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唯识论述记-唐-窥基
其此三法正对翻彼名为善根。今准此文。善根由二义。一三不善根近对治故。简余一切善心所等不名善根。非不善根近对治故。二生善胜故。正释根义。余论无此。如文可解。
论。云何无贪至作善为业。
述曰。下别释有二。初解无贪嗔。后解无痴。初中又二。初别解二。后总解之。有谓三有之果。有具即能生三有之因。相顺之因唯是有漏。为缘之因亦取涅槃。能发贪等故亦是具。中有.业.惑皆是业具。无著为性。恶行不起故善能作。
论。云何无嗔至作善为业。
述曰。苦谓三苦。苦具即彼能生苦者一切皆是。准无贪中。灭谛涅槃亦是苦具。违理生故。
论。善心起时至俱遍善心。
述曰。此总解二。其诸善心随缘何境。一一心中皆无著无恚。此是功能。贪对有.有具。嗔对苦.苦具。立二别相。观谓观待。如惭与愧观待自.他。非要无贪缘有.有具。无嗔缘苦.苦具。故遍善心。如惭.愧说。贪通三界发业。润生。总说有.有具。嗔唯欲界发业力胜。故云于苦.苦具。然对法与此同。显扬嗔但约有情重处为论。今能除法并通三界。
下解无痴有二。初略。后广。
论。云何无痴至作善为业。
述曰。此略也。无痴于理及一切事明解不迷。作善止恶是此体.业。
论。有义无痴至决择性故。
述曰。广有二说。体即别境惠。对法第一说。报.教.证.智决择为体。彼是本论。彼释云。谓报.教.证.智。是生得.闻.思.修。如次配之。以报为生得。生便即得故。从所依名报。闻缘教生。从境为名故。思能引证故。说思为证。证是修惠。是思所生。思惠从果以彰号。智谓修惠。是所生故。当体得名。若名修惠。从因定为名。
问若体即是别境惠者。何须善中唯说于惠。余四别境善中不说也。
论。此虽即惠至故复别说。
述曰。为显善品有胜功能。增长善故。断不善根故。如烦恼中见用增胜故别说之。
论。有义无痴至善根摄故。
述曰。下文有四。一标宗。二引证。三会违。四立理。此初也。此以量破。无痴。非惠别有自性。正对不善之中无明善根摄故。如无贪等 量云。无痴。定别有体。所正对治是不善根故。如无贪嗔 又此离惠实有自性无贪等三善根摄故。如无贪嗔 不言是善十一善根摄。舍等为过故。
论。论说大悲至应惠等根摄。
述曰。下引证。有二文证。此以教理齐难。何以知实。亦有文证。瑜伽五十七卷说大悲以彼无嗔.无痴二法为体。非二十二根摄。若无痴以惠为性。此大悲如十力。应二十二根中惠根。三无漏等根所摄。彼说十力.四无畏等惠根等摄。不摄悲故。此为一违。然彼前师何以解此文。彼云以有无嗔为体故非根摄。至下当知。
论。又若无痴至余皆是实。
述曰。又引论难。若此无痴以惠为性。如不害等应非实物。不害以无嗔为性。此以惠为体故。若许无痴是假。便违大论五十五说十一善中不放逸.舍.及不害三是世俗有。余皆实有。由前一理二教故别有体。
若尔对法文如何通。
论。然集论说至理必应尔。
述曰。此会违也。惠为体者。举无痴之因果以显无痴。无痴之因及果皆通四惠。或是俱时。或是别念。此是等流.增上.士用果故。如彼论解信中。亦以忍乐即胜解欲。举信因果以解信故。无痴亦然。以为同喻理必应然。以四惠为因果而表无痴。
所以者何。
论。以贪嗔痴至立不善根。
述曰。下立理也。由此三种能具二义。一六识相应。即简疑等。二正烦恼摄。简不信等。余非此位。小乘三义简。此中二义简。及起恶胜故。解于根义。二简余法。由一义故立不善根。
举此所治方辨能治。
论。断彼必由至必应别有。
述曰。断彼三时必由二对治。一通对治。即唯善惠。能总断故。二别对治。即无贪嗔痴。如贪.嗔二有通.别对治。不善根摄故痴亦尔。不善根摄亦有二对治。如贪.嗔二故。必别有无痴。以不善根起恶胜故须二对治。余惑不然。由此因缘无痴离惠定别有体 前师解大悲非根摄云。以用无嗔.无痴二法为体。论从无嗔说为非根。实是根摄 若尔即三念住等亦尔 不尔大悲似四无量中悲唯以无嗔为性。今从无嗔说根所不摄。念住依惠故根所摄。且约影显非实理文 若尔即三世俗有文如何通 答实有者体即惠故 问不害体即无嗔。应非假有 答世俗有言通假实故。如种子世俗有言。即是实故。三是世俗皆是假有。此亦不然。如五见惠分说为世俗有故非是假有。此无痴亦尔 若尔不害无嗔分。如何通 故后师为正。
颂所言勤安等者。
论。勤谓精进至满善为业。
述曰。下文有二。初略后广。勤苦名通三性。此即精进故体唯善。于善品修。于恶品断。事中勇健。悍且勇而无惰。自策发也。悍而无惧耐劳惓也。勇者升进义。悍者坚牢义 满善为业者。对法云成满一切善品为业。彼释云。满善品者。谓能圆满随初所入根本静虑。成善品者。谓即于此极善修治。此中但言满善。彼据因中一分随所入定更复修治。此据行因成佛果满。更不修治故唯言满。即通三乘究竟果位。或作善事圆了名满。能满善故。非要圣果。
若唯言勤。三性之法俱可勤苦。然此中言何性所摄。
论。勇表胜进至唯善性摄。
述曰。下广解有二。初释前难。后辨差别。此初也 勇表念念高胜。非如染法。设虽增长。望诸善品。皆名为退。亦不名进。无益进故 进谓进成圣者身故 悍表精纯。简四无记无覆净也。彼虽加行作意修习。而非精纯。不应正理故不名精。复非染故乍可名纯。今此精纯即总释也。
论。此相差别至无退无足。
述曰。有五如文。下辨差别有三。初论家作名。次引经属。后显位异。此初也。
论。即经所说至如次应知。
述曰。即以经属。显扬但有经之五名。对法二名皆悉具有。八十九云。最初发起猛利乐欲名被甲。经名有势。如著钾入阵即无所畏有大威势。次起坚固勇悍方便名加行。经名有勤。坚固其心自策勤也。次为证得不自轻蔑亦无怯惧名无下。经名有勇。不自卑下更增勇锐。次能忍受寒.热等苦。于劣等善不生厌足。欣求后后胜品功德等名无退。经名坚猛。遭苦不屈。坚猛其志。次后乃至渐次入谛观等后后胜道名无足。经名不舍善轭。轭谓车轭。以轭牛者令牛不出能有所往。善法亦尔。轭修行者不越善品。往涅槃宫修曾不足。从喻为称。
下显位异。
论。此五别者至三品别故。
述曰。今此第一。即初发心。余四修行。修行中有二。自分胜进。自分行中有上中下三品别故。总为五也。且如初地行舍有初发心。有下品中品上品行檀。檀成满已方入二地。持戒胜进趣后名胜进行。如是乃至十地之中位位皆尔。如十地论广解。
论。或初发心至修差别故。
述曰。下第二解。此五即是四种修中加初发心。谓长时修.无间修.殷重修.无余修四。如对法第十二抄.及摄论第七广解.下第十卷说。然十八任持精进有三。摄此四者亦如彼抄。本地菩萨地.及决择七十八等并尔。即六度皆有也。
论。或资粮等五道差别。
述曰。自下第三解。资粮.加行.见.修.无学五位。如对法第八末.第九等解。
问既通三乘。三乘无学云何无足。不舍善轭。果已满故。
论。二乘究竟道至乐利乐他故。
述曰。二乘无学。回心欣大菩提故。佛究竟果。乐尽未来际利乐有情故。皆得名不舍善轭。趣寂二乘亦利乐他。即波罗蜜者。略故不说。
论。或二加行至胜进别故。
述曰。又加行等四道为五。然加行中有近有远。名二加行。四道如后第十卷解。即此并前合有五解。
论。安谓轻安至转依为业。
述曰。亦牒颂解谓轻而安隐。离重名轻。调畅名安。此有二种。一无漏者。除有漏粗重。粗重通三性。二有漏者。除烦恼粗重。唯是善性。此正对治惛沈一法。然对法说除一切障。显扬云除粗重。然对法第十说亦同之。彼约通障。此约别障。以惛沈是无堪任性。安是堪任故唯除彼。
论。谓此伏除至转安适故。
