俱舍论疏-唐-法宝
故名为色。如契经说。此摩纳婆。宿习能招恶形色业。谓多忿恨 或能表示内心所有。故名为色。如契经说。具寿。汝今诸根凝悦。定证甘露 岂不此说。唯就有见有情数色训释色词。唯此能表宿所习业及内心故 若尔。无见非情数色。应皆非色 无斯过失。唯色聚中有此义故。不说诸色皆能表示。且于一切非色聚中无能表示。故此释词理得成立。如契经说业为生因。此说诸生皆因于业。不言诸业皆是生因。今不应难业非生因便为非业 若不尔者。善逝训词亦可为难。非一切色皆变坏 故世尊且据有对碍色说如是言。有变坏故说名为色。
论。有说变碍故名为色。第二释也 色可变。有碍.可变。谓可变坏故。有碍。谓有碍用故。
论。若尔极微至无变碍故。难也。
论。此难不然至变碍义成。释也 五识依缘皆应积集。故无现在独住极微。由恒积集故有变碍。然正理第二有两说。一说同此论文。又一说云有说。亦有独住极微然有变碍。而不发识。五识依.缘要积集故如立极微。虽无方分亦无触对。而许极微有碍有对有障用故。应知变碍义亦如是。
论。过去未来应不名色。难也 现在众微集。变碍义可成。过.未众微散。应不名为色。
论。此亦曾当知至如所烧薪通也 过去曾碍。未来生法当碍。诸不生法是彼碍类。如所烧薪。
论。诸无表色应不名色难 无表色无变碍故应不名色 于中有二释。
论。有释表色至影亦随动。是初释也。
论。此释不然至影必随灭。论主述婆沙破也 正理不许此破云。有不定过。如父.工匠种等灭时。子.堂.芽等不随灭故 正理破此释云。此不应理。随心转色不从表生。应非色故。
论。有释所依至亦得色名。第二释 从所依大种得名也。
论。若尔所依至应亦名色。此难也 于中有二释。一依亲.疏释。二共.不共依释。
论。此难不齐至助生缘故。此亲.疏释也。
论。此影依树至四大种故。论主与出违宗失也。
论。设许影光至未为释难。此纵释破也 前不许宝与光为依破。后许为依义不同破 正理救云。此言意显影等大种。树等大种为所依故。所以者何。影等大种生.住.变时皆随彼故。此影光言。意表总聚。非唯显色如树.宝言。是故影等显色极微。依止影等大种而转。影等大种复依树等大种而生。故于此中无不顺过 正理救纵云。此难不关毗婆沙义。能依所依许俱灭故无表所依大种若灭。能依无表未尝不灭 初念无表。可与所依大种俱灭。第二念等无表云何 第二念等大种若无。其无表色岂得现有 虽此位中非无大种。而彼大种非此所依。非生因故 奇哉如是善解对法。岂不非唯生因大种。望所造色能为所依。然更有余四因大种。望所造色许为依故。若彼所依大种灭已。能依无表犹不灭者。圣生无色。无漏无表既许成就应得现前。生.依二因大种灭已。无漏无表虽成不行。故知欲界无表行者。定由所依大种不灭此若不尔彼云何然 由此诸师咸作是说。诸所造色有二种依。一生起依。二力转依。圣生无色由力转依大种无故。无漏无表虽复成就而不现行 已上正理引例释。今破正理。无色界中虽成下地无表而不行者。以必不起下地定故。若谓以无依因大种生.第.四定成下五地无漏无表有依因大。此岂得生上起下无表耶 然眼等识。所依五根虽有变碍 而不成色。由彼种类有别异故。有识种类不依于色。唯五识身依色而起。六识皆用意为所依。无色界中意亦可得。乃至。又理不应六识自性。一法种类亦色非色。无有无表不依色生故。应所依有变碍故。能依无表亦得色名 述曰。一切识依意。虽一分识亦依于色。故不名色。无表一切依色。故名色也 又言色者。如牛.孔雀。依少分类以立想名。非无差别。不应为难 述曰水牛名地眠。孔雀名地叫。非一切时眠叫又如世说急食.急行故名为马。而非一切。虽无彼德而似彼故。种类义成。但随少分建立名想。此亦如是。由此即释。定不生法。住色相故亦得色名 述曰。同牛及孔雀。亦可用此释无表色 俱舍师破云。汝言影等大种。树等大种为所依者。何异影等依于树等。树等望彼皆是疏依。并非亲生。等非能造。汝说影等大种。依树等大种。还是违宗。故救非理 又破救纵云。汝意立初念生因大种。望第二念等无表能为所依。第二念等四因大种。望第二念等同时无表。亦为所依。故说能依.所依俱灭。同树等灭。影等随灭 即言初念大种为生因。第二念大种为依等四因者。岂有别世两具四大种。共为五因生一所造。诸论皆说。一切四大望所造色。皆具五因 故婆沙一百三十二云。过去大种与未来所造色。为几缘。答因.增上。因者五因。谓生等五。增上者如前说。现在大种与未来亦尔。现在与现在亦尔 准此文。初念大种望第二念所造色。具五因。云何乃言但作生因 若转救言初念大种为生因者。即五因皆名生因。以亲能生造色故。第二念四因大种名依等四因。虽初念大种得具五因第二念大种即关生因。还有别世两具四大。共造色过 若转救言第二念四因大种者。非是依等四因。即四大种各为一因。名为四因。总是依因。故诸论说。初念大种为能生因。现在大种能为依因。若作此救。虽无阙因之过。既言第二念大种为所依。为别起大种。为即造身根等大种。为是亲所依。为是疏依。若言即是身根等大种。望无表色但为疏依者。我亦许此同时疏依。非亲所依。无表不由同时依力而得色名。但由初念所依力故而得色名。由此理故。初念大种为亲所依。可得同彼影.光二种。亲依树.宝。故我就此。说所依灭无表不灭。不可说彼疏为所依。但应言依。彼说所依言中有过。若言无表亦望同时疏依。得名色者。眼等五根。望眼等识亦是疏依。应眼识等亦名为色。又由彼力得名色者。应是能造。若是能造。还应具有生等五因。故为非理。
论。复有别释至理得成就述曰。第二正释也。如文可解。
上来第四有三行颂。述无表色 并明四界及假名大。
颂曰至身界触界。自下第五半行颂。以色蕴为处.界。如文可解。
上来五行半颂。别明色蕴及分处.界也。
论。已说色蕴至三蕴处界。自下第二有一行半颂。别明受.想.行蕴。并立处.界也。
论曰至意触所生受。述曰。长行释中文有二。初明三蕴。后分处.界。此明三蕴。文中有三。即释三蕴以为三也 此文是初受体也。文复有三。一示体。二分三受。三分六受 领随触者。示自性受。体异余心所也。诸心。心所。虽与受同领所缘境。而不领随触。非自性受。自性受领所随触 若时为所缘。尔时非所领 若时为所领。尔时非所缘 有人云。诸心.心所同缘一境。皆能执受。与受何别。解云。诸心.心所虽复同缘俱名执受。受领纳强。名自性受。犹如十人。同一处坐。一人是贼。傍忽有人叫唤呼贼。虽复十人同闻贼声。实是贼者领即偏强。不同余九。受领境强。想等领境弱。应知亦尔 又解。诸心.心所。虽复同缘皆执受境。想等诸法从别立名。受无别名。虽标总称即受别名。如色处等虽有两解前解为胜 准此两解皆约领境名受。然与论意并不相当 又准此释。受与想等皆同。但强弱有异。立名不同。受既如此余亦应然。岂非杂乱 又此论云。受蕴谓三。领纳随触。即乐.及苦.不苦不乐 正理云。随触而生。领纳可爱.及不可爱.俱相违触名为受蕴。领纳即是能受用义 准此二论。俱以领纳随触为受。不取领境 又此论第十云。如何触为受所领行相依。行相极似触。依触而生。故正理第二云。又说诸受略有二种。一执取受。二自性受。执取受者。谓能领纳自所缘境。自性受者。谓能领纳自所随触。乃至。领所缘受与一境法。差别之相难可了知。乃至。虽受亦能领纳境界。而此领纳自性难知。故领纳触为自性受。此不共余易了差别。如是诸受。与心等法同所缘故。领纳异故。所缘事别。所领事别。由此触于受。若时为所领是时非所缘 若时为所缘。是时非所领 故缘.领事别 准此岂得取境胜故偏得受名 又显宗第二云。云何此受领纳随触。谓受是触邻近果。故此随触声。为显因义。能顺受故。