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唯识论述记-唐-窥基
述曰。分别二见得四受俱。在极苦处执苦俱蕴。为我.我所。及常。见者与忧相应。境可忧故。唯不善故。断见执乐俱蕴断。亦与忧俱故。恐失乐故。故言翻此。喜.乐等可知。非在五识等故。无苦俱义。
论。有义二见至苦相应故。
述曰。此第二师。分别二见同前。如地狱等极苦之处。无此身.边分别见故。俱生二见亦苦受俱。在极苦处缘苦蕴故。
论。说俱生至余如前说。
述曰。引论为证。广说如前五受诸趣分别。故知二见与苦俱故。不与忧俱。唯二性故 余如前说。谓分别二见等同第一师 此中同五十九实义。二师俱不违。分别烦恼二师皆同五十九说故。俱生烦恼。前师违五十九。彼无意苦受。身.边二见非一切受俱故。
论。此依实义至四俱除苦。
述曰。下明粗相有二。初直明俱。后明俱地。此等初也。前据定得今随相粗。贪.慢.四见行相唯欣非忧.苦俱。嗔唯戚行唯苦.忧.舍俱。邪见.及疑行通欣.戚。不在恶趣及非在五故非苦俱。五十五说。此据多分相应道理。行相相顺故。如文可知。
论。贪痴俱乐至欲唯忧舍。
述曰。下明俱地。如对法第七。初二定意有乐故。贪等亦乐俱。或初定三识与乐俱也。彼广引证。舍受下三定。于一切相续末位起故。此据六识。若第七恒相续故。下逐难配诸地论。贪.痴与乐俱。通下四地。通六识故。除第四禅以上。除嗔余七俱乐除欲界。欲界意识无乐受故。通次上三地。唯意识俱故。下逐难释。疑虽许四受俱。无明虽许五受俱。疑在欲界唯忧.舍俱。不与喜俱者。对法第七云。于欲界不决定心未息。喜不生故。色界中疑疑上静虑。由喜乐定力所引持故。亦得随转故。彼喜乐俱。独行无明如疑理说。故唯忧.舍俱。粗相苦.乐及欲界之中。不在意故。
论。余受俱起如理应知。
述曰。贪等与喜.舍相应在何地。五见.及疑。与余喜受等相应在何地等。皆令如理知。故言余受俱等。逐难解已义之余也。
论。此与别境几互相应。
述曰。此问起也。第五别境相应门。
论。贪嗔痴慢至得有定故。
述曰。贪等四法得五数俱。逐难解之。此四专住一境得有定故。
论。疑及五见至不异慧故。
述曰。此之六法各容四俱。疑除胜解境.行相违故。见非惠俱。自体不并故。然疑行深。故定俱转。此中不问俱生.分别说皆同也 又问上来虽有容得或五.或四俱。定得五.四一时俱不 如理应思。此中且问别境。问识。问受。不问遍行。问五受别。非遍行故。故为问也。不问与善等性相应。以后必问前故。前不问后。此应准知。
论。此十烦恼何性所摄。
述曰。此问起也。第六性门。
论。嗔唯不善至余九通二。
述曰。嗔唯不善一性所摄。不起即已。起必损自.他。现世.他世皆名损故。余九通二。此总言也。
论。上二界者至定所伏故。
述曰。在上二界定唯无记。不问俱生.分别皆尔。
论。若欲界系至损自他故。
述曰。欲界应分别。分别起者唯不善。一向发恶行故。对法第四初同此说故。俱生者有二。发恶业亦不善。嗔性定然。余三少分损自.他故。
论。余无记摄至自他处故。
述曰。即唯除嗔。二见定唯无记性摄。余三一分。一由微细。二不障善。善位亦起故。如第七识俱者。三非极损自.他。五十八说。数现行故。并此四因。
论。当知俱生至不障善故。
述曰。重显二见唯无记性不发恶业。所以同前 问此二见中。亦有九品等也 答或言无。唯第九品故。或言有。如别抄会。前解为胜。若如后解。如色界无记法体有九品故。
论。此十烦恼至余通三界。
述曰。此下第七界分别门。嗔唯不善。故但在欲。
论。生在下地至容现在前故。
述曰。子段第二。上下相起门。得上未至定。未得起上烦恼。即未至定不通有染。此中唯言得上根本定。方起彼地烦恼等故 若尔有不入根本而命终者若为 必无此者。必得根本定。或退。方命终故 又解当于此时。欲界烦恼未究竟伏。若皆断尽方得起上。非未至定无有染污。第九品时入根本定已断欲九品尽。得起未至惑方自在故。由是若有第九不入根本定者。亦不能起。凡.圣皆尔。未自在故。如求王位未自在时不作恶故。若得已去自在即起。亦同婆沙二说。一未至定无染。二有染。此无正文。显扬第二净染无漏定等中。细勘无之 此中说起。唯定烦恼非生烦恼。或亦通生。如遍常等。
论。诸有漏道至上根本定。
述曰。此显伏修。于中粗者除身.边见。及此相应。言渐次者。故显非顿伏。
论。彼但迷事至正障定故。
述曰。何以世间道伏修不伏见。修道所伏之惑。一但迷事生。二依外门转。简见道贪等唯缘内见等生故。三此所伏烦恼体散乱故。四粗动正障于定。定是事观。事障障故 有义此身见等既不能伏。后越入圣得第三果。如第七识欲界系者。亦不能断。要至金刚方能顿断。唯障无学故。不同见惑正障见道。及见理故。此违第七卷灭定中文。不许圣者伏下生上。有种子故 今解亦断。不可说以先不伏故即言不断。见惑不伏。入见断故。但有漏道既是事观。不伏理惑。入现观时理实亦断。虽无正文任意取舍 于中复有二说。一云见道起二无间。一断见惑。起解脱道已复起无间。断前所伏修道之惑等已方起相见道。二云由加行时先已伏故。一无间道与分别俱断。此为正义。
论。得彼定已至皆容现前。
述曰。下分别惑虽不能伏。得彼定。已得起上地分别起者。其修道我见等。前虽不伏。今得彼定如命终心得起上者。缘未来生故。非计他地法为我。未离下染何以不起上惑者。以相违故。恐相杂故 若尔见惑得彼定已。下地系者为起不起。五十八言不伏见等。对法第五成就品言。若生欲界三界烦恼随烦恼种子成就故成就。离此地染成彼地等。五十八亦言生在下地得起上烦恼。不言未离染起上烦恼。正与此同(如枢要说)。
论。生在上地至皆容俱起。
述曰。此总立宗。
论。生第四定至俱生爱故。
述曰。对法第六。得第四定增上慢比丘。谓是第四果既受中有已。即色界身起下邪见。便谤释种无有涅槃。以于今时后有起故。此有邪见。及俱无明。或许有嗔。嗔涅槃故。既生地狱由邪见力。非色界邪见。不招下苦故。非于欲界身起此邪见。彼言中有生时起故。色界中有。欲界本有如何见之。非定通力住散心故。非由起上邪见为缘。欲界后报业熟生那落迦。无别文证。古师多作此解非也。亦非彼本有起此邪见。势力远故。无文说故。即起下不善分别惑也 若尔应下界行上无明发。此中邪见俱行思即是。又可为难。以上行下无明发。以下例上亦然 如下缘生中自当分别。起润生爱生下亦是。即是俱生无记烦恼也。此中应言我见.我爱.及慢.无明。无明.爱定有。我见.慢不定。未必俱故所以不说。又例起故。此举方隅。无违理失。
下会五十八等文。
论。而言生上至或随转门。
述曰。谓余三见。疑等。不起下故。唯此二时起此等故。或随转门。顺萨婆多故。起余疑等无正文说。
然应如理思所余分别.俱生之惑亦得起不。见断嗔.痴可有。修断慢等亦有。余不得起。唯润生时起修断惑。余时不起。故不可起修断之嗔.及边见二。无起相故。中有谤涅槃便堕地狱。但可起嗔与邪见并。时节极短。不可起余疑.见取等。无起相故。若总说起。虽无正文遮。无行相故不可说起。唯得起下六。谓邪见.嗔.痴.爱.慢.我见。余四不可起。分别.俱生随其所应。下之起上得起几法。若唯定烦恼非生烦恼。即唯有五。见.慢.爱.疑.无明。见即见取。若并生烦恼。我见润生起亦无失。其戒取.邪见.边见。未见正文。以理准者。亦得二取可起。执上地法为见.戒可有起理。得宿住通计梵王为常是邪见。亦有此理。边见可得。得宿住计全常等是。上九烦恼下皆可起。未见起断见文。然约九地三界得起上几许。八地二界何者。今说色界。若无色界互起上下。如枢要说。此中几是分别.俱生。亦应如理思。