述曰。释转依业。有漏者伏无漏者除一切能障定法。此或烦恼。或是受数。但能障定即是所除。又今说此但是惛沈。令所依身转去粗重得安隐故。
论。不放逸者至善事为业。
述曰。下有略广。此略也 不放逸以精进及三根。于所断恶法防令不起。所修善法修令增长。体是四法。约别功能假说不逸。所防中通一切有漏法。
论。谓即四法至无别用故。
述曰。下广有二。初废立。后问答辨。此初也。此非别有体。离彼四法无异相故。体性无别。无别用故。作用不殊。双成无别体用也。其文易了。
问信等十法皆有防恶修善之能。何故唯于四法立也。
论。虽信惭等至故非此依。
述曰。其余六法而方彼四。势用微而且劣故。何谓为劣。此四法中三法为根。精进遍策一切能断能修善心。彼余六法非根及遍策故。非不放逸之依。即非胜也。
下问答有六。初问。次质。三答。四难。五征。六释。
论。岂不防修是此相用。
述曰。顺正理等外人问曰。岂不防恶修善。是此不逸相用。何用以四为体。此则一切别立有体皆作是说。别有不逸不逸即是防修。隐不逸之名出防修为难。
论主次质。
论。防修何异精进三根。
述曰。此质也。汝之防修何异四法。四法能防恶。及修善故。
论。彼要待此方有作用。
述曰。外人答曰。彼四法无力不能防修。要待此中别有不逸。令其四法方有防修之用。故不以四法为防修体。故知别有不放逸也。
论。此应复待余便有无穷失。
述曰。论主难曰。四法能防修。四体无力故待不逸。不逸能防修。亦应无力复有所待。如彼四法。如是展转。有无穷失。若不放逸别有自性。不待余法即能防修。彼四亦然。故非离彼别有不逸。
论。勤唯遍策至有防修用。
述曰。外人征曰。勤体唯能遍策励善心。三根但能为善法依。依是根义。如何说此四法有防修用。
论。汝防修用其相云何。
述曰。此论主问。
论。若普依持至即总四法。
述曰。若普依持一切善心名防修义。即是三根。依谓依处。持令增长。若能遍策发驱录一切善心名防修。不异精进等此四别能也。若止恶不生进善令起名防修者。总此四法故无别体。
论。令不散乱至即应是念。
述曰。若令心等不散名防修。即应是定。若令心心所法同取一境。不乖返缘名防修。与触何别。若所作善恶忆念不忘名防修。即应是念。
论。如是推寻至定无别体。
述曰。由前道理推不放逸防修之用。离无贪等四法总别之能。竟不可得。故不放逸定无别体 问何故此中以无贪为首等余三法。不以精进为初 答次前别简中。以无贪为首故。从近而结也。即显不逸不如小乘体是实有。即是假有之所以也。
论。云何行舍至静住为业。
述曰。行者行蕴。行蕴中舍。简受蕴中舍故置行言。非谓行也。亦以四法为体。别正对治掉举。体性静住为业。
论。谓即四法至寂静而住。
述曰。下文有二。初正解体业。后解废立。此初也。若通对治亦一切法。对法云由舍相应离沉没等不平等性故。即举通障。此举别障 平等正直者。对法云。由舍与心俱离沉没等。初心平等。远离加行次心正直。于染无怯后无功用。广如彼说。然诸论皆言。由不放逸断诸惑已。此舍静住不容杂染。谓如不逸是无间道。此舍是解脱道。解脱道中不容受杂染。此前后时别起胜用。或今所说此虽同时。同时不逸能除障已。舍令此心寂静而住。义说前后。依此二用互增之时说其相也。此间据别障掉举等取余法。不同对法第十除贪爱。对法第一明通能治一切法也。
论。此无别体至即心等故。
述曰。下废立。然今此舍离前四法无别相及作用。何以故。若能令寂静名舍。即四法之能。若所令寂静名舍。即除四法外余心等是。然既以能寂静为舍。故体即四法。信等净相等。是非静也。如前不逸就胜依立。义如前说。此亦应尔。就胜而说。余法不障。对法第十.及显扬云。如契经说为除贪忧心依止舍。此据离欲或无漏舍相语。以忧根俱亦有舍也。然烦恼俱忧及贪皆是欲界。与善心等性相违返。说名除也。对法第十八道支中说故。唯约无漏。
论。云何不害至悲愍为业。
述曰。此总举已。
论。谓即无嗔至假名不害。
述曰。于有情不损恼。非谓不断命。不断命是无嗔故。故此但约不损恼事。余文可知。
问此既无嗔。何须别立。
论。无嗔翻对至粗相差别。
述曰。此有二解。无嗔返对断物命之嗔。此不害即违于损恼物之害。故此二别。明害损物不为断命。嗔断物命不但损物。既尔如诃风等不断物命。即非害故。故知此中且约粗相。于有情所辨此二别 又不约所治。但明此体别。前无嗔与有情乐。是慈之体。不害拔众生之苦。即是悲也。故显扬第四云。慈以无嗔为性。悲以不害为性。今此二翻约粗相别。
论。理实无嗔至彼二胜故。
述曰。理实无嗔体是实有。不害依无嗔一分拔苦之义胜故。假立不害 问前大悲以无嗔痴二法为体。今何故独言不害 彼据实体。此约假成。又彼是大悲。此但是悲。四无量摄 问何不于无贪等上建立 答为显功德中慈悲二相别。故依无嗔假立。不依无贪等 问诸功德等。如胜处等亦以无贪为性。何以善中。不依无贪之上。为显功德别故。别立一假法也 答一切功德依圣人胜。于圣人身佛为最胜。佛身之中利乐有情胜。利乐之中慈.悲二种最胜。为显极胜功德别故。依无嗔立不害。非无贪等 显扬第二云喜是不嫉。何故立不为善根 答拔苦悲胜。别立不害。喜不胜悲。不立不嫉。
论。有说不害至谓贤善性。
述曰。萨婆多师正理论等。说谓贤善性。谓有此者人即贤善也。
论。此相云何。
述曰。此论主问。
论。谓不损恼。
述曰。此外人答。
论。无嗔亦尔至是无嗔故。
述曰。非离无嗔别有自性。谓于有情不为损恼。体性贤善之相即无嗔。故离无嗔无别不害。明不害是假也。第二出十一善体已。
论。及显十一至诸心所法。
述曰。自下第三诸门分别。于中有十二。第一义摄所余。
颂云行舍及不害。此因解及字。谓及显善十一之外。更有义别心所。谓欣.厌等。梵云遮有二义。一及。二等。不能置等言故总有及字。及字有二义。一显十一各各体别。即相违释。二显十一外心所。今论但约等取余法一义解也。
论。虽义有别至故不别立。
述曰。释不应为善法所以。此欣.厌等。虽义望前十一有别。然非实有 杂事经者。是阿含经杂事品。及今法蕴足并广解。及大论五十六.六十九。皆具有染名字解之。翻彼善等。虽依义别说种种名。而体离此十一法更无异故。不别立之。
论。欣谓欲俱至不增恚故。
述曰。此是无嗔一分。于境不憎方欣彼故。此性非欲。欲俱法也。然八十六解三不善根众名中。不说嗔名欣。贪亦名欣。今若翻彼名。不欣应无贪一分。贪是著义。染贪名欣。无贪厌义。无嗔名欣。各约一义亦不相违。
论。不忿恨恼至嗔一分故。
述曰。翻二十随惑中四法。不忿.不恨.不恼.不嫉亦然。随应正翻无嗔一分。彼所治者嗔之分故。随应之言显不同欣与欲俱故。此忿等不然。各各别翻。又但是彼无嗔一分。故言随应。复言等者。依瑜伽八十九。等取不愤发.不恶说.非不忍.不抵突.不諀訾.无嗔寻.无害寻等七法。
论。厌谓惠俱至不染著故。
述曰。此即无贪一分。于所厌不染故。
论。不悭憍等至贪一分故。
述曰。翻随二法不悭.不憍。此是无贪一分。彼是贪之分故。随应之言前厌惠俱。此不尔故。又各各翻。等者依八十九。等取不研求。乃至不家势寻等十八种。
论。不覆诳谄至贪痴一分故。
述曰。不覆.不诳.不谄三法。是二善根一分。随应正翻贪.痴一分。无贪即翻贪分等。故言随应。者义更等取六十二中不憍.不诈等。此中不覆所治之覆。有贪著名故覆罪。有痴故覆罪故。今无贪痴一分。论唯说是痴分。起必有痴故。以理释之。
论。有义不覆至亦贪一分故。
述曰。此教为证。此唯无痴一分。此所治覆。瑜伽.对法皆言痴分。不说为贪分故。贪名故覆。覆体亦痴。痴故然也。前解为胜。虽无论文理故胜也。
