俱舍论记-唐-普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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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转生法。谓语起名。名能显义 如是说者。语业为体。佛意所说他所闻故 又云。问何故佛教唯是语表。非无表耶。答生他正解故名佛教。他正解生但由表业。非无表故(广如彼释) 又云。佛教当言善耶。无记耶。答或善.或无记 云何善。谓佛善心所发语言乃至语表。云何无记。谓佛无记心所发语言。乃至语表 问教体若通善者。何故金刚般若论云。我法是善。汝法是无记。解云。十八部中有立无记。非汝.我部。
  此诸法蕴至如实行对治者。此下明法蕴量。问及颂答。
  论曰至二蕴所摄者。说法蕴量三说不同 第一师解。谓佛别说八万部法蕴经。一.一部。皆如六足阿毗达磨中。法蕴足论有六千颂。此约文定量 第二师约所诠义定量。说一义门名一法蕴。谓随所诠蕴等言一一差别数有八万。能诠法蕴其数亦然。随说一一教门名一法蕴。所谓五蕴.十二处.十八界.十二缘起.四谛.四食.四静虑.四无量.四无色定.八解脱.八胜处.十遍处.三十七觉品.六神通.无诤.愿智.四无碍解 等。谓等取所余法门 第三正义。约用定量。随除一惑名一法蕴。谓由有情贪.嗔等行八万别故。为治彼行。世尊宣说不净等观八万法蕴。八万法蕴。皆此五蕴中色.行二蕴所摄。如前两说 有释。此是第三解者。不然。依大数说但言八万。若具足说有八万四千 真谛师解云。十随眠为十。一.一各有九随眠为方便。一一具十即成一百。一百各有前分.后分。并本成三百。置本一百就前后二百中。一一以九随眠为方便。并本二百合成二千。足本一百为二千一百。又约多贪.多嗔.思觉.愚痴.著我五。品品有二千一百成一万五百。已起有一万五百。未起有一万五百。合二万一千。又以三毒.等分四人。各有二万一千。合成八万四千。
  如是余处至应审观自相者。此即第三类摄蕴等。若以共相相摄。是则万法皆同为合。体相共分互无滥故。应观自相以体相收。
  论曰至一一自相者。略释颂文。
  且诸经中至此行蕴摄者。此下举名略摄。即别摄蕴。戒蕴是色蕴摄。余四行蕴摄。谓定蕴。以行中定为体。慧蕴及解脱知见蕴。以行中慧为体。解脱蕴。以行中胜解为体 故婆沙三十三。出戒等五蕴体中云。无漏身.语业名无学戒蕴 云何无学定蕴。答无学三.三摩地。谓空.无愿.无相 云何无学慧蕴。答无学正见智。云何无学解脱蕴。答无学作意相应心。已解脱今解脱当解脱谓尽.无生无学正见相应胜解 云何无学解脱智见蕴。答尽无生智 解云。胜解心数法中当广分别。无学位中胜解相显立解脱名。言解脱知见者。即智名见故名智见。缘解脱涅槃故名解脱知见 又解脱身中起故名解脱知见。故婆沙三十二云。答解脱身中独有此故。最能审决解脱事故。
  又诸经说至四蕴性故者。此摄处异名。此中文意大分可知 言五解脱者。一闻佛等说法得解脱。二因自读诵得解脱。三为他说法得解脱。四静处思惟得解脱。五善取定相得解脱。解脱谓涅槃。因此五种得解脱故名解脱处。依主释也。此即略依集异门足论十三.十四.及阿含经第九。列名标释。广如彼解 言皆慧为性者 第二生得。故婆沙云。受持读诵十二部经是生得善 初及第三闻慧。由闻圣教生胜慧故 或可。第三亦取思慧。为他说法必先思故 第四思慧。如名可知 第五修慧。于彼定中善取相故 虽说不同皆慧为体。此法处摄 若兼助伴。前三。声.意.法处所摄。后二。意.法所摄 又解。声在第二.第三。取自声故非第一。非以他声为自助伴。无想有情声恒成就故得有声 故发智论说。谁成就身。谓欲.色界有情。如身色.声.触亦尔。故知。此声恒成就也。正受无想异熟果时虽无有心。初生.后死必有心故。故亦言意。又婆沙百三十七云。问世尊。何故于无想天有顶天多说为处。答有诸外道执此二处以为解脱。佛为遮彼说为生处。广如彼释。
  又多界经至十八界摄者。别摄界异名 六十二界。谓三种六.六种三.一种四.两种二.更加十八界。故成六十二。随其所应十八界摄。出体相摄。如次别明。
  且彼经中至名识界耶者。此下第三别明六界。将明问起。地.水.火.风如前已说。空.识未说。为即虚空无为名为空界。为一切有漏.无漏识名识界耶。
  不尔者。答。
  云何者。征。
  颂曰至有情生所依者。释 说一切有部传说。空界以明.闇为体。即显色差别。体亦是实。论主不信空界实有。故言传说。理实亦通光.影。光.明为一对。明轻。光重。偏言明者。举轻以显重 影.闇为一对影轻。闇重。偏言闇者。举重以显轻。
  此即影略互显 然正理云传说是光.闇者。此论轻.重互举。正理偏说二重故不相违。
  论曰至名为空界者。内.外窍隙名为空界。非即虚空名为空界。
  如是窍隙云何应知者。问。
  传说窍隙至不离昼夜者。答 传说窍隙。空界即是明.闇。此空界色是显色差别。非离明.闇显色外。别有窍隙可取。故空界色明.闇为体。应知。此体不离昼.夜。昼以明为体。夜以闇为体。此空界色以明.闇为体。昼.夜为位 又解。空界实有者。此非论主所许。故论主言。应知此体不离昼.夜。谓如昼.夜于明.闇等假立其体。昼.夜非实。空界亦然。应非实有。
  即此说名至邻阿伽色者。此述本论空界异名。有二释。即此空界色说名邻阿伽色。伽翻为碍。阿通二义。或名为极。或名为无。
  若言邻极碍色。谓空界色与极碍相邻。是邻阿伽之色。名邻阿伽色。约相邻释。
  若言邻无碍色。即无碍名色。此无碍色与余碍相邻。即邻是阿伽。故名邻阿伽色 两师各据一释。义并无违。
  诸有漏识名为识界者。别释识界 谓一切有漏识皆名识界。
  云何不说至为识界耶者。问。
  由许六界至则不如是者。答 由许六界是诸有情生所依故。又恒持生。诸无漏法则不如是故。正理第三云。由无漏法。于有情生。断.害.坏等差别转故。非生所依。如是六界于有情生。生.长.养因。差别转故。是生所依。生因谓识界续生种故。养因谓大种生依止故。长因谓空界容受生故 又婆沙七十五云。若法能长养诸有。摄益诸有。任持诸有者。立六界中 无漏意识能损减诸有。散坏诸有。破灭诸有。是故不立在六界中。广如彼释 问入无心定识即不行。云何乃言恒持生故 解云。从多分说 又解。定前心作等无间缘。决定能引后心生故。及彼心得相续恒起。故谓持生 又解。色法中强偏说四大。亦摄所造。无色中强心法为胜亦摄余法。既摄命根故言恒持生也 又解。夫言死者心不再生。于无心位虽现无心。后之出心必定应起。后当起故身命不终。是故名为恒持生故也 问无色界中而无前五。如何恒持 解云。约欲.色说 或无色中虽无前五。有后一故依总相说。故言诸界。
  彼六界中至七心界摄者。摄彼六界。如文可知 问无为无用可非生依。余有为法。何故不说但标六界。解云。四大及空。五法中色法摄。识是心法摄。色.心二种诸部极成。是故偏说。心所有法。不相应行。即非极成。如觉天说心所是假。经部说不相应行是假。是故不说 问色十一中。何故偏说色.触。不言余九。解云。眼等四根初生即无。身根虽有无发识能。声疏转故于生用劣。香.味欲界虽有。上界即无。无表有.无不定。于生无用。唯色.触二有体有用。故偏说之 问何故色中唯说空界。触中唯说大种 解云。空界定有始从初生乃至命终。恒持生故。所以偏说。青.黄等色有.无不定。非恒有故。是故不说 四大是强必定恒有。是故偏说 涩滑等触有.无不定。非恒有故是故不说 又解。一切诸法总有二种。一者色法。二者无色法。色法中强.谓四大种。是故偏说。无色中强.所谓心王。空界虽是所造除疑故说。谓或有疑。初受生时有空界不。佛为除疑故说空界。于初受生此定有故 又娑沙七十五云。问置本论师。世尊。何故十八界中略出少分施设六界。彼论解云。愚少分者为说六界。愚一切者为说十八界 又云。为利根者说六界。为钝根者说十八界 又云。为乐略者说六界。为乐广者说十八界 又云。复次。于十八界为略现门故说六界。谓十八界中有是色有非色。若说前五界。当知已说诸是色界。若说识界。当知已说诸非色界。广如彼释。
