述曰。非此牵引.生起二种。唯属彼十因中牵引.生起二因全。所以者何。此二之中有非因缘。摄尽便宽。能生是因缘故。余引发等四因中有因缘种故。若唯摄二不摄便狭。
  论。非唯彼八至非因缘种故。
  述曰。非唯除生起.牵引外八因全皆名所余因。所以者何。四中有因缘。摄尽便宽。以方便因非因缘故。彼生起.牵引二因中亦有非因缘种。谓业种等。若唯八因名之。所余不摄便狭。彼有非因缘。方便不摄故。菩萨地文不是尽理。故于此中皆如我说。
  次会第五卷寻伺地文。
  论。有寻等地至余方便摄。
  述曰。于中有三。一牒文。二正解。三立理。此牒彼文。
  有寻等者。等有伺等。次下正解。
  论。此文意说至自类果故。
  述曰。能生因是因缘故。如前所说。六因中若现若种已润未润但互为因缘者。是名生起因。皆能生摄。若现若种润未润时。皆能生起自类果故。自类果故言显是因缘种及现行。简非因缘种及现者。
  论。此所余因皆方便摄。
  述曰。方便疏故。此六因中因缘种外。及余四因全。皆名方便因。疏体同故。
  何以知者。
  论。非此生起至有因缘种故。
  述曰。下立理也。非此寻.伺文生起因属十因中第四生起因。若唯一生起因者。生起中非因缘法。摄尽便宽。又即彼牵引等五因中。若现。若种。有因缘故。不摄便狭。
  论。非唯彼九至有非因缘故。
  述曰。非除生起因外彼九因名所余因。若唯取九。九中亦有因缘。方便疏故。摄九尽便宽。生起之中有非因缘故。方便摄便不尽亦太狭。若因缘唯摄生起。即摄增上业种太宽。若不摄余五因缘。五因缘不尽太狭。若方便定摄九因。即五因中有因缘者。亦方便摄是太宽失。不摄生起业种是太狭失。故知文势如我所解。此中影略。但以摄不尽。太狭为解而影取宽。上皆准知 问何以菩萨地因缘分二。能生因亦名牵引种。虽有二名犹摄现行因缘不尽。寻伺地一生起因即摄现.种俱尽 答约润.未润唯约种论。故须分二。能起于果体是因缘。不分润与未润故。寻伺地唯一生起。亦无违也。此第一师辨讫。
  论。或菩萨地至即彼余八。
  述曰。第二师中释二文为二解。一一中又二。初正解。后释难。此初也。菩萨地所说二种种子。即十因中彼牵引.生起二因如名所摄。所余诸因。即十因中余八所摄。
  下自释难。
  论。虽二因内至胜显故偏说。
  述曰。牵引.生起二因之内。虽复亦有非能生因。以业种等非能生故。此二因中因缘种子。一亲辨体。二受果无尽。胜故偏说是能生因。不说增上业种所摄。
  论。虽余因内至多显故偏说。
  述曰。虽八因内四因中有非方便因。谓因缘种等。以四因全四少分中增上多故。论乃偏说是方便因。即前能生因隐增上者。后方便因隐因缘者。俱不明故为不尽理也。
  论。有寻等地至即彼余九。
  述曰。下文亦二。准前应知。彼说生起因。即十因中第四生起因摄。余因之言余九因也。
  何以尔者。
  论。虽生起中至亲显故便说。
  述曰。下释难云。生起之因虽有业种等非因缘摄。以对牵引因已润故。是近得果。就自因中名言种子与果同性。以是亲显故偏说之。略牵引因。及自因中业种不说。偏说生起因是能生因。以已润竟方名生起。故望牵引为近也。
  论。虽牵引中至亲隐故不说。
  述曰。虽知菩萨地牵引因。亦有因缘种是能生因。而望生起是远。未被润故。作恶不即受。故疏远故。即业种显。亲名言种相貌隐故。遂不说其因缘种子。而说业种为牵引故。不说牵引因也。理亦无违。
  论。余方便摄准上应知。
  述曰。虽余四因中亦有因缘。而四因全。五因少分。是方便摄。如上增上多故。偏说非能生因。实理亦是文不尽理。
  第三以四缘依十五处。及摄十因.二因。
  论。所说四缘至十因二因。
  述曰。卷初标云四缘依十五处。义差别故立为十因。上来虽有二文。但依十五处立十因。十因.二因相摄。未明依十五处立四缘。及十因.二因相摄。故有此问。于中初问。次答。答中先答缘依处。后辨与因相摄。
  论。论说因缘至立增上。
  述曰。初中有二。初引文后正解。此引瑜伽第五。显扬十八皆同。
  论。此中种子至因缘种摄。