受能领纳能顺触因。是故说受领纳随触。领纳顺触名自性受。有人又云。言领纳触名自性受者。谓即此受领纳自体。言领触者。触是其因。受是其果。受能领触顺.违.俱相。领纳触果。果即是受。还领自体以领触相故。故正理论释果云。如言王食国土非食地土。食地中所出。言食国土。举因显果。领触亦然。又如父生子。子媚好皆似于父。亦如果从种生。果似于因 准上所引。证受自领。皆非应理 若受还领受即违文。若时为所缘。尔时非所领 若时为所领。尔时非所缘 若领自体谁为能所。故婆沙第九云。若自性知自性者。不应建立能取所取 准此。既言能领所领。故知不是自领 又与所引喻不同。王食国土等岂是自食。此中言领者。即是自体有彼相故。自为能领彼为所领。如印物印。物领印相。不可说物自领物也 有人妄叙唯识转计破有部之义。将为正宗 误也 又云。若作俱舍师破云。诸心.心所。同一刹那俱缘前境。如何可言领相应触。若从他生。及相似者。即名为受。子从父生。果从因生。皆应名受者 此皆亦谬也。论主自以领纳为自性受。与正理同。何劳此中辄引唯识论破。以为破也。又诸法得名不同。岂可以一例余皆同名受。
论。想蕴至应如受说。第二出想蕴体也 想能取像者。谓取青等.男.女.苦.乐相状故名取像。
论。除前及后至名为行蕴。第三出行蕴体也 除前。谓色.受.想 及后。谓识蕴 余有为法。简无为也 即是除四蕴.及无为。余一切法皆行蕴摄。以法多故从通立名。
论。然薄伽梵至由最胜故。此下第二会释经也。文中有二。一顺释。二反难.释。此顺释也 理实行蕴摄多有为。然经唯说六思名行蕴者。以思行义胜余法故。
论。所以者何。征胜所以也。
论。行名造作至故为最胜。答胜所以也 由造作名行。业是造作。思为业性。造作义强余有为法。故名最胜。偏说思也。
论。是故佛说至名行取蕴。引教证也 准佛所说。故知。实通余法。以思造作义强。名行取蕴 正理论云。契经中说永断三结证预流果。非不永断见谛所断一切烦恼。当知此经是有余说。如是等经皆就胜说。此亦如是。造作有为功能胜故。云何说此能造有为。谓有胜能引生果故。
论。若不尔者至应知应断。及难释也。若依经文。唯六思身为行蕴者。即有为法中。除色受思.想.识外。余有为法。非取蕴摄故。即非苦.集谛。既非苦.集。即不可为应知.应断。
论。如世尊说至说亦如是。引文证 余有为法。必须达.及知也。未达.未知是知苦也 未断.未灭说亦如是者。亦云。若于一法未断未灭。我说不能作集边际。未断未灭是断集也。故知。一切有漏法皆须知.断。
论。是故定应至皆行蕴摄。结摄一切有为法也。
论。即此所说至立为法界总束七法为处.界也。
论。已说受等三蕴处界。自下第三有一行颂。释识蕴。并立处.界。
论曰至故名识蕴。长行释中有二。一释识蕴并分处.界。二总结五蕴并分处.界 前文有三。一释名义。二分为六。三立处.界。此所举文释识名义 即六识身各了自境。于自境处总取境相。不别取.像印.持等故名总取也。非是总.别相中取总想也。正理论云识谓了别者。是唯总取境界相义。各各总取彼彼境相各各了别。谓彼眼识。虽有色等多境现前然唯取色不取声等 释各别取境义 唯取青等非谓青等(论既言唯。故知。不通取别。简胜解也) 亦非可意不可意等 简触.受所取也 非男女等非人杌等。非得失等(随其所应简心所也) 如彼眼识。于其自境。唯总取相。如是余识随应当知(准上言唯定不取别) 又显宗云。识谓了者。是唯总取境界相义。各各总取彼彼境相。名各了别。谓识唯能总取境相。非能取别 入阿毗达磨第二云唯总分别色等境。非彼境相差别事。说名为识若能分别差别相者。即名受等诸心所法。识无彼用但作所依 准上三论有四唯一但。取总之文决定。不可言兼别也。心所法中无一唯别。容作两释 有人不得论意。妄为四解亦不可是非何者为胜。乃疑后学令迷论说。其四解者 第一解云。于境之中有二种相。一者总相。谓色.声等。二者别相。谓违.顺等。心.心所法于所缘境。心取总相不能取别。心所各自取境别相不能取总。以于一体无多解故。故入阿毗达磨论第二云。唯总分别色等境事说名为识。若能分别差别相者。即名受等诸心所法。识无彼用但作所依 第二解云。心王正取总相兼取别相。诸心所法。各自取别相非能取总相。此义意说。心王力强能取总别。心所力劣取别非总 破曰。违文无教。不可依据 第三解云。诸心所法。各各正能取自别相。兼取总相心王但取总相非别。此义意说王所作处心所必随。故心所法兼能取总王非随所故不取别 破曰。喻不相似。王能总领臣岂遍摄。无文违喻。不可依也 第四解云。心.心所法。一一皆能取.总别相。然彼心王正取总相兼取别相。诸心所法。各各正能取自别相兼能取他别相.及与总相。所以得知诸心。心所皆能取境总.别相者。如婆沙第三十四无惭纳息中。解无惭行相云。有余师说。此显无惭行相。此行相对余应作四句。有无惭非无惭行相。转。谓无惭作余行相转 有无惭行相转非无惭。谓无惭相应法。作无惭行相转 有无惭亦无惭行相转。谓无惭作无惭行相转 有非无惭亦非无惭行相转。谓若取此种类应说无惭相应法作余行相转。若不尔者。应说除前相 解无愧中亦有四句。不能具引 以此准知。皆取总.别 破曰。有人虽引文证。不知正.不且如受领随触。想取境像。岂可亦说想领随触。受取境像。理必不然。诸心。心所同一行相者。谓取青等诸法自共相等。非是心.心所法各别取像等也。婆沙三十四云云何无惭。答诸无惭无所惭。无羞无所羞。乃至。无敬性等。乃至。问此中所说差别名言。为显自性。为显行相。为显所缘 一说显自性。二说显行相。三说显所缘 准三十八云。云何不共无明随眠。答诸无明于苦不了。于集.灭.道不了。此中不了者。显不欲忍义谓由无明迷覆心故。于四圣谛不欲不忍故名不了。非但不明。如贫贱人恶食在腹。虽遇好食不欲食之。异生亦尔。无明覆心。闻四圣谛。不欲不忍 问此中所说不了名言。为显自性。为显行相。为显所缘。有作是说。此显无明自性。有余师说此显无明行相。复有说者此显无明所缘。评曰应作是说。如是无明于四圣谛。乃至不决择以为自性 准此评文故知。初师为正。无惭亦尔所作四句非是正义。故不成证 今详论意。心.心所法。虽同取青等总.别相等。然于此相。有即印持.取.像等多种不同。名为取别。心王总取境相。别相难知。如台六司同理一国。然所理事各各不同。王则总理。别相难了。
论。此复差别至至意识身。此第二就依分六也。
论。应知如是至转为意界。第三分识蕴为处.界也。
论。如是此中至及与意界。大文第四总结五蕴已。重总分五蕴。为十二处.十八界也 如文可知。
论岂不识蕴至复为意界。自下第四有十二行颂 问答分别。文中有十一段。此第一问意界也。前半颂问意体。后半颂问意数。此问体也。
论。更无异法即于此中者。即于六识中也。
论曰。至即名余种。释也 即六识身。为所依义名之为意。为能依义名之为识。如父.子。果.种。所望不同得名有异。此答体也。
论。若尔实界至十八界耶。第二问数也 若六识依他起故名之为识。即唯六识。更兼五根.六境。界唯十七 若为所依义名一意根。即更兼五根.六境。应唯十二 六识与意更相摄故者。摄意从识即为十七 摄识从意即为十二。
论曰。至界成十八释也 此为建立十八界故成第六依。故六识外更立意界。已上数也。
论。若尔无学至非意界故。难也 若以后识依故名为意者。无学后心无能依识。应非意界。
论。不尔此已至后识不生。答也 犹如种子已住因性。阙余缘故后果不生。后心亦尔。已住意性。余缘阙故后识不生。而成意界。
论。此中蕴摄至总摄云何。自下一颂。第二明蕴.处.界各一摄一切法。