论。下地烦恼至味上定故。
述曰。第三子门上下缘别。贪缘上者。一由味胜定。二由求生。此通见.修。六十二卷说五种爱缘上。此但举一。但得缘故。显扬等同。
论。既说嗔恚至离欲地故。
述曰。此唯见断。嗔恚缘灭.道五十八文。此中为例。嗔亲迷灭.道。亦应缘上地。以嗔缘事例于理故。深理尚然。何况浅事。
论。总缘诸行至得缘上故。
述曰。总缘诸行起我.我所。断.常.慢得上缘者。八十八说。世间道不伏身见。由此见故于下上地所有俱行和杂自体。不观差别总计为我.及我所等。五十八云其世间道得离修道贪欲.嗔恚。及彼随法邻近憍.慢等。故知与我见俱慢.贪.及边见亦不伏。此与我见相邻近故。八十八以我见为本略不说余。此论中说总缘行中。不言贪者略也。以别有论文贪上缘故。和杂计为我。即上界种子等法也。不计现行故。此第六识。唯修所断 或有异释。见断我见。如四全常亦得缘上。乃以三界合缘为我。除此不得缘别生故。
论。余五缘上其理极成。
述曰。谓痴.疑.邪见.二取。对法第六与此同故。此中我见.边见.及慢唯举总缘。嗔唯别缘。贪.痴通总.别 有义我见.边见。准六十二见一分常等亦通别缘。而缘上者。慢虽无文。陵他所得胜法。何妨见道所断之慢亦得缘上。又缘梵王一分常者。是上地我见后生常见。得宿住智缘。起上界身.边见故。正义唯是上地所系。得宿住智后方起故。
论。而有处言至或依别缘。
述曰。对法第六。五十八.九等。贪.嗔.慢.及我见不缘上。此言等者等取我见。彼依粗相说。粗相说即小乘也 或粗显行相非巨细。巨细即得。除此所说 或依别缘自身为我我见等不缘上故。或彼对法第六。见缘上中。唯除我见不除边见略也。边见随我见后生。身见不缘。边见应尔。故五十八迷苦谛等中。云缘大梵等为有情常是迷苦邪见。即下界邪见缘上界起。彼卷初云六十二见全常等是常见。即依萨迦耶见后生故。如前已说。是他地边见。随计他地我见后生故。分别我见得定已去起上法故。此中例边同于我见必依起故。此解为胜。
论。不见世间至身见起故。
述曰。一解云。无有见道别缘我见有计他地现行为我。以别缘者见所断故。边见亦尔。依彼起故。今此所解一分常等。随于色界系我后而生。此极有理。然此正是得彼定者。依宿住通执为彼常。故如所说。依寻.伺者未得上定。不起上我见。如何起常。故如先说。今此又解。应言但是欲界所系自身之我。不许别缘计他地法为自内我。计他之我理亦不遮。故于此后起常见等。是边见摄。不尔此义道理难思。文中但举修道总缘我见为他界缘。理准亦有见道所断别缘我见。计他地法为他之我。文中但遮计为自我故 又解别缘者是多分义。谓非总缘。及六十二见所依我见以外。无任运.分别二种我见。别缘他地为我者故。其此总缘。六十二见时。理不应遮。缘者所以。依别所以说彼不缘 又解依小乘别缘者。不执他地法为我等。大乘无遮。
论。上地烦恼至而陵彼故。
述曰。上地之惑得缘下地。分别.俱生理俱无失。五十九说于下有情恃己胜德。而陵下地亦起慢故。
论。总缘诸行至得缘下地。
述曰。如前已说此但修道。有文证故总缘起我.边见.爱故。此亦有慢。别有相故略而不说。许起见道理亦无失。此决定然。
论。疑后三见如理应思。
述曰。痴已极成所以不说。疑及邪见.见取.戒取是后三见。如理应思。此中有义亦得缘下。疑于欲界佛世尊故。或复邪执得有邪见。拨疑下地苦.集理故。得上定已起彼二取执欲界闻.思。昔所起者为胜因故。有义不得。无文证故。又二见得行相如前。除邪见.疑。
论。而说上惑至或依别缘。
述曰。五十八等云上不缘下。彼依多分余一切时一切异生故。依别行相缘计为我。边见。及爱。不缘下故。总缘者得。
论。此十烦恼至彼唯善故。
述曰。第八大门中。学者有学.无学.非.学无学。然唯第三。非前二种。瑜伽五十七。二十二根中有学.无学。通漏.无漏。然彼唯善。此染故非。
论。此十烦恼何所断耶。
述曰。此问第九三断门。
论。非非所断彼非染故。
述曰。此即总答。诸染皆断。然通见.修故非非断。非所断法非是染故。
论。分别起者至细难断故。
述曰。分别皆见断。以粗易断故。如对法第三.第四卷初说。俱生唯修断。如前已说。分别.俱生之数各有品类。然见所断。为同小乘见四谛断。为九品断耶。
论。见所断十至总缘谛故。
述曰。下别解断。于中有二。初分别。后俱生 分别中初总。后别。此初也。此中十种皆俱顿断。以真见道总缘谛故。总缘四谛之真如。真如虽自相观望谛而说。并皆缘之。名总缘谛。至下第九断惑中解。五十九说与坏缘谛作意相应故。烦恼虽九品。违一或三品智故。非如俱生九品诸惑违九品智故。数数修道方能断之。然除利根由先闻.思力加行。以三界九地烦恼上下地九品。各各为类修道一时总断。得第四果。
论。然迷谛相至怖畏处故。
述曰。下别解分别。第二迷谛总别。然于见道迷谛烦恼。有总有别。总者谓十皆通迷四谛。即一一烦恼皆起之时。迷四谛理。又诸烦恼有别行相。如何者是迷苦谛等。此一谛下别行相。谓随此谛下见.疑后生。即名迷此。若唯尔者。邪见.疑.痴总迷拨疑四谛。及随此起贪等。此是何谛摄。是故须说此总行相。即此总迷见.疑等。名通迷四谛见.疑。随此见等起贪等。皆名通迷四谛贪等。贪等行相如见等总迷可尔。若别迷行相。是何谛下贪等。贪等不能独头别迷谛故。无随总行相见等之贪等。是别迷谛下惑。由见道贪等缘见.疑生故 今此总有二种。一数总。谛各具十故。二行相总。有通迷四谛故。由此二二迷有六。三三迷有四。总迷有一。如坏缘念住 别亦有二。一数别。三谛有八。一谛有十故。二行相别。各各别迷故 何以十种皆能迷四谛。苦.集是十因.依处故。一是因。二是依处。对法第七。苦.集是十因缘。增长此十。又为依处。性能随顺生此十故。此等与大论第八同。灭.道是彼怖畏处所。性不随顺增长十种。但起迷拨犹豫等事。缘此二谛起十惑故。又外道于此二谛。起种种分别故。皆迷灭.道。其烦恼起皆具此二缘。然总迷者。行相总故说具二缘。其别行相不说有也。据实俱有。以行相迷有总.别故。总谓十种皆迷四谛。是数总也。因.依处等。是行相总 问如何于集.灭.道下起身.边二见 答此二见行相深执取。不了三谛故 若尔即一切我见皆迷四谛 应云。此执三谛下烦恼.蕴等。为二见故。
论。别谓别迷至属苦谛故。
述曰。集.灭.道三谛有别行相。不共无明迷三谛者。故得成八。身.边二见多计诸有漏果法为二见故唯迷苦。唯于苦谛不了行相增故。非是能了余之三谛。此同小乘唯果处起。然实缘迷三谛。亦有二见缘三谛下所起诸惑为我等故。然以别缘谛十六行中空.非我二。唯属苦谛故。不说三谛有此之二见。谓总空.非我通四谛。为总缘谛行方断惑故。十六行非总行故。言别空.非我。属言属著。或言摄属。二言皆得。初解是本后解无违 问若尔于集.灭谛如何起戒取 答执彼下见眷属.戒等为戒取故。如五十八除二见一一别说。然对法第七.大论第八。约总迷谛故。十皆迷四谛。五十八。约别迷四谛故。二唯迷苦八通迷四。二论实不相违。总中有行相总者。缘迷多谛。至迷三.四名行相总。若迷少谛但迷一谛名行相别。然立一百二十八烦恼。唯依数总.别缘者说。若唯依总行相.数别说。便无一百二十八故。如相应无明随不共说。此总行相随别者说。理亦无失。
问此十迷四谛。为皆是亲迷。亦有疏迷者。为答此问。及显别行相故次论文。
论。谓疑三见亲迷苦理。
述曰。以上总解迷谛数别。此下即是迷谛行别。且举苦谛。谓疑.三见等。三见者谓邪.我.边 亲迷苦理。此四行相深取所缘。亲从不了苦谛理起。
