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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为例,捕快应当算作“吏役”一类,“属于地位最低的一级,谈不上是公务员,只能称‘公人’,是在政府做事的‘临时工’,或者说‘编外公务员’。”“捕役,捕拿盗匪之官役也;快手,动手擒贼之官役也。”捕快是“捕役”和“快手”的合称,负责缉捕罪犯、传唤被告和证人、调查罪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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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神宗时开始给吏员发工资,以纠正不良,史称“重禄法”。中央各机构的吏员有工资拿,如枢密院的吏员,每月5贯钱,虽然少但已经算不错了,地方上的捕快即使有也没有这么多。”因有机会“创收”,又能给自己、亲戚朋友带来方便,所以宋代“公人”人满为患,是历代最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