论曰至一切法尽。长行释也。于中有三。一明一蕴.处.界摄一切法尽。二明胜义摄。三明世俗摄。此文初也。
论。谓于诸处至不摄他性。第二明胜义摄 此一蕴.处.界摄一切法。是胜义摄 言胜义者是真实义。
论。所以者何。征也 所以胜义摄唯摄自性。
论。法与他性至其理不然。答也 自性.他性恒相离故。不可相摄。
论。且如眼根至离彼性故。指事释也。
论。若于诸处至摄徒众等。世俗摄也。
论眼耳鼻三处各有二。已下半颂。第三明三根处二界一。颂前问答 如文可了。
论曰至眼识依故。答也 三根虽处各别二。以三同故合立一界。此释三义同也。
论。由此眼界至如是安立。总结成也。
论若尔何缘生依二处。难也 眼等三根。既三义同。故虽二同界。何缘生依二处 自下半颂。第四明三根生二处所以。
论曰至身不端严释中有二。一有部释。二论主破。此文初也 为令身端严故所以生二。身舌生二即不端严。如串子并。及如蛇两舌故。广如婆沙。若眼.耳.鼻唯有一者。即身不端严。故各生二。
论。此释不然至有何端严。第二论主难也。猫.鸱二鼻二耳。虽生二处有何端严。
论。若尔三根何缘生二。有部难也。
论。为所发识至各生二处。论主答也 正理论意亦同此释。正理论云。为所依身相端严故。界体虽一。而两处生。若眼.耳根.处唯生一。鼻无二穴。身不端严 此释不然。如驼.猫等。如是丑陋何有端严。是故。诸根各别种类如是安布差别而生。此待因缘如是差别。因缘有障或不二生。犹如身根.头.项.腹.背.手.足等处。安布差别种类如是。不应疑难。亦待因缘如是差别。因缘有障或别异生。故见蛇等身支有阙。又见彼类舌非一生。是故诸根安布差别。待因缘起。非为严身 若尔何故说眼等根。为令端严各生二处 此有别义。非为严身。现见世间于诸作用增上圆满亦说端严。若眼等根各阙一处见.闻.嗅用皆不明了。各具二者明了用生。是故此言为端严者。正是为令用增上义 准此。正理论释。会婆沙同俱舍(今难。为若发识少大即得何用二处如正理前解为胜)。
论。已说诸蕴及处界摄。自下第五半颂释蕴.处.界义。论曰至是蕴义。释颂也。文中有四。释蕴.处.界。即分为三。四问答分别 释蕴义中。文复有二。一释蕴义。二引经证 此所举文即初释蕴义也 和合聚义是蕴义故。
论。如契经言至若远若近第二引经证也。文中有三。一显类多。二明聚。三结成 此即初也。明过去等显类多也。
论。如是一切至说名色蕴。第二明聚也。此是名略非体略也。三世等色不可略为一聚。但名中总略为一聚也 婆沙论七十四云。问过去。未来。现在诸色可略聚耶。答虽不可略聚其体。而可得略聚其名。乃至。识蕴。应知亦尔 杂心论云。名略非体也 婆沙七十四云。余经复说云何色蕴诸所有色。若过去。若未来.若现在.若内.若外.若粗.若细.若劣.若胜.若远.若近。如是一切略为一聚。说名色蕴。乃至识蕴广说亦尔。此为遮止外道所说。谓佛在世有出家外道。名为杖髻拨无过去未来。为遮彼意故。世尊说诸所有色。若过去若未来若现在。乃至广说。阿毗达磨作是说言。云何色蕴。谓十色处及法处所摄色。是名色蕴。此为遮止譬喻者说。谓譬喻者拨无法处所摄诸色。故此尊者法救亦言。诸所有色。皆五识身所依所缘。如何是色非五识身所依所缘。为遮彼意故作是说。云何色蕴。谓十色处。法处所摄色。
论。由此聚义蕴义得成。结也。
论。于此经中至名现在。释经三世色也。
论。自身名内至或约处辨。自身名内者。自身名内。他身.及非有情名外 若就处释内外。五根名内。五境名外。
论。有对名粗至或相待立。以二义释粗.细。有对名粗。五根.五境名粗。无表名细.相待粗.细即所望不同。
论。若言相待粗细不成。难也。
论。此难至苦集谛等释外难也。
论。染污名劣不染名胜。释胜劣也 即是无覆无记善法皆名为胜。有覆无记。不善名劣。
论。去来名远现在名近。此就时远.近释也。
论。乃至识蕴应知亦然。义同。类释余蕴也。
论。而有差别至或约地辨述其异也。唯粗.细二与色蕴义别。余义皆同。
论毗婆沙师所说如是。结婆沙师义也。
论。大德法救至粗细同前。述异说也。此师不说有无对色。如前引婆沙文 五根所取名粗色者。即是五境名粗 所余名细者。即是五根非无表也 非可意名劣色可意。名胜色者。从多说别 或就情释胜.劣也 不可见处名远色在可见处名近色。就处远.近释远.近也 过去等色如自名显者。即如释过去.未来.现在名。释三世色也。谓已生已灭名过去色。已生未灭名现在色。未生未灭名未来色 受等亦然者。类释四蕴也 随所依力应知远近。逐难重释 可意.不可意.三世等。说同易解 不须重释。无色之法无处所故。类同色说其远.近。难解故重释也。故随所依说远.近也。四蕴粗.细同婆沙释。
论。心.心所法至彼作用义。第二释处义也 旧译名入。义不尽也。灭义是入义但是其灭而不得生义。理实十二处。作心.心所生长之处。亦作灭没之处 今言处者。通其两义 训释词者。谓能生长心心所法名为处者。举一义训释 是能生长彼作用者。心.心所法先有体性。由十二处令行世取果。名为作用。
论。法种族义至名十八界。第三释界。文有二释。一种族义。二种类义。此即初也。如一山中等。举喻也 如是一身或一相续等。法合也。
论。此中种族至同类因故。释种族义也。
论。若尔无为应不名界。以无同类因故。难也。
论心.心所法生之本故。答也 正理云。若尔。处.界义应相滥。俱心.心所生本义故。由此别应释种族义。如雄黄等展转相望。体类不.故名种族。如是眼等展转相望。体类不同故名种族 若尔意界望于六识。无别体类。应非别界 此难不然。所依.能依体类别故 有说。安立时分异故 复有说者。六是意先。意非六先。故知有异。虽诸界体并通三世。然就位别安立异名。由此故言六先意后 有人作俱舍师释处.界相滥难云。一同类因名生之本。十七界全.一少分。二境界缘名生之本。谓无为法一界少分。从多分说处义不同。少分相滥亦无有失者 今详此解。未为释难三科名义既许不同。不可处义复是界义。若许无为一分与处义同。无别界义。理合无为唯处非界。如无蕴义非蕴所摄。欲救俱舍应求别理。
论。又说界声至名十八界。第二释也 与正理意大同正理论师断后释为当异处义故。虽二释不同总是第三释界义也。
论。若言聚义至如聚如我。自下第四问答分别 萨婆多部三科总实 经部蕴.处是假。唯界是实 论主蕴假。处.界是实。立量破有部云。色等五蕴必定是假。多实成故。犹如聚.我。
论。此难不然至亦名蕴故。有部救也。多实成因。有部不许。是不成过。
论。若尔不应至有聚义故论主难也。经说聚义名之为蕴。而言一实亦名蕴者。此圣教相违过 正理论云。若以聚义释蕴义者。蕴则非实。聚是假故 此难不然。于聚所依立义言故。非聚即义。义是实物名之差别。聚非实故 此释显经有大义趣。谓如言聚离聚所依。无别实有聚体可得。如是言我。色等蕴外。不应别求实有我体。蕴相续中假说我故。如世间聚我。非实有 蕴若实有经显何义 勿所化生知色等法。三时品类无量差别。各是蕴故。蕴则无边。便生怯退。谓我何能遍知永断此无边蕴。为策励彼。蕴虽无边。而相同故总说为一 又诸愚夫。于多蕴上生一合想现起我执。为令彼除一合想故。说一蕴中有众多分。不为显示色等五蕴多法合成是假非实 又一极微三世等摄。以慧分析略为一聚。蕴虽即聚而实义成。余法亦然。故蕴非假 又于一一别起法中亦说蕴故。蕴定非假。如说俱生受名受蕴。想名想蕴。余说如经。于一切时和合生故。蕴虽各别而聚义成。
论有说能荷至物所聚故。第二释也 谓有为法皆有果故。即是因荷果义名之为蕴。虽言物所聚故。非以聚义释其蕴也。以荷重中有物聚也。与经不同。
