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唯识论述记-唐-窥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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瞎省?br />   彼若救言大论第十但据通言从多分说。
  论。又说全界至烦恼能发。
  述曰。若尔如何五十九等。复说全界一切烦恼皆能结生。结生之言显润生惑。若唯修润即有界中见道烦恼不润生故不名全界。此难爱.取唯修所断。又说取支通摄四取。见.戒取等非修断故。下难无明唯见所断五十九初。复说往恶趣行唯分别起烦恼能发。则应乃言生五趣行。唯分别起烦恼能发。以见断烦恼不唯发往恶趣行故。若言人天感别报业。修惑能发。通总别报说故。论不言发人天者。即恶趣别报业。应修道惑不发。恶趣别报行。修惑既能发。故知彼说但论总报。
  论。不言润生至见所断发。
  述曰。诸圣教中不言润生之惑唯修所断。全界烦恼能结生故。亦不说言诸感后有行。皆见所断发。唯言恶趣行分别惑发故。
  论。由此故知至见修所断。
  述曰。结申正义有二。初结三支。后泛释断。此下初也。无明.爱.取三支。亦通见.修所断。
  会对法七云。
  论。然无明支至助者不定。
  述曰。正发行者唯见所断。以粗猛故。故说二愚皆见所断。会五十九云助者不定。以助发人天总报之业亦通修道故。彼但言发恶趣之行。唯分别惑。能助发恶趣总报之行。多唯见断故。发别报等少亦通修。约多分说。不相违也。会对法第六润生云。正润生者唯修所断。以其微细数现行故。故彼但言俱生爱俱。故助者不定。故言全界一切烦恼皆能结生。四取皆名为取支等。然发业惑唯种子者。如不放逸内法异生。其润生惑亦唯种者。谓不还者。有说及无想没。此据正发正润。若助发助润起现无失。远因等起亦有现故。未临命终起现惑故。
  问今言十二皆通见.修断。断义如何言彼通也。
  论。又染污法至彼永断故。
  述曰。以下泛释一切断义。此闇法种与彼无漏明法相违。无漏起时闇种便断。色性非染污。此断即通诸心.心所。
  论。一切有漏至不违道故。
  述曰。不染污法。谓善及无覆无记。非性应断。体非闇法。即通五蕴。不违道故。
  论。然有二义至杂彼烦恼。
  述曰。然此善.无记。有二义故说之为断。一离缚断。谓断缘彼烦恼。杂彼烦恼。缘彼烦恼。谓有烦恼缘彼有漏而生。随彼七识所缘有漏善等境是。若断能缘烦恼。说所缘境名得断也。
  杂彼烦恼者。谓第七识起烦恼时。虽不缘彼六识等法。六识等由之成有漏性。名染污依故。六识等三性位中彼惑恒起。第七烦恼断时。六识等法名为得断 又相间起者名之为杂。此解即有平等性智等。间第七识等烦恼生故。然相顺者名之为杂。无漏第六.七不顺烦恼。正相违故不名为杂。此非因等起。诸无记业非因等起故。但相间生亦有杂义。性顺漏故间生名杂。又杂者。谓有漏善业烦恼引故成有漏性。不同无记。后断彼时善亦名断 又解相应缚心。及遍行等性非染法。与烦恼俱名烦恼缚。烦恼断时。彼心王遍行等名为得断。离相应惑故。名断杂彼烦恼。心王遍行等。虽与染法相应。性非应断法故在此门收此解违下唯修断文。见道岂无相应缚也。由此应知。前二说善。若说七识名杂烦恼。离欲九品未得无学。欲界善等应不名断。以杂烦恼犹未断故。若准此义。离欲之时。但能缘尽说之为断。非杂烦恼。既尔生上圣者。不断杂烦恼。亦自然无。如见道烦恼修惑缘缚未尽亦名为断。断已永不生。以自性强故。说之为断。其善等法类亦应然。缘彼烦恼强故。不待断杂惑亦名为断。既尔如何由之名有漏此义应思也 问如五见是惠分。惠体是应断。不应断也。应断者。即相应法。无离相应得断。体皆可断故。若非可断者。五见便非漏体。亦非缚体。如是乃至不正知等。亦准此问 答遍行.别境中。是见体者是缚。非见者非。见是能执故。由此此十除惠余九所有染分。入随烦恼等中。皆体非漏。假立漏名。不尔便无缚相应法邪作意等。皆大有妨。
  论。二不生断至令永不起。
  述曰。依者因也。所依处也。因依无故果必不起。果依无故因亦不生。
  论。依.离缚断至唯修所断。
  述曰。依前离缚断故。瑜伽六十六说诸有漏善。无覆无记。唯修所断。五十七说。信等六根此通修断及与不断。而缘此缚。此位起缚。皆修道断故 问见道烦恼岂不缘之 答缘之亦起。然未尽故所以不说。今尽处论故唯修断。
  论。依不生断至唯见所断。
  述曰。依后不生断。对法第四。瑜伽六十六等。说诸恶趣异熟趣体第八识等。唯见所断。及无想定等。亦唯见所断。彼入善.无记门即修道摄。入依亡门即唯见断。彼等唯是分别烦恼发外道等起故。入见道时。一切分别烦恼皆断。舍外道等所依身故。彼无想定等故亦不起。等者等取无想天.半择.二形.北郁单越等。然半择等。五十三说于见道时得非择灭。又彼卷说无想天等是非择灭。今名为断违此文者。此亦不然。此说不生亦非择灭摄。断是舍义。非得对治义。若尔即恶趣恶业果亦无记性例应然。故对法第四。云恶趣业果见道所断。或与因合说为见道断。非断缘缚及种体也。五根见断亦如此释 断有四种。如别抄中义差别说。若道理论。唯有三种。一自性断。谓染污法。二离缚断。谓能断缘杂彼烦恼。善.无记法修道所断方究竟尽。三不生断。谓断彼依令永不起。此有二种。一谓因亡果随丧。谓三恶趣果名见道断。由因惑业无故。果永不生故。二果尽因随断。谓三恶趣别报善业亦见道断。所依果无。因随亡故。无想定等引发烦恼。见位因亡果随见断。半择迦等。多由分别烦恼正发故。入见时因亡果灭余如枢要。
  几通见.修等。
  论。说十二支至如应当知。
  述曰。瑜伽等说十二支通二断者。于二断中如应当知。若无明.爱.取三是自性断。然通见.修。离缚.不生等弱故不说。行.有少分通自性.离缚.不生三种。见.修所断染污者自性断。非染者通不生.离缚。离缚可知。以无想定等见道所断故。行.有通不生。识等七支唯离缚.不生。体非染法。非自性断。恶趣.人.天如应知故 大论第十云。预流.一来。断一切支一分。无全断者。虽有七生。于色.无色及第八有皆不更受。然有预流作不还已后生彼故今通作论。不还欲界一切。色.无色不定。阿罗汉一切已断。正与此同。此中断义至下自知。此门兼解果断分齐。
  论。十乐舍俱至非受俱故。
  述曰。十三三受俱门。依当起位十支与乐受.舍受俱。除受支及老死支。受不与受相应。是自体故此约一识。若依多识得俱起故。此中所辨相应名俱。非谓世并名为俱。故受不与受俱也。及除老死。老死位中。多分无乐及客舍故。非谓第八主舍亦无。十二支中十一支苦受俱。如前加老死。但除于受。非自体俱如前理说。老死多起忧悲等苦。故大论第十但云乐.舍除二与余俱行。若苦受及所除中一。此中别解。其忧.喜受同苦.乐说。此生支位宽故有乐.舍。
  论。十一少分至故不说之。
  述曰。十四三苦分别门。十一少分坏苦所摄。十二支中除老死一。老死位中多无乐受。十一之中非乐受无。依乐立坏故。不说彼老死支中亦为坏苦。大论第十云谓乐受俱行及非受俱行支一分是坏苦。前说乐受十支俱行除受.老死。受不与受俱。故说受为非受俱支。今坏苦即亦取受。故言及非受俱支。言一分者。十二中通有苦苦.行苦性故。今除于彼故言一分。
  论。十二少分至有苦受故。
  述曰。十二少分苦苦所摄。有何所以一切支中有苦受故。彼第十云。谓苦受俱行支及非受俱行支一分是苦苦。前苦受俱行中摄十一。除受如前说。今并受亦是苦苦故十二支。言一分者。如坏苦说。
  论。十二全分至如坏苦说。