  彼经余界至十八界摄者。类说余界。皆此十八界摄 略依法蕴足论第十.第十一多界品。出六十二界体摄入十八界中者。法蕴颂曰。界有六十二。十八界为初。三六.一四种。六三.后二二 十八界谓六根.六境.六识.如自名摄 言三六者。谓三种六 第一六。谓地.水.火.风.空.识(前四界触界摄。空界以光.影.明.闇为体。色界摄。识界以有漏识为体。七心界摄) 第二六者。谓欲.恚.害.无欲.无恚.无害界(欲以贪为性。恚以嗔为性。害以害为性。无欲以无贪为性。无恚以无嗔为性。无害以不害为性。此六是心所法。皆是法界摄) 第三六。谓乐.苦.喜.忧.舍.无明界(前五界以受为性。后一以痴为性。是心所故。皆法界摄) 一四种。谓受.想.行.识界(受.想.行法界摄。识界七心界摄) 六三者 第一三。谓欲.色.无色界(欲界十八界摄。色界十四界摄除香.味.及鼻.舌识。无色界意.法.意识界摄) 第二三界。谓色.无色.灭界(色界谓欲.色界。以有色故总名色界。十八界摄。无色界后三界摄。灭界以择灭.非择灭为性.法界摄) 第三三界。谓过去.未来.现在界(皆以五蕴为性。十八界摄) 第四三界。谓劣.中.妙界(劣界以不善。有覆无记法为性。七心界。色.声.法界摄。中界以有漏善.及无覆无记法为性。十八界摄。妙界以无漏善法为性。意.法.意识界摄) 第五三界。谓善。不善。无记界(善界以一切善法为性。不善界以诸不善法为性。此二七心界.色.声.法界摄。无记界以一切无记法为性。十八界摄) 第六三界。谓学.无学.非学非无学界(学界以学.无漏五蕴为性。无学界以无学无漏五蕴为性。此二意.法.意识界摄。非学非无学界以有漏五蕴。及三无为为性。十八界摄) 后二二者 第一二界。谓有漏.无漏界(有漏界以有漏五蕴为性。十八界摄。无漏界谓无漏五蕴。及三无为为性。意.法.意识界摄) 第二二界。谓有为界.无为界(有为界以五蕴为性。十八界摄。无为界以三无为为性。法界摄) 略依法蕴出六十二界体性。今界摄入十八界中。广明六十二界体性。如彼论说(阿含经中亦列六十二界名)。
  俱舍论记卷第一(末)
  长承三年正月二十九日夜半与两三门弟读并切句了
  一交了
  校 了
  俱舍论记卷第二
    沙门释光述
  分别界品第一之二
  复次至几无记者。此下大文第三诸门分别。总有二十二门。分别十八界。所以不约蕴.处分别者。正理第四云。界中具显根.境.识故。诸门义类易可了知。故今且约十八界辨。由斯蕴.处义类已成 此下明初三门。将明问起。
  颂曰至无记余三种者颂答中。上一句有见.无见门。次一句有对.无对门。下两句三性门。
  论曰至说余无见者。谓此色界以可示现在此在彼差别不同。有能示现此.彼言说故名有见。此即言说名见准余无见 若依正理第四。总有三说云。由二义故。一者此色定与见俱故名有见。由色与眼俱时起故。如有伴侣。
  二者此色可有示现。故名有见。可示现在此在彼别故。如有所缘 有说此色于镜等中。有像可现。故名有见。可示如彼此亦尔故。不可说声有谷响等。应成有见。不俱生故 婆沙七十五。及一百二十八。亦有三说。皆同正理。初师以眼名见。观照色故。第二说。以言为见。能示现故。第三说以像名见。见谓现也 问此论何故不具说三 解云。随作论者意乐说故 又解。经部计。眼无实作用说名为见。根.境.识三和合之时。假名眼见。非实眼见。又无实像色 论主意朋经部。不言眼见。不言像现。示现名见不违经部。故依此说。一解虽同。然意违两说 问杂心第一。慧亦名见故。故彼论云。又说。一切界皆可见。慧眼境界故 何故此论不说 解云。分别法相意存差别。若言慧见。十八皆名有见。无无见者即无差别。论主不说意在于兹。或略不论。
  如是已说至所缘异故者。颂本唯明障碍。长行义便明三有对。对是碍义。碍有二种。一障碍。二拘碍。若障碍有对。是障碍碍。若境界.所缘有对。是拘碍碍。此即标章。
  障碍有对至或二相碍者。据积集色更相障碍 或二相碍。谓手.石相碍。据显且言手石。论碍实通十种。
  境界有对至境界有对者 十二界。谓五根.七心界全及法界一分相应诸有境法。为色等境之所拘碍故。名境界有对 施设论。即六足中一称也。大迦多延那造 引彼水.陆。昼.夜二对。可知 毕舍遮。唐言食血肉。鬼之异名 室兽摩罗。傍生类也。形如壁[虫*弓]。小者二丈。大者乃至百尺。
  所缘有对至于自所缘者。谓心.心所。为自所缘之所拘碍。故名所缘有对。
  境界所缘复有何别者。问二差别。
  若于彼法至名为所缘者。答 境界有对。若于彼色等境。此眼.耳等有见.闻等取境功能。即说彼色等。为此眼等境。功能所托名为境界。如人于彼有胜功能。便说彼为我之境界。此约有能。非要起用。故彼同分仍名有对 所缘有对。谓心.心所。其性羸劣非境不生。犹如羸人非杖不起。执所缘境方起至现。现谓起彼取果用故。彼所缘于心等名为所缘。此约有缘其用得起。无缘不起。皆名有对。非必起者。故未来心等亦名有对。
  若境界有对。据碍取境用。若所缘有对据碍取果用。如彼同分眼。虽不对境。取果之用任运得生。然彼眼等非所缘有对。故知。碍取境用名境界有对。碍取果用名所缘有对 又解。碍体义边名所缘有对。碍用义边名境界有对。如彼同分眼体虽恒有无见色能。不名境界有对。以此准知。境界约用。所缘据体 又解。碍取境用名境界有对。碍缘境用名所缘有对。
  云何眼等至说名有碍者。此问碍义 云何眼等于自境界转时说名有碍。此问境界有对 云何眼识等于自所缘转时说名有碍。此问所缘有对 此中言自者。五根.五识。各取自境不能取他名自。非不为他缘。意.及意识缘法境故名自。非不能缘他 又解。缘十三界名自。非五根.五识取故 又解。十八界中。随所取者即名为自。
  越彼于余至和会转故者。答 谓此眼等缘色等时。越彼色等于余声等。此眼等不转故。此即拘碍名碍 或复碍者是和会义。谓眼等法于自境界和会转时。于自所缘和会转时。于余声等而不得起。此和会言还是拘碍名碍。
  应知此中至说余无对者。泛明有对。总有三种。应知。此颂中唯就障碍有对而说故。但言十有色有对。极微集成更相障故。由此义准说余无对 又正理第四云。言有色者。谓除无表。余色蕴摄。变碍名色。有变碍义故名有色 有说。色者。谓能示现在此彼言。有此彼言故名有色 有说。诸色有自体故。名为有色。称说易故。唯于色体说有色言 解言。初解有变碍色用故言有色。第二师有能示现色言故名有色。第三师体即是色故言有色 问第二师于十色中。色界可说有示现言。余九不尔。如何可说有示现言。如何言色。解云。余九虽不可见。而亦可说在此.在彼。如言此处有眼.耳等 又解。余九相从说故。随色可得说在此彼。
  若法境界至谓眼等五根者。约三有对四句差别 依毗婆沙。若以宽问狭顺后句答。若以狭问广。顺前句答。若互有宽狭四句分别。若宽狭相似如是句答 境界有对通心非境。障碍有对通境非心。互有宽狭故成四句 七心界.相应法界。是第一句。为境拘故是境界有对。非更相碍故非障碍有对 色等五境是第二句。更相碍故是障碍有对。非境界拘故非境界有对 眼等五根是第三句。为境拘故是境界有对。更相碍故是障碍有对 非相应法是第四句。非境拘故非境界有对。非更相碍故非障碍有对 若将境界望所缘。境界有对宽。所缘有对狭。故此论文。顺后句答。所以不将所缘.障碍相对辨者。互不相摄。体无滥故 问若据用相摄。用各不同。若据体相摄。体即非有境界等别。云何相摄。解云。论用不同实不相摄。以用从体不离体故明相摄也。