论。二取执彼至为胜能净。
述曰。见.戒二取执前三见。及俱时蕴为胜能净是见取。执彼俱戒.及蕴。为胜.能净是戒取。然无执独起贪欲.痴.慢为见.戒取。非见.戒故。非此二眷属故。此之二取。虽复行解能深执取是迷理烦恼。然不亲迷无我理等。
论。于自他见至起贪恚慢。
述曰。于自见起贪。他见起嗔。于自.他二见起慢。恃己陵他见故名随应。皆亦疏迷。
论。相应无智至亲迷苦理。
述曰。若此九相应无智。与前九惑随所应同亲疏迷理。不共无明不了苦理故亲迷苦理。即十中五别起亲迷苦理。五别起不然。然二取见法行相深远。能深迷执故可言迷理。别起贪等行相浅近。不深迷执故。何言迷苦理。此但迷事不迷于理 若尔何故前言十皆迷谛 谛有事.理无相违失。又相应贪等。如次下说亦迷苦理。故复前言十皆迷谛。此苦谛已。
论。疑及邪见至准苦应知。
述曰。于集.灭.道三唯有八中除二见故。疑.及邪见.不共无明。亲迷集等三谛。然实有身.边别迷三谛。以说八故略而不论。二取.贪等准前苦说。以二见无故不唯亲迷。
论。然嗔亦能至生憎嫉故。
述曰。嗔亦亲迷灭.道。此意显嗔无漏缘故。迷理生故。无嗔.苦.集理故此不说。但迷无漏之谛理也。由彼亲迷二谛起故。此上皆与五十八同 又解虽亲缘理非迷理惑。不深取故。又以不缘理故。便非迷理。但以行相深远。取者能迷于理。故见戒取名迷理惑 此解不尔。何处烦恼亲缘理生不名迷理。五十八说嗔迷灭谛等故。言迷谛者。必是理故。前解为胜。如下忿等。迷谛同故。
论。迷谛亲疏粗相如是。
述曰。未尽理故。五十八说亦粗相也。
论。委细说者至随应如彼。
述曰。疑.三见.无明五法。亲迷谛理。二取疏远如前定说。且苦谛下贪.嗔.慢三。若独头起缘见生者。疏远如前说。若此贪.慢与三法俱。嗔与疑等四俱起者。随应如彼亦名亲迷谛。慢.贪与我见俱生。于灭.道下烦恼后起亦名迷无漏。嗔与疑俱起或独起。此约数总。若数别者。除集.灭.道下二见准前应说 若余独头起贪.嗔.慢。名迷四谛事。若三见.疑俱者。亦名迷四谛理。又嗔.慢可成无漏缘惑。若灭.道下无漏别缘贪。如何说成无漏缘惑。由此不说贪无漏缘。迷则可尔。是故言随应。此即大论等所无也。
明见道已修道云何。
论。俱生二见至修道方断。
述曰。身.边二见。及此俱爱.慢.无明三。虽亲迷苦谛理。以行相细难断故。修道方断。与苦谛下二见等别。彼粗行相故。
论。嗔余爱等至故修所断。
述曰。嗔及除前二见相应。之外余独行爱慢。及此相应无明。迷别有情或境事生不迷于理。不违四谛观故修所断。简见道独行贪等。虽有迷于事。然违谛观故见所断。
此第九大门中有二子门。一三断。二总别迷谛。迷谛亲.疏。兼明迷理.事。次下第十缘有事无事门。
论。虽诸烦恼至无事烦恼。
述曰。烦恼心等上说所变。皆有相分亲所缘者。今不取之。但彼本质或有。或无。名缘有事.无事烦恼。如下所引有多论文。今取当对法第七。身见等及此相应法等。无本质我名缘无事。余不与此俱者名缘有事。以不执我故。此据人执为论。不据法执。法执通余一切心故。非唯我见。若唯我见。及俱法。亦通摄法执尽。即余四见。及疑无法执。必与我见不俱故。便为大失 此中烦恼。何者与我见俱。何者不共。如前自俱有门说 问一切皆有本质。乃至缘空亦有空名为本质故。即极微教。乃至龟毛等名若为本质。何故今言无本质名缘无事烦恼 答若余影外别有所托名本质。即无无本质者。今取如名之下有所目之质。即有体无之者。如空华.兔角等。故今言名缘无事烦恼。亦不相违。影像.本质双言名缘有.无之烦恼。或直据本质名此二缘烦恼。今勘无漏缘中。不得作此后解。所引诸无事.有事论文。应为门义勒之。瑜伽论云。又十烦恼见所断者名曰无事。彼所缘事非成实故。所余烦恼有事.无事彼相违故。以见道惑以见为首。所取本质都无有故。重缘惑等相从而说名缘无事。修道虽有见境无事。多缘事故。从多名缘有事烦恼。下五十九云。诸见与慢是无事。贪.恚是有事。无明.疑通二种。此以理论。见.修诸见。慢中我慢。本质无故。贪等少故。略而不说。即彼卷下文云。有事缘。谓诸有事烦恼。无事缘。谓诸无事烦恼。此文总说亦不相违。亦云。无境缘谓缘分别所计灭道。及广大佛法等所有烦恼。对法第五云。有事境所缘者。谓除见.慢。及此相应法。余所缘境界。无事者。谓前所除。同五十九初文所说。次下文云。非有所缘。谓颠倒心.心所。及缘过去.未来.梦.影.幻等所缘境界。此不论烦恼但本境无。有所缘。谓余所缘境界。即本质有三性心.心所对法第七亦云。烦恼有二种。谓缘有事.无事。无事者谓见。及见相应法。见谓萨迦耶见.及边执见。所余烦恼名缘有事者。以通见.修此之二见为首。本境实无。相应亦尔。此文尽理。与此文同。非嗔等惑可名无事故。如说枢要。
论。彼亲所缘至无漏烦恼。
述曰。此下第十一。有漏缘.无漏缘分别。如疑.邪见.无明及此相应嗔.慢等法无漏缘者。亲所缘虽皆有漏。而所杖本质亦通无漏。唯影像相是有漏故。今此但取本.影二境。名缘漏.无漏烦恼。准有.无事不但取本质。与有.无事缘别。不可为例。
论。缘自地者至所起名境。
述曰。自下第十二大门。缘自地烦恼依.缘俱增。名缘分别所起事境。此境本质。亦由今时分别起故。事者体也。缘他地。及无漏者。名缘分别所起名境。影像.本质不相似。灭.道深远。地处远故。依.缘不增。但寻彼名彼名可增。故言分别所起名境。或复名者。即心.心所相分之名。亦由能分别所起故。此如五十八.五十九.对法第六.第七抄说。有别所以。
论。余门分别如理应思。
述曰。谓有.无异熟。有漏.无漏。七随眠摄。八缠诸盖摄。乃至九品等分别。皆如理思。
论。已说根本至其相云何。
述曰。结前生后。
论。颂曰至散乱不正知。
述曰。下第四段明第五位。此举颂列名。
论。曰至名随烦恼。
述曰。长行为二。初释体.业等相。后诸门释。初门有六。初释得名。二束为三位。三释体.业。四解颂中与.并.及字。五解随名之通局。六解废立 释颂之中随烦恼字。谓忿等十.及忘念.不正知.放逸余假染心所。是贪等法根本粗行差别分位名随烦恼。无惭.无愧.掉举.惛沈.散乱.不信.懈怠七法。虽别有体。是前根本之等流性名随烦恼。由根本为因此得有故。此据正义。又说唯四是实 言等流者。谓同类义。势非强胜。然非因故。不名根本。不能生余染心所等。或等流者是等流果 若尔即根本后方生非俱时义 此说同时为等流果。六十二二解。一云随恼于心。二随烦恼而生。今同后义。
论。此二十种至名小随烦恼。
述曰。自下第二束为三位。此忿等十。自类相生。各别起故。非不共他中.大惑俱。行位局故。名之为小。
论。无惭等二至名中随烦恼。
述曰。自得俱生。行通忿等。唯遍不善位局后八。
论。掉举等八至名大随烦恼。
述曰。自得俱生。但染皆遍。得俱生故不可名小。染皆遍故不可名中。二义既殊故八名大。三位料简诸论无也。
自下第三出其体.业。礭解心所指陈分别。当如下知。
论。云何为忿至愤发为性。
述曰。今以时分.行相显体 依对现前不饶益境者。谓依现在可见闻事。或是有情。或是他见。即缘事生。五蕴论说现不饶益事故。非无漏法是现违缘事。忿行相浅不深取故。若对现无漏。此即是嗔。如前已说。
论。能障不忿至身表业故。
述曰。此显作用。不忿即无嗔。显扬论云。忿障无嗔故。此等如前善中已说。下一一应知执仗即是身恶表业仗谓器仗。从粗猛多分说。唯言执仗亦有恶言故。
论。此即嗔恚至忿相用故。