论。或有说者至我当与汝。第三释也 可分段义者。正理论云。可三世等分段义故 汝三蕴还者。可三分还我当与汝。
论。此释越经至广如前说。破第三说。前说物所聚故。与经聚同 兼破二说亦得。经不说荷果重担义名为蕴故 正理论第三释。亦得为正。
论。若谓此经至说名蕴故。此重破有部也。
论是故如聚蕴定假有。总结成也。
论。若尔应许至成生门故。有部反难。
论。此难非理至有因用故。此顺释也。
论。若不尔者至十二处别反难成也 论主许处是实。异于经部。
论。然毗婆沙至亦说烧衣下通牒婆沙通释 故婆沙云对法诸师说。若观假蕴。彼说极微一界一处。一蕴少分。若不观者。彼说极微即是一界.一处.一蕴者 观假者。观待总聚假蕴极微即是一分。不观者。不观待假聚。极微即是色界.色处.色蕴准此。一极微得名为蕴。故知蕴是其实 通云。此应于分假说有分者 极微是蕴一分而假。名蕴者蕴是总名。是有分也 喻说可解。
论。何故世尊于所知境。自下半颂。第六说三科所由。即是教起因缘。
论曰至蕴等三门。此总释也。有三种三合说为三。
论。传说有情至或愚色心。此释第一三。佛意难知故言传说 故正理云。善逝意趣虽极难知。据理推寻似应如是 为愚心所说蕴。一色.一心.三心所故 为愚色说处。十全.一少分色。一全心。一少分心所故 为愚色.心说十八界。十全.一少分是色。七全心.一多分是心所故。
论。根亦有三谓利中钝。为利说蕴。蕴略故。为中说处。处非广.略故。为钝说界。界门广故 众生根性有三。一解迟.疾不同分三根别。二记难.易分三根别。若就解不同分根上.下。即利者略说。钝者广说。若记不同分根上.下。即钝为略说利为广说。
论。乐亦三种至蕴处界三。如文可解 此三种三。论主略说随其别义即有无量 故正理云。经主。此中所说犹少。谓诸弟子。已过作意.已熟习行初修事业。三位别故 怀我慢行。执我所随。迷识依缘。三过别故 恃命.财.族而生憍逸。三病异故 由此等缘如其次第。世尊。为说蕴.处.界三。
论。何缘世尊说余心所。已下第七明蕴废立。
论曰至贪著诸见长行释也。文中有三。一诤根。二生死因。二次第因 此文第一因也。在家之人因乐受故起贪之诤。出家之人由倒想故能生见诤。
论 又生死法至生死轮回。第二因也。如文可解。
论。由此二因至邻次当辨。总结成也 正理论云。又此受.想能为爱.见二杂染法生根本故。各别显一识住名故。依灭此二立灭定故。如是等因有多品类。
论。何故无为说在处界。已下第八有半行颂。废立蕴也。
论曰至乃至非识。此长行释。文中有二。一不可摄在色等蕴中。非色等故。二不可别立为第六蕴。无蕴义故 此文初也。
论。亦不可说至名无为蕴。第二无蕴义也。文中有三。一无聚义。二无依义。三蕴义息 此是第一无聚义也。
论。又言取蕴至故不立蕴。第二无依义也。
论。有说至应非蕴。第三释。蕴义息故非蕴也。
论。彼于处界例应成失。论主破第三释。若蕴息得无为。无为非蕴摄。处.界息故得无为。无为非处.界。故言彼于处.界例应成失 正理救云。经主难言。彼于处.界例应成失。谓处.界息。应非处.界 便违所宗 全于蕴门众生计我。入无余位诸蕴顿息 处.界不然。非全生故。唯取蕴起假说为生 若诸蕴息亦立为蕴。般涅槃已余蕴应存。众生畏蕴有多过患。应于涅槃无安稳想。非处.界中全有多过。故无余位处.界犹随。故蕴不应例彼成失 又此息言。意非显断。空.非择灭体非断故。此言意显若于是处。蕴相都无名为蕴息。三无为上。聚义都无可名蕴息。非生门.族义。于彼亦无。故不应例 此释与颂义善相符有人作俱舍释破云。若言无为无聚义者。与我此论初解何殊 然检三解并是婆沙师释也 检正理抄云。经主。谬取古师意。谓息为断 若以断义名息。即有空.非择灭难。彼非断故。亦名蕴息故。若以无聚义故名息。即不合举处.界为例。处.界义不息故 今详不尔。若唯断义名息唯在择灭。唯取蕴有息。余蕴无息无择灭故。亦不是都无蕴相名之为息。由第三解与第一释不合同故 今详古师言息。息灭所显故名为息。一切有漏法有二种息。谓断及非择灭。色灭兼显虚空。有为无漏唯有非择灭息。若以蕴息。故显无为则蕴不摄者。十七界全.一界少分息。显三无为。亦应无为非界摄。彼非断故。亦名蕴息故。若以无聚义故名息。即不合举处.界为例。处.界义不息故。应以空.非择灭为难。不应处.界例蕴。若谓正理同于初解。论主此破即违初解。应更思之。
论。如是已说诸蕴废立。已下第九一颂半。辨蕴.处.界次第。于中有二。一明蕴次第。二明处.界次第 此半颂明蕴次第。
论曰至立蕴次第。长行释也。文中有三。一以四义辨次第。二证蕴唯五。三以次第因别立受.想二蕴 此文第一四义辨次第。四义即为四别。此即第一随粗辨次第也。
论。或从无始至立蕴次第。第二随染辨次第。并先果后因以为次第也。
论。或色如器至立蕴次第。第三随器等次第也。
论。或随界别至次第如是。第四随界辨次第也。
论。由此五蕴无增减过。第二证蕴唯有五也。
论。即由如是至故别立蕴。第三以次第因别立受.想二蕴。
论。处界门中至次第可知。自下一颂。第二明处.界次第。
论曰至或二三四。释颂本也。文中有五。一唯取现故先说。二唯取所造故先说。三取离境故先说。四远速故先说。五上下次第故先说 此文第一。唯取现境故。五先说也。
论。所言四境至或二俱取。第二。唯取所造。故眼.耳.鼻.舌。先身根也。
论。余谓前四至在二先说。第三。眼.耳取离境故在鼻.舌先。
论。二中眼用至后闻声故。第四远.速故先说 文中有二。一。眼.耳。同离中知。眼远.速故先耳说。二。鼻.舌。同合中知。鼻速故先舌说。此第一明眼先说也。
论。鼻.舌两根至舌后尝味。第二明鼻速故先说也。
论。或于身中至故最后说。第五上下次第故。从上先说。意无方处故最后说 根品中云。眼.耳.鼻根横布齐平如冠华鬘者。就根体说。此文言上下者。据所依根相也。义不相违 然正理改颂云。前五用先起。五用.初二远。三用.初二明。或随处次第 长行释云。于六根中。眼等前五。于色等境先起功用。意后方生。是故先说。如本论言。色等五境。五识先受。意识后知。为自识依及取自境。应知。俱是眼等功用 于五根中。初二用远。境不合故。所以先说 二中。眼用复远于耳。引事如前。是故先说 鼻等三用。初二。分明故鼻居先。舌次。身后。如鼻于香能取微细。舌于甘苦则不如是。如舌于味能取微细身于冷暖则不如是 随处次第释不异前 若色等境。五识先受意识后知。云何梦中能取色等。有余师说梦中忆念先所受境。若不尔者。诸生盲人。于其梦中亦应取色 有说。梦中。非必忆念先所受境。境相现前分明取故。非于觉位忆念了别先所受境。如在梦中。色等现前分明可取。非于梦位忆昔境时。有殊胜德。过于觉位。由此。忆念先所受境明了现前。胜于觉位。是故梦中能取非昔所受色等。然于梦位。有时亦能忆昔境者。此非实梦。不能分明取境相故 若尔。生盲何缘。梦位不能取色 谁言。生盲于其梦位不能取色。若谓梦中必定忆念先所受境。非先未受。应信。生盲。梦中取色。昔余生中曾见色故。又于梦中非唯梦见曾所受事。如余处说。是故生盲梦亦应尔。而本论言色等五境。五识先受。意后知者据容有说。非必定然。如是所言。于色等境。眼等先用意后生者。亦非必定。眼等五识展转互为等无间缘。本论说故。此中且约非梦散位受了色等次第而说。由此已释。定所取色。住空闲者咸作是言。定中青等。是有见色。不可说言此色定是眼识曾受。异类色相于此定中分明现故。此定境色。是定所生大种所造。清洁分明无所障碍。如空界色 婆沙七十三。复次随顺粗细次第法故。谓六内处眼处最粗。是故先说。意处最细。是故后说。
论。何缘十处至立法处名。自下第十一颂废立色处。及法处名。