  此中大德至此是所许者 鸠摩逻多。此云豪童。是经部祖师。于经部中造喻鬘论.痴鬘论.显了论等。经部本从说一切有中出。以经为量名经部。执理为量名说一切有部。
  今此颂意。夫言碍者。为他障碍而不得生。正缘自境如何名碍。且如眼识。欲于色处生。为他声等碍令不起。为他碍时。应知是有对。正缘色时名为无对 与此宗不同。论主意朋经部。故云此是所许 杂心四句文同经部。梵本不然。译者谬矣 有古德释。此颂同说一切有部者。不然。
  如是已说至故名无记者。此下释后两句。三性分别十八界。就中。一明眼等八界。二明余十界 此即明眼等八界 有善增上可赞置白品中。有恶增上可毁置黑品中。故名有记 若非可赞.毁非二品收体不分明故名无记 言三性者。一善。二不善。三无记 善略有三。一生得。二加行谓闻.思.修。三无漏谓学.无学.胜义。就无漏中前二有为无漏。后一无为无漏 善总有七。一生得。二闻。三思。四修。五学。六无学。七胜义 不善唯一 无记有二.一有覆.二无覆。
  就无覆中有六。一异熟.二威仪。三工巧。四通果。五自性。六胜义。前五有为无记。后一无为无记。并前有覆总有七种 于无覆中。此论下文但说胜义 若依正理。总说二种。有为中立自性无记。无为中立胜义无记 今言六种为辨差别。异熟等四所不摄者。皆名自性。为辨差别于有为中开为五种 善有七。不善有一。无记有七。总有十五。以此十五种分别十八界 言分别者。十八界中五根.香.味.触。此八唯无记 异熟者。通八种。谓异熟五根.香.味.触。
  威仪.工巧.通果者。谓香.味.触 自性者。谓长养五根.香.味.触。及外香.味.触。于七无记中不通有覆.胜义。
  有说不能至故名无记者。叙异说。言无记者。不能记异熟果故名无记。
  若尔无漏应唯无记者。论主意存前解故难破后家 若言不记异熟名无记者。无漏不能记异熟果。应唯无记。若言有为无漏亦有异熟。以择灭为果。常.无常为异。证得名熟 此亦不然。有为无漏或容此释。无为择灭既无有果。如何名善。若言为能作因有增上果。有违自宗。设许不碍取增上果。理亦不然。无记之法亦不障碍。取增上果应名有记。若言择灭体可赞故说为善者。即同前解。重说唐捐。
  其余十界通善等三者。此即明余十界。就中。一总摽。二别释。此即总摽。
  谓七心界至余名无记者。此下别释。就中。一明七心界。二明法界。三明色.声 此即别明七心界。此七心界皆通三性若别分别。生得者。谓七心界。闻.思.修.学.无.学者。谓意界.意识界。不善者。谓七心界。有覆者。眼.耳.身.识.意界.意识。异熟.威仪。工巧者。谓七心界。通果者。谓眼.耳识。二通相应亦是通果。及意界.意识界。由异熟等摄心尽故。所以不通自性 问眼.耳.意.识。及与意根。皆通三性。鼻.舌.身识。不善.无记。此知可并。鼻.舌.身识。起善云何。解云。若泛尔起者。三识非善。若修行者。观段食等。深生厌离心。能起善三识。
  法界若是至余名无记者。此即别明法界。于法界中。善有四种。一自性善。谓无贪等三善根.及惭.愧。二相应善。谓与自性善相应。三等起善。谓无表.得.四相.二定。四胜义善谓择灭 于法界中。不善有三。一自性不善。谓贪等三不善根。及无惭.无愧。二相应不善。谓与自性不善相应。三等起不善。谓无表.得.四相 于法界中除善.不善余名无记 此论下文。及毗婆沙。善.不善各说四种。何故此中不善说三。不言胜义 解云。胜义不善。体通三性。此中三性分别十八界。所以不说胜义不善。若说胜义。即无差别 若别分别。于法界中总有六十四法。谓无表四十六心所法。十四不相应。三无为 生得者。有三十法。谓无表。大地法十。大善地法十。寻.伺.睡眠.恶作。得四相 闻.思者有二十八法。谓无表。大地法十。大善地法十。寻.伺。得.四相 修者有三十法。谓无表。大地法十。大善地法十。寻.伺。得.四相.二定 学.无学者有二十八法。谓无表。大地法十。大善地法十。寻.伺。得.四相 胜义善者有一法。谓择灭 不善者有四十二法。谓无表。大地法十。大烦恼地法六。大不善地法二。小烦恼地法十。寻.伺.睡眠.恶作.贪.嗔.慢.疑。得.四相 有覆者有三十法。谓大地法十。大烦恼地法六。小烦恼中谄.诳.憍.寻.伺.睡眠.贪.慢.疑。得.四相。
  异熟者有二十一法。谓大地法十。寻.伺.睡眠.得.四相.命根.同分.无想.异熟 威仪.工巧者有十八法。谓大地法十。寻.伺.睡眠。得.四相。婆沙.正理各更有一说。睡眠不通威仪.工巧。至十缠中当具引释 通果者有十七法。谓大地法十。寻.伺。得.四相 自性无记者有十法。谓得.非得.四相.名.句.文.同分。于不相应中异熟等四所不摄者。诸余无记皆自性摄。于心所中异熟等四摄无记尽。故自性无记不摄心所法 胜义无记者有二法。谓虚空.非择灭。
  色界声界至余是无记者。此即别明色.声。色.声二界。若善心力等起身.语表摄是善。若不善心力等起身.语表摄是不善。若无记心力等起身.语表摄是无记。及非等起色.声皆名无记。以无记色.声中有非等起故。不别说等起。以实而言。无记心亦能等起身.语表业 若别分别。生得.闻.思者皆通色.声。以皆能作因等起故。加行故发业。如先已说 不善者通色.声 有覆者通色.声。谓初定中有覆修惑等起身.语 异熟者谓色威仪.工巧.通果.自性者。皆通色.声。异熟等四所不摄者。皆名自性无记。
  已说善等至无色系后三者。此下第四明三界系门。问及颂答。
  论曰至无所缘故者。欲界十八。色界十四。香.味段食性。彼无段食。故无香.味。又杂心云。彼无揣食性。以身微妙故(已上论文) 凡说有识必有所缘。彼无香.味所缘。故无能缘二识。若依宗轮论。大众部等。色.无色界具六识身。
  若尔触界至段食性故者。难。触界。色界应无有触。段食性故。犹如香.味。
  彼所有触非段食性者。通 色界触非段食故触色界有。香.味唯段食。故下不通上。显所立因有不成过。
  若尔香味类亦应然者。又难 色界有其触。是触非段食。何妨有香.味而亦非段食。
  香味离食至故触非无者。又通 香.味离食无别受用。色离食贪故无香.味。于色界中触离段食更有别用谓四大种是能造故能持色根。能持衣服.宫殿等用。故触非无。
  有余师说至故在彼无者。叙婆沙异说。谓住此欲界。依彼四静虑现起等至。起天眼见上界色。起天耳闻上界声 轻安谓大善地法中轻安。定中用胜故别标名 触与轻安同时故言俱起 有殊胜触。即色界大种。欲界身虽不能取上界触。以触身中行故。能摄益身。身在欲界既能见彼地色。闻彼地声。起彼地触。是故此三。生彼静虑犹相随逐。香.味不尔。故在彼无 又解。轻安。谓身轻安。即细滑触。或是轻触 与二通同时故言俱起 能摄益身。虽色.及声。通欲.色界所引轻安唯是欲界。益欲界身故。以于欲界三种相随。故生色界亦具三种 又解。轻安。谓心所中轻安 俱起。谓所起引欲界胜触与轻安俱起。准正理论不破。即是婆沙异说 然和须蜜。俱舍释中云是室利逻多解。彼师意说。入定方有轻安。或是轻安风。正理不破者。言中不违故不破也。
  若尔鼻舌至彼无用故者。论主难前师 鼻舌二根。色界应无。彼无用故。犹如香.味。
  不尔二根至及庄严身者。前师解。明根有用。显所立因有不成过。谓舌能起言说用。鼻能庄严身用。
  若为严身至何用二根者。论主复难 明根无用。显因极成。严身。起说。依处足能。根非可见何所庄严。依处起言何须根体。故知。二根于彼无用。
  如无男根至依处亦无者。前师复救 显根有用。引例证成。如无男根亦无依处。若二根无者依处亦应无。既有依处显根有用 虽非有见为有见因。虽非起言为起言因。展转相因根还有用。由有根故依处方生。由依处生严身.起说。