述曰。此对外人辨其假实。显此所依若无诤义同。但叙一解。以皆义同故。若体别义异。即各叙之。不可嫌繁。又五十五.及五十八等说同者。抄中不说。若异者。一一别叙。
论。云何为恨至结怨为性。
述曰。恨忿后起。余文可知。
论。能障不恨至恨相用故。
述曰。热恼为业。由恨故生恼。非俱时也。然忿亦生恼。亲对轻故 但说恨生。此等显扬各有五业。彼论随所依之惑所翻实法。即为彼障。下一准知。彼同此者下不述也。异者当显。
论。云何为覆至不安隐故。
述曰。自作罪已恐失财利及名誉故。隐藏为性。对法云。法尔覆罪者心必忧悔。由此不得安隐而住。
论。有义此覆至覆自罪故。
述曰。皆由不惧当来之苦方覆罪故。诸惧苦者必不覆罪故。此以理显 言论说者。五十五.对法说故。即以教成。然五十八中。是谄品类等流。此据随惑之类。谄亦痴分亦不相违。
言谄品者。俱痴分故。
论。有义此覆至覆自罪故。
述曰。诸覆罪者。亦有恐失财利名誉故贪分。
论。论据粗显至是贪分故。
述曰。论据无智俱为名誉而覆罪者。此相粗显故唯说痴分。如诸论皆说掉举是贪分。实别有体亦痴分故。不极成者理必不然。
论。然说掉举至唯是贪分。
述曰。二论说掉举遍染心。故知亦痴分。或别有体。唯贪分者贪相增故。嗔等俱时便应无故。如前已说。
论。云何为恼至蛆螫为业。
述曰。追先忿.恨之境。触现违缘心多佷戾者。慠佷[怡-台+龍]戾。尤蛆恼螫于他人等。
论。谓追往恶至恼相用故。
述曰。此释前业。缘过.现生。对法.显扬第一.五蕴。皆言发凶险鄙恶粗弊之言者。以多发故。由恼起时亦发身业故。如忿亦发语但说执仗。嚣谓諠嚣。暴谓卒暴。凶谓凶俭.凶疏。鄙谓鄙恶。
论。云何为嫉至嫉相用故。
述曰。殉自名利。殉者。求也。访也 不耐他荣。他荣者谓世间荣。即富贵安乐。出世之荣。即是证说胜品功德。通有.无为。显扬云。谓于他所有功德名誉恭敬利养。心妒为嫉。然实见闻觉知之后皆得起嫉。此中据胜但言见闻 能障不嫉者。显扬第一云能障慈仁为业。显扬第二四无量中云喜是不嫉善根为体。瑜伽皆云嗔之等流一分。故不嫉者即是无嗔。非别有体。
论。云何为悭至悭相用故。
述曰。财法者资具.妻子.荣位等事皆名为财。理.教.行.果皆名为法。至下当知 秘者藏也。吝者惜也。悭之异目。鄙谓鄙恶。畜谓畜积。积集异名。鄙吝悭涩名不能舍。正出悭也。文易可知。对法唯约悭财。五蕴云谓施相违。施既通法。悭亦尔也。
论。云何为诳至诳相用故。
述曰。矫谓不实之义。诡诈虚伪之称。谓自无德诈伪有德。贪利誉故邪命为依。谓矫诳之者心怀非意同异谋计。诈现精进之仪。虽亦痴故行此诳事。多现邪命事故。故对法云邪命依者据多现也。五十五说但是痴分。五十八说邪见等流。诸诳者必痴。唯据定体。贪不定故。诸邪见者痴增上故。邪见之者多现于诳。矫现有德故彼偏说。此以贪.痴二法为体同于对法。
论。云何为謟至謟相用故。
述曰。险者不实之名。曲者不直之义 为网[怡-台+胃]他者。显扬云为欺彼故謟。或欺于彼而陵网于彼。或掩舍之名。谓虽事不合。曲顺时之所宜。笼网矫诈设其方便入其所陵。故作网罗之字。此等为取他意。望他看好。或顺己所求。或为此方便。欲藏己失謟为覆罪之因。故不堪任师友教也。贪名利故謟是贪分。无智故謟即是痴分 五蕴云。谓覆藏自过方便所摄故。謟后生覆。以果显因。恐他说己之恶故行于谄望他说好。谄覆因也。不尔覆.谄俱覆罪故。二相难别。不尔应许覆.谄俱生。故今说謟是覆之因。五十八云。是邪见品类。五十五是痴分。如前诳中说。
论。云何为害至害相用故。
述曰。于有情所无悲愍者。五十八云。于灭道起损害。彼亦缘无漏法起。此据修道通小乘之害。唯说有情。至下当知。对法等论同此损有情。然有二解一云彼言害者嗔之异名。非此害也。此唯缘有情故。以此文为正。二此害亦缘无漏。如彼文为正。前恼中亦然。由彼论言起恚恼心也。
论。嗔害别相准善应说。
述曰。嗔障无嗔正障于慈。害障不害正障于悲。故准善说。嗔能断命。害但损他。故此别也。如善中说。
论。云何为憍至憍相用故。
述曰。憍中于自盛事者。显扬云谓暂获世间兴盛等事心恃高举。对法云。随一荣利之事。谓长寿相等。即是此兴盛事也 然已闻.思。或已证得诸无漏法。岂不恃耶 圣者不缘已证生恃。生恃唯缘有漏事故。异生于所闻.思无漏。可恃生憍。然此有义但恃知见。即是有漏。有义恃所知诸法。亦通无漏。后解为胜。此中通言诸所知法亦名盛事。显扬虽复引经。及对法唯据修道通小乘相多分之憍。亦不违也。于此等中。深生染著耽醉遨逸为性。而恃之也。醉者。惛迷异名也 生长一切染者。对法云一切烦恼等所依。故不憍者即无贪也。然对法中言一分者必彼体也槛彼成故。分者是气分。等流品类义。非即彼体。如懈怠依四法。非即唯贪以为依。亦嗔等为依故。
上来已辨小随惑讫。下辨中随惑有二。初别解。得总释。别释为二。皆有略广。如文可知。
论。云何无惭至诸恶行故。
述曰。此返惭相。应准前说。
论。云何无愧至诸恶行故。
述曰。准返善中愧为其相。然此中无惭言自法。与显扬同。对法.五蕴云自不耻为无惭。法益于己亦名自故。此中以情.非情别故。双举不相违也。
论。不耻过恶至假说为体。
述曰。总解有四。一通教。二难古说。三明行相。四释违文。此通教也。其诸经论解此二体谓以不耻。今此会云不耻是此二种通相。诸教约自.他之缘别故。假说通相为二别相。非彼别相。
论。若执不耻至体无差别。
述曰。下难古有四。一无别体难。二不俱生难。三非实有难。四非遍恶难。有人若执不耻是此二种别相。此二应无别。俱不耻故。如二受等俱领纳故 若尔苦乐体应无别。俱领纳故 此义不尔。分别.不分别。逼迫.适悦等。种种行相别故。不同不耻行相无别。俱是不耻缘约自他。
论。由斯二法至有此义故。
述曰。此不俱生难。既类同故应不俱生。非可受.相等许有此二并生故。
论。若待自他至俱遍恶心。
述曰。次非实有难。若待自.他立二故成体别。应非实有。如长.短等冷.暖亦然 若许此二至俱遍恶心下。非遍恶难。若此二体实许前后生者。复违瑜伽五十五等说俱遍恶心。有起.不起。非遍恶故。无此计者。然设说之。
外人问曰。别相如何。
论。不善心时至无别起失。
述曰。此解行相。随缘何境皆有轻拒善等义故。翻善应说。
论。然诸圣教至名自他故。
述曰。下释违文。于中二解会诸经违也。世间之中亦摄世典.王法令等。不益己故。
论。而论说为至非即彼性。
述曰。会相违也。此别有体。五十八说。为痴等流以遍依故。对法说为贪等三法分者。是等流故名分。非如忿等是彼性故名分。然五十五说为实有不言他分。此文为正。
论。云何掉举至奢摩他为业。
述曰。令心不静。体非唯不静不静乃是诸惑共相故 能障行舍。善法相违 障奢摩他。止品对治。若别善法相对行相。违于舍相。若总善法相对行相。违于止品。以过失重说有障二。对法显扬皆言违于止品唯此论中违于舍善。对法第七五盖障中掉举障止。亦此同故。舍于恶法掉障最增。说之为障也。
论。有义掉举至乐事生故。
述曰。初师谓唯贪分。无别体性。五十五.五十八.显扬.对法皆唯说贪分故。不言余分故。下以理成。此复由忆昔乐事生故。虽亦有贪现.未来故生。然修止相。策练其心。缘先境增故言忆昔。又五十五云此非遍染故。言遍染者有别义故。如第五卷会。
论。有义掉举至遍染心故。
述曰。第二师说。文有其三。一破前。二申正。三会违。今初文也。此非唯贪。对法第六.瑜伽五十八说遍染心故。若唯贪分即不遍故。说不遍者。有别义故。如前已会。此举教成。
论。又掉举相至无别相故。