论曰至不总为一。释颂本也。文中有二。一释色处。二释法处 就释色处中。一释分十差别。二释最胜。三顺世立名 此释分十差别 为令了知境者。谓五境 有境者。谓五根 即五境.五根为十色处。
论。若无眼等至而即别名。释为眼等别故。虽标色总称。即十处中一处别名。
论。又诸色中至在彼差别。第二释色处胜故立通名也 由有对故。及有见故。具此二义名之为胜。手等触时。即便变坏释有对也 可示在此在彼差别。释有见也。自余九处唯是有对不是有见。非是胜故不得通名。
论。又诸世间至非于眼等。第三顺世立名也。
论。又为差别至如色应知。第二释法处也。
文中有三释。一为差别。二摄多法。三摄增上法 此初释也。此如释色处。虽标总称。即是别名。
论。又于此中至应立通名。第二摄多法故。
论。又增上法至独名为法。第三摄增上法故。
论。有余师说至独立法名。此是杂心释也。
论。诸契经中有余种种。已下第十一有四行颂。摄诸经中异名蕴.处.界也。第一颂摄诸经法蕴。第二颂辨法蕴量。第三颂摄余经中诸蕴.处.界。第四颂因论生论。释经中六界 此颂第一摄经蕴也。颂前问答。如文可了。
论曰至皆行蕴摄释颂文也。诸论多作两释。然婆沙以声为体正。婆沙一百二十六云。问如是佛教以何为体。为是语业。为是名等。答应作是说。语业为体 问若尔次后所说。当云何通。如说佛教名何法。答谓名身.句身.文身。乃至次第连合 答后文为显佛教作用不欲显示佛教自体。谓次第行列安布连合。名.句.文身是佛教用 有说。佛教名等为体 问若尔此中所说当云何通。如说佛教云何。谓佛语言乃至语表。是谓佛教 答依展转因故作是说如世子孙展转生法。谓语起名名能显义 如是说者。语业为体。佛意所说他所闻故 又云。问何故佛教唯是语表非无表耶。答生他正解故名佛教。他正解生但由表业。非无表故(广如彼释) 又云。佛教当言善耶。无记耶。答或善.或无记 云何善。谓佛善心所发语言乃至语表 云何无记。谓佛无记心所发语言。乃至语表 问于佛教中何者善。何者无记。答阿毗达磨素怛缆藏多分是善。毗奈耶藏多分无记。如世尊说门应关闭。衣钵应置竹架.龙牙。如是等言皆无记故 有说。佛教若为所化说应知是善若为余事说是则无记。如世尊告阿难陀。言汝往观天为雨。不雨。园中何为高声.大声。如是等言皆是无记。
论。此诸法蕴其量云何。自下第二一颂辨法蕴量。
论曰至法蕴足说。此释颂本。有三师说。此第一师云。佛教有八万部。一一部量有六千颂。如法蕴足论。准此论文。即是六足中法蕴足论。此就文.句定量 若真谛释云。有余师说。有一分阿毗达磨名法阴。其量有六千偈。八十千中。一一法阴其量皆尔者。佛阿毗达磨藏。有九分。九分者。一法阴。二分别惑。三分别世。四分别因。五成立界。六名聚。七到得。八业相。九定相 九分中有一分名法阴。有六千偈。余分多少无不皆尔。八万法阴中。一一法阴。各有六千偈。故举九分中法阴分有六千偈。是八万中之一数也 详其此释与论不同。九分中法阴非法蕴足故。
论。或说法蕴至名一法蕴。此第二师说。一一教门名一法蕴。如是教门有八万别。谓蕴.处等。如文可解。
论如是说者至八万法蕴。此第三论主评云。如是说者。以病有八万故。说能对治法有八万也 正理二解同前 第三解云。如是说者。所化有情有贪.嗔.痴.我慢.身见.及寻思等八万行别。为对治彼八万行故。世尊宣说八万法蕴。谓说不净.慈悲.缘起.无常想.空.持息念等诸对治门。此即顺显随蕴等言。无蕴等言不为对治有情病行。唐捐而说 准此论文。论第三释。即与第二释无别 然八万者举其大数。此即是八万四千法蕴也 真谛师云。诸师实判如此。众生有八万烦恼行类。谓欲.嗔.痴.慢慢等差别故。为对治此行。世尊正说八万法阴者 由众生烦恼行。有八万。佛为对治众生八万烦恼故说八万法门。如此道理判法门量。故言实判 经部亦同此解 相传云。真谛师解。分十随眠为十。一.一。各有九随眠为方便。一.一具十即成一百。一百各有前分.后分。并本成三百。置本一百就前后二百中。一.一。以九随眠为方便。并本二百合成二千。兼本一百为二千一百。又约多贪.多嗔.思觉.愚痴.著我五。品品有二千百。成一万五百。已起有一万五百。未起一万五百。合二万一千。又以三毒等分四人。各有二万一千。合成八万四千。此释与正理意不同也 检真谛俱舍疏无文又依贤劫经。三百五十度。各有六波罗蜜乘成二千一百。对四大.六衰。各有二千一百。成二万一千。贪.嗔.痴.等分。各直有二万一千乘成八万四千。此释与此论.正理不同。智度论云。贪.嗔.痴.等分。此四人各有二万一千病行。各有八万四千法蕴 已上论文。一一法蕴有别.通。故与此不同 问八万法蕴。合有几万亿颂。答。此间算法有上.中.下。下法十万曰亿。中者百万曰亿。上者万万曰亿。若依智论千万曰亿。若如此方则十万为亿 一法蕴有六千颂。十法蕴有六万颂。百法蕴有六十万颂。千法蕴有六百万颂。万法蕴有六千万颂。如是即一万法蕴。有六百亿颂。八万法蕴有四十八百亿颂 问智论说三藏唯有三十万颂。何故此说过多 答。毗昙。据佛.在时。法未灭没故多。智论。据佛灭后随人灭没。故少。故智论说佛经根本无量。佛涅槃后。诸恶邪见王。已出焚烧经书。破坏寺塔。害诸沙门。五百岁后像法不净。诸阿罗汉.神通菩萨难可得见。故诸深经不尽在阎浮。行者受者少故。诸龙神持去。付法藏云。商那和修。既灭度。七万七千本生经。一万阿毗昙。八万清净毗尼悉皆随灭。此即明证 婆沙云瞿沙。解云。五十万五千五百五十颂是一法蕴量 案此解计。颂数更多。言八万法蕴者。但就声闻教中为语耳。缘觉及菩萨即多故。菩萨藏经无量义经云。声闻八万.缘觉九万.菩萨十亿 悲华经云。声闻有八万四千法聚。缘觉有九万法聚大乘法藏有十亿法聚 诸说不同 其实法蕴有无量。各据一说。故不相违。如华严.随机说四谛不同。有十万等。
论。如彼所说至二蕴所摄。谓色.行蕴也。
论。如是余处至类亦应。然自下第三一行颂。释经异名.蕴.处.界也。
论曰至一一自相。总释颂也。谓经中说前色等五蕴.眼等十二处.及眼等十八界。更有异名蕴.处.界。皆摄在前所说中。
论且诸经中至此行蕴摄。此第一辨摄余蕴。此即戒等五蕴 婆沙三十三出戒等五蕴体云。云何无学戒蕴答无学身.语律仪 云何无学定蕴。答无学三三摩地 云何无学慧蕴答无学正见智 云何无学解脱蕴。答无学作意相应心。已胜解.今胜解.当胜解。谓尽.无生无学正见相应胜解 于境自在立解脱名。非谓离系 云何无学智见蕴.答尽智.无生智 问何故此二智名解脱智见蕴。答解脱身中独有此故。最能审决解脱事故 无学慧蕴与解脱智见蕴有何差别。答无学苦.集智是无学慧蕴。缘系缚法故。无学灭。道智。是无学解脱智见蕴。缘解脱法故 复次。无学苦.集.灭智。是无学慧蕴。此缘有漏.无为解脱。不缘缘解脱无漏智故。无学道智。是无学解脱智见蕴。此缘无漏有为解脱。亦缘缘解脱无漏智故 复次。无学苦.集.道智。是无学慧蕴。不缘离系法故。无学灭智。是无学解脱智见蕴缘离系法故 是谓差别者是谓世俗粗相差别 若说胜义真实差别。应如前说。谓无学正见智。是无学慧蕴尽无生智是无学解脱智见蕴。
论。又诸经说至法处所摄。此第二摄异名处也。文初有三。一十遍处。二八胜处。三四无色处 此中文意。大分可知。
论。五解脱处至法处所摄。第二摄五解脱处也 言五解脱处者。一闻佛等说法得解脱。二因自读诵得解脱。三为他说法得解脱。四静处思惟得解脱。五善取定相得解脱。解脱谓涅槃 因此五种得解脱故名解脱处 此即略依集异门足论十三.十四。及阿含经第九。列名标释。广如彼说 言皆慧为性者。第二生得慧 故。婆沙云。受持读诵十二部经是生得善 初.及第三闻慧。由闻圣教生胜慧故 或可。第三亦思慧。为他说法必先思故 第四思慧。如名可知 第五修慧。于彼定中善取相故 虽说不同皆慧为体。此法处摄 若兼助伴前三。声.意.法处所摄。后二。意.法所摄 又解声在第二.第三取自声故。声非第一非以他声为自助伴。
