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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丰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再,臣闻湖北以下沿江市镇,逃走一空,千里萧条,百货俱无可买。臣此次一出,必须将米盐油薪等物多为贮备,用船装载,即以水次为粮台,使兵勇无患食之患,庶无溃散之虞。查今年湖南漕米,虽有改征折色之议,而州县仍谨遵谕旨,照旧征收。相应奏明请旨,准臣提用漕米二三万石。事关紧急,臣一面具奏,一面咨商督抚酌提旁水州县之漕米,赶紧交兑。俟兑定后,某县实交若干石,再行开单咨明户部查照办理。谨附片奏闻。
朱批:“户部知道。用之于军需,固不为浪费,尤须迅速咨部,勿稍合混。”钦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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