述曰。申正也。诸论皆言此掉举相谓不寂静。五蕴.对法此说皆同。然对法第六作此说言。不寂静是共相故。此掉举离一切染无别体性。
此师意说。即依一切烦恼上立。若尔何意论唯说是贪分。
论。虽依一切至说为贪分。
述曰。会违也。贪爱境界唯掉举增。掉举增时依贪分故。说为贪分。非唯依贪说是假相。此之二师以五十五云是世俗有故皆说假。
论。有义掉举至亦假有故。
述曰。第三师说。文亦有四。一破初师。二会文。三显正。四破第二师。此初也 贪等之外别有自性。由此故得遍诸染心。若唯贪分者。不遍一切染故。如不信.懈怠对法说为痴分。大论言是实有。非说是他痴分。不信.懈怠便非实有。非说是贪他分。掉举之体便非实有。勿不信等亦假有故。遍染心言是一分证。如不信等是实有故。此因不定。亦不遍故。以放逸遍染许是假故。
论。而论说为至随他相说。
述曰。此会文也。五十五说世俗有者。如睡眠.恶作二法名世俗有体仍是实。彼亦随他相说故。谓掉举位而贪分增。从贪相说名世俗有。世俗有者仍非是假。睡眠有义不以为实。此中喻虽不成。以理逐之亦令实有。至下当说。故今为喻。
若尔别相云何。不静是共相故。前来难通第一师义。下出其别相答第二师。
论。掉举别相至不家静故。
述曰。此申正也。谓嚣掉举动是此自性。令其俱生心心所法不寂静故。
论。若离烦恼至非此别相。
述曰。破第二师也。若离一切烦恼无别此体相者。何故别说障于止也。一切烦恼不皆障止故。又诸烦恼能障一切善。不应别障。故知不寂静非此别体相。别体相者即嚣动故。
论。云何惛沉至毗钵舍那为业。
述曰。此乃别障善中轻安。通障观品。显过失增说有二障。
论。有义惛沉至是痴相故。
述曰。此第一师。据教立理以论为证。诸论同故。以理与痴无别相故。
论。有义惛沉至惛沈相故。
述曰。此第二师。文有二。一立义。二会文。此初也。诸烦恼共相即是别相。即依一切烦恼上立。对法第六说无堪任是惑共相故。
论。虽依一切至但说痴分。
述曰。会论如前。此依一切烦恼假立。痴位增也。
论。有义惛沉至非即痴摄。
述曰。此第三师。文有四。一破初说。二申正。三破第二师。四辨差别。此初也。别说有体。会名痴分者。是痴等流故。同五十八说。不信.懈怠二法为喻。
论。随他相说至是实有性。
述曰。此释说名世俗所以。以痴增故名世俗有。如睡眠等是实有性。此通第一师文。通第二师难等。准前应说。
论。惛沈别相至无堪任故。
述曰。此申正也。谓即瞢重是此别相。瞢谓[夢-夕+登]瞢。即是惛义。重谓沉重。那是沈义。此体别相非无堪任。令俱生法无堪任故。
论。若离烦恼至非此别相。
述曰。难第二师。若以烦恼共相为体。不应别说障其观品。应一切名惛沈。一切皆障观故。又能障一切善法。何但障观品。如前已说。
与痴何别。
论。此与痴相至而非迷闇。
述曰。下辨差别。谓痴于境轻而迷闇。闇者不了义。正障善中无痴。别相于境不必[夢-夕+登]瞢沉重。惛沈于境[夢-夕+登]瞢沉重。障善轻安。别相于境不必迷闇。
论。云何不信至多懈怠故。
述曰。下文有二。初略后广。以此等略也 惰依者。惰即懈怠也 实德能者。不信所依 不忍乐等。是不信相。
论。不信三相至心秽为性。
述曰。下广有三。一辨境。二辨心秽。三释不忍等差别。此初二也。所不信之三相等。返前信说。
论。由不信故至非别有故。
述曰。下解不忍等差别也。由不信故。于实等中。不忍.不乐.不欲者。非别实有不忍等性。前于善中忍.乐.欲。体即是欲.解。此于实等不忍.乐.欲。但是不信。由此信中于染法等不忍.不乐。亦即是信。无别有体。
论。若于余事至非此自性。
述曰。若于染法起忍.乐等。体是欲等。非是不信。不信因果故。若于无记起忍.乐等。但是欲.解。非与余法为因果故。若于染法不忍.乐等。体即是信。亦非欲.解。
论。云何懈怠至滋长染故。
述曰。业中增者。是滋长义。
论。于诸染事至非别有故。
述曰。非但于善不勤名怠。于恶策励亦是怠也。于无记事策勤是欲.胜解。非别有体。
论。如于无记至无信不信。
述曰。此以喻成。于无记事忍可乐欲。非信非不信。但是欲.胜解故。此等二法行相增猛。但有善.染。无记行劣。无别二相。但欲.胜解。此上二法五十五说是实物有。对法等言应作分别。前因已会论言痴分等。五蕴同此。
论。云何放逸至非别有体。
述曰。纵谓纵恣 荡谓荡逸。余解性.业。翻善之中不放逸性。应知废立。
论。虽慢疑等至如不放逸。
述曰。何以不依慢.疑等上立放逸者。四用胜故。障三善根及遍策法。遍策法者即是精进。翻善应说。此唯是假。论有成文。不劳疑故。
论。云何失念至心散乱故。
述曰。由失念故生起散乱。逐难解业。不能明记善等事故名为失念。
论。有义失念至相应念故。
述曰。此初师云。此是念一分。对法说是烦恼相应念故。瑜伽论说是痴分者。是等流故。
论。有义失念至故名失念。
述曰。此第二师说。是痴分。大论五十五.五十八。皆说此是痴一分故。对法言念俱分者。由痴令彼相应念失故。因会解名。
论。有义失念至遍染心故。
述曰。此第三师摄前二义。二文影说故以教证。言遍染心非唯念分。有染心时无有念故。
论。云何散乱至发恶慧故。
述曰。余文可知。流者驰流。即是散功能义。荡者荡逸。即是乱功能义。
论。有义散乱至是痴分故。
述曰。此第一师说是痴分。五十五说是痴分故。体是假有。
论。有义散乱至遍染心故。
述曰。第二师说是三法分。对法等说。等取五蕴。五蕴同说是三分故。瑜伽说痴分者。以遍染心故。彼二法分不遍染故。
何以但依三法上立。
论。谓贪嗔痴至说为散乱。
述曰。此之三法令心流荡。胜慢等法故。是不善根故。行相数猛故。
论。有义散乱至名世俗有。
述曰。述第三师说。初标举会文。二申正。三破前。四显别。此初也。别有自性。论说三分者。是三分等流。随彼相说。即是总会是痴分讫。如无惭愧对法亦说是三分故。大论复言是实有故。
此上标举会文破第二师及第一师说。下显正义。及破前说。
论。散乱别相至障三摩地。
述曰。谓躁扰是别相。躁者谓散。扰者谓乱。令俱生法流荡。流荡非自性。余惑共相故。破前说言。既言别障定。故是实有。不然应说通障余故。
论。掉举散乱二用何别。
述曰。下显差别。此问掉.乱用何差别。
论。彼令易解此令易缘。
述曰。下论主答。掉举举于心。境虽是一令俱生之心心所解数转易。即一境多解也。散乱之功令心易缘别境。即一心易多境也。
问如五识等一念染心如何说易。
论。虽一刹那至有易义故。
述曰。虽一念中解.缘二法。虽无俱易义。而多念相续有易解.缘义故。一刹那中虽有此二行相难知。故以相续显其行相。若唯一念隐故不说。
若尔即一切染心中掉力皆应易解。乱力应恒易缘何故不尔。若一境一心解.缘不易。所有染心应无此二。如爱味定等。所缘.行解俱无改易。无此二故。
论。染污心时至俱遍染心。
述曰。答此问云。染污心时由此二力常应念念易解易缘。俱生念定等力增故。制持此二如系猿猴。俱生染心有暂时住专注一境。掉乱力微体非无也 如掉乱增时。念.定等法行相劣故。互有增微。故此二法如诸论说俱遍染心。
论。云何不正知至多所毁犯故。
述曰。非迷于境而闇钝也。但是错谬邪解名不正知。不正知多发业。多起恶身.语业。而多犯戒等。显扬.对法。五蕴皆同。
论。有义不正知至相应慧故。
述曰。第一师。以对法说是诸烦恼相应慧故。
论。有义不正知至名不正知。
述曰。此第二师。痴一分摄。五十五说是痴分故。名俱慧者令知不正名不正知。此上二师互相会文。皆是等流随所执为定。然易解故。不繁一一。皆应准前。
论。有义不正知至遍染心故。