以前即忿等初九讫。以害有正翻故此中不出。上根本惑六中三根自有翻。余三不翻。且翻不慢。
论。有义不慢至不慢彼故。
述曰。三说可知。然对法解。慢不敬苦生为业。即此中第三惭一分胜。以惭崇敬师长等故。此论卷下烦恼之中。但言障不慢。义可通三。然障于惭。如前理可。
论。有义不疑至无犹豫故。
述曰。不疑三解如文可知。瑜伽第八。疑谓分别异觉为体。觉即惠也。五十八云简择犹豫。故正简择即是正见。不疑说为正见少分。亦有此理。然随烦恼有八。相翻入善之中。谓无惭.无愧.不信.懈怠.惛沈.掉举.害.放逸。余十二不翻。
前解九法讫。以是小烦恼摄一段明之。下有三法。皆通染心起。故在后简。
论。不散乱体至即是正念。
述曰。不乱体即正定。虽散乱别有体或无体。即定少分。皆翻彼名正定。性对治故。根本中染见随中不正知。今翻皆入善惠所摄。不正知.或别境惠分。或痴分皆尔。性对治也。不忘失念。是正念。设别境念分。或是痴分。亦尔。
此三设是翻痴分者。以有别境分故。别境通三性。不翻为善。欲.胜解亦尔。然此唯说是痴分者。所以不说。前忿等即翻入善。以无别体不通三性故。
论。悔眠寻伺至无别翻对。
述曰。不定四法。通染不染三种性故。如遍行触等。等余四法。别境中欲等。亦等四法。无别翻对。唯恶不通三性法者。方翻之也。此前或有行相相翻。如舍治掉举。掉举相高。舍相静故。亦得通治。以掉举是贪.痴分故。又说性对治即忘念等三痴分者。是不忘念等正翻是。或有行相体性皆相翻。不忿等是无嗔一分等。如理应思。然八十九大有诸烦恼名字。一一应翻对之数彼多少何分所摄。
第二问答废立。
论。何缘诸染至有不尔者。
述曰。外人问曰。何缘前说除别境等体外。合根本二十六随烦恼中。十一别翻为善。余者此中及诸论中不别翻之。有何所以。
论。相用别者至故不应责。
述曰。论主答曰。相用别者别立为善。余所翻善相用不别。故不立之。汝何须责。
问若尔此何别。自余何无用。
论。又诸染法至别立善法。
述曰。论主答曰。此诸染法遍六识者。胜故翻之。以能染体遍多识故。过失流满多识中故。
论。慢等忿等唯意识俱。
述曰。根本中慢等七。随惑之中忿等九法。唯意识起流满识少。所以不翻别立善法。不约一一功能增胜。不嫉即是喜无量故。亦应别翻。但以流满识非多故。无此妨也。然不障余翻为善法。
问若尔者害唯在意。应不翻之。
论。害虽亦然至翻立不害。
述曰。论主答曰。害虽亦尔唯在意地。有三义故所以别翻。不同忿等。一数现起。即简余烦恼。嫉.悭虽亦然。二此则损自.他。嫉等不然故。三障无上乘胜因之悲故。无上之乘要须悲救。悲因既阙。难以济生。害之功能增障于此。故虽在意与余亦同。三义胜余故须翻善。令知此失故翻立善。生得善位随此而说。
若尔痴分忘念等三何故不翻。
论。失念散乱至善中不说。
述曰。失念.散乱.不正知等。虽有痴分及别境分性相相翻。翻入别境善少分故。善中不说。余慢等七.忿等九如前。
论。染净相翻净宁少染。
述曰。第三征责多少。问从染翻净。从净翻染。何为染多净少。对治不同。
论。净胜染劣少敌多故。
述曰。论主答曰。净体胜法。染体劣法。胜少敌劣多。故染多而净少。其实体相相翻头数亦等。而此所违多少不同故有此答问。
此义虽尔。何故不立善多染少也。
论。又解理通至不应齐责。
述曰。此第二解。净法是解顺于正理。故虽翻染有不慢等多名。总即与此十一同体。以解理通。相通融故。可少摄多法同体也。迷情隔于物理事体既局。随染增相故分多种。故染望净不应令齐。又染顺情。令知厌恶故须广说。善法多说。恐起难修之心。故略不说。
何故染法六十四.及摄事分八十九中有众多法。何故此中但言二十 答以用增胜遍染故。说但有二十。谓忿等十法。及无惭.无愧。增胜猛利故说之也。下之八法。或复十法。遍染心故所以说之。余法或非增猛。或不遍染。故此不说。此如下随烦恼中说 问何故所治唯在欲。能治通上界。如嗔.忿等。或所治通三界。能治唯上二。如轻安治惛沈。何故所治染法唯在意识。能治善法即通六识。如害翻为不害是。或有所治通六。能治唯在意。如惛沈翻作轻安 答性相相当辨能.所治。不以通识及通界故。说能.所治。
第四假实。
论。此十一法至相用别故。
述曰。对法等同。五十五亦尔。彼言世俗有。世俗有言通假实故。如前已引。无痴善根无别体家。云如五见定世俗非体即假。以即别境之中惠故。无痴亦尔。虽言实有即惠善性。非如舍等用四法成体非别性 若尔不害例亦如惠 故今述正曰。与对法等同。三假八实。所以如文。
第五俱起。
论。有义十一至余七不定。
述曰。此第一师。有三。一标宗。二立理。三引证。此初也。十一中四法遍善。定地.不定地。漏.无漏皆遍。功力遍故。余七不然。
下立理也。
论。推寻事理至第二无故。
述曰。解七不遍。善心披读推理未决。无信生故。信缘定境故信非遍。惭.愧如前依自他力别。俱以羞耻为其自相。以同类故。如二受等定不俱生。起一之时无第二故。故亦非遍。决未决时不障互起一。
论。要世间道至乃有不害故。
述曰。世道离欲方有轻安。除烦恼粗重故。不障有信.及惭愧一。不放逸.舍无漏道时乃方建立。四法功能彼方胜故。不障有前法。除缘无相等悲愍有情时有不害故。以正对治害损恼故。不障起前法。然散心位.或无漏位都无轻安。有漏善时无不放逸.舍。无相善心无不害故。故余七法非遍善心。然说十遍者。据容有时有时起故。非谓皆遍一切善心。以何为证。
论。论说十一至有不害故。
述曰。下引证也。瑜伽论五十五说六位中起十一善。泛起善心不深心止染。无惭.愧起。不顾自他故。余如文可知。然今此师决定如是起时之语。不遮有时皆得相应。由此决定于其六位起十一善。虽惭.与愧起则别时。以俱止恶合一位摄。然又此位说有如是之时。非必一切不许有时或得俱起。此意总显未必俱时。非必不俱。
后别但破说不俱时。许俱之时不是破限。
论。有义彼说至无净信故。
述曰。下文有五。一破前。二释难。三显正。四引证。五解疑。此初也。前义不然。汝言推事未决有三性心。汝言彼善心中无信者。应非是善。无净信故。如染无记心。染等者等取无记也。又云。善心定有信起。善心摄故。如定时善心。
论。惭愧异类至前已说故。
述曰。此之二法各有别相。体是异类。崇善拒恶故。依于自他增上虽别。而境是同。一时俱起遍善心有。前自体中已成立讫。
论。若出世道至非无漏故。
述曰。无漏之位若无轻安。应轻安觉支非无漏摄。前师若言散心无此轻安非遍。谁谓无漏轻安不俱。深为错难。然以前师轻安觉支。非在无漏观。有无漏观后有漏观时生。然亦名觉支。体非无漏说为无漏者。无漏定远引故。如苦根无漏。
若尔佛应无此觉支。
论。若世间道至应有二故。
述曰。若舍.不放逸唯出世道有。世间道心应非寂静。以无舍故。如染等心。亦应不能防恶修善。无不放逸故。亦如染等心。既有寂静等故。有舍.不放逸 又世间善心。应不伏掉举。及伏放逸。无能治故。如染心等。既知世间道。准散善亦有。然有比量。散善等中应有此二。是善心故。具四法故。如出世道。
论。善心起时至有不害故。
述曰。不害之数善心皆有。不损自他违害损故。如大悲心。但说大悲不害为体。岂余善位遂亦无也。理必应俱。精进等四以义同故所以不说。
若尔六位起十一文如何通。
论。论说六位至定非应理。
述曰。此释难也。彼五十五依决定时信增。止染时惭.愧增等。非无余法。即是依彼彼增。缘有六非一故。说彼彼增言。作此此说者。依决定时等信增故。遂言决定时有信等。六类非一。作此此说也。非无十法恒遍善心。
若尔如何。
论。应说信等至余位无故。