论。复有二处至四蕴性故。第三摄二处也无想有情。声恒成就故得有声。成十处也 故发智说。谁成就身。谓欲。色界有情。如身色.声.触亦尔。故知此声恒成就也 正受无想异熟果时虽无有心。初生.将死时必有心故。故亦言意 又成彼地法必有心故 又婆沙一百三十七云。问世尊。何故 于无想天及有顶天。多说为处。答有诸外道。执此二处以为解脱。佛为遮彼说为生处。广彼如释。
论又多界经至十八界摄。第三摄异名界。多界经明六十二界。谓三种六.六种三.一种四.两种二。更加十八界故。成六十二。随其所应十八界摄。出体相摄如次别明。
论。且彼经中所说六界已下第四。一颂明六界也。颂前问答。如文可解。此下第四别明。如文可知。
论曰至名为空界。出空界体。
论。如是窍隙云何应知问也。
论。传说窍隙至明闇为体以有部宗答也。
不信空界实有故言传说 正理论云。所言传说。表不信敬。彼说意言何有此理。故彼上座。及余一切譬喻部师。咸作是说。虚空界者不离虚空。然彼虚空体非实有。故虚空界体亦非实 此有虚言而无实义。虚空实有后当广明 今因空界。且略成立离虚空界实有虚空。故世尊言。虚空无色.无见.无对。当何所依。然藉光明虚空显了此经意说虚空无为。虽无所依而有所作。谓能容受一切光明。以果显因有实体相。虚空无者应无光明。既有光明眼识所取是色差别。故有虚空以能容受光明等故。实有虚空理极成立。由此所说契经文句。显二。分明各别实有 又于色界得离染时。亦说断此虚空界故。如世尊说。离色染时。心于五界解脱离染唯除识界。不应说断虚空无为。诸漏于中曾未转故(已上论文) 然空界色。理实通其光.影.明.闇。光与明类。闇与影类。于二类中各举其一。义亦兼余。故正理云。传说。窍隙。即是光.闇。谓窗牖等光.闇窍隙。
论。应知此体不离昼夜者。昼以明为体。夜以闇为体。此空界色以明.闇为体。昼.夜为位。
论。即此说名邻阿伽色。述本论空界色异名也。
论。传说阿伽至邻阿伽色。述婆沙异释。此第一云。阿伽是极碍也。
论。有说阿伽至邻阿伽色。第二释也。此阿伽名为无碍。梵语阿伽通其二义。各据一释。
论。诸有漏识名为识界。前出空界体。此出识界体。唯取有漏不取无漏。
论。云何不说至为识界耶。问也。
论。由许六界至则不如是答也 由许六界。是诸有情生所依故。又恒持生。诸无漏法则不如是 故正理云。由无漏法。于有情生。断.害.坏等差别转故非生所依。如是六界。于有情生。生.养.长因差别转故是生所依。生因谓识界续生种故。养因谓大种生依止故。长因谓空界容受生故。尊者世友。作如是言。界是施设有情因故。非无漏法。如契经说。六界为缘入母胎故。
又婆沙七十五云。若法能长养诸有。摄益诸有。任持诸有者。立六界中。无漏意识。能损减诸有散坏诸有破灭诸有。是故不立在六界中 广如彼释 问三无心位阙六识界。四无色中后阙前五。如何得说识等六界恒持生也。答此总说诸界。从续生位至命终心。随其所有皆能持生。无有现起不持生者。及无一有情总无六界而得有生。非如无漏法现起在身。而不持。总无无漏而其生亦有。不欲说一切有情恒具六界。故作是说。所以论云。由许六界是诸有情生所依故。如是诸界从续生心至命终心。恒持生故。诸无漏法则不如是。
论。彼六界中至七心界摄。相摄可知。
论。彼经余界至十八界摄。类说余界皆此十八界摄 略依法蕴足论第十.第十一多界品。出六十二界体。摄入十八界中者。法蕴颂云。界有六十二。十八界为初。三六.一四种。六三。后二二 十八界谓六根.六境.六识。如自名摄 言三六者。谓三种六 第一六。谓地.水.火.风.空.识界。前四界触界摄。空界以光.影.明.闇为体。色界摄。识界以有漏识为体。七心界摄 第二六。谓欲.恚.害.无欲.无恚.无害界。欲以欲贪为性恚以嗔为性。害以害为性。无欲以无贪为性。无恚以无嗔为性。无害以不害为性。此六是心所法。皆是法界摄 第三六.谓乐.苦.喜.忧.舍.无明界。前五界以受为性。后一以痴为性。是心所法故。皆法界摄 一四种。谓受想.行.识界.受.想.行法界摄。识界七心界摄 六三者。第一三。谓欲.色.无色界。欲界十八界摄。色界十四界摄。除香.味二。及鼻.舌识。无色界意.法.意识界摄 第二三界。谓色.无色.灭界。色界谓欲.色界。以有色故总名色界。十八界摄。无色界后三界摄。灭界以择灭.非择灭为性。法界摄 第三三界 谓过去。未来。现在界。皆以五蕴为性。十八界摄 第四三界。谓劣.中.妙界。劣界以不善.有覆无记法为性。七心界.色.声.法界摄。中界以有漏善.及无覆无记法为性。十八界摄。妙界以无漏善法为性。意.法.意识界摄 第五三界。谓善.不善.无记界。善界以一切善法为性。不善界以诸不善法为性。此二七心界.色.声.法界摄。无记界以一切无记法为性。十八界摄 第六三界。谓学.无学.非学非无学界。学界以学无漏五蕴为性。无学界以无学无漏五蕴为性。此二意.法.意识界摄。非学非无学界。以有漏五蕴.及三无为为性。十八界摄 后二二者。第一二界。谓有漏.无漏界。有漏界以有漏五蕴为性。十八界摄。无漏界谓无漏五蕴。及三无为为性意.法.意识界摄 第二二界。谓有为.无为界。有为界以五蕴为性。十八界摄。无为界以三无为为性。法界摄 阿含经中亦列六十二界名。名多界经。
俱舍论疏卷第一(之余)
保延三年润九月六日于南新房奉点了 加久寿
(交了)
俱舍论疏卷第二
沙门法宝撰
分别界品第一之二
论。复次至几无记。此下大文第二有一十九行颂。义门分别十八界也。正理论云。界中具显根.境.识故。诸门义类易可了知故。今且约十八界辨。由斯蕴.处义类已成 此一行颂三门分别。先问。次颂答。此文问也。
颂中上句有见。第二句有对。后二句三性 如文可解。
论曰至说余无见。长行释。颂三门则为三段。此第一释有见也 婆沙.正理皆有二释。正理第四云。云何说此名有见耶。由二义故。一者。此色定与见俱故名有见。由色与眼俱时起故。如有伴侣。二者。此色可有示现故名有见。可示在此在彼别故。如有所缘。有说。此色于镜等中有像可现故名有见可示如彼此亦尔故。不可说声有谷向等应成有见。不俱生故 婆沙同也 此论但取第二。以可示现此.彼差别 由此义准余无见者。除色余十七不可示现彼.此差别名无见也。
如正理。即无上三义名无见也。此论略故唯一释也。
论。如是已说至所缘异故。第二释有对也。先结引标章。后依章牒释。此文初也。
论。障碍有对至或二相碍。第二释也。释中有八。此文第一释障碍有对也。五根。五境。自于他处被碍不生。是障碍有对义 如手至或二相碍。指事释也。准其手.石。余一切十色法。亦复如是。如瓦.木等。
论。境界有对至于色等境。第二释境界有对也。文中有二。一示体。二引证结成。此文初也 十二界者。谓六根.六识 法界一分诸有境法者。是心所法 于色等境者。谓六根.六识等。于色等境之中有功能故。名为境界。即于此有碍名为有对。
论。故施设论至除前相。第二引证也 施设论者。是六足论中一论也。大迦多衍尼子造也 四句可知 此碍者。是见色义。碍是对之别名。即是于所见色名之有对 毕舍遮。唐言食血肉鬼。旧名毗舍阇鬼 室兽摩罗。是傍生类。形如壁宫。小者长二丈。大者乃至长一百尺。
此等名为境界有对者。结也。
论。所缘有对至于自所缘。第三释所缘有对也 心.心所法。于自所缘和会被碍。名所缘有对。