  述曰。下解有二。初解因缘依处。后解中二缘依处。于中各有二师释之。所言种子是因缘者。即十五依处中第三习气.第四有润种子.第十一随顺.十二差别功能.十三和合.十五不障碍.合六依处中。除其现行因缘种摄。即前所说六因依处种子是因缘故。
  论。虽现四处至此略不说。
  述曰。上解本文。下释不尽。但言种子不说现故。虽除第三.四两依处。外余四依处亦有现行是因缘者。而多间断。此略不说是因缘摄。但言种子是因缘故。
  论。或彼亦能至亦立种名。
  述曰。又解除牵引.生起。四中现行能为因缘者。亦是此中种子言摄。亲辨自果故。喻如前解。此释彼文将为尽理。
  论。或种子言至取舍如前。
  述曰。第二师解。此种子言。唯属十五依处之中。第四有润种子依处。以有种子言故。此有润中不简去业。不摄习气中因缘种。及四依处中因缘者。取舍如前摄二因等。此师意解。约生起亲近故不说余。因缘种显不说业等。以牵引等远疏等别故。略而不说。即以此文为不尽理。
  论。言无间灭至二缘义故。
  述曰。上解因缘。下解中二。此即是前第一师义。彼二处言意显。但是此二缘者。非唯第五无间灭处.第六境界依处所摄。其余领受.及下和合.不障碍处三依处中。亦皆有此二缘义故。观待待境心等得生。余二合前以为体故。即以此文而为尽理。
  论。或唯五六至略不说之。
  述曰。此即是前第二师说。二缘依处唯彼第五.第六依处。非余三依处。余三虽有此二缘依处。以相隐而复少故不说之。此二处全。名亦显故。论但说二隐余少者略不说也。即以此文为不尽理。依所余立增上。易故略不说之。随前所应尽理不尽。除三之余皆增上故。
  论。论说因缘至摄受因摄。
  述曰。此下即答四缘.十因.二因相摄。此中合作十因.二因摄也。于中有二。初引文。后正解。三十八说。因缘即是能生因摄。增上缘者即方便因。中间等无间。及所缘缘。此之二缘摄受因摄。此中别疏摄受因摄上二缘。自余九因二缘所摄理准可成故论不说。但以摄受之中二缘相显所以偏说。非方便内不摄二缘。观待.同事.不相违。方便摄故。又已辨二因与十因相摄。但言能生是因缘。方便是增上。中二是摄受。即显二因中方便摄三缘。能生摄因缘。义亦兼显十因中六少分是因缘摄。一因少分是中二谓摄受。或兼观待.同事.不相违亦有二缘。论唯说摄受以显故。余是增上缘理已成立。文言略也。
  论。虽方便内至故此偏说。
  述曰。今释彼文为不尽理。若准方便摄余因尽。有非增上者。以等无间。及所缘缘。是方便摄故。以增上缘摄因多故。谓除观待.同事.不相违少分余皆增上。偏说方便是增上缘。此约不相乱增上缘体解。若相乱体。以余二缘亦增上故。皆方便摄。若不尔者。不说能生。是增上故。显方便中具三缘也。
  论。余因亦有至显故偏说。
  述曰。十因之中。则六因内是因缘者。皆能生因。四缘之中因缘所摄。领受.摄受.同事.不相违因中等无间缘。是方便因中等无间缘摄。领受.摄受.同事.不相违中所缘缘。皆方便中所缘缘摄。虽此领受等四因之内。亦有中间等无间缘。及所缘缘。此于四缘位居中故。然摄受中。以有二依处名.体全显故偏说之。余无名.体依处全二缘者。故略不说。
  论。初能生摄进退如前。
  述曰。然能生因是因缘者。或说六因。或说二因。且依菩萨地。若通取六名进。若唯取二名退。或取六中唯取种子是能生因。摄现不尽名之为退。若并取现名之为进。依有寻等地。若取六因名之为进。唯取一因名之为退。今此通说。皆如前说。
  论。所说因缘至依何处得。
  述曰。此为问也。第四辨依处等得果此问。因谓十因。缘即四缘。必应有果。果有几种。依何处得。问依何处而得何果故。
  下文有三。先答果有几。次答依处得果。后明十因.四缘得果。未明依处等得果。先出果体。
  论。果有五种至异熟生无记。
  述曰。谓有漏善等所招异熟生无记 有漏善者。简无漏善 自相续者。简他.及非情。若但言异熟。即六识中报非真异熟摄。今为总摄彼。故言异熟生。然本识亦名异熟生无记。如前第二卷会。此中即显古道生法师善不受报论非也。同小乘中。由有漏善亦感报故。此位稍长。至金刚心顿断。通二乘无学三十八.显扬.对法第十五皆同。
  论。二者等流至后果随转。