述曰。此第三师。以二为体。二谓如前所引教故。五十五.八说遍染心。说不遍者有别义故。如前频会。
论。与并及言至随烦恼故。
述曰。自下第四释前颂言诳谄与害憍。无惭及无愧等。与.并.及言显随烦恼二十外有。如法蕴解杂事经中。有多随烦恼。同大论八十八卷.五十八卷亦引此经。然旧人不知。谓是杂藏。或谓毗奈耶中所说杂蕴。
论。随烦恼名至非烦恼摄故。
述曰。自下第五解随惑名通局。八十八贪等亦名随烦恼。对法第七亦有此义。烦恼皆随。随非烦恼。如彼法蕴足等广解。谓忿等及六十二说。趣向前行等是烦恼同类。染污法但名为随。烦恼等流故。不名烦恼非根本故。
既有多种皆名为随。何故此中唯说二十。
论。唯说二十至唯染粗故。
述曰。自下第六释其废立。谓有三义。贪等虽是随。此中二十非烦恼故不说贪等。邪欲等法亦虽是随。是别境法体通三性。此唯染故故不说彼。然失念等是痴分故说之。不为念分故说也。以有痴分念摄在中无不定过。趣向前行等亦虽是随。行相细故。此相但粗。是故具此三义。一非烦恼。二唯染。三粗故。唯说二十更不说余。
论。此余染法至如理应知。
述曰。然此二十外余染污法。如邪欲等是此等流。等流者。是同类义。或此分位。体不离此。于此不信等实法上。假立所余假法。又诸假法。于无惭等有体法上假立名此分位。分位差别故。或此等流。谓身.语业亦名随烦恼。是此等流。诸随烦恼所等起故。皆此所说二十中摄。随其类别如理应知。勘八十八一一此摄。即是此中不说大论邪欲等法之所以也。
论。如是二十至如前应知。
述曰。自下第二诸门分别。诸门分别中。别以十三门分别。第一假实分别。此忿等小十大中忘念.放逸.不正知此无异诤。对法第一云当知忿等皆是假有。此虽总言各别之中有实假者。又随他相总名假有。如此等十三。他少分故名假。如余七法无惭.无愧.不信.懈怠定是实有。随他相说亦名为假。前之十三假。后之四种实。教理成故。五十五说无惭等四实物有故。凡世俗者亦有是假有。对胜义为言但言世俗。而体实有。此等言世俗。对胜义为论。以随他相而体非假。掉.惛.乱三。有义是假。有义是实。如前说故今取实者为胜。上虽一一别明。未总显二十中几假实故。今总辨之。
论。二十皆通至势力起故。
述曰。此第二俱生分别门。此依正义。下断门中有说唯修。今不依彼。彼不正故。一一皆通二。随二惑起故。见等之后贪等之上。亦假立彼忿等十法故。至下当知。
论。此二十中至各为主故。
述曰。第三自相应门。小十忿等自各相望定不俱起。体性相违故。何故尔者。以行相粗猛。非如根本细和。一一各各为主故不并生。五十五.及五十八皆云忿等十法互不俱故。正与此同。
论。中二一切至皆容俱起。
述曰。无惭等中二。遍一切不善心俱。但不善心皆有故。对法第六.五十五.及五十八皆同于此相如前说。故知得与小.大并生。皆通不善故。义引五十八。说大八掉举等遍诸染污心。展转自相望。及与小.中十二。皆容俱起。不相违故。前第四卷说有四师。第四师为正。忘念.不正知是痴分故。散乱别有性故。余者极成。故八遍也。此中但有后师正义。
论。有处说六至不俱起故。
述曰。若八遍染。何故五十五说不遍染耶。彼除惛.掉者。此二行相增时不俱起故。必一增一劣。如萨婆多寻.伺二法 问寻.伺行粗细。不许一心俱。惛.掉相下高。应非一心并 答别体下高互增。劣惛.掉得俱生。无体粗细不互然故。非一心并。俱增行相惛.掉相违。增.不增时体无乖返 问寻.伺相粗细。粗.细何则定。惛.掉相高.下。高.下增.不增 答彼无别体假立故然。此有别体实故得尔 问贪.嗔应尔。亦有增.不增 答不尔。法性定故。掉等体遍。行相增劣。非如寻.伺体是不遍。不可为例。即惛.掉行相俱增时不俱生。非彼二体不俱生也。
论。有处但说至违唯善故。
述曰。对法六中说五遍者。谓不信.懈怠.惛沈.掉举.放逸五法。以此五法违唯善法。惛障轻安。举障于舍余文可知。非如忘念等许违三性。念等虽有痴分违无痴者。以有非痴分故不说之。以彼所违虽善正念。念通三性故。非如善法中法故不为例。
论。此唯染故至五识容有。
述曰。第四诸识俱门。八.七.六识可知。八如第三卷说。七如第五卷说。取痴分念等。舍念分念等。忿等小十行相粗而且猛。五识望彼即细故不俱。中二。大八。五识容有。遍不善.染故。
论。由斯中大五受相应。
述曰。第五受俱门。遍行之中余四。义定不说之也。由遍于不善等故。说中及大遍五受俱。五受皆通不善.染故。
论。有义小十至四俱除苦。
述曰。此第一师。除谄.诳.憍余忿等七。唯喜.忧.舍三受俱起。非通上界。无意乐故。不在五识。欲界不通苦乐。地狱之中意无苦故。通欢戚行亦有喜故。谄.诳.憍三四受俱除苦。色界乐俱故。以初静虑有意乐故。
论。有义忿等至前已说故。
述曰。此第二师。七唯欲界系者。四受俱除乐。欲界意无乐故。谄.诳.憍三五受俱起。此增苦者。意有苦受故。如前数说。
此受相应之行相者。
论。此受俱相如烦恼说。
述曰。问忿等如何与喜俱。悭等如何与忧并。此如前根本烦恼中说。
论。实义如是至亦如实义。
述曰。此上所说约审细义。随粗相者。一行相顺多分起故。二随小乘相。忿等五法唯忧.及舍俱。彼嗔分故。此戚行故。覆.悭喜舍俱。彼贪痴分。此欣行故。余谄.诳.憍三更增乐受。上地有故。除苦.忧二。唯欣行故。中.大随粗。亦如此前自实义说。以通违顺二行相故。
论。如是二十至不相违故。
述曰。第六别境相应门。皆得俱起。行相不相违故。
此总解讫。下逐难问答。问忘念云何与念俱。恶慧云何与慧俱。
论。染念染惠至亦得相应故。
述曰。此中忘念念为体者。不与别境中念俱。通痴分者。故得相应。惠准此知。亦有痴分故。此二合说故。言染念慧等。
问忿缘现在。念缘曾习。云何此二说得俱生。
论。念亦缘现至亦得相应。
述曰。念缘曾习。亦缘现在之境。有是过去曾习之类。故念亦缘现在起故得与忿俱。如见旧怨起忿.念法。此以念从忿行。下以忿从念行。念缘过去次前刹那。亦名缘过去。现在一念故。忿缘分位现在。随事究竟名缘现在。即忿亦缘刹那过去。忿.念二法随就行相皆得相应。无过失也。
问定专一境。乱取多缘。云何俱起。
论。染定起时至相应无失。
述曰。染定起时既名染故。心亦躁扰不相违故。相应无失。非是散乱定取多缘。以躁扰是乱自相故。
论。中二大八十烦恼俱。
述曰。第七根本相应门。中二.大八十烦恼俱。遍染心故。遍不善故。然俱生者与俱生者俱。俱生者中除身.边见。不与无惭愧俱。性相违故。余定容俱。
论。小十定非至彼审细故。
述曰。小十行.体性俱粗动。彼见及疑行相审细故。前说嗔.疑及二见一少分俱者。约细行相说。今忿等行粗行相相违。不俱生也。又憎嫉灭.道由疑不决。便憎等俱亦无过失。此约多分。亦不相违。
论。忿等五法至是嗔分故。
述曰。忿.恨.恼.嫉.害。容得慢.痴二法俱。非贪.恚二并。与贪行定相违故。嗔是忿等自体相故。由此证知。不共无明分位忘念.不正知。不遍此心。即痴分故。此义应思。不言不共无明定得与俱。但言与十俱。即此无明时。或有惠分故。然痴分者定遍一切染心聚故。非言不共无明一法。定与恶惠俱。此无明聚中。余法与此俱故。即于无明假建立故。
论。悭痴慢俱至是贪分故。
述曰。悭与痴.慢二法容俱。非贪并自性故。非嗔并相违故。
论。憍唯痴俱至是贪分故。
述曰。憍唯痴俱。是贪分故。不与嗔.贪并。与慢解别。不与慢俱。憍缘自高举生。慢亦缘他下逸起。故不俱生。
论。覆诳与谄至贪痴分故。
述曰。此三与贪.痴.慢俱。行相无违故与彼俱。贪.痴分故不与嗔并。贪分故与痴俱。痴分故与贪并。