  于彼可无至离根应有者。论主又难 于彼色界可无男根依处。彼界无用故。设男依处。彼界有用。离根应有。由无用故。彼界中无。鼻.舌依处。彼有用故离根应有。何用二根。根既无用。因还得成。
  有虽无用至而非无因者。前师又释 论主若言诸根依处不由根生要由见色闻声等用根方生者。凡有根生非要有用。如处胞胎业定死者。虽无见色等用。其根亦生。故知根生非要有用 伏难云。此根无用。应非因生 为通伏难故作是言有虽无用而非无因。此总出理 问前解二根于彼有用。今言无用。岂不相违。解云。前言有用。有展转疏用。今言无用无亲作用。非现严身。非现起说 或被难转计。
  彼从何因得有根起者。论主别征 彼色界鼻.舌二根从何因生。
  于根有爱发殊胜业者。前师答 于根有爱发殊胜业。此业即是鼻舌根因。
  若离境爱至鼻舌应无者。论主又以理难 夫根爱者。拟用取境。由境有爱根爱方生。是知根爱由境爱起。夫离境爱于根定离彼离香.味贪应无有鼻.舌。若谓根生非由境爱。虽无香.味爱而有鼻.舌者。或应许彼虽无淫触爱。而有男根爱男根亦生 正理论第四非此解云。此中何因作如是执。若离境爱。根爱亦无。非根爱无。处爱亦离。根与依处邻近而生。境界不然如何倒执。男根依处于彼不生。即显男根于彼离爱。既许鼻.舌依处彼生。故知二根彼爱未离。故不应执彼离根爱未离处爱 彼论意说。境望根疏。依处望根亲何不以亲为证而倒以疏为证。非由境有无故根有无。但由依处有无故足显根有无 若依俱舍师救。应问彼言。何故彼无男根依处若谓为无淫触。是即淫。触为本。故境证强。非彼依处 若谓丑陋于彼不生者。如来阴藏隐密。端严入相好中。何容丑陋 又汝前说有诸根生非由有用。但有因力无用亦生。男根于色虽为丑陋。设许有因于色应起。汝若言男根无因非有。我还难汝。鼻.舌无因应无。若言男根无境非有。鼻.舌无境彼亦应无。
  若尔便违至不减诸根者。前师出圣教相违若言色界无鼻.舌者。便违经说。彼色界中无身支缺不减色根。
  随彼诸根至男根应有者。论主为通 经言不减随其所应。若执不减。男根应有。
  如是说者至男根非有者。论主正解 鼻.舌彼有。但无香.味。以六根爱依内身生。非依境界而得现起。由得上定起上界爱爱上界身。故生色界得有鼻.舌。其男根爱依淫触生。淫触。色无。男根非有。经说为男有余男相 或能离染故说为男。
  故于色界至理得成立者论主结。
  无色界系至无色界系者可知。
  已说界系至唯名有漏者。此即第五有漏.无漏门。后三通二。余十五界唯名有漏。道谛.无为所不摄故。如诸烦恼。以譬喻部。非情五境.无学身中十五界。非漏所依皆名无漏。虽皆无漏非道谛收。犹如虚空.及非择灭。是故得为如是比量余文可知。
  如是已说至后三三余无者。此下第六有寻有伺门。就中。一正分别。二释妨难 此即正分别。问及颂答 寻.伺相似于一心中。或二俱起或唯有一。故此偏明。憍.慢虽亦相似亦唯有一。非二俱起。无惭.无愧虽亦相似。亦二俱起。非唯有一。爱.敬亦然。故此不明。
  论曰至故说唯言者。正理第四弹云。经主释言。以行相粗外门转故。此因非理。现见。意识内门转时。亦常与彼共相应故 彼弹意。现见.初定内门意识与寻伺俱。即显外门非为定证 欲界及初静虑。内门意识。与寻.伺俱 俱舍师救云。一行相粗。是通因。二外门转故。是别因。五识具二。内门意识虽无外门转。而有行相粗。故有寻.伺。上地外门意识。虽有外门转。而无行相粗。故无寻.伺。
  后三谓是至伺相应故者。明后三界。法界中有四法。一寻。二.伺。三余相应法。四非相应法。于此四中。余相应法界。及意界。意识界。皆通三品。非相应法界。及静虑中间伺。亦同第三品。寻在第二品收 无第二寻。显无有寻 但伺相应。显彼有伺 正理论破无第二寻云。设有第二许相应耶。有第二受而不相应。无第二言非为定证。彼自解云。寻。一切时无寻唯伺。自体.自体不相应故 俱舍师救云。设有同时第二寻。亦许相应。然无第二故不相应。以受例寻。亦为非理。汝言三受随一现前余名第二。若据别义。寻亦同受有第二寻。如善.不善.无记寻。随一现前。余名第二。谁言无第二。我言无第二者。同时无第二寻。反征正理云。何故自体不与自体相应。彼应解言。无第二寻故。若作斯解何异我释。若谓。我言自体.自体不相应者。显寻自体非自相应。即难云。虽此寻不与此寻相应可与余寻相应。彼应答言。无第二寻故。若作斯解还同我释。
  伺在欲界至应名何等者。问 于法界寻.及中间伺.余相应.不相应法。随其所应三品所收。如前可知。伺在欲界.初静虑中。三品不收应名何等。
  此应名曰至谓即是伺者。答 此应名曰无伺唯寻。第四句摄。无第二伺故名无伺。但寻相应故言有寻。由此摄法尽故。言有寻伺地有四品法。如文可知。顺地作法故。俱句在初。一单第二。俱非第三。一单第四。地中无别无伺唯寻。故此单句第四。所以颂文但说前三。不言第四者。显宗云。然法少故颂中不说。
  余十色界至不相应故者。五根.五境寻.伺俱无。
  若五识身至无分别耶者。此即第二释妨问起 若五识身有寻.伺。寻体即是自性分别。如何经说无分别耶。
  颂曰至意诸念为体者。答。上两句正答 言无分别。无二分别。下两句出二分别体。
  论曰至三随念分别者 自性是寻 寻求动踊。如鱼跃水。体即分别名自性分别。若能计度青.黄等别。男.女等差别。名计度分别 随念曾更。或随境念。名随念分别。
  由五识身至名为无足者。三分别中。五识有一。无二。从多分说名无分别。喻况可知。自性分别五识必有。虽有慧.念而非分别。故正理第四云。五识虽与慧.念相应。择.记用微。故唯取意。又婆沙四十二云。欲界五识身唯有一种。自性分别。虽亦有念而非随念分别。不能忆念故。虽亦有慧而非推度分别。不能推度故(准婆沙文随所更事名为随念计度。推度名异义同) 自性分别至自当辨释者。指同后解六识相应诸寻。皆是自性分别 问若体唯寻。何故婆沙四十二云。自性分别谓寻.伺。解云。此论从强说故唯说寻。婆沙强.弱并说故通寻.伺 或略而不说 或举初显后 或论意不同。
  余二分别至诸念为体者。问寻性分别。此事可然。于余心所何故念.慧名为分别。非余心所。解云。余心所法非似顺寻。唯二似顺。故不说余。故正理云。夫分别者。推求行相故说寻为自性分别。简择.明记行似顺寻。故分别名亦通慧.念 问余心所法与寻相应。应似顺寻。何非似顺。解云。若据相应同性义边。皆似顺寻 若据似寻顺寻分别义边。即非似顺故不说余。
  散谓非定至计度分别者。所以计度散非定者。婆沙四十二解定中慧非计度分别云。虽亦有慧。而非推度分别。若推度时便出定故 又正理云。定中不能计度境故。非定中者。能于所缘。如此如是计度而转。故于此中简定取散 问慧顺彼寻。寻通定.散。慧亦应通。何故计度唯散非定。解云。散慧计度。又顺寻强。定慧定伏。顺寻非强 问依定发慧。定应顺慧。如何伏慧令不顺寻。解云。简择谛等实定顺慧若似顺寻边定即制伏 问定中寻起定不能伏。如何能伏似顺寻慧耶。解云。寻是自性分别。有体即名分别。慧似顺他起势力易除。
  若定若散至随念分别者。念通定.散。意识相应。故正理云。明记所缘用均等故 问念.慧二种俱行似寻。如何彼定伏慧非念。解云。念于定中似顺寻强慧。定制不得 问若尔念于定强。应不通散。解云。夫念作用多顺于慧。散慧用胜名为分别。故念顺彼名为分别。故四念住虽慧为体。立念住名。以相顺故。
  如是已说至无执受余二者。此下第七有缘无缘门。第八执受.不执受门.结问颂答 于法界中一分有所缘。故言半也。
  论曰至有所缘等者。缘谓攀缘。心.心所法名能缘。境是所缘。有彼所缘名有所缘。如人有子。心.心所法其性羸劣执境方起。犹如羸人非杖不行 十八界中至皆无执受者。正理论云。颂中及言具含二义。一显总集。谓八及声。总无执受。二显异门。谓余师说。不离根声亦有执受。