  述曰。十二支全分是行苦所摄。据实而论。诸有漏法皆行苦故。又依三受别门。约舍受说行苦。即十一少分。除老死支。多分无舍故。如坏苦说。前舍受俱行与乐受同故。大论第十说。所有二苦支皆行苦摄。有行苦支非二支收。谓不苦乐受俱支及非受俱支一分。与此文同。瑜伽六十六说。据实有漏皆行苦摄。约相显时舍受位显。与二受时二苦相显故。
  论。实义如是至所说不定。
  述曰。此约实体.相显二位说支实义。摄苦如是。诸经论中。随彼相增所说不定。此义如何。且此论等中有二。一全体多分摄三苦。即有漏法皆行苦名全。余二苦名多分。二相显多分摄三苦。即舍受俱支等名行苦。行苦名相显。余二受俱苦名多分。缘起经上卷云。生显行苦。老显坏苦。死显苦苦。十地第八云。经曰十二因缘分说名三苦相。是中无明.行.识.名色.六入。名为行苦。触.受名为苦苦。余因缘分名为坏苦。即爱.取.有.生.老死支。彼论无解。皆各随义增。实无违也。瑜伽等说据遍法体正称道理。缘起经中但约果时以辨三苦。因多种子隐而不论。或说果时。即显因故。谓有为法造作名行。生是起义造作义增说为行苦。老是衰义。坏是变义。老坏义增说为坏苦。死是灭义。苦是迫义。死灭迫增说为苦苦。以果三苦。显因随应亦有三苦。随相增说。不违瑜伽。十地经中通因果辨。行是作义。前之七支并引因摄造作义增。当果本故说为行苦。虽触.受二亦引因收。苦苦义增不说为行。谓受支体多起苦受。诸支苦苦唯受支增。触近生受与受相顺。但说触.受为苦苦体。欲显诸受体皆是苦无有少乐。为令生厌故。说触.受俱为苦苦。虽于死位苦苦亦增。与老相邻但名坏苦。谓正坏体多是老支。死是灭无。与老相顺。故老死支实名坏苦。于当果位生为坏本。故生.老死皆坏苦摄。其爱.取.有为能生因。生当果时此三极近。从所生说爱.取.有三亦名坏苦。又此爱等五能所生摄。于熟变时此苦方起。变坏名坏苦。故皆坏苦摄。对法论说。于当果位有能所生。由熟变故说名为果。坏苦亦尔。皆随相增说此三苦。非为实理。故论会之。余随相增所说如是。
  论。皆苦谛摄至业烦恼性故。
  述曰。自下十五四谛门。此十二支皆苦谛摄。以是有漏取蕴性故。逼迫性故。皆果法故。其十二中五亦集谛。招感名集。非为因义。行.有是业。痴.爱.取三烦恼性故。非灭.道者。非无漏故。萨婆多师。苦.集体是一。因果故说二。今大乘不然。苦谛宽。集谛狭。诸集皆苦非苦皆集 问苦谛是果。果义有漏皆苦。集谛是因。因义有漏皆集 答不然。有漏无非苦。苦逼迫义。有漏皆苦谛。有异熟故方名集。集是有报。义非有漏法皆名集。如决择第五十五卷说。问道谛非有漏。支非道谛摄。加行.资粮道谛摄。有支亦应道谛收。答顺道名为道。二道道谛摄。顺生死法名缘起。道谛非缘起。二道克性亦非道谛。今约克性论故。支非道谛。二道有漏故。又二道位有漏二道是缘起支。非道谛摄。无漏二道种。是道谛摄。非缘起支。各据一义亦不相违。大论第十五.十六云。二支是苦谛。现为苦。生.老死。五支是苦谛。当为苦。识乃至受。集谛谓所余。与此文同。
  论。诸支相望至有无不定。
  述曰。十六四缘门。十二支相望。增上缘定有。以宽故。余之三缘有无不定。以局故。
  问若亦有余。何故缘起下。云唯有一增上。
  论。契经依定唯说有一。
  述曰。依定有故。唯说有一增上之缘。非遮余也。
  又三缘中因缘最狭。
  论。爱望于取至有因缘义。
  述曰。此二支望后有因缘义。爱增名取。爱种能生取故。识等五种转名为有。所生现行名为生故。有因缘也。有不望老死隔生支故。今邻次说。不尔识望名色。乃至展转亦尔。约当生位得为因缘。缘起经说生引同时故。今约种望种相邻支体为论。识等未润故。识等五种。望生等非因缘此即缘起。十地。瑜伽等。不说业为识支。因缘准此。
  论。若说识支至亦作因缘。
  述曰。如对法说识支是业种者。行望于识亦为因缘。现行行望行种识支故。
  论。余支相望无因缘义。
  述曰。除此三外余非因缘。不辨体生故。
  论。而集论说至实是行种。
  述曰。此会违文。集论第四。无明望行有因缘者。依于无明俱时之思业习气说。无明俱故假说无明。实是行种。非实无明。无明既尔。余支准知。此依别体。非分位故。彼论以无明为首。例余应亦尔故。彼且以无明作法。此偏会之。
  论。瑜伽论说至唯业有说。
  述曰。瑜伽第十说有三缘无因缘者。依现行爱.取。不依种爱.取故。依业种为有。不依识等种有说故。不说有因缘。非相违也。彼论但言。无明望色行为增上。望无色行为三缘。谓等无间.所缘.增上。如是余支为缘多少。应如此知。谓有色望有色支。为一增上。望无色支。为二缘。谓所缘.增上。无色望有色。一增上。望无色为三缘。谓等无间.所缘.增上。彼复问言。何故相望无因缘。答因缘者。自体种子缘所显故。故知依现爱.取及业有说。爱.取依现非依种子。有依业种非自体故。若无此论。难解瑜伽。彼又问言。若无因缘者。何故说言依因果性建立缘起。答依增上缘所摄。引发.牵引.生起因说为因故。既言依增上生起因。明依业有说。即以此文证生起因唯说增上缘。
  论。无明望行至有余二缘。
  述曰。增上缘定有。此中更不说。无明望行。爱望于取。生望老死。此之三支有余二缘。谓等无间。及所缘缘。行望识。乃至触望受。取望有。无等无间者。其果皆非现心.心所相引生故。非所缘缘者。皆非现行心能缘虑故。
  论。有望于生至有所缘缘。
  述曰。有望生受望爱无等无间。有.受皆种。种望于现。非等无间故。有所缘缘者。为彼果所缘故。
  论。余支相望二俱非有。
  述曰。如前已说。
  论。此中且依至如理应思。
  述曰。此中所说。前望次后邻近。非隔越超一。超二.多等。此依顺次。非逆次第。依因果前后不相杂乱。各各克体实缘起。而论。不如对法无明望行相杂乱。非实缘起说。异邻次若越次。异顺次若逆次。异不相杂乱实缘起。若相杂乱假缘起者。为缘不定。诸聪惠者如理应思。且隔越者。且如无明。与识等五及有。但一增上。与爱.取.生.老死为二缘。谓所缘.增上。余一切准可知。若逆次者。亦有邻次.隔越。今合说老死与生.爱.取.行.无明为二缘。谓所缘.增上。余但增上。若相杂乱有二。一顺。二逆。顺中有邻次.隔越。邻次如对法。隔越与前实缘不殊。亦约识等五种而说。若约当生随其所应。逆次之中有邻有间。皆应思准。缘起下说此约增上说。然有远近。乃至诸支一一广作。然此中识等五。依当起位。诸支隔越逆次超间相杂为缘。一一思准可解。不烦广为。
  论。惑业苦三至是苦所摄。
  述曰。第十七门。惑.业。苦摄支者。无明.爱.取三是惑。行全有一分。除识等种是业所摄。识等五生等二七全及有一分中已润识等五种。是苦所摄。
  如大论第五十六.及十地第八.中边上说。行.有是业道。无明.爱.取是烦恼道。余七是苦道。大论第十虽不别解。今云三是烦恼道。二是业道。余是苦道。旧中边说道为难。谓烦恼难.业难.苦难。然新翻名杂染。
  论。有处说业至业有说故。
  述曰。今者会违。此中据实而论。乃言有一分。含识等种故。瑜伽.十地等。说业全摄有者。应知彼论依业有说故。不尔彼论应分别有。
  对法第四云。行.识.有三是业。余皆同此。今论会云。
  论。有处说识至为识支故。
  述曰。识是业者。彼说业种为识支故。彼论问言。何故识支业染所摄。答诸行习气所显故。即行种子名识故也。
  论。惑业所招至为生厌故。
  述曰。此释外问。若苦体者一切皆是。何故惑.业不名为苦。唯此所招名为苦也。彼唯苦谛。非如惑.业亦集谛故。又为生厌不起惑.业。说此所招独名为苦。此即论文以十七门。总是第十广分别门讫。余门如瑜伽第十.九十三.缘起等说。谓七.十九无知广问答等。
  论。由惑业苦至生死相续。
  述曰。此等一一如别章抄。不能广解。后诸讲者准此应说。上来总是第二以十门广解缘起讫。自下第三结惑.业.苦归本颂文。由惑.业.苦即十二支故。此惑等能令生死相续不断。不由外缘生死续也。