  述曰。谓习善.无记.不善所引同类。不望异类之因为等流果。又同类中如上品与下中品及自上品为果。非下品与中上品为果。果胜而因可劣。非果劣而因胜。三十八等皆言善法增等为自果也。对法唯据善法。论实此果非不通余 或似先业后果随转者。三十八等亦同此意。谓如杀生得短命报。是先业之同类。以第八短长分限为等流也。随顺相门。即无记果与自业相似。与善不为同类也。唯此一法。非余法皆是假说。实增上果。然假名等流。非同性果。故。以异性法非同类故。由令他命短自命亦短。相似之义假名等流。实业所感。此果即通有漏.无漏。唯是有为凡圣皆通。亦现望种。种望现亦是。瑜伽等依据前后即通论也。
  论。三者离系至善无为法。
  述曰。此即无漏断障所证。八无为中不动.想受灭。择灭三性真如是。对法云。随眠永灭是此果故。瑜伽三十八.显扬亦云。异生以世俗智灭诸烦恼。不究竟故非此果摄。然此果有义。唯断烦恼障所得。非所知障。若所知障为言定障亦是。如下第十卷说。有义所知障亦得。此中通说。亦不相违。
  论。四者士用至所辨事业。
  述曰。谓诸作者假诸作具等所辨事业。然三十八等。皆但云士夫用。乃至占卜等事。由此成辨诸稼穑等。是士用果。不言如俱有因等得俱生.无间.隔越.不生之果。由此故有二说。一者唯士夫为因所得是士用果。因唯假者。非少实法。第二师意。心.心所俱等亦得此果。即不唯士夫假者为因故。文但通言诸作者假作具所辨事。前师唯有为少分为果体。士夫力所辨故。第二师即通无为亦是果体。因法为作者。缘法为作具故。从喻为名。
  论。五者增上至余所得果。
  述曰。若论别相。除上四果即是此果。宽通有漏.无漏等也。
  论。瑜伽等说至得增上果。
  述曰。出果体已。次依处得果。于中有二。初引文。后正解。瑜伽第五。及显扬十八云。习气依处得异熟等乃至广说。
  出得果文。已下有二师解。第一解中有二。初正解。后立理。即前解十因.二因摄等初师。
  论。习气处言至一切功能。
  述曰。显异熟果十五依处中五依处所得。谓习气.有润.差别功能.和合.不障碍五依处得。以引发唯望自类果为言。观待性复疏远。业得果义亲故。摄受中据士夫为作用依处等。亦无异熟果。若法作用依处亦得此果。即六依处得也。故前论云。若摄受五辨有漏法。除心.心所余二依处。摄受一切有漏故。今但总言显诸依处不别说也。何以知五。准下因得果不说摄受因得此果故。士用果有二说。此亦应尔。
  论。随顺处言至一切功能。
  述曰。显等流果即依处中七依所得。谓习气望自类种。有润望现行。及自类种。真实见亦望自类现行随顺.差别功能.和合.不障碍七也。此说士夫为士用。有说士用.作用依处亦得此果。以法为士用等故。此师即九得等流果。又解士夫可得。作用依疏未必可得。助现缘故非作现缘。唯八依得。领受唯望有情士夫能.所领受。或疏相望不亲望法故不得也。无间灭依所望不同。或以下品后念果故亦不说得。余可知也。
  论。真见处言至一切功能。
  述曰。谓依处中五依处得。谓真见.随顺亦引涅槃故。差别功能各引自乘果故。和合.不障碍处得。此说以士夫为士用。若说法为士用。即士用.作用俱得此果。余不得可知。非观待因得者。疏远相待不以证待。又彼约有为法。为清净观待因故。又待能证有所证。于生住成得果处转。如何不得。合七依处得离系果。下文不说观待因亦得离系故。约清净有为为果故。
  论。士用处言至一切功能。
  述曰。即依处中。有说五处得。谓领受依处。亦望士夫为士用为观待因故。士用.作用.和合.不障碍依处所得。随顺唯望自善法等。定异亦约别别法体。不望士夫。故不得也 第二师说。法亦名士夫。即领受.习气.有润.无间灭.士用.作用.真见.随顺.差别功能.和合.不障碍十一依处得 语依处.与法。非士夫用.果。果与因不相密合。说非士夫法故。此果必生。彼语依处显于法故。以下十因中不言语因得士用果。故知依处准亦应尔。
  论。所余处言至一切功能。
  述曰。此即随前所不摄法并是此体。此据别体。谓语.境界.根.障碍依处全。余十一小分。若不尔者一切皆是。
  依何意故作是说耶。
  论。不尔便应太宽太狭。