述曰。下显正也。此中十法遍一切善。轻安不遍。何以知者。初以理证。轻安调畅要除粗重。散位粗重体不无故。无轻安也。
以文证者。
论。决择分说至增轻安故。
述曰。下引证。六十九末说十善心所定地.不定地皆遍善心。定地之中增轻安故。十恒遍善。有时增十一。
问此言定地增轻安。何者是定地。
论。有义定加行至通一切地。
述曰。上来是总。下子段异说解疑。如闻.思位修定之时。未得上定。定前近加行。亦名定地。此时微有调畅义故。除远加行余散善位。今坐禅者。虽不得定亦有调畅故。即是欲界亦有轻安。若欲无者。便违本地分第三卷说信等十一法通一切地。若言从多地说言通。一切非实通者。应从多分说彼俱起。十恒俱故。既不许尔。故知欲界亦有轻安。其五十六.六十三卷.显扬第六皆云不定地者。谓无轻安地。欲界者。谓除轻安俱定等。彼云谓若根本上界胜妙轻安无故。作如此说。非说无欲界轻安。如说无色界无色。彼非无定色故。
论。有义轻安至名不定地。
述曰。不然。轻安唯在上界定地中有。所以者何。由定滋润所长养故。有调畅故。欲界敛心决非实定。故无滋润名调畅也。何以得知。六十三等说欲界诸心.心所阙轻安故名不定地。不尔应言阙上界轻安故。名不定地。
若尔如何说通一切地。
论。说一切地至三地皆有故。
述曰。此等皆通有寻伺等三地。有何失也。初禅.中间.上地之定有轻安故。但诸心所无不皆然。然自于有寻伺等有长短也。然返覆文理。不言欲界有定得有轻安故。后师为胜。此中余义同故。更无异说。
论。此十一种至唯阙轻安。
述曰。此等可知。即第六门。皆说正义。
论。有义五识至无轻安故。
述曰。五无轻安。体散动故。此师即说。十五界有漏。佛无无漏五识若因若果二位皆然。
论。有义五识至必有轻安故。
述曰。此有三解。一云此唯在佛。由意引故五有轻安。又此五识成事智俱有轻安故。初约他引立宗。后论自俱引证。总约佛位。此解破前佛无无漏五识身解。即顺三界分别之中。欲无轻安 第二又解。定所引善有轻安者。此在因位有漏五识。身在欲界定所引善五识之中。非无调畅。即如通果天眼.天耳。善者有轻安。无记者即无。破前所说因位五无。在果许有。此据因位。若在佛果此为正义。或初地时。成所作智俱必有轻安故 若作此解。违前所说欲无轻安中第二正义。鼻.舌二识欲界所系。有轻安故。彼前但据一切异生。及下意识。说之为无。据理圣者后得智引五有轻安。不相违也。前文但对彼初师说。非为尽理 第三又解。此中五识在色者。彼无鼻舌。文中言总。理实三识。不违前文。
论。此善十一何受相应。
述曰。第七五受俱问也。
论。十五相应至无调畅故。
述曰。十一中除轻安余得五受俱。遍通三界故。轻安唯除忧.苦二受。唯下界有。逼迫二受无调畅轻安故 若尔虽定所引五识。应无轻安 此理不然。所引善者。舍.乐俱故。然菩萨后得智。虽起苦根可名无漏。然无轻安。名迫受故。余受可有。即通果心 若尔鼻.舌.身三非通果如何通 苦根虽名无漏。不言轻安俱。轻安俱时怡悦五识。苦受逼迫五识不俱。然实菩萨后得智中起五识。有轻安俱无失。但除苦受。定滋润故。然上界三识。下界五识。
论。此与别境至不相违故。
述曰。自下第八与前别境相应。以遍行通所以不说。不定四者彼中自说。所以不论。故唯言别境。皆不违彼故。有漏位无漏位皆得相应。然欲界十俱除轻安。上界具十一。如前理说。此据别境五俱起时。可得为语。然彼有时一二等生故。
论。十一唯善至皆学等三。
述曰。第九三性。唯善。第十三界。轻安非欲。余通三界。如前可知 问何故所治有唯在欲。如嗔害等。能治通三界。烦恼隔情多不遍界。善顺于理即通三界 彼无所治岂有能治。欲有惛沈。轻安岂有。但以性相相治。不以界系相望治之 第十一有学.无学.非学非无学。一切皆通。然学.无学身中皆通有漏.无漏。顺学等故。如对法第三.五十八.九等皆尔。
论。非见所断至非所断故。
述曰。十二三断。并非见断。非障见故。非邪生故。以何为证。五十七二十二根中。说十四法一分见所断。一分修所断。谓七色.命.五受.及意。十二一分修所断。一分非所断。谓即十四中六.及余六。谓五受.意.信等五根.未知当知。彼说二六五受.及意。通见除故。以为前六。其信等五.未知当知非见除故以为后六二非所断。谓后二无漏根。今举唯善后六为论。唯是修断及与不断 问此论下言无想定等是见断故。又对法第四。一切往恶趣业果皆见断。何妨善业见断也 答彼不言善法断缘缚名为见断。若不尔者。下修道烦恼亦招恶趣等。岂见所断。故以此为证。善非见断。若言见断。以此证非。略有四门。如下缘生中说 问分别业报可言见断。修道业惑之果见道断不。不断违文。断便违理。因未断彼果岂断也 答如无想天果.北郁单越果。虽亦断彼。善岂断耶。故知但果先亡因于后断。何所以者。果粗障圣。入见断果。因细不障见。入见不断因。于善.染二因。三恶趣等皆名断也。又无想定果见惑所引。见惑因亡果亦随丧。如无想定。入圣亦不断。但断彼果。善法随顺可入圣故。若成彼果不得入圣。如下缘生中不生名断。其因亦断。断缘缚断。唯修所断等。既尔恶趣善业亦见所断。今据断缚。故不相违。
论。余门分别如理应思。
述曰。谓有报。无报。何地缘何地。他皆于此。如理思之。
成唯识论述记卷第六(本)
成唯识论述记卷第六(末)
沙门基撰
论。如是已说至其相云何。
述曰。别解六位诸心所中辨三门讫。此当第四。初结前问后。如文可知。
次举颂等。
论。颂曰至痴慢疑恶见。
述曰。百法等说痴居慢后。显通利.钝。遍上下故。此明不善根故在慢上。
下长行释。释中有三。第一辨烦恼得名。解颂上二字。第二出体.业释颂谓以下文。第三诸门广辨明此六义。
论。曰至得烦恼名。
述曰。此释总名。谓贪等六是随烦恼之根本故。虽复亦得名随烦恼而根本摄。非唯等流性。得烦恼名不名随烦恼。杂集第七说。诸烦恼皆随烦恼。有随烦恼而非烦恼。由此即显根本名烦恼。亦得名随。亦随他生故。忿等但名随不名烦恼。非根本故。
论。云何为贪至生苦为业。
述曰。自下第二门也。释六为六。于中各二。初出体.业。后逐难辨 云何等者。双问体.业 于有有具等。即皆双答。然有难处论覆成之 于有者。谓后有。即唯异熟三有果也 有具者。即中有。并烦恼业。及器世等。三有具故 或无漏法。论下文说与见等俱缘无漏起。缘生贪者皆名有具。萨婆多师缘无漏。贪是善法欲。今大乘说。爱佛贪灭皆染污收。与见俱生缘无漏起故。无漏法能资长有亦名有具。五十八等不说此贪缘无漏者。下文自会。
论。谓由爱力取蕴生故。
述曰。若发业。若润生。皆令取蕴生。非谓唯润惑。上二界中。由爱静虑等故。彼诸烦恼因此增长亦取蕴生。大论第八.五十五.及五十八.显扬.五蕴.对法皆广说贪相。然大论第八同此。
论。云何为嗔至所依为业。
述曰。于苦苦具者。苦即三苦。皆生于嗔。增唯苦受。乐受乖离嗔亦依之生故。苦具者。一切有漏。及无漏法但能生苦者。皆是苦具。依之嗔生 问有漏顺苦法。可名为苦具。无漏不顺苦。如何名苦具 答随顺苦具。无漏即非。缘生于苦。无漏亦是。故邪见等谤无漏无。招恶趣苦。又五十八迷灭道谛。嗔亦亲憎嫉灭.道故。亦说无漏为苦具也。对法等论但言苦具。不知是何。惑者云之唯有漏法。此不然矣大论第八同也。五十八云。有四。谓他见.有情.于所爱不饶益。于非爱作饶益。上但缘取生。然彼尚局据重处语。显扬亦说但缘有情。据业道重语。非于余无嗔。
论。谓嗔必令至不善性故。
述曰。嗔必起业不善性摄。发恶业者必不善故。意识为转。五识为随转。如大论第一说 不安者。不安静也。对法云心怀憎恚多住苦故。此嗔与恶行.不安为所依也。