  所余九界 至名无执受者。眼等五根住现在世。有彼心.心所法执受名有执受。去.来不尔名无执受 问现在五根。若入无心或起意识。即无识执受。或五识间起非识依者。亦无执受.如何说现在五根执受。解云。现在五根。识不依时亦名执受。执受类故 问去.来五根。亦执受类应名执受。解云。现在五根容有发识名有执受。去.来五根无容发识。名无执受 又解。现在五根。识不起时非是执受。而言执受据识起时。以执受义作用显故。如定.道大种虽不离身亦现在。名无执受。五根亦尔。又品类足说。表业非执受。此亦现在不离身故 若作前解通彼文言。定.道大种。入定虽有。出定即无。名无执受。此论说表属身执受。论意各别 或可。品类据表暂起犹如客寄。名无执受。此论业品据多时起得与根合。名有执受。
  色香味.触至而无执受者 色.香.味.触住现在世。简异去.来 不离五根。简异离根。名有执受 若住现在非不离根.及在过.未。名无执受。如现身内除与根合发.毛.爪.齿。余非根合发.毛.爪.齿.并大便等。及外非情色.香.味.触。虽在现在而无执受。
  问此论若说血无执受。何故婆沙一百三十八云。问于此身中三十六种诸不净物。几有执受.几无执受。答发.毛.爪.齿。根有执受。余无执受。皮.胆.脑.血。生有执受.朽无执受。骨.肉.筋.脉.心.肺.脾.肾.肝.肠.胃.膜.脂.髓.脑.胲.生.熟二藏。皆有执受。膏.脓.痰.饮.洟.唾.泪.汗.屎.尿.尘垢。皆无执受 准婆沙文血通二种。何故此论言无执受解云。此论据朽言无执受。婆沙亦约生说。故通二种。
  有执受者此言何义者。问。
  心心所法至名无执受者。答 心心所法共所执持。摄为五根为所依处。摄扶根四境为依处。色等四境若不离根。虽非所依可得言依。而是心等之所亲附依与所依。俱名依处名有执受。心.心所法与彼依处。损.益展转更相随故。谓心.心所法起忧.苦损。依处亦损起喜.乐益。依处亦益。依处若得好食等益。心等亦益。得恶食等损。心等亦损。由斯九界名有执受 即诸世间。于五色根.扶根四境。相杂住中说有觉触此九众缘所触对时能觉苦.乐等故。与此相违名无执受 正理论云毗婆沙说。若诸色法逼迫断坏便能生苦。与此相违即能生乐。是己身摄名有执受。有余师说。若诸有情执为自体。一切处时方便防护茅.灰.火.刺.霜.雹等缘。是已身摄名有执受。
  如是已说至俱非二种者。此下第九大种所造门。第十积集.非积集门 可知。
  尊者觉天至唯大种性者。叙计。可知。又正理第五云。譬喻论师作如是说。诸所造色非异大种 彼说不然至理定不然者。论主破。非坚.湿等眼等所取。故知 坚等非色.声等。非色.声等身根所觉。故知。色等非坚.湿等。
  又契经说至皆非大种者。教证。可知。
  若尔何故至乃至广说者。觉天。引经为难 若眼等根非大种者。何故经言云何名内地界。谓于眼肉团中。若内各别坚性坚类。乃至广说。彼经于眼说坚性等。故知。眼根即是坚等。彼经即眼名为肉团。肉团是总。坚等是别。别依于总。故言于中为简非情故言若内。诸有情异名为各别。或大小不同名为各别。简湿性等名为坚性坚.中非一名为坚类。或此坚性是余坚类名为坚类。乃至广说湿.暖.动性。
  彼说不离至无相违过者 论主通经 以实眼根别类造色。肉团即是扶根四境。其性各别。世间不了实眼根体。于肉团上立以眼名。此眼肉团。总说一切不离眼根大种所造。故彼经说不离眼根肉团聚中。有彼所依坚等体性。非言实眼即是坚等。
  入胎经中至差别义成者。论主又别通 经唯说六界为士夫者。为显此六初受生时。体用强胜。能成士夫根本事故。以四大是造色所依。空是动所依。心是心所所依。所依胜故别说非唯尔所。广如瑜伽五十六说。经虽说六触。然更有余心所法。经虽说六界。何妨有余所造色。若言说六界即无余造色。经亦说六触。应无余心所。亦不应执心所即心。经言想等依止心故。岂心自体还依自耶。又经亦说有贪心等。言触处者。触之所依故名触处。即眼等六根。故婆沙七十四云。复次眼等六处。作触所依义名六触处(已上论文)此中引意。取能依触非所依处。
  如是已说至非极微故者。可知。
  如是已说至能烧所称诤者。此下第十一能斫.所斫门.十二能烧.所烧门。十三能称.所称门。结问颂答。
  论曰至能斫所斫者。若依婆沙一百四十三云。有作是说是四处能斫四处所斫。有余师说.坚性是能斫。四处是所斫。然无评家。此论同前师 又解。说四能斫据不相离说坚能斫。克体以论。各据一义理并无违。虽复坚性俱遍能所。据事用胜说为能斫。事用劣者说为所斫。
  何法名斫者问 岂不有为刹那自灭非能所斫。
  薪等色聚至如珠宝光者。答 理实有为刹那自灭。非能所斫。但先薪等色聚极相逼续生。斧等异缘分隔薪等。令各续起令别义边。此法名斫。非令法灭。故不相违。支分离身。根非有故。根非所斫。以净妙法故亦非能斫 问地狱碎身。或断蛇等。令成多分。分各别行。是即支分离身有根。解云。地狱现相见成多分。理实.诸分皆有身根。断蛇等身有余势动。故婆沙十九云。有余师说。诸地狱中。虽解支节为百千分。而诸分内皆有身根。诸分中间有连续故。如碎杜中.及藕根茎。亦如破菰蒂不相离。若相离者身根即无。非一有情有二身故而世现见。断诸虫身为多分已犹行动者。风势所转非有身根 问有断蛇等各别生者。此云何释。解云 是余有情依托生故。
  如能斫所斫至所称唯重者。身等色根亦非二事。谓非能烧.所烧。能称.所称。以净妙故。烧身尽时根亦尽者。由彼扶根四境无故根亦随无。非能烧根 声界。六义总非。不相续故 能烧.所称。有二诤论。前约世俗不相离说故言四界。后约胜义克体以论唯火能烧。所称唯重。各据一义理亦无违。虽复性火俱遍能所。据事用胜说为能烧。若用劣者说为所烧。
  如是已说至刹那唯后三者。此下第十四五类门。就中一总释五类。二别显颂能。言释五类者。一异熟生除声界余十七界少分 二所长养。泛明长养有二。一长养用胜。通十八界。二长养体增五根.五境小分。此中据长养体说 三等流。泛明等流有二。一从同类.遍行因生者名等流。据此义边十五界全后三小分。二非异熟.长养所摄。然从同类.遍行因生者。名等流据此义边。除五色根余十三界小分。虽异熟.长养亦有等流。为辨异门废总论别。此中据第二等流说 四刹那。泛明刹那有二一刹那灭故。故名刹那。十七界全.一界小分。二不从同类.遍行因生。非等流故名刹那。谓初无漏意.法.意识小分。此中据第二刹那说 五实事。泛明实事有二。一有实体故名为实。十八界全。二体坚实故名为实。唯是无为法界小分。此中据第二实说 应知。五类摄十八界体各不同互不相摄。于五类中后四不摄名异熟就后四中后三不摄名长养。就后三中后二不摄名等流。就后二后一不摄名刹那。余名实。此即顺释 又解。于五类中前四不摄名实。就前四中前三不摄名刹那。就前三中前二不摄名等流。就前二中前一不摄名长养。余名异熟。此即逆解 于五类中且依一相有为.无为义次前后。故说刹那第四.实事第五。若依文次第。顺.逆两释解亦无有妨 又解。于五类中非余四摄名异熟。如是乃至非余四摄名刹那。此即展转相望非互相摄 言显颂能者以十八界对摄五类。谓内五色根。有异熟.长养。不言有等流。故知非等流。实唯法界。不通余十七 刹那唯后三。不通余十五 义准。此三。五内非有 声无异熟生。既不言无长养.等流。义准知有。上即影取长养。下即影取等流。无实刹那。如前说 十八界中既言八无碍明知即是七心.法界此八有等流。亦有异熟。既不言长养。明知非有。五识无实.刹那。意界.意识界无实。皆如前说 余谓前说十四界余。即色.香.味.触。此四各三。谓异熟.长养.等流.非实.刹那亦如前说。实唯法界。唯言不通余十七界。法界前在八无碍中。已得二类。今又加实足前为三。后三即是意.法.意识。刹那唯在此后三中。唯言显刹那不通余十五。法界至此又加一种。足前为四意.及意识。前无碍中各得二种。今又加一足前成三。