  上来已三复次解颂文讫。自下第四段释本颂文。中有三。初释生死相续颂文。二因解净法相续。三结归唯识。初中有三。初总解颂文。生死相续由内因缘等。次别解二死。后属释颂文。
  论。复次生死相续至故唯有识。
  述曰。此即初也。如文可解。
  次别解二死。既言内因内缘。何者是也。
  论。因谓有漏至故说为因。
  述曰。此下第二正解二死。初总举生死之因缘体性得名所由。二所以者何下。外征释出生死体等。初中先出因体。后出缘体。此则初也。有漏业者。谓三界善业。欲不善业。如缘起中。正感后世引满业是。除顺现业别助当业。皆非此摄。非是行支正感生死。故无记业亦非业摄。理如常解。无漏业中。除无分别正体.后得.及此加行。唯取后得有分别者。缘事生故。至下当知。此有无漏业。正感生死故说为因。言正感者。显由此故生死相续。由此有力生死续生。正牵生死。有漏者异熟因摄。无漏者如异熟因故言正感。
  论。缘谓烦恼至起说为缘。
  述曰。此释缘体等。此中二障。助前二业感于生死。故说为缘。非正有力由此生故。烦恼障者。谓一切润生诸惑。取发业者虽理无违。而今此意取润生者。所知障者此类虽多。但取缘佛有情起者。或取一切。如烦恼润。至下当知。
  论。所以者何。
  述曰。自下第二出生死体。于中有二。初假外征。此有二问。生死有几由二因缘。有何所以由斯二业生死果起。
  下答有二。初总答。后别解。
  论。生死有二。
  述曰。此总答数。
  论。一分段生死至粗异熟果。
  述曰。此下别解有二。初解分段。后解变易。此解分段中。初体后名。此出体也。用前有漏善不善业为正感因。由前烦恼障缘助势力。所感三界异熟无记粗异熟果。易可见故。有定限故。易了知故。二乘世间共知有故。名之为粗。五蕴为性。此即正出生死体也。
  何名分段。
  论。身命短长至故名分段。
  述曰。此释名也。以此异熟身命短长。或一岁一日乃至八万劫等。随往业因惑缘之力有尔所时。若身。若命。定齐限故名为分段。可为一分一段等故名分段也。
  论。二不思议至细异熟果。
  述曰。下解变易有五。初出体。次释名。因辨得人。次问答。次二死对辨。后总结。此出体也。谓前诸无漏后得有分别业。由前所知障缘助势力所感殊胜细异熟果。此望分段转净妙故。转微细故。转光洁故。无定限故。非彼世间。及非回心二乘境故。名为殊胜。唯妙唯细。唯是菩萨。及其自身。并佛境界故名为细。第八十说其诸天等尚不见故。此以异熟无记五蕴为自性。于五果中异熟果摄。此即正出生死体也。何故分段言三界果。此死不言是何界果。此于三界非定何界。如前第七已有二解。故不言三界不同分段死定属此界业。此变易死不属。无漏业故。此资行相至下当知。
  何名变易死。而言不思议。
  论。由悲愿力至故名变易。
  述曰。下释名兼辨得人也。略有三名。此第一也。谓由大悲救生大愿得菩提力故。改转旧鄙恶身命。成今殊胜身命。转先粗劣身命。成今妙细身命。前有定限齐。谓此业。此洲。此界。此地。定尔所时。今此业。此洲。此界。此地。齐限不定。如资色界广果天身。过五百由旬。命过五百劫。或减于彼。乃至欲界.人天亦尔。变是改义。易是转义。改转旧身命生死。成今身命生死。故名变易。
  下何名不思议。
  论。无漏定愿至名不思议。
  述曰。若无漏定愿力正所资生。正所感得。至彼微细妙用难测不可知故。非二乘境故。名不思议。非凡有情二乘言度。名不思议。非谓菩萨.佛亦不知。名不思议也。楞伽第四卷说。大惠声闻辟支佛。未证法无我。未得离不思议变易生。佛离故得不思议无漏界法身。变易死名与此论同。无漏界法身。如下第十卷解。
  论。或名意成身随意愿成故。
  述曰。下释第二名。及显得名又此生死果。或名意成身。随大悲愿意之所成故。胜鬘经云。生者诸受.根.起。死者诸受.根.灭。乃至云云。如别章解。
  释此一名恐义无由。下引经证。
  论。如契经说至三种意成身。
  述曰。此成于前意成身名。如胜鬘经说。摩利迦此名鬘者。即末利夫人也。此夫人之女名摩利室罗即胜鬘也。彼说如似。以取为缘。即烦恼障。有漏业因。即正因业。由惑润故续后有者而生三界之有。此举分段因果以况变易。如是五住地中无明习地为缘。即所知障。无漏业因。即有分别业。有阿罗汉一。独觉二。已得自在菩萨三。以彼所知障。及无漏业为因故。生是三种意成身。佛性论云于三界外有三种人受于变易。人虽即此。然非界外。此之三种。皆转旧粗身。由大悲愿力得随意所成故。彼五住地中无明住地。是法执摄。彼经自云由无明住为依。恒沙烦恼因之而起。如下第十卷中自会。胜鬘经云世尊有如取缘。即是此中如取为缘。彼意说。有一如取为缘。有漏业因等义与此同。而文有异。翻者失也。旧言无明住地。今言习地。梵本无住。所言习者。由数习故。有此无明等五住地故。名无明习地。所言住是何义。旧云大力菩萨。今言已得自在菩萨。是第八地。于相及土二种之中。已得自在故。故第八地说断二愚中。有于相土自在愚也。彼言大力。亦是于相于土得大力故。无上依经云大地菩萨。旧云意生身。此言意成身。彼义随意而生。今意随意而成。但转易故。非新生故。不可言生。此即二乘无学回心向大者。及直往菩萨八地以去方受变易生死。此非尽理。但随经文。佛地第二卷说。声闻乘或除七生。或除一生。或除上界处处一生。即前三果。虽诸烦恼所润分段得非择灭。而由愿力受变易生。三无数劫修菩提因。无有过失。非择灭者众缘不具。于此时中毕竟不生非永不生。资此身因展转增胜乃至成佛。第八十说。复次回向菩提声闻。或于学位即能弃舍。或无学位方能弃舍。乃至广说。故知前三果。亦得受变易生。验知此文非为应理。七地以前决定性者。有受此性故。今此中说二乘无学.八地以去受变易生。决定故说。其前三果及七地前。不决定受变易生死。故不说之。此三种定故说之也。西方有解如前卷末已略解讫。以有菩萨初地。即能伏诸烦恼故初地得。如灭定说。或有乃至八地方得。谓有唯受分段非变易。谓诸凡夫。四果定性。或唯受变易非分段。谓二乘无学不定性者。八地以上菩萨。或亦受分段。亦受变易。谓前三果不定性。七地已前。此句由自在故。烦恼未尽故。若依烦恼障有漏业。感生死名分段即粗易知。若由无漏所知障助。所感生死即名变易。细难知故。故七地已前。代诸有情受三涂苦。乃是实身。易可知故。八地以去乃至化身。如佛救生化作身故。大智度论云八地舍虫身者。舍分段也。若作此释。此中据定。非无宜往七地已前。前三果。亦得受义故。如对法第十三抄会。彼有异解。初地等既得者。必更无决定分段业。如阿罗汉故。十卷楞伽第四云。大慧说寂静法。得证清净无我之相入远行地。入远行地已得无量三昧自在如意生身故。即知七地已得此生死。然未一向故此中不说。然胜鬘经与此说同。二乘无学。自在菩萨名意成身。十卷楞伽第五云。大惠有三种意生身。一者得三昧乐三摩跋提意生身。谓第三.第四.第五地中。二者如实觉知诸法相意生身。谓菩萨摩诃萨于八地中。三者种类俱生无作行意生身。谓自内证一切法如实乐相.法相乐故。即七地前皆得变易也。此文不及四卷经者。今会之者。初.二.三.四.五地。皆应名得三昧乐等意生身。但以初.二地中。未得定自在故。略而不说。得定自在。于此生死有胜能故。故彼经云。自心寂静行种种行。大海心波转识之相三摩跋提乐名意识生。以见自心境界故。如实知有无相故。名初意生身相。三.四.五地中于定自在皆平等故。第六.七地。亦得如实觉知诸法相意生身。六地无相观多。七地虽得此无相观。然未能无加行。故不如第八地。今从胜处论但言第八地是第二意生身。故彼经言。谓观察觉了。得诸法无相如幻等法。悉无所有身心转变。得如幻三昧。及余无量三摩跋提乐门.无量相力自在神通。乃至是名第二意生身。种类俱生无作行意生身。谓第九.十地。唯行无相。亦无功用。于事及理皆唯内证。故彼经云。谓自内证一切诸法如实乐相法相乐故。此中三名。虽诸地已得。然据增胜地语。非于余地分不得此。然胜鬘及此中。约通三乘决定受变易生死者语。楞伽约直往菩萨通定不定受变易生死增胜位语。又解直往者八地方得。此说迂会者。虽地前已得。且说胜者故。彼二种三种意生身。名位有异。亦不相违。