论。境界所缘复有何别。第四辨异也。一问。二答。此文问也。
论。若于彼法至名为所缘。答也。
若于彼法此有功能者。正理论云。如人于彼有胜功能。便说彼为我之境界。
释曰。有境之法于自境上。有见.闻等游履功能名为境界 心.心所法。执境而起名为所缘 即心.心法二差别者。执境而起心.心所同名为所缘。越彼彼境或余境中。此不转故名为有对 取像.印持功能差别。心.心法异名为境界。越彼于余境此不转故名为有对。此谓差别 有人有四解 一云。境界有对此约有能非要起用。如彼同分眼名有对。所缘有对执所缘境方起至现。谓起彼取果用有缘即起无缘不起皆名有对 第二解。碍取境用名境界有对。碍取果用名所缘有对 第三解。碍体义边名所缘有对。碍用义边名境界有对 第四解碍取境用名境界有对。碍缘境用名所缘有对 详此四解并非论意。
论。云何眼等至说名有碍。第五释有对名也。先问。后答。此文问也。
论越彼于余此不转故。答也。答有二。此前答也 谓明若是境界。若是所缘。色等之中若于此名为有对。即碍眼等.心等于余不起。是有对义。
论。或复碍者至和会转故。第二释也。此是能缘.所缘。有境.与境。和会起时名为有对。并非是碍体.碍取果等。
论应知此中至说余无对第六会颂文。明无上有对名无对也。
论。若法境界有对至是第四句。第七句数分别也 文中有二。一境界对障碍四句。二境界对所缘顺后句此第一也 第一句是境界有对非障碍。第二句是障碍非境界。第三俱句。第四俱非。并可解。
论。若法境界有对至眼等五根第二顺后句 以宽问狭顺后句答。若是所缘有对定是境有对故。所缘障碍体不相关。所以不合作句。
论。此中大德至此是所许。第八述经部计也 鸠摩罗多。此云豪童。是经部祖师。于经部中造喻鬘论.痴鬘论等。中有此颂。明有对。与有部不同 此处心欲生者。谓心于青色等上生 他碍令不起者。谓被余障。心不得于青色上起 应知是有对者。结 无对此相违翻上也 有部计。即于青上生名有对也 此是所许者。经主印许经部义也。
论。如是已说至故名无记。第三三性分别。文中有二。一释八界。二释十界。此文初也 谓十色界中。除色.声二界余八.不可记为善.不善。故名无记。释无记有两说。此第一也。
论又说至应唯无记。叙异说破如文可解。
论。其余十界至余名无记。第二释十界也 文中三段。一释七心界。二释法界。三释色.声二界。此文初也 七心界与无贪等善相应名善。贪等三不善根相应名不善。非二相应名无记也。
论。法界若是至余名无记。第二释法界也。
若是无贪等。是自性善 想.受等与自性善相应名相应善 无表色。法上四相。并得。是二善等起。亦名为善 择灭无为。是胜义善故亦名为善 即法界中。具自性.相应.等起.胜义四种善也。此四种善等。后当广释。
论。色界声界至余是无记。第三释色.声。此二之中。唯有等起善.不善也。
论。已说善等至无色界系。第二一行颂明三界系。文有三。先结引。次颂。后释。此文初也 颂中初句明欲界。次两句色界。后一句无色界。
论曰至具足十八第二长行释也 释三界即为三段。此第一释欲界系也 系谓系属。即被缚义。将辨法多少先释系义 欲界系法被欲界贪等系缚名欲界系 即鼻.舌.香.味四界全。余十四界一分。是欲界系。由此欲界具十八。
论。色界所系至无所缘故。第二释色界也 文中有二。一辨法多少。二问答分别。此文初也 无段食故无香.味境。以无境故无鼻.舌识。
论。若尔至段食性故。第二问答分别也。香.味是段食性。上界无段食故无香.味境。触界亦段食性色界应无。
论。彼所有触非段食性。答也。色界有触非是段食。
论。若尔香.味类亦应然难也 触界段食性。上界有触非段食。香.味段食性。上界有香.味非段食性。
论。香.味离食至故触非无答 香.味离食更无有用。上无段食香.味亦无。触离段食有用。别有能持诸根.及衣服等用。故于色界虽无段食有触界也。
论。有余师。说至故在彼无。迷异说也 住此者谓住欲界 依彼静虑等至见色闻声轻安俱起者。谓身在欲界。得天眼.耳通见色闻声。入定之时有轻安俱起。殊胜触境摄益于身。因中三事俱故。果处亦相随逐。香.味不尔。故在彼无。
论。若尔至彼无用故。难也 在彼无段食。香.味二境无用故无在彼。无二境鼻.舌无用。在彼应无。
论。不尔至及庄严身。答也 言无用者不尔。舌起言说。鼻庄严身。是有用故彼皆有也。
论。若为严身至何用二根。难也 二根依处是色触二境若为起言说。及庄严身。但须色.触二境即得言说.及庄严身。何用二根。
论。如无男根至依处亦无。答也 由有二根有二依处。若无二根依处亦无。取男根为例。
论。于彼可无至离根应有。难也 男根依处以无用故离根非有。鼻.舌根依处为有用。故离根应有。
论。有虽无用至定当死者。答也 根之有无非定由有用无用亦生。如处六处胞胎。定当死者。此眼等根虽是无用。亦有根生。鼻.舌亦尔。
论。有虽无用至得有根起。征起因也 既无境爱何因得起。
论。于根有爱发殊胜业。答因也 于此鼻.舌二根起爱。发殊胜思业。为此二因也。
论。若离境爱至男根亦生。难也。难中有二。一难本释。二难转释。此文初也。
凡起根爱为有境贪。若离境贪根贪定无。既离境贪即无根爱。既无根爱鼻.舌无因。即应非有。若谓虽离境贪得有根爱有鼻.舌根。男根亦应如鼻.舌有。
论。若谓不生至鼻舌应无。释转救也 若谓鼻.舌为严身故有。男根以丑陋故无者。阴藏隐密。是善业招。何容丑陋 又诸根生已下。第二难也。若诸根生。非由有用.无用丑陋.端严。有因即生。何论丑陋。鼻.舌.男根俱离境贪。理合齐无根爱。男根非有鼻.舌应无。
论。若尔至不减诸根。又引经难也 上界不减诸根。如何无其鼻.舌。
论。随彼诸根至男根应有。先释彼反难也。契经所说不减诸根。随彼地诸根多少皆悉具有无减根者。如是释经何所相违。若许随有诸根不减。即令如于欲界具有根者。不减诸根。若然者。于彼上界男根应有。
论。如是说者至男根非有。论主评也。以六根爱依内身生。非依境界而得现起者。即缘六根爱。即有缘自身起。不缘境生。由有因故有鼻.舌根。其男根体即是身根一分。能触淫境名为男根。此之爱生必因境爱。非如鼻.舌依内根处总起身爱。由此上界有内身爱鼻.舌非无。无淫境爱男根非有 余文可解。
论。无色界系至无色界系。第三释无色也。无色界中唯有后三。要离色.欲方生彼故。色者即是五根.五境。离色欲故彼无根境。虽不离心欲。以无根.境。五识亦无。由此唯有后三界也。即是意.意识.法界三也。
论。已说界系至几无漏。第三半颂明漏.无漏也。先问。颂答。如文可解。
论曰至唯名有漏释也。意界.意识唯有二类。道谛摄者是无漏。漏不增故。余唯有漏。漏随增故。
法界。有为无漏道谛所摄。无为无漏谓三无为。择灭无为漏缘不增故是无漏。虚空.非择灭二。漏不缘故名为无漏。非二因果故染不缘也。余名有漏。漏随增故。余十五界唯名有漏。漏随增故。与大乘.诸部不同也。
论。如是已说至无寻无伺。第四半颂释有寻.有伺等也。结引颂答 如文可解。
论曰至故说唯言。释也。文中有三。一唯有寻伺。二有无不定。三唯无寻伺。此文初也 十八界中五识唯有寻有伺。分界名也 由与寻伺恒共相应。释唯有寻.伺所以也 以行相粗外门转者。释恒共寻.伺相应所以也 正理论云。经主释言以行相粗外门转故。此因非理。现见。意识内门转时亦常与彼共相应故应作是释。五识唯于寻.伺所随地中有故。非于欲界.初静虑中心.心所法除寻与伺。而有不与寻.伺相应。何用外门为因简别 俱舍释救之。一行相粗。是通因。二外门转。是别因。五识具二内。门意识虽无外门转。而有行相粗故。有寻有伺。上地外门意识。虽有外门转。而无行相粗故。无寻无伺 详曰。有无寻.伺即既但由行相何假外门.内门。外门无寻.伺内门有寻.伺故。故知。外门非是因也 今详。以五识唯行相粗故。恒与寻.伺相应唯外门转 显义决定故说唯言者。显五识唯寻.伺相应所以。故不至上地。