  论曰至无别性故者。眼等五界有异熟。有长养。此眼等五同类因生亦是等流。今显异门。废总论别。离异熟.长养外无别性故。所以不说。
  异熟因所生至昔所造业者。释异熟生总有四解 第一解言。异熟者异在因。熟在果 或异在果。熟在因 或异通因.果熟在果或在因 或熟通因.果。异在因或在果 或异熟。在因 或异.熟。在果 或异.熟。通因.及果 若言即异名熟。持业释若言异之熟。依主释。故名异熟 或异熟言。此且总说。未别属当 言异熟因者若言异熟即因。持业释。若言异熟之因。依主释 异熟因所生果。名异熟生。亦是依主释。略去因所二字。如言牛车略所驾二字 第二解昔所造业至得果时。起与果用与前异故名异。是能熟故名熟。即异名熟故名异熟。持业释果从彼生名异熟生。依主释。异熟属因生即属果 第三解。因是善.恶。果是无记。彼所得果与因别类名异。而是所熟名熟。即异是熟故名异熟。即异熟是生名异熟生。持业释。异熟.生并属果 第四解。果是异熟如前解。因非异熟言因异熟此于因上假立果名。因从果得名。是有财释。有异熟故名为异熟。果从彼生名异熟生。依主释 泛举得名不同。亦有于果立因名。如契经云。今六触处果。应知即是昔造业因。触所依处名六触处。即眼等六根此中意取所依六处。不取能依六触。
  饮食资助至防援内城者。释所长养 长小令大。养瘦令肥。诸有碍法极微所成名所长养。一饮食。二资助。谓涂油等。三睡眠。四等持谓定。此四胜缘是能长养。由缘所益眼等体增。眼等增时名所长养 有杂心师说。持戒.梵行亦能长养。论主破言。此唯无损。非别有益所长养体。异熟色劣。无异熟生离所长养。故恒长养护持。长养色胜。有离异熟生。如无眼.耳修得眼.耳。故婆沙云。无异熟生眼离长养眼。如人重人。如垆重垆。长养防护异熟亦尔。然有长养眼离异熟生眼。如从无眼得天眼者 问长养通非情不。解云.不通 难如谷麦等。虽无饮食.睡眠.等持所益。而有粪等资助所益。如何长养不通非情。解云。若泛言长养亦通非情。粪.水等缘能长养故。此中言长养者。唯是有情胜缘所益。外法非情非胜缘益不名长养。
  声有等流至随欲转故者。声有二类。无异熟生。夫异熟色任运而起。声随欲生故非异熟。
  若尔不应至梵音声相者。引论难 若声非异熟论不应说远离粗恶语故。感得三十二大士相中梵音声相。
  有说声属至缘击发声者。答 有两说。此即初师 有说。声属第三传故。虽远展转由彼业生。不能亲感。而非异熟。谓业为第一传 从业生大种为第二传。从大种发声为第三传。理亦应有第四.第五传。而不说者。从异熟大种生声。尚非异熟。从长养等流生声。理在不疑故不别说 又解应立量。即声非异熟。属第三传故。如善恶身受 问若声从业.大种生故。此四大种即是异熟。为是何等异熟大种生此声耶。解云。先有异熟大种独住。若相击时即便生声。不相击时但有大种 问若尔。应有现在大种无所造色。解云。许亦无失。故正理二十。解大种望所造色非俱有因中云。谓有成就诸所造色非四大种。或有成就能造大种非所造色 解云。谓圣生无色。成下无漏戒不成能造大。及在欲.色成过.未定共戒 不成能造大。在欲第二念已去成过.现戒。非成过去能造大。若有初受别解脱戒。初念有等流四大。悬造未来当生无表。彼大种现在成就。所造无表仍住未来。无前得故仍未成就。如是等类。是谓成就大种非所造色 准彼论文。故知。亦有成能造大非所造色 问若尔。即与婆沙相违。故婆沙一百三十二云。若成就现在大种。彼现在所造色耶。答如是。设成就现在所造色。彼现在大种耶。答如是。以非现在大种无果故。亦非现在所造色无因故 婆沙既云以非现在大种无果故。明知。现在大种皆有所造色果无独住大。解云。论意各别无劳会释。或可亦不相违。婆沙从多分说。若不尔者。如受戒时初念悬造未来世戒。岂得成彼未来戒耶 问等流大种。悬造当戒。可有现在独住大种。异熟大种非是悬造。应无现在独住大种。解云。虽义不同。大种类故。等流既容现在独住。异熟容有。何理能遮。又解现在无有异熟大种。无所造色。前引婆沙极分明故。既言以非现在大种无果故。故知。无有现大独住。既言以非现在所造色无因故。故知。无有现所造色独住。应知后念无表望现大种。虽无生因。有依因故 问若尔即与正理相违。彼论既言。有成就能造大种非所造色。明知。亦有能造大种无所造色。解云。正理论主述异师义。捡寻婆沙上下论文。全无此说。有成就能造大种非所造色此即论意各别。无劳会释 或可。亦不相违。如受戒时初念大种 造初念戒。即此大种。复能悬造未来身中一期无表。理实成此初念大种。亦成现在所造无表。且望未来悬造戒说故。正理言有成就能造大种非所造色。若作此解。与彼正理亦不相违 问若言此声无先独住异熟大造。是何大种。若谓此大种声有即有。声无即无。应异熟色断已更续。有违宗过。若谓即以造身根等异熟大造。一四大种造二有对色。还有违宗。若谓造身根等异熟大种为缘。击发生声。据缘义边说大第二。次后声起说声第三。以实此声随其所应。长养.等流大种所造。若作此解。虽无有失。何异第四.第五传家。既非用彼异熟大造。何须别说第三传耶 解云。异熟大种虽非亲能造彼声界。据缘生边。说声第三亦无有失。
  有说声属至此乃生声者。此即第二师答 有说声属第五传故。虽远展转由彼业。生。疏非亲感。而非异熟。谓业为第一传。从业所感造身根等异熟大种为第二传。从此异熟边复有造身根等长养大种为第三传。从此长养色复起等流大种为第四传。从此等流方乃生声为第五传 理亦应许有第四传。而不说者。略而不说。
  或可。影显 或长养声虽于一处而有间绝若据一身诸支节中。轮环不绝。说非异熟。其理稍隐。故不说之。若等流声有全间断。说非异熟。于理稍显偏约此明 此师意说。长养大种造长养声。等流四大造等流声。故许说有第四.第五传声非异熟。故非异熟大造故不许有第三传也。故正理述第二师解云。有余师说。声非异熟。如何异熟大种所造。故应许声属第四传.第五传故非异熟。谓从业生异熟大种。从此传生长养大种此复传生等流大种。长养大种发长养声。等流大种发等流声 又解此师别为一解。婆沙一百一十八。亦有第三.第五传同此论。又婆沙一百二十七云。问诸有情类所发声。当言何处大种所造。有说。喉边大种所造。有说。心边大种所造。有说。脐边大种所造。评曰。总说。此声一切身支大种所造。若别说者。轻小语声。应言喉边大种所造。叱吒哮吼号叫等声。应言遍身大种所造。现见。此等举身为掉动故。
  若尔身受至便违正理者。此论虽有两说 论主意存后师。破初师云。若说此声从业所生大种生起。属第三传故非异熟者。身识相应受从业所生大种生故。谓业为第一传。异熟大种为第二传。由此大种生身受为第三传。身受。同声俱第三传。应非异熟。若受。如声非异熟者。便违正理。以宗说受通异熟故 正理救云。此难不然。非诸身受皆因大种。及因业生大种所发。亦非一切皆是异熟 然诸身受。亦因非业所生大种及非大种而得生故。谓身受起。要假身.触.身识等缘。由此亦缘外大种起。非要待业所感大生。于理无违。故通异熟 正理救意云。谓身受生非皆因大种。亦假非大种身.触.身识等缘。设有因大种者。又非但因业生大种。谓亦因非业等流.长养大种生。设因业生大种者。又体非唯是异熟。亦通善.恶等。由此三义不定故通异熟。意救第三传 若作俱舍师破云。汝若言身受从大种.非大种生故。通异熟。声唯大种生。不通异熟者。色亦唯从大种生。应不通异熟 汝若言身受从异熟.长养.等流大种生。通异熟者。汝亦许声从此三生。应通异熟 汝若言身受异熟大种生者。亦非一切皆是异熟。有通善.恶者。我亦非言一切身受。从异熟大种生者。皆是异熟。亦通善.恶。今此中破。且据身受是异熟者。从业所生大种生者为难。汝若言声属第三传非异熟者。此第三传非为定证。为如异熟身受。属第三传故。声是异熟。为如善.恶身受。属第三传故。声非异熟。我以不定出汝过失。言身受不定故通异熟。岂不徒言。竟不救难。故声非属第三传也。初师既破。后师还立 又正理论救第三传云。岂不如从无记大种发善.恶声。从有执受发无执受。从身境界发耳境界。如是若从异熟大种发非异熟。有何相违 若作俱舍师破。大种造色理实无定。此异熟大种所发之声。既非异熟。为是何等。若是长养。理应用彼长养大造。若是等流。理应用彼等流大造。有何所以异熟大造。