论。云何为痴至所依为业。
述曰。于理事者。谓独头无明迷理。相应等亦迷事也。
论。谓由无明至杂染法故。
述曰。此释前业。谓由无明于谛等犹豫。邪见拨无。后余贪等次第生起。造诸恶业。乃复招后生诸杂染也。此中所谓见道无明生起次第。然修道者不必起疑及邪定故。谓由无明起贪等故。造人.天业招后生染。然对法中。以邪见者无明增故。说邪定为先后方有疑。然生次第此文为正。五十八云。有四种愚。乃至相应.不共。然第五卷第七识中已分别讫。此略不说。然诸论贪.嗔之后即次说慢。此中但以不善根同次说无明。瑜伽第五十八。及第八。皆见为首。以利惑故。复七种无知等相摄。如大论第九。缘起经等说。
论。云何为慢至生苦为业。
述曰。能障不慢。不慢者何。如善中说。
论。谓若有慢至受诸苦故。
述曰。于胜德法。及有德者。心不谦下故受众苦。显令厌舍勿复轮回。然对法中但由有我故心高举。此中所谓我见相应。及等流生。或远从根本说。
论。此慢差别至我德处生。
述曰。有七.九种。不过于五法上生。谓上中下三品。及我。并胜德处生。此义云何。如五蕴论说 谓七慢中。于下品及中品起第一慢。谓于劣计己胜。于等计己等。于中品于上品起过慢。谓于等计己胜。于胜计己等。于上品起慢过慢。谓于胜计己胜。于我蕴起我慢。自恃高举。于未证胜德。起增上慢。虽得少分。于所未得谓己已得。于上品起卑慢。谓他多分胜己。谓己少分不及。己于无德。谓己有德起邪慢。此邪慢者全无谓有。其增上慢己得少胜。谓多殊胜。此即二别也。然于三品起四。灭起一。于德起二。于五处起七慢也 九慢者。大乘中不见文。显扬第一云。如经说三慢类。我胜。我等。我劣慢类。婆沙等第一百九十九。及俱舍第十九说有九慢。前三为三。有胜.有等.有劣为三。无胜.无等.无劣为三。过慢.慢.卑慢如次初三。卑慢.慢.过慢如次中三。慢.过慢.卑慢如次后三。依本论及品类足两说大广。然九依我见后生。三品处起。此与诸见相应无失。
论。一切皆通至起亦无失。
述曰。彼小乘中通见.修断。圣有而不行。无修道我慢故。今大乘修道既得有我慢。是故圣者现行。显扬。及八十八等。云七慢或俱生或分别。故知九慢修起无失 五十八稍广作差别说。
论。云何为疑至善不生故。
述曰。此中说疑迷于谛理犹豫。五十八中依五相别。谓他世.作用.因果.谛.宝。此中言谛亦摄彼尽。如理应思。即缘理.事俱是疑也。然疑杌为人。非此疑惑。或异熟心等。
论。有义此疑至说为疑故。
述曰。疑以慧为体。何以故。大论五十八说犹豫简择说为疑也。大论第八异觉为体。觉即是慧。决断名慧。然简择犹豫异。决断觉说为疑故。此以文证。
又训释中。
论。毗助末底至义无异故。
述曰。所谓末底是慧异名。与般若无别体。于慧上加毗字助之。毗是种种义。即种种慧也。大论言异慧疑。异者是种种义。故知疑体即慧。以末底.般若俱慧异名。以毗助之。岂别有体。此是大乘异师。非是别部。
论。有义此疑至非即慧故。
述曰。别有自体。然说犹豫.简择者。由同时疑。或异时疑令慧不决。故非是慧。
论。瑜伽论说至别有性故。
述曰。五十五说六烦恼中。见是世俗有。又彼自释言即慧分故。余五实有。彼亦自释别有性故。故知疑体非即是慧。若即慧者。应同五见说世俗有。应立量云。疑体非即慧。六烦恼中不说世俗有故如贪等四。
论。毗助末底至智应为识。
述曰。训释辞中。汝以末底是慧毗助之故说慧体为疑。亦应若南是智。毗助之故说智为识。毗是种种义。由助智故变名为识。体非即智。何以助末底疑体即慧。又如职吉蹉是治疗义。毗职吉蹉是疑义。岂以毗言助之。疑体即治疗。
论。界由助力至非慧为体。
述曰。又且末底等是字界。界是性义。由毗字是缘。缘助界力义便转变。何为缘助界已体尚是旧。故此疑非即慧。此师说疑。与显扬对法同也。
论。云何恶见至招苦为业。
述曰。文中有二。初总。次别。若善.恶相翻。恶唯不善。若毁责名恶。恶通有覆。今此五见名为恶者。毁訾名故。于诸谛理颠倒推度者。即唯迷理。虽缘有亲疏。迷理义等故。
论。谓恶见者多受苦故。
述曰。此释前业。谓于欲界。唯除俱生。发招苦处业。是分别惑故。故恶见者多生于苦。
此乃总释。然别说者。
论。此见行相差别有五。
述曰。此总标举。
论。一萨迦耶见至所依为业。
述曰。下别释有四。合二取故。梵云萨迦耶达利瑟致。经部师云。萨是伪义。迦耶是身。达利瑟致是见。身是聚义。即聚集假。应言缘聚身起见。名伪身见。佛遮当来萨婆多等执为有身见者故。说萨伪言。虽一萨言亦目于有。然今说是思诞提底萨义。故萨言表伪 萨婆多云。萨是有义。迦耶等如前。虽是聚身而是实有。身者自体之异名。应言自体见。佛遮当来经部师等说为伪身见者故。说萨有言。虽一萨言亦目于伪。今者应言阿悉提底萨义故。萨言表有 大乘应言僧吃烂底萨。便成移转。由此萨迦耶见大少别说。萨婆多名有身见。经部名虚伪身见。今大乘意。心上所现似我之相。体非实有是假法故也。又体非全无。依他起性成所缘缘故。既非实有。亦非虚伪。唯是依他移转之法。我之所依。又依所执可言虚伪。依所变相可言为有。非如余宗定实定伪。故名移转。此兼我所。不唯我见。或总缘蕴。或别缘蕴。分别.俱生或许总.别缘。如显扬第一说。然俱生中如第七识唯计心为我。故虽不如分别起者简择别缘蕴。亦任运别缘故。然以此我见为所依本。诸见得生。故名一切见趣所依。趣者况也。或所归处也。
论。此见差别至分别起摄。
述曰。谓二十句者。对法第一云。谓如计色是我。我有色。色属我。我在色中。一蕴有四。五蕴二十句也。即二十句中五是我见。十五是我所见。何以五我见。十五我所者。以相应我所。随遂我所。不离我所故。十五种是我所也。如对法第一自有问答广解。分别行缘蕴。不分别所起处。故有二十句。分别行缘蕴。行谓行相。是我.我所之行相也。所者我所。如但于色蕴分别其我.我所行相。不分别此所说我所之所起处。我所必依我见后起。此于色蕴所说三所不分别言此之我所依计何蕴为我此从彼起。但总分别我.我所行 问亦不分别计色之我。是何我所之所从起。何但说言不分别所 答我为根本。不从他起。言色是我。已分别讫。不是不分别其所起处。我所必依我见后起故不.同也 其六十二见等准此应知 六十五者。婆沙杂蕴第一世第一品末第十卷。约蕴约界.处等分别。此言等者。等处。等界也。谓如以色为我。于余四蕴各有三所。谓是我璎珞。我僮仆。我器。即有十二。色为一我。即总十三也。如是五蕴有六十我所。五我见也。此皆分别行缘蕴。亦分别所起处。又此是分别所起。非是俱生。俱生之我不别计故。以何为证。五十八说。二十句萨迦耶见皆见苦断。唯依分别不依俱生。六十五见虽无正文。准二十句亦唯分别。此皆作意分别行。缘蕴等方始生故。然总缘蕴为我。亦通分别者。如显扬说。此依一切异生为论。非依一人有此诸见。
论。二边执见至出离为业。
述曰。谓由于前我见执我已。随此我见后执为断.常。谓缘前所缘为境。障非断.常说有因果。处中行道谛。及出离灭谛。然此是总。
论。此见差别至分别起摄。