  述曰。自下立理。若不如前解者。各有太宽.太狭之失。且如习气唯目第三。即第三中有非业者。亦得异熟果便为太宽。余四依处有业种不得即太狭也。随顺处言唯目第十一。彼自依处中。亦引涅槃及非同类异界无漏等法故。非等流果故太宽失。余或六.或八.或七依处中亦有不摄即太狭失。真见处言唯目第十亦为太宽。自处亦摄俱时。及后同类诸法非离系果故。余四处中亦得离系。既为不说即太狭也。士用处言唯目第九。即自依处中。亦引增上.等流果等。若摄彼尽即太宽失。余或四.或十处亦得此果。若不摄者亦太狭失。余依处中亦有太宽。即前四外余依处中。有等流等四果体在。若并是别增上果者即为太宽。唯除前四所摄之外为所余者。前依处中亦有增上果。如习气中不得异熟果者。即诸因缘种。随顺中不得等流者。即得涅槃。真见亦有不得离系者。引后自类等。领受中亦有不得士用者。如胫待足等。若不摄彼便为太狭。故知于我所说为正。或此增上唯应难狭。余四依处得余果故。然此宽狭一准于前得果依处头数说故也。
  论。或习气者至故此偏说。
  述曰。第二师说。五果体性宽狭如前。但释论文有尽理.不尽为异于前。此习气言。唯属十五依处中第三依处。虽此报因余四处亦有。习气中亦有非报因者。识等五种生现行是。以异熟因熟时去果相远。习气依处望果亦远故。偏说习气得异熟果。不言习气并是报因。余依处中无此因也。
  论。随顺处言至故偏说之。
  述曰。此随顺处唯属第十一。得等流果。虽知如前六.七.八依处中。亦得等流果。此处亦得非等流果。如与涅槃为因者是。以等流因必下.等法。与自.上法为其因故。随顺亦尔。招胜有为行相显故论偏说之。亦不尽理也。
  论。真见处言至相显故偏说。
  述曰。此真见处。唯属第十处。虽如前说余四依处。或五依处亦得此果。此处亦能引同类等。非皆得离系。以真见之名招离系相显故论偏说。亦不尽理也。
  论。士用处言至是故偏说。
  述曰。准上可解。以士用果望于处者。即士用处名显。及体相亦显。故偏说之。非余四或十依处无也。但是士用依处必得士用果。不可同前言此处亦能得非士用果。但有总言亦能招增上等。此士用依所得士用。亦得名增上等故。亦不尽理。
  论。所余唯属至故此偏说。
  述曰。此摄所余 余十一处。即除前果依处之外法也。以余四依处。已显得余四果故。不说余四处亦得增上果故。此十一处亦得余四果。而增上多显故偏说之。皆不尽理略说之也。
  依处既示。次明十因.四缘多少得果。
  论。如是即说至增上缘得。
  述曰。此中得果随文且释。其理不尽如枢要说。是十因中五因得异熟果。观待唯望士夫为因。故不取也。若望法为因即取。有十因中六因也。余可知。此中依处得有别者。如前已说。此四缘中增上缘得。大乘报因非因缘故。
  论。若等流果至初后缘得。
  述曰。等流果七因得如文。此中若种望现等是因缘。余是增上缘。皆应如理知。然依依处有宽狭如前。余不得可知。因缘.增上二种。四缘中居初.后故。
  论。若离系果至增上缘得。
  述曰。离系果五因得。以望士夫为观待故不说得之。以望清净有为牵引故亦不得。余因不得义可知也。然依处宽狭如前可知。此唯增上缘得。
  论。若士用果至增上缘得。
  述曰。此有二说。初师四因得。以士夫为士用故。余不得者非士夫故。各各是望别法为也。观待相同故取之也。唯增上缘得。
  论。有义观待至余三缘故。
  述曰。此第二师。通法为士夫。即八因得。唯说因不得。如前处中说。余者可知。以但能显非是能生。能生所生者是此果故。既尔即除所缘缘余三缘得。外法无如士夫之用故。非所缘缘得。无间亦名为士用故。依处宽狭如前已说。但无不生之士用也。
  论。若增上果至一切容得。
  述曰。此增上果据通体者为论。十因.四缘得也 或解不尔。除前所用为四果之因。外余因所得。所望不同。果各别也 然不相违中摄无为。如何得增上。答十因皆得果无不得者。不同小乘无为非六因.五果之果.因也。不言有取.与为因。然与所不障碍为因所不碍。即是此无为之果也。无与.取义不同小乘也。即随说因是。观待等亦然。
  论。傍论已了应辨正论。