然此应思。贪分覆等可不嗔俱。独头痴分覆等。何不嗔俱起。岂彼三生皆定有贪也。今解必无唯痴分覆等。覆等俱时必有贪分故。又设无贪而痴覆者。欣.戚别故亦无嗔俱。若如前解无违理失。此覆等行必贪名利等故(如枢要说)。
论。小七中二至亦通无记。
述曰。第八三性门。小七.中二唯不善。唯欲界系。唯发恶行故。小三.大八亦通无记。通色界有。三八遍染.无记故。
论。小七中二至余通三界。
述曰。第九界门。子门有三。一界有摄。小七中二。如前唯欲界摄。唯发恶行唯粗鄙故。谄.诳欲.色有。王.臣等处二方有故。余通三界。谓憍及后八。唯缘自起等。遍诸染心故。
论。生在下地至起憍诳谄故。
述曰。第二子门。生下上起上下门。生在下地容起上十一。耽定故起憍一法。于他欲界有情等起诳.谄故。余八通染。润生心等皆有彼故。
论。若生上地至容起彼故。
述曰。若生上地起下后十。中有邪见俱有无惭等二。润生爱俱有后八故。
论。小十生上至及谤灭故。
述曰。此十忿等生上不起下。一非润生。下十唯不善。润生无记故。不与爱俱。又不谤灭故。不与邪见并。除此二时生上必不起下心。故忿等十上不起下。
第三子门上下相缘。
论。中二大八下至相应起故。
述曰。十下缘上。与前根本之中所说上缘贪等。相应起故。
论。有义小十至不远取故。
述曰。此第一师。小十下者不得缘上。此十行相浅近。不能远深取彼界故。嫉上地者嫉名闻故。嫉心不以彼地为质。故非如余心行相深远取。悭相亦尔。此义应思。十并不上缘。
论。有义嫉等至生嫉等故。
述曰。第二师说。忿等七法定不缘上。嫉等三法亦缘上起。于胜地法生嫉等故。言嫉等者。等取悭.憍二法。定者谓嫉他所得静虑无色故。憍恃所证知解彼地法故。悭所证知解上地法也。诳.谄二法定无上缘。无诳谄色界胜有情故。有义许尔。诳.谄亦于殊胜处起故。如称梵王以为本师行谄等是。然前解为胜。见于胜人所不生谄.诳。若准后解亦得起。于自界胜上起谄.诳故。恐失利誉故望他顺己故。有说害亦缘上。尚许害诸佛。何况色界有情故也。忿等不缘者。行相如前说。若嗔上界必非是忿。对现境生行相细故。
论。大八谄诳至非所恃故。
述曰。中二忿等七上界无故。不须分别。大八谄.诳十法上亦缘下。与前根本中所说下缘慢等。相应俱起故有大八。梵王执马胜手。是谄.诳故。此据本质。若影像者皆唯自地。属自心故。唯憍不缘下。下地法劣非所恃故。
论。二十皆非至彼唯净故。
述曰。第十一学等门。可知。
论。后十唯通至相应起故。
述曰。下第十二见断等门。二段分别初明后十为一段。初中有三子门。一见修断。后十通见修断。与二烦恼俱故。言唯者不通不断。
论。见所断者至皆如烦恼说。
述曰。第二子门。迷谛总别。第三迷行亲疏。皆类可知。
自下第二段解前十。
论。前十有义至任运生故。
述曰。第一师。唯修断同小乘。此十缘粗事境。不分别生唯任运起故。
论。有义亦通至生忿等故。
述曰。第二师说。通见.修断。此无别体。依二烦恼俱生分别势力起故。故通二种。非但缘粗事生。亦缘他身见生忿等故。此后师正。故前俱生分别中唯取正义。然五十八说迷谛中。于灭谛起损害心恚恼心。即害.恼二亲迷理生。亦通见断。出佛身血害。缘无漏生。对法云憎嫉出离。嫉缘理生。故亦见断。九十卷云。或嫉妒性。乃至于有情起邪见行。发恶业种种事。故知能发恶趣业也。唯分别起。更有八十六已去忿等发恶趣业文。忘不知处。又何缘假立唯修非见。又于谛言嫉等。即非是嫉等但名为嗔者。于事言嫉等。何故是嫉等。
论。见所断者至皆通四部。
述曰。下第二段。子门第二迷谛总.别。皆通四部。随所依止前能所引生烦恼。或从所缘以分四谛。依四谛下烦恼引生。依止假立故。
论。此中有义至不深取故。
述曰。第三子门。迷谛亲疏。此第一义。忿等十法但缘迷谛惑生。不亲迷谛。五十八说害.恼等者嗔异名故。以此等行相粗而浮浅。但缘有情等生。不能深取。又设缘谛。而不是迷。不深取故。五十八说嗔迷灭者。此通言故。实非是迷。若缘故即言迷。不缘者应不迷。如二取等。二取等行相深故。不缘亦迷。嗔等虽缘浅故何妨不迷。
论。有义嫉等至生嫉等故。
述曰。又说七得。除覆.诳.谄三。灭.道胜法不能诳.谄故 又解嫉.恼.害.悭.憍五法亦亲迷谛。五十八说于灭谛等生嫉等故。如前所引。然不见说憍亦迷谛。以理准有。恃所证故。大论第二帙说。有悭谛等文勘。楞伽第九颂谓外道嫉妒说法。故亦见断迷谛。准此谛皆有二十。其数可知。
论。然忿等十至方得生故。
述曰。下第十三有事等门。忿等但缘有事。不与我见俱。我见俱心等名缘无事。本质我无故。此据人执心本质名缘无事。准知后十通二所缘。
论。缘有漏等准上应知。
述曰。唯有无漏所起事所起名。准上烦恼说。或此上来所明之义。说其嫉等名缘无漏所起名等。忿等名缘有漏所起事故。此事名缘。如五十八.九卷抄会。有漏等言。等取有异熟等门。有九品润生发业门等。皆如理思。
成唯识论述记卷第六(末)
成唯识论述记卷第七(本)
沙门基撰
论。已说二十至其相云何。
述曰。下第五以半颂。释第六不定心所。初结前生后以发论端。后举颂答。此即初也。
论。颂曰至寻伺二各二。
述曰。上二字标位总名。次五字烈别名字。下三字显不定义。
论曰。至皆不定故。
述曰。于长行中文段有二。初释颂。后义辨。释中有三。初解不定得名。次解别体。后释二各二言。今此所标即第一也 于善染等皆不定者。一解。显不定义。此界.性.识等皆不定故。二解。简前信等.贪等。此通三性。性不定故。彼类非一故说等言。
若尔应遍行摄。
论。非如触等定遍心故。
述曰。于五.七.八识。及上二界全多分无故。此先举触。作用先故。如前已说。
既不定染.善。不遍一切心。应是别境。
论。非如欲等定遍地故立不定名。
述曰。此界系局。亦非遍无漏。此但举地。故非别境。由不同前余五位法。立不定名。
论。悔谓恶作至追悔为性。
述曰。自下第二别解为二。初解悔.眠。后解寻.伺。于中各二。初别。后总。别即为二 悔谓恶作者。以体即因。即诸论说恶作者是。恶作非悔。悔之体性追悔者是。如文可知 恶作之体以何为性。恶者悔也。即嫌恶所作业。诸所作业起心嫌恶。已而追悔之方是悔性。若所作是恶名为恶作。即悔体唯善。唯悔恶事故。若嫌恶所作体宁非悔。言是悔因。若先恶所作方生于悔。恶作非悔其体何也。此义应思 此中有解。此唯是厌。若尔厌应通三性。何故唯善。此宗不尔。萨婆多正理论师厌体唯善。若同于彼有如前妨 有云厌是省察心.心所无别体性。大乘厌通三性。于义无违 若尔善.染.无记之厌俱依何立。前第六卷云善中厌是无贪一分。准彼染厌体即是嗔。由憎恚彼方厌善故。有欣上恶法是贪。厌下恶法亦是嗔分 若尔无记之厌是何建立 即无记欲。于所作事虽不生欲。于此不作亦生欲故名为厌也。如信.不信但有善.染而无无记。无记信即是欲.解。此亦应尔。悔因即是前之厌.欲二法。然说恶作通三性者。从果为言。悔通三性故 或有解云。所作是境。而嫌恶所作是悔恶义。今言作者是所作事。能生于悔恶。即是悔因。因者境界。依作因依之生悔故。以恶作言通说彼境故。总言恶作是悔之因。其实恶者即是悔也 又解恶作善者是愧。以拒恶故。不善者是无惭。不顾贤善故。无记者是慧。威仪.工巧慧所摄故 又解三性俱体是惠。简择推度所作事故。言先不作后方追悔者。前后因果。或即俱时义说先后。然由境故心乃得生。
论。障止为业。
述曰。非是五盖之中止相。止相通定.惠故。止下心故。今言止者即奢摩他。能止住心非令止下。
论。此即于果至后方追悔故。