  八无碍者至非所长养者。释第三.第四句 前后均等名等。流类相似名流。或果续因名流 诸异熟生虽亦从同类起。为显别相废总论别但名异熟。异熟不摄方名等流。据用长养亦通无色。此约体说故无长养。
  余谓余四至有等流性者。此释余三可知。
  实唯法者至独名有实者此释实唯法 以此准。实唯是无为。
  意法意识至名为法界者。此释第六句 意.法.意识有一刹那。谓初无漏苦法忍品。非等流故名一刹那。此说究竟不从同类因生者名一刹那 余有为法无非等流 苦忍俱心名意界.意识界。望后名意。望前名意识 余俱起法。即相应等名为法界 初苦忍言显取现忍。故正理云.此说正现行亦非等流者。问何故但取现忍非取未来。解云。现行苦忍非是等流其义决定。未来苦忍虽在凡位非是等流。若至圣位住不生者。即是现忍等流果故非是刹那。其义不决 问如上忍现行。未来下忍住不生法。非等流摄应是刹那。如何但取现忍。解云。苦忍名一刹那。由具二义。一者现行。二者非等流。如不生下忍。虽非等流而阙现行。如苦法智等。虽有现行阙非等流。如不生上忍。二义并阙。余随所应准此通释 若依正理。五类有两解。一解同此论。又一解云。复有余师。此中异说。谓一切法皆有实事有实相故 除无为法皆一刹那。速谢灭故 除初无漏心.及助伴余有为法。皆是等流 十色少分是所长养 十七少分是异熟生 由此眼等五内色根。各有二种。谓所长养。及异熟生。虽有余三。而无别性。义杂乱故所以不说。余皆准此 声界有二五识亦然 意.意识三 色等亦尔 法界有四除所长养。
  如是已说至独俱得非等者。此下第十五得.成就等门 独得。谓两单句。俱得。谓第三句。非谓第四句。等谓等取成就等。此中总明得.成就。舍.不成。如婆沙具说。恐繁不述。总复言等 问得与成就何别。舍与不成何别。解云各别不同。若法今时创至生相尔时名得。若流至现方名成就。得时不名成就。成就时不名得 故正理十二云。岂不尽智于成佛时亦不名得。况灭尽定。以诸菩萨住金刚喻三摩地时名得尽智。得体生时名为得故正理既云得体生时名得。故知。法至生相名得。流至现在方名成就 设有文言法至生相名成就者。于此得中立成就名 设有文言法至现在名得。于成就中立得名故 若法先时相续恒起。今忽遇缘不至生相。现在犹成尔时名舍。至第二念。现成法谢方名不成 舍时未名不成。不成时不名为舍。
  如苦法忍至生相。尔时名得圣性不名成就。若流至现.名成就圣法不名得 如世第一法在现在时名舍异生性。不名不成就。若落谢过去方名不成就不名舍。
  若正得圣性时.即舍异生性。此即得.舍同时。若成就圣法时。即不成就异生性。此即成.不成同时 如是余法准此应思 又应将成就时名得。将不成就时名舍。故正理五十六云。夫言得.舍。据将说故。又婆沙一百五十五云。谓诸异生位。乃至增上忍位。于无漏根非舍非得。非灭非起。住世第一法时。于无漏根非舍而得。非灭而起。若诸圣者住苦法智忍。乃至道法智时。于无漏根非舍而得。亦灭亦起。道类智忍时。于无漏根亦舍亦得。亦灭亦起 婆沙.正理更有多文不能具述 问若得。成就不同时者。何故婆沙一百六十二。云得唯在初。成就通初.后。解云。此据成就中自辨初.后。非据得初。以得之时未成就故。
  有古德言。成通新.旧。得据新论不成通新.旧。舍据新论。得时即名成就。舍时即名不成者 此解谬矣。
  论曰至谓除前相者。此明得也 谓生欲界胎.卵.湿生渐得眼根。简异顿得。色根无记非成过.未。起时名得。识通三性。亦有前.后得。识先成故今不名得。虽有生盲.及渐舍眼等。欲界没还生欲界等。名得眼.不得识。若从二定已上生欲界等中有初心。即名得识.不得眼。若无色没生欲界等即眼.识俱得。以生欲界等不定故。约渐得眼说 又解。略而不论非皆举尽 又解。渐得眼言亦摄此等 及从无色没生上三定时中有初心。必得眼根名得眼。识未起故不名得 第二句。生二定等眼识现起。识现起故名得。现之言正。起之言生。识在生相名为现起。尔时名得。眼先成故不名得 及从二定等没生下欲.初定时中有初心。必得识故名得识。从彼没。显正住死有。中有至生相时名生下地。尔时名得也。眼先成故不名得。
  第三.第四句可知 应知。生上三地起下眼识。唯是无记故婆沙七十三云。此中眼识依自地眼缘下地色。容有二种谓除染污。缘自地色容有三种。若依上地眼唯无覆无记。善.染污眼识唯生自地容现在前。由此必定系属生故 问生上三定起下三识。是何无记 解云。泛借起者。是威仪无记异熟生心非起异地。工巧上界无。泛借下识复非通果。故知威仪 问生上三定起下眼.耳二通。是何无记。解云杂心论主达摩多罗造对法藏论中说。天眼。耳通。是威仪无记。工巧唯欲不通上界。异熟非异地起。变化唯意。既非余三。明知二通定威仪 此解不然。违理.教故。如下论云。色界威仪心。二十心中从五心生。谓自界五除通果心能生七心。谓自界四除加行通果。欲界二染污。无色界一染污 若言二通。威仪心者。应生加行善心。如变化心由定引起。与定相生不与余心相生。二通亦尔。既由定引起还应与定相生不生余心 若说威仪能生于定。此即不然。违论文故。威仪定不能生加行 若言生上三定起下二通。非入于定。随其所应入上三定生得等心 亦此不然生上起下。设许此解。如生欲界三乘无学起上二通。从何心出。既无烦恼不能出染。身生下地非能起上生得善心。不起异地生得善心。正理有文。如下当引。亦不能起异地闻慧。此慧由彼生得导引。既不能起生得善心。故闻慧心亦不能起。不起异地闻慧善心。婆沙有文。亦如下引。假设得起。闻慧亦不能生。以威仪心不能生加行善心故。修慧既是加行。威仪理亦不生。异熟生心非起异地。变化唯与定心相生。又上威仪不能生欲善及无覆。如广心说。由斯征责。故知。彼执天眼.耳通是威仪心。理亦不成立 又西方德光论师。集真论中说。眼.耳二通。是自性无记非四无记 此亦不然。诸论广心唯说二十心。若言更有自性无记。应说有二十一心。故亦非理。今依正解。眼.耳二通四无记中通果无记。应知。通果名宽。变化等狭。如非得名宽。异生性等狭。既说二是通果摄。与定相生。即无妨矣 问二通若是通果心摄。同化心者。诸论皆说二通变化三世成就。生上三定成下化心。未知。二通为成下不。若说成下。即不应言生上三定眼识现起方言得识。若不成下。与彼化心同是通果同是无记。何故成下化心不成二通。解云。生上三定成下二通。是通果故。如成化心。论不说成据泛借说 又解。生上三定不成下二通。通果有二。一在意识。其力强盛生上成下。如变化心。二在五识。其力稍劣不能成下。若系属自地。依自地发者。即有三世得。如善习自地威仪。工巧有三世得诸论说二通。三世得者。据初定二通说。若生上三定起下异地二通。唯有法俱。如泛借下三识。及威仪心非是善习。唯法俱得。此论言不成下据此以说 问若生上地不成就下异地二通者。身在欲界离欲界染。应亦无有成上异地二通。然论说五通曾修离染得。既有离染得。明知亦有能成异地。何故生上不成下。生下得成上。解云。生下成上易故。成生上成下难故。不成 又解。生上三定。下地二通或成.不成。若串习者即成。若不串习者不成。以不定故不说成也。
  等谓若有至谓除前相者。此明成就四句 第一句。生上三定。显定成眼 眼识不起。显不成识 第二句。谓生欲界。显定成识 未得.已失。显不成眼 第三句。谓生欲界。显定成识 得眼不失。复显成眼。