  述曰。此有二解。一唯明依十五处说四缘下是名傍论。余已上是正论。以明缘所生法文。应明能生缘故。四缘是正论也 第二四缘已下并傍论摄。虽明缘所生不欲辨缘故。今准此卷次云。既以缘生法相望作缘多少为正论。故知四缘是正论也。若不辨体何以解用也。此等妙焉或旧曾闻。或先所未了。后诸学者宜详义焉。然据瑜伽等。即以士夫所得为士用果。然理不障余法故二师皆是也。随用皆得。然此十因有漏无漏。有为无为。三界系不系。见所断等。皆如理思。
  前问之中问缘及生。虽已明缘而未解生。自下解生。于中有二。初辨现.种生。后总结释。初中有二。初辨生现。后辨生种。生现中。初辨种生后辨现生。种.现生中各有二。初染。后净。
  论。本识中种至除等无间。
  述曰。谓本识中种子总而言之。容作三缘生现分别。分别之言通摄心.心所若见.相分。非唯自体也。除等无间者。唯心.心所相望立此缘故。
  论。谓各亲种是彼因缘。
  述曰。释为三缘。此简业种生异熟果及余增上。虽眼识生藉根等种。非亲种故。亦非因缘。总而言之。一切相.见等法。皆有此缘而生。无非识种生故。
  论。为所缘缘于能缘者。
  述曰。谓要能缘种心.心所法。种子方为彼所缘缘。除一切相分。相分不能缘故。及除自体分。不缘种故。然见分中除五七识。不缘种故。但与第八一切时见分。第六有时缘者彼与为缘。今简尔所不为缘故。言为所缘于能缘者。是简略言。
  论。若种于彼至是增上缘。
  述曰。谓有种子于现行法能助与力。如根种于识种。作意种于识等。二又虽无助力但不为障。如异识种子望异现行等。皆是增上缘。然简无漏种与有漏现行为生等缘。彼能障碍故。虽亦是增上缘不相违因摄。然于生现分别中。非能不障故非也。或亦是此缘。现未为障故。障必不生故。此中但简障碍现行令不生之缘故。此即种望染现为缘讫。
  论。生净现行应知亦尔。
  述曰。然此总言。于见分中通与一切见分为所缘缘。皆能缘种故。亦与自证分等为所缘缘。佛果识体缘一切法故。与染别也。
  总是第一以种望现为缘能生分别。是一切种如是如是变讫。第二以现相望为缘生分别。于中初总。后别。
  论。现起分别至无因缘故。
  述曰。此文总也。不简自他识等。相望容作三缘。现望于现非亲辨体。无因缘故。
  论。谓有情类至除等无间。
  述曰。自下别中第一子门。自他身相望。谓自他身分别。展转容作二缘。因缘有无前总门中已定除讫。下但于余三缘中取舍。此除等无间。等无间法唯自一识故。此中分别既摄见.相分等故。由他生者皆名分别。但知不唯是见分也。即唯前六识。或亦第八识。许变他处故。
  论。自八识聚至或无或有。
  述曰。第二子门。自身八识。随一一八识相应法等见.相分等。总名自识聚。以识为主同聚法故。即下言聚皆如是知。且自八识聚相望。定有增上缘。此缘通故。必无等无间。唯自识相望为此缘故。
  此即明简定有无讫。于四缘中二定无也。谓因缘.等无间。一缘定有。谓增上缘。所缘缘不定。下别辨之。
  论。八于七有至所杖质故。
  述曰。此谓第八于余七识有所缘缘义。七于第八无此缘义。以第八相色等为其本质。生五识相分色等故。第七亦缘彼见分为境故。第六理通以相.见为境。若无第八定为本质。五.七不生故。虽非亲所缘缘。然是疏所缘缘也。第八不托七识而生故。七非八所缘缘也。第八若有七识必有。七但为八定有增上缘。非所缘缘也。
  论。第七于六至一切皆无。
  述曰。第七于余前之六识。于初五识无此缘义。与一意识为所缘缘。意缘一切法故。五识无者不缘七故。前之六识于第七识。并非彼所缘缘。彼不缘六故。自是一行法故不问八。
  论。第六于五无至第八相故。
  述曰。其第六识于前五识无此缘义。五识于六有此缘义。五识缘本识所变为境。不待第六识所变色等为自境故。有力生识者方为此缘故。不以五识自相望为所缘缘者以定无故。
  论。自类前后至取现境故。
  述曰。第三子门。自身八识一一自类前后相望能为几缘。前第六识聚。容作三缘生后自第六识聚。即除因缘现行相望故。有所缘缘据缘者说故。此中不除阿罗汉末后心等无间缘。据长时故。但说容故。余之七识但有二缘。无因缘.所缘。皆非种子。又不能自缘前念识聚故唯缘现境故。此第一师即长途义。
  论。许五后见至亦有三缘。