  论。亦名变化身至故不违理。
  述曰。此释第三名。此变易生死。亦名变化身。无漏定力转。令异于本分段身。清净微妙广大光洁如变化故。从喻为名。然初二名义用彰名。此即从喻 如有论说。引教成名。此显扬论第十六说 声闻无学等。乃至非业报身。皆彼论文之问答也。亦不违理。故知从喻即变易生也。
  此即第二释名兼辨得人讫。自下第三解诸妨难。有四问答。或分为三。
  论。若所知障至无余涅槃。
  述曰。此外人问。如有学凡夫。由烦恼障。助有漏业。能感生死。便不永入无余涅槃。一切二乘有所知障。既能动无漏业。能感生死。即汝所言定性二乘。应不永入无余灭界。有所知障及无漏业能感生故。此即小乘诸部共为此难。彼部此障不助感生故。
  论。如诸异生拘烦恼故。
  述曰。此论主答。若作此解有四问答。若作后二解。但有三文。今以法喻却解前难。谓如诸异生烦恼所拘碍故。驰流生死不趣涅槃。彼趣寂者心乐趣灭。为此心拘驰流无相。不趣无上正等菩提。如诸异生拘烦恼故。虽有所知障不能成佛。如诸异生虽有无漏种不趣涅槃。第八十说。由种姓别故不能趣。如无种姓人拘烦恼故驰流。生死 又若所知障助无漏业。至此异生拘烦恼文。有义总是难外伏计。谓有伏计。以无漏业正感生死。为生死因如善恶业。今此难彼。若由无漏正感生死所知障助。二乘定性应不永入无余涅槃。恒起无漏为生死因。有所知障恒为缘助。拘二乘故不得趣寂。如诸异生善恶业因烦恼力。助拘烦恼故不得涅槃。返显既知有趣寂者。虽有无漏及所知障。不皆回心。故知无漏非为生死正感因也 又解此文乃至如何道谛实能感苦。总是难文。有二难意。若所知障助无漏业能感生死。二乘定性应不永入无余涅槃。以所知障招于生死。拘彼二乘不令趣寂。如诸异生拘诸烦恼不得涅槃。第一问也。故下答云。彼所知障无能发业润生之用。但为缘助感于生死。有种姓者起无漏定愿所知障助有变易生。非正发业润生能感。故有定性入涅槃者。虽有所知障。不能发业等故。如何道谛实能感苦。第二问也。下文先答此第二问。后答第一问。然虽三解此一段文。初解同瑜伽.佛地俱有此问。其第二解设难伏计亦有此理。第三解下准有答。文势不违。亦无过失。
  论。如何道谛实能感苦。
  述曰。此第二外人问。前言无漏为正因感故为此问。
  论。谁言实感。
  述曰。此论主答。不实感苦。
  论。不尔如何。
  述曰。此文外问。若非实感。感义如何。
  论。无漏定愿至非独能感。
  述曰。由第四禅无漏胜定。资有漏业令所得果相续新生。长时不绝展转增胜。实有漏业感。但由无漏资力胜故。假得感名。非无漏业实能感苦者。此无漏业如是感时。由所知障为缘。助此无漏之力。非无漏业独能感果。
  明所知障不同烦恼。故次论言。
  论。然所知障至润生用故。
  述曰。若准前第三解。此答第一问。所知障不发业等故。二乘入涅槃。解脱者谓二涅槃。解除缚义。故名解脱。烦恼名缚。能障涅槃。所知障非缚。不障涅槃。涅槃解脱故。既不障解脱。体非缚法。无如无明等。能发有漏业。及如贪等。润生用故。此所知障。若能发业润生。缚有情故。可别障解脱。此既不尔。故不障解脱。
  论。何用资感生死苦为。
  述曰。此第三外人问。佛地论说。二乘无学尽此一身必入永灭。与佛无异。何故引彼趣大菩提长时受苦。彼答变易位中无斯苦受。斯有何过。又问行苦有故是为大过。彼文难意大与此同。
  论。自证菩提利乐他故。
  述曰。即二利故。更须资生。
  论。谓不定姓至无上菩提。
  述曰。不定二乘及八地已去菩萨。其二乘者已永断烦恼障。其菩萨者已永伏烦恼障。故无容复受当分段身。虽诸菩萨愿力受生。伏烦恼种。分段之果定不能生。二乘生死非由悲愿。若有惑种生死后续。故断种时生死永尽。菩萨生死但由悲愿。必假现惑助愿方生。故伏现时永断生死。菩萨虽藉烦恼生死受生。不同凡夫.二乘说现及种润生。由起烦恼利益有情。业势便能感生死果。烦恼若伏业势便尽。故须法执助智受生。故已断伏。无容复受当分段果。既有二利之益。观知分段报终。恐废长时修菩萨行。遂入无漏胜定。胜愿之力如阿罗汉延寿之法资现身之因。即资过去感今身业。令业长时与果不绝。即非择者复更生义。此或先愿后方入定。或先入定后方发愿。二理无违但由发愿入无漏定。冥资故业令身转变。不同小乘熏禅等法。无漏有漏更互而起。过去之业不可更起故。如是数数定愿资助。乃至证得无上菩提经三大劫 言胜定者。旧云边际第四静虑。今虽无文定何静虑之边际定。四定俱得。预流果等皆得此定。理不违故。然多第四。以殊胜故。又佛地云。虽经行苦。今得如来三身功德大喜大乐等。乃至广说。
  论。彼复何须所知障助。
  述曰。此外人问。既由无漏资现身先业令果长时。彼复何须所知障助方感此果。
  论。既未圆证至猛利悲愿。
  述曰。既未成佛圆证无相大悲一味平等之解。若不执菩提可求。有情可度。为实有者。无有因由可能发起猛利大悲及猛利愿。以所知障。可求可度执为先故。方能发起无漏业故。说业为因。以是胜故。无明为缘以疏远故。非如烦恼资有漏业。但缘义同少分相似。
  论。又所知障至留身久住。
  述曰。第二又解。此所知障障大菩提正障智故。为永断除此所知障留身久住。说之为缘为所断缘故。
  论。又所知障至有大助力。
  述曰。第三又解。此所知障。能为一切有漏之依。以体宽遍。由有此障。诸俱行法不成无漏。故此所依之障若无。彼能依有漏决定非有。今既留身住由有所知障。为于身住有大助力说为缘也。此中三释并通三乘。然八地已去。复更愿资即无初义无漏相续不起执故但后二义。
  以上第三问答分别。以下第四辨二死别。问且如决定姓阿罗汉等。留诸寿行舍衣钵等入边际定。以修福力资现命业亦得延寿。变易生死有何别耶。
  论。若所留身至非彼境故。
  述曰。正解此二生死别体。变易生死。第八十说非天眼境。此中说非二乘等境。彼文意说。设定性声闻。及不定性未回心者。虽有天眼亦不能见。身极微细非其境故。故此论言二乘.异生所不能见。然回心已去设预流等亦能见之非天眼。二乘并悉能见得殊妙身。眼亦胜故。然不许下得见上身。非其境故。上得见下 又解以同类故下得见上。
  小乘福资入定。通有无漏。今者大乘舍福资身。定唯有漏。此文为证。粗妙既殊。见者亦别。
  论。由此应知至是增上果。
  述曰。自下第五总结会违。变易生死性是有漏。望感现业。五果之中异熟果摄。通五蕴性。此果望于无漏业。是增上果。疏缘与力故。
  论。有圣教中至随助因说。
  述曰。此会相违。说为无漏出三界者。随此无漏助业因说。而体实非。是故经言界外生死.有漏生死.无漏生死等也。即十地云。有妙净土出过三界。十地菩萨当生其中。更勘胜鬘.楞伽二经此等文也。瑜伽第八十.佛地第二说。为住有余界。无余界尔耶。答唯有余界。无余依中离诸事业故 问若唯有余界。云何一生便得成佛。彼阿罗汉果尚当无一生等 答由增寿行方能成佛。故世尊说善修神足能住一劫等。此是发趣极成迟钝。不如初修菩萨。乃至广说。无上依经有四生死。一方便二因缘.三有有.四无有如别抄会。
  论。颂中所言至义如前说。
  述曰。以上第二解二死讫。自下第三释本颂文有二。初正解。后逐难释。此正解也。颂言诸业习气。即有漏.无漏二业。业非一故。有身等三故名诸业。二取习气。即二障种子。俱执著故皆说名取 俱等余文者。等前异熟尽等文。
  问变易生死非如分段别死别生。如何可言前异熟既尽等。
  论。变易生死至余复生义。