述曰。此下别说。然此边见摄六十二见中四十七见。谓四遍常。乃至无想。及非有想非无想论此见俱非已来四十见。是常见。七断灭论是断见。皆意缘我有常断故。言等者等取十四不可记事中。四常等中常等是常见。无常等是断见 除边等四。彼是邪见 如来死后四中亦有等是常。非有等是断。命与身一等。是我见 又遍常一分常等。有缘他界为断等。是他界缘中广说 此六十二见唯分别起。五十八说故。彼文又说。缘梵王常是邪见。非我见后生。今此我见后生是边见摄。又此边见。此论下文除总缘蕴余非他界缘。设从我见后生。如何缘梵王常等是边见。边见根本亦分别我见。如何别缘我见。亦缘他界生。如下他界缘中。及别抄等会。应审推度 六十二见。如梵网六十二见经.长阿含第十四梵动品.婆沙第一百九十九.二百卷.瑜伽第六.第七.第八.第五十八.第八十七等广解。今言见趣者。趣谓意趣。或是所趣。或谓趣况 言前际者。此依过去起分别见名为前际。依未来起分别见名为后际。若依现在起分别见此即不定。或名前际。未来前故。未来因故。或名后际。过去后故。过去果故 四遍常论者。一由能忆二十成坏劫。彼便执我.世间俱常。由隐显故。二由能忆四十成坏劫。彼便执我.世间俱常。三由能忆八十成坏劫。便执为常。四由天眼见诸有情死时生时诸蕴相续。彼便执我.世间俱常。四中前三由依静虑起。宿住通有上中下。第四由依天眼所见。此见道断。即有见道常见亦他界缘。缘三界法并是常故。然依定后起。可通上界系。虽三界合缘。仍随所应界地所系。以独影故唯从见说 四一分常论。一从梵天没来生此间。得宿住通作如是执。我等皆是梵王所化。梵王是常。我等无常。二闻梵王有如是见等。大种常。心无常。或翻此说。同彼忍者或住梵世。乃至或是展转闻如是道理。我以梵王为量。信其所言。是故世间一分常住 三有先从戏忘天没来生此间。得通起执。在彼诸天不极戏等。在彼常住。我等无常 四有从意愤天没。乃至如前。此天住处文如前已说 此四由执大梵.大种或心戏忘.愤恚四事而起。此之八见依前际起。以色界之我缘自地为我。或以下界我见计梵王为他我故。计一分常常见所摄。不尔应非边见所摄。但不得缘他地诸法为其自我。他我计故。其全常等理不相违 设自身我亦在中故。如何全常一个边见缘上下生。一分常者是常见。无常者是何见 此虽非断。然坚执发。亦是染污。非五见摄。但是染惠 又解邪见所摄。此不同于不可记事是断见摄。彼言无常意说断故。前解为胜。不说一分通邪见故 及计后际有想十六者。初四见依三见立。一命者即身。二命者异身。三此总是我。遍满无二。无异无缺 依第一见立第一我。有色死后有想。以执色为我故名我有色。取诸法想说名有想。在欲界全.色界一分。除无想天。许无色界亦有色者。此亦在彼前三无色。此有想故。不在后一 依第二见。故立第二我。无色死后有想。执无色蕴为我等。其释名等如论应知。此在欲界.乃至无所有处。除无想天。依第三见立第三我。亦有色我亦无色。死后有想。执五蕴为我。乃至广说。在欲界全乃至广说 第四我非有色非无色。死后有想。即遮第三。无别依见。如是四种或依寻伺。或依等至。皆容得起 次四见一执我有边死后有想。若执色为我。体有分限。或在身中。如指节量等。乃至广说。非色为我。亦有分限。所依所缘有分限故。此在欲界全。色界一分。无色有色等如前说 二执我无边死后有想。若执色为我。遍一切处。此所不知皆谓为有非其所见。能知无边。三千界等有分限故。下准此解。以其智虑不知边际名为无边。非远知也。余如前说 三执我亦有边。亦无边。死后有想。瑜伽第六云。执我随身或舒或卷其量不定。身无量等。我亦无量等。余义准上 四执我非有边非无边。即遮第三。此四依寻伺。等至皆起 次四依想异。一我有一想。二我有种种想。三我有小想。四我有无量想 次四依受一我纯有乐死后有想。二我纯有苦死后有想。三我纯有苦有乐死后有想。四我纯无苦无乐死后有想。一想者在前三无色。种种想在欲色界除无想天。少想者执少色为我等。想为我所等。我与彼合名为小想。在欲.色界除无想天。无色界如前说。无量想者。执无量色为我等。想为我所等如前说。乃至广如彼论 如是四种寻伺.等至皆容得起。纯有乐有想者。在前三静虑乃至广说。纯有苦有想者。在地狱中。有苦有乐有想者。在畜生.鬼界.人.及欲天。无苦无乐有想者。在第四定以上。寻伺.等至皆容得起 无想八论者。有色等四。有边等四。有色等四者。一我有色死后无想。执色为我得无想定。见他得定生彼作如是计等。二我无色死后无想。执命根为我得无想定等。乃至广说。三执我亦有色亦无色死后无想。执色.命根为我。于此二中起一我想。乃至广说。四执我非有色非无色死后无想。即遮第三无别有物。等至.寻伺皆容有起 有边等四者。一执我有边死后无想。执色为我。其量狭少等。得无想定等。乃至广说。二执我无边死后无想。执色为我。遍一切处等。乃至广说。三执我亦有边亦无边死后无想。执色为我。或卷或舒。乃至广说。四执我非有边非无边死后无想。遮第三说。等至.寻伺皆容得起 俱非有八者。有色等四。有边等四。一执我有色死后非有想非无想。执色为我见诸有情入非想非非想定想不明了。作如是执。唯寻.伺非得定。乃至广说。二执我无色死后如前。执无色蕴为我等。入非想非非想定不明了故。作如是执。乃至广说。非等至唯寻.伺起。三执我亦有色亦无色死后如前。执色.无色为我。见诸有情想不明了。作如是执。唯寻.伺者乃至广说。四执我非有色非无色为我死后如前。遮第三是 有边等四者。一执我有边死后非有想非无想。乃至第四执我非有边非无边死后非有想非无想。如是一切皆执无色为我。已得非想非非想处定。容有此执。一由彼定时分促故。以一一蕴为所缘执我有边。二由彼定时分长故。总以四蕴为所缘执我无边。三由彼定时分或短或长。或一一蕴或总为我故成第三句。第四即遮说故。以上常见摄 七断灭论者。一我有色。粗四大种所造为性。死后断灭毕竟无有。见身死后有而无故。若自若他之我。皆以粗大种所造死后断灭。现在此身亦得。后生他身亦得。后皆准此。二我欲界天死后断灭。三我色界天死后断灭。四我空无边处死后断灭。五我识处死后断灭。六我无所有处死后断灭。七我非想非非想处死后断灭。此中后四执彼彼地为生死顶。故有想已下见皆依死后故名后际 问何故不说色界别地。乃说欲界为二。无色为四耶 答据实而言。依一一地处。各有断灭论。然彼本计无色。无形修定加行难可得成。彼定若起必是加行。以更不见有上地法乃别计断灭。色界有形加行易起。可见后地法。不别计为断灭。但约总界说为断灭。其实地地皆有。欲界之中。人.天趣异。故别别开。论实处处皆别起断。若广分别如毗婆沙。其等等十四不可记事中无常断见。如前已说。
论。三邪见至名义遍故。
述曰。谤因者。谓对法云。谓无施与。无爱乐。无祠祀。无妙行。无恶行等。谤果者。谓无妙行.及恶行业所招异熟。谤作用者。无此世间。无彼世间无母.无父.无化生有情等。谤实事者。谓无世间真阿罗汉等。及四见外余邪分别。即对法说言。谓余一切分别倒见。五十八说。此有二种。一增益。谓余四见。二损减。此谤因等名损减。故对法云。一多分是损减见。即有边等是增益见。即无因论等是损减等。谤因果等。对法第一.瑜伽第八.五十八并相违。如别抄会。然此见宽如增上缘。余所不摄皆此摄故。一者名宽不正名邪。一切不正见皆此所摄。二者义遍诸邪解者皆入此摄。
论。此见差别至不死矫乱。