  述曰。自下第二依陈那观所缘缘论中。说许五识后念见分缘前念相分。彼论言或前为后缘引彼功能故。彼随经部因果异时。既非现境生五识故。前念五识现行相分为能熏。引相分种子。生于后念五识相分。前念五相有力能生后识见分故是缘义。后念之识带彼前相生故是所缘义。即以相分为行相。本质为疏所缘缘义。今叙彼意许五识后见缘前念自识相者。五识及第七识前与后亦有三缘。亦者亦第六也。非第八识者。以非能熏不能引种。故前念相非自后识所缘缘也。此师自识前后。异于前义也。
  论。前七于八至相见种故。
  述曰。若后以前念为所缘缘。自身八识品相望中。前七于第八亦容有所缘缘。以前七识皆能熏成彼第八品相.见种故。谓前五识为能熏。成彼第八相分色等相分种故。是第八见分所缘缘。第七识为能熏。成彼第八见分种故。是自证分所缘缘。自证等种生自证等随应亦尔。第六识若缘第八见相而熏种。即双熏彼二分种子。若缘虚空.心心所等以为相分。亦熏彼生空等相种也。非是能熏生彼第八现行相.见分种也。第八不缘虚空等故。此七识中望彼第八相.见分等应作四句。其第六识具后二句如理可知。即是二义与前师别。六望七等准此应知。
  论。同聚异体至不相缘故。
  述曰。第四子门。就如一眼识中。俱时心.心所。一一别互相望。虽是同聚而是别体。展转相望唯有增上缘。见分.相分一切皆然。不相缘故。然此心.心所不相缘。相分所杖本质同。若见分.相分不相缘故。非如大众部缘俱生心.心法故。若许缘者不同一所缘过。受不与心同一缘故。大乘见分不许自缘。亦有此妨。然极相近不缘俱法。说自证分既得自缘。即无前过但有后失 若尔如何名同一所缘 谓所杖质同名同一。非多见分共一亲相分名为同也 若尔且如第八心王。不能缘心所之相。即无本质。如何名为同一所缘 同一所缘总有二义。一所杖质同名为同一。如五识等俱心所法。必同本识所变质生故。二相似名同一。即第八俱心.心所法。及第六识缘过.未等。虽或无本质不托他变。各各自变相似名同一。不要心王缘心所之境生名为同一也。此第一义。
  论。或依见分至为触等相质。
  述曰。此第二释。亦许相缘。或依见分同聚心.心所说不相缘。无缘俱时他见分故。此依因位。佛则不然 若依相分有相缘义。谓诸相分互为本质方得起故。如本识中诸法种子。为同时五所触等相分本质。此显其事。
  论。不尔无色彼应无境故。
  述曰。若不尔者。无色界中五种心所应无境故。既彼有境故。必以本识所变为质也。诸心.心所理例并然 然前师意各各缘自所变种子。然唯心王所变种子能生现行。非五所变。如眼根等无能生识用也。此师难曰。何故同一所缘分为二义。第八五数无本质也。前师解云。若必有本质。如第六识缘虚空时以何为质。第八心王不托五数境生。如何同本质。有说一切心必托本质方生。如缘虚空托名为本质。第八心王以五数所变相假力故为本质起。名同所缘。
  论。设许变色至不同质故。
  述曰。此依因位。果亦可然。至下当知。今此后师设许无色界第八亦变下界之色。五所如。本识亦定缘种。勿第八俱六个见分境不同质故。自证分境许不同缘缘自见故。今依可尔说有本质。非要尔也。此义应思。同一所缘相似名同。各各变故。何要同质方名同也。又唯识之境取心内境。若待外质方生。良恐理乖唯识。是故前师甚可玩矣。
  论。同体相分至但有增上。
  述曰。第五子门。如一受相分与见同体。相望为缘者为见分二缘。谓所缘.增上。见分于境无所缘缘。但有增上。相与余分但为增上。若约疏所缘缘亦非。见与相分不相似故。或可说得。由相为缘见分生故。
  第六子门。
  论。见与自证相望亦尔。
  述曰。谓见与自证如相与见能为二缘。自证与见但为一缘。如前说故。见与第四亦但一缘。此据亲义。若疏所缘亦得有之。今约亲说不相违也。
  论。余二展转俱作二缘。
  述曰。自证。及证自证为二。见分之余也。展转为二缘。互得相缘故。二与见.相分但为增上。
  论。此中不依至。互为缘故。
  述曰。然前相分与见为二缘。不言种子亦为相分得为因缘者。此中不依种子为相分说。以说现行互为缘故。又种为缘生分别者。前第一门以解讫故。此即现行染八识聚说为缘讫。
  论。净八识聚至能遍缘故。