  述曰。下逐难解。初解变易难。后释颂中不说现行等所以。此则初也。虽无如分段别尽别生。而以定愿数资助故。改去前恶者。转生后胜者。亦有前尽后更生义。此即所资业力未尽。为令增胜故改转也。或有定力。非极长时增胜。但得二十劫等。为令更增。亦有前尽后生之义。
  自下第二解颂不说现行所以。
  论。虽亦由现至故偏说之。
  述曰。虽实亦由诸法现行生死相续。而种子相续一切时有。非如现行多间断故。颂中偏说种子。云由业习气等。
  论。或为显尔至故不说现。
  述曰。第二解。为显真异熟因业种子是。果即本识。皆不离本识故。不说现行。其诸种子即种子识。现行不然。各别体故。
  论。现异熟因不即与果。
  述曰。此诸现行善恶等法。虽亦是异熟因不即与果。熏于种子已。要于后时方与果故。但说种子。
  问六识之中。亦有异熟果。何故颂不说前尽后生。六识现行亦不离识。是异熟果故。
  论。转识间断非异熟故。
  述曰。以非是真异熟。不说六现行。颂意偏说第八识也。正是生死相续法故。
  上来解颂依染法相续讫。颂言异熟故非无漏。自下第二因解有漏法。例无漏法。
  论。前中后际至应知亦然。
  述曰。此略例也。
  论。谓无始来至相续无穷。
  述曰。由法尔种新所熏发。由本愿力。即佛世尊利他无尽。清净种识皆通现种。皆唯第八能持种故。
  自下第三总结上文。
  论。由此应知唯有内识。
  述曰。由此上来所说染净道理。应知诸法相续唯有内识也。
  成唯识论述记卷第八(末)
  成唯识论述记卷第九(本)
    沙门基撰
  论。若唯有识至说有三性。
  述曰。虽有七颂释外难中而分为二。初二颂答唯有识便违理难。后五颂答唯有识便违经难。
  后中有二。初三颂释无境三自性不成难。后二颂释有识三无性不成难 于此初中有四。初总问。二略答。三征。四释。此即初也 今难意云。若离内识外法无者。但有一性不应说三。经既说三故非唯识。
  论。应知三性亦不离识。
  述曰。此略答也。非说性有三便非唯有识。即不离识而说三故。
  论。所以者何。
  述曰。外人诘也。三不离识之所以者何等是耶。
  论。颂曰至非不见此彼。
  述曰。下广答也。颂中有三。初二颂辨三性。后一颂初三句明性一.异。第四句明内证时圆成.依他先后证见。初二颂中。初一颂解初性。次半颂解依他。次半颂解圆成。余文可解。
  下释之中文分为二。初释颂文。后诸门解释。解本颂中文复分二。初别解颂文。后此中意说以下。总释颂意结答所问。别释颂中文又分三。初辨三性。次辨不异一义。后辨证见先后 别解三性文分为三。或分为二。初释第一颂遍计所执性。及解次半颂依他起性。相对明故合为一也。后解余半颂圆成实性。初中分二。初但解遍计所执。后合与依他对明。
  论。周遍计度故名遍计。
  述曰。解所执中二说。此即是前难陀等解。释初句颂遍计二字。周义释遍。度义释计。唯第六识能周遍计度。第七识等是此类故亦名遍计。但可名计而非遍故。今依正义。由此应作四句分别。有遍而非计。谓无漏诸识。有漏善识等能遍广缘。而不计执者。有计而非遍。谓第七有漏识。有亦遍亦计。谓有漏染污我.法执第六识等。有非遍非计。谓有漏五识。及第八识等。
  问此遍计何名彼彼。
  论。品类众多至虚妄分别。
  述曰。以此计心品类众多或二三等。至下当知。说为彼彼。此体是何。谓能遍计虚妄分别。即是一切能起遍计依他性心。
  将释第二句却解上句。并释由字。
  论。即由彼彼至所遍计物。
  述曰。妄分别故遍计种种所遍计物。物者体也。即能计心起所执也。
  此体是何。
  论。谓所妄执至自性差别。
  述曰。此性即是所虚妄执。蕴.处.界等一切义理。若法若我此二种中自之体性及差别义。此即心外非有法也。即是由有能计心体计有物也。上句遍计之言。出能计心等体。以遍计行相显其法体。第二句中遍计之言。即能遍计心之行相。前以行相出彼法体。后以行相明起计失 问此所计法自性非有。何故名物及名种种 答随能计心。故说为物。心多品故说为种种体非种种也。又所计无法亦可名物。有.无二法皆名物故。言种种者。随能遍计妄分别心计此无物。当情亦有种种相故。
  论。此所妄执至所执自性。
  述曰。解第三句。此第二句所妄执心外法.我.自性.差别体性非有。如龟毛等体定无故。总名遍计所执自性。
  论。如是自性至不可得故。
  述曰。次第四句。如是第三句遍计所执。自性都无所有。非少可有故名都无。依他性法少可有故。何以知无。理.教二法子细推征不可得故。如前第七卷等所引理教。
  此即一翻但解初性。下第二师释。初略但释初颂。后广对依他。兼释次半颂。
  论。或初句显能遍计识。
  述曰。义与前同。
  论。第二句示所遍计境。
  述曰。所依执处。与前师异。此以理言。通彼依他.圆成二性。下自当知。然摄大乘等但说依他。安足处故。稍相近故。凡夫境故。易可知故。理通成实。
  论。后半方申至不可得故。
  述曰。后半颂即下二句。方申遍计所执性义非有。前第七卷中已广显非有故。然如摄论第四.五卷说能遍计。即此初句。所遍计即此第二句。遍计所执自性乃成。即此中下半颂。
  上但重解初颂所执。自下广解初颂。及依他起。下广解三种为三。然第三句中与依他合解。既言初句是能遍计。故论次问。
  论。初能遍计自性云何。
  述曰。此问辞也。下先广遍计。后广彼彼。
  论。有义八识至皆能遍计。
  述曰。此安惠等。执即通三性。有漏之心无非执者。五.八识唯有法执。七唯有人。六通二种。
  论。虚妄分别为自性故。
  述曰。若有漏心有如无漏不起执者。即不应言虚妄分别。若不执心名妄分别。即无漏心应名虚妄分别之心。即以此理明有漏心皆能遍计。楞伽.中边等文。皆言八识是妄分别。
  论。皆似所取能取现故。
  述曰。圣教中说二取名执。有漏诸心既似能取.所取相现故皆有执。非有取心不名取故。非无执心似二取故。一切经论皆有此文。摄大乘论第四卷中。及辨中边皆作是说。
  论。说阿赖耶至为所缘故。
  述曰。所执自性之妄执习气。即能执心等种子。瑜伽第五十一.及显扬等。说阿赖耶识以遍计所执自性妄执种为所缘故。若有漏心有不执者。有有漏种第八不缘。何故论说第八缘妄种。瑜伽第七十六.及解深密经。说第八缘相.名.分别习气。五十一说缘遍计种。故遍计种通有漏一切心。即善心等中许有法执安惠等师义。
  下第二护法等师。
  论。有义第六至是能遍计。
  述曰。下文有三。一标宗。二立证。三会违。此初也。全非五.八识。亦非一切心。执我法者方能计故。
  所以者何。
  论。唯说意识能遍计故。
  述曰。下证有十。十故字是。若能计心通八识者。如何摄论第四但说意耶。
  问如第七识亦能遍计。而彼论中唯说意识不言第七。岂七不能。七识既能而不说者。明五.八识亦能不说。
  论。意及意识名意识故。
  述曰。第七名意。其第六识合而言之。总名意识即是已说。谁言不说。如小乘中业.业道。思但是业而非是道。贪等三法是道非业。身.语二法亦业亦道。总合为言但名业道。第七名意。第六名意识。总合名意识。故无前难 安惠等云。何故不许唯第六识能遍计度。余之七识虽亦能计。不能遍计摄论不说。非余不计。摄论第四本.释二论皆作此解。云第六识能周遍计度。体顺彼名。余不然故彼论不说。又汝如业.业道合说者我亦尔。第七名意。五.八名识。第六名意识。彼论总合为言名意识。亦有何过。故知八识皆能遍计。
  论。计度分别能遍计故。