述曰。恶作是因。悔体是果。悔名恶作。从因为名。先恶所作显其因。后方追悔明其果。如前已释。
论。悔先不作至是我恶作。
述曰。今显缘无亦生恶作。言所作者。非要悔先有事已作名为恶作。悔先不作亦恶作故。如追悔言我先不作如是事业是我恶作。如是之事是我恶边作也。作者措也。是我恶措此事。俗云措.作一体异名。瑜伽第十一广说同此。显扬第一云于已作.未作追恋为体。障业亦言障奢摩他。正与此同。
论。眠谓睡眠至昧略为性。
述曰。以此单名即诸教复。此令身不自在。坐亦睡故。乃至能他摇动亦不觉等故。此令心极闇昧轻略为性。不明利沉重故。
论。障观为业。
述曰。即毗钵舍那。此别障观。非如盖中能障于举。举通定惠令心高也。显扬同此。
论。谓睡眠位至一门转故。
述曰。释上不自在 身不自在。制不自专心不自在 心极闇劣一门转者。唯一意识都无五识。闇劣转故无明了时。为别余心亦有五识。有闇劣昧无明了时故。
论。昧简在定至非无体用。
述曰。虽专注微细。然与定不同。此唯昧故。故昧简在定。余散心虽有闇。而不轻略。亦沉重故。略别寤时。寤时广故。瑜伽第十一亦云昧略为性。然俗中言汝等睡在。无心之时亦言睡故。或复有义亦恐经部师于总别聚上假立故置令言。言有体故方有令身等不自在等用。令显睡眠非无体用也。
论。有无心位至心相应故。
述曰。世间.圣教有于无心之位亦名睡眠。此假立也。如论说言无心睡眠。此则是也。由眠所引似起眠时故亦名眠。宁知睡眠别有。非即无心。如余盖故。余盖必是心所法故。非无体法。言五盖者。一贪欲盖。二嗔恚盖。三惛沉睡眠盖。四掉举恶作盖。五疑盖。覆蔽其心令善不转是盖义。由贪境界障乐出家。由嗔谏犯障觉正行。惛眠障止引沉没故。掉.悔障举引散乱故。疑不决定障舍位故。此总五盖能障三位。初乐出家。次修正行。后入正定。修止.举.舍如次为障。若言盖因缘故亦名为盖。非必是心所者。应如余缠。唯心所故 缠有八种。惛沈.睡眠.掉举.恶作.嫉.悭.无惭.无愧。数数增盛缠绕其心。于修善品能为障故。初二障止。次二障举。嫉.悭障舍。于自.他利。吝妒门中数动心故。盖中障舍与此不同。彼约定心非止非举平等名舍。疑能障此。此依二利平等名舍。故不相违。无惭.无愧障修尸罗。具此二者。犯诸学处无羞耻故。故此盖.缠不增不减。
论。有义此二至乃痴分故。
述曰。下总解二。总有四说。此初师说。无别有体体即是痴。何以知者。瑜伽五十五等说是随烦恼.并痴分故。对法亦然。言通三性者。随彼聚多少心.心所为体故通三性。痴唯染中。
论。有义不然至及痴分摄。
述曰。亦通善故。若唯痴者。如何善中乃是心.心所总数为体。应说此二染者以痴为体。善即是无痴。相翻立故。五十五等依染分义边。说是随烦恼。及是痴分摄 故对法言通善等者。显非定痴分。如显扬第一解恶作。云于善.不善事。若染.不染追恋为体。不言无记。彼是通言故。善.染即以痴.无痴为体。又无记之中是总数故说通无记。
论。有义此说至无痴性故。
述曰。此下第三文有其四。有义不然。对法.及五十五.五十八。皆言通三性故。何故染.净即依别数。其无记者无别依法。而依总立。又无记之性非痴.无痴。故应别有。
论。应说恶作至所作业故。
述曰。恶作思.惠二法为体。何以惠.思为性者。明了知所作故以惠为体。思择所作故以思为体。不以余者功能劣故。
论。睡眠合用至梦境相故。
述曰。睡眠思.想二法为体。何以然者。思想种种梦之境故。由此亦有依余上立。
何以知此二各别依。由此二法无别有体。一以理。如前说故。二以教。故知无别体。
论。论俱说为至说为痴分。
述曰。瑜伽五十五说此二为世俗有故。假有自性 彼染污性分与痴相似。是彼等流。如不信等体虽别有仍说他分。即会论言是痴分故名世俗有。显扬论言梦以欲.想二法为体。彼说增上者此说遍心者。非诸梦心皆有欲故。
论。有义彼说至缠彼性故。
述曰。此下第四。文复有三。上义不然 非思惠想缠彼性故。此合为因。有二分破。初破欲界染思.惠一分为悔。染思.想一分为眠。非为缠性。是思.惠.想故。如余思.惠.想。即是二界全。及欲界一分净无记者。或如余染思等。谓除眠.悔余欲界染。及上二界染者。皆非缠故。此即破染分为缠 第二破欲界净无记一分思.惠为彼恶作。一分思.想为彼眠体。总难云。为恶作等一分非染思.惠.想。非彼恶作等二法性。是思.惠.想故。如余上界思.惠.想等。此量准文有宗具足。取宗中有法思.想.及性故。为因亦得 又解汝染悔.与眠。应非思.惠.想。是缠性故。如无惭等。净无记悔眠。亦非思.惠.想。是彼悔眠性故。如染悔眠。染悔眠体已成非思等故。得为同喻。因明许故。然此文中有宗中法。谓非思惠想。及因具足如文。此解正可相顺总合为量。
论。应说此二至名世俗有。
述曰。此显正义。各有别体。与余思等行相别故。如贪等法各别有体。恶作悔性等。余法所无故。瑜伽论言世俗有者。以说是痴分。随痴相说名世俗有。如惛沈等名痴分者。义如前说。
论。寻谓寻求至细转为性。
述曰。二行相同故一处明 寻谓寻求。即七分别中寻求分别等。以单即复名也。下准可知 令心匆遽者。匆迫。遽急也 意言境者。意即意识。以遍缘故。此有三解。一从喻。即意识及相应法。能取境故。与言说言相似。二从境。言说言是声性。此言为意之所取性。从言为名。但名意言。三从果。由意能起言等故名意言。意所取境名意言境。亦通一切心所法等。而意是主胜故偏说。今此境者通一切法。大论第五云缘名等境。亦寻言说名等义为所缘。然此中但举意言之境摄法即尽。不言言说名等故。彼论摄法义有不及。名不目及如涅槃等。伺中可知。
论。此二俱以至所依为业。
述曰。身心若安。徐缓为业。身心不安。匆遽为业。俱通思.惠。或思名安。徐而细故。思量性故。惠名不安。急而粗故。简择性故。身.心前后有安.不安。皆依寻.伺故名所依。
论。并用思惠至义类别故。
述曰。不深推度是寻 深推度者是伺。显扬.五蕴等。皆言意言境。大论第五言名身等境。又不深推度名思。深名惠者。此有二义。一者谓思全不推度。名不深推度。非为细推度也。翻惠为义故。对法论言不推度故。二云思虽不如惠有深推度。亦浅推度故。前第五卷。证第七无寻.伺中。言浅深推度故。对法言不推度。不深推故。然对法配此。如是次第。即颠倒逆次配。非此相违。
论。若离思惠至不可得故。
述曰。寻.伺离思.及惠二种。若体若用类别无故。即如大论第五.五十五.五十八.显扬.对法.五蕴皆同。
论。二各二者至二类差别。
述曰。自下第三解二各二。寻.伺后说故。行相同故。寻.伺初二。染.净后二。文易可知。
论。有义此释至缠及随眠。
述曰。初破前师。次申其义。破他可知。申正义者。谓前来贪等.忿等。有是烦恼.及随烦恼。此为初二。下解后二。各有不善.无记二性 又解或复此二各有现行缠.种子随眠二。
论。有义彼释至二谓寻伺。
述曰。第三安惠。谓前不然。不定四后方有此二各二等言故。非解前染法。应言初一二者。显二种二。一悔.眠二。二寻.伺二。何以知者。梵言特缚炎.特缚曳别。其特缚炎但名为二。即一名身中目一种二。泛言二也。即是一种二。今梵本言特缚曳者。即二名身中目二种二义。故令一种二言显二种二。与前特缚炎别。不尔有何别因。一种二言目二种二。声啭别故。
论。此二二种至显二二种。
述曰。由此理故一二之言。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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