论。后三至皆通三品。第二释三界不定也。先标三界皆通三品。后释不同。此文标也。
论。意界意识界至无寻无伺。释 此三界中法有四类。一除寻.及伺余相应法 二非相应法.静虑中间伺. 三寻 四欲界初定伺 此文初也 就前文中复有三节即一有寻有伺。二无寻唯伺。三无寻无伺。谓此三界除寻.及伺。若在欲界.初静虑中。有寻有伺。静虑中间无寻有伺。第二静虑已上。乃至有顶。无寻无伺。
论。法界所摄至伺亦如是。第二明非相应法。及静虑中间伺。俱是无寻无伺。此中言有寻有伺者。是相应有非俱有有。由此四相及随相不名有寻伺。中间伺无第二伺故。及地法无寻故。所以伺是无寻无伺。
论。寻一切时至但伺相应故。第三明寻也。有寻之处必有伺故。寻唯有伺。无第二寻故不名有寻。此意说。伺聚起时无第二伺故不相应。受等亦尔。虽有二三受。同聚起时无第二受等故不相应。正理不应以二受为例。应录正理于前。
论。伺在欲界至但寻相应故。第四释伺也 伺在中间禅无寻无伺。在欲界初禅有寻无伺。余准寻释 此中总有四句。一有寻。有伺。二无寻唯伺。三无寻无伺。四无伺唯寻。就地作法故与余处四句次第不同。十八界中有五识一句。唯有寻有伺 意界.意识界三句。有寻有伺.无寻唯伺.无寻无伺。此由历三地也 法界通四句。除寻.及伺余相应法.历三地有三句。谓有寻有伺.无寻唯伺.无寻无伺 其寻唯有一句。谓有伺无寻 伺有两句。谓有寻无伺.无寻无伺 余十界唯一句无寻无伺。
论。由此故言至谓即是伺。结也。已上句数有寻有伺地法有四品。四品者。除寻.伺余相应法名有寻有伺。寻名无寻唯伺。伺是唯寻无伺.无寻无伺。余十色界.及不相应法.无表色三无为。皆是无寻无伺。
论。余十色界至不相应故。第三释十界。无寻无伺也。
论。若五识身至无分别耶。第五一行颂因论生论明三分别。先问.颂答。可知 论曰至随念分别。长行释也。文中有三。一标三分别。二正释难。三牒分别名释。此文初也 可解。
论。由五识身至名为无足。第二正通难也 分别有三。五识唯一故名无分别。如马有四足唯有一足亦名无足。
论。自性分别至随念分别。第三牒名释也 寻是自性分别。五识恒有。正理论云。夫分别者推求行相故。说寻为自性分别。简择.明记片似顺寻。故分别名亦通慧.念。由此三行差别摄持。皆令于境明了转异。于已了境遮简行生。故分别名不通于想。于未了境不能印持。故分别名不通胜解。
意识相应散慧。是计度分别。定中无计度故。若定.若散念名随念分别。念于定.散皆能记持故。
论。如是已说有寻伺等至几无执受。第六一行颂明有缘.无缘。执受.非执受二门也。结引颂答。如文可解。
论曰至义准成故。释也。文中有二。一释有所缘。二释有执受。此文初也 六识意界诸心所法名有所缘。指法体也 能取境故。释所以也 以心.心所能取所缘之境名有所缘。正理论云。如人有子。所缘.所行.及与境界。名义差别 余十色界及法界摄不相应法名无所缘指法体也。不相应法亦摄无表色.及三无为。俱是不相应。以不能取境故 义准成故。释所以也 正理论云。五识身决定不用和合为境。然必有境故以实法为境义成。若五识身。了胜义境。何缘五识不断结耶。了自相故。外门转故。无等引故。无分别故。一堕境故。所缘少故。虽了胜义而不断结。
论。如是已说至皆无执受。第二释执受.无执受也。文中有三。一明唯无执受界。二通二界。三执受义。此文初也 谓十八界中。七心界.法界声界。此九界唯无执受。乘前有所缘中七心界.法界故。别释七心界.及法界名为前八。声非有所缘法故言及声。
论。所余九界至无执受故。第二释通二界也。文中有二。先标.次释。此即标也。
论。眼等至名无执受。此释也。释中有二。一释五根。二释色等四境。此释五根也 此唯有二。住现在名有执受。过.未名无执受。
论。色.香.味.触至名无执受。第二释色等四境也。此有三类。过。未一向无执受。现在与五根合名执受。不与根合名无执受。
论。如在身内至而无执受。指事释也 如文可解 准上释五根.四境。住现在世不离根名有执受。故知。三无心位。住现在五根.不离根四境。亦有执受。是心.心所法摄为依处故。余缘阙故识虽不生.己身摄故。
论。有执受者此言何义至名无执受。第三释执受义也 心心所法共所执持摄为依处名有执受者。释有执受义也 损益展转更相随故者。五根.四境不相离故。损.益展转更相随也 即诸世间说有觉触众缘所触觉苦乐者。指事释也 正理论云。有执受法略有二种。一者有爱及有身见执为己有。名有执受。二者为因能生苦.乐。名有执受 此当第二。
论。如是已说有执受等至几非积集。第七一行颂明大造.积集等二门也。结引颂答。如文可解。
论曰至俱非二种。释也。文中有二。一释大造等。二释积集等 就释大造等中。有二。一释十八界中有是大造等。二叙异说。此文初也 触中有二。七触是所造。四大是能造。五根.四境.及法界无表唯所造。余俱非二。
论。尊者觉天至唯大种性。第二叙异说也。先叙。后破。此文叙也。
论。彼说不然至理定不然。破也。引二经破。此第一引经破也 彼说不然。总非也 契经唯说坚等四相为大种故者。经唯说坚相为地种。湿相为水种。暖相为火种。动相为风种。非说滑等青等相为地等种故。故知滑等相非地等种 此四大种唯触摄故者。坚等四相唯是触处。故知余处非四大种 非坚湿等眼等所取者。色等是眼等所取。故知非大种 非色声等身根所觉者。故知色等非是四大 彼说理定不然者。结也。
论。又契经说至无见有对。第二引经破也。文中有四。一引经文。二释经意。三外难。四通难。此文第一也 经中说五根.四境皆唯所造。触界说有大种.造色也。证知四大种唯是能造非色等也。
论。如是经中至皆非大种。第二释经意也。如文可解。
论。若尔至乃至广说。第三外引经难也 经言眼肉团中。若内坚性坚类等。故知。眼等是四大也。
论。彼说至无相违过。第四通难也。文中有二。一通所引经。二会入胎经。此文初也 彼说眼根肉团中有坚性等。非谓坚等即是眼根。无相违失。
论。入胎经中至六触处故。会入胎经也 彼经说六界者。谓四大.空.识。为成士夫本事。士夫非唯尔许。亦更有六境.及心所故。所以得知。彼经亦说色等六触处故。
论。又诸心所至依止心故。反难也 若以经说四大即无色等。经说识界心所亦应非有。亦不应执心所即心。以契经言想.受等心所法依止心故。若受.想等即是心者。何故经云心所法依止心也。
论。又经亦说有贪心等故。又引证也。既言有贪。不可心即是贪。
论。由此如前至差别义成。结也。
论如是已说至非极微故。大文第二释积集等也。如文可解。
论。如是已说至几所称。第七一行颂分别能斫.所斫等三门。结引颂答。如文可解。
论曰至此法名斫。释也。文中有三。一释能斫.所斫。二合释所烧.能称。三合释能烧.所称此文初也。文有二段一明能斫.所斫。二明俱非。此文初也 谓外四界。除声。合成斧薪。是能斫.所斫。何法名斫。由斧隔薪令成二分各别续生。名为能斫。
论。身等色根至如珠宝光。释五根俱非也 离身支节无根故 不成二分非所斫也。如珠宝等光故非能斫。
论。如能斫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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