  生梵世者。显眼.及识必定成就 生上三定。显定成眼。正见色言。复显成识 既言正见色时。明知法现名成。
  如是眼界至总复言等者。此下类释 若以眼对色。得有二句。若得色必得眼。以中有蕴必具根故。有得眼不得色。谓生欲界渐得眼根 成就亦有二句。若成就眼必成就色。有成就色不成就眼。谓生欲界未得眼根及得已失 若将识对色得有四句。有得识不得色。谓生上三定眼识现在前。及上三定没生欲界.及梵世时。有得色不得识。谓无色没生上三定 俱得。谓无色没生欲界.及梵世时 俱不得。谓除前相。
  成就有二句。若成就识定成就色。有成就色不成就识。谓生上三定眼识不起。故言得成就等如理应思 于六.三中且辨初三相望得成。后五种三。得与成就。并互相望。及舍.不成等。皆应思择。广如婆沙。不能繁述。是故颂复言等。
  如是已说至外谓此余者。此下第十六内外门 泛明内外略有三种。故婆沙一百四十八云。然内外法差别有三。一相续内外谓在自身名内。在他身及非情数名为外。二处内外。谓心.心所所依名内。所缘名外。三情.非情内外。谓有情数法名内。非情数法名外 今此论中约处内外。心名为我。是我依根即名为内。故言十二。外谓此余色等六境。非我依故。虽诸根.识亦通所缘。约处以明。所依常定但名为内。不据为境名为外也。
  我体既无内外何有者。问。
  我执依止至故说名外者。答 我执。谓我见 依止。谓心。心与我见相应故。名我执依止。心是我依假名为我。余心虽非我见相应。是彼心类故亦得我名 又解。心是我执所缘故名我执依止。虽诸有漏皆我见缘。以心是胜多执为我。余无漏心虽我不缘。是彼心类故亦得我名 又解。我执有二。一者迷执。谓即我见。但缘有漏。二者取执。谓一切心。于境自在执取前境皆名我执。二执所缘虽通诸法。心强胜故偏名依止。故于此心假说为我。此解依止遍通诸心。可无妨矣 复引经证。前经调我。后经伏心。故知于心假说为我 眼等十二为此假我所依。亲近故说名内。色等六境。为此假我所缘疏远故说名外。虽诸心所。依彼心王同一生等。不名内者。异类相望非所依故不名为亲。所依与心。异类相望皆为所依。故名亲近可名为内 又正理第六解心为我云。恒于自内境自在行故 若作俱舍师破。不异我前第三解也。
  若尔六识至非心依故者。难 若尔。现.未六识。未至过去意位。非心依故应不名内。
  至意位时至无改易故者。通 六识至过去意位时。不失六识界。现.未未至过去意位。亦非越意相 若异此者下。反难外人显违宗过。又若未.现六识无意界相。过去意界亦应不立。此宗说相三世无改。
  已说内外至作不作自业者。此下第十七明同分.彼同分 法界。定被意识缘恒名同分。余十七通二。作自业名同分。不作自业名彼同分。
  论曰至恒名同分者。此释法同分。将解法同分先明境同分相。
  夫言境同分者。若境与识定为所缘。定为所缘是不共义。六境各为自识所缘名定所缘 问法境一识缘。可说名为定。五境二识缘。如何望自定。解云。境定有二。或境于心定。如法对意。或心于境定。如五识对境。若法对意。即定是所缘。若五境对五识。即与定为所缘。于彼境上皆有定义。对其定处以辨同分。识于所缘境中。过.现已.正生。未来当生法。生法简不生法。此所缘境说名同分。此即总明境同分相 问论其六境根亦能取。何故此文言识非根。解云。意根过去。不能取境。五根现在。或取.不取。以不定故略而不说 又解。言识可以摄根。识取境时根亦取。故言识可以影根。无边意识。是无我观缘一切法。于法界中。无一法界不于其中。已生正生当生无边意识。由定生故恒名同分 由诸圣者下。别显无我观。可知 问法界意识缘。即名同分。余十七界亦为意识缘。何非同分。解云。夫十八界名同分.彼同分者。六根.六识据能取境名同分。但能取境皆名同分。不约为境名同分故。虽意识缘而非同分。若外六境约为境名同分。虽约为境辨同分。然据定说。六境二定如先已说。法界名定。体即是定。唯为意识缘不通余五。意识缘定时即名同分。若五境名定。与定为所缘故名为定。五各自缘不缘余法故名为定。所以。五识缘时方名同分。意识非定。虽缘五境不名同分 或可。于六境中。法境正与意识为所缘所以。望意名同分。五境正与五识为所缘。所以。望五名同分。虽亦兼意缘。以非正故非同分 又解。六境中。法定五不定。忠杂乱故约定说。于六根.六识。五定一不定。不多杂乱。故约用说 又解。分别法门意存差别。若但意缘即名同分。无有一法而非同分即无差别故。或约用以明。或约定以说。或约正以辨。故婆沙七十一云。问余十七界亦是意识所了别境。应皆是同分便无彼同分。如何说有彼同分耶。答。余十七界不依意识界。立为同分.及彼同分。但依各别根境相对。为眼对色。色对眼。乃至身对触。触对身 问若尔意界.及意识界。唯应对法界立同分.彼同分。是即缘余十七界者。应非同分。答理应如是。然以意界。及意识界。通能了别一切法故。依自作用立为同分。如眼等根有见等用。必不立为彼同分故。余二者谓至名彼同分者。此下释余十七。总标略释。
  此中眼界至应说自用者。此下别释十七界。此即释十一界。就中。一正释。二辨差别。此即正释 六根各别对彼六境名为自境 又解。五根若取自境名自境。意根通取一切皆名自境 问过.未曾.当用皆说名同分。过.未曾.当觉皆应名执受。解云。有执受义异体相有。要假相依方成有义。故唯现在。同分据有作用。用非离体。故约曾.当皆名同分 又解.分是类义。可以遍收同类。执受非类。所以唯局现在 问意能生识可名同分。无学后意既不生识。应非同分。解云。得同分名有二。一生识。二取境。无学后意虽不生识。能取境故名为同分 迦湿弥逻。迦云恶。湿弥罗云名。旧云罽宾讹也 然旧俱舍云是西方师 翻者谬也 西方诸师。即是迦湿弥罗国西健驮逻国。彼亦多有说一切有部师 彼于不生开为二者 此解不然若于不生有根无识。生中亦有。何独不生。生既不开。不生如何别立。此即违理。又婆沙云。旧此国师说有五种。西方诸师说有四种。今此国师说有四种。西方诸师说有五种。造婆沙时既取四种为正。明知说五非理。此即文证 如眼既然。乃至身界应知亦尔 意界已.正.当生皆同分。故彼同分唯不生法。过.现生意起必缘境。故皆同分。过.现.当生眼等五根。有不假缘生故有彼同分。非同意界 余文可知。
  应知同分至应知亦尔者。此下辨差别 根是不共。一人之眼。必无多人同用此眼而得见色。故根不共 五境容有多人受用。故名为共。由不共故一起用时名为同分。所余一切不起用者望此眼亦同分。彼同分亦尔。
  由色共故。于此色等起见等者名同分。不见等者名彼同分。
  声可如色至不应如色说者。难 香.味.触三。一取非余。应如眼等。不应如色。
  虽有是理至故如色说者。答 色.声二境有多有情同共见.闻。故名为共。香.味.触三。虽于一人根正合时余不能取。若在未来根未合时。于一及余。皆有可生鼻等识义。容有共取。眼等不然。故如色说 又解。犹如两人鼻.舌.身三。根各相著。同嗅中间香。同尝中间味。同觉中间触。故名为共。根即不尔。无有两人共用一根 或一类香.味.触能发多识故名为共。根即不尔。无一类根两人共用发识。根各别故 问如正理第六云。声如色说是共境故。香.味.触三如内界说非共境故。然诸世间依假名想。有言我等同嗅此香。同尝此味。同觉此触。杂心意同正理说。香.味.触第一义如眼说。俗数如色说。此论岂不与彼相违。解云此论约外香.味.触未取之时在未来世。容有多人共受用义。?/di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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