述曰。二无因者。一从无想天没来生此间得宿住通。不能忆彼出心已前所有诸位。便执诸法本因无而起。诸法如我亦应一切本无而生。便执我及世间无因而起。二由寻伺不忆前身作如是执。无因而起乃至广说。如是二见由无想天。虚忘寻伺二事而起 问此中何故但说二无因。亦有不知欲界。乃至第四定以前多身。应计无因故 答据实亦有地地不知因所从起执无因者。但宿住通无想没显但说其一。又约一生却寻无想出心已前。微细位难见故。彼计无因。余地前生因粗易见故。不计无因。四有边者。一由一向能忆下至无间地狱上至第四静虑天。执我于中悉皆遍满。便作是念。过此有我我应能见。故知有边 二由一向能忆傍无边执我遍满故执无边 三由能忆下上如初近远傍如第二不得边际。于上下起有边想于傍起无边想。四由能忆坏劫分位。便生非有边非无边想。诸器世间无所得故。此四皆忆成坏劫故。得说前际 四不死矫乱者。不死谓天。以天长寿外道执为常住不死。由答不死天无乱问故得生彼天。今毁之言名为矫乱 一念我不知善不善等。有余问我不得定答。我若定答。勿他鉴我无知因即轻笑。我于天秘密义不应皆说等 二行谄曲者作是思惟。非我净天一切隐密皆许记别。谓自所证及修净道故作如前语 三怀恐怖而无记别。勿我昧劣为他所知。由是因缘不得解脱。以此为失而自安处。怀恐怖故。如前广说 四有愚戆专修止行不能矫言。但作是思。诸有问我我当返诰。随彼所问我当一切随言无减而印顺之。此待未来亦名前际。然于现转。又四皆缘先所闻教。皆前际摄。此四第一依怖无知。二行谄曲。三怀恐怖。四为愚戆而起。
论。及计后际五现涅槃。
述曰。一见现在受若人.天五欲乐。便谓涅槃。二厌五欲现住初定以为涅槃。引在身中名为得乐。见他现在住定亦尔。下皆准知。三厌欲.寻.伺故。现住第二定以为涅槃。四厌诸欲寻伺.喜故。现住第三定以为涅槃。五厌诸欲乃至入出息。现住第四定以为般涅 待过去故名为后际。又此执我现既有乐。后亦有乐故后际摄。现乐为先执后乐故。总名现法。然于无色不计涅槃者。以乐怡悦轻微不及色界故。此中且据地全作法。据实无色及欲天等处。各有计为涅槃者。前之断灭人.天别开。今此涅槃人.天合者。彼依我后别起断故。此总计涅槃故合之也。此等皆不依我见起故邪见摄。
论。或计自在至常恒不易。
述曰。自在者自在天也。
世主即是大自在天。为世间主 释谓帝释 梵谓梵王 余物类者。谓自性等。此未得定。及已得定。不计彼为我。但计彼为常。故皆是邪见。不缘我有断.常故 问无不得彼定别计彼为我。世间不计他地为我故。若设许得彼定得起上惑。此我见缘彼为我。我身在此未有色界法。计何为我。若缘欲界身计有我。亦是我见缘他地起 然有义者。谓色界我见总缘现身为我。即通有色界法。此我见是总缘故得缘他地。若别计一色等为我。即无他地缘。下论说然。此义应思。此计自在等如五十八。是计苦谛下邪见。
论。或计自在等至诸邪解脱。
述曰。即一切物因。集谛邪见。然不计为胜。设计为胜。然非见.戒及彼眷属。故是邪见摄。非戒取摄。计诸邪解脱。是灭谛下邪见。虽非胜计胜。然非见.戒眷属。又不计能得净故。非见.戒取。
论。或有忘执至皆耶见摄。
述曰。计非道为。是道谛下邪见。虽非胜计胜。以非戒眷属非戒取。又不计为胜故非戒取。至下当知 诸如是等者。谓等取十四不可记中有边等四。是此中摄故。然六十二见。准五十八文。若边见中摄唯苦谛断。缘苦谛为我增长。边见随我断故。邪见中摄彼自说。二无因唯集谛。五现法涅槃唯灭谛。迷有漏因迷涅槃果故。边无边等四。是苦.灭二谛下。迷有漏.无漏果生故。不死矫乱通四谛下断。问答四谛。及迷四谛故。既无边见中摄者苦谛断文。但准二十句见见苦谛断。即六十二中所随我见亦尔。八十八云二十句见为依。发六十二见等故。
论。四见取至所依为业。
述曰。此于诸见即余一切恶见。及此所依五蕴执为最胜。能得涅槃清净法是见取。由此各各互执为胜诸见等故。一切外道斗诤因斯而起。若执非见及眷属外余法为胜。得涅槃。或但执为胜非见取。大论第五十八初文。及迷四谛合与此同说。如小乘俱舍等。应言见等取。但执非胜为胜。皆见取故。此则不然。无前后别计。然于一聚见及眷属方是此故。以所缘中见最胜故。言等亦得。至下当知。
论。五戒禁取至所依为业。
述曰。谓依诸见所受戒。说此戒为胜。顺诸见戒。及戒所依五蕴眷属执。为胜及能得涅槃净名戒取。戒即是禁。戒性.遮别。由此戒一切外道。受持拔发等无利勤苦故。除戒及眷属外执余一切法胜。及能为因得清净。戒虽不执胜。但言能为因。并非戒取摄。亦大论五十八卷上下五处文同此说故。
问如对法第一.大论第八二文显扬第一五蕴等。皆云见取执为最胜。不言能得净。戒取名得净不言是胜。与小乘等同。何故此中乃言见执见眷属为最胜能净。戒执戒眷属为胜能得净。
论。然有处说至或随转门。
述曰。此有二解。一影略说。谓见取中说执为胜。明戒取中亦执为胜。于戒取中执为能净。明见取中亦执为能净。欲令学者智见生故。影略说也。若不尔者。五十八说执见及所依蕴。为能得清净解脱名见取。亦戒取亦然。及彼解迷四谛中皆有此说。故知影说 又彼多文非为尽理。随小乘相说。
论。不尔如何至非二取摄。
述曰。若非影说及随转者。即五十八迷四谛中。如灭谛下。非灭计灭。非胜计胜。故应是见取。迷道谛中。非道计道。亦得净故应名戒取。彼非因计因。亦是邪见。如前邪见中说。既是邪见。明不执见.戒等故。及虽计胜不计为能得净。及虽计能得不计为胜。故非见戒.取。此大小二乘别也。若尔何故大论第八。三种四倒见倒中云。非净计净是见取。非乐计乐是戒取 今释之言。彼亦计诸见.眷属.不净。为净及能得净故名见取。然文但明是见取故。略不言诸见。及眷属能得净。但言非净计净故。戒取亦然。谓计戒所受拔发等苦。为乐.胜.能得净是戒取。略不言戒.及眷属.能得净。但言计苦为乐也。若非见.眷属。非净为净。及非戒.眷属。非乐为乐。即非见戒取但是邪见也。如非道计道等。
诸门分别中。大以十二门分别。若细者即十五门。
论。如是总别至俱得生故。
述曰。此初门中有二。初正分别。后异解释。此等初也。若总若别但有十种。一俱生分别。谓贪等六者。钝四。利二。通分别.俱生。除疑.三见。任运起故是俱生。思察生故是分别。显扬第一.及大论第八。皆云此六通俱生分别故。
论。疑后三见至方得生故。
述曰。疑一.及邪见.见取.戒取四法唯分别起。诸论共同。要由恶友.及邪教.自分别三缘生故。总聚而望更无异说。
论。边执见中至方引生故。
述曰。下异解释。初义有三。一标宗。二引教。三举事。此初也。俱生唯有断见。以常见相粗故。何谓相粗。要恶友.邪教.及自分别生故。
谓要不达后有不无方起我断。既得现观知生多少。何故乃执我断非常。
论。瑜伽等说至何所在耶。
述曰。此引教也。如瑜伽第八十八.杂集第三.及第七说。唯有断见。故论言等。观我为断知身后无。准此唯言修道断见。不见修道常见相故。
论。故禽兽等至而起惊怖。
述曰。此以世事释成前义。
论。有义彼论至亦通常见。
述曰。下文有三。一会前标举。二引事。三类教。此初也。修道俱生亦有常见。瑜伽等依粗相说故。何谓粗相。谓得现观者入无我观。已知分别我已断讫。出观之时便生恐怖。今者我我何所在耶。即初我者俱生我也。又言我者分别我也。修道我义言我分别我何所在耶。依此初出观时。缘涅槃起恐怖断见。非修道中说无常见。
此如何等。
论。谓禽兽等至长时资生。
述曰。引事也。如禽兽等以执常存故。炽然造及集长时窟穴资具。集长时饮食资具。如恐我断定有俱生。此以事证。
以教成者。
论。故显扬等至或分别起。
述曰。类教也。显扬第一。大论第八说故。于五蕴计常.断。通俱生.分别。不简俱生无常见故。释现观者。观先所断我无之时。但有断见故唯说断。非预流等许无常见 若尔前师如何释后所引文 此依总语。非许常见亦通俱生。通俱生常见有何相状。如禽兽造.集。但为有我非为计常。常必由邪分别等故。然此二说。初则文全理阙。后有文显理全。俱生常见有相状故。俱取无失。
论。此十烦恼谁几相应。
述曰。此下第二自类相应。此问起已。
论。贪与嗔疑定不俱起。
述曰。答文有六。一贪。二嗔。三慢。四疑。五见。六痴为首。此初也。对法第六.大论五十五.五十八三说文同。