  述曰。五.八既无计度。明无分别而不起执。摄论本第四云。当知意识是能遍计。有分别故。乃至是故意识无边行相而转。普于一切分别计度故名遍计。非五.八识能普计故。若尔第七不能普计。应非此收。此言不尔。三分别中计度分别。能为七中有相分别乃至不染。非五.八识有此能故。其第七识有计度故可是此收。五.八不尔。无性云。意识有分别者。由能显示.随念分别所杂糅故。显示者即计度。非是自性。余亦有故。此为正解 前师云。计度分别计相粗高五.八即无。自性.任运.有相分别此等细者五.八说有。理亦何爽。虽摄论约粗计度分别为言不言五.八。五.八二识实能遍计。又一切八识简无漏心故言意识能有分别。非谓唯言第六.七识。世亲摄论唯言由此品类能遍计度。不简何者。无性偏解本论。故以显示等言简别。此有何妨。
  后难之云。
  论。执我法者必是惠故。
  述曰。非五.八识恒与惠俱宁容有执。前师云若计度惠粗五.八无细者亦有。若尔何故惠数非是遍行。
  论。二执必与无明俱故。
  述曰。我.法二执必无明俱。非善心中有无明故。彼无痴善根性相违故。彼前师言此有何失。我如汝小乘寻.伺俱起。寻.伺性顺可许俱起。善心.无明性便相返。
  论。不说无明有善性故。
  述曰。瑜伽等论皆不说故。下二障中当引彼文。如何善心内而说有无明。
  彼若言一切有漏皆名不善。说名为善行相轻故者。
  论。痴无痴等不相应故。
  述曰。相违之法不相应故。如无惭与惭不得俱起。痴.无痴等例亦应然。
  若言有漏皆是不善。无痴与痴非谓相应。痴相轻微名无痴者。
  论。不见有执导空智故。
  述曰。若无漏心必二空观随一现起。若有漏心必有法执。即加行智既有法执。如何能导空智现前。非由于水引火生故。非闇为先导明生故。
  论。执有达无不俱起故。
  述曰。又加行心随顺圣教作我法空观名曰达无。既有法执名为执有。如何执有心。与达无之智而俱起也。彼既不俱起。明加行心非有法执。
  论。曾无有执非能熏故。
  述曰。又若有漏心皆有法执。法执之心必有势力。应异熟生心亦是能熏。有漏之心有势用故。如善.恶等。然汝执第八亦非能熏。是异熟心无势用故。不见有执势用之心无能熏者。应第八识亦是能熏。不尔便与比量相违。
  若尔何故楞伽。中边上卷等。言三界八识皆妄分别。显扬十六说亦同此。
  论。有漏心等至虚妄分别。
  述曰。下文会违有三。此初会也。为会彼云。虽前位等作二空观而是假相。不如无漏证实理故。一切八识名妄分别。非妄分别皆是执心。若有漏心有非执者。如何说有二取相现。中边第一。说虚妄心.心所似二相现故。皆有执也。
  论。虽似所取至亦有执故。
  述曰。此会第二违有二。一会。二难。此会.及初难。诸有漏心。虽似所取.能取相现。而非一切能遍计心。由依他起善.无记心。虽有二取现非皆起执。非以似二便计一切皆能遍计。有计度分别二取相现之心能遍计故。彼中边论唯据六.七二识为论。若似二取皆是执者。勿无漏心亦有执故。一切菩萨.二乘后得无漏之智。有二取.相应皆有执。佛地第七。但说二乘无漏有执。准二十释。菩萨后得亦有法执。与佛地不同。彼但说二乘无漏有执。此但言佛无显余亦有。
  论。如来后得应有执故。
  述曰。难前师言。佛应有执。有二取相故。如诸菩萨现二相故。若救言如来后得无二相者。违圣教失。且无相分违佛地经。
  论。经说佛智至如镜等故。
  述曰。第八俗智名大圆镜也。谓现法乐.声闻.八部庄严道场。即变化声闻等是。第七识平等。乃至成所作智皆有现能。故佛四智皆有二相。故论说言现身.土等如镜等故。勿谓余智皆此譬喻。但可现相义可同故。此证无漏有相分也。
  论。若无缘用应非智等。
  述曰。若如来智无见分者。即无缘用应非智等。此即违理。等者等取余心.心所。难云。如来.菩萨无漏四智品。应非是智品。无见分等故。如虚空等。既成此已翻向上成。谓凡夫.二乘等有漏善及无记智品并无漏心品。应无法执。非染污心有二相故。如佛无漏智品。彼计如来无漏智品非有执故。本业璎珞经下卷。云明.闇一相善.恶一心等者。是洴沙王国安陀偈师义。故知前师所说非也。
  前师难云。若有漏心非皆有执。说藏识缘种何独遍计。
  论。虽说藏识至故非成证。
  述曰。此会第三违。更有别释如第二卷。此中且据有漏强者谓遍计种。不言有漏种皆是遍计。既尔复不言第八唯缘遍计种子。既无唯言。明第八所缘之种更有多也。
  次护法论师总结上也。
  论。由斯理趣至有能遍计。
  述曰。由此如上所说理趣。唯于有漏第六.第七二心之品有能遍计。五.八名识入意识摄未见文故。故非五.八能遍计也。此等征逐佛地第七二障中征。下二障中自当对辨。
  此则广前遍计二字。自下广前彼彼之言。
  论。识品虽二至故言彼彼。
  述曰。识品虽二者。第六.七二识也。总名遍计以是一故。更不须论。但言二等 摄大乘第四说。遍计有二。一自性计。二差别计。世亲释云。如于眼等计自性。于此计为常无常等之差别 七十三说一无差别.二有差别。复有二。一名加行。二名施设 显扬十六说。一文字。二非文字。又有二。一分别自体。二分别所依缘事。摄八分别者是。七十四说。一随觉。二随眠 三者谓一我。二法。三用。或自性.随念.计度分别。如对法第二说 四者摄论说。一自性计。二差别计。三有觉计谓善名言者。四无觉计谓不善名言者。七十三说。一计自相。二计差别。三计所取。四计能取 五者摄论说。一依名计义。二依义计名。三依名计名。四依义计义。五依二计二。显扬十六。及七十三。说一种五与此同。七十三又有五。一计义自性。此有四谓计自相等。二计名自性。此有二谓无差别等。三计染自性。谓有贪等。四计净自性。与染相违。五计非染净自性。谓此色是能.所取等。复有五种。一贪。二嗔。三合会。四别离。五舍随与等。显扬十六与此文同。复有五。一无常计常。二苦计乐。三不净计净。四无我计我。五于诸相中遍计所执自性执 六者显扬十六说。一自性计。谓计色等实有相。二差别计。谓计色等实有色无色等。三觉悟计。谓善言者执。四随眠计。谓不善言者执。五加行计。此有五谓贪.嗔等。六名遍计。谓此有二。谓文字.非文字所起 七者即七分别。谓有相.无相.任运.寻求.伺察.染污.不染污。如瑜伽第一.对法第二说 八者即八分别生三事显扬十六等说。八分别者。一自性分别。谓分别色等想事色等自性。二差别分别。三总执分别。四我分别。五我所分别。六爱分别。七不爱分别。八爱不爱俱相违分别。三事者。一谓戏论所依想色事。二见.我慢事。三贪.嗔.痴事。此等广解八分别生三事。如瑜伽第三十六.显扬十六说 九者以理为之即缘九品计。执九地亦然。九结俱品执亦是 十者即摄论第四说。对法第十四虽名分别非能遍计。一根本分别。第八识。二缘相分别。色等识。三显相分别。眼等识并所依。四缘相变异分别。老等变异。五显相变异分别。变异所有变异。六他引分别。闻不正法类。七不如理分别。外道类。八如理分别。闻正法类。九执著分别。我见类。十散动分别。即十散动。十散动亦为十。此能遍计分别之体。又对法第十二。说于见无见见等十。又十相十八空所除。如七十七说 十一者即十一识。谓身.身者识等。缘此十一生分别名十一分别。如摄论说 十二者十卷楞伽第四说。一言语分别。乐言语故。二可知分别。三相分别。四义分别。五实体分别。六因分别。七见分别。八建立分别。九生分别。十不生分别。十一和合分别。十二缚不缚分别。别缘十二处生分别亦是 十三者无也 十四者十四不可记事分别 十五者亦无 十六者十六空所除。或三空所除。显扬十五云一根缚.二有情缚等 十七者对法第十二说。谓相.见等 十八者十八空所除。乃至二十句我.我所见。二十空所除。二十五句我.我所见。对法第十二。二十八见.六十二见等。故此论中言十等也。七十四等说。随依他起尔所分量遍计亦尔。故无量种。此论言等。此一一皆如所引诸论各自广分别。不别烦引。
  上来已广初行第一句讫。自下广第二句。
  论。次所遍计自性云何。
  述曰。若言能遍计已问答讫。言所遍计自性是何。
  论。摄大乘说至所缘缘故。