  述曰。净八识聚若自.他身。自.他八识为缘。皆增所缘缘。以净八识皆得缘他及自身者互得相缘故。即净八识皆得互缘。同时心.心所。亦得互自缘同时心.心所。以彼功能遍现影故。识自证分与相应法见分同缘缘自见分。余净心所义例亦然。又或能缘彼相分故。若不现彼影。应非知一切。又有解者。上文所言勿见分境不同质故。即识见分与相应见分定必同缘。如何自证与相应法见分。同缘识之见分不自缘也。若自缘者与自证分何别。若不缘者便违上文。今有二解。一云前依因位非依果说。依果说者见分之境亦不必同。又识等见分与相应法亦定同缘。亦自缘见分。亦缘自证分。与相应法见境齐故。然与自证作用各别。自证唯内缘更不别变。其见分自缘等亦更别变。然相分摄。与相应法同外取故。相应法缘识既不外取别变相分。识之见分例亦应然。亦不违上见分境同。此义虽胜然稍难知。
  论。唯除见分至能缘用故。
  述曰。若通佛说。非见分等为相分所缘缘。一切相分是亲所变名为相分。相分必无能缘用故。如化心等亦尔。化心不缘故。故此第三.四亦非相所缘。见分摄故。文中唯有见分非相分境也。不除同聚心.心所相缘。以得缘故。即显自证分亦见所缘。现作相分缘故。如无分别智。唯是现量无外境故不缘。不同后得智。后得智见分返缘自证。作影像缘。仍是相分。不尔即与证自证无别。何须四分。由是一切心皆具四分。今缘相应法见分。缘自证分。亦能缘证自证分。证自证分亦能缘见分.相分者。唯在佛位余者不能。此中但遮见分非相所缘。义遮第三.四分亦非相所缘。意显余三分互缘一切法。名遍缘故。虽作此解三分何别。各相似故。如前所得者亲得。余新所得影说。故成差别 又解然今但遮相为能缘。及遮见分不缘自证。非显余二得缘一切。此不及前解。
  论。既现分别至能作几缘。
  述曰。上来第一现起分别缘其种子.现行生讫。自下第二明种子亦应缘其现行.及种子起 此言缘者是缘藉义。非缘虑义。以种亦是分别摄故。今论解言缘生分别。现行.及种望于一种子能作几缘问也。
  论。种必不由至立彼二故。
  述曰。种子必无等无间缘.所缘缘起。此之二缘四缘之中位居中故。以此二缘待心.心所为果方能生故。种非心等故非二缘果。
  论。现于亲种至但为增上。
  述曰。今依因位。现行望自亲所熏种能为二缘。即因.增上。唯除第八。及六识中极劣无记。非能熏故。与非亲种不辨体故。除自种外。但一增上。
  论。种望亲种至亦但增上。
  述曰。于一切位种子望自亲种亦具二缘。除中二也。于异性非亲种亦一增上。此中巨细如理应思。准前显后净种亦尔。文言略之。与染同故。
  此上总解缘生分别讫 次下第二总结有二。初结非。后破小乘心外之缘。
  论。依斯内识至何固执为。
  述曰。谓依内识若种.若现互为缘起。一切分别若因若果能生所生皆悉成立。汝等小乘所执心外之缘设有无用。况违理.教而固执何为。
  论。虽分别言至具广分别。
  述曰。此略指也。下解彼彼分别。此言分别唯是有漏心.心所。中边论说虚妄分别。谓是三界心.心所故。此非执心。然随胜者圣教多门显示。
  有二三等者。至此卷下三性之中自当广解 如余论中具广分别者。瑜伽三十八.七十三.七十四.显扬等。并如下解。楞伽第五亦有十分别等也。
  上来解此颂中。初依颂释文。第二广解。广解中。初问缘生分别。第二答解。解中初解四缘等。第二解生分别。生分别中。初辨生现.种分别等。后总结 或从前释中分三。初略解颂。次广解。后结 或于广中分三。初解四缘等。次明生分别。第三广分别 或于此广生分别分二。初辨生。后辨分别。余解同前 就明唯识相中。初广分别三能变相。次前前颂明唯识讫 自前颂来解诸妨难。于中有二。初二颂释违理难。后五颂释违教难。初二颂解违理难中。上来已一颂讫 自下第二释诸有情续生死难。前颂所明虽无外境。而诸分别皆缘所生不离内识。外人问曰。
  论。虽有内识至生死相续。
  述曰。此初寄问以发论端。虽知论主唯有内识。而既无有心外实缘。假说我法一切有情由何法故生死相续。若无心外缘生死不续难。
  论。颂曰至复生余异熟。
  述曰。上二句答相续所由。下二句正答相续。长行答中有四复次。至文当知。
  论。诸业谓福至不善思业。