问何以贪.嗔不得俱起。
论。爱憎二境必不同故。
述曰。染.憎不俱。境既不同。行相亦别。以相违故 若尔贪俱忧.苦相返。嗔俱乐.喜为例亦尔。何得相应。爱.迫二境得俱起故。行相不违故无此失。如下当知。
论。于境不决无染著故。
述曰。此释爱.疑不得俱起。爱境必决。疑必不定。故贪.疑不俱。
上说不俱。下说俱者。
论。贪与慢见或得相应。
述曰。见即五见。如对法第五.瑜伽五十五。贪与慢同。彼五十八不得与慢相应。
论。所爱所陵至说得相应。
述曰。此解彼云。谓若于他起爱染者。必不陵彼。以境非同行相亦别。故不俱起。然缘己身起爱名所染。与所恃之我慢等境可一故。对法等说得相应。前约行相粗者。此约行相细者。如前第四卷第七识中已多门解。
论。于五见境至相应无失。
述曰。爱.见二种有时可同。皆可爱故。相应无失。诸论共同。无相违处。此中论言说者有二义。一约此论。自道理可得说与彼相应义。二解说者谓余瑜伽等约此理故说与俱起。又此言得相应。非谓一切恒相应。有时俱起故。然此中一行法。以第一问已以第二问余。舍第一不问。如是展转已下可知。
论。嗔与慢疑至说得俱起。
述曰。第二嗔为首。嗔.慢.疑有时或得俱起。如何不得。谓若内境慢所恃已。非嗔所憎。境不同故。对法第六.五十八。说嗔不与慢相应。若外境之上慢所陵蔑嗔之所憎境可同故。五十五说嗔与慢得相应。又必不于自起嗔。后嗔他复慢彼故。
论。初犹豫时至说得相应。
述曰。释与疑俱。又初疑时心尚轻未憎彼。故瑜伽五十五.五十八俱说不相应。若久思不决心遂重故便嗔于彼。对法第五说得嗔.疑相应。此初后位别解。
论。疑顺违事随应亦尔。
述曰。又顺.违事解。若疑顺己之事或不起嗔。谓疑苦.集谛。若疑违己之事。便嗔于彼说得相应。谓疑灭.道谛。又若现行善疑未来无。便与嗔俱。善法顺已。行因无果故。若现行恶疑未来无。便嗔不俱。恶法损己故。于顺.违二事各有俱.不俱。故言随应亦尔。
论。嗔与二取至不憎彼故。
述曰。此必不俱。见取执为胜。戒取执为道。俱能得净。顺己之境不憎彼故。故不相应。诸论六烦恼明之。故无二取不俱起失。
论。此与三见至说得俱起。
述曰。嗔与三见或得俱起。且身.边见。谓缘乐俱行蕴为我及常。见不生嗔故以顺于己。对法约前二取及此。故说嗔非见俱。若于苦处缘苦俱行蕴。为我及常见。便生憎恚。云我何用此身。生憎恚故。瑜伽二文。依此一分说得俱起。此通俱生.分别。如下无妨。
论。断见翻此说嗔有无。
述曰。断见返此我见常见。说嗔有无。谓于乐俱蕴执为断。得与嗔相应。以恐失乐蕴故。于苦俱蕴起断。便嗔不俱。喜苦无故。
论。邪见诽拨至或无或有。
述曰。恶事.好事邪见拨者。如次说嗔或无或有。谓拨恶事无。便不与嗔俱。喜苦无故。拨乐蕴无。便与嗔俱。憎乐无故。对法依三见一分二取全。说不与嗔俱。瑜伽约三见少分。说嗔相应。见为一门明故。
论。慢于境定至无相应义。
述曰。下第三慢为首。与贪.嗔说已。与疑定不俱。三论皆说故。境定不定故。不陵不定境。若疑彼胜负必不敢慢。慢若起者必自高故。境乃定也。
论。慢与五见至不相违故。
述曰。此总明慢与见皆容俱起。行相俱高缘顺境起。不相违故。三处论皆同。总说见故。
论。然与断见至无陵恃故。
述曰。断见及慢必不俱生。执我断心。定无陵他而自恃故。
论。与身邪见一分亦尔。
述曰。准下忧俱初师所说。若约粗相。慢多缘乐蕴生。与缘苦俱蕴我见一分。及邪见拨无苦.集谛理一分。不与慢俱起。据实亦得。故下文说。慢.身.邪见皆与忧俱。恃执苦劣故。今约粗相多分而解。若缘乐俱蕴为我。及拨无灭.道。可与慢俱。故恃己乐陵灭.道故。
论。疑不审决至定不俱起。
述曰。下第四疑。虽与慧俱与五见不俱起。见审决。疑犹豫。行相相返故定不俱。简择.犹豫可说慧俱。不审决故不与见并。
论。五见展转至有多慧故。
述曰。下第五五见自亦尔。非一心中有多慧故。此据法体并起然前说第七识我见与别境慧俱者。约义别门说有名俱。非二体并起名俱也。
论。痴与九种至必由痴故。
述曰。下第六无明有二种。相应无明与一切俱起。一切惑生必由痴故。独行不然。但与诸论相违。此中皆会讫。
论。此十烦恼何识相应。
述曰。此为问起。第三识相应门。
论。藏识全无至起慢等故。
述曰。第七.八识如前已说。意识并有。五识但三。以无分别故无慢等。慢等必由有随念.计度分别生故。又由慢于称量门起方胜负故。疑犹豫简择门起。见推求门起。故非五识。故五识无此等行相。故对法第七。说称量等门。即等犹豫门等也。
论。此十烦恼何受相应。
述曰。第四诸受相应门。此问起。
论。贪嗔痴三至五受相应。
述曰。下文有二。初实义。后粗相。实义中有四。一明贪.嗔.痴。二明慢。三疑.及三身。四身.边见。今初也。此之三根俱生.分别。一切容与五受俱起。对法第七.大论五十五。贪唯喜.乐.舍者。五十五云。此据多分相应道理。随转门说诸烦恼。今据究竟。应准此会。此与五十九同。彼云贪等通六识。俱生者与一切受相应故。分别贪等。彼一一自作法出行相。然今此中总解二种贪等行相。
下逐难解之。与忧.苦俱。谓别小乘故。
论。贪会违缘至喜乐俱故。
述曰。逐难释也。且于欲界。五.六识中忧.苦俱故。谓失财等。嗔翻此说。见怨死等。一切应知。然此五趣分别至下当知 此中意说。即五识中亦有分别所起贪等。由意分别贪等引故。不尔瑜伽分别贪等。云何与苦受相应。非许意有苦。是决定义故。由五识有分别起贪等决定故。五十九作此定说。不尔如分别慢等。彼不言苦俱故。
论。有义俱生至忧相应故。
述曰。第二明慢有二说。此初也。此二种慢五趣为论。容四受俱。唯除苦受。由苦趣中亦恃己身有苦劣蕴。起慢之时与忧相应。此依实义慢与忧俱。前约相粗说慢不与身.邪见一分俱。不恃苦蕴故。此唯意识。故通分别。不同贪等苦得定说。
论。有义俱生至前已说故。
述曰。俱生之慢亦苦俱起。即五受俱。由五十九文。意地俱生一切烦恼。意识一切受相应故。如前已说。
论。分别慢至邪教等故。
述曰。其地狱中与苦相应。于总聚中。但有得一切受相应义。非一切慢皆得相应。无分别慢等。即等一切分别贪.嗔.痴.疑.邪见.见.戒取等。以无邪教.邪师.及邪思惟故。
论。然彼不造至能发彼故。
述曰。所以者何。五十九说要分别烦恼发恶趣业故。此据总报多分为论。其别报者修道亦发。故五十九分别慢等不言与苦相应。下疑等准此应知。故知前师彼趣有分别烦恼。前生势力故。即造恶趣业也。与对法第七。五十五违。此文皆如贪等会。
论。疑后三见至亦喜受俱故。
述曰。第三明疑.三见。三见谓见.戒取.邪见。四受除苦。随意有无。唯是正义。以地狱无分别惑故。逐难解云。欲界之疑先作恶行。疑无苦.集谛等。亦喜受俱故。以后苦无故。上界即无。无恶行果故。上界疑与乐受俱故。此等皆通三界总聚。有处作法故。致极成之言。
论。二取若缘至与忧相应故。
述曰。若缘忧俱见.戒。及所依蕴。为胜能净。与忧相应故。忧其不速得涅槃等。此中皆同五十九说。彼文一一别广作法指事。此逐难举。
论。有义俱生至唯无记故。
述曰。第四明身.边二见有二说。此初也。身.边二见唯喜.乐.舍俱。意无苦受。非五识俱故无苦受。此俱生者唯无记性。不与忧相应。忧二性故。其忧二性如五十七二十二根性分别门。俱生二见唯无记。如五十八说。
论。分别二见至与忧相应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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