  述曰。三性之中是依他起。言所缘缘必是有法。遍计心等以此为缘。亲相分者必依他故。不以圆成而为境也。彼不相似故。摄论第四唯说依他性是所遍计。
  论。圆成实性宁非彼境。
  述曰。此外人问。七十六说胜义无性。无如所执胜义相也。至下当知。亦以彼为疏所缘缘。非是相分。不相似故。极疏远故。
  论。真非妄执至亦所遍计。
  述曰。依他是妄。可计少分为彼相分。此真不然。不相近故。远亦不遮。
  论。遍计所执至故非所遍计。
  述曰。所执虽是遍计心境。而非所缘缘故非所遍计。所遍计者据有法故。境义同通无法名境。所缘缘局无法即非。故唯依他是所遍计。七十四说。由何故遍计。由依他起。即是此也。
  何故七十四。又说遍计所执非凡.圣智境以无相故言俱非境 似相分者非无法故。无法非所缘缘。所缘缘者必是有法。彼性可言所缘之境。故彼言境而非是缘。以无体故。非不对心说为非境。是故此性说为应知。若非对心云何令知。又说遍计唯凡境故。此即广前第二句颂讫。佛知无不。若知如何成所缘。若不知如何言遍智。此义应思如第七卷唯识中解。
  自下广前第三四句。并解第二颂中初句。
  论。遍计所执其相云何。
  述曰。问体相也。
  论。与依他起复有何别。
  述曰。问二差别合二问也。
  论。有义三界至遍计所执。
  述曰。此师有二。初立宗。后引证偏答初问。诸心.心所虽各体是一自证分。而似依他二分而生。谓见.相分。诸经论中说二取者。是此二也。如是二分虽似体有。理实无也。此之二相中边等说为计所执。
  论。二所依体至缘所生故。
  述曰。答第二问显二差别。此二所依识等体事。实从缘生。此性非无名依他起。从虚妄分别种子缘生故。此师意说。唯自证分是依他有。所取.能取见.相二分是计所执。如龟毛等是无法故。
  论。云何知然。
  述曰。下引证。云何知彼二分非有。
  论。诸圣教说至遍计所执。
  述曰。辨二差别。虚妄分别是依他起。旧中边云虚妄总类者三界心.心所。新翻论云三界心.心所是虚妄分别。显扬十六云分别体性谓三界心.心所。瑜伽摄论等皆有此言。谓三界心.心所故依他起。从因缘生。其二取名遍计所执。旧中边颂云。无二有此无。长行云。无二者谓无所取能取。有此无者有此二取无。新翻无二有无故。摄论.显扬等此文非一。
  今此第一即安惠等多师并说此义。下护法等菩萨方更分别。
  论。有义一切至遍计所执。
  述曰。第二师说。文中有四。一标宗。二引证。三破斥。四结正。见.相二分因缘生者亦依他起。依此二分妄执定实为有为无亦有亦无非有非无。为一为异。为俱不俱等。此以有无为一偏句。一异为二偏句为首。俱不俱通二处。此二见.相方名遍计所执。非因缘生二法名遍计所执。
  因会前师次引文证。
  论。诸圣教说至依他起故。
  述曰。下引证也。摄大乘论第四卷说唯识二种种。彼云唯识此言唯量彼言二者此名唯二。彼自解言。唯量者无境故。唯二者有见.相故。种种者种种行相而生起故。由有相.见得成二种。故见.相分是依他起。佛地经说。现身.土等。及前第二卷所引四至教。皆有二.三.四分故言种种。皆名依他起故。又种种者是见分.相分各有种种行相义。如摄论说。
  论。相等四法至依他起摄故。
  述曰。又五法中相等前四。唯除真如 十一识者。一身。二身者。三受者。四彼所受。五彼能受。六世。七数。八处。九言说。十自他别。十一善恶趣死生识。眼等五根名身。五识所依意界名身者。第六意识所依意界名受者识。此等三识以六内界为性。色等六尘名彼所受。六识界名能受。似三时影现名世。似一等算名数。似村等现名处。似见.闻等言说相现说名言说。起我.我所执名自他别。似五趣等相现名善恶趣死生识。此等门义如摄论说。此中既言身识.所受识.处识.言说识.善恶趣生死合五识名依他起故。相分亦依他也。瑜伽七十二三。显扬十二.十六明五法。摄论第四明十一识及相.名等。彼皆说为依他起摄。故知二分非计所执。论言等者等相识等色处等。
  论。不尔无漏至遍计所执。
  述曰。下破斥中有五过难。此为第一。若诸相分非依他者。佛等无漏后得智品所变二分应名所执。应立量云。有漏非染见.相二分。非计所执。是非染心现二分故。如无漏心现二分等。
  论。许应圣智至有漏亦尔。
  述曰。若许无漏见.相二分如二乘等亦计所执。则应圣智不缘自依他相分等生。若缘相生便计所执。能缘依他所有智品。应非道谛。有相分故。如有漏心。若不许圣智虽有二分非计所执。应知有漏心亦应尔有二分故。如无漏心。
  论。又若二分至体非有故。
  述曰。第二难也。若有漏二分皆是计所执者。应非所缘缘。彼言计所执许二非有故。如兔角等。彼计二分非所缘缘。所缘缘者陈那破他就他为论。我既唯识何藉缘生。
  论。又应二分至应无二分。
  述曰。第三难。所执二分。不熏成种。以无法故。如石女儿。即后识等应无二分。然彼所计。所有二分种生之时。但自证现行是依他起。种生二分便计所执。故为此难。不尔此文是逐他义。非谓极成。
  论。又诸习气至能作因缘。
  述曰。第四难也。有漏习气是识相分。相分既非有。岂体非有之法能作因缘。假法如无非因缘故。汝执相分体非有故。彼执种子非真有体。自证分缘仍非相分。今说自宗言相分摄故为此难。
  论。若缘所生至无异因故。
  述曰。第五难也。从缘所生不离于识内之二分非依他起。二分所依依他起识体。例亦应尔。无异所以彼此可别。若心外二分非因缘生可非依他起。然彼师计。能生之种有二。能生所生现行。及计所执。故以自证为例。例之应立量云。因缘所生二分。是依他起。因缘种子生故。如自证分。又唯自证分。如何缘证自证。如何缘种。岂一心中亦量非量。得自缘故。许有见分即无此失。若更立分者。即初自证不自内缘亦见分摄。
  论。由斯理趣至皆依他起。
  述曰。结正也。解二句为二。若为初性。及依他起合为门者。此初师结。若分三性各别明。以下解依他。由斯理趣众缘所生心.心所体。及相.见分。异生.二乘有漏.无漏皆依他起。善顺圣教不违理故。
  解第二颂初句。及遍计所执体性非有答问其相。二师异说有体无体宽狭不同。辨二性别答第二问。总是广前第一颂讫。并解第二颂初句。因结上文兼生下故。自下解第二颂第二句。
  论。依他众缘而得起故。
  述曰。释颂中缘所生之三字也。释依他义。
  论。颂言分别至亦圆成故。
  述曰。释分别字唯局有漏。兼显不说净分所由。或从此下方解第二句。以上总解第一句也。今此颂中应知且说染分依他。谓分别法因缘所生。杂染诸法名为分别。依他因缘之所生故。或染依他为分别缘之所生故。唯杂染故。此中依他唯说染分。净分依他亦圆成故。显通二性。明净依他不名分别。染依他起唯依他故。显此颂中唯明染分。
  论。或诸染净至依他起摄。
  述曰。第二又解。或诸染.净心.心所法皆名分别。能缘虑故。此中通说。非由净故便不缘虑。言能缘故。是则一切染.净依他。是此颂中依他起摄。皆名分别故 若尔染.净色.不相应。应非此中依他起摄。不能缘虑非分别故 答曰不然。说心等时彼亦此摄。不离心故。唯识门故 问若尔何故致能缘言 答显能缘心遍诸染净皆名分别。并能虑故。非缘虑言简除色等。色等虽不能缘。不离心等故亦此摄。
  次下解圆成实性。先解第二颂第三句。
  论。二空所显至名圆成实。
  述曰。依二空门所显真理。一圆满。二成就。三法实性。具此三义名圆成实。
  如何真如具此三义。
  论。显此遍常体非虚谬。
  述曰。由此真如一者体遍。无处无故。即是圆满义。二者体常。非生灭故。即是成就义。三者体非虚谬。诸法真理。法实性故。即此体言贯通三处。论影略故通上常.遍也。
  且言体遍欲显何义。
  论。简自共相虚空我等。