  述曰。初释中有二。初别解颂文。后总结颂意。别解颂中文分为四。上二句别解为二。下二句合解为一。第四总牒第一句由字。第三句既尽字。第四句复生等字。合解其颂。解第一句中。先解诸业。次解习气。后总解之 以业有三故言诸业。此解业义如第一卷解。福等三业如对法第七.第八.及大论第九.五十三等解。福者胜义。自体及果俱可爱乐相殊胜故。非福者不可爱乐。自体及果俱不可乐。相鄙劣故。不动者不可改转义。其业多少住一境界不移动故。又复移转境如生得散善。亦从于定总名不动。对法论说。欲界系善业名福。瑜伽论言。谓感善趣异熟。及顺五趣受善业名福。前是人.天总业。后是五趣别业。然说地狱亦有别善业者受等流果。如凉风触身等。别相似业名为善也。又令地狱诸苦轻微名为善业。如不断善等。又约六趣为论。除地狱取非天。五趣有善业果也 非福业者。瑜伽论云。谓感恶趣异熟。及顺五趣异熟。初是三恶趣总业。后是五趣别业 不动者谓感色.无色界异熟。及顺色.无色界受业前是总业。后是别业。对法论说。何故色.无色业名为不动。答如欲界余趣业。遇缘转得余趣处受。彼业不尔。定于自处受故。问曰何故尔也。定所摄故。非同散业。若尔如何熏禅资下故业生五净居。故此解非 又定地摄名为不动。以定能住于一境故。且福之名应通三界满业。以上善业别有胜能名为不动。欲界善业别得总名也。然不动中顺受别业瑜伽论少别。如彼抄解。然此三业通身.语.意。意业通三界。身.语唯二地。有寻.伺故。此体性者。即有漏善.不善二思为此业体。游履身.语身.语动作故名为业。身.语唯无记。非善.恶性故。唯以思为体。
  此中为唯以思为业。为复有余。
  论。业之眷属亦立业名。
  述曰。即五蕴性。善.不善律仪实业眷属故。余则可知。
  何意眷属亦说名业。
  论。同招引满异熟果故。
  述曰。以皆与业同招引.满异熟果故。不同小乘具十随转。无过.未世实四相故。此总.别果如第二卷已广具解。
  上来所说谓初作时即现起法。若异熟因非即受果。现既久灭如何感果。非过.未有故。为答此问故次论文。
  论。此虽才起至当异熟果。
  述曰。下解习气。现行此业虽才起已更无异问而便即灭。无别义理可如萨婆多虽现用无有过.去体能招当来真异熟果。
  若尔如何。
  论。而熏本识至说为习气。
  述曰。现行之业当造之时。熏于本识起自业之功能。功能即是颂中所说为习气者。
  何以名习气。
  论。是业气分至故名习气。
  述曰。是业气分。解气 由现熏习所成。解习 此业熏成不同无惭计业皆宿作。并是曾有。化地部等业入过去现皆有体。又此习气简萨婆多等过去有体之曾业也。及简顺世外道说一切果唯现业所得作时即受。今此习气理则不然。由过去无间灭现行熏习故。种子念念前灭后生恒现在有。故简彼曾世有用于过去世现有业体。即此种子非作时即受果。后时或一生多年或多生等方始受果故。故简现作业时即受果。由此义故有诠有遮。故名习气。即解颂中习气二字。总合此上解第一句下四字讫。
  论。如是习气至胜增上缘。
  述曰。此善.不善业能感当来若别若总异熟之果胜增上缘。非同性故。非亲能辨果体生故。
  次解二取。此有八解。
  论。相见名色至皆二取摄。
  述曰。一相.见。谓即取彼实能取.实所取名二取。二者取名.色。色者色蕴。名者四蕴。即是执取五蕴为义。前言相中亦通取无为。以为本质故。今此唯显取亲所缘。不能缘得心外法故。又变无为之影相分亦名所摄。不离心等故。三者取心.及心所。一切五蕴法。不离此二故。四者本.末。谓取现果。第八识是诸异熟之根本故名之为本。余识中异熟名之为末。是第八识之末果故。即取二异熟也。谓爱乐执取缘取也。或第八识总报品名本。余识别报品名末。摄一切法尽。唯简异熟。以极狭故。第五彼取者。即彼上四取也。即一取言。通上四处。是单取。及通彼上。是重取。谓有取取前第一能.所取之取。如重缘心。取下三取亦然。故有八解。此八皆是二取所摄。即是现行之取也。或前四是境。彼取能取。但有四也。
  何以名习气。
  论。彼所熏发至名二取习气。
  述曰
返回目录 上一页 成唯识论述记-唐-窥基 下一页 成唯识论述记-唐-窥基 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