  述曰。遍简自相。诸法自相局法体故。不通于余。若通于余便非自相。故唯真如能遍诸法 常显何义。常简共相。诸法无常.空.无我等虽遍诸法。体非实有。谓诸法上无体无用名空.无我。非有实体贯通诸法。唯有观心无共相体如前已说。既尔不应说彼体性是常法。故言真如常简彼共相 又非虚谬言。意显何等义。非虚谬简虚空.我等。小乘.外道执虚空.我亦体是常。能遍诸法。说彼虚谬非法实性。故非虚言简异虚空。非谬之言即简我等。等妄执故。又言等者。等卫世师大有.和合。僧佉自性。虽彼计遍。又体是常。今言彼体是虚谬性非定有体故复言等。即唯真如具此三义。圆成实言如次配属。
  问曰若尔净分依他体非常.遍。如何亦是圆成实摄。
  论。无漏有为至亦得此名。
  述曰。净分有为亦具三义。一者离倒。体非染故。是实义。二者究竟。诸有漏法加行善等。不能断惑非究竟故。诸无漏法体是无漏。能断诸染是究竟故。是成义。三者胜用周遍。谓能普断一切染法。普缘诸境缘遍真如。故言第三胜用周遍。是圆义。由具三义与真如同。故净依他亦得称为圆成实性。旧中边上亦说。无为无变无倒成就入真实性。一切有为皆道所摄。无颠倒成就故。境界品类中无颠倒故。得入真实性。无变者常义。无颠倒非虚谬义。成就者遍义。由上三义真如名成实。净分依他但有体遍。俱无颠倒。但是此中第一.第三。无究竟义。新翻中边第二卷云。真如涅槃无变异故名圆成实。有为总摄一切圣道。于境无倒故亦名圆成实。合此二种但有此中初.三之义。摄论四说。何缘名圆成实。由无变易故。即此常义。清净所缘。即此遍义。一切善法最胜性故。即此体非虚谬。诸法实性。今彼论中但当真如圆成实性。非净依他亦圆成摄。义不具故。此中通摄义皆同也。
  论。然今颂中说初非后。
  述曰。虽有.无为诸净分法皆圆成实。然今颂中说初真如名圆成实非后净分。不能简别自.共相等三义胜故。净分依他。一非所证。二非法性。故今颂中说初非后。
  此解第三句圆成实三字。次解于彼。及第四句。初总。后别。
  论。此即于彼至真如为性。
  述曰。此总解也。此圆成实于前所说彼依他起上。于一切时常无第一遍计所执。常是恒义。一切时义。远离无义。离过失义。三性之中所执为初故名前也。此圆成实依他起上无计所执。二我既空。依此空门所显真如为其自性。梵云瞬若此说为空。云瞬若多此名空性。如名空性不名为空。故依空门而显此性。即圆成实是空所显。此即约表诠显圆成实 问空为门者。为智是空。空为异智 答空是智境。空体非智。智缘彼空之时。显此真如故。
  论。说于彼言至不即不离。
  述曰。下重释第三句于彼二字。即约遮诠显圆成实。颂第三句言于彼者。显此与依他不即不离。依他是所于。真如是能于。非即一法有所能于。显如与依他体非即故。若是即者。真如应有灭。依他应不生。言不离者。即于彼依他上有真如故。非不于彼。不可言离。若全离者如应非彼依他之性。应离依他别有如性。云何言于彼。故于彼言显不即离。此中唯有空。于彼亦有此也。
  论。常远离言至理恒非有。
  述曰。释第四句常远离字。谓遍计所执是妄所执。此非暂无。恒时无故名常。此体非有故名远离。
  既远离言无计所执。更致前言此何所用。
  论。前言义显不空依他。
  述曰。遍计所执依他前说。今空于所执不空于依他。
  前言显此颂中但言常远离前遍计所执已空计所执。更言性者此复何用。
  论。性显二空至离无性故。
  述曰。意言。真如是空之性。非即是空。空为所由如方显故。
  如体空者何所妨也。真如离有。及离无相。若言于空虽离有相非离空相。故此空言非真如体。故致性言深为有用 真如离空名空性。真如离有名有性。病多起有但说空门。若空病生亦立有性。此意总显圆成实性于依他上无前所执所显之性。故遮.表门皆有所以。
  此解第二颂下二句讫。虽二颂不同。明三性体讫。下明三性异不异相。即第三颂。于中有三。一解法。二解喻。三结之。
  论。由前理故至应是无常。
  述曰。下解第三颂中初三句。此与依他起非异不异者。摄论等皆对三性明异不异。此中但对依他起者。以此二性有法相对。非计所执以无体故。彼约性对。故三皆对。此约体对。彼一无体。故但对二。此中论言由前不即离理故。若依他起与彼定异。真如应非彼之实性。既与彼异故非彼性。若全不异。此真如性应是无常。依他非常此彼同故。
  论。彼此俱应至用应无别。
  述曰。又释一义。依他彼。真如此。既体一俱应是净非净境。以体一故。中边第一云。无二有无故。非有亦非无。非异亦非一。是说为空相。正与此同。七十四说。唯此真如圣智境。依他起凡.圣智境。又依他境体不净。真如境体是净。二性既一。彼依他境体应亦净。真如境体应不净。又依他既通凡.圣境。真如应亦然。既尔即根本无分别智。与后得智应无别体。本智本缘如。亦缘依他故。后得缘依他。亦缘真如故。此约见分以为妨难。故二无别。摄论云。由依他种生成依他。由遍计所缘相故。遍计所遍计故成遍计所执。由即此自性成圆成实。如所遍计不如是有故。故三性非异非不异。世亲云。谓意识是遍计。此依他起为所取所缘境性能生遍计。是故亦名遍计所执。即依他起为境生遍计心义名计所执性。即释遍计所缘相故。是所遍计故者。即彼意识名遍计。缘彼相貌为所取境为所遍计。由此依他亦名计所执性。谓依他起为遍计心之所缘故。亦名计所执。前即为境能生计心名计所执。后为计心之所缘故名计所执。总解本论。是一义也。无性云。非异者。依他起有。计所执无。有望于有可得言异。有望非有非可异故。彼既是无。望何为异。非不异者。有与非有不成一故。依他不净。圆成净故。故彼三性非异非不异。此为一解。又由依他是我.色等遍计所执所依止故。依他起名计所执。遍计所缘相故。即是依他为计所执之所依。名计所执也。此与前世亲别。又依他起是我.色等意识遍计所遍计故。即依他起为能遍计之所计执名计所执。彼云由此意趣假说依他为计所执。
  此解第三颂上二句故此与依他非异非不异讫。下释下第三句。
  论。云何二性非异不异。
  述曰。此问譬喻。
  论。如彼无常无我等性。
  述曰。颂言如无常等性。等取无我。及空等故。无我亦复言等。
  论。无常等性至非彼共相。
  述曰。若定异者。应彼行法非无常等。如青非黄以是异故。不全异者。无常等此应非彼行等之共相。如色非色共相。与色不异故。
  论。由此喻显至相待有故。
  述曰。结上文也。由此道理二性不一异。诸法与法性理必应然。依他是法。如是法性。道理应尔。所以者何。胜义.世俗相待立故。谓若有俗理必有真。若无真时待何为俗。非龟毛望兔角可说异一。以体无故。若有真时理必有俗。若无俗者待何为真。由斯道理故前三真亦名为俗。真家俗故。故后三俗亦名为真。俗家真故。如斯胜理故彼二性非异非一。
  次第三段释第四句非不见此彼。
  论。非不证见至依他起性。
  述曰。下文有二。初总。后别。此初也。今言见者。非谓眼见意识比见。但是无漏亲证见也。见者圣惠亲所得义。非不见此此即圆成。而能见彼彼依他起。即一见言义通二性。密合巧言故。颂但说非不见此彼 要达真理方了依他。宁说依他是凡夫境。以心上现虽不了达但亲所取。若论了达唯圣非凡。若亲为境凡夫亦得。故彼此说亦不相违。如世有人亲见一物然不能识。凡境亦尔。
  论。未达遍计至依他有故。
  述曰。释此所以有二。初释。后成。此释也。地前等位未达遍计所执之性体是空无。终不如实知依他有。妄所执力翳彼依他。除彼翳时依他自现。知妄所执无。依此无门证圆成实便了依他。今从所无门说。故言了所执空知依他有。此却解也。又无分别智。若不先达所执性空真如?/di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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